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重附民,11,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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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蔡尾丹
詹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謝曜全
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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