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重附民,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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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賴靜美
被 告 郭宙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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