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12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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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嘉夆
被 告 羅嘉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7號詐欺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7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8月11日宣判,惟原告遲至同8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詐欺案件既經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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