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151,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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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蔡秀治
被 告 古秋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6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傷害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古秋梅被訴傷害等案件,其中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就此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另恐嚇部分,則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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