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164,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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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銘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勝
被 告 許銘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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