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175,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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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附民原告 郎晨甄
附民被告 陳群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5 號(改分104 年度簡字第29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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