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3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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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李啟昌
被 告 邱鼎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 號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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