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5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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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附民原告 李晉興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
附民被告 賴國榮
上列被告賴國榮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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