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5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俊育
被 告 羅嘉偉
車品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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