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易,143,2016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宇晴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蕭易達告訴被告吳宇晴過失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