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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瑋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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