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華
被 告 黃英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二人各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二人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亦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