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易,490,20161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開庠
選任辯護人 戴勝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
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為「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係「業務過失傷害」之誤;
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 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係「查本件告訴人李明
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之誤。茲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