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簡,1892,2016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家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國道駕車,行經積水及因雨霧致視線不清之路段,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以致肇事,並因此而造成告訴人受有輕微腦震盪及頸椎拉傷等傷害,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本次車禍之發生,全肇因於被告,告訴人並無過失,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