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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簡字第4928號
被 告 LE TRUNG DUC(黎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928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
決在案,惟經本院囑託駐越南代表處代為送達,該處函覆稱經數度向當地郵局催洽頃獲告,該文書因無人簽收而無法遞送,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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