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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聲請 人 董家誠
指定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家誠之羈押應予撤銷。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家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自承居無定所,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業於一○六年五月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六年執戊字第一六六○號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六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另聲請人即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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