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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劍二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4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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