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重附民,18,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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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旺生
李安婕
林崇琴
羅雪霞
被 告 郭訓志
廖源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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