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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劉朱雀
黃美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雨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被 告 王俊盛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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