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重附民,2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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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魏靖芬
附民原告 魏勝安
附民原告 高秀蓉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附民被告 吳定昌
附民被告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599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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