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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附 民原告 0000-000000
(年籍、住所均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年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扶助律師)
附 民被告 0000-000000B
(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侵訴字第五十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0000-000000B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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