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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39號妨害性自主及105 年度訴字第87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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