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侵附民,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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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0000甲0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甲000000A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侵訴字第118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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