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審易,590,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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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主文欄關於「林國文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更正為「林國文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主文欄雖記載「林國文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惟於判決理由及引用法條欄均未提及應適用累犯之相關規定,是上開主文欄關於累犯之記載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林國文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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