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易,1111,2017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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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2月2日由其母李秋梅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其遲至106年6月12日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狀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6月19日將上訴狀函送本院處理。
經查,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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