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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之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內關於「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內關於「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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