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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成
被 告 徐榮亮
被 告 李啟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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