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易,724,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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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達吉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達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沈達吉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下稱南榮大學)董事會之董事,告訴人沈柏青係南榮大學董事長。

被告因南榮大學董事會改選之事而與告訴人迭生爭執,遂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5日9時許,在南榮大學校長室內,對當時擔任校長之黃天一(原名黃聰亮)揚言:「現只剩沈柏青而已,伊說伊有兩股。

王彩雲我不想要理會伊。

伊講伊兩席,我說你兩百萬而已啦,是老的給你的,用兩百萬,價格我十倍向你買,也是兩千萬而已,他說沒有,兩股的十倍啦,我說你咧早點睡啦。

剩下的,校長,剩下的我都收完了啦,這些人合作要給我鏟出去,我嘎你講嘿那不是說白刀子進,黑刀子出,沒啦紅刀子出而已啦,嘿就黑道解決啦,那些人敢開會合作要把我鏟出去,嘿就沒有這麼簡單啦!」等語( 下稱本件話語),黃天一隨即將上開恫嚇言語轉告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而足生危害於安全,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故依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則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本件因係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則依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相關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無非以告訴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黃天一、吳洛瑜、鍾岑涔於偵訊中之證述,以及附表一所示之非供述證據等情,為論罪之據。

訊據被告對於其曾於104年3月5日9時許,至南榮大學校長室與當時擔任校長之黃天一交談,且在交談過程中,曾有說出本件話語等情,固均為坦認,然堅詞否認犯行,並辯稱:我係因為大兒子即沈浩宇在南榮大學主任祕書之職務, 於104年3月4日突然遭解除, 而於隔日9時許至南榮大學校長室向黃天一詢問原因及商談日後如何安排沈浩宇職務,然在商談過程中,黃天一偶然表示董事會成員有意要將我排出董事之外的傳聞,我認為不可能,並有說出本件話語,但這只是我與黃天一在交談中之言語,我並無要向告訴人傳達而藉以進行恫嚇之意等語。

經查:㈠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核與告訴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黃天一、吳洛瑜、鍾岑涔(吳洛瑜、鍾岑涔於104年3月5日分別擔任校長室特助、校長室祕書, 且二人於同日9時均在校長室)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附表一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此部事實堪為認定。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及92年台上字第128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亦即行為人如僅將加害內容告知特定人,而未明示其將恐嚇內容轉告被害人,則不能構成本罪,故恐嚇危害安全罪固不以行為人將惡害直接通知被害人為限,但間接通知者,仍須行為人具有利用中間媒介以傳達惡害內容之意圖及舉動,始能成立該條犯罪。

㈢黃天一於偵訊及審理中固稱:告訴人曾交待與董事會有關之事務,都要向告訴人報告,而被告應該知悉我會將被告與我之談話內容轉達告訴人等語,吳洛瑜偵訊中稱:被告知道其告訴黃天一之事情,黃天一會轉告告訴人等語,鍾岑涔於偵訊中稱:因為被告之前有罵過教職員,告訴人有交待我們如果被告有任何不當之言行,都要向告訴人報告,被告應該知道教職員會向告訴人報告被告之言行等語(見104營他171號卷第46頁背面,105偵續25號卷第79頁正反面、80頁, 易字卷第62頁正反面),然查:⑴被告於104年3月5日9時許,係因為其大兒子沈浩宇在前一日遭黃天一解除南榮大學主任祕書職務之事,至南榮大學校長室向黃天一詢問原因及商談日後如何安排沈浩宇職務,而非針對南榮大學董事會之相關事務之情,除為黃天一於偵訊、審理中及吳洛瑜、鍾岑涔於偵訊中陳稱至明外,依附表一之錄音譯文所示當時被告至校長室進行交談之內容,在整段180分又50秒即長達3小時之對話過程,除如附表二所示於33分11秒至36分15秒及在73分25秒至80分13秒之間,曾有短暫談及與董事會相關之對話外,其餘均在商論沈浩宇遭解除南榮大學主任祕書職務之原因及日後職務安排之事宜,足見被告並非針對董事會相關之事務,而係本於了解沈浩宇遭解除主任祕書職務之原由以及如何安排沈浩宇後續職務之動機及目的,始於104年3月5日9時許至南榮大學校長室與黃天一進行商談。

⑵又綜觀附表一所示之對話錄音內容,全程未見被告有何隻字片語要求或指示將其於對話中之發言內容傳達告訴人之舉動,且黃天一於偵訊及審理中除稱:上開我與被告在校長室交談之過程,被告並未要我將其所說的內容傳知告訴人,且我擔任校長期間,於董事會開會時有報告校務及旁聽,然董事會要如何召開、決議及相關事務之運作,與我無關,我不能參與也不能干涉董事會之事務,又被告可以找到告訴人,不需要透過我的聯絡才能找到告訴人, 而在104年3月5日之前,被告與告訴人均未曾要我互傳訊息予渠二人等語外,尚稱:我係基於校長須維護校園安全之職責,以及被告先前有罵教職員及毆打、提告董事之情況,認為被告所說之本件話語的危險性很高,涉及校園安全,若董事會在學校召開時發生事情的話,就會變成是我的責任,故我覺有必要向告訴人報告,遂主動以電話向告訴人表示被告有說過本件話語,而提醒小心注意一下等語(見104營他171號卷第47頁,105偵續25號卷第79頁反面,易字卷第63頁反面至67頁、68頁反面至70頁、72頁), 且告訴人於審理中除稱:因為我身為南榮大學之最高負責人即董事長,對外須就學校之重大事件負責,而我並非每天都在學校,故校長即黃天一有向我報告重大事件之義務,重大與否由黃天一自己判斷, 在104年3月5日之前,黃天一曾有向我報告如學校因水災淹水、學生摔死、因車禍住院或死亡、教職員問題,以及董事會之董事身體不好或婚喪喜慶而要用我的名義做禮數之類的事,黃天一係在104年3月5日中午之後, 打電話向我表示被告有說本件話語,可能有人要對我不利而要我小心提高警覺等語外,尚稱:我擔任南榮大學之董事長,從未干涉學校之人事,至於學校之主任祕書或系主任之免職、調動,係校長所決定,與董事會無關,亦非我所管,又我與被告都知道互相之電話號碼,被告並曾在105年5月間以電話向我告知學校有因案遭搜索之事,且我未曾拜託黃天一傳話予被告,也未曾聽黃天一表示被告有要黃天一傳話予我,而黃天一以電話向我表示被告有說本件話語之事時,亦未說是何人要求黃天一說這件事,再者我在南榮大學上課之時間、教室以及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看診之時間、地點,都是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要到學校找我也應該找得到等語(見易字卷第74頁反面至84頁反面)。

則依上所述,黃天一係基於擔任南榮大學校長而須維護校園安全之職,若日後在學校召開董事會時發生事端,恐致其因而受牽連負責之考量,始自行向告訴人告知被告曾有口出本件話語之舉,並非本於被告之要求或指示而為傳達轉知,且黃天一既無參與或干涉董事會運作之權限,亦非擔任被告與告訴人間聯絡傳話的角色,又被告與告訴人原本就可互相電話聯絡,被告也因告訴人在南榮大學上課之時間、教室以及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看診之時間、地點之資訊均屬公開,而可輕易到場尋見告訴人,被告實無就其對於董事會相關事務之意見,須透過與董事會事務運作無關之黃天一從中轉告,才能傳達予告訴人之需求及必要。

⑶再者黃天一於審理中雖稱:被告知悉校長室內裝有24小時之監視錄音錄影設備,但因連接之電腦跳掉,使設備當機而須重開機, 而我於104年3月5日在校長室內尚未重新測試錄影,被告就來校長室找我等語(見易字卷第68頁),然告訴人於審理中稱:我知道在好幾任校長之前,校長室即有裝監視錄影設備,但我不用也不會去看錄影,也從未至校長室看過等語(見易字卷第81頁反面至82頁),則姑且不論被告是否知悉校長室內裝有監視錄音錄影設備,告訴人原本即無觀覽該監視錄音錄影設備所攝內容之慣行,且除由附表一所示之全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並無任何讓告訴人觀覽監視錄音錄影之指示或要求外,事後亦未見被告有何催使告訴人調閱或督促黃天一向告訴人展示監視錄音錄影,而藉使告訴人獲知被告所為言語之作為,自不能僅因校長室內設有監視錄音錄影設備,即可推認被告存有透過該設備所攝之影音內容,使本件話語得以向並無閱覽攝影內容慣行之告訴人傳達告知之意。

⑷綜前所述,被告固於104年3月5日9時許至南榮大學校長室與黃天一商談之過程中,曾因短暫言及董事會成員有意將被告排除在董事之外的傳聞,而就此發表內容含有「刀進、刀出」、「黑道」等驚駭字詞之本件話語,然被告之所以與黃天一進行上揭商談,係本於了解沈浩宇遭黃天一解除主任祕書職務之原由以及如何安排沈浩宇後續職務之目的,而非針對董事會相關之事務,且黃天一既無參與或干涉董事會運作之權限,又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又原本即可相互電話聯絡及見面之管道,黃天一並無擔任居間聯絡傳話之角色,被告實無就其對於董事會相關事務之意見,須透過與董事會事務運作無關之黃天一從中轉告,才能傳達予告訴人之需求及必要,此外亦未見被告有何要求、指示或促使將本件話語傳達告訴人之跡象,尚無法僅因與被告對話交談之黃天一,本身係基於若日後在學校召開董事會時發生事端而涉及校園安全時,恐遭牽連追究校長責任之考慮,自行決斷而作出向告訴人告知被告曾有口出本件話語之舉動,即可遽為認定被告具有將本件話語傳達告訴人而藉以向告訴人進行恫嚇之意圖,則檢察官就所指被告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行,尚未能舉證明確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揆諸上揭判例及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犯行,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附表一:
105年4月11日補充告訴狀後附錄音譯文(偵續卷第92至122頁)、臺南地檢署檢事官勘驗報告各1份(見偵續卷第92至122頁、交查卷第2、3頁)、本院勘驗筆錄1份(見審易卷第40至68頁)錄音光碟2片【104年4月24日告訴狀所附1片(置於營他卷第7之1頁信封袋內)、黃天一於105年3月23日提出1片(置於偵續卷第123頁)】
臺南地檢署105年4月22日南檢文定偵續25字第23678號函、法務部調查局105年5月13日調科參字第10503233720號函附聲紋鑑案件送驗聲明、錄音剪接鑑定書各1份(見偵續卷第139至142頁,錄音剪接鑑定書外放)
附表二:(以下對話,「被」代表被告、「黃」代表黃天一、「 宇」代表沈浩宇,「方」任表被告之妻方淑芳)
⑴33分11秒至36分15秒:
黃:所以,找一個時間…那個我絕對不能講。
被:錢我要回來。
黃:因為這個董事會的事情,我是不干涉,我曾經告訴您,我的立場,我這個人,他們有這樣概念的時候.
被:不是,校長,我嘎您講,李明德當然不可能..有出資的啦。
黃:沒啦,我跟你講。
被:您聽我講啦。
顏麗玉他們母子,絕對不可能啦,那錢都拿過手了。沈尚文他敢嘎這樣做嗎?那錢都拿過手了。所以
那時候,你台北公司那個我們合作那個案,尾阿我糸安怎
不合作了,我跟您講,歹勢....便便代誌我現在不能講,我就是這邊要收起來。現只剩沈柏青而已,他講伊有兩股
。王彩雲我不想要理會伊。伊講伊兩席,我說您兩百萬而
已,是老ㄟ給您哩,用兩百萬價格我十倍跟您買,還是兩
千萬而已。伊講沒拉,兩股ㄟ十倍,我講哩勒卡早睏哩。
宇:校長.校長。
被:剩下的,校長,剩下我都收完了,這些人合作要給我鏟(趕)出去,我嘎您講嘿不是講白刀子進,黑刀子出,沒啦
紅刀子出而已,嘿就黑道解決啦。那些人敢說要開會合作
要把我鏟(趕)出去,嘿就沒有那麼簡單啦。
(34:43)黃:沒啦,沒講大家開會,是大家講這個意思,我講每一個人我都是這樣子講的,不是大家開會講要怎樣,沒有這種事

被:沈重光我晚上要跟他攤脾,沈重光,他們家族那一股我抓起來,他憑啥要在這裡。伊那一股是代表周有禮,周有禮
是我的股代表,和陳豐村那一席也一樣。
黃:其實董事長我講給你聽。
被:所以沈重光兩次,您記得您選校長時12位出席,我叫他來出席,他哩台北伊講伊哩美國,伊閃勒,隔日我去台北找
他,本來我想嘛嘎揍,他又假裝不知道,幾票?哩到底已
經知道。選完,沈柏青接到電話是你打的,你想說我不知
道,我講您哩信佛,信伊摳懶。
你嘎幾票?我說您知道11票全票,因為沈柏青俗子不敢投,白票。您躲在台北。您
嘎我答應好,您躲在台北。伊講我著為難,為難甚?ㄟ哄
幹,您來投伊摳李偉賢呀,伊講李偉賢都講好了,叫我伊
定要投,我就閃避尊重您。
我想給他巴下去。
(36:15)⑵73分25秒至80分13秒之間:
被:所以這次的董事會,他被抓起來好啦。
黃:不要啦!不要生氣,任何董事的席次都是祖先留下來的,都有他的淵源……。
被:校長,這席你知道,這席當時300萬,就當作10倍,3000萬,3分之1而已,當時就是那個作客運的,從美國回來,回來後跟我丈人亂,有沒有配東有沒有分,我丈人說沒啦
!就跑來找我老爸,我丈人說他難作人, 我就還他100萬,300萬剩200萬,100萬丈人要給我太太,剩下100萬而已啦!方段靈剩下100萬,人家要抓下來也是應該的。
方:要抓也是抓彩雲。
被:我要是早一點知道這些事,應該被抓下來是應該,去還跟他說,你放心啦!你這席人家沒有辦法動啦!這席我綁好
了,我只能跟他就這樣,剩下的我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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