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郭明洽係址設設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伽碩企業有
- 二、案經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關於蔡建德所出具之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73頁)之書證,
-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郭明洽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明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 二、論罪科刑:
- ㈠、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世界貿易組
- ㈡、爰審酌被告郭明洽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
- ㈢、沒收部分:
-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㈠、附表一「被告購買合法授權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經本
- 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明洽確有公訴意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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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伽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明洽
人
選任辯護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3、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明洽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伽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電腦主機參台(電腦編號為J1、J14、J22)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郭明洽係址設設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伽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伽碩公司)及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伽碩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職業訓練短期補習班」(下稱伽碩附設補習班)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均為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下稱歐特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等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郭明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4年8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擅自重製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至伽碩公司辦公室之7台電腦及伽碩附設補習班教室之41台電腦內,供公司員工及補習班學生使用。
嗣經警於104年8月18日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並在伽碩公司辦公室之7台電腦、伽碩附設補習班教室41台電腦內,發現有重製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侵害著作權人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電腦程式著作之軟體共113套(其中微軟公司90套、歐特克公司23套),並扣得電腦主機3台(電腦編號為J1、J14、J22),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陳瀅帆、蔡建德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郭明洽及其辯護人既已提出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自應認證人陳瀅帆、蔡建德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而言無證據能力。
二、關於蔡建德所出具之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73頁)之書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其非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所選任之鑑定人,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所囑託為鑑定之機關或團體,是蔡建德所製作之證明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亦爭執上開書證之證據能力,是應認上開書證均無證據能力。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明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51頁、第306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洪玉珊、證人劉欣怡於警詢指訴及證述、告訴代理人洪仁杰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7至10頁、15至18頁,偵卷第9至10頁),並有告訴人微軟公司104年12月5日刑事告訴狀暨內附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書、宣示書影本及上開中譯本各1份、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臺南市教育局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表、告訴人微軟公司104年9月16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內附搜索個人電腦軟體明細表、搜索個人電腦比較表、搜索伺服器電腦軟體明細表、「產品識別說明之真實與正確說明書」影本、微軟公司查詢軟體授權證明書影本、歐特克公司查詢軟體授權證明書影本、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電腦軟體紀錄表、電腦伺服器軟體紀錄表、違反著作權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734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伽碩公司軟體盤點總表、軟體盤點清冊、電腦配置平面圖、臺南市政府104年7月16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1795980號暨內附伽碩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身分證、搜索個人電腦軟體侵權市值表、伽碩公司105年8月11日刑事答辯狀暨內附購買軟體明細及所附發票、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3日微軟法字第0000000-0號函、106年2月20日本院當庭就被告所提出購買軟體套數之勘驗筆錄、伽碩公司106年3月20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內附搜索查獲軟體名稱及套數與被告所購買軟體名稱及套數對照表、告訴人微軟公司106年4月1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㈢暨陳報狀:第三人就被告非法重製並使用之各該系爭電腦程式報價、歐特克公司網頁上就授權培訓中心之說明及臺南市之授權培訓中心列表、微軟公司Windows XP專業版軟體使用者授權合約、Windows 7旗艦版軟體授權條款、Office 2003軟體使用者授權合約、Office 2007軟體授權條款、微軟公司就電腦程式降級使用之規定、美商微軟公司106年4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㈣暨陳報狀:更新且重新編號之侵權軟體市值表、AutoCAD 2011及2014之軟體授權合約、歐特克公司網頁上就授權培訓中心之說明、臺南市授權培訓中心列表、歐特克公司操作查詢系統通知電腦畫面截圖、伽碩公司106年4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㈡狀:判決節錄影本、發票影本、報價單影本、軟體明細表影本各1份、違反使用上開扣押軟體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搜索現場照片、電腦伺服器照片、電腦軟體照片各數幀及扣案電腦主機3台等物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4至74頁、第76至178頁、第181至189頁、第199至223頁、第233至254頁、第258至262頁、第265至271頁,偵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Ⅰ第31至34頁、第42至68頁、第89頁、第123至141頁、第151至158頁、第168至242頁、第254至298頁,搜索附件卷一、二、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9條第1項及伯恩公約第3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美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故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又被告郭明洽為被告伽碩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該公司營運等情,為被告郭明洽所自承,並有伽碩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從而被告郭明洽自屬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所指之法人之代表人甚明。
是核被告郭明洽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93條第3款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而被告伽碩公司因法人之代表人即被告郭明洽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又被告郭明洽先後於不詳或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伽碩公司、伽碩附設補習班內,多次以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於光碟或電腦硬碟內,雖屬自然上之數行為,然實係肇因同一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同一地點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郭明洽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郭明洽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授權,竟為減省授權費用而圖不法利益,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概念,除造成告訴人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財產損害外,並影響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郭明洽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所非法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數量、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告訴人請求賠償500萬元,而被告僅能賠償50萬元差距過大致無法達成和解,暨被告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被告伽碩公司因上開非法重製行為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郭明洽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部分: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雖已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惟該條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而本件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業如前述,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有關沒收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⒈扣案之電腦主機3台(電腦編號為J1、J14、J22),係屬非法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物品,為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上開重製之電腦程式,原應向告訴人取得授權並給付購買上開電腦程式之費用,告訴人及被告郭明洽、辯護人雖均提出相關之計算方式(詳附表二「備註欄一」、「備註欄二」所示),兩相比較後,告訴人多以電腦程式公告出售價額或市價為基準,而被告郭明洽則以其能在公開市場上循合法交易途徑取得授權之費用為依據,以告訴人對相關軟體之出售係授權經銷商各自與不特定之買方洽詢,且不乏因交易競爭而以折扣或套裝包裝促銷販售之方式對外販售,以告訴人並非被告郭明洽之直接交易相對人,基於尊重市場機制及契約自由,應以被告郭明洽提出之數額(即微軟公司99,960元,歐特克公司172,500元,合計272,460元)視為本件犯罪所得較為合理,此部分雖未據扣案,惟既為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因本案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事後亦未將該等費用賠償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郭明洽重製如附表一「被告購買合法授權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至伽碩公司辦公室之7台電腦及伽碩附設補習班教室之41台電腦內,供公司員工及補習班學生使用,認其上開所為,亦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93條第3款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其等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旨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需無瑕疵可指,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台上字第54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郭明洽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告訴代理人洪玉珊、洪仁杰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內附搜索個人電腦軟體明細表、搜索個人電腦比較表、搜索伺服器電腦軟體明細表及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電腦軟體紀錄表、電腦伺服器軟體紀錄表為其論據。
惟查:
㈠、附表一「被告購買合法授權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經本院偕同微軟公司工程師陳品佑及伽碩公司員工劉欣怡逐一勘察檢視,確認均為合法授權之正版光碟無誤(見本院卷一第124頁),衡以上開合法授權之電腦程式為數不少,且多為改版更新前之軟體,而非現存最新之版本,被告郭明洽臨訟前實難蒐集以供查證,況被告郭明洽亦提供部分交易發票為憑(見本院卷一第66至68頁),從而上開電腦程式為被告郭明洽出資所購買之合法軟體堪予認定。
另上開合法授權之部分軟體為更新之版本,然為搭配舊版電腦使用之故,仍由被告郭明洽灌錄改版前之軟體(內容詳附表一編號6、8、10、16、18、22備註欄所示),是被告郭明洽以較高之價格購買新版軟體,雖重製舊版電腦程式於電腦上,然其花費業已超出實際應付之授權價格,自應為被告郭明洽有利之認定,此部分難認係被告郭明洽違法重製。
準此,被告郭明洽因伽碩公司、伽碩附設補習班所使用之電腦為數甚多,因圖一時便利,未依照告訴人合約以一套光碟灌錄一台電腦之使用規定,然此部分之電腦程式軟體業經被告郭明洽出資合法購買已如前述,實難僅因被告郭明洽違反該使用規定逕認其此部分有違法重製之主觀犯意,而令其負該項罪責。
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明洽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郭明洽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郭明洽之認定。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郭明洽此部分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93條第3款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上開論罪之犯罪事實間,具有刑法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第3款、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
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者。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附表一: │
├──┬──────┬─────┬─────┬────┬─────┬──────┬──────────┤
│編號│著作權人 │軟體名稱 │版本 │重製套數│起訴書所載│被告購買合法│備註 │
│ │ │ │ │ │重製套數 │授權套數 │ │
├──┼──────┼─────┼─────┼────┼─────┼──────┼──────────┤
│01 │美商歐特克公│Autodesk │2011 │22 │22 │試用版 │ │
│ │司 │ │ │ │ │ │ │
│ │Autodesk,Inc│ │ │ │ │ │ │
├──┼──────┼─────┼─────┼────┼─────┼──────┼──────────┤
│02 │同上 │AutoCAD │2014 │1 │1 │試用版 │ │
│ │ │ │ │ │ │ │ │
├──┼──────┼─────┼─────┼────┼─────┼──────┼──────────┤
│03 │美商微軟公司│MS Windows│7專業版 │0 │33 │40 │ │
│ │Microsoft │ │ │ │ │ │ │
│ │Corporation │ │ │ │ │ │ │
├──┼──────┼─────┼─────┼────┼─────┼──────┼──────────┤
│04 │同上 │同上 │7旗艦版 │1 │1 │0 │ │
│ │ │ │ │ │ │ │ │
├──┼──────┼─────┼─────┼────┼─────┼──────┼──────────┤
│05 │同上 │同上 │XP專業版 │0 │14 │30 │ │
│ │ │ │ │ │ │ │ │
├──┼──────┼─────┼─────┼────┼─────┼──────┼──────────┤
│06 │同上 │MS Windows│2003 │0 │1 │(2012年)1 │搜索查到的是2003年版│
│ │ │Server │Enterprise│ │ │ │本,被告購買2012年版│
│ │ │ │Edition │ │ │ │本(此軟體授權可以提 │
│ │ │ │ │ │ │ │供10台電腦使用),因 │
│ │ │ │ │ │ │ │電腦老舊,若使用2012│
│ │ │ │ │ │ │ │年版本電腦會跑不動,│
│ │ │ │ │ │ │ │銷售人員表示可降低版│
│ │ │ │ │ │ │ │本,使用較低之版本。│
├──┼──────┼─────┼─────┼────┼─────┼──────┼──────────┤
│07 │同上 │MS Access │2003 │14 │14 │0 │ │
│ │ │ │ │ │ │ │ │
├──┼──────┼─────┼─────┼────┼─────┼──────┼──────────┤
│08 │同上 │同上 │2007 │0 │1 │(2013年)2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因電腦老舊,若使│
│ │ │ │ │ │ │ │用2013年版本電腦會跑│
│ │ │ │ │ │ │ │不動,銷售人員表示可│
│ │ │ │ │ │ │ │降低版本,使用較低之│
│ │ │ │ │ │ │ │版本。 │
├──┼──────┼─────┼─────┼────┼─────┼──────┼──────────┤
│09 │同上 │MS Excel │2003 │14 │47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4│
│ │ │ │ │ │ │ │套。 │
├──┼──────┼─────┼─────┼────┼─────┼──────┼──────────┤
│10 │同上 │同上 │2007 │2 │11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Point、OneNot│
│ │ │ │ │ │ │ │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2套 │
│ │ │ │ │ │ │ │。 │
├──┼──────┼─────┼─────┼────┼─────┼──────┼──────────┤
│11 │同上 │MS │2003 │2 │2 │0 │ │
│ │ │FrontPage │ │ │ │ │ │
├──┼──────┼─────┼─────┼────┼─────┼──────┼──────────┤
│12 │同上 │MS │2003 │14 │14 │0 │ │
│ │ │InfoPath │ │ │ │ │ │
├──┼──────┼─────┼─────┼────┼─────┼──────┼──────────┤
│13 │同上 │同上 │2007 │1 │1 │0 │ │
│ │ │ │ │ │ │ │ │
├──┼──────┼─────┼─────┼────┼─────┼──────┼──────────┤
│14 │同上 │MS OneNote│2007 │1 │1 │0 │ │
│ │ │ │ │ │ │ │ │
├──┼──────┼─────┼─────┼────┼─────┼──────┼──────────┤
│15 │同上 │MS Outlook│2003 │0 │13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 │
├──┼──────┼─────┼─────┼────┼─────┼──────┼──────────┤
│16 │同上 │同上 │2007 │0 │1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Point、OneNot│
│ │ │ │ │ │ │ │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 │
├──┼──────┼─────┼─────┼────┼─────┼──────┼──────────┤
│17 │同上 │MS │2003 │12 │45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PowerPoint│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2│
│ │ │ │ │ │ │ │套。 │
├──┼──────┼─────┼─────┼────┼─────┼──────┼──────────┤
│18 │同上 │同上 │2007 │1 │10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 Point、OneNo│
│ │ │ │ │ │ │ │t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1套 │
│ │ │ │ │ │ │ │。 │
├──┼──────┼─────┼─────┼────┼─────┼──────┼──────────┤
│19 │同上 │MS │2003 │14 │14 │0 │ │
│ │ │Publisher │ │ │ │ │ │
├──┼──────┼─────┼─────┼────┼─────┼──────┼──────────┤
│20 │同上 │同上 │2007 │1 │1 │0 │ │
│ │ │ │ │ │ │ │ │
├──┼──────┼─────┼─────┼────┼─────┼──────┼──────────┤
│21 │同上 │MS Word │2003 │12 │45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2│
│ │ │ │ │ │ │ │套。 │
├──┼──────┼─────┼─────┼────┼─────┼──────┼──────────┤
│22 │同上 │同上 │2007 │1 │10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 Point、OneNo│
│ │ │ │ │ │ │ │t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1套 │
│ │ │ │ │ │ │ │。 │
├──┼──────┼─────┼─────┼────┼─────┼──────┼──────────┤
│總計│ │ │ │ 113 │302 │242 │ │
└──┴──────┴─────┴─────┴────┴─────┴──────┴──────────┘
┌──────────────────────────────────────────────────────────────────────────┐
│附表二: │
├──┬──────┬─────┬────┬────┬───────┬───┬────┬─────────┬─────┬─────┬─────────┤
│編號│著作權人 │軟體名稱 │版本 │重製套數│被告依交易市場│被告所│小計 │備註一/證據出處及 │告訴人陳報│小計 │備註二/證據出處及 │
│ │ │ │ │ │得以取得之交易│補套數│ │資料 │之交易金額│ │資料 │
│ │ │ │ │ │金額(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01 │美商歐特克公│Autodesk │2011 │22 │7,500 │22 │165,000 │補教業一年授權金額│145,000 │3,190,00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司 │AutoCAD │ │ │ │ │ │150,000(20台)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Autodesk,Inc│ │ │ │ │ │ │公式: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①150,000元/20台=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7,500元(每台電 │ │ │ 市值表一。(見附│
│ │ │ │ │ │ │ │ │ 腦) │ │ │ 民卷第135頁) │
│ │ │ │ │ │ │ │ │②7,500元*22台= │ │ │⒉Autodesk AutoCAD│
│ │ │ │ │ │ │ │ │ 165,000元 │ │ │ 2011市值表。(見│
│ │ │ │ │ │ │ │ ├─────────┤ │ │ 附民卷第137頁) │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
│ │ │ │ │ │ │ │ │⒉碁峯資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1紙。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
│02 │同上 │Autodesk │2014 │1 │7,500 │1 │7,500 │補教業一年授權金額│145,000 │145,00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AutoCAD │ │ │ │ │ │150,000(20台)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公式: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①150,000元/20台=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7,500元(每台電 │ │ │ 市值表一。(見附│
│ │ │ │ │ │ │ │ │ 腦) │ │ │ 民卷第135頁) │
│ │ │ │ │ │ │ │ │②7,500元*1台= │ │ │⒉玉明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 │ 7,500元 │ │ │ Autodesk2014中文│
│ │ │ │ │ │ │ │ ├─────────┤ │ │ 完整版報價單。(│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見附民卷第138頁 │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
│ │ │ │ │ │ │ │ │⒉碁峯資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1紙。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
│03 │美商微軟公司│MS Windows│7旗艦版│1 │10,590 │1 │10,590 │Windows 7旗艦版完 │10,590 │10,5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Microsoft │ │ │ │ │ │ │整版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Corporation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⒉微軟估價單。(見│
│ │ │ │ │ │ │ │ │⒉Windows 7旗艦版 │ │ │ 附民卷第139頁) │
│ │ │ │ │ │ │ │ │ 網路資料影本1份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3│ │ │ │
│ │ │ │ │ │ │ │ │ 頁) │ │ │ │
├──┼──────┼─────┼────┼────┼───────┼───┼────┼─────────┼─────┼─────┼─────────┤
│04 │同上 │MS Access │2003 │14 │ 17,800 │3 │53,400 │⒈17,800*3=15個授 │8,190 │114,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權(可供15台電腦│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使用)。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Microsoft Office│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專業版2003版5個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教育版授權(內含│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兩年免費升級)共│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17,800元。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⒊專業版含Word、Ex│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cel、Outlook、Po│ │ │ ) │
├──┼──────┼─────┼────┼────┤ │ │ │ werPoint、Publis├─────┼─────┼─────────┤
│05 │同上 │MS Excel │2003 │14 │ │ │ │ her、Access、Inf│8,190 │114,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oPath。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⒉Office 2003專業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版網路資料影本1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份。(見附民卷第│ │ │ ) │
├──┼──────┼─────┼────┼────┤ │ │ │ 54頁) ├─────┼─────┼─────────┤
│06 │同上 │MS │2003 │14 │ │ │ │⒊專業版軟體成員網│7,290 │102,0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InfoPath │ │ │ │ │ │ 路資料影本1份。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5頁│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估價單。(見│
│ │ │ │ │ │ │ │ │ │ │ │ 附民卷第145頁) │
├──┼──────┼─────┼────┼────┤ │ │ │ ├─────┼─────┼─────────┤
│07 │同上 │MS │2003 │12 │ │ │ │ │7,790 │93,4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owerPoint│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8 │同上 │MS │2003 │14 │ │ │ │ │6,190 │86,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ublisher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9 │同上 │MS Word │2003 │12 │ │ │ │ │7,190 │86,2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10 │同上 │MS Excel │2007 │2 │17,800 │1 │17,800 │⒈17,800*1=5個授權│8,190 │16,3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可供5台電腦使用│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台灣微軟2006/09/│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27公布辦公室軟體│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Office 2007售價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強調與舊版價格│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完全相同17,800元│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11 │同上 │MS │2007 │1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7,290 │7,2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InfoPath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Office 2007專業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版網路資料影本1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份。(見附民卷第│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56頁)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同上 │MS │2007 │1 │ │ │ │ │8,190 │8,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owerPoint│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同上 │MS │2007 │1 │ │ │ │ │6,190 │6,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ublisher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同上 │MS Word │2007 │1 │ │ │ │ │7,190 │7,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15 │同上 │MS OneNote│2007 │1 │3,590 │1 │3,590 │PC版的OneNote免費 │3,590 │3,5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下載,此價格為微軟│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之估價。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16 │同上 │MS │2003 │2 │7,290 │2 │14,580 │FrontPage 2003為 │7,290 │14,5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FrontPage │ │ │ │ │ │7,290元,此價格為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微軟之估價。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總計│美商歐特克公│ │ │ │ │ │172,500 │ │ │3,335,000 │ │
│ │司 │ │ │ │ │ │ │ │ │ │ │
│ │Autodesk,Inc│ │ │ │ │ │ │ │ │ │ │
│ ├──────┼─────┼────┼────┼───────┼───┼────┼─────────┼─────┼─────┼─────────┤
│ │美商微軟公司│ │ │ │ │ │99,960 │ │ │671,800 │ │
│ │Microsoft │ │ │ │ │ │ │ │ │ │ │
│ │Corporation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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