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偉忠(網路綽號、暱稱:未來未來、阿夢,Skype帳號:fe
- 二、案經遊戲新幹線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請臺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本件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對於上揭事實均坦認不諱,惟被告
- (二)經查:
-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共同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 (二)爰審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等人均明知「
- (三)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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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忠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向軒永
陳阜易
伍芳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忠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編號A-02電腦、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各壹臺、隨身碟、外接硬碟各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向軒永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編號A-02電腦、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各壹臺、隨身碟、外接硬碟各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阜易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編號A-02電腦、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各壹臺、隨身碟、外接硬碟各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芳玉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編號A-02電腦、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各壹臺、隨身碟、外接硬碟各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偉忠(網路綽號、暱稱:未來未來、阿夢,Skype帳號:fever6710、fly671029)、向軒永(網路綽號、暱稱:小P、Shiang andy)、陳阜易(網路綽號、暱稱:麻糬、Mr.Lucifer,Skype帳號:「live:akanoakuma」)、伍芳玉(網路綽號、暱稱:Q嫩)均明知南韓商重力社(Gravity Co.,Ltd.,下稱南韓重力社公司)就「RO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下稱:仙境傳說線上遊戲)及其中人物、造型、場景等美術著作,均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就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在臺灣、香港及澳門地區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遊戲服務,非經南韓重力社公司或遊戲新幹線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在臺灣、香港及澳門地區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或改作。
詎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及李沂亭(網路綽號:小舞,未據起訴)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改作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陳阜易提供大陸地區販售仿冒遊戲網站程式軟體管道資訊,由陳偉忠出面與大陸地區賣家洽購仿冒「RO新仙境傳說」遊戲網站程式(含美術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旋將上開非法程式重製下載於向軒永向不知情之林晁立所租用設於美國之伺服器主機(IP位址:65.197.244.82),而架設網址為http://www.auroraro.sytes.net/cp/之「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線上遊戲網站,於民國101年4月20日開始營運,並架設論壇網站(網址:http://auroraro.net/bbs/forum.php),提供載點,供不特定之遊戲玩家免費下載修改仙境傳說線上遊戲軟體之補丁程式,以更改玩家主機端原遊戲電腦軟體內之設定及連線路徑,使原本應導入遊戲新幹線公司官方伺服器之路徑改變,轉而導向陳偉忠等人所共同架設之「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遊戲網站遊戲消費。
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平日共同擔任前開「晨曦仙境」私人遊戲伺服器網站之客服人員,陳阜易並於上開網站出現程式錯誤等情形時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負責修改、修補上開程式內容,並由陳偉忠洽請李沂亭設計遊戲人物、裝備配件等美工圖片加以修改美化上開遊戲網站內容,另向「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店代號1767),玩家如有意以贊助名義兌換遊戲幣以取得遊戲寶物等,則提供超商繳費、虛擬寶物交易平台網站等方式,或聯絡「晨曦仙境」客服人員取得綠界公司合作銀行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隨機賦予提供之玩家專屬浮動虛擬帳號,玩家繳費或匯款至專屬虛擬帳號後則可換取遊戲幣以購買遊戲寶物等(款項入綠界公司虛擬帳戶後,設定再自動轉匯入向軒永所申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下稱: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向玩家收費牟利,並以此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方式,共同侵害遊戲新幹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
嗣警於103年6月19日9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偉忠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電腦2臺;
復於同年8月20日8時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向軒永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向軒永上開上海商銀存摺,及筆記型電腦1台、隨身碟及硬碟各1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遊戲新幹線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對於上揭事實均坦認不諱,惟被告陳阜易、伍芳玉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二)經查: 1、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共同非法經營線上遊戲私服「晨曦仙境」等情,業據被告陳偉忠、向軒永於本院審理時均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27頁背面至第147頁背面、第147頁背面至第161頁),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怡凱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73至76頁)、證人李沂亭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警卷第116至121頁、偵卷第53至54頁背面),及證人林晁立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大致相符(警卷第111至115),並有whois IP查詢結果資料(警卷第131頁、第345頁光碟)、暱稱「Q嫩」之雅虎即時通帳號註冊基本資料(警卷第133頁)、暱稱「晨曦」之雅虎即時通帳號註冊基本資料及該帳號登入雅虎即時通之IP地址資料(警卷第134至140頁)、暱稱「GM3」之雅虎即時通帳號註冊基本資料及該帳號登入雅虎即時通之IP地址資料(警卷第141至144頁)、「未來未來」與「Q嫩」之MSN對話內容電子檔及列印紙本資料(警卷第345頁光碟、「未來未來」與「Q嫩」之MSN對話內容卷)、「fever6710」與「live:akanoakuma」之Skype對話內容電子檔及列印紙本資料(警卷第345頁光碟及「fever6710」與「live:akanoakuma」之Skype對話內容卷)、「fever6710」與「julia00000000」之Skype對話內容電子檔及列印紙本資料(警卷第345頁光碟及「fever6710」與「julia00000000」之Skype對話內容卷)、「Shiang andy」與「小舞」之MSN群組對話內容電子檔及紙本列印資料(警卷第122至125、345頁及「Shiang andy」與「小舞」之MSN群組對話內容卷)、「Shiang andy」與「麻糬」之MSN群組對話內容電子檔及紙本列印資料(警卷345頁及「Shiang andy」與「麻糬」之MSN群組對話內容卷)、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4、26-1頁)、被告陳偉忠使用電腦資料夾內之文件檔案資料(警卷第151至215頁)、綠界公司網路代收服務之開戶暨交易資料(警卷第217至243頁)、被告向軒永上海商銀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警卷第244至263頁)、被告陳阜易郵局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警卷第264至273頁)、被告林晁立郵局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警卷第274至311頁)、證人李沂亭郵局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警卷第312至32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323至328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7月17日調資伍字第10314002560號函暨鑑識報告1份(警卷第329至331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9月16日調資伍字第10314001570號函暨鑑識報告(警卷第332至334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9月29日調資伍字第10314514970號函暨鑑識報告(警卷第335至338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5日電子函文暨附件(警卷第339至340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1日電子函文暨附件(警卷第341至342頁)、遊戲新幹線公司104年4月14日函文(警卷第343頁)、RO仙境傳說網頁列印資料(本院卷第26頁)、代理權合約、專屬授權書、遊戲新幹線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警卷第79至第83頁)、「RO新仙境傳說」、「晨曦仙境」遊戲網頁畫面列印資料(警卷第87至106頁)、向軒永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警卷第45至50頁)、美國伺服器主機資料(警卷第131至132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警卷第344頁)、本院103年聲搜字第620號搜索票(向軒永)(偵卷第10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陳偉忠)(偵卷第11至12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向軒永)(偵卷第23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向軒永)(偵卷第24至25頁)在卷可稽,另有電腦設備(電腦SIAN CHEER) 1台、電腦設備(電腦Cooler Master) 1台、向軒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0000) 0本、電腦設備(電腦ASUS筆記型電腦)1台、電腦設備(Silicon Power隨身碟)1個、電腦設備(銀色IDis外接硬碟)1個扣案可資佐證,此節堪以認定。
2、被告陳阜易雖否認有何與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共同經營非法線上私服之犯行云云,然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伊在網路世界綽號為「麻糬」、「Mr.Lucifer」,Skype暱稱則為「live:akanoakuma」,另有申用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為伊與網路綽號「fever6710」之人之對話;
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均為伊與共同被告向軒永的MSN對話紀錄等語(警卷第57頁、偵卷第49頁及其背面、本院卷第30頁背面)。
而據共同被告陳偉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向軒永、陳阜易、李沂亭共同經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伊負責客服、管理等工作,被告陳阜易負責程式撰寫、資訊技術服務,偶爾擔任客服等工作、共同被告向軒永則負責客服、管帳等工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Skype對話紀錄均為伊(即暱稱:fever6710)與被告陳阜易(即暱稱:live:akanoakuma)之對話,對話紀錄內容之意義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都是討論晨曦仙境的事等語(本院卷第128頁背面至第129頁、第139頁背面至第143頁背面、第145頁)。
共同被告向軒永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表示:被告陳阜易有參與「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的經營,擔任技術工程師,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MSN對話紀錄為伊與被告陳阜易的對話內容,對話紀錄內容之意義各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本院卷第151頁及其背面、第154頁)。
被告陳阜易雖於警詢時辯解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然經與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互相比對勾稽,明顯以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證稱:該些對話內容均為討論「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經營事務等語較符合各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而能彼此呼應對照,被告陳阜易所辯應非事實而不可採。
被告陳阜易應係與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共同經營本件「晨曦仙境」非法線上遊戲私服網站,與被告陳偉忠、向軒永等人輪流擔任該網站客服人員,並提供資訊技術服務等情,業已明確。
3、被告伍芳玉雖否認有與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共同經營本件「晨曦仙境」非法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云云,惟: (1)卷附「晨曦仙境RO」私服論壇網頁列印資料顯示:被告陳偉忠等人所架設之「晨曦仙境」遊戲私服網站,提供以雅虎即時通通訊軟體與客服人員聯繫方式,客服人員包括暱稱「晨曦」(帳號[email protected])、「Q嫩」(帳號:[email protected])、GM03(帳號[email protected])等人(警卷第90頁)。
(2)暱稱「未來未來」與暱稱「Q嫩」之MSN對話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165頁、「未來未來」與「Q嫩」之MSN對話內容卷第138頁背面至第139頁),據共同被告陳偉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未來未來」為伊所使用之MSN暱稱,被告伍芳玉於100年至102年間與伊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29頁背面、第133頁)。
而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暱稱「Q嫩」央請「未來未來」幫忙在購物網站上購買商品,收件人姓名清楚顯示為被告伍芳玉之個人資料。
據卷附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函文所附消費紀錄(警卷第339至340頁),亦有以被告伍芳玉名義於101年10月16日16時44分消費購買陶瓷燙捲髮夾之登錄資料,消費時間恰與上開對話內容紀錄時間相符。
顯然上開使用暱稱「Q嫩」與共同被告陳偉忠對話之人,確為被告伍芳玉無訛。
(3)共同被告陳偉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除「未來」外,伊於網路世界同時使用「夢」為其暱稱,「晨曦仙境」之營收拆帳方式就是扣除主機費、網路費、版權費等開銷後,所餘營收由伊與向軒永、陳阜易、李沂亭平均分攤,如果有擔任客服人員,還可以額外取得0.5成之利潤,警卷第26至27頁帳目資料係警方自伊所使用電腦所列印,為伊與共同被告向軒永等使用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經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營收,及伊自己和被告伍芳玉同時借用該虛擬帳戶從事網拍之收支情形紀錄,「貝蒂」即為伍芳玉等語(本院卷第129頁背面、第132頁)。
而據該帳戶資料紀錄有:「小舞(即李沂亭):10000、麻糬(即陳阜易)20000;
000000-00000=90200;
小P(即向軒永)-90200*0.3=27060;
夢(即陳偉忠)+貝蒂90200*0.7=63140+25808(支付寶還我的錢) =88948」。
顯然該帳戶紀錄固有扣除共同被告陳偉忠借用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從事網路帳號拍賣之收入,其餘均為「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所得營收,由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被告伍芳玉,及共犯李沂亭依貢獻程度拆帳獲利。
而參以上開網頁列印資料顯示「Q嫩」為「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客服人員,及被告伍芳玉有以「Q嫩」帳號與共同被告陳偉忠網路對話,並有與共同被告陳偉忠等人依成數比例共同分享「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收益之情形,足認被告伍芳玉,確實有以暱稱「Q嫩」與共同被告陳偉忠等人共同擔任「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客服人員並共享營收之情形。
(4)被告伍芳玉雖否認參與共同經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共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亦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伍芳玉沒有共同經營「晨曦仙境」私服網站云云(本院卷第133、152頁),均反於前揭客觀事證所顯示之事實,無非彼此迴護之詞,不可採信。
4、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雖均聲稱:渠等經營系爭「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迄101年底即因不堪虧損而停止,其後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匯入款項均為被告向軒永販賣線上遊戲寶物或被告陳偉忠經營網拍所得收入云云(本院卷第127頁背面、第156頁及其背面),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於101年4月20日正式開始營運(見警卷第87頁「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列印畫面),自同年月23日起至103年2月15日止,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持續不斷有款項匯入(見警卷第221至243頁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而據如附表一編號16被告陳偉忠及陳阜易之MSN對話紀錄,迄102年11月間,被告陳偉忠及陳阜易尚有提及「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仍有玩家在線把玩。
況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如同時供被告陳偉忠等人經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被告向軒永販賣遊戲寶物、被告陳偉忠經營網拍使用,事涉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等人可拆帳分享之金額,為免內部爭議糾紛,必詳細紀錄帳務資料以區分「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營運收入之公帳,及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個人之私帳,惟自被告陳偉忠遭查扣之個人電腦內,並未見有何嚴謹之帳目紀錄資料,僅有片段零碎之紀錄(見警卷第14至27頁),其內雖有被告陳偉忠紀錄自己販賣網路帳號之金額紀錄,然僅有該次單筆紀錄,足見被告陳偉忠、向軒永縱有使用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於私人用途,亦屬例外情形,否則公私帳目不清,被告陳阜易等人屆時一旦質疑,內部必定爭議紛擾不斷,影響「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之經營,況被告向軒永亦始終未能提出有使用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供其私人販賣線上遊戲寶物用途之證明,足見被告陳偉忠、向軒永前揭辯解內容不實,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所匯入之金額,絕大多數均屬「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營收所得,僅在極例外之情形由被告陳偉忠暫借於私人用途使用。
是系爭綠界公司虛擬帳戶既迄103年2月15日仍有款項匯入,且自卷附MSN對話紀錄又確實可見被告陳偉忠及陳阜易於102年11月間仍有討論「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玩家情形,應認被告等人本件犯罪行為時間終點即為103年2月15日。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共同經營非法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晨曦仙境」之事實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自101年間起至103年2月15日止,共同經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並以「贊助」之方式,實際販賣虛擬寶物以牟利,渠等所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故被告上開所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應依集合犯之營業犯觀念以一罪論,僅各成立單一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又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與案外人李沂亭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而被告等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
又被告陳偉忠前於102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本案行為時間綿延跨越前案執行完畢後之5年期間,仍應論以累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決議意旨參照),爰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陳偉忠、向軒永、陳阜易、伍芳玉等人均明知「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所使用之遊戲軟體著作,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南韓重力社公司及被專屬授權人遊戲新幹線公司同意所重製,竟因貪圖厚利,即罔顧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係他人辛苦研發及維持之智慧結晶,亦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又核渠等經營上開線上遊戲網站即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時間長達近2年,所得財物超過百萬元(詳後述),已對告訴人之權益造成鉅大損害,迄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兼衡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各自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渠等各自素行、於本案扮演犯罪分工角色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1、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新制規定辦理。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
前條(指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
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第2條之修正立法說明參照),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利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
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
經查: 1、扣案被告陳偉忠所有之電腦2台(見偵卷第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據本案承辦調查員稱:本案相關證據均係自扣案編號A-02電腦中發現列印取得,扣案編號A-01電腦中並無任何本案犯罪相關證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7頁),堪認扣案編號A-02電腦為被告陳偉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各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
至於扣案編號A-01電腦則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2、扣案被告向軒永所有之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隨身碟、外接硬碟各1個,據被告向軒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均為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本院卷第161頁),亦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於各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均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被告向軒永所有之上海商銀存摺1本,雖亦為被告向軒永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並非用以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存摺仍可作為其正常買賣其他股票或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基於比例原則,且為免沒收造成交易秩序複雜及影響民事權利,不予宣告沒收。
3、未扣案本件犯罪所得,依卷附綠界公司網路代收服務之開戶暨交易資料(警卷第217至243頁),該帳戶自101年4月23日起至103年2月15日止,共匯入新臺幣(下同)3,889,294元,扣除自被告陳偉忠電腦內列印所得帳記資料中可明確認定為被告陳偉忠自己拍賣網路帳號所得金額25,808元、6,000元(見警卷第27頁及其背面),餘下3,857,486元均應為被告等本件非法經營線上遊戲私服網站之收入。
而被告陳阜易、伍芳玉均否認犯行,被告陳偉忠則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渠等經營系爭「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扣除主機費、網路費、版權費等開銷後,所得營利由伊與被告向軒永、陳阜易、及案外人李沂亭平均分攤,如果有額外做客服,還可以額外分受0.5成的利潤,至於被告陳阜易可分受利潤部分,有些由被告向軒永匯款予被告陳阜易,有些由伊親自交付現金予被告陳阜易,確切金額無法確定等語(本院卷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
被告向軒永則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渠等共同經營「晨曦仙境」線上遊戲私服網站,所得營收扣除有擔任客服者可分得之成數,餘下金額再由眾人均分,至於客服可得成數究竟為總淨利之1成或0.5成,伊也忘記了,被告陳阜易應分得之金額,有時由伊匯款予被告陳阜易,有時由被告陳偉忠直接交付現金予陳阜易,伊自己好像也有交付現金給陳阜易,但忘記拿幾次、多少錢予被告陳阜易等語(本院卷第154頁背面至第155頁背面)。
是本件難以區別各共犯分受之數或利益,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未扣案被告等本案犯罪所得,應於各被告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麗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內容 │ 證人證述 │ 被告陳阜易辯解 │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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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4月│live:akanoakuma:下個月改版的東 │這個是因為那時│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20日23時│ 西,你那有啥要 │候「晨曦仙境」│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見本院卷第165 │
│ │01分至同│ 改的? │已經虧損,所以│,所以無法回答。 │ 頁背面、「fever6│
│ │日時3分 │ fever6710:昨天開始整理了 │除了論壇以外,│ │ 710」與「live:ak│
│ │許 │ 啊 │遊戲已經先關起│ │ anoakuma」之Skyp│
│ │ │ fever6710:這兩天會給你 │來了,那時候在│ │ e對話內容卷㈠第4│
│ │ │ fever6710:我22號錢匯給你 │跟麻糬就是陳阜│ │ 頁 │
│ │ │ │易討論是說要做│ │二、證人供述 │
│ │ │ │改版的動作,然│ │ (本院卷第139頁 │
│ │ │ │後是否可以重新│ │ 背面) │
│ │ │ │開幕的意思。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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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4月│live:akanoakuma:有個要團購1萬的│這個部分依稀應│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11日16時│live:akanoakuma:7-11的部份我開 │該是記得,因為│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見本院卷第166 │
│ │12分至同│ 單了 │那時候它是關閉│,所以無法回答。 │ 頁、「fever6710 │
│ │日時54分│live:akanoakuma:剩下8591的部分 │的動作,我們有│ │ 與「live:akanoak│
│ │許 │ 他等等會找你 │在討論說,在論│ │ ma」之Skype對話 │
│ │ │live:akanoakuma:它總共是1000( │壇上與玩家討論│ │ 內容卷㈠第2頁) │
│ │ │ 7-11)+3000( │是否說要再重新│ │二、證人供述 │
│ │ │ 7-11)+6000( │開幕,但是因為│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8591) │之前主機費什麼│ │ ) │
│ │ │live:akanoakuma:要8591那個會自 │實在是虧損很多│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己找你 │,所以玩家他們│ │ (警卷第65頁) │
│ │ │live:akanoakuma:7-11的代碼我開 │還是有一些部分│ │ │
│ │ │ 了 │玩家希望我們可│ │ │
│ │ │ │以繼續營運,所│ │ │
│ │ │ │以有做支持的動│ │ │
│ │ │ │作,所以才會有│ │ │
│ │ │ │所謂團購的行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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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5月│live:akanoakuma:晨曦仙境 │上面我有講到說│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8日0時3 │live:akanoakuma:4個字 │因為營運不善,│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本院卷第166頁 │
│ │分至同日│live:akanoakuma:不要加粗 │所以有打算做改│,所以無法回答。 │ 背面、「fever671│
│ │時5分許 │live:akanoakuma:小一點 │版,整個門面名│ │ 0」與「live:akan│
│ │ │live:akanoakuma:或者乾脆拿掉 │字上什麼要稍微│ │ oakuma」之Skype │
│ │ │live:akanoakuma:或者把晨曦仙境 │重新做修改一下│ │ 對話內容卷㈠第9 │
│ │ │ 次個用,用對話 │。 │ │ 頁背面) │
│ │ │ 氣泡,標是在車 │ │ │二、證人供述 │
│ │ │ 子上方的粉紅空 │ │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白處 │ │ │ ) │
│ │ │live:akanoakuma:示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live:akanoakuma:4 │ │ │ (警卷第65頁) │
│ │ │live:akanoakuma: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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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5月│live:akanoakuma:早上你跟小P談得│這個部分是在討│不是的,我不知道我│一、對話內容 │
│ │13日22時│ 怎樣? │論說如果遊戲內│在上述對話中提到的│ (本院卷第167頁 │
│ │59分至同│live:akanoakuma:你昨天說我客服 │容改版之後,有│「薪水」是什麼意思│ 、「fever6710」 │
│ │日23時6 │ 那部分的薪水和 │確定上線,在討│,該段對話我也沒有│ 與「live:akanoak│
│ │分許 │ 小P那有關對吧?│論客服的人選部│印象了。 │ uma」之Skype對話│
│ │ │ fever6710:今天你跟他都當 │分,因為那時候│ │ 內容卷㈠第26頁背│
│ │ │ 客服 │陳阜易他還有負│ │ 面至第27頁) │
│ │ │ fever6710:他沒在上限的話 │責程式,他如果│ │二、證人供述 │
│ │ │ fever6710:或是沒啥上限 │還要顧客服的話│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fever6710:領一樣的的薪水 │,跟向軒永的金│ │ 背面) │
│ │ │ fever6710:你也不服吧 │錢上的拆分,就│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fever6710:我個人想法就是 │是就帳上拆分的│ │ (警卷第65頁) │
│ │ │ fever6710:你當客服 │意見在跟我做討│ │ │
│ │ │ fever6710:就該有拿克服0.5│論。 │ │ │
│ │ │ 成的新水 │ │ │ │
│ │ │ fever6710:沒當就沒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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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5月│ fever6710:暫時可以專心伺 │在討論如上述所│我不知道「出」是什│一、對話內容 │
│ │30日22時│ 服器 │講官方所出的一│麼意思,對於此對話│ (本院卷第167頁 │
│ │32分至同│ fever6710:你說應該是官方 │些美工造型上人│內容我也沒有印象,│ 背面、「fever671│
│ │日時34分│ 的 │物外觀的東西是│fever6710我也不知 │ 0」與「live:akan│
│ │許 │ fever6710:動態 │否要拿來當贊助│道是誰。 │ oakuma」之Skype │
│ │ │ fever6710:我有找到了 │品,誘引玩家購│ │ 對話內容卷㈠第35│
│ │ │ fever6710:那是官方上禮拜 │買。 │ │ 頁正反面) │
│ │ │ 新出的 │ │ │二、證人供述 │
│ │ │ fever6710:波伊塔塔帽 │ │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fever6710:那個我們還沒出 │ │ │ 背面) │
│ │ │ 過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live:akanoakuma:其實是不是不太 │ │ │ (警卷第66頁) │
│ │ │ 重要,只要我們 │ │ │ │
│ │ │ 沒出過就好了 │ │ │ │
│ │ │ fever6710:不過那樣的東西 │ │ │ │
│ │ │ 贊助很好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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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6月│live:akanoakuma:來測試囉 │這個部分就是指│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9日19時 │live:akanoakuma:直接覆蓋,現在 │因為要做改版,│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本院卷第168頁 │
│ │1分至同 │ 有裝晨曦的RO │有打算重新營運│,所以無法回答。 │ 、「fever6710」 │
│ │日時28分│live:akanoakuma:等等我先架起來 │的部分,所以陳│ │ 與「live:akanoak│
│ │許 │ ,你覆蓋客戶端 │阜易才會用他私│ │ uma」之Skype對話│
│ │ │ 之後 │人電腦架出一個│ │ 內容卷㈠第43頁背│
│ │ │live:akanoakuma:直接用現在晨曦 │所謂的測試伺服│ │ 面至第44頁) │
│ │ │ 的帳密登入就好 │器,只提供我、│ │二、證人供述 │
│ │ │live:akanoakuma:我提取舊資料, │他還有向軒永可│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這樣測試比較快 │以做登入的動作│ │ ) │
│ │ │live:akanoakuma:然後你先檢查頭 │來看這些討論當│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飾 │中測試的東西是│ │ (警卷第66頁) │
│ │ │live:akanoakuma:那個裡面事物品 │否妥當。 │ │ │
│ │ │ 說明和名稱 │ │ │ │
│ │ │live:akanoakuma:我架好了 │ │ │ │
│ │ │live:akanoakuma:你就先測試吧 │ │ │ │
│ │ │live:akanoakuma:有兩個NPC你要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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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7月│live:akanoakuma:推出Aurora消暑 │還是一樣就在討│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13日18時│ 福袋內容物跟公 │論如果說有要再│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本院卷第168頁 │
│ │11分許 │ 告都跟Aurora開 │進行改版做開幕│,所以無法回答。 │ 、「fever6710」 │
│ │ │ 學福袋一樣就可 │動作的內容。 │ │ 與「live:akanoak│
│ │ │ 以,然後贊助NPC│ │ │ uma」之Skype對話│
│ │ │ 那隻要改成消暑 │ │ │ 內容卷㈠第65頁背│
│ │ │ 福袋 │ │ │ 面) │
│ │ │live:akanoakuma:十字斬傷害提升 │ │ │二、證人供述 │
│ │ │ 20% │ │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 │ │ ) │
│ │ │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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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7月│live:akanoakuma:嗯嗯,那新服的 │還是就所上述幾│不是的,因為我與fe│一、對話內容 │
│ │15日23時│ 部分,王卡部分 │個問題是一樣的│ver6710的對話內容 │ (本院卷第168頁 │
│ │12分至同│ ,你打算怎麼走 │。 │沒有印象,所以無法│ 背面、「fever671│
│ │日時15分│ 啊? │ │回答。 │ 0」與「live:akan│
│ │許 │ fever6710:因為我要直接賣 │ │ │ oakuma」之Skype │
│ │ │ 王卡 │ │ │ 對話內容卷㈠第68│
│ │ │live:akanoakuma:贊助有要賣卡嗎 │ │ │ 頁背面至第69頁背│
│ │ │ ? │ │ │ 面) │
│ │ │ fever6710:對 │ │ │二、證人供述 │
│ │ │ fever6710:玩家不能說只有 │ │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贊助商買得起 │ │ │ 背面) │
│ │ │ fever6710:因為贊助點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fever6710:遊戲中四處可賺 │ │ │ (警卷第67頁) │
│ │ │ fever6710:簡單來說 │ │ │ │
│ │ │ fever6710:你花時間也能賺 │ │ │ │
│ │ │ 到自己買 │ │ │ │
│ │ │ fever6710:上班族有錢的 │ │ │ │
│ │ │ fever6710:就直接贊助買點 │ │ │ │
│ │ │ fever6710:類似官方 │ │ │ │
│ │ │ fever6710:只是官方是開轉 │ │ │ │
│ │ │ 蛋 │ │ │ │
│ │ │ fever6710:我們是直接賣 │ │ │ │
│ │ │ fever6710:一開始就賣 │ │ │ │
│ │ │ fever6710:不搞封印 │ │ │ │
│ │ │ fever6710:直接賣證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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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8月│live:akanoakuma:我遇到超神奇的 │這一段就是陳阜│該段內容是我與feve│一、對話內容 │
│ │26日5時 │ 事 │易他遇到有關係│r6710之對話,談論 │ (本院卷第169頁 │
│ │24分至同│live:akanoakuma:我嘗試把網站 │到就是另外一個│資料庫與網頁分離,│ 、「fever6710」 │
│ │日時26分│live:akanoakuma:架設在新空間 │證人的部分,主│即網站前端與後端架│ 與「live:akanoak│
│ │許 │live:akanoakuma:然後 │機上那個部分有│設在不同的伺服器的│ uma」之Skype對話│
│ │ │live:akanoakuma:把資料庫讀取導 │一些技術上的問│技術陳述,因為我與│ 內容卷㈠第115頁 │
│ │ │ 向我這台 │題,他在講給我│fever6710的對話內 │ 背面至第116頁) │
│ │ │live:akanoakuma:也就是網頁在新 │聽,希望我去代│容沒有印象,所以無│二、證人供述 │
│ │ │ 主機執行,而讀 │為轉達,他在做│法回答。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取的資料是我這 │測試。 │ │ 背面) │
│ │ │ 台主機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live:akanoakuma:但是 │ │ │ (警卷第67頁) │
│ │ │live:akanoakuma:新空間上的網頁 │ │ │ │
│ │ │ 無法讀取我的資 │ │ │ │
│ │ │ 料 │ │ │ │
│ │ │live:akanoakuma:但是,我剛去晨 │ │ │ │
│ │ │ 曦那邊的遠端 │ │ │ │
│ │ │live:akanoakuma:測試確是可以= =│ │ │ │
│ │ │live:akanoakuma:成功讓主機和註 │ │ │ │
│ │ │ 冊頁分開了 │ │ │ │
│ │ │live:akanoakuma:只是不曉得為什 │ │ │ │
│ │ │ 麼阿貓的空間就 │ │ │ │
│ │ │ 不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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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8月│ fever6710:沒拉,我是說晨 │因為主機費負擔│我沒有架設私人伺服│一、對話內容 │
│ │28日17時│ 曦這邊將是一個 │不起,然後論壇│器牟利,因為我看不│ (本院卷第169頁 │
│ │23分至同│ 煙霧彈,但目前 │上還是要負擔論│懂這段話是什麼意思│ 、「fever6710」 │
│ │日時24分│ 來說,也不能完 │壇上的費用,所│,所以我無法解釋。│ 與「live:akanoak│
│ │許 │ 全不動,我是預 │以那時候才會有│ │ uma」之Skype對話│
│ │ │ 計10幾號做一個 │一直在跟陳阜易│ │ 內容卷㈠第121頁 │
│ │ │ 小維修,更新一 │討論說是否要多│ │ 正反面) │
│ │ │ 些頭飾,估計也 │做一些改版或是│ │二、證人供述 │
│ │ │ 是不多,我手上 │內容,才有辦法│ │ (本院卷第142頁 │
│ │ │ 的東西也不太想 │支撐這些支出,│ │ ) │
│ │ │ 再丟了 │可是因為後來也│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fever6710:但是也是要維持 │是沒有成形,就│ │ (警卷第68頁) │
│ │ │ 基本的收入,至 │是很多問題。 │ │ │
│ │ │ 少不能連開機費 │ │ │ │
│ │ │ 都沒有 │ │ │ │
├──┼────┼────────────────┼───────┼─────────┼──────────┤
│11 │102年9月│live:akanoakuma:我這邊先搞定一 │就單是陳阜易因│我沒有架設私人伺服│一、對話內容 │
│ │8日22時 │ 下主機設置 │為他專業的部分│器牟利,上述提及主│ (本院卷第169頁 │
│ │45分至同│live:akanoakuma:我要把晨曦目前 │他要測東西,我│機設置指的是網頁的│ 背面、「fever671│
│ │日時50分│ 的註冊夜移到論 │有提到,因為那│主機設置,至於「我│ 0」與「live:akan│
│ │許 │ 壇 │時候印象中應該│要把晨曦目前的註冊│ oakuma」之Skype │
│ │ │live:akanoakuma:有些設定必須得 │是指要單就論壇│夜移到論壇」指的是│ 對話內容卷㈠第13│
│ │ │ 關閉四服器,我 │開放就好了,不│網頁之部分移到不同│ 3頁正反面) │
│ │ │ 才能改 │然還是承受不了│的網頁空間,而「有│二、證人供述 │
│ │ │ │這些開銷,所以│些設定必須得關閉四│ (本院卷第142頁 │
│ │ │ │他是跟我說架起│服器我才能改」,因│ ) │
│ │ │ │來的測服部分他│為我想避免網頁資料│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要把它關閉,要│庫受損而採取之措施│ (警卷第68頁) │
│ │ │ │把註冊移到論壇│。 │ │
│ │ │ │上去。 │ │ │
├──┼────┼────────────────┼───────┼─────────┼──────────┤
│12 │102年9月│live:akanoakuma:剛又打給他 │應該是當初陳阜│該段對話內容應該是│一、對話內容 │
│ │9日1時40│live:akanoakuma:說晨曦那台論壇 │易跟我提說因為│討論網頁內容,至於│ (本院卷第169頁 │
│ │分至同日│ 主機也要增加 │遊戲是屬於停擺│是哪一個網址我不知│ 背面、「fever671│
│ │時56分許│live:akanoakuma:這樣大概在花1小│的狀態,那玩家│道,我不知道晨曦是│ 0」與「live:akan│
│ │ │ 時就差不多了 │還是要保留,論│什麼意思。 │ oakuma」之Skype │
│ │ │live:akanoakuma:我在想像這樣的 │壇可以讓人家上│ │ 對話內容卷㈠第13│
│ │ │ 狀況,如果其他 │,雖然我們做私│ │ 8頁正反面) │
│ │ │ 私服要做的的話 │服營運,但是如│ │二、證人供述 │
│ │ │ ,不就要跟主機 │果說連論壇都直│ │ (本院卷第142頁 │
│ │ │ 商橋半天 │接做關閉的動作│ │ 背面) │
│ │ │live:akanoakuma:原來我們晨曦的 │,還是會怕玩家│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論壇和心服的論 │去做一些不必要│ │ (警卷第69頁) │
│ │ │ 壇都同一個空間 │對外散播的一些│ │ │
│ │ │ │問題,所以那時│ │ │
│ │ │ │候他意思是說論│ │ │
│ │ │ │壇的空間要加大│ │ │
│ │ │ │一點,不然絕大│ │ │
│ │ │ │部分玩家都是在│ │ │
│ │ │ │論壇提問說那現│ │ │
│ │ │ │在伺服器到底還│ │ │
│ │ │ │要不要營運,狀│ │ │
│ │ │ │況是怎麼樣。 │ │ │
├──┼────┼────────────────┼───────┼─────────┼──────────┤
│13 │102年9月│live:akanoakuma:明天要拆帳嗎? │如我上述就有說│我沒有架設私人伺服│一、對話內容 │
│ │17日23時│ fever6710:我可以先拿給你 │過,就算是今天│器賺取不法利益,因│ (本院卷第169頁 │
│ │11分至同│ ,我在把帳單帶 │收入不好或是沒│為我上述對話內容沒│ 背面、「fever671│
│ │日時13分│ 下去吧 │收入,畢竟他是│有任何印象,也不知│ 0」與「live:akan│
│ │許 │live:akanoakuma:你上次給我的是 │寫專業的東西,│道意指為何。 │ oakuma」之Skype │
│ │ │ 幾月幾號到幾月 │還是得要給他一│ │ 對話內容卷㈠第14│
│ │ │ 幾號? │個基本的薪水。│ │ 1頁 │
│ │ │ fever6710:上次是拆到6月底│ │ │二、證人供述 │
│ │ │ │ │ │ (本院卷第142頁 │
│ │ │ │ │ │ 背面) │
│ │ │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9頁) │
├──┼────┼────────────────┼───────┼─────────┼──────────┤
│14 │102年10 │ fever6710:晨曦這兩天 │這個應該是指我│我不知道這些對話內│一、對話內容 │
│ │月6日21 │ fever6710:回溫耶= = │用晨曦的帳號在│容在講什麼 │ (本院卷第170頁 │
│ │時37分許│ fever6710:沒意外 │論壇上與玩家做│ │ 、「fever6710」 │
│ │ │ fever6710:等等還有一張 │討論說是否要洗│ │ 與「live:akanoak│
│ │ │ fever6710:3萬的單 │牌,如果庭上再│ │ uma」之Skype對話│
│ │ │ fever6710:老玩家一堆回流 │看後面的對話,│ │ 內容卷㈠第149頁 │
│ │ │ fever6710:都從幻想回來 │這邊有講到說玩│ │ 背面至第150頁) │
│ │ │ fever6710:不管它 │家有分成兩派,│ │二、證人供述 │
│ │ │ fever6710:如果真的收入回 │要直接關閉或是│ │ (本院卷第143頁 │
│ │ │ 溫 │洗牌重新來過,│ │ ) │
│ │ │ fever6710:就兩邊賺 │那時候還是有一│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部分的玩家願意│ │ (警卷第69頁) │
│ │ │ │出資,這樣我們│ │ │
│ │ │ │可以先開下去,│ │ │
│ │ │ │所以那時候我有│ │ │
│ │ │ │這些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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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年10 │ fever6710:當初我再挑官方 │這個應該沒有特│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月19日0 │ fever6710:就是以晨曦為基 │別指到什麼東西│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本院卷第170頁 │
│ │時41分至│ 準 │,應該只是閒聊│,所以無法回答。 │ 背面、「fever671│
│ │同日時42│ fever6710:晨曦沒有的我真 │上在討論一些遊│ │ 0」與「live:akan│
│ │分許 │ 的想放 │戲的內容而已。│ │ oakuma」之Skype │
│ │ │ fever6710:會跟妳註明 │ │ │ 對話內容卷㈠第15│
│ │ │ │ │ │ 9頁) │
│ │ │ │ │ │二、證人供述 │
│ │ │ │ │ │ (本院卷第143頁 │
│ │ │ │ │ │ ) │
│ │ │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9至70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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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年11 │ fever6710:開單部分 │這個是第三方交│因為我與fever6710 │一、對話內容 │
│ │月4日23 │ fever6710:再開放之前 │易平台寫在後台│的對話內容沒有印象│ (本院卷第170頁 │
│ │時22分至│ fever6710:我會親自開一張 │,玩家要開單的│,所以無法回答。 │ 背面、「fever671│
│ │同日時24│ 500的,用ATM轉 │一些程式上設定│ │ 0」與「live:akan│
│ │分許 │ 帳去繳 │。 │ │ oakuma」之Skype │
│ │ │ fever6710:反正錢又不會不 │ │ │ 對話內容卷㈡第23│
│ │ │ 見 │ │ │ 頁正反面) │
│ │ │ fever6710:我覺得還是要試 │ │ │二、證人供述 │
│ │ │ 試看 │ │ │ (本院卷第143頁 │
│ │ │live:akanoakuma:你可以拿晨曦那 │ │ │ 背面) │
│ │ │ 邊的玩家測試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fever6710:實際上應該是500│ │ │ (警卷第70頁) │
│ │ │ ,晨曦是因為當 │ │ │ │
│ │ │ 初收入高,我才 │ │ │ │
│ │ │ 設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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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年6月│Shiang andy:麻糬大大 │麻糬是陳阜易,│我聽不懂向軒永講這│一、對話內容 │
│ │24日22時│Shiang andy:我們在等你改版.....│Shiang andy是 │句話的意思 │ (本院卷第171頁 │
│ │39分至同│ │我,Mr.Lucifer│ │ 、「Shiang andy │
│ │日時40分│ │應該也是陳阜易│ │ 」與「麻糬」之 │
│ │許 │ │,因為他是我們│ │ MSN群組對話內容 │
│ │ │ │工程師,所以要│ │ 卷第99頁背面 │
│ │ │ │做更新或者是改│ │二、證人供述 │
│ │ │ │動都需要由他來│ │ (本院卷第160頁 │
│ │ │ │做。 │ │ ) │
│ │ │ │ │ │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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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1年9月│ Mr.Lucifer:那個論壇上的維修內 │這是「晨曦仙境│「測試」、「維修」│一、對話內容 │
│ │2日19時 │ 容我改好了@@ │」的內容。應該│、「修正或新增東西│ (本院卷第171頁 │
│ │31分至同│ Mr.Lucifer:不過有一點可能要測 │只是改版的東西│」指的是針對網站部│ 背面、「Shiang │
│ │日時35分│ 試 │。 │分,因為向軒永向我│ andy」與「麻糬」│
│ │許 │Shiang andy:喔對,記得要幫我提 │ │詢問有關網站的問題│ 之MSN群組對話內 │
│ │ │ 升一下權限= = │ │,所以我回覆他的詢│ 容卷第100頁正反 │
│ │ │ Mr.Lucifer:因為我不知道阿夢還 │ │問而已,至於「向阿│ 面 │
│ │ │ 有沒有其他要我修正 │ │夢確認」我則不清楚│二、證人供述 │
│ │ │ 或新增的東西@@" │ │是什麼意思,向軒永│ (本院卷第160頁 │
│ │ │ Mr.Lucifer:想說先跟她確認完 │ │應該是要我幫忙提升│ 背面) │
│ │ │ │ │網站的某些功能權限│三、被告陳阜易辯解 │
│ │ │ │ │。 │ (警卷第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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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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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1年10月16日16時39分45秒至同日時46分1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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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 Q嫩:http://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0000000&Area=search&mdiv=403&keywo│
│內容│ rd=%B 9q%B4%CE%B1%B2BEvBE%B9 │
│ │未來未來:............... │
│ │ Q嫩:幫我買,我看好久 │
│ │ Q嫩:不能貨到付款 │
│ │未來未來:這以前我就叫你買了 │
│ │ Q嫩:快點啦 │
│ │未來未來:你又不買 │
│ │未來未來:好啦 │
│ │ Q嫩:只能刷卡 │
│ │ Q嫩:密碼F61671 │
│ │ Q嫩:下午到喔 │
│ │未來未來:帳號捏 │
│ │ Q嫩:我身分證 │
│ │ Q嫩:買了沒 │
│ │ Q嫩:不要幫我多買啥,買這麼久 │
│ │ Q嫩:不對,你怎有我家地址 │
│ │未來未來:好了 │
│ │未來未來:上次買過了啦 │
│ │未來未來:他都有記憶 │
│ │未來未來:收件人姓名:伍芳玉 │
│ │ 聯絡電話:00-000000 │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 收件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之4 │
│ │未來未來:買好了 │
│ │ Q嫩: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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