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 二、案經李佳桂、江政翰、莊景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 理由
-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秦浩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坦承
- 二、核被告秦浩于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 三、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 四、按刑法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其立法目的僅係為防
- 五、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之犯罪事實欄或附表僅記載
- ㈠、本件卷內僅有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交易之結帳明細(見
- ㈡、再細觀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之結帳明細內,皆係以會員
- ㈢、檢察官另認被告上網輸入偽造「吳恆」、「郭杏美」、「林
- ㈣、綜上,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難遽認被告涉有行使偽造準私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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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浩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浩于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間,在臺南市○區○○路00號住處,上網至【附表】所載網站,利用網路賣家將貨品交予超商,期待買受人會到超商取貨付款之信賴,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列之方法,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表示欲購買行動電話之意,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以為秦浩于會支付價金,遂將【附表】所載之行動電話,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臺南市○○區○○○街00號即秦浩于任職之統一超商詠信分行,秦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取出【附表】所載之行動電話,再放入飲料、報紙等物以調換,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仍無人前來取貨,遂自動退回原寄貨超商,【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通知,前往領回商品時,發覺行動電話已遭調換,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佳桂、江政翰、莊景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秦浩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永燦、李佳桂、江政翰、莊景翔、江宛真、涂仕穎、施志賢、簡鴻琳、莊明芳、劉柔安於警詢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超商進貨明細1紙、報案三聯單3紙、案件紀錄表4紙、網頁截圖4紙、銷貨單1紙、現場照片1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秦浩于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九共9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取行動電話,動機及行為均可議。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且已由統一超商詠信分行之加盟主黃永燦出面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再由黃永燦經營之弓治有限公司出面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南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諭知被告應給付弓治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76,803元等節,有和解書9份、前揭民事判決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25頁至第34頁;
簡字卷第21頁);
另黃永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輕判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簡字卷第23頁);
兼衡以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多寡,應予不同評價;
再思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為大學畢業、從軍、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斟酌被告所犯【附表】九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相近,手法類似,惟被害人不同等刑法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載。
四、按刑法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其立法目的僅係為防止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非係為使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對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外,再另行課予其刑事上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之不利益。
查:如前所述,黃永燦經營之弓治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南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諭知被告應給付弓治有限公司176,803元,本院考量倘再對被告諭知此部分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之犯罪事實欄或附表僅記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卻未明確說明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表示:『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網路拍賣之訂購資料畫面中,輸入訂購人、收件人等資料,而偽造訂單,係用以表示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購買手機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內容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被告上網輸入偽造「張郁雯」、「吳恆」、「郭杏美」、「林筱雯」等人購買手機之行為,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惟查:
㈠、本件卷內僅有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交易之結帳明細(見警卷第44頁、第57頁、第68頁、第95頁),其餘交易均無網路拍賣之訂購資料畫面存卷作為佐證,自無遽認被告對於附表編號四、五、六、七之交易,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㈡、再細觀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之結帳明細內,皆係以會員帳號「owen0111」、會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向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之被害人訂購行動電話。
又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登入以後,沒有再點選會員資料,每一次會員帳號的名字都是張郁雯,我不會再重新輸入會員、帳號資料;
下標之方式,是點我要購買的行動電話商品,先跳要購買的方式,即取貨、付款方式,用點選方式,之後填寫收件人姓名、電話、住址資料等語(見簡字卷第18頁至第19頁),佐以附表編號一、二、三、八之結帳明細可知,被告前揭辯稱並非無稽。
是以被告用早已取得會員資格之帳號「owen0111」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訂購行動電話,難認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至被告事前是否經過「張郁雯」之同意、授權,以該身分取得會員帳號「owen0111」之資格,該部分有無涉嫌偽造準私文書,則已逸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範圍,本院自無法逕予審酌。
㈢、檢察官另認被告上網輸入偽造「吳恆」、「郭杏美」、「林筱雯」等人購買手機之行為,亦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乙節。
惟:①觀之附表編號二、三之結帳明細(見警卷第57頁、第68頁),「吳恆」、「郭杏美」為收件人姓名,並非被告冒用「吳恆」、「郭杏美」之名義,向附表編號二、三之被害人下單訂貨,實際上是被告用已取得會員資格之帳號「owen0111」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訂貨,並表示收件人係何人,難認有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②「林筱雯」亦為收件人乙節,業據附表編號五所示「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網銷部主任涂仕穎於警詢時證稱:對方帳號是「owen 0111」等語(見警卷第76頁),並提出送貨與「林筱雯」之銷貨單為憑(見警卷第81頁),益證「林筱雯」為收件人姓名,同樣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㈣、綜上,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難遽認被告涉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上開詐欺取財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判決,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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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被害人│ 詐 欺 方 法 │ 主 文 │
├──┼───┼───┼────────────┼────────┤
│ 一 │104年 │李佳桂│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中午│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12時許│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李佳桂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新臺幣(下同)18,900│ │
│ │ │ │元SONY Xperia Z5 Compact│ │
│ │ │ │行動電話1支,選用超商取 │ │
│ │ │ │貨付款方式,要求寄送至臺│ │
│ │ │ │南市○○區○○○街00號統│ │
│ │ │ │一超商「詠信門市」、收件│ │
│ │ │ │人「陳永華」云云,致李佳│ │
│ │ │ │桂陷於錯誤,誤以為秦浩于│ │
│ │ │ │會支付價金,即於104年10 │ │
│ │ │ │月14日20時43分許,至嘉義│ │
│ │ │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 │
│ │ │ │商寄貨至前揭「詠信門市」│ │
│ │ │ │。秦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 │
│ │ │ │放入統一蜜豆奶2罐以調換 │ │
│ │ │ │行動電話,嗣因商品到店逾│ │
│ │ │ │7天,無人前來取貨,自動 │ │
│ │ │ │退回原寄貨超商,李佳桂受│ │
│ │ │ │通知前往領回商品時,始知│ │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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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 │江政翰│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16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30分許│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江政翰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8,90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收件人│ │
│ │ │ │「吳恆」云云,致江政翰陷│ │
│ │ │ │於錯誤,於同年10月14日21│ │
│ │ │ │時7分許,至嘉義市西區北 │ │
│ │ │ │港路309號統一超商寄貨至 │ │
│ │ │ │前揭「詠信門市」。秦浩于│ │
│ │ │ │即趁上班之機會,放入統一│ │
│ │ │ │蜜豆奶2罐以調換行動電話 │ │
│ │ │ │,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無 │ │
│ │ │ │人前來取貨,自動退回原寄│ │
│ │ │ │貨超商,江政翰受通知前往│ │
│ │ │ │領回商品時,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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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4年 │莊景翔│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下午│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許│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莊景翔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6,90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收件人│ │
│ │ │ │「郭杏美」云云,致莊景翔│ │
│ │ │ │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15日│ │
│ │ │ │下午某時,至臺中市大里區│ │
│ │ │ │大里路95號1樓統一超商寄 │ │
│ │ │ │貨至前揭「詠信門市」。秦│ │
│ │ │ │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放入│ │
│ │ │ │統一蜜豆奶2罐以調換行動 │ │
│ │ │ │電話,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 │ │
│ │ │ │,無人前來取貨,自動退回│ │
│ │ │ │原寄貨超商,莊景翔受通知│ │
│ │ │ │前往領回商品時,始知受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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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4年 │江宛真│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15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江宛真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7,30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云云,致│ │
│ │ │ │江宛真陷於錯誤,於同年10│ │
│ │ │ │月15日後約1、2日,至臺中│ │
│ │ │ │市第一廣場對面之統一超商│ │
│ │ │ │寄貨至前揭「詠信門市」。│ │
│ │ │ │秦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放│ │
│ │ │ │入報紙等物,以調換行動電│ │
│ │ │ │話,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 │ │
│ │ │ │無人前來取貨,自動退回原│ │
│ │ │ │寄貨超商,江宛真受通知前│ │
│ │ │ │往領回商品時,始知受騙。│ │
├──┼───┼───┼────────────┼────────┤
│ 五 │104年 │帝谷通│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訊工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肆│
│ │日15時│有限公│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司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帝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下│ │
│ │ │ │單,勾選欲購買價值16,948│ │
│ │ │ │元、18,96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共2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 │
│ │ │ │要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 │
│ │ │ │華七街68號統一超商云云,│ │
│ │ │ │致帝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之│ │
│ │ │ │人員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 │
│ │ │ │16日,至嘉義市東區文雅街│ │
│ │ │ │211號之統一超商寄貨至前 │ │
│ │ │ │揭「詠信門市」。秦浩于即│ │
│ │ │ │趁上班之機會,放入蜜豆奶│ │
│ │ │ │,以調換行動電話,嗣因商│ │
│ │ │ │品到店逾7天,無人前來取 │ │
│ │ │ │貨,自動退回原寄貨超商,│ │
│ │ │ │帝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受通│ │
│ │ │ │知,派員前往領回商品時,│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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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4年 │施志賢│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15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施志賢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5,80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云云,致│ │
│ │ │ │施志賢陷於錯誤,於同年10│ │
│ │ │ │月14日,至高雄市三民區建│ │
│ │ │ │興路之統一超商寄貨一超商│ │
│ │ │ │寄貨至前揭「詠信門市」。│ │
│ │ │ │秦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放│ │
│ │ │ │入蜜豆奶,以調換行動電話│ │
│ │ │ │,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無 │ │
│ │ │ │人前來取貨,自動退回原寄│ │
│ │ │ │貨超商,施志賢受通知,派│ │
│ │ │ │員前往領回商品時,始知受│ │
│ │ │ │騙。 │ │
├──┼───┼───┼────────────┼────────┤
│ 七 │104年 │簡鴻琳│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4│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15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簡鴻琳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8,800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云云,致│ │
│ │ │ │簡鴻琳陷於錯誤,旋至臺中│ │
│ │ │ │市○○區○○路○段00號之│ │
│ │ │ │統一超商寄貨至前揭「詠信│ │
│ │ │ │門市」。秦浩于即趁上班之│ │
│ │ │ │機會,放入蜜豆奶,以調換│ │
│ │ │ │行動電話,嗣因商品到店逾│ │
│ │ │ │7天,無人前來取貨,自動 │ │
│ │ │ │退回原寄貨超商,簡鴻琳受│ │
│ │ │ │通知,派員前往領回商品時│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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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4年 │莊明芳│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5│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某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莊明芳下單,勾選欲購買│ │
│ │ │ │價值16,665元SONY Xperia │ │
│ │ │ │Z5 Compact行動電話1支, │ │
│ │ │ │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要│ │
│ │ │ │求寄送至臺南市永康區復華│ │
│ │ │ │七街68號統一超商云云,致│ │
│ │ │ │莊明芳陷於錯誤,旋至臺中│ │
│ │ │ │市○區○村路○段000○0號│ │
│ │ │ │之統一超商寄貨至前揭「詠│ │
│ │ │ │信門市」。秦浩于即趁上班│ │
│ │ │ │之機會,放入蜜豆奶,以調│ │
│ │ │ │換行動電話,嗣因商品到店│ │
│ │ │ │逾7天,無人前來取貨,自 │ │
│ │ │ │動退回原寄貨超商,莊明芳│ │
│ │ │ │受通知,派員前往領回商品│ │
│ │ │ │時,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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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4年 │雅賢企│秦浩于無給付貨款之真意,│秦浩于犯詐欺取財│
│ │10月15│業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罪,處有期徒刑參│
│ │日某時│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揭│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時間,在臺南市東區裕敬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0號住處,上網至「露天拍│算壹日。 │
│ │ │ │賣」網站,以其先前已取得│ │
│ │ │ │會員帳號「owen0111」、會│ │
│ │ │ │員姓名「張郁雯」之身分,│ │
│ │ │ │向雅賢企業行下單,勾選欲│ │
│ │ │ │購買價值17,565元之 SONY │ │
│ │ │ │Xperia Z5 Compact行動電 │ │
│ │ │ │話1支,選用超商取貨付款 │ │
│ │ │ │方式,要求寄送至臺南市○○ ○
○ ○ ○ ○○區○○○街00號統一超商│ │
│ │ │ │云云,致雅賢企業行之員工│ │
│ │ │ │陷於錯誤,旋至高雄市○○○ ○
○ ○ ○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 │
│ │ │ │寄貨至前揭「詠信門市」。│ │
│ │ │ │秦浩于即趁上班之機會,放│ │
│ │ │ │入蜜豆奶,以調換行動電話│ │
│ │ │ │,嗣因商品到店逾7天,無 │ │
│ │ │ │人前來取貨,自動退回原寄│ │
│ │ │ │貨超商,雅賢企業行之員工│ │
│ │ │ │受通知,派員前往領回商品│ │
│ │ │ │時,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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