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簡上附民,34,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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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葉雅方
被 告 朱玲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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