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聲,1362,2017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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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冠名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保安字第一七八號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保安字第四七八號扣押物品清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之記載(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卷第16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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