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自,14,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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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李錦輝
自訴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凃邱金枝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邱金枝被訴偽證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之記載。

二、按自訴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凃邱金枝已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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