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587,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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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謝華庭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依蓉律師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查上列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收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7號詐欺案件刑事判決,並於106年4月27日對本案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提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4月29日)後二十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核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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