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611,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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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振玄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振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歐振玄聲明不服之本院106年4月20日之判決,已於106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送達代收處所,上訴人即被告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5月4 日向本院合法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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