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751,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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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世德
選任辯護人 蔡信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110 號、第16832 號、第16963 號、第17081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世德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朱世德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自民國105 年11月8 日起羈押3 月,並自106 年2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6 年1 月18日南檢文午106 執293 字第04398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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