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24號
105年度訴字第887號
106年度訴字第397號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6964 號、第17417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暨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19149 號、106 年度蒞追加字第2 號、105 年度偵字第17112 號、106 年度偵字第694 號、第1623號、第7458號、第704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嘉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金融卡拾貳張、手機參支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洪嘉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8 月初加入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博仔」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由綽號「博仔」等人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法向附表所示被害人進行詐騙,另交付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予洪嘉隆,命洪嘉隆以之領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詐騙之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領取金額等事項均詳如附表),洪嘉隆則可獲取領款金額之百分之2 做為報酬。
嗣經警先於105 年8 月30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 號新南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查獲,當場扣得洪嘉隆提領綽號「博仔」詐得款項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 萬6,100 元、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綽號「博仔」交付與洪嘉隆,供其提領或預備提領詐欺款項所用之金融卡11張、洪嘉隆所有供其聯絡綽號「博仔」所用之手機1 支等物;
復於105 年12月31日凌晨2 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 號前查獲提領詐騙款項之洪嘉隆,當場扣得綽號「博仔」交付與洪嘉隆,供其提領或預備提領詐欺款項所用之金融卡1 張、聯絡所用之手機2支等物及提領詐騙所得現金2 萬8,100 元。
二、案經林羿廷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李妙如及黃嘉豪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暨李庭瑋、陳佩琳、李珍妮、陳靖凱、林明翰、林群芳、蕭郁曄、薛伯謙、陳怡萍、吳淑琴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嘉隆於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表示,並經被害人姜秀婷、林羿廷、李妙如及黃嘉豪、李庭瑋、陳佩琳、李珍妮、陳靖凱、林明翰、林群芳、蕭郁曄、薛伯謙、陳怡萍、吳淑琴、簡華君、柯怡君、吳雨柔、洪邦喻、林麗惠、黃芷苓、戴紫綺、林竺叡、陳怡秀、謝東松、簡維壯、鄭羽晴、張孝先、蕭淑君、陳欣柏、陳美錚、翁宇玟、謝易霖、柯頤蓁、伍芷瑩、陳虹樺、張益泉、洪佳琳、黃一祥、鄧羽珊、陳易萱、朱妍潔、王珮倫、林美涓、許家陽、陳敏惠、溫嘉玲、陳育瑩、林俊男、劉易璐、顏嘉輝、張尚宸、李洵嘉、張任廷、林瑞燕、張能翔、陳俞帆、張瀚陽、羅曉慧、郭佳瑀、欒巧凌、蔡憶珊等人於警詢中所述遭詐騙情節明確,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銀行存簿內頁影本、新北市汐止區農會及中國信託銀行臨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2 紙、高雄市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報告書各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內頁影本;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壽豐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臺灣銀行戶名李珍妮/帳號000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影本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陳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查詢某帳號當日所有交易明細各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李妙如手寫匯款明細1 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
戶名李家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單2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存摺內頁影本2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通報三聯單各1 紙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黃素展)存摺存款客戶資料查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 份、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陳報單、被害報告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戶名吳雨柔、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內頁明細影本、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簡維壯、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鄭羽晴手寫匯款相關明細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封面暨內頁影本;
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2 紙、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西洲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台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明細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中壢分行戶名張益泉、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張益泉身份證正面及殘障手冊影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戶名洪佳琳之玉山銀行及台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台灣企銀綜合存款存摺、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摺內頁、台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各1 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中華郵政VISA金融卡(王珮倫簽名)正反面影本1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戶名陳敏惠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
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戶名溫嘉玲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戶名林俊男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一紙、戶名劉易璐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一紙、戶名顏嘉輝帳號000-00000000000000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一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遠東商銀戶名李洵嘉帳號000-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紀錄、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匯款紀錄、花蓮二信戶名林瑞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臨櫃匯款單2 紙;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陳俞帆帳號0000-000000000 0號活期儲蓄存款封面暨內頁影本、戶名陳俞帆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交易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及被害帳號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台新銀行自動交易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彰化銀行戶名欒巧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自動交易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各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被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於附表編號19所示時間,對被害人洪邦喻實施詐騙行為,惟因被害人洪邦喻機警,未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而是僅匯入1 元並報警處理,使承辦員警得以凍結詐騙集團使用之該帳戶,故被告所屬詐騙集團就此部分並未實際獲得詐騙所得,因此,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屬尚未詐騙得手而僅構成未遂。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 至18、20至62);
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與綽號「博仔」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6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附表編號19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中,業已著手於詐術之實施,但尚未取得詐欺款項,為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均素不相識、其多次參與詐騙集團行為之提款行為,為所生之損害非輕、被害人數高達60餘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經警查獲後,復行再犯,顯見惡性非輕、犯罪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未能彌補、減少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金融卡12張、手機3 支等物,均屬與被告洪嘉隆共犯詐欺取財罪之綽號博仔所有,且供彼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每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均可獲得百分之2 之犯罪所得,業據其自承在卷(參見105 年度偵字第14389 卷第67頁),是被告就本案中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被告於各次詐騙所得所分得之款項均詳如附表所載),應依其所提領款項之百分之2 估算之。
其中因計算結果不足1 元者,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均捨棄之,附此敘明。
另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主 文 │
│號│ │ │方式/金額 │ │銀行/地點/提領│ │
│ │ │ │ │ │金額(新台幣)│ │
├─┼───┼──────┼─────┼───────┼───────┼───────┤
│1 │姜秀婷│105年8月21日│105年8月22│林姵玲 │105年8月22日1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10分許接│日12時20分│臺南東門郵局 │時27至29分間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電話,│許ATM匯款 │700- │臺南市東區大學│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150,123元 │00000000000000│路1號ATM各提款│刑壹年肆月。 │
│ │ │物」詐騙手法│ │ │60,000元、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併稱因作業人│ │ │60,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員疏失誤設分│ │ │30,000元(合計│沒收之。 │
│ │ │期付款,造成│ │ │15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被害人帳戶款│ │ │ │新臺幣參仟元沒│
│ │ │項會遭連續扣│ │ │ │收,於全部或一│
│ │ │款,需前往自│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動櫃員機操作│ │ │ │宜執行沒收時,│
│ │ │取消。 │ │ │ │追徵其價額。 │
├─┼───┼──────┼─────┼───────┼───────┼───────┤
│2 │李妙如│105年8月22日│⑴105年8月│⑴林姵玲 │⑴105年8月22日│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30分許接│22日18時23│中國信託商業銀│18時40分許在臺│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電話,│分許ATM轉 │行 822- │南市安平區育平│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帳4,012元 │000000000000 │路333號的臺南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育平郵局ATM提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款10,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 │ │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造├─────┼───────┼───────┤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⑵105年8月│⑵王勝宏 │⑵105年8月22日│新臺幣陸佰柒拾│
│ │ │款項會遭連續│22日18時47│湖內大湖郵局 │18時47至48分間│玖元沒收,於全│
│ │ │扣款,需前往│分許ATM轉 │700- │在臺南市安平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自動櫃員機操│帳29,985元│00000000000000│育平路333號的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作取消。 │(共合計 │ │臺南育平郵局 │收時,追徵其價│
│ │ │ │33,997元)│ │ATM各提款 │額。 │
│ │ │ │ │ │13,000元、 │ │
│ │ │ │ │ │36,000元(共 │ │
│ │ │ │ │ │49,000元) │ │
├─┼───┼──────┼─────┼───────┼───────┼───────┤
│ │黃嘉豪│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王勝宏 │105年8月22日18│洪嘉隆犯三人以│
│3 │ │17時10分許接│日18時34分│湖內大湖郵局 │時41至42分間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電話,│許及38分許│700- │臺南市安平區育│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ATM轉帳 │00000000000000│平路333號的臺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29,985元、│ │南育平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29,985元( │ │各提款6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合計59,970│ │、37,000元(共│沒收之。 │
│ │ │大量訂購,造│元) │ │97,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 │ │ │新臺幣壹仟壹佰│
│ │ │款項會遭連續│ │ │ │玖拾玖元沒收,│
│ │ │扣款,需前往│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自動櫃員機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作取消。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4 │李庭瑋│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蔡景宇 │105年8月23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11分許接│日22時3分 │700- │時3、7、14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ATM匯款 │00000000000000│在臺南市中西區│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11,905元 │ │南門路93號南門│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郵局ATM各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30,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 │ │38,900元 、 │沒收之。 │
│ │ │重複扣款,造│ │ │35,000元(共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 │ │103,900元) │新臺幣貳佰參拾│
│ │ │款項會遭重複│ │ │ │捌元沒收,於全│
│ │ │扣款,需前往│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自動櫃員機操│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作取消。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5 │陳佩琳│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33分許接│日22時10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ATM匯款 │ │ │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4,201元 │ │ │刑壹年。 │
│ │ │物」詐騙手法│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 │ │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造│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 │ │ │新臺幣捌拾肆元│
│ │ │款項會遭連續│ │ │ │沒收,於全部或│
│ │ │扣款,需前往│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自動櫃員機操│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作取消。 │ │ │ │,追徵其價額。│
├─┼───┼──────┼─────┤ │ ├───────┤
│6 │李珍妮│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22分許接│日22時3分 │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跨行存款│ │ │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26,985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 │ │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造│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 │ │ │新臺幣伍佰參拾│
│ │ │款項會遭連續│ │ │ │玖元沒收,於全│
│ │ │扣款,需前往│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自動櫃員機操│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作取消。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7 │許家陽│105年8月27日│105年8月27│黃信隆 │105年8月27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50分接獲│日21時58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56分許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銀行轉存 │限公司帳號: │市○○路00號南│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700- │門路郵局ATM提 │刑壹年貳月。 │
│ │ │易設定疏失,│ │00000000000000│款30,000元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銀行客服│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 │ │ │沒收之。 │
│ │ │網路支付銀行│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帳號之詐騙手│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法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8 │林明翰│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合作金庫 │⑴105年8月24日│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56分許接│日21時56分│006- │21時44、46、50│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跨行存款│000000000000 │、51、52分許在│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30,000元 │ │臺南市中西區南│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門路93號南門郵│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局ATM各提款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多│ │ │20,005元、 │沒收之。 │
│ │ │扣款戶,造成│ │ │6,605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被害人帳戶款│ │ │20,005元、 │新臺幣陸佰元沒│
│ │ │項遭扣款,需│ │ │20,005元、 │收,於全部或一│
│ │ │將帳戶金額提│ │ │20,005元(合計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領存入指定帳│ │ │共86,625元) │宜執行沒收時,│
│ │ │戶。 │ │ │⑵105年8月24日│追徵其價額。 │
│ │ │ │ │ │22 時許、22時2│ │
│ │ │ │ │ │分許在臺南市中│ │
│ │ │ │ │ │西區府前路1段 │ │
│ │ │ │ │ │144 號統一郡王│ │
│ │ │ │ │ │7-11 ATM各提款│ │
│ │ │ │ │ │20,005元、 │ │
│ │ │ │ │ │9,005元 │ │
│ │ │ │ │ │(共29,010元) │ │
├─┼───┼──────┼─────┤ │ ├───────┤
│9 │林群芳│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41分許接│日21時47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ATM匯款 │ │ │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29,985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 │ │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造│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款項會遭連續│ │ │ │玖元沒收,於全│
│ │ │扣款,需前往│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自動櫃員機操│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作取消。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 │ │
├─┼───┼──────┼─────┼───────┼───────┼───────┤
│10│蕭郁曄│105年8月24日│⑴105年8月│鷹亞男 │105年8月24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43分許接│24日22時許│中國信託 │時22、23、24、│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ATM匯款 │822- │33、45分許在臺│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29,660元 │000000000000 │南市中西區南門│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⑵105年8月│ │路93號南門郵局│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24日22時許│ │ATM各提款15,00│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ATM匯款 │ │0元、20,000元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造│1,835元 │ │、2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⑶105年8月│ │15,900元、20, │新臺幣陸佰參拾│
│ │ │款項會遭連續│24日22時許│ │000、11,500元 │玖元沒收,於全│
│ │ │扣款,需前往│ATM匯款485│ │、500元(共102,│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自動櫃員機操│元(合計 │ │900元)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作取消。 │31,980元)│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 │ │
├─┼───┼──────┼─────┤ │ ├───────┤
│11│薛伯謙│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40分許接│日22時21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許ATM匯款 │ │ │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29,985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扣│ │ │ │沒收之。 │
│ │ │款,如要退還│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款項,需前往│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自動櫃員機操│ │ │ │玖元沒收,於全│
│ │ │作取消。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12│陳怡萍│105年8月27日│⑴105年8月│柯妃玲 │105年8月27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57分許接│27日22時49│郵局 │時47、56分、23│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分許無摺存│700- │時14分在臺南市│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款30,000元│00000000000000│中西區南門路93│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⑵105年8月│ │號南門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27日22時51│ │提款3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分許ATM匯 │ │30,000元、 │沒收之。 │
│ │ │重複下單,造│款200元(共│ │30,1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30,200元) │ │(共90,100元) │新臺幣陸佰零肆│
│ │ │款項會遭連續│ │ │ │元沒收,於全部│
│ │ │扣款,需前往│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自動櫃員機操│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作取消。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3│吳淑琴│105年8月27日│⑴105年8月│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2時許接獲詐│27日22時42│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騙電話,以「│分許ATM匯 │ │ │財罪,處有期徒│
│ │ │假拍賣購物」│款29,988元│ │ │刑壹年貳月。 │
│ │ │詐騙手法,佯│⑵105年8月│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稱因作業人員│27日23時5 │ │ │張、手機壹支均│
│ │ │疏失誤設分期│分許現金存│ │ │沒收之。 │
│ │ │付款,造成被│款19,985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害人帳戶款項│⑶105年8月│ │ │新臺幣壹仟柒佰│
│ │ │會遭連續扣款│27日23時8 │ │ │參拾捌元沒收,│
│ │ │,需前往自動│分許現金存│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櫃員機操作取│款9,985元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消。 │⑷105年8月│ │ │行沒收時,追徵│
│ │ │ │27日23時11│ │ │其價額。 │
│ │ │ │分許現金存│ │ │ │
│ │ │ │款15,985元│ │ │ │
│ │ │ │⑸105年8月│ │ │ │
│ │ │ │27日23時17│ │ │ │
│ │ │ │分許現金存│ │ │ │
│ │ │ │款10,985元│ │ │ │
│ │ │ │(共86,928│ │ │ │
│ │ │ │元) │ │ │ │
├─┼───┼──────┼─────┼───────┼───────┼───────┤
│14│林羿廷│105年8月29日│⑴105年8月│蕭浚民 │105年08月29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36分許,│29日18時57│玉山銀行中壢分│19時02分許在台│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接獲詐騙電話│分ATM轉帳 │行 │南市安平區文華│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29,985元 │808- │三街6號臺南新 │刑壹年貳月。 │
│ │ │購物」詐騙手│⑵105年8月│0000000000000 │南郵局ATM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法,佯稱因作│29日19時09│ │41,9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業人員疏失誤│分ATM轉存 │ │ │沒收之。 │
│ │ │設分期付款,│12,000元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造成被害人帳│⑶105年8月│ │ │新臺幣捌佰參拾│
│ │ │戶款項會遭連│29日19時35│ │ │捌元沒收,於全│
│ │ │續扣款,需前│分ATM轉存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往自動櫃員機│20,000元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操作取消。 │⑷105年8月│ │ │收時,追徵其價│
│ │ │ │29日19時36│ │ │額。 │
│ │ │ │分ATM轉存 │ │ │ │
│ │ │ │20,000元 │ │ │ │
│ │ │ │⑸105年8月│ │ │ │
│ │ │ │29日19時37│ │ │ │
│ │ │ │分ATM轉存 │ │ │ │
│ │ │ │9,000元 │ │ │ │
│ │ │ │(共90,985│ │ │ │
│ │ │ │元) │ │ │ │
│ │ │ │ │ │ │ │
├─┼───┼──────┼─────┼───────┼───────┼───────┤
│15│陳美錚│105年8月28日│⑴105年8月│⑴梁孟麗 │⑴105年8月29日│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9時30分許,│29日11時35│郵局700- │11時54分許至15│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接獲詐騙電話│分匯款 │00000000000000│時08分許在高雄│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10,138元、│ │市仁壽路岡山仁│刑壹年肆月。 │
│ │ │購物」詐騙手│14時56分匯│ │壽路郵局ATM各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法,佯稱因作│款31,050元│ │提款6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業人員疏失讓│ │ │40,000元、 │沒收之。 │
│ │ │ │ │ │31,000元(合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131,000元) │新臺幣參仟貳佰│
│ │ │其個資外洩,├─────┼───────┼───────┤零參元沒收,於│
│ │ │造成被害人重│⑵105年8月│⑵蕭浚民 │⑵105年8月29日│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複訂購某商,│29日14時44│玉山銀行中壢分│14時57分許至15│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需前往自動櫃│分跨行存款│行808- │時許在高雄市岡│沒收時,追徵其│
│ │ │員機操作取消│28,985元 │0000000000000 │山區壽天路臺灣│價額。 │
│ │ │訂購。 │ │ │銀行岡山分局 │ │
│ │ │ │ │ │ATM各提款 │ │
│ │ │ │ │ │20,005元、 │ │
│ │ │ │ │ │20,005元、 │ │
│ │ │ │ │ │20,005元 │ │
├─┼───┼──────┼─────┼───────┼───────┼───────┤
│ │ │105年8月4日 │105年8月4 │吳仰瑩 │105年8月4日22 │洪嘉隆犯三人以│
│16│簡華君│17時接獲歹徒│日19時40分│玉山商業銀行 │時36分許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 │帳號: │市永康區復國一│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99,999元 │808- │路350號永康農 │刑壹年貳月。 │
│ │ │誤,之後自稱│ │0000000000000 │會ATM提款2,005│扣案金融卡拾壹│
│ │ │拍賣客服人員│ │ │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告知解除分期│ │ │ │沒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 │新臺幣肆拾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7│柯怡君│105年8月4日 │105年8月4 │ │105年8月4日22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2時接獲歹徒│日22時50分│ │時52分至53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 │ │在臺南市永康區│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8,985元 │ │永二街202號統 │刑壹年。 │
│ │ │誤,之後自稱│ │ │一詠文超商ATM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奇摩超級商城│ │ │提款13,005元及│張、手機壹支均│
│ │ │客服人員告知│ │ │9,005元(合計 │沒收之。 │
│ │ │解除分期付款│ │ │22,01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之詐騙手法 │ │ │ │新臺幣壹佰柒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18│吳雨柔│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 │沈怡信 │105年8月5日18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接獲歹徒│日17時52分│水里郵局帳號:│時03分至04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 │700- │在臺南市永康區│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29,985元 │00000000000000│永明街262號全 │刑壹年貳月。 │
│ │ │誤,之後自稱│ │ │家永康永明超商│扣案金融卡拾壹│
│ │ │銀行客服人員│ │ │ATM提款20,005 │張、手機壹支均│
│ │ │告知解除分期│ │ │元、20,005元、│沒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20,005元等3次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合計提領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60,015元)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19│洪邦喻│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 │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接獲歹徒│日17時58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1元│ │ │財未遂罪,處有│
│ │ │之物品交易有│ │ │ │期徒刑拾月。扣│
│ │ │誤,之後自稱│ │ │ │案金融卡拾壹張│
│ │ │郵局客服人員│ │ │ │、手機壹支均沒│
│ │ │告知解除分期│ │ │ │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 │ │
│ │ │法 │ │ │ │ │
├─┼───┼──────┼─────┤ ├───────┼───────┤
│20│林麗惠│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 │ │105年8月5日18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接獲歹徒│日18時21分│ │時31分許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 │ │市永康區中正路│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29,985元 │ │102號統一永強 │刑壹年貳月。 │
│ │ │誤,之後自稱│ │ │超商ATM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銀行客服人員│ │ │8,005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告知解除分期│ │ │ │沒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 │新臺幣壹佰陸拾│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1│黃芷苓│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 │張世明 │105年8月5日20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9時14分接獲│日19時46分│臺灣中小企業銀│時01分至02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行帳號: │臺南市永康區中│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4,585元 │050- │正七街27號全家│刑壹年。 │
│ │ │易有誤,之後│ │00000000000 │永康新科超商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郵局客服│ │ │ATM提款20,005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 │ │元及14,005元(│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合計34,010元)│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 │新臺幣玖拾壹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22│蕭淑君│105年8月5日 │⑴105年8月│⑴沈怡信 │105年8月5日18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接獲歹徒│5日17時52 │水里郵局帳號:│時03分至04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分ATM轉帳 │700- │在臺南市永康區│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29,998元 │00000000000000│永明街262號全 │刑壹年肆月。 │
│ │ │誤,之後自稱│ │ │家永康永明超商│扣案金融卡拾壹│
│ │ │郵局客服人員│ │ │ATM提款20,005 │張、手機壹支均│
│ │ │告知解除分期│ │ │元、20,005元、│沒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20,005元等3次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 │新臺幣貳仟參佰│
│ │ │ │ │ │ │玖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⑵105年8月│⑵張世明 │105年8月5日20 │行沒收時,追徵│
│ │ │ │5日19時48 │臺灣中小企業銀│時01分至02分在│其價額。 │
│ │ │ │分ATM轉帳 │行帳號: │臺南市永康區中│ │
│ │ │ │29,985元 │050- │正七街27號全家│ │
│ │ │ │ │00000000000 │永康新科超商 │ │
│ │ │ │ │ │ATM提款20,005 │ │
│ │ │ │ │ │元及14,005元 │ │
│ │ │ ├─────┼───────┼───────┤ │
│ │ │ │⑶105年8月│⑶章巧玲 │105年8月6日00 │ │
│ │ │ │6日00時25 │中華郵政帳號:│時43分在臺南市│ │
│ │ │ │分ATM轉帳 │700- │永康區中正路 │ │
│ │ │ │30,008元 │00000000000000│242號全家永康 │ │
│ │ │ │ │ │世界超商ATM提 │ │
│ │ │ │ │ │款20,005元及 │ │
│ │ │ │ │ │10,005元 │ │
│ │ │ ├─────┼───────┼───────┤ │
│ │ │ │⑷105年8月│⑷簡義銘 │105年8月6日01 │ │
│ │ │ │6日00時56 │第一商業銀行帳│時07分在臺南市│ │
│ │ │ │分ATM轉帳 │號: │永康區復國一路│ │
│ │ │ │29,985元(│007- │344號全家永康 │ │
│ │ │ │共計119,97│00000000000 │永慶超商ATM各 │ │
│ │ │ │6元) │ │提款20,000元、│ │
│ │ │ │ │ │10,000元(共計│ │
│ │ │ │ │ │提領154,035元 │ │
│ │ │ │ │ │) │ │
├─┼───┼──────┼─────┼───────┼───────┼───────┤
│23│戴紫綺│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 │張世明 │105年8月5日20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接獲歹徒│日20時32分│玉山商業銀行 │時35分至36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有│ATM轉帳 │帳號: │臺南市永康區號│財罪,處有期徒│
│ │ │誤,之後自稱│29,985元 │808- │萊爾富永康中正│刑壹年貳月。 │
│ │ │銀行客服人員│ │0000000000000 │超商ATM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告知解除分期│ │ │20,005元及 │張、手機壹支均│
│ │ │付款之詐騙手│ │ │9,005元(合計 │沒收之。 │
│ │ │法 │ │ │29,01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伍佰捌拾│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4│林竺叡│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6 │章巧玲 │105年8月6日00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40分接獲│日00時23分│中華郵政帳號:│時43分在臺南市│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700- │永康區中正路 │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00000000000000│242號全家永康 │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 │世界超商ATM提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郵局客服│ │ │款20,005元及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 │ │10,005元(合計│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30,01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 │ │
├─┼───┼──────┼─────┼───────┼───────┼───────┤
│25│陳欣柏│105年8月7日 │⑴105年8月│⑴陳念諄 │⑴105年8月7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6時33分接獲│7日17時05 │玉山銀行 │17時05分至09分│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分ATM轉帳 │帳號: │在臺南市永康區│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3,123元 │808- │仁愛街68號統一│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0000000000000 │三村超商ATM各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郵局客服│ │ │提款20,005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 │ │20,005元、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 │ │ │2,005元及3,005│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元 │新臺幣壹仟陸佰│
│ │ │詐騙手法 ├─────┼───────┼───────┤玖拾參元沒收,│
│ │ │ │⑵105年8月│⑵陳念諄 │⑵105年8月7日1│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7日17時08 │中國信通託銀行│7時24分至25分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分ATM轉 │帳號: │在臺南市永康區│行沒收時,追徵│
│ │ │ │31,567元 │822- │中正南路867號 │其價額。 │
│ │ │ │ │000000000000 │萊爾富永康中正│ │
│ │ │ │ │ │超商ATM各提款 │ │
│ │ │ │ │ │20,000元、 │ │
│ │ │ │ │ │11,000元 │ │
│ │ │ ├─────┼───────┼───────┤ │
│ │ │ │⑶105年8月│⑶陳念諄 │⑶105年8月7日 │ │
│ │ │ │7日17時41 │中華郵政帳號: │18時24分在臺南│ │
│ │ │ │分ATM轉帳 │700- │市永康區忠孝路│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00│78號全家永康忠│ │
│ │ │ │(共計84, │ │孝超商ATM各提 │ │
│ │ │ │675元) │ │款20,005元、 │ │
│ │ │ │ │ │9,905元(共計 │ │
│ │ │ │ │ │提領105,930元 │ │
│ │ │ │ │ │) │ │
├─┼───┼──────┼─────┼───────┼───────┼───────┤
│26│陳怡秀│105年8月7日 │105年8月7 │陳念諄 │105年8月7日17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4時31分許接│日15時許AT│中國信通託銀行│時24分至25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M轉帳 │帳號: │臺南市永康區中│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5,012元 │822- │正南路867號萊 │刑壹年。 │
│ │ │交易有誤,之│ │000000000000 │爾富永康中正超│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後自稱銀行客│ │ │商ATM各提款 │張、手機壹支均│
│ │ │服人員告知解│ │ │20,000元、 │沒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11,000元(合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31,000元) │新臺幣壹佰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7│謝東松│105年8月7日1│105年8月7 │徐佩君 │105年8月7日19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6時30分接獲 │日19時02分│中華郵政帳號: │時21分至22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700- │臺南市永康區大│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00000000000000│灣東路42號全家│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 │永康大展超商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銀行客服│ │ │ATM各提款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 │ │20,005元、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9,005元(合計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29,010元) │新臺幣伍佰捌拾│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8│簡維壯│105年8月7日 │105年08月0│邱文鎮 │105年08月07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27分接獲│7日23時03 │中華郵政帳號: │23時19分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分ATM轉帳 │700- │市永康區中正路│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00000000000000│242號全家永康 │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 │世界超商ATM各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花旗銀行│ │ │提款20,005元、│張、手機壹支均│
│ │ │客服人員告知│ │ │20,005元(合計 │沒收之。 │
│ │ │解除分期付款│ │ │40,01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之詐騙手法 │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29│鄭羽晴│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 │顏靖容 │105年8月9日22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15分接獲│日23時54分│中華郵政帳號: │時56分至57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至56分分別│700- │臺南市永康區中│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轉帳2次 │00000000000000│正北路79號永康│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29,912元及│ │鹽行郵局ATM各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銀行客服│8月10日00 │ │提款6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時13分轉帳│ │59,000元(合計│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9,970元共 │ │119,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轉帳69,794│ │ │新臺幣壹仟參佰│
│ │ │ │元 │ │ │玖拾伍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30│張孝先│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10│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30分接獲│日00時11、│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12分ATM轉 │ │ │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帳共2次 │ │ │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29,985元(│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銀行客服│合計59,970│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元) │ │ │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 │新臺幣壹仟壹佰│
│ │ │ │ │ │ │玖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31│翁宇玟│105年8月6日 │105年8月6 │簡義銘 │105年8月6日15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4時57分接獲│日15時24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48分至49分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限公司帳號: │臺南市中西區忠│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700- │義路一段56號全│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要求│ │00000000000000│家超商ATM各提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其至提款機取│ │ │款20,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消連續購買之│ │ │20,000元、 │沒收之。 │
│ │ │訂單之詐騙手│ │ │19,000元(合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59,000元)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32│謝易霖│105年8月6日 │105年8月6 │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4時30分接獲│日15時36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無摺存款 │ │ │財罪,處有期徒│
│ │ │購物時誤設連│29,985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續訂購,之後│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郵局客服│ │ │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取消│ │ │ │沒收之。 │
│ │ │訂單之詐騙手│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楊語庭 │105年8月11日19│洪嘉隆犯三人以│
│33│劉易璐│18時25分接獲│日19時03分│玉山商業銀行草│時10、12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屯分行 │臺南市安平區安│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9,985元 │808- │平路99號統一超│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0000000000000 │商ATM分別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台北富邦│ │ │20,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銀行客服人員│ │ │10,000元(合計│沒收之。 │
│ │ │告知解除分期│ │ │提3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付款之詐騙手│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法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 │105年8月11日20│洪嘉隆犯三人以│
│34│顏嘉輝│20時接獲歹徒│日20時17分│ │時28分許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ATM轉帳 │ │市安平區文平路│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有│7,910元 │ │405號全家超商 │刑壹年。 │
│ │ │誤,之後自銀│ │ │ATM提款16,000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行客服人員告│ │ │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知解除分期付│ │ │ │沒收之。 │
│ │ │款之詐騙手法│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壹佰伍拾│
│ │ │ │ │ │ │捌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35│李洵嘉│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 │105年8月11日19│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5時接獲歹徒│日19時19分│ │時23、24、25分│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現金跨行存│ │許在臺南市安平│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設│款29,985元│ │區慶平路573號 │刑壹年貳月。 │
│ │ │定分期有誤,│ │ │全家超商ATM分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客服人員│ │ │別提款2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告知解除分期│ │ │、20,000元、 │沒收之。 │
│ │ │付款之詐編手│ │ │13,000元(合計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53,000元)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36│張尚宸│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1│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52分接獲│日19時22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以現金存入│ │ │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23,000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易設定分期有│ │ │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誤,後有自稱│ │ │ │張、手機壹支均│
│ │ │郵局客服人員│ │ │ │沒收之。 │
│ │ │告知解除分期│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付款之詐騙手│ │ │ │新臺幣肆佰陸拾│
│ │ │法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7│張任廷│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2│石秋義 │105年8月12日01│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接獲歹徒│日1時3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時47、48分在台│上共同犯詐欺取│
│ │ │訛稱網路購買│、39分ATM │限公司 │南市安平區健康│財罪,處有期徒│
│ │ │之物品交易設│轉帳29,985│700- │路3段10號全家 │刑壹年貳月。 │
│ │ │定分期有誤,│元、9,985 │0000000000000 │超商ATM提款2次│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自稱郵局客服│元(合計 │ │20,000元(合計│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39,970元)│ │提款40,000元)│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 │新臺幣柒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38│林瑞燕│105年8月15日│(1)105年8 │葉冠朗 │(1)105年8月15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接獲歹徒訛稱│月15日22時│合作金庫商業銀│日22時50、52分│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網路購買之物│46分無摺存│行帳號: │許在臺南市安平│財罪,處有期徒│
│ │ │品交易設定分│款29,985元│006- │區慶平路191號 │刑壹年肆月。 │
│ │ │期有誤,自稱│(2)105年8 │0000000000000 │高雄銀行臺南分│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客服人員告知│月15日23時│ │行ATM各提款 │張、手機壹支均│
│ │ │解除分期付款│13分無摺存│ │20,000元、 │沒收之。 │
│ │ │之詐編手法 │款30,000(│ │16,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含手續費15│ │(2)105年8月15 │新臺幣貳仟玖佰│
│ │ │ │元)元 │ │日23時18分至20│參拾玖元沒收,│
│ │ │ │(3)105年8 │ │分許在臺南市安│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月16日00時│ │平區建平路227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4分匯款 │ │號統一超商期建│行沒收時,追徵│
│ │ │ │29,985元 │ │店ATM各提款 │其價額。 │
│ │ │ │(4)105年8 │ │20,000元、 │ │
│ │ │ │月16日00時│ │10,000元 │ │
│ │ │ │29分無摺存│ │(3)105年8月16 │ │
│ │ │ │款30,000( │ │日00時10分在臺│ │
│ │ │ │含手續費15│ │南市安平區健康│ │
│ │ │ │元)元 │ │路3段10號全家 │ │
│ │ │ │(5)105年8 │ │超商ATM提款 │ │
│ │ │ │月16日00時│ │20,000元、 │ │
│ │ │ │52分無摺存│ │10,000元 │ │
│ │ │ │款27,000( │ │(4)105年8月16 │ │
│ │ │ │含手續費15│ │日00時34分至 │ │
│ │ │ │元)元(共│ │36分許在臺南市│ │
│ │ │ │計146,970 │ │安平區健康三街│ │
│ │ │ │元) │ │23 5號全家超商│ │
│ │ │ │ │ │ATM 提款20,000│ │
│ │ │ │ │ │元、10,000元 │ │
│ │ │ │ │ │(5)105年8月16 │ │
│ │ │ │ │ │日01時23分至24│ │
│ │ │ │ │ │分許在臺南市安│ │
│ │ │ │ │ │平區文平路462 │ │
│ │ │ │ │ │號統一超商ATM │ │
│ │ │ │ │ │提款20,000元、│ │
│ │ │ │ │ │7,000元(合計 │ │
│ │ │ │ │ │提領153,000元 │ │
│ │ │ │ │ │) │ │
├─┼───┼──────┼─────┼───────┼───────┼───────┤
│39│陳俞帆│105年8月22日│(1)105年8 │王勝宏 │105年8月22日18│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33分接獲│月22日18時│中華郵政股份有│時41分至42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25分ATM轉 │限公司帳號: │在臺南市安平區│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帳21,697元│700- │育平路333號台 │刑壹年貳月。 │
│ │ │易設定分期有│(2)105年8 │00000000000000│南育平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誤,自稱客服│月22日18時│ │各提款60,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告知解除│32分ATM轉 │ │、37,000元(合│沒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帳15,532元│ │計97,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共計37, │ │ │新臺幣柒佰肆拾│
│ │ │ │229元) │ │ │肆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40│張能翔│105年8月22日│(1)105年8 │ │105年8月22日18│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17分接獲│月22日18時│ │時47分至48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42分ATM轉 │ │在臺南市安平區│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帳13,212元│ │育平路333號育 │刑壹年貳月。 │
│ │ │易設定分期有│(2)105年8 │ │平郵局ATM各提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誤,自稱第一│月22日18時│ │款13,000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銀行客服人員│44分ATM轉 │ │36,000元(同附│沒收之。 │
│ │ │告知解除分期│帳6,412元 │ │表編號2李妙如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付款之詐騙手│(共計19, │ │提領部份(2)) │新臺幣參佰玖拾│
│ │ │法 │624元) │ │ │貳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41│張瀚陽│105年8月22日│(1)105年8 │黃晴飲 │105年8月22日19│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56分接獲│月22日19時│中華郵政股份有│時55分至59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49分ATM轉 │限公司帳號: │在臺南市安平區│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帳28,985元│700- │永華三街6號號 │刑壹年貳月。 │
│ │ │易設定分期有│(2)105年8 │00000000000000│臺南新南郵局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誤,自中華郵│月22日19時│ │ATM 提款30,900│張、手機壹支均│
│ │ │政客服人員告│53分ATM轉 │ │元 │沒收之。 │
│ │ │知解除分期付│帳985元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款之詐騙手法│(3)105年8 │ │ │新臺幣陸佰拾捌│
│ │ │ │月22日19時│ │ │元沒收,於全部│
│ │ │ │55分ATM轉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帳985元(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共計30,955│ │ │時,追徵其價額│
│ │ │ │元) │ │ │。 │
├─┼───┼──────┼─────┤ ├───────┼───────┤
│ │ │105年8月22日│⑴105年8月│ │(1)105年8月22 │洪嘉隆犯三人以│
│42│陳靖凱│18時9分許接 │22日21時17│ │日21時27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詐騙電話,│分ATM轉帳 │ │臺南市安平區永│財罪,處有期徒│
│ │ │以「假拍賣購│19,885元 │ │華三街6號號台 │刑壹年貳月。 │
│ │ │物」詐騙手法│⑵105年8月│ │南新南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佯稱因作業│22日22時00│ │提款19,000元、│張、手機壹支均│
│ │ │人員疏失誤設│分ATM轉帳 │ │900元 │沒收之。 │
│ │ │大筆客戶,造│29,985元 │ │(2)105年8月22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成被害人帳戶│⑶105年8月│ │日22時06分許在│新臺幣壹仟伍佰│
│ │ │款項會遭連續│22日22時11│ │臺南市安平區文│玖拾柒元沒收,│
│ │ │扣款,需前往│分ATM轉帳 │ │平路405號全家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自動櫃員機操│29,985元 │ │超商ATM提款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作取消。 │(共計79, │ │20,000元 │行沒收時,追徵│
│ │ │ │855元) │ │(3)105年8月22 │其價額。 │
│ │ │ │ │ │日22時07分許在│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文│ │
│ │ │ │ │ │平路405號全家 │ │
│ │ │ │ │ │超商ATM提款 │ │
│ │ │ │ │ │20,000元 │ │
│ │ │ │ │ │(4)105年8月22 │ │
│ │ │ │ │ │日22時17分許在│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永│ │
│ │ │ │ │ │華三街6號臺南 │ │
│ │ │ │ │ │新南郵局ATM提 │ │
│ │ │ │ │ │款20,000元(合│ │
│ │ │ │ │ │計提領79,900元│ │
│ │ │ │ │ │) │ │
├─┼───┼──────┼─────┼───────┼───────┼───────┤
│43│陳靖凱│陳靖凱於附表│⑴105年8月│合作金庫 │105年8月23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編號42所示時│23日18時56│006- │時5、6分許在臺│上共同犯詐欺取│
│ │ │間遭到詐騙後│分許ATM匯 │0000000000000 │南市中西區南門│財罪,處有期徒│
│ │ │,詐騙集團復│款29,985元│ │路93號南門郵局│刑壹年貳月。 │
│ │ │以若欲取回遭│⑵105年8月│ │ATM各提款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詐騙款項,則│23日18時58│ │20,005元、 │張、手機壹支均│
│ │ │需依其指示操│分許ATM 匯│ │12,905元(合計 │沒收之。 │
│ │ │作提款機,使│款29,985元│ │提32,91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陳靖凱陷於錯│⑶105年8月│ │ │新臺幣陸佰伍拾│
│ │ │誤而於右列時│23日19時1 │ │ │捌元沒收,於全│
│ │ │間前往自動櫃│分許ATM匯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員機操作匯款│款29,985元│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⑷105年8月│ │ │收時,追徵其價│
│ │ │ │23日19時3 │ │ │額。 │
│ │ │ │分許ATM匯 │ │ │ │
│ │ │ │款9,985元 │ │ │ │
│ │ │ │(合計 │ │ │ │
│ │ │ │99,940元)│ │ │ │
├─┼───┼──────┼─────┼───────┼───────┼───────┤
│44│陳敏惠│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蔡牧璋 │105年8月30日15│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6時05分接獲│日15時03分│遠東國際商業銀│時34、35、36、│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佯裝為其│郵政跨行匯│行帳號: │39分許在臺南市│財罪,處有期徒│
│ │ │友人的電話並│款轉存 │805- │安平區永華三街│刑壹年陸月。 │
│ │ │於翌日(30日│180,000元 │00000000000000│6號臺南新南郵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再次接獲友│ │ │局ATM分別各提 │張、手機壹支均│
│ │ │人電話欲借款│ │ │款20,000元,共│沒收之。 │
│ │ │,使其陷於錯│ │ │計提領5次(合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誤並臨櫃匯款│ │ │計100,000元) │新臺幣貳仟元沒│
│ │ │至其指定之帳│ │ │ │收,於全部或一│
│ │ │戶之詐騙手法│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5│林美涓│105年8月30日│(1)105年8 │蔡牧璋 │105年8月30日18│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30分接獲│月30日18時│中華郵政股份有│時32、33、56、│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08分跨行存│限公司帳號: │57分許在臺南市│財罪,處有期徒│
│ │ │訂票交易設定│款29,989元│700- │安平區永華三街│刑壹年貳月。 │
│ │ │疏失,自銀行│(1)105年8 │00000000000000│6號臺南新南郵 │扣案金融卡拾壹│
│ │ │客服人員告知│月30日18時│ │局ATM分別各提 │張、手機壹支均│
│ │ │解除網路支付│46分跨行存│ │款20,000元、 │沒收之。 │
│ │ │銀行帳號之詐│款29,985元│ │1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1)105年8 │ │30,000 元、 │新臺幣壹仟柒佰│
│ │ │ │月30日18時│ │26,100元,共計│貳拾壹元沒收,│
│ │ │ │53分跨行存│ │提領4次(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26,123元│ │86,100 元)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合計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86,097元)│ │ │其價額。 │
├─┼───┼──────┼─────┼───────┼───────┼───────┤
│46│羅曉慧│105年12月3日│105年12月3│林怡辰 │105年12月3日16│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4時41分接獲│日16時10分│國泰世華商業銀│時20、21、22分│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行北三重分行帳│許在臺南市安平│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12,985元 │號: │區古堡街62號台│刑壹年貳月。 │
│ │ │易有誤,之後│ │013- │南三信安平分社│扣案金融卡壹張│
│ │ │自稱郵局客服│ │000000000000 │ATM各提款 │、手機貳支均沒│
│ │ │人員告知解除│ │ │13,000 元、 │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2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18,000元(合計│新臺幣貳佰伍拾│
│ │ │ │ │ │51,000元)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47│欒巧凌│105年12月3日│105年12月3│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5時50分接獲│日16時20分│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歹徒訛稱網路│ATM轉帳 │ │ │財罪,處有期徒│
│ │ │購買之物品交│7,212元 │ │ │刑壹年。 │
│ │ │易有誤,之後│ │ │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自稱客服人員│ │ │ │、手機貳支均沒│
│ │ │告知解除分期│ │ │ │收之。 │
│ │ │付款之詐騙手│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法 │ │ │ │新臺幣壹佰肆拾│
│ │ │ │ │ │ │肆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48│郭佳瑀│105年12月3日│105年12月3│ │105年12月3日16│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5時許接獲歹│日16時29分│ │時37、38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徒訛稱網路購│存款匯入 │ │臺南市安平區安│財罪,處有期徒│
│ │ │買之物品交易│29,985元 │ │北路149-1號台 │刑壹年貳月。 │
│ │ │有誤,之後自│ │ │南安平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稱郵局客服人│ │ │各提款20,000元│、手機貳支均沒│
│ │ │員告知解除分│ │ │、10,000元(合│收之。 │
│ │ │期付款之詐騙│ │ │計30,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手法 │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49│柯頤蓁│105年12月2日│105年12月3│卓信州 │105年12月3日17│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48分許接│日16時48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45、46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臨櫃匯款 │限公司帳號: │臺南市安平區安│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150,050元 │700- │北路149-1號台 │刑壹年陸月。 │
│ │ │交易操作有誤│ │00000000000000│南安平郵局ATM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之後自稱郵│ │ │各提款60,000元│、手機貳支均沒│
│ │ │局客服人員告│ │ │、30,000元、 │收之。 │
│ │ │知解除分期付│ │ │30,000元(合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款之詐騙手法│ │ │120,000元) │新臺幣貳仟肆佰│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50│洪佳琳│105年12月4日│⑴105年12 │⑴ │105年12月4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0時15分許接│月4日22時 │郭家瑋 │時34分28秒至42│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24分ATM轉 │彰化商業銀行帳│秒在臺南市安平│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帳20,000元│號: │區文平路462號 │刑壹年肆月。 │
│ │ │交易有誤,之│⑵105年12 │009- │統一超商怡平店│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郵局客│月4日21時 │00000000000000│ATM提款20,000 │、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21、24、28│⑵ │元 │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31分分別│陳敬凱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ATM匯款 │合作金庫帳號 │ │新臺幣肆佰元沒│
│ │ │ │29,985元、│006- │ │收,於全部或一│
│ │ │ │29,985元、│0000000000000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23,985元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15,985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共計119, │ │ │ │
│ │ │ │940元) │ │ │ │
│ │ │ │ │ │ │ │
├─┼───┼──────┼─────┼───────┼───────┼───────┤
│51│鄧羽珊│105年12月4日│105年12月 │陳敬凱 │105年12月4日22│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01分許接│4日21時55 │合作金庫帳號 │時23、24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分銀行存款│006- │臺南市安平區文│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30,000元 │0000000000000 │平路405號全家 │刑壹年貳月。 │
│ │ │交易有誤,之│ │ │超商ATM各提款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郵局客│ │ │20,000元、 │、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 │ │20,000 元、 │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3,600元(合計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43,600元) │新臺幣陸佰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52│黃一祥│105年12月4日│105年12月 │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1時30分許接│4日22時14 │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 │ │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12,798元 │ │ │刑壹年貳月。 │
│ │ │交易有誤,之│ │ │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銀行客│ │ │ │、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 │ │ │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 │新臺幣貳佰伍拾│
│ │ │ │ │ │ │伍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53│温嘉玲│105年12月7日│⑴105年12 │蔣逸儒 │(1)105年12月7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2時15分許接│月7日22時 │合作金庫商業銀│日22時28分至29│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15分ATM轉 │行大湖分行帳號│分許在臺南市安│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帳29,988元│:006- │平區古堡街62號│刑壹年貳月。 │
│ │ │交易有誤,之│⑵105年12 │0000000000000 │臺南三信安平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國泰世│月7日22時 │ │分社ATM各提款 │、手機貳支均沒│
│ │ │華銀行客服人│35分ATM轉 │ │20,000元、 │收之。 │
│ │ │員告知解除分│帳30,000元│ │9,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期付款之詐騙│(共計59, │ │(2)105年12月7 │新臺幣玖佰捌拾│
│ │ │手法 │988元) │ │日23時03分許在│元沒收,於全部│
│ │ │ │ │ │臺南市安平區文│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平路426號統一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超商ATM提款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20,000元(合計│。 │
│ │ │ │ │ │共提領49,000元│ │
│ │ │ │ │ │) │ │
├─┼───┼──────┼─────┤ ├───────┼───────┤
│54│陳育瑩│105年12月7日│105年12月7│ │105年12月7日23│洪嘉隆犯三人以│
│ │ │22時44分許接│日23時02分│ │時04分至05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 │在臺南市安平區│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17,412元 │ │文平路426號統 │刑壹年貳月。 │
│ │ │交易有誤,之│ │ │一超商ATM提款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第一銀│ │ │20,000元、 │、手機貳支均沒│
│ │ │行客服人員告│ │ │8,000元(合計 │收之。 │
│ │ │知解除分期付│ │ │28,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款之詐騙手法│ │ │ │新臺幣參佰肆拾│
│ │ │ │ │ │ │捌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55│林俊男│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林永勝 │105年12月8日17│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7時11分許接│日17時4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52、53分許在│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限公司帳號: │臺南市安平區安│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8,512元 │700- │北路149-1號安 │刑壹年。 │
│ │ │交易有誤,之│ │00000000000000│平郵局ATM各提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合作金│ │ │款8,000元、900│、手機貳支均沒│
│ │ │庫銀行客服人│ │ │元(合計8,900 │收之。 │
│ │ │員告知解除分│ │ │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期付款之詐騙│ │ │ │新臺幣壹佰柒拾│
│ │ │手法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56│陳易萱│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莊慶忠 │⑴105年12月8日│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9時47分許接│日20時3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21時03分許在台│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限公司帳號: │南市安平區永華│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9,123元 │700- │路2段532號統一│刑壹年。 │
│ │ │交易有誤,之│ │00000000000000│超商ATM提款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郵局客│ │ │20,000元 │、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 │ │⑵105年12月8日│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21時04分許在台│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南市安平區永華│新臺幣壹佰捌拾│
│ │ │ │ │ │路2段532號統一│貳元沒收,於全│
│ │ │ │ │ │超商ATM提款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20,000元(合計│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40,000元)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57│朱妍潔│105年12月8日│⑴105年12 │ │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9時57分許接│月8日20時 │ │ │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42分ATM轉 │ │ │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帳29,987元│ │ │刑壹年貳月。 │
│ │ │交易有誤,之│⑵105年12 │ │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台新銀│月8日20時 │ │ │、手機貳支均沒│
│ │ │行客服人員告│44分ATM轉 │ │ │收之。 │
│ │ │知解除分期付│帳14,98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款之詐騙手法│⑶105年12 │ │ │新臺幣捌佰元沒│
│ │ │ │月8日20時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46分ATM轉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帳11,537元│ │ │宜執行沒收時,│
│ │ │ │(共計 │ │ │追徵其價額。 │
│ │ │ │56,506元)│ │ │ │
├─┼───┼──────┼─────┼───────┼───────┼───────┤
│58│王珮倫│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廖季展 │105年12月8日21│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8時00分許接│日21時24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38分許在臺南│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限公司帳號: │市安平區健康三│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之物品│6,034元 │700- │街235號全家超 │刑壹年。 │
│ │ │交易有誤,之│ │00000000000000│商ATM各提款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郵局客│ │ │20,000元、 │、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 │ │6,000 元、 │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10,000元(合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36,000元) │新臺幣壹佰貳拾│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59│伍芷瑩│105年12月29 │105年12月 │蔡勝河 │105年12月29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日16時43分許│29日18時59│華南商業銀行帳│19時09分至10分│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接獲歹徒訛稱│分ATM轉帳 │號: │許在臺南市安平│財罪,處有期徒│
│ │ │網路購物交易│20,012元 │008- │區慶平路191號-│刑壹年貳月。 │
│ │ │簽收錯誤,之│ │000000000000 │高雄銀行ATM各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後自稱郵局客│ │ │提款20,000元、│、手機貳支均沒│
│ │ │服人員告知解│ │ │18,000元(合計│收之。 │
│ │ │除分期付款之│ │ │38,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詐騙手法 │ │ │ │新臺幣肆佰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0│陳虹樺│105年12月29 │105年12月 │ │105年12月29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日16時00分許│29日19時11│ │19時17分許在臺│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接獲歹徒訛稱│分ATM轉帳 │ │南市安平區慶平│財罪,處有期徒│
│ │ │網路購買之物│16,510元 │ │路80號全家超商│刑壹年貳月。 │
│ │ │品交易有誤,│ │ │ATM各提款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之後自稱銀行│ │ │10,000 元、 │、手機貳支均沒│
│ │ │協理告知解除│ │ │6,000元(合計 │收之。 │
│ │ │分期付款之詐│ │ │16,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騙手法 │ │ │ │新臺幣參佰貳拾│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61│張益泉│105年12月29 │105年12月 │ │105年12月29日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日19時09分許│29日19時28│ │19時32分許在臺│上共同犯詐欺取│
│ │ │接獲歹徒訛稱│分ATM轉帳 │ │南市安平區慶平│財罪,處有期徒│
│ │ │網路購買之物│29,987元 │ │路191號高雄銀 │刑壹年貳月。 │
│ │ │品交易有誤,│ │ │行臺南分行ATM │扣案金融卡壹張│
│ │ │之後自稱合作│ │ │各提款20,000元│、手機貳支均沒│
│ │ │金庫銀行客服│ │ │、10,500元(合│收之。 │
│ │ │人員告知解除│ │ │計30,5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分期付款之詐│ │ │ │新臺幣伍佰玖拾│
│ │ │騙手法 │ │ │ │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62│蔡憶珊│105年8月2日 │105年8月2 │莊家和 │105年8月2日21 │洪嘉隆犯三人以│
│ │ │19時51分許接│日21時4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時50分至54分許│上共同犯詐欺取│
│ │ │獲歹徒訛稱網│ATM轉帳 │限公司帳號: │在彰化縣田尾鄉│財罪,處有期徒│
│ │ │路購買交易作│23,985元 │700- │光復路二段752 │刑壹年貳月。 │
│ │ │業疏失,導致│ │0000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田尾│扣案金融卡拾壹│
│ │ │消費誤設為分│ │ │店ATM提款 │張、手機壹支均│
│ │ │期轉帳,之後│ │ │20,005元 │沒收之。 │
│ │ │自稱郵局之客│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服人員告知解│ │ │ │新臺幣肆佰元沒│
│ │ │除分期付款之│ │ │ │收,於全部或一│
│ │ │詐騙手法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