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董家均
被 告 王大介
許進安
林國勝
楊塏頡
曾聰林即安定環保企業社
曾献智
林永成
黃文賢
韋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永富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105年度訴字第958號、106年度訴字第247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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