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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鴻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志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羅雲發
被 告 林揚瑲
被 告 楊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指述被告2 人涉犯侵占等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55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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