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重附民,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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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施崇娟
被 告 蘇國明
褚芝晨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易字第40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妨害家庭之事實,且自民國100 年起,被告2 人就不斷對原告提出訴訟,致原告無法工作或是需要往返大陸湖北及臺灣開庭,造成損失,更影響原告名譽,情節重大。

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聲明:被告蘇國明、褚芝晨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等未提出答辯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蘇國明、褚芝晨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05 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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