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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信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林玉芬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李岳竹筠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徐明君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蘇正信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謝叔平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兼
訴訟參加人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甘錫瀅
選任辯護人 邱晃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103年度偵字第12442號、103年度偵字第12874號、104年度偵字第8195號、104年度偵字第8198號、104年度偵字第1260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08號、104年度偵字第13460號、104年度偵字第13790號、104年度偵字第13869號、104年度偵字第14382號、104年度偵字第17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刑。
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宣告刑為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刑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李岳竹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刑為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徐明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刑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謝叔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曾忠信被訴故買贓物部分無罪。
事 實子、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緣曾忠信係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公司營運,惟因悠活渡假公司有增加公司資本之需求,股東又要求曾忠信擔保投資悠活渡假公司能夠獲利,曾忠信遂聽從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沈崑德(已歿)之建議,設立以曾忠信個人權利義務為主體而與悠活渡假公司有關之私帳(即起訴書所稱內帳或B帳,其餘如私帳系統表所載),藉由私帳系統記錄管理那些逃避法令規範的財務,後來私帳系統又演變成為曾忠信取得支配非法資金之工具。
嗣曾忠信等人共同利用「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並藉「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時,曾忠信即係以私帳系統取得支配從悠活渡假公司流出之資金。
茲悉述如下:㈠申請專案補助曾忠信於民國96年間經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人員翁裕盛(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介紹,獲知悠活渡假公司得向經濟部提出「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後,即指示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與李雁文(悠活渡假公司總稽核)為公司跟資策會聯繫申請補助相關事宜。
雙方最終議定由資策會提供撰寫計畫書等服務而協助申請補助款,悠活渡假公司則應將補助款10%給付資策會作為報酬。
資策會人員張國洲(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遂幫忙悠活渡假公司撰寫計畫書,由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7日向經濟部技術處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收件日期為96年10月19日)。
該案後來經權責單位於96年度第7次指導會議中決議通過,核定計畫總經費及補助款各為新臺幣(下同)5750萬元及2300萬元(詳如附表子之1所載),並由經濟部以96年12月17日經科字第09603482010號函通知資策會接續辦理。
資策會乃於96年12月24日正式發函轉知悠活渡假公司核定結果。
㈡浮報執行經費曾忠信於知悉核定結果後即委由李岳竹筠與相關單位(即資策會之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科技公司〉負責人吳世陽、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謝叔平等)協商分配執行經費,並因曾忠信指示要利用浮報經費之方式詐領補助款,而雙欣科技公司及艾瑞克軟體公司也表示願意配合相關作業,另資策會同樣有追求績效即取得補助款10%(230萬元)作為報酬之需求,曾忠信、李岳竹筠、李雁文、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吳世陽、謝叔平等人遂形成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悠活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曾忠信)或第三人(資策會)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均同意浮報經費如附表子之1所載並協同作業。
此外,曾忠信為配合資策會達成當年度績效目標,同意先行支付部分報酬150萬元給資策會,乃由資策會開立不實發票(發票號碼:WW38406278號,品名:96技轉「健康照護行動生理量測應用元件—動化生理訊號搜集元件」等四項成果頭款)佯以技轉名義向悠活渡假公司請款,使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2月21日將150萬元匯入資策會帳戶(戶名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帳號為○○○○○○○○○○○○號、立帳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另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6月11日向資策會申請增加研究項目經審查通過,悠活渡假公司遂又浮報「門鎖操作協定與基本連線功能」之研究經費項目200萬元,受委託研究該項目之鍾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鍾石科技公司)負責人王俊人亦同意配合作帳,遂也參與上開詐欺取財及背信之犯意聯絡,開立不實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供作帳使用。
㈢作帳詐財掏空⒈悠活渡假公司部分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2月1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子之2),約定「乙方(即悠活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等應遵守事項。
曾忠信乃指示相關部門應配合辦理作業,沈崑德與徐明君等人(負責事務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也因而參與上開詐欺取財及背信之犯意計畫。
曾忠信、李岳竹筠、李雁文、沈崑德、徐明君等人為完成上開犯罪計畫,乃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向雙欣科技公司及艾瑞克軟體公司與鍾石科技公司索取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雙欣科技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子之3所載、艾瑞克軟體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子之4所載、鍾石科技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子之5所載),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97年6月25日撥付補助款741萬5000元、97年12月16日撥付補助款741萬4000元、99年11月19日撥付補助款765萬4231元給悠活渡假公司,致悠活渡假公司獲得補助款共2248萬3231元(其中2028萬3231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子之1所載)。
然悠活渡假公司也因將經費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假交易對象再將不實交易部分款項匯入私帳(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子之1所載),致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曾忠信遂因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而獲得2114萬3371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資策會亦因此從悠活渡假公司獲得230萬元(計畫實施前給付150萬元及計畫實施中給付80萬元,即上揭所約定協助申請補助款之報酬230萬元,在此不含悠活渡假公司應給付給資策會之真正技術移轉費用)。
⒉艾瑞克軟體公司部分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鍾石科技公司為配合作業以達上揭目的,均同意虛偽交易並開立不實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營造悠活渡假公司依契約執行「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之假象。
其中,謝叔平為配合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指示艾瑞克軟體公司職員蕭尊仁配合辦理,蕭尊仁遂也參與上開詐欺取財及背信之犯罪計畫,並和謝叔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共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詳如附表子之4所載),讓被告曾忠信等人得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終於順利詐得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
丑、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㈠申請補助緣悠活渡假公司欲向經濟部提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乃於100年10月18日與艾瑞克軟體公司及酷奇思數位園有限公司(下稱酷奇思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
悠活渡假公司為使該研發補助申請案順利通過審議,遂委由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幫忙撰寫「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開發建置階段)」,再由悠活渡假公司於101年4月2日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收件日期為101年4月5日)。
惟因該案審查委員建議該計畫改為先期規劃階段較為妥適,悠活渡假公司最後修正為「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先期規劃階段)」,才經權責單位於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中審查通過,核定補助款為計畫總經費725萬元之40%即290萬元(詳如附表丑之1所載),再由資策會於101年8月14日正式發函轉知悠活渡假公司。
㈡浮報經費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負責人暨計畫主持人)於資策會正式發函轉知前即已獲知該審查結果,先行委由李雁文(悠活渡假公司總稽核暨計畫聯絡人)與相關單位(即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謝叔平、酷奇思公司負責人劉淑芬)協商分配執行經費,並因曾忠信指示要利用浮報經費之方式詐領補助款,而艾瑞克軟體公司及酷奇思公司也表示願意配合,另資策會同樣有藉該申請案追求績效之需求,曾忠信、李雁文、張國洲、楊智翔、謝叔平、劉淑芬等人遂形成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悠活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曾忠信)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最終均同意浮報經費如附表丑之1所載並協同作業,酷奇思公司則因需配合資策會而改列為資策會之下包廠商。
㈢作帳詐財悠活渡假公司於資策會轉知通過審查並與相關單位協商分配執行經費後,於101年10月24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丑之2),約定「乙方(即悠活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等應遵守事項。
曾忠信乃透過李雁文要求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徐明君(職稱為悠活渡假公司財務經理)配合辦理,徐明君因而參與上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取得由艾瑞克軟體公司及資策會所開立不實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並同時使悠活渡假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再由假交易對象將扣除購買不實發票費用(因開立不實發票所支付營業稅等費用)後之金額匯入私帳(資金流向部分如附表丑之1所載、艾瑞克軟體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丑之3所載、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丑之4所載)。
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悠活渡假公司(其中224萬4800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丑之1所載)。
曾忠信則因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而獲得110萬2500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
茲悉載開立不實發票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之事實如下:⒈艾瑞克軟體公司相關部分謝叔平為配合曾忠信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之資產,指示蕭尊仁即艾瑞克軟體公司職員應依悠活渡假公司要求辦理相關事宜,蕭尊仁因而參與上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復與謝叔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三聯式統一發票)後交給悠活渡假公司(詳如附表丑之3所載)。
另曾忠信及李雁文與徐明君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丑之3所載)。
至於悠活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艾瑞克軟體公司之費用89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57萬-68萬=89萬),則直接充作悠活渡假公司依其他契約應給付給艾瑞克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
⒉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相關部分悠活渡假公司向資策會取得不實原始外來憑證(即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統一發票)後,仍須辦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相關作業才能與規定相符。
曾忠信及李雁文與徐明君遂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或王鈺媄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丑之4所載)。
至於悠活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資策會之費用105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78萬-73萬=105萬),則於扣減悠活渡假公司應給付酷奇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補貼款後,輾轉由劉淑芬先後於102年6月20日及102年8月7日,自酷奇思公司帳戶內領出51萬4300元及50萬元交給李雁文,再由李雁文將款項(扣除匯費後分別為51萬4200元及49萬9900元)匯入曾忠信私人帳戶內(詳如附表丑之1所載)。
寅、掏空公司資產—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均係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職務與有無關連性等皆詳如職務身分簡表及以下所載),竟先後透過楊欣勳(即代理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洽談業務之人)要求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共同虛構承攬情事或虛增交易金額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如下:㈠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2月至5月)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遂與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沈崑德(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徐明君(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岳竹筠向楊欣勳詢問可否多開點發票即要求開立假發票之意,然因楊欣勳藉詞敷衍而未答應李岳竹筠配合開立假發票,曾忠信乃親自打電話以補開發票之名義要求楊欣勳配合,楊欣勳再徵得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同意配合開立假發票後,始順利取得假發票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1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5月7日將525萬元匯至元翊設計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即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之配偶、元翊設計公司總會計)從張茂森(即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之父)帳戶將錢分成2筆(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各為200萬元及284萬9970元)匯入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1、2所載)。
㈡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9月)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再次與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沈崑德(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徐明君(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2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9月4日將2筆金額均為262萬5000元之款項,分別匯至由張芝鳳所管理之元翊設計公司帳戶及福樟實業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購買發票費用扣除後之數額匯入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3、4所載)。
㈢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101年2月)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復與徐明君(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3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101年2月22日將123萬1113元匯至張茂森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虛增交易金額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存匯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5所載)。
卯、掏空公司資產—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負責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營運等事務,本應忠實執行職務,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竟虛構承攬情事或虛增交易金額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如下:㈠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員工宿舍等工程)曾忠信同時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負責人及錢山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欲以浮報工程費用(員工宿舍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之方式,透過承包商即錢山營造公司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上開員工宿舍等4項工程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2年9月至94年11月間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錢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及起訴書附表十三所載)給悠活渡假公司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錢山營造公司(如附表卯之1所載),錢山營造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1801萬6774元匯入私帳(計算式如附表卯之1所載),致曾忠信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㈡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兒童旅館等工程)曾忠信同時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負責人及錢山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又欲以浮報工程費用(兒童旅館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工程)之方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上開兒童旅館等3項工程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6年5月至97年8月間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錢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四所載)給悠活渡假公司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錢山營造公司(如附表卯之2所載),錢山營造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1250萬28元匯入私帳(計算式如附表卯之2所載),致曾忠信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辰、掏空公司資產—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六點)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負責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營運等事務,本應忠實執行職務,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浮報工程費用(單車旅館A1區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單車旅館A4區工程、單車旅館A5區工程)之方式,透過承包商即鳳翔建設公司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上開3項工程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7年12月至98年6月間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鳳翔建設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五及起訴書附表十六所載)給悠活渡假公司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鳳翔建設公司(如附表辰之1所載),鳳翔建設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875萬8740元匯入私帳(計算式如附表辰之1所載),使曾忠信得藉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巳、掏空公司資產—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緣悠活渡假公司欲就悠活渡假村兒童旅館整修計畫工程申請補助款,經李岳竹筠交代徐明君整理該工程相關費用明細以後,始發現該工程未支出建築設計費而不利於申請補助款程序。
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及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與徐明君(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均係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曾忠信代表悠活渡假公司與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虛偽簽訂委任合約書,復取得由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之收據後,虛報建築設計費(實領金額+代繳稅金=10萬8000元+1萬2000元=12萬元)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巳之1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99年11月25將10萬8000元匯至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帳戶,再由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將扣除購買發票費用(1萬8000元)後之數額(9萬元)匯入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附表巳之1所載)。
午、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曾忠信、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均係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利用臨海餐廳中央廚房於101年4月25日發生火災之機會,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悠活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曾忠信)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七所載)給悠活渡假公司,並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午之1所載。
除將部分費用支付給假交易對象作為開立不實發票之代價外,其餘金額則由徐明君以代廠商領款之名義取出供曾忠信使用(如附表午之1所載),致曾忠信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曾忠信等人另又利用上開不實發票浮報火災損失修復費用,即虛假捏造「空調箱及盤管」、「空調箱管路更新」、「天花板更新」、「消防更新」等工程項目,填具賠償請求書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嗣經新光產險公司委託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理算賠償金額共為160萬470元,然因悠活渡假公司未完成用印程序致理賠款項迄未撥付。
未、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鋒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潔勁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曾忠信、劉秀美、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陳國銘、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等人,均係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利用天秤颱風於101年8月間侵襲臺灣之機會,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悠活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曾忠信)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及訂購確認單供悠活渡假公司使用,復由潔勁環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據以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未之1所載)。
關於潔勁環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除將部分費用5440元支付給潔勁環保公司作為開立不實發票之代價外,其餘金額65960元則由徐明君以代廠商領款之名義取出供曾忠信使用,致曾忠信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
曾忠信等人另又利用上開報價單、訂購確認單、不實發票浮報風災損失修復費用,即虛捏「發電機維修」及「電瓶自走式掃地機」等修復項目,填具賠償請求書向新光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嗣經新光產險公司委託華信公司理算賠償金額,因資料未全無法理算致理賠款項迄未撥付。
申、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緣悠活渡假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提示兌現由台灣阿信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信農場公司)開立如附表申之1所示支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因該支票帳戶內存款不足,乃通知阿信農場公司董事曾閱蓉該支票即將跳票。
曾閱蓉獲悉此事後立刻要求徐明君(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兼主辦會計人員)將支票抽回以免跳票,徐明君遂轉而指示彭願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理)將支票抽回,惟彭願棠卻因逾作業時間而不能即時將支票抽回。
徐明君只好先從悠活渡假公司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號)領出111萬2000元,將111萬2000元存入阿信農場公司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號)墊付票款。
嗣徐明君於同日下午5時許與曾閱蓉通話商討如何善後,兩人決定先讓悠活渡假公司與阿信農場公司進行假交易以使帳目相符,再取消該筆假交易而由阿信農場公司返還墊款。
曾閱蓉、徐明君、彭願棠乃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徐明君及曾閱蓉分別代理悠活渡假公司及阿信農場公司虛偽簽訂買賣契約(內容如附表申之1所載),營造悠活渡假公司係基於契約將訂金111萬2000元支付給阿信農場公司之假象,俟阿信農場公司資金充足後即依計畫取消該筆假交易,並由阿信農場公司於103年3月3日將111萬2000元匯還給悠活渡假公司。
另為配合完成上開計畫而有進行相關會計作業之必要,徐明君等人復又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申之2所載。
酉、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一點)曾忠信係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公司負責人),明知悠活渡假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交易紀錄不實(如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載),竟於取得其他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基於逃漏稅捐之故意並以悠活渡假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先後將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統一發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4次(各次逃漏稅捐所使用發票及逃漏稅捐金額等均如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未就此聲明異議(註:蔡瑜真律師就事實欄第寅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部分,爭執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即104年7月7日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院卷4第8頁〉,因本院認相關證據業已充足而未引用為證據),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蔡瑜真律師固為被告李岳竹筠辯護稱:「徐明君106年5月23日當庭提出之委任合約書……並非犯罪事實七之合約,屬與起訴內容無關之文件,且徐明君無法交代(誤載為待)取得之來源,其上也無公司用印,何況本案已經發動搜索扣押相關文件,怎會又出現此份文件?此文書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無證據能力」(見院卷10第180頁)云云。
惟「文書證據,如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證據資料者,固與一般『供述證據』無殊,須依傳聞排除法則審究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然如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者,則與一般『物證』無異,得直接以文書證據本身,推論待證事實」(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該委任合約書雖非悠活渡假公司與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正式合約,卻仍可佐證被告徐明君就此部分所為相關陳述(即證人蔡秉璋曾將相關委任合約書傳真給被告李岳竹筠)為真,僅該委任合約書係屬草稿而非雙方後來虛偽簽訂之正式版本而已,故該委任合約書於本案應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並非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事實」作為證據資料之「供述證據」。
辯護人卻認該文書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而無證據能力,顯係有所誤會。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子、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訊據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和謝叔平皆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3第108頁),核與證人吳世陽等人所證述情節相合,除被告曾忠信等人之職務身分暨相關證據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外(按:以下其他犯罪事實〈例如:事實欄第丑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相關職務身分暨證據均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不另予以贅載),復有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續)1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6年12月24日(96)資案字第003663號函1份、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暨WW38406278號發票各1張、Z000000000專案領款申請單瀏覽1份、資策會所寄出信件內容(收件人:沈崑德)1份、資策會內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資策會總號1200589號轉帳傳票1張、資策會總號1201193號收入傳票1張、悠活U化工作會議第四次會議紀錄1份、悠活U化工作會議第五次會議紀錄1份、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1份、經濟部撥款明細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日悠(執)第043號函1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7年7月15日(97)資案字第002211號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1日悠執字第0683號函1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8年7月7日(98)資案字第003628號函1份、合作意願書1份、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合作契約(按:契約所載費用總額與實際執行費用相符合,但此契約未經雙欣科技公司及悠活渡假公司簽章)1份、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ZU55235705號統一發票1張、ZU5523709號統一發票1張、ZU55235774號統一發票1張、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1張、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1張、CU55281349號統一發票1張、DU54400750號統一發票1張、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0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2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4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31號統一發票1張、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1張、KU32618602號統一發票1張、雙欣科技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1張、雙欣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明細表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悠活請款明細)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代開發票)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綜所稅)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悠活計算方式)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綜所稅〈扣資策會〉)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資策會)1張、悠活付款明細表(SHEET3)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6月1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及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各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0617001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6月16日支出220萬15元)1份、雙欣科技公司○○○○○○○○○○○○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6月16日存入220萬元)1份、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6月17日209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17日209萬元)各1張、洪昭南08○○○○○○○○○○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209萬元)1份、存款類取款憑條(97年6月20日5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20日50萬元)各1張、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6月24日50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24日500萬元)各1張、曾忠信○○○○○○○○○○○號帳戶交易明細(97年6月20日50萬元)1份、WA8971155號支票1張、曾忠信○○○○○○○○○○○○○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7年6月24日電匯500萬元)1張、BQ0127425號支票1張、BQ0127426號支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預支申請書(用途說明:預支RFID發行系統暨管理費用予雙欣科技公司)1張、傳真資料(雙欣科技公司傳真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023001號轉帳傳票1張、BU48857352號統一發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024001號轉帳傳票1張、97年10月24日支出簽證單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0月24日115萬3272元)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0月24日56萬2348元)1張、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0月22日EDI轉200萬10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0月22日支出18萬4380元、97年10月23日支出171萬5620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遠程印表系統網路帳戶交易明細表(97年10月22日轉入18萬4380元)1份、匯款申請書(97年10月23日171萬5650元)1張、洪昭南0830051224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金額171萬5620元)1份、存款類取款憑條(97年10月24日171萬5620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0月24日115萬3272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10月24日56萬2348元)各1張、曾忠信0222301627708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7年10月24日電匯115萬3272元)1張、BQ0127460號支票1張、BQ0127465號支票1張、BQ0192360號支票1張、BQ0192350號支票1張、曾忠信○○○○○○○○○○○號帳戶交易明細(97年10月24日56萬2348元)1份、傳真資料(簡翠櫻傳真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114002號轉帳傳票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285萬元)1張、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1月14日EDI轉300萬15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1月14日支出285萬元)1張、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11月14日285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285萬元)各1張、洪昭南08○○○○○○○○○○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285萬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11月14日285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285萬元)各1張、悠活渡假公司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1月14日存入285萬元)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預支申請書(用途說明:U化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雙欣「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2月2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REZ000000000○號一般請購單輸入1張、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2月2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223001號轉帳傳票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2月23日24萬元)及CW41944564號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各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224001號轉帳傳票1張、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6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5萬1030元)各1張、98年2月3日支出簽證單(名稱:地毯草、運費)1張、98年2月3日工程估驗單(合約名稱:單車旅館植栽)1張、98年2月24日支出簽證單(還曾老師轉借牡丹灣)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2月19日EDI轉56萬10元)1張、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2月19日存入56萬元)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2月23日EDI轉130萬10元)1張、洪昭南08○○○○○○○○○○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130萬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12月23日130萬元)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2月23日106萬元)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97年12月23日24萬元)各1張、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2月23日存入24萬元)1張、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12月24日取款24萬元)及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97年12月24日存入金額24萬元)各1張、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2月24日支出80萬元)1張、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12月24日取款80萬元)及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97年12月24日存入金額80萬元)各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98年2月23日借方金額94萬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EDI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表(轉帳金額94萬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2月23日存入94萬元)1張、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8年2月24日取款89萬3000元)及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存入89萬3000元)各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單(98年2月24日匯款89萬3000元)1張、洪昭南08○○○○○○○○○○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8年2月24日收入89萬3000元)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1張(98年2月24日20萬元)、存摺類存款憑條(98年2月24日20萬元)1張、存摺類取款憑條(98年2月24日69萬3000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60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5萬1030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2月24日4萬1970元)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3月5日支出簽證單(名稱:股往-洪昭南)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305002號轉帳傳票1張、98年3月5日支出簽證單(名稱:土銀洪轉付資策會—雙欣)1張、062001011061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8年3月5日支出130萬)1份、洪昭南○○○○○○○○○○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8年3月5日收入130萬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8年3月5日60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3月5日20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3月5日40萬元)1張、吳世陽75○○○○○○○○○○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3月5日存入20萬元)1份、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8年3月5日20萬元)1張、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98年3月5日20萬元)1張、雙欣科技公司75110005155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3月5日存入20萬元)1份、雙欣科技公司75110005155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3月9日支出20萬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遠程印表系統網路帳戶交易明細表(98年3月9日轉入20萬元)1份、JW44580055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01號傳票1張、98年11月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8年11月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雙欣:技術引進費—ZIGBEE定位追蹤演算)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悠活公司75310046599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98年11月5日42萬元)1份、雙欣科技公司○○○○○○○○○○○○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11月5日存入42萬元)1份、財團法人資訊工程策進會98年12月15日轉帳傳票1張、98年12月14日送款單(沖帳發票號碼:JW44580055)1張、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12月17日存入40萬元)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98年5月21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REZ000000000○號及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各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606001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8年5月21日EDI轉320萬20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8年5月21日EDI轉320萬20元)1張、雙欣科技公司○○○○○○○○○○○○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5月21日存入320萬元)1份、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8年5月22日32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8年5月22日320萬元)各1張、○○○○○○○○○○○○○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5月22日匯款320萬元)1份、台幣一般活存帳戶表(6月2日國內匯出款190萬元)1張、花旗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22匯出匯款歷史資料查詢—明細1張、第一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明細帳(98年6月2日190萬元)1份、紀淵字○○○○○○○○○○435號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第一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明細帳(98年6月4日7萬8619元)、7○○○○○○○○○○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98年6月2日190萬元、98年6月4日7萬8619元)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7月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7年6月2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買杯子的貨款)1張、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0703001號轉帳傳票1張、匯款申請書(97年7月3日46萬950元)1張、97年7月3日支出簽證單(名稱:土銀洪昭南支雙欣科技—吳世陽)1張、ZU25578151號統一發票1張、洪昭南○○○○○○○○○○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7年7月3日收入131萬元)1份、吳世陽75○○○○○○○○○○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7月3日存入46萬950元)1份、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7月4日46萬950元)及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97年7月4日)各1張、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ZU55011514號統一發票1張、ZU55011515號統一發票1張、ZU55011524號統一發票1張、CU54982812號統一發票1張、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1張、GU53107423號統一發票1張、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1張、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6月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7年6月2日預支申請單(艾瑞克系統訂金30%費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6月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97年6月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艾瑞克系統費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4月18日預支申請單(兒童旅館第二期付款)1張、存摺類存款憑條(97年6月4日180萬元)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0604001號轉帳傳票1張、支出簽證單(名稱:YOHO支艾瑞克扣5%稅+匯費等)1張、支出簽證單(名稱:……蘇雅君240萬10%)1張、匯款申請書(97年6月4日105萬2880元)1張、97年5月14日支出簽證單1張、97年5月16日支出簽證單1張、97年4月30日應付票據明細表1張、支票存款送款簿(97年6月4日9萬7850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4日)各1張、匯款申請書1張(97年6月4日107萬9770元)、悠活渡假公司009001198447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6月2日EDI轉183萬10元)1張、悠活渡假公司009001198447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6月3日EDI轉122萬10元)1張、悠活渡假公司009001198447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7年6月2日EDI轉183萬10元、97年6月3日EDI轉122萬10元)1張、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97年6月3日174萬2857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3日174萬2827元)各1張、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97年6月4日116萬1905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6月4日116萬1875元)各1張、臺灣土地銀行97年6月應解匯款簿1張、洪昭南0830051224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7年6月3日收入174萬2827元、97年6月4日收入116萬1875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6月4日3萬8729元)1張、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6月4日285萬2910元)1張、存摺類存款憑條(97年6月4日180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6月4日105萬2880元)1張、悠活○○○○○○○○○○○○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7年6月4日收入180萬元)1份、○○○○○○○○○○○○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7年6月4日收入180萬元)1份、AB3660226號支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悠活009031072867號帳戶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6月30日61萬元)1份、悠活○○○○○○○○○○○○號帳戶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9月1日61萬元)1份、AB9087520號支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U化ZIGBEE硬體費用—艾瑞克)1張、Z000000000○4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2月19日EDI轉63萬元10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7年12月19日EDI轉63萬10元)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3月1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8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ZIGBEE中繼站訂金艾瑞克)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1號傳票1張、98年5月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預支申請單(用途:購買U化設備艾瑞克)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508002號轉帳傳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1231007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8年3月13日9萬8010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0○○○○○○○○○○○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8年3月13日EDI轉9萬8010元)1張、艾瑞克軟體公司○○○○○○○○○○○○○○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8年3月13日9萬8000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8年5月6日EDI轉196萬10元)1張、艾瑞克軟體公司○○○○○○○○○○○○○○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8年5月6日196萬元)1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98年5月7日166萬60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5月7日101萬元、98年5月7日65萬元)2張、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8年5月7日30萬50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5月7日30萬)1張、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8年5月8日60萬30元)1張、匯款申請書(98年5月8日60萬元)1張、謝叔平○○○○○○○○○○○○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8年5月8日59萬9860元)1份、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8年5月8日59萬9860元)及匯款申請書(98年5月8日59萬9830元)各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單(98年5月8日59萬9830元)1張、洪昭南08○○○○○○○○○○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8年5月7日收入30萬元、98年5月8日收入60萬元、98年5月8日收入59萬9830元)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份、悠活009031072867號帳戶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8年10月26日21萬3150元)1份、AB9089117號支票1張、艾瑞克軟體公司○○○○○○○○○○○○○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98年10月24日21萬3150元)1份、Z000000000○2號傳票1張、JW44573716號統一發票及98年11月27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支付資策會—98技轉……等乙項成果之授權費)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12月30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90108002號轉帳傳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90111001號轉帳傳票1張、99年1月11日支出簽證單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99年1月11日37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回條(99年1月11日1萬7030元)1張、局帳號01016450241696號存款明細(99年1月11日1萬9726號)1張、第一商業銀行EDI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表(98年12月30日86萬1000元)1份、艾瑞克軟體公司00200102019449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8年12月30日86萬1000元)1份、○○○○○○○○○○○62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月8日轉帳106萬4030元)1份、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9年1月8日106萬403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1月8日69萬7030元)各1張、第一商業銀行交易明細(99年1月8日69萬7000元)1份、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9年1月11日38萬7000元)及存款憑條(99年1月11日37萬元)各1張、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9年1月11日17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1月11日1萬7000元)各1張、曾忠信75330020536號帳戶支票存款明細(99年1月11日37萬元)1份、○○○○○○○○○○○○○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9年1月11日1萬7000元)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90326002號轉帳傳票1張、匯款申請書回條(99年3月26日109萬880元)及存款存根聯(99年3月26日31萬元)各1張、洪昭南75350189528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查詢(99年3月26日109萬850元)1份、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9年3月26日109萬85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3月26日109萬850元)各1張、艾瑞克軟體公司002○○○○○○○○○○○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9年3月26日109萬850元)1份、Z000000000○2號傳票1張、RE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9年6月30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90705001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7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查詢(99年6月30日247萬5216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9年6月30日EDI轉247萬5216元)1張、艾瑞克軟體公司00200102019449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9年6月30日247萬5201元)1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99年7月2日145萬6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7月2日48萬元)各1張、匯款申請書(99年7月2日49萬元)及送款單(99年7月2日48萬元)各1張、取款憑條(99年7月5日47萬3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7月5日47萬元)各1張、艾瑞克0299940005262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7月5日轉帳46萬30元)1份、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9年7月5日46萬3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7月5日46萬30元)各1張、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9年7月5日48萬30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7月5日48萬30元)各1張、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9年7月6日46萬7364元)及匯款申請書(99年7月6日46萬7364元)各1張、謝叔平○○○○○○○○○○○○○○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9年7月5日47萬30元)1份、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單(99年7月5日47萬元、99年7月5日46萬元、99年7月5日48萬元、99年7月6日46萬7334元)1張、○○○○○○○○○○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細查詢(99年7月5日47萬元、99年7月5日46萬元、99年7月5日48萬元、99年7月6日46萬7334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8年7月12日150萬元)及支票存款送款簿(99年7月12日150萬元)各1張、08305100061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細查詢(99年7月12日300萬元)1份、CXA0692384號支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0612002號轉帳傳票1張、97年6月12日支出簽證單(名稱:支付艾瑞克—資策會技術指導費)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0822001號轉帳傳票1張、97年8月22日支出簽證單(名稱:6636設計費340萬發票TO艾瑞克等)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231004號轉帳傳票1張、應收帳款—股往(21300)調整表1份、WA8988927號支票1張、WA8876532號支票1張、WA8876533號支票1張、○○○○○○○○○○○○○○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97年6月30日100萬1773元、97年8月25日120萬元、97年9月20日119萬8227元)1份、匯款申請書(97年7月2日100萬元)及取款憑條(97年7月2日100萬30元)各1張、取款憑條(97年8月29日120萬元)及存入憑條(97年8月29日120萬元)各1張、取款憑條(97年9月24日12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9月24日140萬元)各1張、取款憑條(97年9月1日12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9月1日119萬9970元)各1張、存摺存款取款憑條(97年9月26日120萬元)及匯款申請書(97年9月26日120萬元)各1張、○○○○○○○○○○○○○號帳戶交易明細表(97年9月1日匯款119萬9970元、97年9月26日120萬元)1份、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鍾石科技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1月1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1114001號轉帳傳票1張、97年11月14日支出簽證單(名稱:鍾石回存悠活11/12付FA扣營業稅及匯費等)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13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1張、支出簽證單(曾老師借款償還)1張、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1月12日EDI轉300萬15元)1份、悠活渡假公司009001198447號帳戶網路銀行明細查詢(97年11月12日EDI轉300萬15元)1張、鍾石科技有限公司147100217135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97年11月12日300萬元)1份、存款取款憑條(97年11月14日300萬元)1張、臺灣土地銀行應解匯款簿(97年11月14日285萬元)1張、洪昭南083005122492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97年11月14日收入285萬元)1份、存摺類取款憑條(97年11月14日265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240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13萬元)1張、匯款申請書(97年11月14日12萬元)1張、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11月14日240萬元)1份、曾忠信○○○○○○○○○○○○○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7年11月14日13萬元)1份(見他2876卷6第11頁、第12頁、交查1482卷2第2頁、第3頁、第4頁至第5頁、第6頁、第7頁、第9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15頁、他2876卷6第90頁至第102頁、第9頁、第70頁至第71頁、第72頁、第73頁至第78頁、第79頁、交查1482卷2第18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第35頁、第36頁、第37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第42頁、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47頁、第50頁、第51頁、第54頁、第55頁、第56頁、第57頁、第58頁、第59頁、第60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7頁、第99頁、第101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第108頁、第109頁、第110頁、第130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4頁、第136頁、第137頁、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46頁、第147頁、第148頁、第149頁、第150頁、第151頁、第152頁、第153頁、第154頁、第155頁、第156頁、第157頁、第169頁、第171頁、第174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78頁、第179頁、第180頁、第181頁、第182頁、第183頁、交查1482卷3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71頁、第72頁、第74頁、第75頁、第77頁、第79頁、第80頁、第81頁、第84頁、第85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第94頁、第95頁、第97頁、第98頁、第99頁、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0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14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8頁、第119頁、第120頁、第124頁、第125頁、第128頁、第129頁、第135頁、第136頁、第137頁、第138頁、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5頁、第149頁、第153頁、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58頁、第160頁、第161頁、第162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5頁、交查1482卷4第44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第52頁、第55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5頁、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69頁、第70頁、第71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74頁、第75頁、第110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19頁、第121頁、第123頁、第124頁、第125頁、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第16頁、第19頁、第20頁、第21頁、第22頁、第27頁、第32頁、第34頁、第42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第54頁、第55頁、第59頁、第60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69頁、第70頁、第71頁、第72頁、第73頁、第78頁、第79頁、第80頁、第82頁、第83頁、第84頁、第85頁、第86頁、第87頁、第88頁、第89頁、第90頁、第92頁、第97頁、第99頁、第102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9頁、第110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第121頁、第124頁、第125頁、第130頁、第133頁、第134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1頁、第152頁、第154頁、第155頁、第156頁、第157頁、第160頁、第161頁、第163頁、第164頁、第165頁、第166頁、第167頁、第168頁、第172頁、第175頁至第181頁、第183頁至第184頁、第185頁、第188頁、交查1482卷6第4頁、第6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26頁、第27頁、第28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第34頁、第36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第45頁、第47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第54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0頁、第61頁、第62頁、第63頁、第64頁、第65頁、第66頁、第69頁、第70頁、第71頁、第72頁、第73頁、第74頁、第75頁、第110頁、第111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21頁、第122頁、第126頁、第127頁、第128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3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8頁至第139頁、交查1482卷7第4頁、第5頁、第7頁、第8頁、第11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9頁、第20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8頁、第29頁、第30頁、第31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第35頁、第36頁)可稽。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供述及證人李雁文等人證述如下:㈠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⒈被告曾忠信於調查中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於84年間成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是否認識洪昭南?關係?)我認識洪昭南,他是悠活公司的股東,是我創業的夥伴」(見偵7081卷1第13頁至第18頁)等語。
⒉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當初悠活公司在財務規畫時,當時悠活公司的營運資金不足,需要我張羅,財務主管沈崑德建議這樣處理。
(你所謂的這樣處理是什麼意思?)就是有AB帳……(你是悠活公司的負責人?)對……A、B帳的設置應該是10來年,公司是從興建就被拖延很久,是興建後段,應該是開始營運後才開始設置A、B帳……(設置A、B帳的動作你有同意?)有,我有同意」(見偵7081卷2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⒊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一計畫)這個計畫是否有印象?)有,我是擔任計畫主持人……(是資策會的誰來找你們的?)張國洲和一個姓翁的主任。
(是否為翁裕盛?)是……(當時你的職稱?)董事長。
(當時你有無兼總經理?)有。
(資策會來找悠活是何時的事?)時間很久了,應該在96、97年左右……(談論完成後,你說資策會要協助你們完成上開第一計畫,資策會幫了你們什麼?)我了解的是要協助我們撰寫第一計畫的計畫書,還有像RFID的,還有中間U化裡的技術內容等。
(據調查,有關第一計畫的計畫書是張國洲寫的?)是……(上開『樂活長住U畫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有雙欣公司和艾瑞克公司是誰找來的?)艾瑞克公司是我們本來的資訊廠商,另外我不認識雙欣公司,是有一次資策會的人,是誰我忘了,應該講說雙欣公司可以幫我們解決一些資訊間題……(上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內的預算估算是誰製作的?)我知道我們公司參與的人是李雁文和李岳竹筠。
(參與是何意?)就是他們2人算是我們公司的主要窗口。
(但你是計畫主持人,你沒有參與預算估算?)應該是李雁文和李岳竹筠去談很細的作業後,最後才跟我報告……(你知道這個計畫案中的協力廠商實際需要費用為多少?)我只知道我們有浮報……(你說有浮報,那浮報多出來的金額怎麼處理?)就轉到公司的B帳。
(這個金錢流向的方式是何時、跟何人決定的?)一開始財務人員有跟我建議,那時的財務人員應該是沈崑德或李岳竹筠給我建議的……(你在96年12月21日會付上開150萬,是否是因為資策會的人跟你說他們有業績上的壓力,要你先付款?)李雁文後來有跟我提到這件事……(提示悠活U化工作會議第五次會議),這次會議中,悠活的代表有發言表示『曾老師希望550萬軟體費用由雙欣、艾瑞克、資策會,依照比例分配,細節部分自行協調』,何意?)這次會議我沒有參與。
(但會議記錄中有提到的曾老師,應該是指你?)是……(提示103年9月24日上午李岳竹筠訊問筆錄第3頁,李岳竹筠表示就150萬部分,是你跟他說要付150萬給資策會,所以悠活公司就付款了,意見?)是我指示的……(提示103年9月24日下午李岳竹筠訊問筆錄,李岳竹筠表示就上開第五次會議中,當天發言的悠活代表是李岳竹筠,他說是依你的意思才這麼說,意見?)……李岳竹筠代表公司,我應該有概括授權。
(你確定你有概括授權李岳竹筠?)李岳竹筠講的那句話我沒有印象,但李岳竹筠代表公司去做這個個案,我一定是有概括授權……(提示發票字軌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發票。
據調查,雙欣公司在97年6月12日、6月16日、10月20日、11月12日分別開立提示之4張發票,金額含稅分別為120萬、100萬、200萬、300萬,最後上開4筆交易在雙欣公司取得8%的發票代價後,全部回流到悠活公司的B帳內,都是匯到洪昭南的帳戶內,你是否清楚?)細節不清楚,但這也應該是概括授權的……(但有關申請計畫案後補助款有多的錢下來後,要匯到悠活公司B帳的事,你應該知道?)知道……(剛剛檢察官訊問的150萬給資策會和上開輾轉透過雙欣公司給付資策會的80萬,合計為多少?)230萬。
(這筆230萬剛好跟李雁文所說要給資策會補助款的10%是符合的,且第一筆150萬元的發票在97年資策會來查核時被剔除,之後又剛好透過協力廠商雙欣公司開了80萬元給資策會,你覺得此2事沒有關聯嗎?)這也是概括授權」(見偵12418卷6第148頁至第152頁)等語。
⒋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對U化這個案子,一開始就有浮報預算,也是我同意來做浮報的……(你的意思是有關帳的細節部分,你都不清楚,不需要跟你對?)大原則我會決定,例如決定有浮報的部分,但細節部分不需要經過我。
(何謂細節部分?)就是操作過程……(你決定有浮報跟要浮報的事,一開始是跟誰講的?)李岳竹筠和李雁文」(見偵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⒌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是否除了依照卷內證據可以認為有實際執行的費用之外,其他的費用應該可能都是浮報?因為我們這邊寫的主要是技術委託研究的部分,其他的部分例如你們也有編一些人事、出差等相關項目,因為實際執行由卷裡面可以看得出來,就像艾瑞克公司實際拿了多少,除了這個以外,其他的是不是都是浮報?之前跟曾先生在準備程序時就有問過你,是否按照卷內實際執行費用以外,其他的應該都是浮報?)應該是……(按照卷內資料,本來講的報酬是10%,2300萬元的10%是230萬元,前面有付150萬元,中間有透過一些交易付了80萬元,另外還有兩筆,一筆是40萬元,沒有含稅,其實實際上一開始是匯了42萬元,還有另外一筆是20萬元,關於後面的兩筆,42萬元、20萬元轉出去這兩筆是真正的技術費用嗎?還是後來資策會追加要求的寫計畫書的報酬?按照卷裡面的資料看起來,似乎是真正的技術費用?)對」(見院卷13第110頁)等語。
㈡被告李岳竹筠所供述內容⒈被告李岳竹筠於調查中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89年至100年間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擔任財務副總,100年8月退休……(妳擔任悠活公司財務副總,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負責業務為何?)悠活公司位於屏東縣○○鎮○里路○○○○○○○○○○號,我上班的地點就位於該址,我是財務部最高主管,負責綜理財務部所有業務,包括財務會計、做帳及資金規畫運用等業務;
另外我也協助公司引進一套適合飯店業使用的電腦系統,以利公司日常營運能夠資訊化,方便管理,我名義上雖然是財務副總,但我進公司當時,公司的各項業務很零亂,並沒有系統化的管理,所以我還有幫忙整理倉儲、接待客戶的前檯業務、人事等業務。
(任職悠活公司期間,直屬主管是誰?部屬有誰?)我的直屬主管就是現在悠活公司負責人曾忠信,我的部屬有財務經理沈崑德(任職期間約自89年至98年,已歿)、財務主任徐明君、吳秀玲(職稱我不記得)、財務稽核彭願棠等人……(根據曾忠信、徐明君供稱,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A帳是悠活公司的外帳,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妳是否知情?)我認為貴處人員所說的內帳應該是指曾忠信私人的帳,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所指為何?包含哪些帳務項目?)據我所知,包括曾忠信個人向悠活公司借貸的款項等等,以及他向其他公司往來的款項等等……(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曾忠信是否有請悠活公司財務部人員幫忙作帳?)有的,曾忠信是請財務經理沈崑德及財務主任徐明君幫他作他私人的帳……(是否認識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是在96年間因為承辦『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下稱樂活U計畫),才與資策會有業務上的往來,印象中我曾經跟資策會臺北辦事處的聯絡窗口陳以玲及資策會高雄辦事處的張國洲接洽過,有關該樂活U計畫我主要是與張國洲聯絡,聯絡事項包括我們在該計畫的規畫與執行階段遇到的困難、安排評審委員開會的時間、地點及現場勘查等事宜,至於陳以玲,我只有見過她一次面,她曾陪評審委員到悠活公司來確認該計畫執行的進度。
(是否認識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雙欣公司是承攬樂活U計畫的廠商之一,我的印象中雙欣公司是資策會所介紹的,但是資策會何人所介紹的,我不記得了。
當時我是與雙欣公司的『吳總』(名字我不清楚)聯繫,內容是有關雙欣公司承攬的項目花費若干,以及雙欣公司提供何種設備及技術來推行該計畫等等。
(是否認識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6636公司的負責人是紀淵字,該公司是曾忠信介紹給雙欣公司……(是否認識就事設計有限公司〈現:就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就事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印象中曾忠信也有找就事公司來參與……(是否認識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是因為89年間悠活公司要引進電腦系統來管理時,才認識艾瑞克公司的謝叔平,之後悠活公司要申請樂活U計畫,我就主動與謝叔平接洽,看他是否有能力承接該計畫有關電腦設備及軟體維護的部分,謝叔平評估後表示有能力並且有意願承攬該計畫,因此該公司也是樂活U計畫的合作廠商之一。
(提示:96.10.19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9日向經濟部『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送件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妳是否為計畫聯絡人?)是的。
(計畫聯絡人主要工作內容為何?)我主要負責聯絡開會事宜及綜整計畫執行相關事宜……(該計畫主要參與人員?分工情形?)除了曾忠信及我之外,當時悠活公司稽核人員李雁文有幫忙繕打該計畫,而財務部的沈崑德及徐明君在計畫執行過程中則負責製作相關支出憑證,並向經濟部技術處核銷請領款項。
(申請時提出的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該樂活U計畫涉及的無線射頻辨識(RFID)系統有相當專業性及技術性,我們悠活公司本身並沒有專業能力撰寫這樣的計畫,所以當時是由資策會高雄辦事處承辦人張國洲技術幫忙撰寫的,該計畫內容九成都是張國洲撰寫的,該計畫由曾忠信定稿後,再以悠活公司的名義提出給資策會及評審委員會去進行審議。
(妳與張國洲如何認識?交往情形為何?)一開始悠活公司並不知道有這樣的管道向經濟部技術處來申請補助,當時是一位資策會專門跑外面廠商的業務翁先生(名字我不記得了)主動前來拜訪曾忠信,並將申請補助的管道提供給曾忠信知道……因為翁先生也沒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方面的專業能力,所以他後來指派張國洲及辦公室同仁來悠活公司推介這樣的補助計畫,因此公司才會提出申請……(張國洲除了幫忙撰寫樂活U計畫的文稿外,有無幫忙編製及估算所需經費?)張國洲僅有幫忙撰寫樂活U計畫的文稿,並建議我們公司的電腦軟硬體部分都需要大幅度的改善而已,至於編製及估算所需經費是我們財務部負責的,他並沒有協助該部分。
(提示:資策會96.12.24函。
該計畫經經濟部技術處審查後,核定經費情形?)該計畫經經濟部技術處審查後,核定的補助款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
(提示:97年2月『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計畫書節本。
這是否為經濟部技術處審查通過計畫總經費為5750萬元,補助40%,補助款2300萬元後,悠活公司提出給經濟部技術處的修正後計畫書?)是的……(其中『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0元、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總金額624萬2000元,補助款249萬7000元,自籌款374萬5000元,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總金額132萬6000元,補助款53萬元,自籌款79萬6000元,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總金額1990萬元,補助款796萬元,自籌款1194萬元,內容分別為何?)『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項目,資策會當時向我們表示,必須自行以自籌款支應,補助款不涵蓋該項目,加上計畫會用到的耗材我們很難依照資策會的標準去舉證,所以當時並沒有編列該項目的費用;
至於『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及『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的支出細項則如同貴處提示資料的107頁至110頁所列。
(當時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對象已經確定了嗎?)是的,計畫書送審時就已經確定委託雙欣公司及艾瑞克公司來承攬……當初沈崑德之所以會來擔任悠活公司財務經理,就是悠活公司董事及大股東決議的,因為董事及大股東也都清楚曾忠信有一套私人的帳,該部分的帳務很亂,沈崑德擔任財務經理的其中一項工作就是負責管理曾忠信私人的帳……(提示:厚悠公司97.06.17編號970617001號傳票。
這套傳票是妳覆核?)是我覆核的沒錯……(這張傳票登載,借方:『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雜費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
貸方:『應付帳款-股往A預付費用-雙欣科技(6/16)』2200000元,是何意思?)該傳票是指雙欣公司將209萬元匯給悠活公司大股東洪昭南的土銀帳戶,並預扣11萬的營業稅(即220萬乘以5%營業稅)……(提示:厚悠公司97.07.03編號970703001號傳票。
這套傳票妳有無覆核?)有的……(吳秀玲在紙上手寫『7/2岳副總來電匯款』,是何意思?)應該是我指示吳秀玲或沈崑德,請他們將前述交易的款項匯給吳世陽帳戶……(提示:厚悠公司97.06.12編號970612002號傳票暨附件、97.08.22編號970822號傳票暨附件。
這二套傳票是否為妳覆核並在支出簽證單簽核?)是的……(上開支出簽證單有傳真經簽核,董事長欄位簽核『曾8/23』,是否係指曾忠信?)是的」(見偵12418卷1第27頁至第33頁)等語。
⒉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你之前是否任職悠活公司?)是,我自89年至100年左右,我現在退休滿3年了。
(你在悠活擔任何職?)財務副總……(你是否知道悠活公司有內外帳?)就我的認知,所謂的內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
(內帳是誰在管?)……沈崑德是在89年以後,董事們才請他來的,因為大股東覺得帳要清楚才可以……(徐明君跟你所謂的內帳有何關係?)徐明君的直接主管是沈崑德,他都跟沈崑德報告,我不是他的直屬長官,所以他很少跟我報告。
(是否知道吳秀玲?)……是管帳的……(資策會不是提供補助費用的單位,為何他們要這麼積極的幫你們聯繫?)真正提供費用的是經濟部技術處,資策會只是協助廠商去做計畫,整個案子在執行過程中,也是要資策會請委員來結案、審查。
(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這個計畫案是誰擬的?)是資策會的張國洲協助我們的計畫,因為我們不會寫這個東西,計畫是張國洲撰寫初稿,由我們修改的。
(你們不是不會寫這個東西,如何修改?)因為資策會不了解我們的環境,所以資策會寫出來後,我們會看他寫出來的東西,然後做一些修正,修正完了以後再去申請……(提示厚悠公司98年5月14日傳票。
何意?)厚悠其實不是一間公司,是曾忠信私人的帳。
(上開厚悠的帳是何意?)這是指曾忠信那裡要給雙欣3%的營業稅……(提示厚悠公司傳票日期97年6月17日之傳票。
上面有一個『岳,6/19』何意?)這是我的字……(提示吳世陽訊問筆錄。
依吳世陽的證述及他們公司內部扣到的記帳資料,就厚悠公司97年6月17日傳票這筆交易,有回流到土銀洪昭南的帳戶,意見?)洪昭南其實是曾忠信的人頭戶」(見偵12418卷1第34頁至第37頁)等語。
⒊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你……擔任財務副總時,有無接觸過『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一計畫〉)有。
(在上開第一計畫中擔任何職位?)協辦,主辦的是曾忠信……(張國洲為何要幫你們寫計畫?)這是他的工作,就我事後的了解,他們有一個業績的壓力,他們也是一個有會計年度,業績要完成多少。
(所以就第一計畫而言,是張國洲的業績?)是……他們的業績是指業務,是指他們一年度要完成多少業務,業務內容就是接受多少廠商的委託,所以在96年間一直在研擬、修整這些東西,他們要求我們付一筆錢給資策會,說要簽一個約,有委託他們協助我們來處理科專案,就是第一計畫。
因為時間太久了,我只記得在96年的12月左右,他有跟悠活簽約,悠活有付約1、200萬給資策會」(見偵12418卷4第40頁至第44頁)等語。
⒋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有無人跟你提到資策會可以收補助款的10%的事?)我不知道,那時到了96年年底,因為一直開會,也都沒有一個決定,到了96年12月間的某一天曾忠信就跟我說資策會那個年度的業績不夠,要我們先繳1、200萬元給資策會,我記得在96年12月份,悠活就付了1、200萬元出去,我記得是200萬以內,資策會也有開發票給我們,那時有簽一個類似委託書的東西,就是我們委託資策會去寫這個文書。
曾忠信說要把錢給資策會,不然資策會那年的業績做不到。
(經調查在96年12月份,確實有一筆150萬的款項由資策會開立發票給悠活,你指的是這筆?)是,資策會有開發票。
(上開150萬怎麼算出來的?)我不知道,是曾忠信跟我說要付150萬給資策會,所以我們就付了。
(你們付給資策會的150萬的科目怎麼列?)他有一個委託書,抬頭我不記得了,有點像是委託他們辦理所謂的U化計畫的申請,詳細的內容我不記得了。
(提示96年12月21日第一銀行匯款單及資策會開立之150萬發票,你所謂的匯款是否是這筆?)是……(你們實際跟資策會買這150萬是什麼?)是買服務,資策會有簽一個簡單的約,服務內容就是要協助悠活來做一些推動科專計畫的案子。
(你當時職稱?)財務副總,當時我上面只有曾忠信而已,曾忠信是董事長兼總經理……(提示第一計畫計畫書第94頁,這裡面有所謂的預算編排表,這個預算是誰編的?)因為剛開始時資策會說補助款是3000萬、自備款是3000萬,資策會說政府的補助可以是50%,在96年12月間,我們把150萬付給資策會後,過了年後的某一天資策會的張國洲在電話中跟我說台北開會結果說補助沒有辦法那麼多,只能有40%,這應該是2300萬,我就說我們錢也付出去了,怎麼辦。
張國洲說他自己把計畫書修改一下,我也不能說什麼,當時時間很緊迫,他來幫我修改,修改後,說真的我也沒辦法把整本計畫看過,我也不知道這麼複雜,在執行時我才覺得上開這2300萬,我們的自備款本來是3000萬,後來自備款變成3450萬,合計是5750萬。
(你的意思是最後確定版本的計畫書是張國洲寫的?)是。
(最初申請計畫的版本是誰寫的?)也是張國洲……(錢要匯回B帳是何人何時知道?)曾忠信說他那裡的帳戶,即B帳,錢也不夠,所以他說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先把這筆錢拿去,所以就請沈崑德和徐明君去處理。
(為何要找雙欣公司來多開這些發票?)因為計畫書內有一些自備款是他要開的」(見偵12418卷6第101頁至第105頁)等語。
⒌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資策會做了什麼事價值150萬?)寫計畫、安排會議程序……(提示97年2月29日悠活U化工作會議第五次會議,依會議記錄,悠活出席的人是你和李雁文,會議中提到『曾老師希望550萬軟體費用由雙欣、艾瑞克、資策會,依照比例分配』,這句是誰講的?)在場的悠活人員中我最大,應該是我講的,但我是依曾忠信的指示……(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傳票編號970617001號,這2筆依證人徐明君所言,就是上述共220萬的發票,上面簽名的人是誰?)是我簽的,他要讓我知道這筆錢有進入到曾忠信的帳戶」(見偵12418卷6第112頁至第114頁)等語。
⒍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就『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時,資策會的人有無跟你們要求寫計畫的費用?)有,因為我們在96年有付一個150萬,所以我以為這150萬是在這10%裡,後面的80萬我沒辦法想起來,我後來想起來這樣加起沒錯。
(當初是誰跟你們說寫上開計畫要10%的費用?)因為當初案子走了一段時間,到了96年底時曾忠信跟我說資策會那年度的業績不夠,所以請我先付150萬給資策會,當初的依據是資策會給我們的一張紙,資策會請款時是有開發票,因為資策會要來跟我們請這個錢。
(提示發票影本,上開資策會跟你們請款的150萬發票是否是以這張去請款?)是。
(有無詢問資策會的人說為什麼發票科目與寫計畫無關?)沒有。
因為我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內有一項這個服務的內容,我以為要用這個名稱來代表。
因為我們做財務的人,我們認為這個是一個代表項目,但我知道這是曾忠信指示要付給資策會的項目」(見偵12418卷7第91頁至第93頁)等語。
⒎被告李岳竹筠於調查中供稱:「(有無請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包括無真正交易完全虛開之統一發票及實際交易人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陸陸參拾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就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就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就事公司〉,卻請雙欣公司代開發票,以作為經濟部技術處補助悠活公司『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下稱U化專案計畫〉核銷之情形?)有的,我受董事長曾忠信指示做上述的事情。
(提示:ZU55235705、ZU55235774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2張統一發票並沒有真實交易,而是以銷售額8%為代價向雙欣公司購買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承前,吳世陽說這2張統一發票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厚悠970617001號會計傳票。
妳97年6月19日覆核傳票時就知道其中209萬元是匯回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是。
(提示:悠活公司REZ000000000○、REZ000000000○號請購單。
這2張採購單上『部門主管』、『財務副總』都是妳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這份傳票是妳於97年7月3日覆核?)是。
(妳明知ZU55235705、ZU55235774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且資金有回流到曾忠信使用帳戶內,妳為什麼要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是我配合曾忠信指示……(提示: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張統一發票也沒有真實交易,而是以銷售額8%為代價向雙欣公司購買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吳世陽說這張統一發票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悠活公司97年10月22日預支申請單。
這張預支申請單是妳於97年10月22日簽准?)是,但後來我將該後續事務交給財務部沈經理辦理……(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這份傳票是妳於97年10月22日覆核?)是……(提示: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張統一發票也沒有真實交易,而是以銷售額8%為代價向雙欣公司購買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吳世陽說這張統一發票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2號會計傳票。
這份傳票是妳於97年11月14日覆核?)是。
(妳明知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為什麼要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合約及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CU55281349、DU54400751、CW41944564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2張雙欣公司開給悠活公司的CU55281349、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50萬元,其中80萬元其實是為了支付資策會代為撰寫U化專案計畫書、申請補助的服務費尾款,所以用資策會開發票給雙欣公司〈CW41944564號,發票金額80萬元〉、雙欣公司再開發票給悠活公司的方式,透過雙欣公司支付給資策會,另外70萬元並沒有實際交易,錢回流到曾忠信實際使用的帳戶內,2張發票卻都拿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吳世陽說這2張CU55281349、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也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悠活公司97年12月18日預支申請單。
這張預支申請單是妳於97年12月18日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REZ000000000○號請購單。
這張採購單上『部門主管』、『財務副總』都是妳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這3份傳票是妳於97年12月19日、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覆核?)是。
(妳明知CU55281349、DU54400751號2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為什麼要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提示:JU53113550、JW44580055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張雙欣公司開給悠活公司的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金額42萬元,其實是資策會與悠活公司間的交易,但為了能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所以用資策會開發票給雙欣公司〈JW44580055發票金額40萬元〉、雙欣公司再開發票給悠活公司的方式,透過雙欣公司支付給資策會,差額2萬元作為雙欣公司代開發票的報酬,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吳世陽說這張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也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悠活公司98年11月3日預支申請單。
這張預支申請單是妳於98年11月3日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這2份傳票是妳於98年11月5日、98年12月4日覆核?)是。
(妳明知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為什麼要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提示: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3張雙欣公司開給悠活公司的統一發票,金額合計320萬元,其實是悠活公司與6636公司間的交易,卻跳開發票,先由6636公司開發票給雙欣公司、雙欣公司再開立同額發票給悠活公司,錢則是悠活公司先匯到雙欣公司,雙欣公司再匯到6636公司,而且悠活公司要求6636公司浮報金額207萬7550元〈含稅〉,差額匯回曾忠信實際使用的帳戶內,雙欣公司開給悠活公司的3張統一發票都拿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吳世陽說這3張統一發票也是妳叫他開的,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提示:悠活公司REZ000000000○、REZ000000000○、REZ000000000○號請購單。
這3張請購單上『主管』、『總經理』都是妳簽准?)是。
但我不是總經理,僅是依據公司流程作簽准。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6、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這2份傳票都是妳於98年5月21日覆核?)是。
(妳明知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為什麼要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謝叔平說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所開立予悠活公司的統一發票,他都是與妳接洽開立,有何意見?)沒有,艾瑞克公司的作法如同雙欣公司。
(有無請艾瑞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以作為經濟部技術處補助悠活公司U化專案計畫核銷之情形?)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
(提示:ZU55011514、ZU55011515、ZU55011524、CU54982812、DU54183481、GU53107423、JU52904807號7張統一發票。
經查,這7張統一發票都是艾瑞克公司開給悠活公司,銷售額總計764萬9667元,但實際交易之銷售額只有270萬元,7張發票卻全額拿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提示:悠活公司97年6月2日、3日預支申請單。
對應ZU55011514、ZU55011515號2張統一發票的這2張預支申請單是妳於97年6月2日、3日分別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ZU55011514、ZU55011515號2張統一發票的這2份傳票是妳於97年7月3日覆核?)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ZU55011524號統一發票的其中這2份傳票是妳於97年6月14日、97年8月16日覆核?)是。
(提示:悠活公司未記日期預支申請單。
對應CU54982812號這張統一發票的這張預支申請單是妳於97年12月19日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CU54982812號統一發票的其中這2份傳票是妳於97年12月19日、98年1月15日覆核?)是。
(提示:悠活公司98年3月13日、未記日期預支申請單2張。
對應DU54183481號這張統一發票的這2張預支申請單也是妳簽准?)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的其中這2份傳票也是妳覆核?)是。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GU53107423號統一發票的這2份傳票也是妳於98年8月19日、98年10月28日分別覆核?)是。
(提示:悠活公司REZ000000000○號請購單。
對應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的這張請購單上『主管』、『總經理』都是妳簽准?)是,但我不是總經理,只是依據流程執行程序。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2、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對應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的這2份傳票也是妳於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30日分別覆核?)是。
(妳明知ZU55011514、ZU55011515、ZU55011524、CU54982812、DU54183481、GU53107423、JU52904807號7張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僅為270萬元,為什麼要在上列會計傳票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依據合約執行辦理。
(提示: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
經查,這張統一發票是艾瑞克公司開給悠活公司,銷售額235萬7334元,但其中50萬4000元卻是艾瑞克公司對悠活公司例行的電腦維護費,無法用來核銷U化專案計畫,所以開立成可以核銷的名目,其他金額則沒有真實交易,發票卻全額拿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時間太久,詳細細節我忘記了。
(提示:悠活公司REZ000000000○○號請購單。
上開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的這張請購單上『部門主管』、『財務副總』都是妳簽准?)是……(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2、Z00000000002號會計傳票。
這2份傳票是妳於99年6月30日覆核?)是。
(妳明知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有名目不實及浮報金額的情形,為什麼要在會計傳票做不實覆核,完成入帳?)我僅依據曾忠信指示依據合約執行辦理。
(提示: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
有無請鍾石科技有限公司開立這張無真實交易的統一發票,用來作為U化專案計畫核銷使用?)有,但我不知道細節如何執行」(見偵12418卷8第109頁至第114頁)等語。
⒏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提示今日調查筆錄,你在筆錄中有關於資策會的計畫核銷、開立發票部分,你說你是依曾忠信指示辦理,曾忠信如何給你指示?)因為他是計畫主持人,計畫出來後,他就說依計畫執行。
(有關以銷售額8%的價格向雙欣公司購買發票的事,曾忠信有具體指示?)有,因為錢都是進他那裡。
(你是每一筆發票都會跟曾忠信指示?或是曾忠信有概括指示?)曾忠信是概括指示,因為我們跟廠商都先簽立合約,我們的合約都是董事長簽過的,所以後面我就把簽過的合約交給財務部去執行,因為我要負責很多東西,所以把合約交給財務部去執行……們給資策會的第1筆150萬是在96年12月,我們總共給資策會230萬元,另外的80萬是透過雙欣付給資策會……(你是請徐明君、吳秀玲、黃欣婕或其他人與廠商聯絡開發票及將錢匯回悠活公司的B帳?)一部分是徐明君、一部分是沈崑德……(黃欣婕呢?)他是財務部助理,我沒有交待他跟別人要發票,我直接對口是徐明君或沈崑德」(見偵12418卷8第201頁至第205頁)等語。
㈢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⒈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
(但是帳冊上的公司名稱都是厚悠?)這是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我是100年9月底才開始接悠活的財務經理,之前財會主管是岳竹筠……(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就這樣做了。
(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
曾忠信土銀東台南及洪昭南另一個帳戶的存摺及印章都不是我保管,我保管的是洪昭南的一銀帳戶存摺,但沒有印章……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
(既然厚悠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你如何分辨什麼要記帳、什麼不用記帳?)之前主管交接給我時,告訴我利息、本金要記帳。
其他的事情董事長曾忠信會告訴我。
(你的意思是只要不是利息、本金,這些例行性事物曾忠信就會告訴你什麼要記什麼不用記?)他會告訴我什麼要記」(見他2876卷1第48頁至第50頁)等語。
⒉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
(何謂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
(這樣用意何在?)省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
(有關厚悠的帳進出,曾忠信是否知道?)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他不清楚。
(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他2876卷1第51頁至第53頁)等語。
⒊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前次偵訊筆錄稱妳是自97年底才接手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前手是吳秀玲,是否屬實?)是的。
前手是吳秀玲。
(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提示:厚悠公司98.05.14編號980514001號傳票暨附件。
該計算表是妳製作?何意?)是我製作的。
合計表是岳竹筠副總叫我做的。
這個合計表上面有記載『副總說』。
(該表『97年代開發票』、『應給付雙欣8%』,何意?)這個我不知道意思,這是岳竹筠叫我計上去的,這個金額我不知道怎麼計算的。
『97年代開發票』是延續之前的,我是按照之前的寫法寫上去的。
『應給付雙欣8%』也是岳竹筠叫我填上去的……(該表『每次回存已扣款』、『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應支付給雙欣的金額』何意?)一開始是不是我做的我已經不記得了,但下面的字是我寫的沒錯,因為這個是97年度跨越至98年度,上面的數字是不是我算出來的我不記得了。
如果是97年底以後我才知道。
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底離開的。
(如果這些數字不是你算的,那麼下面你親自寫的文字,意謂的是?)這個意思是說岳竹筠自己與雙欣確認數字。
然後岳竹筠在98年5月14日再請我匯款給雙欣。
這些數字是誰算的,要看期間。
『應支付給雙欣』的金額,這個欄位的數字應該是我算的,算完後再請岳竹筠確認,岳竹筠確認後在跟雙欣聯繫,在由我匯款給雙欣……(厚悠公司傳票上登載,借方『稅捐結算雙欣97年代開之發票3%營所稅』119,856元,『雜費匯費』30元,貸方『銀行存款匯雙欣營所稅等』119886元,何意?)這個是延續以前的記帳模式,假設是以這個上面97年6月份發票號碼ZU55235705號為例,發票金額120萬元,先除以1點05元還原成未含營業稅金額1142857元,在乘於8%之後就91429元。
(上面所載『每次回存已扣款』之是何意?)應支付給雙欣的,扣掉已支付給雙欣,再扣掉雙欣的進項金額,就會產生應支付給雙欣的金額。
例如以ZU55235705、55235774號『應給付雙欣8%欄位』,數字91429元加上76190元扣除『每次回存已扣款』109960元再扣除『合作廠商開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21950元,就會得到『應支付給雙欣的金額』35709元……(119856元與上開計算表內『應支付給雙欣的金額』一致,98年5月14日妳並在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以『洪昭南』名義匯款119856元至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內,原因?)這是岳竹筠副總指示我的。
(吳世陽是誰?與上開事件有何關係?)岳竹筠叫我跟雙欣聯絡,雙欣應該有告訴我要匯到這個戶頭,我不知道吳世陽是誰,吳世陽應該是雙欣負責人。
我不記得是雙欣的誰跟我講帳號的。
(你都跟雙欣誰聯絡?)他們的會計小姐。
我不知道他們有幾個會計小姐……(提示: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98.05.14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匯款之資金來源,係妳於98年5月14日,自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提款12萬9856元,其中11萬9856元匯至吳世陽,另1萬元匯至李雁文帳戶內,有無意見?)剛才提示給我的傳票,結算的119856元,就是這個匯款的款項。
(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是否為悠活公司內帳使用的其中一個金融帳戶?)上開帳戶是B帳使用的帳戶之一。
(計算表中手寫『副總SAY已跟雙欣確認數字,於5/14匯款至雙欣』,是妳所寫?)是的。
(上開文字中,『副總』指的是誰?整段文字何意?)岳竹筠。
岳竹筠跟雙欣確認數字在98.5.14號匯款給雙欣的意思……(上開購買統一發票事宜,悠活公司由誰與雙欣公司何人洽談?)是岳竹筠跟雙欣洽談的。
雙欣會將發票寄到我們的財務部,我們與雙欣合作的案件,是在研發一個可以感應開門的手把,統一發票應該是財務人員在處理,這個資策會的案件是由岳竹筠在主導,他會叫負責『應付帳款』的會計小姐承作,核報給資策會的部分,是李雁文在做……(提示:厚悠公司97.06.17編號970617001號傳票。
這張傳票由誰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簽核『岳6/19』指的是誰?)因為有一段交接期間,所以我不確定是不是吳秀玲製作的,『岳6/19』是岳竹筠複核。
(傳票上登載,借方:『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雜費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A預付費用-雙欣科技(6/16)』2200000元,何意?)這張傳票不確定是誰製作的,但依我現在來看是指入雙欣匯款到洪昭南土地銀行戶頭209萬……(提示:悠活公司2008年6月16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立帳支付雙欣公司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同日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這張傳票是總出納製作的,要看97年度的總出納是誰,這張傳票是由誰製作的話,要看傳票號碼第一個英文數字,若是E就是總出納,D就是應付帳款,A就是收入稽核製作、B是可能是應付帳款也有可能是總出納,C的話是成本控制,G是總帳。
P164反(雙欣公司於97年6月17日匯回209000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B帳同日編號970617001號傳票借方登載:『銀行存款雙欣科技人土顏昭南』209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這是同一筆金額……(提示:厚悠公司97.10.24編號971024001號傳票暨附件,這張傳票登載,借方『銀行存款A預付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轉1627』1153272元,『銀行存款A預付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轉02053』562348元,貸方『銀行存款土銀洪昭南支票款』1715620元,何意?)97年10月22日時,悠活匯款給雙欣(匯款金額要查公司帳)然後97.10.23號雙欣再匯款給洪昭南171萬5620元。
本張傳票應該還有一張97年10月23日傳票,上面應該會有『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股往』應付股往就是應付股東往來,金額應1715620,實際要看傳票,就是曾忠信本身。
股東往來也只有一個曾忠信。
(你上開所述『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股往』的意思是股東借款給公司錢嗎?)是曾忠信借錢給B帳。
上開97.10.24號傳票的意思是指錢從B帳使用的帳戶轉出,就分別轉到曾忠信中國信託1627708帳戶,金額1153272元,及曾忠信第一銀行帳號:020536號,金額是562348元。
(那為何傳票是記載『銀行存款土銀洪昭南支票款』土地銀行不是第一銀行或中國信託,何意?)10月24日傳票上記載『回存土銀洪昭南轉1627』是指將洪昭南土銀帳戶1715620的金額轉存曾忠信中國信託1627708帳戶,金額1153272元,及曾忠信第一銀行帳號:020536號,金額是562348元。
『銀行存款土銀洪昭南支票款』這是一個過渡性科目……(97.10.24編號971024001號傳票後附支出簽證單1張、匯款申請書2張,都是妳的筆跡?)是我的字跡。
這張應該是我製作。
(所以厚悠公司97年10月23日編號971023001號傳票、97年10月24日編號971024001號傳票都是妳製作?)應該是。
(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用印?)岳竹筠。
(97年10月24日編號971024001號傳票後附支出簽證單妳以手寫『10/22A入雙欣,10/23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1715620元,何意?)就是我剛所述……(上開雙欣公司匯回171萬562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與悠活內帳即厚悠公司97年10月23日編號971023001號傳票借方登載『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1900000元,貸方登載『銀行存款入雙欣科技再轉就事』184380元,銀行存款借方淨額為1900000-184380=1715620元,另97年10月24日編號971024001號傳票後附支出簽證單妳以手寫『10/22A入雙欣,10/23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1715620元,三者金額一致,妳有何解釋?)這是同一筆金額,金額的作用是什麼我不清楚。
細節我不清楚,岳竹筠會通知我,雙欣何時入匯款,岳竹筠會叫我跟雙欣會計聯絡……(雙欣公司扣除10萬元與表上記載『每次回存已扣款』9萬9970元,差額30元之內容為何?)應該是銀行匯款手續費。
(提示:厚悠公司97.11.14編號971114002號傳票暨附件。
這張傳票登載,借方『雜費雙欣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銀行存款A付雙欣回存土銀洪』285000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A付雙欣回存土銀洪』3000000元,何意?)300萬的部分悠活匯給雙欣,雙欣在回存土地銀行洪昭南。
(這張傳票由誰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指的是誰?)是我製作的,複核的人是岳竹筠……(雙欣公司扣除15萬元與表上記載『每次回存已扣款』9960元,差額40元之內容為何?)應該是銀行匯費。
匯款金額超過100萬還是200萬元,要加扣10元。
(提示:厚悠公司98.02.24編號980224001號傳票暨附件。
這張傳票由誰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指的是?)這個是我製作的,岳竹筠是財務主管……(雙欣公司所扣除款項4萬7000元,與厚悠公司98.02.24編號980224001號傳票上所登載『雜費雙欣-營業稅+匯費』4萬7000元日期、金額均一致,原因?)是同一筆,我入帳的原因就是我剛才說的是雙欣的費用,所以就入這個會計科目……(上開統一發票,悠活公司由誰與雙欣公司何人洽談?)岳竹筠……(提示: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
手寫計算式、通知匯款銀行都是妳所寫及製作?)是的,均是我製作手寫的。
(手寫計算式一紙中,『小紀老師』是指誰?)6636一家廠商的負責人。
應該是紀淵字。
(手寫計算式一紙中,『6636』是否指負責人為紀淵字之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是的……(手寫計算式一紙中,妳又註明『6636開給雙欣3200000營業稅為152381,6636之設計費1122450,營業稅為53450,多開營業稅為98931381-53450』,何意?)我不清楚為何6636要開給雙欣320萬元,320萬元除以1點051元之後再乘以0點05的營業稅是152381元,設計費是1122450依相同方法計算出營業稅是53450元。
這兩個相減就是98931的原因。
(那你為何會註記『多開營業稅』?)這份合約書並不是悠活跟6636所簽的合約,細節的部份要問岳竹筠……(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借方登載『銀行存款6636回存』1978619元、『稅捐雙欣多開給6636發票之營業稅』98931元,何意?)就是此筆交易。
(通知匯款銀行一紙中,妳以手寫『欣->6636->-銀洪』,何意?)應該是雙欣匯款給6636,6636在匯款給洪昭南的一銀帳戶。
(提示:97.01-102.12雙欣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進項憑證明細、97年01月-102年12月雙欣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8年5月間,6636公司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金額總計3200000元〈含稅〉,同時間雙欣公司也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總金額也是3200000元〈含稅〉,且3張發票之銷售額、營業稅額都一樣,這些發票就是妳上開傳票、手寫計算式、通知匯款銀行所記錄的交易?)是……(上開跳開統一發票之事,分別由悠活公司何人與6636公司、雙欣公司何人洽談?)岳竹筠洽談」(偵12418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⒋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匯出匯款歷史資料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往來明細表、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雙欣公司上開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悠活公司於98年5月21日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9001198447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3200000元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隔日〈5月22日〉雙欣公司就全額轉匯至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號帳戶?,紀淵字分別於98年6月2日匯款1900000元,6月4日匯款78619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與妳手寫計算式、通知匯款銀行、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內容、金額都一致,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同一筆交易……(提示:厚悠公司99.03.26編號990326002號傳票暨附件。
該計算表是妳製作?何意?)是我製作的。
這個表也是岳竹筠指示所製作的報表,這個計算是他教我計算的……(厚悠公司傳票上登載,借方『其他資產結清艾瑞克資策會尾款』1090850元,貸方『銀行存款付艾瑞克尾款』1090850元,與妳計算表下方計算結果一致,99年3月26日妳並在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以『洪昭南』名義匯款1090850元至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原因?)我是根據合計表下合計的結果去匯款這筆款項的,是岳竹筠副總指示我匯款的。
(提示: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社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匯款之資金來源,係妳於99年3月26日,自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提款1090850元,並轉匯至艾瑞克公司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是否為悠活公司內帳使用的其中一個金融帳戶?)是的……(悠活公司跟與艾瑞克公司的發票是誰在處理?)岳竹筠處理……(提示:厚悠公司97.06.04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
這套傳票由誰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章?)這張傳票是吳秀玲製作的,因為是他的筆跡,財務主管我不知道是誰……(傳票上借方登載:『銀行存款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求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雜費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何意?)我不知道,這傳票不是我製作的。
(支出簽證單上手寫『YAHO支艾瑞克扣5%稅+匯費〈87143+30〉入土銀洪1742827,〈58095+30〉入土銀洪1161875』,何意?)這張我不知道,這個不是我製作的傳票,應該是吳秀玲期間製作的傳票。
(提示:悠活公司2008年6月2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2008年6月3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悠活公司於97年6月2日、3日立帳支付艾瑞克公司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9001198447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轉帳1830000元、122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87173元、58125元後,分別於隔日〈6月3日、6月4日〉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上開統一發票、資金流程與妳計算表第1、2張統一發票、厚悠公司97.06.04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支出簽證單完全相符,妳有何解釋?)傳票不是我製作的,我只是將資料表格化……(提示:厚悠公司98.05.08編號980508002號傳票。
這份傳票何人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指的是誰?)是我製作的。
沈崑德98年12月過世,當時的財務主管是沈崑德還是岳竹筠我不確定。
(傳票上登載,借方『銀行存款艾瑞克以謝名義入洪昭南』1499830元,『暫付款艾瑞克扣下以付代買設備』460000元,『雜費艾瑞克扣下匯費』17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悠活入艾瑞克轉入土銀洪』1960000元,何意?)艾瑞克以謝叔平總經理名義匯款1499830元至洪昭南銀行帳戶……(提示:悠活公司2009年2月28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2009年3月13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2009年5月6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悠活公司於98年2月28日立帳應支付艾瑞克公司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款項,金額2058000元,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9001198447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於98年3月13日轉帳98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再於98年5月6日轉帳196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相同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收款1960000元後,扣除170元、460000元後,即於98年5月7日、8日分三筆匯款300000、600000、599830,總計499830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是與我傳票上面所記載的金額相同……(提示:厚悠公司99.01.08編號990108002號傳票。
這份傳票何人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指的是誰?)是我製作的。
財務主管是岳竹筠。
(傳票上登載,借方『銀行存款艾瑞克匯回』697000元,『其他應收款-其他艾瑞克應匯回5%』41000元,『稅捐艾瑞克扣下5%營業稅+10%所得稅』12300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A沖應付帳款艾瑞克』861000元,何意?)這數字的來源,是岳竹筠副總指示的,那一張計算表是依岳竹筠的意思指示計算的。
艾瑞克匯款697000做銀行存款,41000做其他應收款是岳竹筠指示艾瑞克之後會匯回,匯款沒有匯回的部分就做稅捐這個科目記帳。
(提示:悠活公司2009年12月23日編號Z000000000○2號分錄、2009年12月30日編號Z00000000001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悠活公司於98年12月23日立帳應支付艾瑞克公司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款項,金額861000元,98年12月30日立帳支付,同日悠活公司以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10-046599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861,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41000元、123000元後,即於99年1月8日將餘款697000元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提示:厚悠公司97.08.22編號970822號傳票暨附件。
這張傳票由誰製作?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章?)這是吳秀玲的。
財務主管不確定是岳竹筠或是沈崑德……(上開支出簽證單有傳真經簽核,其中副總經理欄位簽核『岳8/22』、董事長欄位簽核『曾8/23』,分別是誰?)『岳8/22』是岳竹筠,董事長欄位簽核『曾8/23』是曾忠信。
曾忠信要看那幾張我不知道,依照他的習慣他看過會簽名……(99年1至6月間,艾瑞克公司每月固定開立銷售額80000元,營業稅額4000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悠活公司記帳科目為『勞務費』,摘要為『電腦維護-艾瑞克』,具體交易內容為何?)我們每個月要給他10萬元的電腦維護費,因為我們所使用的電腦軟體都是艾瑞克維護的。
(100年2月至101年7月間,艾瑞克公司每月固定開立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悠活公司記帳科目也是『勞務費』,摘要『電腦維護-艾瑞克』,具體交易內容為何?)數字我不記得了,大約是在8-10萬間,但我印象中每個月都有艾瑞克的維護費。
(提示:厚悠公司99.07.05編號990705001號傳票暨附件。
傳票是妳製作?附件的手寫計算式也是妳寫的?)是我製作的。
計算式也是我算的。
(該附件『尊仁,⒈請開發票$2357334元〈未稅〉,含稅2475201,品項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1124000,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1233334;
⒉99年7-12月的維護費$80000*6*1點05=504000元,就不用再開發票;
所以到時請再轉回給悠活2475201-504000=1971201,謝謝,雁文』,這段文字從何而來?『尊仁』、『雁文』分別是何人?)這段文字打的部分,不是我打的,這個是李雁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給艾瑞克人員的內容,在拷貝下來貼在上面的。
我只知道『尊仁』是艾瑞克的工作人員。
(上開文字內容是在談論何事?)這個與資策會的RFID的案件也有關係,就是我們有委託艾瑞克設計軟體,至於金額是李雁文與艾瑞克人員計算出來的,我在根據計算的金額入帳。
(提示: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9年6月間,艾瑞克公司開立1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統一發票編號MU32340747號,銷售額2357334元,營業稅額117867元,含稅後金額2475201元,是否就是上開傳票及附件所記錄的交易?)是的……(妳手寫計算式2745201-504000=1971201〈多開〉,1971201-93867〈多開稅額5%〉=1877334〈匯回〉何意?)這個數字是岳竹筠告訴我的。
(那你怎麼知道是『多開』?)因為他們發票要怎麼開,岳竹筠表示多開,我就這樣子寫。
(那『匯回』?)就是請艾瑞克匯回。
(厚悠公司99.07.02編號990705001號傳票借方登載『銀行存款悠活匯艾瑞克資策會轉回土銀洪』1877334元,『稅捐多開稅額5%』93867元,何意?)即為前筆交易記帳方式相同。
(提示:悠活公司2010年6月30日編號Z000000000○2號分錄、2010年6月30日編號Z000000000○2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單、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悠活公司於99年6月30日立帳應支付艾瑞克公司MU32340747號〈傳票誤載為MU32340745號〉統一發票款項,金額2475201元,99年6月30日立帳支付,同日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2475201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504000元、93867元後,即於99年7月5日、6日分4筆匯款470000元、460000元、480000元、467333元,總計1877334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匯款不是我去匯的……(提示:97年度鍾石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悠活公司2008年11月12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星展銀行取款憑條、匯款單、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鍾石公司於97年11月間開立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2日立帳支付,同日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3000000元至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147-10-021713-5號帳戶內,鍾石公司扣除150000元後,於二日後〈11月14日〉利用其他帳戶將餘款2850000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是這樣轉帳的。
(依照妳的內帳記錄,這筆匯回款2850000元,是『A付鍾石回存土銀洪昭南11/12』3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A付鍾石回存土銀洪昭南』?)是的」(見偵12418卷1第170頁至第178頁)等語。
⒌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你是否知道悠活公司有跟資策會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知道……去跟資策會洽談的是岳竹筠副總,但我不知道跟資策會的誰洽談……A帳部分,即外帳部分不是我記的,我只有記B帳,B帳就是厚悠那份,因為B帳有跨97、98年,所以不全然是我記的。
(岳竹筠是否知道有B帳的存在?)知道。
(依檢察事務官詢問所提示的資料,悠活公司匯給雙欣、艾瑞克、鍾石等公司的資金都有回流到洪昭南的帳戶,有無意見?)沒有。
(洪昭南的帳戶是誰在管?)存摺和印章是丁富村在管。
(提示98年5月14日洪昭南帳戶匯予吳世陽11萬9856元之匯款單,這個匯款人是否是你?)是。
(為什麼要匯上開這筆?)我不記得,因為有關資策會的匯款都是岳竹筠副總指示……(你認識紀淵字?)知道這個人,但不熟。
(小紀老師是誰?)就是紀淵字。
(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傳票日期980606所附的便箋,依該便箋,是你寫給小紀老師,記載6636開給雙欣320萬元,還有6636設計費是112萬2450元,後面又記載多開營業稅9893元,何意?)岳竹筠副總有指示我資策會的發票要怎麼開,他交辦我後,之後小紀老師跟雙欣之間的匯款要我去處理……(以你對查帳的專業,你覺得這個便箋內容是真實交易,還是假的?)我主觀的認為不是真實的。
(厚悠的帳目是記誰的帳?)曾忠信」(見偵12418卷1第179頁至第182頁)等語。
⒍被告徐明君於調查中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93年7月16日進入悠活公司擔任會計主任,100年9月升往該公司財務經理,103年6月間升任該公司管理處總稽核迄今……(承前,請詳述要自自的內容?)有關於96年間悠活度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悠活公司財務副總岳竹筠、總稽核李雁文(岳竹筠的女兒)先與下游廠商談妥合約金額與虛開發票的金額,後下游廠商再以虛開發票的金額向悠活公司請款,悠活公司匯款後,下游廠商(雙欣科技有限公司、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鍾石科技有限公司……等)再將差價匯回B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內,此帳戶為曾忠信私人使用的帳戶)……我只負責製作前述資策會案件回流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以及洪昭南帳戶的資金要轉至曾忠信帳戶的記帳工作。
(前述該資策會案件,曾忠信是否均知悉虛開發票向資策會詐領補助金?)曾忠信都知道……(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我會記錄製作傳票呈請曾閱蓉(先是沈崑德,後是岳竹筠,岳竹筠退休後才由曾閱蓉負責)複核。
(既然你幫曾忠信製作B帳,且你的上級有沈崑德、岳竹筠與曾閱蓉等中間幹部,為何曾忠信都會與你電話聯繫有關帳戶事宜?)我是97年底接內帳,沈崑德當時已經生病,因為沈崑德與岳竹筠交接不太清楚,所以曾忠信從那時候開始就直接與我聯繫B帳資金調度問題。
(承前,妳前述稱『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該等帳目妳均以何名義作帳?)如我前述,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
(提示:搜索日期103年5月8日搜索你住處查扣的扣押物編號:21-1-43、扣押物名稱:悠活台南傳票[97年5-8月]影本。
所示資料,是否即為妳前述替曾忠信載記製作之B帳〈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承前,妳接手載記製作悠活公司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該等會計傳票需呈送何人審核批示?曾忠信會不會看這些內帳相關資料?)如我前述,我於97年底接手做厚悠公司帳時,每個月至少將該帳與報表交給沈崑德與岳竹筠看一兩次,之後100年9月岳竹筠退休後才由曾閱蓉接手後負責看傳票,另外厚悠公司每個月報表,我會交給鳳翔公司財務經理丁富村核對……我記得有一次曾忠信與悠活公司董事甘錫瀅、黃錦彰等人私下開會,瞭解股東欠款問題,所以曾忠信才跟我要內帳查閱,瞭解B帳(厚悠公司帳)內還有多少應付帳款。
(承前,曾忠信既然不會看妳替他載記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他將如何有效掌握帳內的資金額度及調度進出狀況?)若B帳(厚悠公司帳)內資金不夠支付曾忠信私人每個月利息與應付帳款,我會主動以電話通知曾忠信,向曾忠信報告,曾忠信就會去調資金存入曾忠信私人一銀恆春支存的帳戶內使用,供曾忠信所開立的私人支票兌現,所以曾忠信能夠有效掌握帳內的資金額度及調度進出狀況……(承前,前述妳以『厚悠公司』名義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其資金交易往來使用之金融帳戶有哪些?)我記得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等5個帳戶,該5個帳戶都是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
(前述厚悠公司使用的5個金融帳戶的存摺、印鑑係由何人保管使用?)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是支存帳戶,沒有存摺,其他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存摺係由我保管使用,該分行的印鑑與另外2個帳戶的存摺與印鑑係由丁富村保管。
(承前,你要動支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資金時,你如何辦理?)我寫完取款條並請丁富村蓋章後,由我親自前往銀行取款,匯往曾忠信指定的帳戶內供曾忠信使用。
(承前,前揭帳戶〈含洪昭南的銀行帳戶〉內之資金都是悠活公司的內帳資金?)是的,是悠活公司的B帳」(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⒎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23日傳票及傳票附件,98年3月5日傳票及傳票附件,何意?)97年12月23日那份,這是由土地銀行的洪昭南帳戶匯給雙欣24萬,再由雙欣匯給資策會。
98年3月5日那份,也是從土地銀行洪昭南戶頭匯給雙欣的吳世陽20萬,至於98年3月5日後的EMAIL是資策會的人MAIL給李雁文的,是資策會在問李岳竹筠請款進度。
(上開97年12月23日這份資料,為何24萬部分要由雙欣匯給資策會?)過程我有點忘了,應該是實際要給資策會的,所以才會匯回去給它。
這應該是李岳竹筠指示要匯回去的,原因要問他。
(上開98年3月5日這份的匯款原因?)也是李岳竹筠指示要匯回去給雙欣,再由雙欣付給資策會的技轉費。
(悠活公司與雙欣之間的合作關係,你是否清楚?)不太清楚,只知道因為資策會的關係,所以李岳竹筠才找雙欣這家合作廠商。
(你做上開2筆匯款動作時,李岳竹筠是如何指示你的?)就98年3月5日那筆,是李雁文有把MAIL轉寄給我,叫我去做匯款的動作。
97年那筆應該也是類似,但我不記得是李雁文或是李岳竹筠指示的。
(上開匯款過程,你有無跟對方的何人查證過?)我有跟雙欣的會計小袓確認過,只是我不記得他的全名,好像有一個簡小姐或是徐小姐。
(提示97年12月23日傳票附件資料,這份資料中,有一個資策會開給雙欣的發票,為何是由悠活的內帳來付款?)發票的開立及付款應該要問李岳竹筠比較清楚,因為資策會的案子是由他負責的」(見偵12418卷4第221頁至第223頁)等語。
⒏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何時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97年底,大概是在97年9月底、10月初接手,前手是吳秀玲。
(內帳的主管是誰?)當時是沈崑德經理,但後來他生病了,他生病二次,就換成岳竹筠……(提示厚悠980514001傳票,傳票後有附一張計算表,是誰製作的?)我不確定是不是我或吳秀玲做的,但是在我的接手的時侯完成的……(跟雙欣的交易全貌?)不清楚。
(你知道的是什麼?)知道他們有幫悠活公司多開發票申請補助款。
(如何得知?)因為資金回流到悠活公司的B帳。
我印象中是在我接手內帳之後,岳竹筠或沈崑德經理叫我跟雙欣公司的會計簡小姐連絡將資金匯回B帳我才知道的。
(他只是請你連絡對方將資金匯回,你怎麼會知道這個就是多開發票或是要申請補助款?)一來不合理,二來我曾經聽李雁文閒聊的時侯有提到,李雁文說他有跟曾忠信說,多開發票的錢會匯回B帳。
(李雁文有說那些廠商會多開發票嗎?)印象中有雙欣公司、鍾石、艾瑞克。
(他有說會多開多少金額嗎?)他有提到,但是我沒有記得,只有岳竹筠或李雁文叫我跟對方公司連絡將錢匯回B帳的時侯,我才會記在B帳,其他不會特別記得。
(剛才請你看的傳票編號:980514001號之傳票,後面所附的計算表是何意思?)這張計算表是『雙欣公司』開立關於『資策會計畫』的銷項發票給『悠活公司』,這4張發票是岳竹筠請雙欣公司多開立的統一發票,在給雙欣公司8%的報酬,扣掉之前已經給付他的金額、再扣掉合作廠商多開給雙欣公司的進項稅額,剩下的就是要支付給雙欣的數字。
(你怎麼知道是如此計算?)之前就有交接,我有看吳秀玲之前的傳票,就大概知道如何計算,我算完之後,有再去問岳竹筠,她有跟我確認。
所以我在表下有書寫『副總SAY已跟雙欣確認數字,於5/14匯款至雙欣』等文字。
(吳秀玲之前的傳票沒有寫8%,這個8%的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不是沈崑德就是岳竹筠告訴我的。
秀玲有沒有跟我說我不記得了,但是記得有主管跟我說過就是8%……(剛才那一張表上『合作廠商』所指的是那些?)第一、二筆21950、8780元是就事設計,第三筆我不確定。
第一、二筆都是就事設計開立給雙欣的發票,所以雙欣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所以就要從我們應該補貼給雙欣的稅額扣除。
(你怎麼知道這些發票,應該從應該補貼給雙欣的錢扣除?)岳竹筠有交代,他會將就事設計傳真『統一發票』拿來給我做帳的同時應該會告訴我。
(提示厚悠公司97年6月17日第一筆傳票號碼:970617001之傳票,『借: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萬元、雜費11萬元:貸:應付帳款-股往A預付費用-雙欣科技(6/16)220萬元』你可以告訴我們這筆傳票切的分錄為何意?)這筆傳票應該是吳秀玲製作,岳竹筠複核過,我知道的意思是悠活公司匯款給雙欣多開立發票的金額220萬元之後、雙欣先扣除109960元,再扣匯費40元、將剩下的209萬元匯回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
(經我們查核悠活公司支付給雙欣公司的220萬元,是雙欣開立給公司兩張發票號碼ZU55235705及ZU55235774之統一發票,是沒交易的?)對。
沒有真實交易。
(公司支出220萬的時候,你是何職位?)當時我都在台南上班,雖然我是悠活公司會計主任,但沒有在複核悠活公司的會計傳票……(所以這張傳票有經過你的複核嗎?)沒有。
97年的時侯,有可能是沈崑德或岳竹筠複核的,但我都沒有經手。
(請你查閱扣案之厚悠公司兩套之傳票號碼971023001及971024001,這是你製作的嗎?)是我製作的。
(這兩張傳票代表的意思為何?)971023001傳票的意思,悠活公司付給雙欣公司多開立發票的金額200萬元,雙欣公司再扣除營業稅及匯費共計10萬元後,本來應該匯回190萬元,但是因為雙欣還要再支付給就事設計18萬4380元,所以實際只有匯回1715620元至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
(971024001傳票的意思?)是指剛才1715620的金額匯至曾忠信中國信託及第一商業銀行的帳戶支付利息或返還本金。
(上開曾忠信兩個帳戶都是支存帳戶嗎?)是的。
(你如何得知款項是要支付利息或返還本金的?)之前吳秀玲交接的時侯,告訴我幾個支存、活存的帳戶,他告訴我整個B帳就是在支付曾忠信的利息或返還本金的。
(B帳到底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共有五個、一銀洪昭南、一銀曾忠信、土銀洪昭南、土銀曾忠信、中國信託曾忠信」(見偵12418卷5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⒐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980514001傳票。
計算表內之『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欄位是何意義?)就是另外一家廠商開給雙欣的銷項發票,可以讓雙欣公司去抵他的進項。
所以要從悠活公司應支付給雙欣公司的報酬扣除。
(其中2萬1950及8780元昨日核對過,是就事設計公司開給雙欣公司的發票,對嗎?)對的。
(是否代表就事跟雙欣之間沒有真正的交易,而是悠活與就事之間的交易?而由悠活公司要求就事設計公司將發票開給雙欣?)是的。
(所以38095元也是依上開模式嗎?)應該是。
(提示厚悠公司傳票編號971223001號之傳票。
是否為計算表中進項稅額38095元之發票?)應該是。
我是看到這張發票才認為,理由是因為進項稅額相同。
(這張是誰開立給誰的發票?)是資策會開立給雙欣公司的發票。
這張發票的銷售額為76萬1905元,進項稅額為3萬8095元,總額為80萬元。
(所以這張發票實際上是資策會與悠活公司之間的交易,而非資策會與雙欣公司之間的交易?)是的……(但是這一筆是悠活公司內帳付款?)這個岳竹筠交代我要匯款給雙欣公司24萬元。
他在交代的時候有告訴我這筆款項是要轉付給資策會的,所以我才這樣記帳……(上開雙欣公司公司簡小姐所製作之計算表2張內,悠活公司計算方式之計算方法、邏輯,是否與你所算的計算表方法相符?)簡小姐所製作的計算表比我的計算表多了二筆,一筆是56萬元、一筆是94萬元。
其他的計算邏輯是相同的。
我們雙方都是以銷售額(未稅)的8%當報酬,再扣除之前已經支付的款項,在扣除悠活公司提供合作廠商發票之進項稅額,來結算最後需要匯款的金額。
(經比對雙欣公司表上進項發票56萬元加24萬元總計80萬元,就是資策會開立給雙欣公司的發票嗎?)應該是。
(所以悠活公司表列的『合作廠商』指的就是資策會和就事設計公司這兩家嗎?)是的。
(也就是就事設計公司跟資策會跟雙欣公司在這三張發票上沒有真實的交易嗎?)是的……(提示厚悠公司傳票編號:980224001之傳票,請你說明這張傳票〈含黏於後之附件〉,交易意思為何?)這張傳票是我製作的,代表的交易意思悠活公司支付給雙欣94萬元,雙欣公司把錢94萬元扣徐營業稅+匯費共計4萬7000元,再匯款89萬3000元回來B帳,他匯款回來之後,我們又付了芊卉園藝的工程款4萬2000元、再付給曾忠信20萬元、有5萬1000元(匯費30元)匯款至第一銀行曾忠信帳戶支付利息、又匯款60萬元給悠活公司。
(匯款給芊卉園藝的款項,為何以鳳翔公司名義匯款?)印象中該單車旅館是發包給鳳翔公司,因為尾款未支付,丁富村就要求要以B帳支付這筆款項……(匯款給悠活公司之60萬元,悠活公司記帳成洪昭南的股東往來是何意?)就是洪昭南借款給悠活公司周轉。
但實際上並不是洪昭南借款給悠活公司,應該是曾忠信借款給悠活公司。
這個操作方式是沈崑德教我這樣做的……(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80606001之傳票,交易傳票〈含附件〉,交易實質內容為何意、處理過程?)岳竹筠有告訴我經濟部之U化專案,6636公司要開立320萬元之發票給雙欣公司,實際上6636的設計費是112萬2450元(含稅),這兩者相扣差額207萬7550元扣除6636公司多開之進項稅額款項9萬8931元,剩下要6636公司要匯回197萬8619元給厚悠公司B帳。
(依你上開所述,是悠活公司與6636公司之交易,為何要6636公司開立發票給雙欣公司?)岳竹筠要我提供B帳的帳號給6636公司之小紀老師,就是紀淵字,上面我書寫的摘要的意思,就是雙欣公司把錢匯款給6636公司320萬元,6636公司再匯款給第一銀行洪昭南197萬8619元。
(上開傳票分錄摘要『雙欣多開給6636發票之營業稅』是否為筆誤?)對。
是寫相反了。
應該是6636多間立發票給雙欣公司之營業稅」(見偵12418卷5第19頁至第21頁)等語。
⒑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70317002之傳票,這張傳票何意?)不是我製作的,我不是很清楚,這張傳票是吳秀玲製作的,我不知道為何要開那麼多票給艾瑞克公司,看傳票摘要應該是艾瑞克公司先匯款83萬9970元至土銀洪昭南帳戶,另外曾忠信再從第一銀行支存帳戶開立10張支票,總金額為83萬9970元給艾瑞克公司……(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90326002之傳票,這張傳票為何意?傳票後附之計算表為何人製作?)計算表是吳秀玲製作的,她交接給我的時候,我才延續繼續做,交接時她有告訴我是計算表是何意思,他的意思就是整個經濟部U化專案,艾瑞克公司軟體要核銷的金額為781萬9350元(含稅)。
李雁文也有寫電子郵件告訴我艾瑞克公司開立發票的事情。
實際上艾瑞克公司的金額只有270萬元。
(那計算表代表何意?)我已經不知道發票加總數(534萬4150元+268萬8000元=803萬2150元)為何跟表上合約發票781萬9350元不同,但我確定跟艾瑞克公司實際交易金額就是270萬元(未稅),因為我下面的計算式有寫明是270萬元,這張表應該是在結算艾瑞克公司承作經濟部U化專案的尾款金額,計算式270萬-143萬3150元-13萬5000元-4萬1000元=109萬850元,143萬3150元代表的數字意思是悠活公司實際已支付艾瑞克公司款項(『實際已付款項--應付票據A』61萬+61萬+21萬3150元=143萬3150元),13萬5000元是270萬的5%營業稅(270萬*5%=13萬5000元)扣除的原因是前面支付的金額已是含稅了,4萬1000元(86萬1000元-69萬7000元-12萬3000元=4萬1000),因為JU52904807這張發票,當時悠活公司匯款給86萬1000元給艾瑞克公司,結果艾瑞克公司只有回存69萬7000元,少回存4萬1000元,所以在這裡扣除。
(那此表上載『合約發票:〈硬體部分〉實際130萬未稅代付ZIGBEE130萬』為何意?)ZIGBEE是好像是一個硬體設備的名稱,這硬體設備要開立多少,要問岳竹筠才清楚,放在這張表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是同一家公司(艾瑞克公司),但這句話與表上其他數字看起來是沒有關係的……(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70604001之傳票,此傳票為何意?)這張傳票是吳秀玲製作的,這張傳票的意思應該艾瑞克公司開立發票號碼:ZU55011514、ZZ000000000張發票,含稅金額共計305萬元,然後悠活公司先匯款給艾瑞克公司,艾瑞克公司收款後,再扣除5%營業稅及匯費共計14萬5298元後,剩下290萬4702元艾瑞克公司分二筆金額分別是174萬2827元及116萬1875元匯款至土銀洪昭南帳戶後,之後B帳就匯款180萬元至悠活公司的土銀北台南帳戶,另外匯款105萬2880元至曾忠信第一銀行帳戶,領現3萬8729元……是支付給蘇雅君和鄭連暉的利息,蘇雅君的錢是我借錢給曾忠信的,鄭連暉是吳秀玲的先生……(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80508002、981231007之傳票。
傳票2張,交易為何意?)2張傳票都是我製作的,980508002之傳票是指艾瑞克公司開立發票號碼為DU54183481給悠活公司,金額為含稅205萬8000元,悠活公司分二次付款艾瑞克公司,第一次在98年3月13日匯款了9萬8000元之營業稅款項,第二次是在98年5月7日支付196萬元後,艾瑞克公司收到196萬元後,先扣匯費170元及代買設備之46萬元後,將149萬9830元匯回土銀洪昭南帳戶。
(艾瑞克公司匯款回B帳的事情,你都和誰聯絡?)印象中,是一位叫尊仁的人……(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90108002之傳票,此張傳票為何意?)這張傳票是我製作的,艾瑞克公司匯回JU52904807號之發票的款項。
悠活公司支付給艾瑞克公司86萬1000元,之後艾瑞克公司將86萬1000元扣除發票代價與15%的發票代價(82萬*15%=12萬3000元),本來艾瑞克公司應該匯回73萬8000元,但艾瑞克公司只有匯回69萬7000元,少匯了4萬1000元,我有報告岳竹筠,岳竹筠跟我說他會跟艾瑞克公司說,所以我在計算表上才會在剛才的計算表上記載『待回』,並且在結算艾瑞克公司的款項將這筆款項扣除。
(提示厚悠公司傳票號碼:990326002之傳票,此傳票為何意?)主要是在結算艾瑞克公司尾款,是依據計算表製作成的傳票。
我們結算完後,應該還要付款109萬850元的款項給艾瑞克公司,所以我就在99年3月26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三信帳戶。
(傳票所附之高雄三信存摺影本是誰拿給你的?)應該是艾瑞克公司叫尊仁的人傳真給我的。
(是否只要有資金回流的發票,均是沒有真實交易的發票?)應該是。
(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回存B帳的款項,你們有在返還嗎?)應該沒有。
只有在跟艾瑞克公司結算時,有匯款109萬850元,是在補足當初講好的270萬元交易金額」(見偵12418卷5第47頁至第49頁)等語。
⒒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提示傳票編號:971114002之傳票,請你說明此張傳票?)悠活公司支付新臺幣300萬元給雙欣公司,雙欣公司扣除營業稅、匯費共計15萬元,再匯款285萬元至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之後再從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匯款285萬元至悠活公司台灣銀行帳戶……(提示悠活公司之傳票編號:Z000000000○之傳票,此張傳票是否為悠活公司付款給雙欣公司之出帳記錄?)是的。
這張傳票是黃欣婕製作的,複核是由沈崑德、李岳竹筠。
(黃欣婕是誰?)當時之會計人員,是在99或100年離職的。
(所以上開交易是支付雙欣公司那一張發票?)CU55281312。
(提示厚悠公司提示傳票編號:970612002、970822001、971231004之3紙傳票,請你說明該等交易內容?)970612002、970822001這二筆傳票是吳秀玲製作的,971231004是我製作的。
從厚悠公司付款340萬元給艾瑞克公司之款項,實際是支付給6636公司兒童旅館的設計費。
(提示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2張,經查97年5-6月間,6636公司開立3張發票總金額340萬元給艾瑞克公司,是否是指上開交易?)應該是。
(6636公司開立給艾瑞克公司,這3張發票其實是悠活公司與6636公司之間交易,與艾瑞克公司無關嗎?)是……(提示厚悠公司提示傳票編號:971231004之傳票含後附應收帳款-股往〈21300〉調整表。
為何意?)A帳是指悠活公司的帳、B帳是指厚悠公司的帳。
例如表上(+)A:612603艾瑞克-資策會(B實付)3400000萬元,就是340萬元是應該由悠活公司支付,但實際上由厚悠公司B帳支付,所以在股東往來這裡列入加項的意思。
(提示厚悠公司提示傳票編號:990705001之傳票含後附件,請你說明?)這個是我製作的。
我收到李雁文用電子郵件寄給我這張傳票後附的文件,我就將它印出來,上面是記載的意思是李雁文要艾瑞克公司開立金額235萬7334(未稅),含稅是274萬5201元之發票扣除每月要支付的維護費8萬*6個月(未稅48萬元,含稅50萬4000元),剩下197萬1201是多開立發票的金額,再將之扣除多開發票的營業稅額5%,金額是9萬3867元,扣除完之後187萬7334元,李雁文請我跟對方公司尊仁聯繫,在將187萬7334元匯款至厚悠公司B帳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所以發票的名目與實際銷售項目不同嗎?)是的……(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之檔案:『鍾石』文件,何意?)情況其實跟艾瑞克公司、雙欣公司很像,都是合約金額跟實際金額不同。
差額多少我不記得了,這張不完全是我製作的,如果有註記此筆為追加工程,應該就是真實的交易。
(提示厚悠公司971114001之傳票,含後附之附件,為何意?)悠活公司公司支付給鍾石科技公司300萬元,鍾石科技公司扣除了營業稅及匯費共計15萬元,剩下285萬元匯回厚悠公司B帳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
(是誰告訴鍾石科技公司土地銀行洪昭南的帳戶?)應該是沈崑德叫我把帳戶給鍾石科技公司,他是98年12月份左右過世的。
我是跟鍾石科技公司員工聯絡,那一位我不記得」(見偵12418卷5第81頁至第83頁)等語。
⒓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是悠活的B帳?)是……(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主要在管上開B帳?)我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總,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
李岳竹筠於100年9月30日退休後,由曾閱蓉副總接任覆核,因為李岳竹筠退休時剛好是我接經理,所以我記得時間。
(提示傳票編號971223001,厚悠公司的帳中蓋有覆核『財務主管』,該財務主管是指誰?)應該是沈崑德經理。
(曾忠信會管上開B帳?)他有時會問,就是B帳有缺錢時,經理會跟他報告……(如果B帳沒錢時,是否會通知曾忠信?)會。
在我當經理前是沈崑德經理,在我當經理後就是由我通知」(見偵12418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⒔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艾瑞克JU52904807發票、厚悠990108002傳票。
這張發票的資金有流到B帳,所以是沒有真實交易的發票?)對。
(提示悠活Z000000000○2傳票。
這張傳票是你覆核的對不對?)對。
因為資策會的案子岳竹筠去接洽的,她指示黃欣婕入帳,可能當時我剛好回到館內,黃欣婕就拿給我覆核……(所以妳明明知道艾瑞克JU52904807這張發票是假的,卻還在悠活的會計傳票上覆核入帳?)對。
是主管李岳竹筠交代的……(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
(雙欣跟艾瑞克的部分,吳秀玲有交接嗎?)我記得岳竹筠有叫吳秀玲做一張表,就是悠活公司出帳多少,資金回流多少,吳秀玲有做一張表並將電子檔交接給我。
(提示雙欣、艾瑞克結算表)這二張就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對。
如果是她記帳時的發栗,資料都是她打上去的,她也有跟我解釋這二張表是什麼意思,要怎麼記,每一個要填什麼……(吳秀玲有跟你解釋她在內帳中紀錄雙欣、艾瑞克的意思?)我沒有特別印象她特別以雙欣、艾瑞克的傳票來跟我解釋,但她交接時有告訴我雙欣、艾瑞克是正在進行的事,並且拿表跟我解釋帳要怎麼記,表上面都有註明傳票號碼,所以吳秀玲可能拿給我看過。
我有問吳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
(但這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見偵12418卷7第194頁至第196頁)等語。
⒕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他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
(雙欣及艾瑞克部分吳秀玲有無交接給你?)有。
他交接給我他計算的電子檔,主要是這個。
(提示『97年代開發票』、『公司:艾瑞克體股份有限公司〈實際270萬〉』,吳秀玲交接給你的是否為這2張?)是。
(當時吳秀玲怎麼跟你說?)他說李岳竹筠交待悠活公司出帳的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悠活公司匯款給廠商的匯款日、金額、廠商回存曾忠信土銀的金額等都要登載進來……(吳秀玲有無跟你解釋他在內帳記錄雙欣及艾瑞克的事?)吳秀玲離職前,沈崑德要他把B帳交接給我,所以有交接到這塊。
如電子檔要記什麼,以前雙欣、艾瑞克的B帳傳票怎麼記,吳秀玲會拿給我看,我看了就知道他切傳票的意思是什麼,我當時有問他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說是沈崑德說只要從悠活公司回存到B帳的款項,都是這麼記。
(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他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他在貸方是負債科目……(吳秀玲是否知道雙欣和艾瑞克的錢會匯回到B帳是因為經濟部技術部的補助計畫?)知道,因為不可能從悠活公司匯給廠商,廠商再匯回曾忠信戶頭」(見偵12418卷7第213頁至第215頁)等語。
㈣被告謝叔平所供述內容⒈被告謝叔平於調查中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自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我一直是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迄今……有一段期間因為我回到南仁湖育樂公司任職,所以登記負責人改為陳建邦,但實際公司營運都是由我本人負責……(艾瑞克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艾瑞克公司的統一發票是由我保管,開立是由我及蕭尊仁負責……(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都是我委託陳建邦負責管理,帳戶內的款項使用都是由我決定及負責。
(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62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都是我委託陳建邦負責管理,帳戶內的款項使用都是由我決定及負責。
(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都是我委託陳建邦負責管理,帳戶內的款項使用都是由我決定及負責。
(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707-20-817433-4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是我辦理房屋貸款使用的帳戶。
另外,在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也有以艾瑞克公司名義開設一個帳號,主要作為公司向銀行融資資金周轉使用,由我本人管理及使用……(艾瑞克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艾瑞克公司與悠活公司大概係在88年、89年間開始有業務往來,主要幫忙飯店開發電腦軟體維護及運轉,艾瑞克公司是悠活公司的承包商。
(艾瑞克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由我本人負責……(提示:厚悠公司99.03.26編號990326002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艾瑞克公司於97、98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7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ZU55011524、GU53107423、JU52904807、CU54982812、DU54I83481號,含稅金額1830000元、1220000元、1220000元、213150元、861000元、630000元、2058000元,只有部分真實,部分金額有虛開,虛開統一發票部分資金有回流,有何意見?)因為99年間悠活公司有向財團法人資訊工程策進會爭取到『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款2300萬元,當時有部分計畫的項目是由艾瑞克公司向悠活公司承包,合約金額781萬9350元,主要的工作項目為電腦系統開發設計,前述7張發票均係艾瑞克公司依照合約金額開立發票給悠活公司,作為向財團法人資訊工程策進會請款的憑證……但實際上該『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悠活公司只付給艾瑞克公司270萬元之款項,至於合約的款項匯回悠活公司指定帳戶的款項,我記得日後有分3次以支票支付給6636公司340萬元作為前述計畫的工程款,其餘我記不清楚……(提示: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99年3月26日悠活公司結算請艾瑞克公司97、98年虛開上開7張統一發票,還應匯款內1090850元給艾瑞克公司,該款項於同日匯入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有何意見?)前述7張統一發票係依照合約,由艾瑞克公司開立給悠活公司向資策會請領補助款使用,而真正的合約價格如前述是270萬元,前述1090850元確係前述270萬元結算後之餘款……(提示:厚悠公司97.06.04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分別扣除87173元〈營業稅額87143元+匯費30元〉、58125元〈營業稅額58095元+匯費30元〉後,隔日〈6月3日、4日〉就由陳建邦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2筆匯回款是3050000元〈1830000+1220000〉扣除『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87173+58125〉後,由『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有何意見?)當時我是依照悠活公司的要求將前述2筆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及匯費,將餘款匯回該公司指定帳戶。
(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前述洪昭南帳戶是悠活公司指定匯回的帳戶,至於原因為何我不知道。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前述2張發票是我依照合約開立給悠活公司請款的發票……(提示:厚悠公司98.05.08編號980508002號傳票、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款項2058000元,悠活公司先於98年3月13日匯款98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支付營業稅額,再於98年5月6日匯款196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相同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460170元後,分別於98年5月7日、8日,由陳建邦以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40005262號帳戶、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號帳戶、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707-20-817433-4號帳戶分三筆匯款300000元、600000元、599830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3筆匯回款總計1499830元,是1960000元扣除『艾瑞克扣下以付代買設備』460000元、『艾瑞克扣下匯費』170元後,由『艾瑞克以謝名義入洪昭南』,有何意見?)前述費用也是屬於『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合約款項,該匯回洪昭南帳戶之作法也跟前面的狀況一樣,都是依照悠活公司的要求處理。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洪昭南帳戶也是悠活公司指定的。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代付款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前述發票是我依照合約開立給悠活公司請款的發票……(提示:厚悠公司99年01月08日編號990108002號傳票、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款項861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164000元後,由陳建邦於99年1月8日將餘款697000元,以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號帳戶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匯回款697000元,是861000元扣除『艾瑞克扣下5%營業稅+10%所得稅』123000元、『艾瑞克應匯回5%』41000元後,由『艾瑞克匯回』,有何意見?)前述費用也是屬於『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合約款項,該匯回洪昭南帳戶之作法也跟前面的狀況一樣,都是依照悠活公司的要求處理。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洪昭南帳戶也是悠活公司指定的。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前述發票是我依照合約開立給悠活公司請款的發票……(依李雁文通知蕭尊仁的文字,上開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其實含99年7-12月的電腦維護費,且99年7-12月間,艾瑞克公司也沒再開立每月80000元電腦維護費的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但為何品項要寫成『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因為可能係悠活公司要拿去向資策會請領前述『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款使用,所以才會將品項寫成『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
(悠活公司內帳傳票附件中電腦打字文字下方有該公司財務主管徐明君手寫計算式2745201-504000=1971201〈多開〉,1971201-93867〈多開稅額5%〉=1877334〈匯回〉,何意?)如前述係扣除99年7月到12月的電腦維護費50萬4000元後,多開了1971201金額的發票,再減掉5%的多開部分營業稅,須將1877334匯回。
(提示: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款項2475201元,悠活公司於99年6月30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597867元〈即504000+93867〉後,即由陳建邦於99年7月5日、6日,分別以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68225639號帳戶、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62號帳戶等,分4筆匯款470000元、460000元、480000元、467333元,總計1877334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匯回款1877334元,是『艾瑞克開資策會發票』1971201元〈即2475201-504000〉扣除『多開稅額5%』93867元後,由『悠活匯艾瑞克資策會轉回土銀洪』,有何意見?)前述金額確實係艾瑞克公司將1877334元款項匯回給悠活公司相關資料。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悠活公司指定的……(艾瑞克公司承作或供應之項目?金額?)主要的承作項目飯店的感應門鎖、旅客從入住、消費、租借物品、退房等相關的電腦軟體設計,簽訂的合約金額為781萬9350元,但實際悠活公司給付給艾瑞克公司的實際款項僅為270萬元。
(前述統一發票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有關?)前述統一發票都是悠活公司持向資策會請領『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補助款之憑證」(見偵12418卷2第1頁至第8頁)等語。
⒉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你任職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負責人?)是。
(蕭尊仁是否是艾瑞克公司員工?)是……(艾瑞克公司參予悠活公司『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悠活公司、艾瑞克公司負責專案之人為何人?)艾瑞克公司負責的對口人員是我,悠活公司是李岳竹筠副總」(見偵12418卷2第9頁至第11頁)等語。
⒊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艾瑞克公司有無參加悠活公司申請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一計畫〉……?)有……(就第一計畫而言,當初是誰拉你進來的?)資策會的張國洲、雙欣的吳世陽,第一個找我的人是誰我忘了,可能是悠活的人找我,我第一次是到雙欣的辦公室會談這件事,在場的人含我共有4人,其中有吳世陽、張國洲、我,另一個人我忘了……(業界對於資策會等法人為民間企業提供計畫的角度的看法為何?)說白一點就是要執行政府的散財計畫,以第一計畫而言審核單位是技術處,他有一群委員,委員是隨機挑選,計畫的申請是看計畫寫的好不好,看是否可打動審核委員,如果可以打動的話,就有補助款……(要你匯到指定戶頭的人是誰?)悠活的財務部,有男有女,但是誰我不知道……(所以指定匯還特定戶頭的事是悠活的人員跟你說的?)是」(見偵12418卷4第19頁至第22頁)等語。
⒋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當年度協助幾個科專計畫和資策會的業績有無關係?)沒有,要成案才有。
因為一般業界有計畫書的寫手,代價約補助金額的10%至15%左右,資策會不會憑白無故幫廠商寫計畫書,資策會當然想要賺到這個百分比的數字,但他們又不允許,所以資策會就用技轉的方式來達成。
我有問過資策會,如何達成業績,只有2個科目可以達成,一個是公輔,就類似幫企業顧問診斷,另一個是技轉。
但公輔這塊在專科專計畫中又不會被承認,所以只剩技轉。
(所以資策會要拿到10%至15%的代撰計畫書的價格,都會用技轉的名義取得?)是」(見偵12418卷7第41頁至第47頁)等語。
㈤證人李雁文所證述內容⒈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任職於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起迄時間?業務內容?上班地點?)我任職悠活公司擔任稽核人員……成本控制直長官是李岳竹筠,他是我母親……(妳的英文名字為何?)ALLISON……(你是否認識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內任何人?關係為何?接洽內容為何?)張國洲。
是因為資策會的計畫而認識的,是資策會人員找我們悠活……(你是否認識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為何?)吳世陽。
他是資策會找來的合作廠商……(你是否認識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為何?)我認識該公司的謝叔平總經理,在資策會計畫案中,他也是其中之一廠商,他原本就是我們的電腦廠商,只是我們找他合作來向資策會申請補助,他們是負責RFID的建置,我在做稽核工作時都是找謝叔平,我不會找艾瑞克其他人員……(悠活公司如何得知經濟部技術處設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可以申請補助?)一開始是因為資策會人員來找我們才知道。
(該計畫主要參與人員?分工情形?)曾忠信、李岳竹筠、我、還有各部門主管。
曾忠信負責悠活所需要的情境,李岳竹筠負責與廠商接洽及協商計畫的查核點,平常李岳竹筠也有執行計畫上稽核工作,及測試一個系統上線時是否可以正常運作,當可以正常運作時,就交給我稽核。
李岳竹筠是只有參加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申請時所提出的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陳核流程為何?)都是資策會。
這個計畫要送資策會前,我有看過,我只是把相關計畫送給資策會……(提示:96.10.19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
『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9日向經濟部『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送件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妳是否有參與?內容?)我有參與……(當時如何得知經濟部技術處設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可以申請補助?)也是資策會找上我們的。
(該計畫主要參與人員?分工情形?)參與人員與分工情形和前述一樣。
(申請時提出的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一樣資策會編製、定稿。
(提示:資策會96.12.24函。
該計畫經經濟部技術處審查後,核定經費情形?)是。
(提示:97年2月『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計畫書節本。
這是經濟部技術處審查通過計畫總經費為5750萬元,補助40%,補助款2300萬元後,悠活公司提出給經濟部技術處的修正後計畫書?)是。
(該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一樣是資策會。
在悠活一樣是曾忠信決定,我送陳經濟部……(當時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對象已經確定了嗎?)確定了,廠商是艾瑞克與雙欣。
(計畫書第109-110頁,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對象有雙欣公、艾瑞克公司,是誰與這二家公司何人洽談?內容?)雙欣是資策會找的,艾瑞克本來就是我們的合作廠商……(悠活與艾瑞克的發票都是誰在處理?)與資策會計畫案有關的,都是我處理,因為我會依計畫書該付款的時間,向艾瑞克索取發票然後向財務申請付款」(見偵12418卷1第87頁至第93頁)等語。
⒉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我任職悠活公司擔任稽核人員。
主要負責營業活動、作業流程的查核,查核工作內容及方式是否依照既定的流程,我92年6月進入悠活時,是擔任秘書一職,任職約三年,轉財務部的成本控制一職,約二年,之後再轉任獨立單位之稽核……(你是否認識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內任何人?關係為何?接洽內容為何?)張國洲。
是因為資策會的計畫而認識的,是資策會人員找上我們悠活……我說的計畫是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吳世陽。
他是資策會找來的合作廠商,主要的工作是由吳世陽的雙欣公司去執行,我的工作是按照計畫書稽查工作進度及工作完成進度、付款進度。
雙欣公司負責執行的是健康量測的部分,相關專案是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你是否認識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內任何人?關係?接洽內容為何?)我認識該公司的謝叔平總經理,在資策會計畫案中,他也是其中之一廠商,他原本就是我們的電腦廠商,只是我們找他合作來向資策會申請補助,他們是負責RFID的建置,我在做稽核工作時都是找謝叔平,我不會找艾瑞克其他人員……(提示:96.10.19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
『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9日向經濟部『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送件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妳是否有參與?內容?)我有參與,就是RFID系統及健康量測系統之建置。
(當時如何得知經濟部技術處設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可以申請補助?)也是資策會找上我們的。
(該計畫主要參與人員?分工情形?)參與人員與分工情形和前述一樣。
(申請時提出的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一樣資策會編製、定稿。
(提示:資策會96.12.24函。
該計畫經經濟部技術處審查後,核定經費情形?)是。
(提示:97年2月『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計畫書節本。
這是經濟部技術處審查通過計畫總經費為5750萬元,補助40%,補助款2300萬元後,悠活公司提出給經濟部技術處的修正後計畫書?)是。
(該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一樣是資策會。
在悠活一樣是曾忠信決定,我送呈經濟部……(當時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對象已經確定了嗎?)確定了,廠商是艾瑞克與雙欣。
(計畫書第109-110頁,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對象有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是誰與這二家公司何人洽談?內容?)雙欣是資策會找的,艾瑞克本來就是我們的合作廠商……(悠活與艾瑞克的發票都是誰在處理?)與資策會計畫案有關的,都是我處理,因為我會依計畫書該付款的時間,向艾瑞克索取發票然後向財務申請付款……(妳與資策會的聯繫窗口是否只有張國洲一人?)是」(見偵12418卷1第94頁至第101頁)等語。
⒊證人李雁文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我於92年6月自美國加州大學碩士畢業回國後,即進入悠活公司擔任執行辦公室秘書約3年,主要負責主管交辦事項,後轉為擔任成本控制部門擔任主任職務約2年,之後再轉任稽核迄今,主要負責營業活動、作業流程的查核,查核工作內容及方式是否依照既定的流程……(你是否曾參與你前稱『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下稱樂活U計畫,詳情為何?〉這個計畫的主持人為悠活公司董事長曾忠信,而我母親岳竹筠為計畫聯絡人,而我也有參與該計畫,主要負責聯繫廠商、參與開會、繕打文件及注意進度等,所以我對這個計畫的相關細節也都瞭解……『樂活U計畫』一開始是資策會張國洲主動來找曾忠信洽談並告知此申請補助訊息,但因為悠活公司本身並沒有這樣專業能力撰寫這樣的計畫,當時『樂活U計畫』是由張國洲幫忙撰寫的……(經查,前開……計畫發現有6636公司、就事公司、艾瑞克公司……雙欣公司、鍾石公司等疑似浮開發票、虛偽報銷情事,何以資策會張國洲會如此獨厚悠活公司?)如我前述,一開始是資策會張國洲主動來找曾忠信洽談,告知此申請補助訊息,並在提出申請計畫前便提供相關計畫簡報給本公司參考,而我個人認為是因為資策會高雄辦事處主任翁裕盛是悠活公司的永久會員,有這個關係才會提供前述訊息給曾忠信。
至於前開……計畫發現有6636公司、就事公司、艾瑞克公司……雙欣公司、鍾石公司等疑似浮開發票、虛偽報鎖情事,確實是有這樣的事情。
(承前,既然你自承確實有前述浮開發票、虛偽報銷情事,係由何人指示所為?)這都是曾忠信指示我與徐明君洽談浮開發票項目及金額等情事……我知道這些核撥下來的補助款項是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我母親岳竹筠、曾忠信及已過世的當時經理沈崑德都曾經告訴我有部分款項流入徐明君負責管理的『B帳』,所謂『B帳』即為悠活公司內帳,相關資金是流入曾忠信設於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但帳號我不清楚)及洪昭南帳戶(行庫及帳號我都不清楚)」(見偵12418卷4第123頁至第126頁)等語。
⒋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一計畫〉……你是否都有參與?)有。
(就第一計畫而言,你負責內容?)負責工作進度的追蹤、跟廠商開會、文件處理等。
在這個計畫中,我在公司內是稽核,在該計畫內我是參與人員……(就第一計畫而言,當時悠活公司如何得知可以申請?)當時是資策會的張國洲來找曾忠信,我不知道張國洲的職稱,當時資策會已經把一些情境規畫好了,比如說RFID的系統、健康量測系統、人員尋找定位系統等,這些都是在張國洲來找曾忠信時就已經規畫好了。
(你說的規畫是誰規畫的?)資策會的張國洲。
(悠活公司需要何東西,資策會的人員怎麼知道?)因為資策會當時情境設計就是適合渡假村使用的。
(為何會找上悠活公司?)資策會中有一個主任叫翁裕盛,是悠活的永久會員,是他引薦的。
(資策會找上悠活公司後,是誰撰寫申請計畫書的?)資策會的張國洲……(既然計畫書是資策會張國洲編的,計畫內的預算是誰編的?)是張國洲先規畫一個大概。
(最後審核通過的計畫書,裡面的金額也是張國洲編的?)是。
(張國洲如何知道你們公司計畫內所需金額?)只要最後計畫核定的金額,比如說2300萬,資策會就可以拿10%的費用,這就可以列入他們年度績效,這是張國洲跟我說的。
(就第一計畫,當初時張國洲主動找曾忠信?)是。
(就張國洲來找曾忠信,表示要悠活公司申請第一計畫的經過,你是否清楚?)張國洲有來悠活公司跟我們做簡報,在場的悠活公司主要人員有曾忠信、李岳竹筠、我。
(簡報內容?)就是他規畫的那幾個情境……約1、2個星期會開一次。
(開會地點?)有時在資策會高雄辦公室,有時在雙欣。
(有無做會議記錄?)有,大部分是艾瑞克的謝叔平在做,是用電腦打字的。
(會議記錄中,你們當時在場的各家廠商是否都會留存一份?)艾瑞克的謝叔平在會議後會寄一份給我們。
(開會時,資策會的張國洲是否會在場?)會。
(提示97年2月29日、97年1月31日系統功能討論會議,此2次會議分別是第一計畫的第5、4次會議記錄,上面所記載的出席人數,此記載是否正確?)正確。
(就第4次的會議中,資策會列席人員有提到『如果550萬來分配將不足30萬』,何意?)550萬應該是要給廠商的錢,但我不知道不足30萬是何意。
(你的意思是說總共要給雙欣和艾瑞克共計550萬?)是,但我不確定是否含要給資策會的錢。
(上開550萬是何時談成的?)就案子核定過後。
(是誰提出總共要給廠商550萬的?)不是曾忠信就是李岳竹筠。
(上開550萬在研究計畫中預算編列科目為何?)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
(也就是說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總共也只要550萬?)是。
(如何分配?)廠商自己會先提出他們要多少。
(以第一計畫而言,雙欣及艾瑞克是誰找來參與的?)雙欣是資策會找的;
艾瑞克是本來悠活公司的電腦系統廠商,算是我們自己找來的。
(你上述提到撰寫計畫及編列預算是張國洲做的,各個廠商所需多少他是否知情?)應該知道。
(你怎麼知道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的費用是550萬?)李岳竹筠後來有跟我說。
(上開預算金額的討論過程,資策會人員有無在場參與討論?)我只知道計畫核定後,廠商報價,再分配給廠商多少錢……(有關第一計畫,經濟部的人是否會定期會派人來查核?)會,6個月會有一次,查核項目是計畫內的工作進度。
(是否有會計師來查核?)會計師是一個年度及結案後才會來查……(張國洲為你們做這些事好處?)他們的工作內容就是幫廠商申請計畫,等計畫核定後,就可以拿補助款10%。
(就第一計畫中,悠活公司有無給資策會10%的費用?)怎麼給的?何時給的?)第一筆的150萬是在96年12月給的,比較有印象是因為經濟部技術處派來的會計師說因為不在會計年度內,所以不能核銷,資策會也不算是計畫案的廠商,所以不能報在計畫案內的費用。
(你們後來給資策會的部分是以何名目給的?)因為已經給150萬了,剩下的80萬是透過雙欣給的。
(上開150萬是以何名目給的?)我不知道,這是財務的事。
但我確定有給。
(你怎麼確定有給?)因為每個月都要做會計月報,會計月報上要填傳票日期、號碼、金額、開立項目、對象等,那時我以為資策會開的這150萬可以報在這個計畫內,但一年後會計師第一次查帳後,他說這筆不能報在這個計畫內,會計師有跟我們說所有的發票都必須是在計畫期間開立才可以,所以計畫是在97年1月1日開始,那張150萬是96年12月多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資策會不是在計畫書上的廠商,所以不能報在這個計畫。
我確定的原因是因為我有看到發票。
(剩下80萬部分是透過雙欣給的,此經過你是否清楚?)我有聽李岳竹筠講。
他說我們先把錢給雙欣,雙欣在支付給資策會。
雙欣是要開計畫書上的發票給我們……(你們是因為上開150萬遭剔除,之後才改用透過雙欣這個方式給資策會?)是。
(你們這部模式,雙欣的老闆吳世陽是否清楚?)清楚。
(用輾轉開發票的方式,將80萬匯給資策會,資策會是否也知情?)知道。
(你們給資策會的錢是給資策會這個單位?或是給特定的人?)給資策會。
(你們有無問過資策會,既然資策會是協助你們申請的單位,他們要拿10%,為何要用輾轉虛開發票的方式給付?)雙欣的發票本來就會多開,我們多的錢會匯到雙欣那裡,我們也希望多的錢會匯回到B帳,實際上也有到B帳,另外的錢再去支付公司真正需要的費用。
(雙欣是誰找的?)資策會……(提示97年1月31日第一計畫第4次會議,資策會參與人員有說『如果550萬來分配將不足30萬』,說此話的資策會人員是誰?)應該是張國洲。
(艾瑞克、鍾石、雙欣有多開發票的部分,資策會是否知情?)知道,艾瑞克部分資策會是在計畫中知道,鍾石部分資策會應該不知道,雙欣部分資策會應該知道。
(你所說的資策會是指誰?)張國洲。
(你怎麼知道張國洲知情?)開會時會講……(你剛提到分別提了150萬及80萬要給資策會,資策會的服務是什麼?)寫計畫書。
(第一計畫中,資策會的有誰?)張國洲及翁裕盛。
(上開2人負責項目?)張國洲負責寫計畫書及簡報,跟經濟部的簡報也是張國洲做的;
翁裕盛是張國洲的主管」(見偵12418卷4第127頁至第132頁)等語。
⒌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向經濟部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你都有參與?)有。
(……計畫的核銷都是你處理的?)對。
(你如何處理?)我每個月都會依照經濟部的要求做月報,月報定期交給計畫主持人曾忠信,他會簽名,後每六個月要做成工作報告,會交給會計主管及計畫主持人簽名蓋章,『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前半段的會計主管是沈崑德,後來就徐明君接手……工作報告直接送給經濟部技術處。
每六個月,經濟部也有審查委員下來看我們現場規畫情境、查核點有無做到。
每年經濟部委託的聯輔中心會下來查帳,我們會準備傳票、發票、還有我每個月做的會計月報讓他們查核……(『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給會計師核銷資料有無不實在?)有。
艾瑞克、雙欣、鍾石有不實在。
我本來只知道艾瑞克、雙欣的發票不實在,艾瑞克的委託研究費發票會包含電腦維護費,並且有多開發票,把錢匯回悠活公司的B帳;
雙欣我也知道會多開,但是聯絡的人不是我。
鍾石是後來徐明君有給我一張EXCEL表,我才知道鍾石也有多開發票,當時計畫應該已經核銷完……(你什麼時候知道雙欣、艾瑞克會多開發票?)計畫經經濟部核定過,97年1、2月左右,於開會中有討論,我每個月在做月報,需要憑證,因為月報上面要載明憑證號碼、傳票號碼、付款方式、發票項目等,所以一定要有發票我才能製作月報,所以在製作月報時就會要求廠商開發票,至於開發票要求廠商匯回資金的部分,是徐明君比較瞭解。
但是我還是必須承認,艾瑞克那邊是我在聯絡,請他們把錢匯回來。
(你們怎麼決定要艾瑞克、雙欣於何時、開多少金額發票、以什麼項目開立?)計畫書裡有每一項的進度,經濟部也規定進度要到75%才能撥款,我忘記是要另外寫報告還是不能撥款,當時是以計畫書的進度,要求廠商開發票及付款,我就把這些資料編入月報表。
(所以你是根據你月報表的進度,要求廠商開發票付款,並將多開發票的錢,匯回悠活B帳?)是,但是我還是要說明,只有艾瑞克是我去聯絡,其他廠商不是我聯絡……(提示艾瑞克計算表一份。
你有無見過這張表格?)這張是徐明君做的,但她最後做給我的另一張表格資料更多,那張表格我現在還有保留。
她給我表格的時候,是在計畫快完成的階段。
(這張表的用途?)多開發票的錢會匯回公司B帳。
(這張表格上寫艾瑞克『實際270萬』是否指艾瑞克實際的委託研究費只有270萬元?)對……(艾瑞克你都與誰聯絡多開發票及匯回款項的事情?)蕭尊仁或謝叔平……(你有跟艾瑞克談過要以6636的發票來作為進項憑證?)這也是徐明君給我那張表格時,我才知道。
但是我之前有聽我媽媽李岳竹筠提過錢會透過艾瑞克或雙欣給6636……(資策會的人什麼時候知道艾瑞克、雙欣、鍾石有多開發票並放在計畫中核銷?)一開始就知道。
如果是在97年1、2月就談好每家廠商實際上可以拿到的金額是多少,那他們一開始就知道廠商有多開發票的情形。
(你這裡所謂的資策會是指誰?)張國洲、翁裕盛」(見偵12418卷6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⒍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就「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晝」,你有無參與?)有。
(就你所知,上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晝』跟資策會接觸時,是誰找誰?)是資策會的翁裕盛和張國洲來要約悠活曾忠信。
(時間約是何時?)答:應該在96年間……(你前次提到資策會可以拿到補助款的10%部分,是何時何人提到的?)我知道的時候是96年底資策會的人講的,是翁裕盛或張國洲其中一人講的。
(提示96年12月21日第一銀行悠活匯款資策會150萬的發票及匯款單,你前次提到的有150萬在核銷時被會計師駁回,是否是此張發票?)是……(你上次開庭時有提雙欣公司的發票本來就會多開?)因為發票是按照計晝書上的金額開,但雙欣公司實際上沒有拿到這麼多。
(多開的錢要回到曾忠信的B帳是誰指示的?)不是曾忠信就是李岳竹筠或沈崇德。
我只知道要匯回去,但我不知道是誰指示,因為管B帳的不是我。
(就雙欣公司和艾瑞克公司和鍾石公司開立發票的時間,是否為了配合資策會的人員來查核?)因為每6個月要繳一次工作報告,因為計畫有分自備款和補助款,如果整個計畫金額沒有到總金額75%,就要另外寫報告,不然錢也不會給。
(你上次提到悠活要給資策會總共230萬,第二次是透過雙欣公司來給,這是誰指示的?)應該是李岳竹筠指示的」(見偵12418卷6第123頁至第124頁)等語。
⒎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就『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時,資策會的人有無跟你們要求寫計畫的費用?)有,要求補助款的10%。
(當初是誰跟你們說寫上開計畫要10%的費用?)不是翁裕盛就是張國洲,我印象10%的金額是資策會的人提的。
(提示發票影本,上開資策會跟你們請款的150萬發票是否是以這張去請款?)是……(上開150萬是悠活的誰去匯款的?)悠活經過請款程序後就會付款給資策會」(見偵12418卷7第91頁至第93頁)等語。
⒏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在『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是擔任稽核,就是負責董事長及總經理交辦事項、營運流程等……(在『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你實際參與部分?)整個計畫案的執行、每月要交給技術處的會計月報等都是我製作的。
(當時『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誰擬定?)資策會的張國洲、翁裕盛,他們來時計畫已擬定完成了。
(『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關於雙欣、艾瑞克部分,你們是以8%的價格去購買,公司內的請款單或請購單是誰開的?)我。
(所以你在開的時候是否知道該等款項是虛開的,且將來會調回公司?)知道。
(當時上開開立請款單的目的是為了拿到雙欣、艾瑞克、鍾石等公司的發票?)我開立的部分有虛開,但廠商也有做事情。
因為必須要有發票,我才可以在會計月報上做核銷。
(有關部分款項匯給雙欣、艾瑞克、鍾石等公司,之後3家公司匯回悠活B帳,就匯回款項部分有無參與?)我沒有跟廠商說要怎麼匯,匯回部分是徐明君在處理」(見偵12418卷8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㈥證人吳秀玲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吳秀玲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狀況?)我一直從事行政助理相關工作,約87年間任職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翔建設公司〉擔任人事工作,88、89年間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擔任出納工作,97年9、10月間離職……(你任職悠活公司情形?期間?職掌?上班地點?)我約自88、89年至97年間任職於悠活公司,當時工作地點是在屏東縣墾丁地區,期間擔任出納,負責跑銀行、點收金庫內現金、申報營業稅及登錄應付帳款等業務,直到94年間工作地點改來鳳翔營造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12樓之4的辦公室上班,但我做的工作還是屬於悠活公司的業務,只負責登錄悠活公司的應付帳款之帳務工作,至於付款工作仍由公司墾丁那邊的出納黃欣婕負責。
(任職悠活公司期間,直屬主管是誰?)我任職悠活公司的直屬主管是財務經理沈崑德(約98、99年過逝),沈崑德直屬主管是副總經理李岳竹筠及董事長曾忠信。
(根據曾忠信、徐明君供稱,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A帳是悠活公司的外帳、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你是否知情?)除了一開始有負責公司報稅用的外帳外,後來沈崑德指派我另外記有關曾忠信自己資金調度的帳……(前述所記『有關曾忠信自己資金調度的帳』內容所指為何?)主要是負責記錄曾忠信個人在中國信託、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帳戶,及曾忠信另使用股東洪昭南開設的帳戶(我忘記是土地銀行或是第一銀行)的交易情形,該些帳戶都是曾忠信個人資金調度的紀錄……(根據徐明君供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她是97年底才接手,前手是你,你有何意見?)徐明君確實是後來接我業務的人……(你與徐明君交接悠活公司內帳的正確時間為何時?)在我97年9、10月離職前的1、2個月(約97年7、8月間)開始交接給徐明君,直到我離職。
(負責悠活公司內帳期間,該項業務由誰督導?)主要是沈崑德督導,他又受李岳竹筠及曾忠信督導。
(是否認識李雁文?關係?)我認識,她是李岳竹筠女兒,她曾擔任董事長曾忠信辦公室的秘書、特助,也曾擔任悠活公司的總稽核。
(李岳竹筠、李雁文與你所處理的悠活公司內帳有何關係?)李岳竹筠也算是我們財務部門的主管,她除了看公司的外帳外,應該也會看我所記的悠活公司內帳,我記得在我離職前,沈崑德有一段期間因病請假,當時就都是由李岳竹筠代為簽核有關我所製作的曾忠信個人資金調度的帳;
就我所知李雁文不管財務這部分……(提示:厚悠公司97.06.17編號970617001號傳票。
這張傳票是你製作的?傳票上覆核欄位簽核『岳6/19』是誰?)是的,該傳票是我製作的,簽核『岳6/19』字樣的人就是李岳竹筠,在我看完這張傳票後,我才想起來當時我記錄曾忠信個人帳務時所製作的傳票抬頭都是以厚悠公司名義記帳。
(你既稱是曾忠信個人的帳務,為何要用厚悠公司名義記帳?)主要是要與悠活公司的外帳作區分。
(是否表示你所記錄的曾忠信及洪昭南的銀行帳戶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
(前述悠活公司內帳包括哪些銀行帳戶?)我所記的內帳包含曾忠信在中國信託、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帳戶(詳細帳號我不記得)及洪昭南在土地銀行及第一銀行的帳戶(詳細帳號我不記得)。
(這張傳票登載,借方:『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雜費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
貸方:『應負帳款-股往A預付費用-雙欣科技〈6/16〉2200000元,是何意思?)那應該是我看到洪昭南在土地銀行的帳戶有一筆新臺幣(下同)209萬元的款項匯入,我就去問沈崑德或李岳竹筠,該筆款項如何記帳,應該也是由沈崑德或李岳竹筠指示我要這樣記傳票,我才會這樣記,我也不知道原因,但依這張傳票是由李岳竹筠簽核,所以應該是李岳竹筠指示我這樣記的……(提示:計算表1張、悠活公司2008年6月16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依徐明君計算表、悠活帳務記錄資金查核情形顯示,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立帳支付雙欣公司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同日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9001198447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
(雙欣公司於97年6月17日匯回209000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內帳同日編號970617001號傳票借方登載:『銀行存款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照這樣看起來是沒有真實交易……(雙欣公司收款2200000元,為何要扣除110000元後,再將餘款2090000元匯回?)現在這樣看起來應該是當時悠活公司向雙欣公司買發票,所以才要扣掉營業稅後再匯回來……(提示:厚悠公司97.07.03編號970703001號傳票。
這張傳票是你製作的?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的章?)傳票是我製作的,在傳票上覆核欄位蓋『財務主管』章是沈崑德蓋的,因為沈崑德不願意在這套帳的傳票上簽名或蓋用自己的章,所以他都只蓋一個『財務主管』的章……(提示同前,為何傳票是你製作的,你也沒有在傳票上簽名或蓋章?)這套帳原本是沈崑德及沈崑德的女性秘書(名字不記得)記的,大約在91、92年間沈崑德才交給我記,我接手前,這套內帳的傳票上『製表』、『審核』、『覆核』欄位就沒有簽章,所以我也照例跟著沒有在傳票上簽章,沈崑德等人審核時也沒有意見。
(根據這套傳票及附件,就事設計有限公司〈現:就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就事公司〉於97年6月19日有開立1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銷售額439000元,營業稅額21950元,含稅金額460950元,品名為:『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備註『第二期款』,請詳述該交易內容為何?)那是李岳竹筠請墾丁辦公室的人傳真給我,要我按照傳真內容中發票金額460950元匯款到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的吳世陽帳戶(帳號751200370863)內,後來我就依指示到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自洪昭南的帳戶提領該金額匯到前述吳世陽帳戶內……(存摺、統一發票上『TO:秀玲』,是誰將雙欣公司負責人吳世陽的華南商業銀行帳號及統一發票傳真給你?)我只知道是有人先傳真給李岳竹筠,李岳竹筠再請墾丁辦公室的人傳給我的。
(紙上手寫『7/2岳副總來電匯款』,是何意思?)該字樣是我寫的,那是表示7月2日李岳竹筠有打電話指示我要按照傳真上的發票金額匯款至吳世陽的帳戶內。
(提示:厚悠公司97.06.04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
這套傳票是你製作的?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章?)傳票是我製作的,如我前述,在傳票上覆核欄位蓋『財務主管』章是沈崑德蓋的。
(傳票上借方登載:『銀行存款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雜費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何意?)是表示艾瑞克公司有匯2筆金額至土銀洪昭南帳戶,其中已扣掉5%營業稅及匯款手續費共145298元,當時是沈崑德及李岳竹筠要我這樣記的。
(支出簽證單上手寫『YAHO支艾瑞克扣5%稅+匯費〈87143+30〉入土銀洪1742827、〈58095+30〉入土銀洪1161875』,該記載內容是何人所寫?代表何意?)那是我寫的,我記得當時應該是沈崑德或李岳竹筠有告訴我該2筆1742827元、1161875元的款項是悠活公司先支付給艾瑞克公司後,艾瑞克公司將扣掉5%營業稅及匯款手續費後,匯回土地銀行洪昭南的帳戶內的金額。
(既然悠活公司支付款項給艾瑞克公司後,艾瑞克公司又將錢扣掉營業稅後,匯回悠活公司內帳所使用的洪昭南帳戶內,顯示悠活公司有向艾瑞克公司購買不實發票的情事,你如何解釋?)我當時完全是依照沈崑德或李岳竹筠的指示這樣記帳,我只是稍微知道悠活公司這些不實交易的發票是和某個與資策會的研究計畫(計畫名稱我不清楚)有關係……(據查,當時97年至99年間悠活公司只有和資策會合作從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該些不實發票就是供該計畫使用?目的為何?)應該就是供『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核銷之用,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提示:計算表1張、悠活公司2008年6月2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2008年6月3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紀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依徐明君計算表、悠活帳務記錄資金查核情形顯示,悠活公司於97年6月2日、3日立帳支付艾瑞克公司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轉帳1830000元、122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87173元、58125元後,分別於隔日〈6月3日、6月4日〉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沒有。
(艾瑞克公司於97年6月3日、4日匯回1742827元、1161875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內帳借方登載:『銀行存款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雜費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你在支出簽證單上並以手寫註明『YAHO支艾瑞克扣5%稅+匯費〈87143+30〉入土銀洪1742827,〈58095+30〉入土銀洪1161875』,有何意見?)沒有……(購買上開2張統一發票,悠活公司由誰與艾瑞克公司何人洽談?)我不知道,我只是按照沈崑德及李岳竹筠指示記帳。
(悠活公司購買上開2張統一發票之目的為何?)如我前述應該就是供『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核銷之用,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
(曾忠信在此事如何指示?)通常曾忠信不會直接指示我,都是我的主管沈崑德及李岳竹筠告訴我如何做,但他們也不會跟我講這樣做的用意,我只是聽從指示記帳及匯款而已。
(艾瑞克公司收款1830000元、1220000元後,為何要扣除87173元、58125元後,再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回?)因為是買發票沒有實質交易,所以艾瑞克公司才會將發票金額扣掉營業稅及匯款手續費後的款項匯回。
(既然艾瑞克公司將款項匯回,為何不直接匯回悠活公司的帳戶?)當時悠活公司有向其他公司購買一些不實交易的發票,如果直接匯回悠活公司的帳戶很容易被發現,我雖然從帳務上可以有察覺公司當時有這樣做,但因為我不敢多問,所以也只是照指示記帳、匯款而已。
(提示:厚悠公司97.06.12編號970612002號傳票暨附件、97.08.22編號970822號傳票暨附件。
這二套傳票都是你製作?傳票上核准欄位簽署『岳6/14』是誰?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章?)該2套傳票也是我製作的,『岳6/14』的是李岳竹筠所簽;
在傳票上覆核欄位蓋『財務主管』章是沈崑德蓋的。
(這二套傳票登載的交易內容為何?)編號970612002號傳票暨支出簽證單主要是李岳竹筠指示我開立支票號碼WA8988927、金額1001773元的支票給艾瑞克公司的負責人謝叔平;
編號970822號傳票暨支出簽證單主要是李岳竹筠指示我開立支票號碼WA8876532、金額1200000元及WA8876533、金額1198227元的支票給艾瑞克公司的負責人謝叔平。
(你在97年6月12日『支出簽證單』手寫『支付艾瑞克-資策會技術指導費』是什麼意思?)應該是要支付給艾瑞克公司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技術指導費,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
(你在97年8月22日『6636設計費340萬發票TO艾瑞克,97.6.30已付1001773,尾款2398227,如下…』是什麼意思?)『6636』指的是『陸陸參拾陸公司』,是沈崑德及李岳竹筠指示這記的,我只知道要依照沈崑德及李岳竹筠所指示的金額開2張支票給艾瑞克公司的負責人謝叔平,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記載及為何要開票給謝叔平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我當時只知道是和前述資策會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有關。
(上開支出簽證單有傳真經簽核,其中副總經理欄位簽核『岳8/22』、董事長欄位簽核『曾8/23』,分別是誰?)我將做好的支出簽證單傳真到悠活公司在墾丁的辦公室,由李岳竹筠及曾忠信他們在上面簽名再傳真回來給我,該『岳8/22』字是李岳竹筠的筆跡,而『曾8/23』是曾忠信的筆跡。
(提示同前支出簽證單上『6636〈小紀〉、總價400萬、已付100萬、餘款分8/259/20付給、支票付給艾瑞克』的字樣是何人所寫?意思為何?)我不確定該些字是沈崑德還是李岳竹筠所寫,但就我當時附在該支出簽證單後的一張前述資策會研究計畫的設計費用合約內容,我記得寫該字的主管應該是要跟我說該計畫有關400萬元的設計費用要付給艾瑞克公司負責人謝叔平,而之前已付100萬元,餘款要分2張支票開給謝叔平。
(提示:97年01月-102年02月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上開交易與97年5、6月間,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艾瑞克公司,發票號碼ZU30712705、ZU30712708、ZU30712712號,金額總計3400000元〈含稅〉,有何關係?)我只知道當時沈崑德或是李岳竹筠指示我有關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開給艾瑞克公司的發票金額總計340萬元,要由第一銀行曾忠信的支票帳戶開票給艾瑞克公司,至於為何要這樣做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應該是和上述資策會的研究計畫有關……(提示: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開立予艾瑞克公司ZU30712705、ZU30712708、ZU30712712號3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400000元〈含稅〉,付款資金來源實際上是先由悠活公司內帳其中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30-020536號支存帳戶開立3紙支票給謝叔平,票面金額分別為1001773元〈97年6月30日兌現〉、1200000元〈97年8月28日兌現〉、1198227元〈97年9月23日兌現〉,總計3400000元,再由謝叔平分別於97年7月2日、9月1日、9月26日匯款1000000元、1199970元、1200000元至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內,總計3399970元〈應扣除匯費30元〉,顯示該3張統一發票艾瑞克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施作,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偵12418卷2第74頁至第79頁)等語。
⒉證人吳秀玲於偵查中證稱:「(你任職悠活公司情形?期間?職掌?上班地點?)我約自88、89年至97間任職悠活公司,當時工作地點是在屏東縣墾丁地區,期間擔任出納,負責跑銀行、點收金庫內現金,申報營業稅及登錄應付帳款等業務,直到94年間工作地點改來鳳翔營造公司位於臺南市東區東門路3段253號12樓之4的辦公室上班,但我做的工作還是屬於悠活公司的業務,只負責登錄悠活公司的應付帳款之帳務工作,至於付款工作仍由公司墾丁那邊的出納黃欣婕負責。
(任職悠活公司期間,直屬主管是誰?)我任職悠活公司的直屬主管是財務經理沈崑德,沈崑德直屬主管是副總經理李岳竹筠及董事長曾忠信……(根據徐明君供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她是97年底才接手,前手是你,你有何意見?)徐明君確實是後來接我業務的人……(你與徐明君交接悠活公司內帳的正確時間為何時?)在我97年9、10月離職前的1、2個月(約97年7、8月間)開始交接給徐明君,直到我離職。
(你負責悠活公司內帳期間,該項業務由誰督導?)主要是沈崑德督導,他又受李岳竹筠及曾忠信指示。
(厚悠公司也是曾忠信成立的公司?)只是專門在做內帳,為了區分悠活公司的外帳。
(悠活公司內帳包括哪些銀行帳戶?)我所記的內帳包含曾忠信在中國信託、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帳戶(詳細帳號我不記得)及洪昭南在土地銀行及第一銀行的帳戶(詳細帳號我不記得)。
洪昭南是悠活公司的股東之一。
(提示:計算表1張、悠活公司2008年6月16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自扣案電磁記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依徐明君計算表、悠活帳務記錄資金查核情形顯示,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立帳支付雙欣公司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同日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轉帳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有無意見?)要跟雙欣公司買發票。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照這樣看起來是沒有真實交易……我只是單純依李岳竹筠及沈崑德的指示記帳……雙欣公司收款2200000元,為何要扣除110000元後,再將餘款2090000元匯回?)11萬元是營業稅。
(『厚悠公司97.07.03編號970703001號傳票』這張傳票是你製作的?傳票上覆核欄位『財務主管』是誰蓋的章?)傳票是我製作的,在傳票上覆核欄位蓋『財務主管』章是沈崑德蓋的,因為沈崑德不願意在這套帳的傳票上簽名或蓋用自己的章,所以他都只蓋一個『財務主管』的章,至於他不願意簽名或蓋章的原因我不清楚,但他有時也會簽一個名字。
(根據這套傳票及附件,就事設計有限公司〈現:就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就事公司〉於97年6月19日有開立1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銷售額439000元,營業稅額21950元,含稅金額460950元,品名為『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備註『第二期款』,請詳述該交易內容為何?)那是李岳竹筠請墾丁辦公室的人傳真給我,要我按照傳真內容中發票金顧460950元匯款到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的吳世陽帳戶(帳號○○○○○○○○○○○○)內,後來我就依指示到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自洪昭南的帳戶提領該金額匯到前述吳世陽帳戶內……(據查,當時97年至99年間悠活公司只有和資策會合作從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該些不實發票就是供該計畫使用?目的為何?)應該就是供『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核銷之用……(提示:計算表1張、悠活公司2008年6月2日編號Z000000000○○號分錄、2008年6月3日編號Z000000000○1號分錄〈均自扣案電磁紀錄列印〉、悠活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依徐明君計算表、悠活帳務記錄資金查核情形顯示,悠活公司於97年6月2日、3日立帳支付艾瑞克公司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號帳戶利用網路銀行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轉帳1830000元、122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87173元、58125元後,分別於隔日〈6月3日、6月4日〉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是否跟艾瑞克買發票?)是……(悠活公司購買上開2張統一發票之目的為何?)如我前述應該就是供『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補助核銷之用……都是我的主管沈崑德及李岳竹筠告訴我如何做,但他們也不會跟我講這樣做的用意,我只是聽從指示記帳及匯款而已。
(既然艾瑞克公司將款項匯回,為何不直接匯回悠活公司的帳戶?)當時悠活公司有向其他公司購買一些不實交易的發票,如果直接匯回悠活公司的帳戶很容易被發現,我雖然從帳務上可以有察覺公司當時有這樣做,但因為我不敢多間,所以也只是照指示記帳、匯款而已。
(你在97年6月12日『支出簽證單』手寫『支付艾瑞克-資策會技術指導費』是什麼意思?)應該是要支付給艾瑞克公司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技術指導費……(你在97年8月22日『6636設計費340萬發票TO艾瑞克,97.6.30已付1001773,尾款2398227,如下…』是什麼意思?)『6636』指的是『陸陸參拾陸公司』,是沈崑德及李岳竹筠指示這樣記的,我只知道要依照沈崑德及李岳竹筠所指示的金額開2張支票給艾瑞克公司的負責人謝叔平,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記載及為何要開票給謝叔平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我當時只知道是和前述資策會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有關。
(上開支出簽證單有傳真經簽核,其中副總經理欄位簽核『岳8/22』、董事長欄位簽核『曾8/23』,分別是誰?)我將做好的支出簽證單傳真到悠活公司在墾丁的辦公室,由李岳竹筠及曾忠信他們在上面簽名再傳真回來給我,該『岳8/22』字是李岳竹筠的筆跡,而『曾8/23』是曾忠信的筆跡……(提示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經查,上開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開立予艾瑞克公司ZU30712705、ZU30712708、ZU30712712號3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400000元〈含稅〉,付款資金來源實際上是先由悠活公司內帳其中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30-020536號支存帳戶開立3紙支票給謝叔平,票面金額分別為1001773元〈97年6月30日兌現〉、1200000元〈97年8月28日兌現〉、1198227元〈97年9月23日兌現〉,總計3400000元,再由謝叔平分別於97年7月2日、9月1日、9月26日匯款1000000元、1199970元、1200000元至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內,總計3399970元〈應扣除匯費30元〉,顯示該3張統一發票艾瑞克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施作,是否如此?)是……(你究竟都是聽命於沈崑德、曾忠信還是李岳竹筠?)我基本上都是聽沈崑德的指示,上開具體的部分曾忠信都沒有指示過我,李岳竹筠曾經來電指示我該如何匯款」(見偵12418卷2第80頁至第86頁)等語。
⒊證人吳秀玲於調查中證稱:「(妳於前次筆錄陳述係87年間到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翔公司〉任職人事工作,88、89年間轉到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擔任出納,而於97年9、10月間自悠活公司離職,是否正確?)是的……(前次筆錄陳述妳自92年間開始記錄悠活公司的內帳〈即B帳〉,後來交接給徐明君,是否如此?)確是如此。
(有關悠活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補助款,其中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匯入B帳的錢,妳也有交接給徐明君?)是的,這筆有關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的款項係匯入悠活公司的B帳戶內,我有將書面資料交接給徐明君……(提示:徐明君104年5月20日訊問筆錄、計算表2張。
徐明君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這2張計算表的電子檔是妳交接給她,並解釋表上文字、數字的意義,妳有何意見?)這2張計算表的電子檔確是我交接給徐明君的,表上文字、數字的意義應該是主管沈崑德或副總經理李岳竹筠,其中一位跟我講的,我在與徐明君辦理交接時口頭轉述給徐明君的。
(徐明君說如果是妳在任時記的帳,表上數字就是妳填上去的、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厚悠公司970617001號傳票。
前次筆錄陳述這份傳票是妳製作?)是的。
(請說明這份傳票上面的分錄交易意義為何?)這是悠活公司向雙欣公司購買發票,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款費用110000元,剩餘2090000元,雙欣公司再將剩餘的2090000元匯入洪昭南在土銀的私人帳戶內。
(提示:吳世陽存摺封面及就事科技統一發票影本。
前次筆錄陳述這張紙是李岳竹筠請墾丁辦公室的人傳真給妳,妳再用B帳的錢匯款46萬950元到吳世陽帳戶內?)是的,但是這張發票的買受人係雙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右下角係蓋就事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發票上營業稅額2萬1950元記錄在雙欣計算表上『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妳記錄的?)確實是我記錄的。
(提示:厚悠公司970604001號傳票、支出簽證單。
前次筆錄陳述這份傳票及支出簽證單都是妳製作?)確實是我製作的。
(請說明這份傳票上面的分錄交易意義為何?)我是依照主管沈崑德(沈崑德請假期間是由岳竹筠代理)的指示去記帳及轉帳的,至於為何要這樣做,我不清楚。
但是從發票上的交易過程來看,應該是悠活公司在買賣發票上的轉帳過程。
(是否知道這些是悠活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補助款,請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多間發票,悠活公司先匯錢給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假裝付款,再請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匯回B帳的錢?)我不清楚這些金額的來源。
但是依前述提示的資料來看,應該是悠活公司向雙欣公司、艾瑞克公司購買發票的轉帳過程」(見偵12418卷9第69頁至第70頁)等語。
⒋證人吳秀玲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抬頭為『97年代開發票』、『公司:艾瑞克體股份有限公司〈實際270萬〉』,這2張的電腦表格計算表是你製作?)這2張是我交接給徐明君的,但我不記得是不是我的主管做完後把表格寄給我的,如果是我鍵入的,也是我的主管沈崑德,如果沈崑德請假的話,就是岳竹筠告訴我怎麼鍵入的。
(有無負責悠活公司內帳記載?)有。
(提示初詢提示之支出簽證單,名稱為『YAHO支艾瑞克扣5%稅+匯費』等字樣,上面的字是誰寫的?)我的,這個意思是跟艾瑞克買發票,因為上面有寫扣5%的稅。
(上面有寫『鄭連暉』是誰簽的?)我。
(為何要簽『鄭連暉』的名字?)因為我有借錢給曾忠信,公司會每個月固定結利息給我。
(你是借錢給曾忠信個人?)是,就是入他B帳的私人戶。
(所以B帳算是曾忠信的私人戶頭?)算。
(剛剛提示的電子表單,上面有『艾瑞克公司實際270萬』,實際270萬是何意?)我不記得了,有可能是當初的主管跟我講,我再備註在表格上,如果有主管跟我講,基本上是沈崑德。
(上開電腦表單上的內容有寫到『回存土銀』,上開支出簽證單也有寫到要『悠活支艾瑞克…入土銀洪』,代表艾瑞克公司當時跟悠活公司有何合作關係?)我不如道什麼事,可能他們要開發票來請款,悠活公司有匯錢出去,艾瑞克公司又把錢轉回B帳時,我有去問主管問這筆帳怎麼切,主管才跟我說像B帳傳票上的那種切法。
(艾瑞克是先匯還B帳?還是先做上開計算表?)是先匯款才做上開表的……(你製作上開記載270萬的表單的目的?)當時因為款項已經匯回悠活的B帳,所以主管才會叫我補做這張表,這樣才可以知道目前錢的來龍去脈。
(你是否知道錢為何要這麼匯?)我看得出來是要買發票……(提示抬頭為『97年代開發票』,這張表是否是針對雙欣做的?)是。
(為何要針對雙欣做這筆?)應該是跟艾瑞克的原因是一樣的。
(也是買發票?)是。
(既然悠活和雙欣沒有固定往來,為何要製作上開表格?)因為照這樣看就知道是買發票,這只是要記載資金流程……(你在悠活公司工作期間?)自88年起到97年9、10月離職。
(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出納,回台南後轉成應付帳款、管理內帳的工作,我印象中管理內帳的工作我在屏東也有做。
(內帳是屬於曾忠信個人私帳?)是。
(你對內帳是如何管理?)我是從主管沈崑德手中接下來的,因為曾忠信會跟其他股東借錢,會開本金的支票和利息的支票,如果本金的支票時間到了,股東還沒有來要錢時,就要做換票的動作。
(所以你等於是協助曾忠信做他個人票款兌現、支付的動作?)是……(縱使是悠活公司買發票,但錢為何是到曾忠信個人掌控的帳戶內?且部分還用來支付曾忠信向你借錢的利息?)那個戶頭本來是用來支付跟股東借款的利息……(你所製作的上開2表單是否就是針對資策會補助計畫而製作的?)我想了一下,是。
(既然金額部分,廠商有匯還的動作,是否代表悠活公司一開始就不需要支付廠商這麼多錢?)是。
(你製作上開2表單時所接收到的指示為何?)當時沈崑德跟我說悠活公司會先匯錢給廠商,廠商會把錢匯回B帳」(見偵12418卷9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㈦證人吳世陽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吳世陽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約於89年間,我與友人李晟智合夥成立雙欣科技有限公司,由友人的太太賴金綿擔任登記負責人,約於91年間,我買下友人的股份,公司改為獨資,並擔任公司負責人迄今……(你任職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情形?職稱?業務內容?)我是雙欣公司的負責人,職稱為總經理,我主要負責的業務為資訊設備的買賣、程式軟體的開發等,並綜理公司大小事務。
(雙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是我本人。
(雙欣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本公司的財務與會計會經由我看過沒有問題後,再交由我太太簡翠櫻負責核銷與追收貨款。
(雙欣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由我太太簡翠櫻與公司助理小姐馬翊瑄(101年至今)開立,在馬翊瑄之前是工讀生開立,至於工讀生名字我已經忘記了。
(你與簡翠櫻是何關係?二人在雙欣公司各自負責何種事務?)我與簡翠櫻是夫妻關係,我是負責公司的業務,我太太簡翠櫻則是協助我處理公司會計及其他大小事務。
(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是公司帳戶,由我負責使用與管理?)該帳戶的存摺、印章、電子憑證等亦是由我保管。
(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這是我個人帳戶,帳戶內的款項來源主要是公司發給我的薪資,該帳戶的存摺、印章等亦是由我保管。
(雙欣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本公司與悠活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因為當時悠活公司有向資策會申請專案,而雙欣公司是資策會的技轉薇商,經由資策會的介紹才參與承作悠活公司的專案,該專案(我已經忘記該專案的全名,只記得是承作悠活公司U化系統整合)主要是RFID的運用與無線定位系統等,該專案歷時約2年,雙欣公司是分階段請款,至於請領的總金額我已經不記得了。
(雙欣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是我本人與當時悠活公司的岳副總(女性,我不知道詳細名字)接洽聯繫……我知道曾忠信是悠活公司的董事長,我向悠活公司簡報時有看過他……(是否認識李岳竹筠、李雁文、吳秀玲、徐明君?關係?接洽內容?)李岳竹筠應該就是我上述的岳副總;
李雁文是李岳竹筠的女兒,後來專案執行時我曾遇過李雁文,在場的廠商有跟我說過李雁文是李岳竹筠的女兒;
至於吳秀玲、徐明君,我都不認識……(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7年至102年間,雙欣公司僅於97年6月間至99年1月間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這些統一發票都有真實交易嗎?其中有無不實?)李岳竹筠當初向我表示,因為悠活公司前述專案的執行有部分項目沒辦法直接核銷,所以李岳竹筠有請我代為協助開立雙欣公司發票,由悠活公司先將款項匯至雙欣公司的帳戶內,在我扣除發票金額之5-8%,作為繳交營業稅與營所稅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至於李岳竹筠將該發票款項作何用途,我不知道。
所以上述李岳竹筠要求雙欣公司協助開立發票的部分,雙欣公司並無實際承作相關項目。
(提示:厚悠公司98年05月14日編號980514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雙欣公司於97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4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含稅金額新臺繁〈下同〉12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實際上只支付雙欣公司8%,其餘資金都回流,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實如我前述。
(計算表上還列明『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21950元、8780元、38095元,總計68825元,悠活公司請哪些合作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雙欣公司的進項憑證?)我印象中李岳竹筠向我表示悠活公司前述專案有些部分無法核銷,所以請雙欣公司幫忙,她會請就事設計有限公司、6636公司等2家公司,開立發票向本公司請款。
(提示: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751-20-037086-3帳戶交易明細表。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98年5月14日悠活公司結算請雙欣公司97年虛開發票之營所稅後,還應匯款119856元給雙欣公司,該款項於同日匯入你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內,有何意見?)沒有意見,雙欣公司應李岳竹筠要求於97年開立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發票,悠活公司應支付該等發票金額8%(即548571元)給雙欣公司,但扣除359890元(即悠活公司已支付的款項)及68825元(即就事設計有限公司、6636公司開立給雙欣公司的進項稅額),還要支付餘額119856元給雙欣公司。
(悠活公司內帳還記錄『副總SAY已跟雙欣確認數字,於5/14匯款至雙欣』,悠活公司的副總是跟誰確認數字?)當時是李岳竹筠與我確認數字的。
(悠活公司的副總是哪一位?)李岳竹筠。
(提示:厚悠公司97年06月17日編號970617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83-005-12249-2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由你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200000元扣除『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實如此。
(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一開始是李岳竹筠要求我幫忙時,她說會負擔雙欣開立發票所需繳交的稅費,悠活公司匯至本公司帳戶的款項,扣除應繳交的稅費後,再將餘款匯至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2張發票是應李岳竹筠開立的,並無真實交易。
(提示:厚悠公司97.10.23編號971023001號傳票、97.10.24編號971024001號傳票暨附件、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款項2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0月22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分別扣除100000元、184380元後,隔日〈10月23日〉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171562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雙欣』100000元、『A預付研究費-雙欣科技〈就事〉』18438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10/22A入雙欣,10/23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171562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如我前述,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184380元『先入雙欣科技再轉就事』,為何要由悠活公司入款至雙欣公司,再由雙欣公司轉款至就事設計公司?)當初是李岳竹筠告訴我說她會找廠商開立發票給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發票金額交給廠商,其餘的款項再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
我並不認識就事設計公司,是悠活公司自行找來的廠商,至於為何悠活公司不直接將款項付給就事設計公司,而由本公司代為支付的原因,我不知道。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如我前述,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代付款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提示:厚悠公司97年11月14日編號971114002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款項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4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50000元後,同日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285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300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由『A付雙欣回存土銀洪』285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如我前述,是李岳竹箱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如我前述,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是由我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李岳竹筠當時向我表示該專案剛開始建置,但經濟部補助款一直沒有核銷下來,所以希望我幫忙請款,而我因第一次接手這麼大金額的專案,所以想說配合業主開立發票。
(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厚悠公司98.02.24編號980224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雙欣公司又於98年1月間開立統一發票號碼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94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2月23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47000元後,隔日〈2月24日〉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893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94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匯費』47000元後匯回款,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如我前述,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如我前述,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400751號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我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如我前述,李岳竹筠當時向我表示該專案剛開始建置,但經濟部補助款一直沒有核撥下來,所以希望我幫忙請款,而我因第一次接手這麼大金額的專案,所以想說配合業主開立發票。
(雙欣公司與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沒有,我也不認識6636公司。
(是否認識紀淵字?關係?)我不認識紀淵字。
(雙欣公司、簡翠櫻或你與紀淵字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都沒有。
(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取得6636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經查,97至102年間,6636公司僅於98年5.月間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金額總計3200000元〈含稅〉,是否為真實交易?交易內容為何?)並非真實交易,如前述就事設計公司的模式,是悠活公司李岳竹筠告訴我說她會找廠商開立發票給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發票金額交給廠商,其餘的款項再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
我並不認識6636公司,是悠活公司自行找來的廠商,至於為何悠活公司不直接將款項付給6636公司,而由本公司代為支付的原因,我不知道。
(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8年5月間,雙欣公司也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總金額也是3200000元〈含稅〉,且3張發票之開立月份、銷售額、營業稅額都與6636公司開立予雙欣公司之3張統一發票一樣,原因?)我不清楚為何發票金額都一樣,雙欣公司當時是應李岳竹筠要求開立上述金額的發票。
(提示: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上開統一發票實際上是6636公司承作悠活公司『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且實際金額只有1122450元〈含稅〉,是悠活公司要求6636公司浮報金額至3200000元〈含稅〉,並先將統一發票開立予雙欣公司,雙欣公司再開立同額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有何意見?)我不清楚貴局所說的情形,雙欣公司當時是應李岳竹筠要求開立上述金額的發票,再經悠活公司人員指示匯至指定帳戶內。
(提示: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經查,雙欣公司上開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含稅金額3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5月21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隔日〈5月22日〉雙欣公司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全部金額3200000元轉匯至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號帳戶內,顯示該3張統一發票雙欣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施作,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實並無任何施作,僅提供發票作為核銷之用。
(是誰將6636公司的帳戶提供給雙欣公司?)因時間久遠,我不太記得。
應該是當初6636公司會計人員或悠活公司人員提供帳戶。
(為什麼要這麼做?)如我前述,本公司是應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上開跳開統一發票及匯款事宜,雙欣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是我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如我前述,本公司第一次承接金額如此龐大的專案,所以配合業主指示辦理。
(97至99年間,雙欣公司有無受悠活公司委託,執行悠活公司受經濟部技術處補助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管理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或供應該計畫相關器材、原材料或研究發展設備?)有的。
(雙欣公司內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交易?接洽之詳細過程?)因為雙欣公司是資策會的技轉廠商,當初資策會南區中心張國洲經理詢問我有無意願參加資策會與悠活公司的專案,我表示本公司有意願參與,就陸續參加該專案的相關規畫會議,後來本公司即成為該專案的協力廠商,悠活公司提案獲經濟部核准後,悠活公司就將該專案交由雙欣公司執行,並由我負責與悠活公司窗口李岳竹筠副總洽談。
(雙欣公司承作或供應之項目?金額?)本公司主要承作該專案的軟體部分,項目有RFID的運用、無線網路建置、長居照護醫療系統、儲值系統等,金額約幾百萬元,詳細金額我不記得了。
(前述統一發票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有關?)應該是沒有關係,只要悠活公司匯給我的金額,而雙欣公司又應悠活公司要求匯回指定帳戶的發票款項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無關。
(雙欣公司是在何時與悠活公司達成協議要簽訂假合約、開立假發票,作為『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之用?)雙欣公司確實有與悠活公司簽訂合約,作為執行『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之基礎,本公司當時因第一次接手金額龐大的專案,所以會配合業主悠活公司的要求,當初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開立發票供其核銷。
不過本公司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中,確實有部分是本公司承作該專案向悠活公司請款的發票,而部分是應李岳竹筠要求開立無實際交易的發票。
(除上開統一發票外,雙欣公司還開立哪些不實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代價?)沒有其他發票了,本公司也未獲得任何好處或報酬,本公司因開立發票應繳納的稅款都是由悠活公司支付……(前述『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合約項目是否皆為雙欣公司執行辦理?有無委託其他廠商執行?)本公司只辦理與悠活公司簽訂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合約中所有項目,本公司並無委託其他廠商執行。
(李岳竹筠何時要求你開立前述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就我記憶所及,應該是本公司與悠活公司簽約後的合作初期。
(提示:扣押物編號5-15、扣押物名稱:簡翠櫻電腦資料光碟1片。
提示扣押物之『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資料3張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是我先設計表格,並將相關內容填寫後,再交由我太太簡翠櫻以電腦繪製,並把匯款情形登載在該表上。
製作該表格是怕本公司忘記向悠活公司收取代開發票的稅額。
(前述提示資料中,載有『幫資策會代開發票1500000*8%-120000已聯絡資策會近日會匯回公司』,所指何意?)因為資策會只能輔導技轉廠商,不能直接承作計畫,所以透過技轉的方式,由本公司使用該技術並支付權利金給資策會,本公司再開立發票向悠活公司請款,扣除本公司應繳納稅額後再將款項匯回資策會。
(前述提示資料之『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文件,顯示發票號碼CU55281349、DU54400751,發票金額為560000元與940000元,該兩張發票是否為你前述代資策會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應該是……(提示:扣押物編號5-9、扣押物名稱:悠活公司相關資光碟3片。
提示扣押物內之悠活文件檔、悠活資料檔與悠活美工檔等3片光碟電腦檔案資料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那都是本公司執行悠活公司專案的相關資料與圖檔,部分檔案是我製作的,部分檔案是我蒐集來的。
(提示扣押物之悠活文件檔光碟中『樂活長住合約書〈悠活〉,該內容為『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合作契約』,該合約書的訂約雙方為雙欣公司與悠活公司,履約金額為280萬元〈含稅〉,訂約日期為97年3月27日,該份合約書是否即為前述雙欣公司與悠活公司最後簽約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我無法確定是否為最後簽訂的合約書,因為本公司有很多版本(包括草約、草約列印版等)的合約書,還是要以實際簽約的文件為準」(見偵12418卷2第122頁至第128頁)等語。
⒉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雙欣公司的負責人,職稱為總經理,我主要負責的業務為公司之營運、業務等大小事務……(你太太簡翠櫻有無在雙欣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職務?)她擔任我的助理,一些雜事、會計、請款、出款會幫我處理……本公司的財務與會計會經由我看過沒有問題後,再交由我太太簡翠櫻負責核銷與追收貨款……(雙欣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大部分都是由我太太簡翠櫻在開……(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是公司帳戶,由我負責使用與管理,該帳戶的存摺、印章、電子憑證等亦是由我保管。
(戶名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這是我個人的帳戶,帳戶內的款項來源主要是公司發給我的薪資,該帳戶的存摺、印章等亦是由我保管。
(雙欣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有,從96-97年間,本公司與悠活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因為當時悠活公司有向資策會申請專案『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才有業務往來。
(雙欣科技有限公司因為上述『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與悠活公司有業務往來,是由你代表與悠活公司何人接洽?)悠活公司有一位岳副總(女性,我不知道詳細名字)接洽聯繫。
(是否是悠活公司的李岳竹筠?)是……李雁文是李岳竹筠的女兒,後來專案執行時我曾遇過李雁文……(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7年至102年間,雙欣公司僅於97年6月間至99年1月間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這些統一發票都有真實交易嗎?其中有無不實?)我剛才有看過明細,有幾筆是李岳竹筠當初向我表示,因為悠活公司前述專案的執行有部分項目沒辦法直接核銷,所以李岳竹筠有請我代為協助開立雙欣公司發票,由悠活公司先將款項匯至雙欣公司的帳戶內,在我扣除發票金額之5-8%,作為繳交營業稅與營所稅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提示:厚悠公司98年05月14日編號980514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雙欣公司於97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4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含稅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實際上只支付雙欣公司8%,其餘資金都回流,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實如我前述,扣除我們的發票要繳的稅金之後,就全部匯回去李岳竹筠指定的帳號。
(同前提示,計算表上還列明『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21950元、8780元、38095元,總計68825元,悠活公司請哪些合作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雙欣公司的進項憑證?)我印象中李岳竹筠向我表示悠活公司前述專案有些部分無法核銷,所以請雙欣公司幫忙,李岳竹筠有向我表示會請『就事設計有限公司』、『6636公司』等2家公司,開立發票向本公司請款。
(『就是設計有限公司』、『6636公司』是何人找的?)我不認識,是李岳竹筠找的廠商。
(提示: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751-20-037086-3帳戶交易明細表。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98年5月14日悠活公司結算請雙欣公司97年虛開發票之營所稅後,還應匯款119856元給雙欣公司,該款項於同日匯入你名下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內,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是否就是上開四張發票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發票的8%之金額?)是,這四張發票的8%有54萬多元,還要扣掉『就是設計公司』進項發票後,就是119856元。
(同前提示,悠活公司內帳內還記錄『副總SAY已跟雙欣確認數字,於5/14匯款至雙欣』,悠活公司的副總是跟誰確認數字?)當時是李岳竹筠打電話與我本人確認數字的。
(提示:厚悠公司97.06.17編號970617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83-005-12249-2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由你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200000元扣除『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實情形如悠活公司內帳記載。
(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一開始是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要求我幫忙時,她說會負擔雙欣開立發票所需繳交的稅費,悠活公司匯至本公司帳戶的款項,扣除應繳交的稅費後,再將餘款匯至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2張發票是應李岳竹筠開立的,並無真實交易。
(提示:厚悠公司97.10.23編號971023001號傳票、97.10.24編號971024001號傳票暨附件、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款項2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0月22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分別扣除100000元、184380元後,隔日〈10月23日〉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171562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雙欣』100000元、『A預付研究費-雙欣科技〈就事〉』18438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10/22A入雙欣,10/23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171562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如我前述,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184380元『先入雙欣科技再轉就事』,為何要由悠活公司入款至雙欣公司,再由雙欣公司轉款至就事設計公司?)我不太清楚,當初是李岳竹筠告訴我會有一家廠商開發票給我們當進項,她說的廠商就是『就是設計公司』,也是李岳竹筠指示由本公司將發票金額交給就是設計公司,其餘的款項再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不清楚用途,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是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付款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提示:厚悠公司97.11.14編號971114002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款項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4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50000元後,同日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285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300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由『A付雙欣回存土銀洪』2850000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不清楚,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雙欣科技有限公司我本人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因為當時李岳竹筠時向我表示該專案剛開始建置,但經濟部補助款一直沒有核撥下來,所以希望我幫忙開核款的發票,而我因第一次接手這麼大金額的專案,怕說這個專案我會做不到,所以想說配合業主開立發票……(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厚悠公司98年02月24日編號980224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雙欣公司又於98年1月間開立統一發票號碼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94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2月23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47000元後,隔日〈2月24日〉就你太太簡翠櫻將餘款893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94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匯費』47000元後匯回款,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協助開立發票,扣除營業稅後,本公司再將剩餘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內。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是應悠活公司人員或李岳竹筠要求辦理。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該張發票並無實際交易。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400751號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我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如我前述原因相同。
(雙欣公司與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沒有,我也不認識6636公司。
(是否認識紀淵字?關係?)我不認識紀淵字。
(雙欣公司、簡翠櫻或你與紀淵字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都沒有。
(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取得6636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經查,97至102年間,6636公司僅於98年5月間,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金額總計3200000元〈含稅〉,是否為真實交易?交易內容為何?)並非真實交易,如前述就事設計公司的模式,是悠活公司李岳竹筠告訴我說她會找廠商開立發票給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發票金額交給廠商,其餘的款項再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
(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8年5月間,雙欣公司也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總金額也是3200000元〈含稅〉,且3張發票之開立月份、銷售額、營業稅額都與6636公司開立予雙欣公司之3張統一發票一樣,原因?)當時李岳竹筠要求我們開立上述發票金額的發票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將發票金額的錢匯給雙欣科技有限公司,悠活公司會再要求『6636公司』開發票給我們雙欣科技有限公司請款,雙欣科技有限公司再付款給6636公司。
(提示: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上開統一發票實際上是6636公司承作悠活公司『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且實際金額只有1122450元〈含稅〉,是悠活公司要求6636公司浮報金額至3200000元〈含稅〉,並先將統一發票開立予雙欣公司,雙欣公司再開立同額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有何意見?)我不清楚6636公司有幫悠活公司設計上述專案,雙欣公司當時是應李岳竹筠要求開立上述金額的發票,再經悠活公司人員指示匯至指定帳戶內,即6636公司的帳號。
(提示: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經查,雙欣公司上開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含稅金額3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5月21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隔日〈5月22日〉雙欣公司就由你太太簡翠櫻將全部金額3200000元轉匯至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內,顯示該3張統一發票雙欣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施作,有何意見?)沒有意見,雙欣科技有限公司確實並無任何施作。
(是誰將6636公司的帳戶提供給雙欣公司?)因時間久遠,我不太記得。
應該是當初6636公司會計人員傳真帳號給我們或悠活公司人員提供帳戶,若是悠活公司公司的人提供6636公司帳號,那就是李岳竹筠。
(上開跳開統一發票及匯款事宜,雙欣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我與悠活公司副總李岳竹筠洽談。
(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的理由是否同上所述?)是。
(97至99年間,雙欣公司有無受悠活公司委託,執行悠活公司受經濟部技術處補助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管理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或供應該計晝相關器材、原材料或研究發展設備?)有的。
(上開計畫雙欣公司內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交易?接洽之詳細過程?)雙欣科技有限公司的窗口是我,悠活公司的窗口是李岳竹筠,一開始我不認識悠活公司,因為雙欣公司是資策會的技轉廠商,當初資策會南區中心張國洲經理詢問我有無意願參加資策會與悠活公司的專案,我表示本公司有意願參與,就陸續參加該專案的相關規畫會議,後來本公司即成為該專案的協力廠商,悠活公司提案獲經濟部核准後,悠活公司就將該專案交由雙欣公司執行,並由我負責與悠活公司窗口李岳竹筠副總洽談。
(雙欣公司承作或供應之項目?金額?)本公司主要承作該專案的軟體部分,項目有RFID的運用、無線網路建置、長居照護醫療系統、儲值系統等,金額約幾百萬元,詳細金額我不記得了。
(金額有無到上千萬?)沒有,很多的金額都是上述情形悠活公司請我虛開發票的。
(前述的統一發票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有關?)沒有關係,只要悠活公司匯給我的金額,而雙欣公司又應悠活公司要求匯回指定帳戶的發票款項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無關。
(雙欣公司是在何時與悠活公司達成協議要簽訂假合約、開立假發票,作為『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之用?)雙欣公司確實有與悠活公司簽訂合約,作為執行『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晝』之基礎,本公司當時因第一次接手金額龐大的專案,所以會配合業主悠活公司的要求,當初是李岳竹筠要求本公司開立發票供其核銷。
不過本公司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中,確實有部分是本公司承作該專案向悠活公司請款的發票,而部分是應李岳竹筠要求開立無實際交易的發票。
(除上開統一發票外,雙欣公司還開立哪些不實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代價?)沒有其他發票了,本公司也未獲得任何好處或報酬,本公司因開立發票而應繳納的稅款都是由悠活公司支付……(前述『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的合約項目是否皆為雙欣公司執行辦理?有無委託其他廠商執行?)本公司只辦理與悠活公司簽訂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合約中所有項目,本公司並無委託其他廠商執行。
(李岳竹筠何時要求你開立前述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就我印象所及,應該97年間,是本公司與悠活公司簽約後的合作初期。
(提示:扣押物編號5-15、扣押物名稱:簡翠櫻電腦資料光碟1片。
提示扣押物之『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資料3張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是我先設計表格,手寫表格內容再由我太太簡翠櫻將相關內容填寫,以電腦繪製,並把匯款情形登載在該表上。
製作該表格是怕本公司忘記向悠活公司收取代開發票的稅額。
(同前提示。
前述提示資料中,載有『幫資策會代開發票1500000*8%=120000已聯絡資策會近日會匯回公司』,所指何意?)因為資策會只能輔導技轉廠商,不能直接承作計晝,所以透過技轉的方式,由本公司使用該技術並支付權利金給資策會,本公司再開立發票向悠活公司請款,扣除本公司應繳納金額後再將款項匯回資策會。
(同前提示。
前述提示資料之『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文件,顯示發票號碼CU55281349、DU54400751,發票金額為560000元與940000元,該兩張發票是否為你前述代資策會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是」(見偵12418卷2第129頁至第137頁)等語。
⒊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有真實交易的發票號碼是ZU55235709、DU54400750、FU54277331、KZ000000000筆,未稅金額266萬6666元含稅金額280萬元,其中銷貨明細表上第二筆『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應該是當時打錯的,正確應該是『運動方建議分析評估』……我已經忘記有無跟悠活實際簽約……我只記得有簽『合作書』,這是提計晝時要給經濟部的……是經濟部核准以後,張國洲告訴我們准了,經濟部補助款有一兩千萬元,是李岳竹筠副總告訴我們實際上要做哪些項目還有實際的金額是280萬元……(李岳竹筠何時跟你提要多開發票?)計畫准了之後,要開發的初期他在我們公司提的,當時只有我們兩人在場,李岳竹筠說他們在建置期間需要花很多錢,所以請我們多開發票……(提示『幫悠承代開發票明細』。
其中幫資策會代開三筆?)CU55281349、DU54400751、JU53113550。
這三筆發票是資策會技術移轉給雙欣,我們跟悠活請款後再匯回資策會……我記得我是幫資策會多開的,但我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用途,所以有8%的費用要向資策會收取稅額……(幫資策會多開150萬發票的事是何人與你談的?)我忘記是悠活或資策會跟我提的,但我記得我有向張國洲提過這件事情,要向他要8%的稅額,因為我已經先繳了……(幫資策會代開發票150萬跟資策會技術移轉給你們有關?)如果是代開就跟技術移轉不相關……(資策會技術移轉給雙欣的錢是何人支付?)因為技術是應用在悠活的專案上,所以由雙欣向悠活請款再支付給資策會……(這個部分是否含在雙欣與悠活實際交易280萬中?)不含。
280萬是我們自己的技術,資策會技術移轉的部分是向悠活請款,我們單純就是將技術再移轉給悠活,沒有獲利」(見偵12418卷4第52頁至第55頁)等語。
⒋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雙欣公司與資策會間從何時開始有合作計畫?)有關悠活的案子開始。
(悠活這個案子為何資策會會找你?)因為張國洲經理認識我,他有跟我提到要做這個案子。
(當初這個計畫內,雙欣公司負責的事項是誰跟你說的?)一開始寫這個計晝案時我沒有參與,後來資策會要跟悠活公司在後期開始申請這個計畫案前……(你說當初拉你進來的是張國洲,他當初如何跟你介紹這個計畫?)他知道我有在做軟體,且他也認識我,所以就找我進來。
(張國洲在何處上班?)資策會,我只知道他是經理,他的工作內容應該是輔導廠商,提供一些技術分享給廠商,並協助廠商一些技術上的提昇,並找一些傳統產業,需要注入資訊整合軟體的,就會找我們去。
(張國洲找過雙欣後,你是否知道當時有幾家公司加入?)我只知道有艾瑞克,開會時只有艾瑞克。
(開會的過程的會議記錄是否有留下?)我不確定有沒有全部留下,但有部分有留下來。
(據調查,申請案通過後在進行中都會有開會,當時有參與的人有誰?)我、我們公司的專案經理、工程師;
艾瑞克的謝叔平、悠活岳副總、資策會的人員,一般都是張國洲經理。
(一般開會討論的目的為何?)什麼時候要交報告、什麼程式要在何時寫出來,一般都是討論這些,我們要配合專案的行程……(你的印象中,在會議中有無談到金錢核銷的事?)我印象是沒有,我們在開會時就是在討論製作的過程,至於雙欣另外有開不實發票部分,是李岳竹筠跟我提的。
(李岳竹筠叫你們開沒有實際施作的發票的原因?)我們是第一次合作,一開始李岳竹筠有跟我說他們做這個計畫要花很多錢,他有叫我虛開發票,並跟我說付給我們的只有營業稅和營所稅的部分,其他要退給他們。
(為何你要配合他們?)因為我們剛接觸這麼大的案子,且他們是業主,所以他們要求我就配合他們……(李岳竹筠要求你們虛開發票時,這個計畫案已經向經濟部申請通過了?)是。
(雙欣和悠活是否只有合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你們參與慫浩這個計畫,悠活實際應該要給你們多少錢?)我印象中總金額應該是280萬……(提示本署依據發票整理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經核對,發票字軌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Z000000000張發票經與你們公司內部搜索的代開發票明細相符,此4張發票是否是你們幫悠活公司代開之發票?)是。
(代開上的品名是誰告知你的?)悠活的李岳竹筠告訴我們的,我跟悠活的接觸都是她……(代6636開發票給悠活部分,何意?)6636我不認識,是李岳竹筠有提到我們到時會有一家廠商發票來跟我們請款,我們就直接匯款到他們帳戶,製作內容我不清楚,但是我有簽合約,我不記得是用我們的合約稿,還是用6636公司的,但悠活有請我虛開這筆的發票,之後錢直接到6636公司的帳戶內。
(提示雙欣公司與6636的合作契約書,你所說的是這份?)是。
(所以上開契約書也是假的?)我是真的沒有發包給6636這家公司,但我確實有把錢轉給6636,但這筆錢後來怎麼用我不知道……(張國洲是否知道雙欣實際做多少金額?)他應該知道……(資策會技轉給雙欣的技術,運用在悠活的計畫過程中,雙欣有無額外的加值服務?)有,就是資策會給我們的技術,我們有再寫程式跟資策會我們的技術相互連結。
(資策會給的技術是否可直接運用到悠活的這個計畫內?)他給的是一個ZIGBEE,這是一個無線傳輸技術,就是只要上有配帶這個東西,就可以定位找到遊客在那裡,我們加的部分是查詢的介面程式……(你實際上施作的部分是否只有跟悠活簽訂『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中所載的280萬?)是。
(其餘的部分?)有資策會的技轉金額,剩下部分是悠活請我們多開的發票……(提示悠活與雙欣公司之『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扣押物編號5-22〉,這份內容跟雙欣和6636簽的合約簽約內容相同,這份也是假的?)應該也是6636這個案子,是悠活叫我們配合簽立這個契約的,因為我們不認識6636」(見偵12418卷4第56頁至第60頁)等語。
⒌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悠活U化計畫一開始有無設定給雙欣、艾瑞克、資策會總預算金額是多少?)我印象中是岳竹筠副總在我們開會中討論此事,我記得她說的預算金額好像500多萬,我們雙欣的部分本來是200萬,我提出不划算,有再爭取,後來才又提高到280萬……(為什麼會有這一筆技轉80萬元的發票?)這筆技轉合約是資策會張國洲跟我們談的,這個案件他們資策會有幫悠活做一些東西,希望由雙欣跟資策會訂合約、開發票,名目上做技轉合約,他們有給我們光碟、及文件,實際上該部分是資策會的人下來悠活建置,我們只是在旁邊看。
實際的內容我真的沒有參與悠活與資策會談什麼,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回答,我只知道有這款項的問題。
(這筆80萬元李雁文或李岳竹筠有無跟你講什麼?)我只知道有這筆款項的錢要怎麼匯,但他們談的內容我真的不清楚。
(你如何跟簡翠櫻講這筆80萬元?)我只跟她說,悠活會匯80萬來,資策會會有80萬元的發票,再匯到資策會,我記得悠活是分成二次匯款,一次56萬元、一次24萬。
(你前述提到預算500多萬,是何時討論的?)應該是簡報過後,剛拿到案子沒多久,大約97年1、2月間……技轉的80萬、20萬、40萬這三張發票,都是資策會請雙欣幫忙開發票給悠活,這三筆實際上都是悠活先給我們錢,我們再轉付給資策會,中間都沒有賺,我記得我有跟張國洲說要補給我們稅額,張國洲說會給我們,我記得很久以後有收到錢……(扣押物名稱:悠活公司相關資料光碟。
『悠活付款明細表』的檔案,你以前有看過?)有,是我敘述完後,我太太簡翠櫻記錄的。
我有時候要查一些資料,會請她打開給我看,大部分都是我講,資料再由她輸入進去。
(這個檔案在記錄什麼?)是我們實際上向悠活請款及悠活請我們多開發票,應收取稅額,我請簡翠櫻記錄清楚。
(多開發票的代價是跟誰談的?)是悠活的岳竹筠副總跟我談的,只談8%,一開始沒有說清楚是以什麼來計算,我也不懂,我本來認知是總金額(含稅)的8%,但他們算出來是未稅的8%,我印象中悠活的人有告訴我我們算出來是算錯,我就以悠活算出來的為主,他們就匯錢給我們了。
至於是悠活誰跟我核對的我不記得了,只記得是一個女的。
(提示『代開發票』工作表。
該表內『付款廠商』是何意?)我有跟簡翠櫻講悠活會給我們錢,廠商會開發票,我們再將錢匯給廠商,像就事設計、6636還有資策會,就定義成付款廠商,就進項發料。
(這樣的意思,是指就事設計、6636還有資策會實際上沒有跟雙欣交易,而是跟悠活交易的意思嗎?)就事設計、6636我確定實際上沒有跟雙欣交易,但資策會有跟雙欣簽訂合約,我不知道這要怎麼定義。
(你認為資策會跟雙欣實際上有真實交易?)我認為沒有,因為實際上是資策會跟悠活交易的,雙欣只有做實際上280萬元的部分」(見偵12418卷5第174頁至第176頁)等語。
⒍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雙欣公司和悠活公司所合作的計畫是否只有『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簡稱第一計畫〉?)是。
(你們之前在過程中是否會定期開會?)會,我們在提專案之前,就是經濟部還沒過之前,時間約在97年初左右,我們就有跟資策會的張國洲經理和悠活的李岳竹筠副總開會,這2個人是我印象最深的,快要提案時也有跟謝淑平開會。
(有關申請第一計畫的經過,你是否清楚?)就我所知是先有提案人,即悠活公司先提出申請,資策會會幫忙寫計畫,一般都是資策會會去找廠商,找完廠商後,資策會會再跟廠商談廠商的需求,再幫它寫計畫去申請補助。
(為何你上述說在經濟部未通過前,你們就有開會的情況?)因為我們有參與,且他們需要我們的公司基本資料,有可能評審委員會問我們一些技術問題,就比如RFID怎麼去實現之類的。
(雙欣公司在這個計畫一開始報價為何?)一開始寫計畫都是資策會和悠活公司主導的,我們這種廠商沒辦法說要報多少,預算編列不是我們編的,只是計畫過了後,有什麼東西要給我們做。
(但雙欣公司如果一開始沒有先報價的話,申請補助計畫書中的預算如何評估?)資策會有他們的評估模式,以第一計畫來說,他們沒問過我們。
(你何時知道你們公司可得到的利潤有多少?)整個案子過了以後,在我們公司開會時有說雙欣公司大概可以拿到多少,時間約在97年1、2月間。
(你怎麼知道那時計畫已經過了?)因為我們有上台北經濟部做簡報,有說經濟部已經核准了。
(在開會過程中,你知道你們公司的利潤為多少?)一開始有說要給我們約200萬,但後來我們爭取到280萬。
(你知道你們公司預算有200萬時,你知道你們公司要做那些?)資策會的張國洲經理、悠活的李岳竹筠有跟我們說我們大概要做那些東西。
(提示97年1月31日第四次U化工作會議,這是在你們公司扣到的,這個會議時間,第一計畫是否經經濟部審核通過?)會開這個會議應該是計畫通過了。
(就上開工作會議第二頁中,有一段寫到『資策會:我們再技轉部分有跟台北溝通過,只能維持在80萬』,何意?)資策會講的是指張國洲經理,這80萬的意思是在這個專案內,資策會的人下來做這個專案的費用……(就上開提示的會議記錄段落下一行,雙欣公司的發言為何人?)我。
(這段內容是不是代表在場的人都知道要透過雙欣公司開發票來把80萬給資策會?)是。
(就上開提示會議記錄中,資策會有提到『如果550萬來分配,將不足30萬』,這550萬何意?)這550萬就我的了解,悠活公司好像想以550萬把全部軟體部分全部做完,就是包含資策會、艾瑞克公司、雙欣公司等。
當時雙欣公司的部分好像有200萬,艾瑞克公司我就不清楚了……(所以依你所述,在第一計畫中,悠活公司只打算以550萬來支付軟體的部分,包含艾瑞克公司、資策會、雙欣公司?)是……(上開80萬後來悠活有無付給資策會?)上開80萬是資策會開發票給我們,我們再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是分2筆,一筆56萬,另一筆24萬,匯給我們,我們再把整筆的80萬匯給資策會……(提示發票號碼CW41944564號發票影本,這張是資策會開給雙欣公司的發票?)是……(資策會開這張發票給你時有跟你說什麼?)我印象中張國洲只跟我是用在悠活的技轉專案內……(提示發票號碼CU55281349號、DU54400751號發票,這2張發票有無印象?)有……94萬的是悠活公司請我們多開發票,56萬也是悠活請我們多開發票的……56萬是另外加24萬要匯到資策會的。
94萬的部分是扣除稅額後,我們再匯回悠活。
(據調查,剛提示給雙欣開立給悠活的發票時間是97年12月8日及98年1月6日,資策會開給雙欣公司的時間97年12月11日,意見?)我們幫悠活先開56萬那筆,悠活再另外匯24萬,之後再匯到資策會80萬。
(所以上開80萬元發票只是資策會為了從雙欣公司拿到80萬所開立的發票?)悠活請我們開我們就開,我只知道這80萬元是要給資策會的款項。
(誰跟你說上開80萬元要給資策會?)我不能確定是誰,我印象中張國洲有跟我提,悠活的李岳竹筠有跟我提,但我不是很確定……(雙欣公司的記帳內容只要沒有列入銷貨明細表或收款明細表的,就是虛開發票?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發票,這3張發票有無印象?)有,這3張是悠活李岳竹筠請我們開,他說有一家6636的公司會開一樣金額的發票給我們,我們再把款項匯到那家公司。
我們公司內部是我請簡翠櫻開的。
(提示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發票,6636公司開給你的發票是不是這3張?)是。
(當初用這種開法,你說是李岳竹筠叫你開的,原因?)實際原因我不知道,實際上我們也沒有幫悠活做任何的工作。
(依這樣來看,雙欣公司不就莫明其妙的把錢匯出去?)因為是悠活叫我們做的,我們也沒問那麼多。
(經調查,悠活公司在98年5月21日有匯到雙欣公司華南銀行帳戶320萬,同年5月22日再由簡翠櫻匯款320萬到6636公司,意見?)沒有,在這筆交易中,我們確實沒有幫悠活做任何事,我們純粹是虛開發票。
……我們是悠活的承包商,是悠活的李岳竹筠請我們幫忙,我們就幫忙,細節我也沒去問,因為想說錢也不是我們的……(提示發票號碼DW44580453號發票,有無印象?)有……一樣是資策會開發票給我們,悠活匯款給我們,我們再匯給資策會。
(這次的匯款細節?)我記得是悠活匯款給我們,我們就匯到資策會。
(此張發票開立時間在98年2月16日,為何悠活公司在98年3月5日才匯款20萬到你的個人帳戶,同一日你再匯給雙欣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之後再匯給資策會,為何會有時間差?)資策會開發票來,因為悠活一直沒有匯款給我們,所以我就沒有匯出去……(提示發票號碼JU53113550號發票,有無印象?)有,這是我們開給悠活的。
(有無實際交易?)沒有,這中間的40萬是要匯給資策會。
(原因?)我不清楚他們談的內容,但資策會有一份跟我們簽的40萬技轉合約。
(提示發票號碼JW44580055號發票,有無印象?)有。
(何意?)就是上述資策會以技轉名義,我們給資策會40萬,資策會再開的40萬發票給我們,實際上是悠活先給我們42萬,我們再匯給資策會。
(依照上述2張發票品名,完全不同,是否有真實技轉?)我不清楚內容,我們開給悠活的只是照悠活內李岳竹筠或悠活公司內的小姐的要求去開立,資策會開給我們的,我們沒有去對。
(悠活給你們42萬,你們給資策會40萬,中間差的2萬為何?)應該是補貼給我們的稅金……(提示發票號碼ZU25578151號、BU48857352號發票,有無印象?)有。
(是否為真實交易?)假的,我記得18萬那筆不知道從那一筆款項先匯就是設計公司,剩餘款項再匯給悠活。
46萬那筆好像是匯到我個人帳戶內,我沒有給悠活發票,就事設計有開給雙欣公司發票,我再匯錢給就事設計。
(提示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發票,有無印象?)有。
(上開4筆是否為真實交易?)應該是虛開的,是悠活的李岳竹筠請我們虛開的。
(上開4筆錢都有回流悠活?)有,我們扣除稅額後就有匯回去,應該是我或簡翠櫻匯的……(就第一計畫而言,雙欣公司實際上所得是280萬?)是……(悠活公司為何要讓就事設計和6636開發票給你?)悠活公司的李岳竹筠有說要貼一些稅額給我們。
(所以雙欣公司和6636、就事設計公司間的發票開立就只是要給你們進項稅額的使用?)是,我跟那2家公司都沒有交易。
(因為你們都有匯回、扣款的狀況,最後悠活還要給雙欣公司11萬9856元,這個協商過程是否清楚?)如果是虛開的話,我們都會扣5%的營業稅,還有3%的營所稅,剩下的就是貼補我們營所稅的。
(多開發票的代價是跟誰談的?)悠活的李岳竹筠……(提示97年2月29日第五次會議記錄,會議中,悠活公司有提到『曾老師希望550萬軟體費用由雙欣、艾瑞克、資策會依比例分配,細節部分請自行協調』,何意?)就我知道的是悠活想以550萬,就我們實際的部分來解決」(見偵12418卷5第183頁至第188頁)等語。
⒎證人吳世陽於偵查中證稱:「(其中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72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8%報酬取得,差額匯到李岳竹筠、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是……(何時、地開立上開4張統一發票?)時間在97年,是發票日期的當天。
地點在雙欣科技有限公司內……(其中發票號碼CU55281349、DU54400751號2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150萬元,其中80萬元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只是悠活渡假公司把要支付給資策會的錢,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其餘的錢在扣除稅額後,匯還李岳竹筠、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是……(為了達到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給資策會80萬元的目的,資策會也開立1張發票號碼CW41944564號,含稅金額8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實際上雙欣科技公司與資策會間並無真實交易,是否如此?)是,是資策會開給我們80萬元沒錯,他們有給我們合約與光碟,但我們沒有去做,因為這個案子,資策會跟悠活間有合作,要透過我們公司取得資策會80萬元的發票,我們再把款項匯給資策會。
是悠活公司透過我們把錢匯給資策會……(何時、地開立上開2張統一發票?)開立發票的日期,地點在雙欣公司內……(其中發票號碼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42萬元,實際上也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只是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因此先由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含稅金額42萬元的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再由資策會開立1張發票號碼JW44580055號,含稅金額4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差額2萬元作為雙欣科技公司代開發票的報酬,是否如此?)是……(何時、地開的統一發票?)日期也是發票日期。
地點也在雙欣公司內……(另資策會開立予雙欣科技公司的發票號碼DW44580453號統一發票,含稅金額20萬元,實際上也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錢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匯給雙欣科技公司,雙欣科技公司再轉匯給資策會而已,這張發票卻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不實進項?)是……(另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320萬元,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與6636公司間的交易,只是透過雙欣科技公司開立發票及支付,因此先由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上開3張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再由6636公司開立3張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的同等金額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是否如此?)是……(何時、地開立上開3張統一發票?)是發票日期。
地點在雙欣公司內……(根據統計,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10張,銷售額總計1173萬3333元,含稅後金額總計為1232萬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是否知道上開10張不實統一發票都是作為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核銷『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使用?)吳世陽答:一開始沒有明講,後來我們看品項就知道這10張都是用在這個專案裡,是李岳竹筠叫我把錢匯回去他指定的帳戶的……(悠活渡假公司另外還有請就事設計公司開立發票號碼ZU25578151、BU48857352號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61萬4600元,含稅後金額總計64萬1330元,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實際上雙欣科技公司與就事設計公司間並無交易,是否如此?)是,是悠活請我們這麼做的,我對悠活公司的窗口都是李岳竹筠,所以應該是他請我這麼做的……(你們在開發票時,雙欣公司並沒有做如發票上的品項及金額的工作,你們還把悠活公司匯來的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是」(見偵12418卷8第10頁至第12頁)等語。
㈧證人簡翠櫻所證述內容⒈證人簡翠櫻於調查中證稱:「96、97年間我就在我先生吳世陽開設的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擔任會計迄今……我主要負責公司電腦硬體之採購、開立發票及出納等業務。
(雙欣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先生吳世陽負責。
(雙欣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都是我先生吳世陽負責處理,我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去開立發票及處理出納的業務。
(雙欣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都是我開立的,但我都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去開立的……(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是我先生吳世陽使用及管理該帳號,存摺及印鑑也都是我先生吳世陽保管使用,我是依照他的指示去華南銀行辦理存、提款及匯款等業務。
(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是我先生吳世陽使用及管理該帳號,存摺及印攀也都是我先生吳世陽保管使用,我是依照他的指示去華南銀行辦理存、提款及匯款等業務。
(雙欣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我知道在97年間雙欣公司和悠活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主要是悠活公司有一個專案(詳細專案名稱我不知道)委託雙欣公司處理,但是該專案都是我先生吳世陽在負責,所以相關的情形要問我先生吳世陽才清楚……(妳認識悠活公司內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不認識悠活公司的任何人員,因為負責接洽的都是我先生吳世陽,但匯款後會與徐明君聯絡。
(妳是否認識曾忠信、洪昭南?關係?接洽內容?)我都不認識,但我印象中我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有數次到銀行匯款給曾忠信……(是誰將6636公司的帳戶提供給雙欣公司?)我印象中6636公司將發票寄給雙欣公司時,隨發票將6636公司的帳號提供給雙欣公司……(提示同前。
依該明細表內登載,雙欣公司在98年1月6日開立94萬元發票、同年5月5日開立100萬元發票、5月8日開立100萬元發票、5月11日開立120萬元、98年11月2日開立42萬元發票,前開雙欣公司開立5張發票的目的及詳情為何?)98年1月6日開立94萬元發票是給悠活公司的,其中備註1記載『此筆已匯資策會$240000』是指雙欣公司還欠悠活公司24萬元發票,『付款金額$240000』是我誤植的,實際上是要登載89萬3000元,『金額$89300』也是我誤植的,實際上是不用登載的,該筆89萬3000元是98年2月24日匯回悠活公司徐明君指定的帳戶內;
98年5月5日100萬元發票是代6636公司發票給悠活公司,6636公司會再開立100萬元發票給雙欣公司作為對沖,所以就沒有稅額的問題;
另98年5月8日及5月11日開立100萬元及120萬元發票,是代6636公司發票給悠活公司,6636公司會再開立100萬元及120萬元的發票給雙欣公司作為對沖;
98年11月2日開立42萬元發票是給悠活公司,明細表內記載『付款金額$400000』是指42萬元扣除5%稅金2萬1000元後,應該匯回給悠活公司39萬9000元,但我先生吳世陽要求我依照悠活公司徐明君的指示匯款40萬元給悠活公司指定的一個帳戶,開立前開5張發票給悠活公司及6636公司,都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辦理的,明細表內的記載也都是我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登載的,所以詳情要問吳世陽才清楚」(見偵12418卷2第180頁至第186頁)等語。
⒉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96、97年間我就在我先生吳世陽開設的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擔任會計迄今……我主要負責公司電腦硬體之採購、開立發票及出納、貨款等業務。
(雙欣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先生吳世陽負責……(雙欣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是財務會計的主辦人員,我做好單據或報表後,會送給我先生吳世陽看過,如果金額較大的案子,或是較特殊的案子,我先生會交待我,我再依吳世陽的指示去開立發票及處理出納的業務。
(雙欣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大部分是我主辦的,但我不在公司時,我先生吳世陽也會處理開發票的事務……(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是我先生吳世陽使用及管理該帳號,存摺及印鑑平時都是我先生吳世陽保管使用,如果我有對帳或吳世陽指示我去處理匯款、提款事務,我會向他拿上開帳戶的存摺及印鑑,再去辦相關事務,辦完後,我再將上開存摺及印鑑交還給吳世陽。
(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這個帳戶是我先生吳世陽個人使用的帳戶,這個帳戶的錢基本上不會與公司的錢混在一起,吳世陽的薪水會匯入這個帳戶,這個帳戶的存摺及印鑑也都是我先生吳世陽保管使用,我大部分時間不會使用這個帳戶,但如果吳世陽交待我去處理存提匯款的事務,我就會使用這個帳戶。
(雙欣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我知道在97年間雙欣公司和悠活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主要是悠活公司有一個專案(詳細專案名稱我不知道)委託雙欣公司處理,但是該專案都是我先生吳世陽在負責……(雙欣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這部分都是我先生吳世陽在負責處理,吳世陽會跟我說開立多少金額的發票,我有接觸過的悠活公司的人員是徐明君,我會跟徐明君聯絡是因為她會在我先生要我開立發票後打電話給我,告訴我發票要如何開(日期)、寄到何處,金額部分通常是我先生直接告訴我。
另外,我如果依照我先生指示匯款給悠活公司的話,我會打電話給徐明君確認悠活公司是否有收到匯款。
悠活公司我只認識接洽過徐明君,其他人我不認識。
(妳是否認識曾忠信、洪昭南?關係?接洽內容?)我都不認識他們,但我印象中我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有數次到銀行匯款給曾忠信、洪昭南,我沒有直接跟曾忠信及洪昭南直接聯絡過。
我匯款給洪昭南及曾忠信後,也是一樣打電話給徐明君確認對方是否有收到匯款。
我先生會告訴我把一定金額匯回給悠活公司,但實際上是匯給洪昭南或曾忠信,有時候是依我先生的指示,有時也會依徐明君的指示來匯款。
(要匯回給悠活公司的金額,但卻匯給洪昭南或曾忠信,妳不覺得奇怪嗎?)因為我先生會請我開發票,會告訴我說這筆錢要匯回去,有稅額部分,是代開發票,我就照我先生的指示做。
代開發票就我的理解請我們幫忙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我先生會告訴我扣除約5%至8%的稅金後,將錢匯回給悠活公司……(提示:97年01月-102年12月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7年至102年間,雙欣公司僅於97年6月間至99年1月間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這些統一發票都有真實交易嗎?其中有無不實?)這表共有14筆交易,如果是屬於代開發票的情形,我會另外在EXCEL檔裡註記,我有做一個表,名稱為『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這個表是我提供給搜索人員,依該表記載共有十次代開發票的情形,這些代開發票都是依照我先生的指示辦理,如果是代開發票我都會註記,經過我核對後,剛剛的14筆交易中第二筆、第七筆、第九筆及第十四筆應該是有真實的交易,其餘十筆是屬於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厚悠公司98.05.14編號980514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雙欣公司於97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4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含稅金額12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實際上只支付雙欣公司8%,其餘資金都回流,是否正確?)正確。
有這些事情,我先生有請我開這些發票,因為要扣除稅額,所以我會依我先生的指示這樣做。
(計算表上還列明『合作廠商開給雙欣發票之進項稅額』21950元、8780元、38095元,總計68825元,悠活公司請哪些合作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雙欣公司的進項憑證?)我印象中我有收過我先生吳世陽給我的陸陸參拾陸公司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是詳情要問我先生吳世陽才清楚。
六六三六公司我就較有印象,剛剛看的資料中『就是設計公司』也有。
(提示: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98年5月14日悠活公司結算請雙欣公司97年虛開發票之營所稅後,還應匯款119856元給雙欣公司,該款項於同日匯入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20-037086-3號帳戶內,有何意見?)有這樣的事……(提示:厚悠公司97.06.17編號970617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共2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6月16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10000元後,隔日〈6月17日〉就由妳先生吳世陽將餘款209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200000元扣除『營業稅-雙欣匯費』11000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2090000元,有何意見?)有此事,我是依吳世陽的指示辦理,這兩筆的交易有記載在『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表』中的前二筆,所以應該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已經忘記是誰指示,但不是我先生就是徐明君。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ZU55235705、ZU55235774號二張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如我剛才所述,依照我的記載,這兩筆應該是屬於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厚悠公司97.10.23編號971023001號傳票、97.10.24編號971024001號傳票暨附件、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款項2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0月22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分別扣除100000元、184380元後,隔日〈10月23日〉就由妳簡翠櫻將餘款171562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2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雙欣』100000元、『A預付研究費-雙欣科技〈就事〉』184380元後,由『雙欣科技入土銀洪昭南』、『10/22A入雙欣,10/23雙欣回存土銀洪昭南』1715620元,有何意見?)有此事。
這筆我也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辦理……(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都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匯給客戶款項,我先生有跟我說是代開發票的情形,至於為何要匯給洪昭南這個特定對象,原因我不清楚,但我都是依我先生吳世陽或徐明君的指示匯的。
(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雙欣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代付款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有此事。
這筆也是依我先生吳世陽指示去匯的,這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厚悠公司97.11.14編號971114002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款項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4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150000元後,同日就由妳簡翠櫻將餘款2850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300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由『A付雙欣回存土銀洪』2850000元,有何意見?)有此事。
這筆也是依我先生吳世陽指示去匯的,這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厚悠公司98.02.24編號980224001號傳票、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雙欣公司又於98年1月間開立統一發票號碼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94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2月23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雙欣公司扣除47,000元後,隔日〈2月24日〉就妳簡翠櫻將餘款893000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940000元扣除『雙欣-營業稅+匯費』47000元後匯回款,有何意見?)有此事。
我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去處理的,這筆也是屬於代開發票的情形……(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400751號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都是由我先生吳世陽負責與悠活公司的人員洽談……(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8年5月間,雙欣公司也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總金額也是3200000元〈含稅〉,且3張發票之開立月份、銷售額、營業稅額都與6636公司開立予雙欣公司之3張統一發票一樣,原因?)有此事。
我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去處理的,這幾筆也是屬於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上開統一發票實際上是6636公司承作悠活公司『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且實際金額只有1122450元〈含稅〉,是悠活公司要求6636公司浮報金額至3200000元〈含稅〉,並先將統一發票開立予雙欣公司,雙欣公司再開立同額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有何意見?)依照『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表』的記載,應該有此事。
(提示: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經查,雙欣公司上開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含稅金額3200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5月21日匯款至雙欣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751-10-005155-0號帳戶內,隔日〈5月22日〉雙欣公司就由妳簡翠櫻將全部金額3200000元轉匯至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內,顯示該3張統一發票雙欣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施作,有何意見?)會記在『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表』的,就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是誰將6636公司的帳戶提供給雙欣公司?)我印象中6636公司將發票寄給雙欣公司時,隨發票將6636公司的帳號提供給雙欣公司……(上開跳開統一發票及匯款事宜,雙欣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我先生吳世陽負責的……(除上開統一發票外,雙欣公司還開立哪些不實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代價?)以我在『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表』所載的記錄為限,應該就這十筆。
(提示: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影本1份。
該發票明細表係由何人製作?製作目的及詳情為何?)該明細表是我製作的,我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製作的,明細表中有些備註是我先生吳世陽直接打的,有些是我先生給我內容,由我登打。
(該明細表內記載『發票日期:0616、發票明細:RFID加值整合系統及體適能需求關懷管理系統、發票金額:$1200000及$1000000、收入日期:97.6/16、付款日期:97.6.17、付款金額:$2090000、付款廠商:就是設計有限公司〈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金額:$460950、備註1:付款金額209萬,差額11萬為營業稅部份』,其目的及詳情為何?)這是我先生吳世陽在97年6月16日要求我開立發票120萬元及100萬元給悠活公司,至於付款金額209萬元是我先生吳世陽要求我依照徐明君的指示匯到指定的一個帳戶內(帳戶名稱我已經忘記了),金額46萬950元是抵用我們雙欣公司的進項發票,備註1內記載差額11萬是開立前兩張共220萬元發票的營業稅部分,這兩筆金額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同前。
該明細表內記載『發票日期:1022、發票明細:RFID發行系統暨加值管理系統、發票金額:$2000000、收入日期:97.10.22、付款日期:97.10.23、付款金額:$1715620、付款廠商:就是設計有限公司、金額:$184380、備註1:付款金額為悠活匯入200萬扣除匯出就是設計有限公司$184380及200萬5%稅金〈$100000〉後匯回悠活』,其目的及詳情為何?)這是我先生吳世陽在97年10月22日要求我開立發票200萬元給悠活公司,至於付款金額171萬5620元是200萬元扣除就是設計有限公司開立的進項發票18萬4,380元及200萬的5%稅金10萬元後,我先生吳世陽要求我依照悠活公司徐明君的指示匯到指定的一個帳戶款項(帳戶名為我已經忘記了),這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同前。
該明細表內記載『發票日期:1114、發票明細:個體移動路徑判斷系統及其方法、金額:$3000000、收入日期:97.10.14、付款日期:97.10.14匯回、付款金額:$2850000、金額:$184380、備註1:付款金額為悠活匯入300萬扣除300萬5%稅金〈$150000〉後匯回悠活之款項』,其目的及詳情為何?)這是我先生吳世陽在97年11月14日要求我開立發票300萬元給悠活公司,至於付款金額285萬元是300萬元扣除5%的稅金15萬元後,我先生吳世陽要求我依照悠活公司徐明君的指示匯到指定的一個帳戶款項(帳戶名稱我已經忘記了),至於明細表內記載『金額$184830』是我誤植的,實際上是沒有的,這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同前。
該明細表內記載『發票日期:1208、發票明細: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金額:$560000、收入日期:97年12月18日、付款日期:12/24匯資策會$800000、付款金額:$560000、付款廠商:資策會、備註1:代開發票,悠活共匯雙欣$800000,欠悠活發票$240000、悠活共匯$800000,此筆匯資策會$560000』,其目的及詳情為何?)我印象中我先生吳世陽曾經跟我提起之前悠活公司曾經匯款80萬元至雙欣公司的帳戶,所以我先生吳世陽在97年12月8日要求我開立發票56萬元給悠活公司,至於付款日期12月24日匯資策會80萬元是我們將悠活公司的80萬元匯給資策會,因此我們還欠悠活公司24萬元的發票,我都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去匯款及開立發票,這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
(提示同前。
依該明細表內登載,雙欣公司在98年1月6日開立94萬元發票、同年5月5日開立100萬元發票、5月8日開立100萬元發票、5月11日開立120萬元、98年11月2日開立42萬元發票,前開雙欣公司開立5張發票的目的及詳情為何?)98年1月6日開立94萬元發票是給悠活公司的,其中備註1記載『此筆已匯資策會$240000』是指雙欣公司還欠悠活公司24萬元發票,『付款金額$240000』是我誤植的,實際上是要登載89萬3000元,『金額$89300』也是我誤植的,實際上是不用登載的,該筆89萬3000元是98年2月24日匯回悠活公司徐明君指定的帳戶內;
98年5月5日100萬元發票是代6636公司發票給悠活公司,6636公司會再開立100萬元發票給雙欣公司作為對沖,所以就沒有稅額的問題;
另98年5月8日及5月11日開立100萬元及120萬元發票,是代6636公司發票給悠活公司,6636公司會再開立100萬元及120萬元的發票給雙欣公司作為對沖;
98年11月2日開立42萬元發票是給悠活公司,明細表內記載『付款金額$400000』是指42萬元扣除5%稅金2萬1000元後,應該匯回給悠活公司39萬9000元,但我先生吳世陽要求我依照悠活公司徐明君的指示匯款40萬元給悠活公司指定的一個帳戶,開立前開5張發票給悠活公司及6636公司,都是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辦理的,明細表內的記載也都是我依照我先生吳世陽的指示登載的,所以詳情要問吳世陽才清楚。
這幾筆也是代開發票的情形」(見偵12418卷2第187頁至第193頁)等語。
⒊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5-21銷貨明細表、收款明細表。
這兩報表的用途?)我先生如果請我開發票,我就會登入銷貨系統,就轉出銷貨明細表,如這一筆銷貨有收款,我就會打收款,就會轉出收款明細表。
(是實際有交易的發票才會登打?)是。
如果是沒有真實交易的統一發票,我就不會登入系統……(『幫資策會代開發票150萬*8%=12萬已聯絡資策會今日會匯回公司』這記錄是何意思?)這記錄是我做的,是我先生跟我這樣說我就這樣記錄上去……(98年11月2日『ZIGBEE定位追蹤演算40萬〈未稅〉』、『只收5%要再收3%』、『資策會有開發票對沖』是何意?)我會這樣記是因為這張發票是幫悠活多開的發票,『只收5%要再收3%』是因為多開的稅額是8%,因為有收到進項的資策會發票,所以是對沖5%,我的認知是8%減5%是3%,至於3%要向誰收我不知道……其中56萬這一筆發票悠活是付80萬元給雙欣,我們匯給資策會,56萬及94萬這兩筆發票我們共匯80萬元給資策會,悠活又開94萬元的發票,悠活並匯94萬元給我們扣除稅金5%4萬7千元,所以我們匯回89萬3千元給悠活」(見偵12418卷4第52頁至第55頁)等語。
⒋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雙欣公司電腦查扣之『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這是你製作的?)是,是吳世陽跟我說要開的發票、品項,會有一些匯回的動作,我就會把它紀錄在這個表內」(見偵12418卷4第56頁至第60頁)等語。
⒌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扣押物名稱:悠活公司相關資料光碟。
悠活付款明細表是你製作的檔案?)對。
是我先生請我開發票,並且也交代我一些事情,我就把它記錄在EXCEL表內,悠活的明君會跟我聯絡,請我把錢匯回去她指定的帳戶,我也會記進去表內。
我先生有告訴我悠活的人會跟我聯絡金額對不對,還錢要匯給誰。
(檔案製作歷程如何?)檔案一開始只是要記錄悠活請我們雙欣多開發票,我們要向悠活請款稅額的部分。
每次是我先生吳世陽要我開發票,我就按照他的指示開並記錄在EXECL裡,我本來是記錄在『代開發票』的工作表裡,因為款項要匯回,我為了正確記錄,就在我先生及明君跟我講完並且匯款完成後,把它記錄在表內,有時候是我先生開發票跟匯款,他會告訴我,我就把它記進來。
(該表內『付款廠商』是何意?)我先生告訴我說有部分款項扣除稅額後要匯回悠活,如果不是匯回悠活,因為就事設計、資策會、6636有給雙欣發票,所以我就把它們列在付款廠商欄位……(雙欣拿到進項的發票很多,為何僅將就事設計、資策會、6636的發票列在付款廠商?)我先生跟明君會跟我說這款項入帳後,扣除稅額之後,還有哪些錢要匯回給悠活,哪些錢要匯給廠商,而且這些廠商會給我們發票作進項,而且這些廠商的進項稅額,是要從悠活應該給雙欣的稅額裡面扣除,我先生及明君告訴我,這樣的發票有就事設計、資策會、6636,沒有其他廠商,所以我才會只記錄這三家。
(妳為何會製作『悠活請款明細』工作表?)因為這是我們實際有做的專案,我們要跟悠活請款,所以我單獨把它拉出來製作,這樣就不用記錄向悠活請領稅額。
(但表上有『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發票金額記錄為0?)這筆我記得我先生本來跟我講要開發票向悠活請款,但後來又告訴我真正請款的是『運動處方建議分析評估』,至於『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要轉為代開發票。
(轉為代開發票是何意?)我先生跟我說有些是我們真正有做要向悠活請款,有些是幫悠活代開發票,我就這樣記錄。
(妳為何會製作『綜所稅』這張表?)我先生跟我講每次匯回悠活的錢,只是先扣除營業稅,還沒有計算綜所稅的部分,這部分悠活有答應要給我們,所以我先生要我先記錄下來。
每次錢要匯回去的時候,明君也會跟我對一次,所以她知道雙欣扣下來的錢,只是營業稅不含綜所稅。
(你所稱的綜所稅,即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該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既然你已經列了一張『綜所稅』的工作表,為何又作一張『悠活計算方式』的工作表?)我剛剛回想,我本來是以含稅金額計算悠活應該給我們的營所稅3%,後來我先生告訴我不是用含稅金額計算,是要用未稅金額計算3%,印象中,『綜所稅』工作表只是我先大略拉出來,『悠活計算方式』的工作表才是正確的,我先生有告訴我有一些進項發票的部分要扣掉。
(吳世陽有告訴你哪些廠商的發票要扣掉?)他有沒有告訴我,我忘記了,但『代開發票』工作表裡有列明進項廠商,就是就事設計、資策會、6636三家。
(為何又要拆成『綜所稅〈扣資策會〉』及『資策會』二個工作表?)我記得我先生有跟我說資策會會另外補貼稅額給雙欣,所以我就另外把它拆出來。
(工作表『SHEET3』何意?)我記得明君有跟我聯絡談發票要開多少,要匯回去多少錢,什麼時候悠活會把錢匯到雙欣。
這是我要開94萬、56萬元二張發票的時候,寫的MEMO,連同發票寄給悠活,是不是寄給明君我忘記了。
(結算97年稅額的時候,雙欣是誰與悠活確認金額?)不是我去聯絡的。
但是吳世陽有告訴我悠活有一筆稅額會匯進來」(見偵12418卷5第216頁至第217頁)等語。
⒍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有關『幫悠活代開發票明細』後方的備註欄內資料,是如何得知?)我會把我做過的記錄下來,就是錢有進來或錢有出去的狀況,我都會記下。
(提示上開發票明細,你裡面有寫到『代資策會開發票共150萬,上期已開80萬,尚欠70萬發票』,何意?)12月18日的56萬加上94萬內的24萬總共80萬,是要給悠活的發票,我的認知是他們說這部分的錢要給資策會,所以我才會記代資策會開發票。
150萬應該是我後來才加上去,應該是他們跟我說總共要開150萬的發票,我才會這麼記。
我忘記有沒有人跟我講或是我自己的認知,這部分我不記得了。
(經調查56萬以外的另外24萬,是悠活單獨匯給吳世陽,你們開給悠活的94萬發票中,包含這24萬是你自己的認知?或是有人跟你說?)當時錢和發票很亂,我就是按照有做的紀錄把它記下來,這24萬是要記在這裡,我忘了是吳世陽還是誰跟我講的,反正我就是把這24萬的發票記在這裡」(見偵12418卷5第228頁至第229頁)等語。
⒎證人簡翠櫻於偵查中證稱:「(其中發票號碼ZU55235705、ZU55235774、BU55045006、CU55281312號4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72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8%報酬取得,差額匯到李岳竹筠、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是……(其中發票號碼CU55281349、DU54400751號2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150萬元,其中80萬元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只是悠活渡假公司把要支付給資策會的錢,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其餘的錢在扣除稅額後,匯還李岳竹筠、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是……(為了達到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給資策會80萬元的目的,資策會也開立1張發票號碼CW41944564號,含稅金額8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實際上雙欣科技公司與資策會間並無真實交易,是否如此?)我有印象,我有收到資策會80萬元的發票沒錯……(其中發票號碼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42萬元,實際上也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只是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因此先由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含稅金額42萬元的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再由資策會開立1張發票號碼JW44580055號,含稅金額4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差額2萬元作為雙欣科技公司代開發票的報酬,是否如此?)是……(另資策會開立予雙欣科技公司的發票號碼DW44580453號統一發票,含稅金額20萬元,實際上也是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間的交易,錢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匯給雙欣科技公司,雙欣科技公司再轉匯給資策會而已,這張發票卻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不實進項?)是……(均問:另發票號碼FU54277350、FU54277352、FU54277354號3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含稅〉總計320萬元,實際上是悠活渡假公司與6636公司間的交易,只是透過雙欣科技公司開立發票及支付,因此先由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上開3張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再由6636公司開立3張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的同等金額統一發票給雙欣科技公司,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是否如此?)是……(根據統計,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10張,銷售額總計1173萬3333元,含稅後金額總計為1232萬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悠活渡假公司另外還有請就事設計公司開立發票號碼ZU25578151、BU48857352號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61萬4600元,含稅後金額總計64萬1330元,充作雙欣科技公司的進項,實際上雙欣科技公司與就事設計公司間並無交易,是否如此?)是……(你們在開發票時,雙欣公司並沒有做如發票上的品項及金額的工作,你們還把悠活公司匯來的款項匯回李岳竹筠指定的帳戶?)是,因為他請我們匯回去,我們就匯回去了」(見偵12418卷8第10頁至第12頁)等語。
㈨證人蕭尊仁所證述內容⒈證人蕭尊仁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92年間即開始在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專案經理迄今……因公司沒有專職的財務會計人員,所以我也負責給廠商報價及採購等業務。
(艾瑞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實際負責人為謝叔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上該帳戶是謝叔平請陳建邦協助使用及管理。
(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62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上該帳戶是謝叔平請陳建邦協助使用及管理。
(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68225639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上該帳戶是謝叔平請陳建邦協助使用及管理。
(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707-20-817433-4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上該帳戶是謝叔平請陳建邦協助使用及管理……(你認識悠活公司內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認識悠活公司總稽核李雁文,如果悠活公司需要採購、他就會與我聯繫要採購的品項及開立發票的金額……(提示:97年01月-102年12月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97年1月至102年2月間,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的統一發票都有真實交易嗎?其中有無不實?)艾瑞克公司每月會向悠活公司收取固定的電腦軟體維護費用6萬至10萬元,每月均會開立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97年間李雁文向我表示,悠活公司因承攬資策會專案計畫,要求艾瑞克公司每隔一段時間開立電腦軟體維護費用之發票給悠活公司,此外,李雁文也多次要求我協助在該專案採購物品時虛開發票金額。
(99年1至6月間,艾瑞克公司每月固定開立銷售額80000元,營業稅額4000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悠活公司記帳為『電腦維護-艾瑞克』,具體交易內容為何?)如我前述,艾瑞克公司每月都會協助悠活公司進行電腦軟體遠端維護,或親至現場更換零件,所以都有具體的交易事實……(提示:厚悠公司99.07.05編號990705001號傳票暨附件。
附件中電腦打字文字『尊仁,⒈請開發票$2357334元(未稅),含稅2475201,品項RF1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1124000,客戶關係營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1233334;
⒉99年7-12月的維護費$80000*6*1點05=504000元,就不用再開發票;
⒊所以到時請再轉回給悠活2475201-504000-1971201,謝謝,雁文』,何意?)該內容是李雁文EMAIL給我的,她要我按照她的指示開立發票$2357334元(未稅),含稅2475201,品項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1124000,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1233334,並要我扣除99年7-12月的維護費504000後,將沒有實際交易的款項1971201匯還給悠活公司,我有將此事向謝叔平確認後才配合辦理……(提示: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99年6月間,艾瑞克公司開立1張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統一發票編號MU32340747號,銷售額2357334元,營業稅額117867元,含稅後金額2475201元,是否就是上開傳票及附件所記錄的交易?)是的。
(依李雁文通知蕭尊仁的文字,上開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其實含99年7-12月的電腦維護費,且99年7-12月間,艾瑞克公司也沒再開立每月80000元電腦維護費的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但為何品項要寫成『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怙』、『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我只是依照李雁文的指示將發票的品項開立為『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交叉評估』、『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我只知道悠活公司將該等發票用在資策會的請款。
(悠活公司內帳傳票附件中電腦打字文字下方有該公司財務主管徐明君手寫計算式2475201-504000=1971201〈多開〉,1971201-93867〈多開稅額5%〉=1877334〈匯回〉,何意?)該內容即是悠活公司指示艾瑞克公司開立2745201之發票,其中1971201是虛開的金額,艾瑞克公司則扣除5%的營業稅後匯回給悠活公司。
(提示: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入戶通知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款項2475201元,悠活公司於99年6月30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597867元〈即504000+93867〉後,即由陳建邦於99年7月5日、6日,分別以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68225639號帳戶、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62號帳戶等,分4筆匯款470000元、460000元、480000元、467333元,總計1877334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匯回款1877334元,是『艾瑞克開實策會發票』1971201元〈即2475201-504000〉扣除『多開稅額5%』93867元後,由『悠活匯艾瑞克資策會轉回土銀洪』,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因為該筆款項並無實際交易所以要匯回給悠活公司,至於為何要匯至洪昭南帳戶內要問謝叔平或悠活公司相關人員才清楚。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是否除504000元〈含稅〉實際係電腦維護費用,名目不實以外,其餘1971201元〈含稅〉其實是無真實交易的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艾瑞克公司開立不實名目統一發票及虛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謝叔平指示我配合悠活公司李雁文開立不實名目統一發票及虛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因為謝叔平要我這樣做,我是他的員工,所以不得不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
(提示:厚悠公司99年03月26日編號990326002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艾瑞克公司於97、98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7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ZU55011524、GU53107423、JU52904807、CU54982812、DU54183481號,含稅金額1830000元、1220000元、1220000元、213150元、861000元、630000元、2058000元,只有部分真實,部分金額有虛開,虛開統一發票部分資金有回流,有何意見?)97、98年間艾瑞克公司有協助悠活公司採購刀鋒伺服器的設備,金額約100餘萬元(詳細金額我記不清楚),並開立在前揭發票金額內,其餘發票金額6百餘萬元(有回存悠活公司指定帳戶金額)則是配合悠活公司指示虛開統一發票。
(悠活公司內帳計算表有列明與艾瑞克公司間有『合約發票』、『實付金額』的差異,艾瑞克公司與悠活公司約定的合約金額是多少?實際金額是多少?差價悠活公司由何補貼?)艾瑞克公司都是依照悠活公司的指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再將實際的電腦維護費用及採購費用扣除後,將虛開的款項匯還給悠活公司。
(悠活公司內帳計算表上還列明『合作廠商〈B票抬頭謝叔平〉』、『廠商6636』、『發票金額3400000』,悠活公司請哪些合作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作為艾瑞克公司的進項憑證?)97年間謝叔平及悠活公司李雁文有告訴我會有6636公司開立1張3400000給艾瑞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不久艾瑞克公司就有收到6636公司之發票,該筆交易是不實的交易……(提示:厚悠公司97年06月04日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分別扣除87173元〈營業稅額87143元+匯費30元〉、58125元〈營業稅額58095元+匯費30元〉後,隔日〈6月3日、4日〉就由陳建邦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2筆匯回款是3050000元〈1830000+1220000〉扣除:『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87173+58125〉後,由『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艾瑞克公司確有配合悠活公司指示虛開上開2張不實發票,並將款項1742827元、1161875元匯還給悠活公司指定帳戶內。
(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帳戶內?)該筆款項並無實際交易所以要匯回給悠活公司……(提示:厚悠公司98年05月08日編號980508002號傳票、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款項2058000元,悠活公司先於98年3月13日匯款98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支付營業稅額,再於98年5月6日匯款1960000元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相同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460170元後,分別於98年5月7日、8日,由陳建邦以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40005262號帳戶、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號帳戶、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707-20-817433-4號帳戶分三筆匯款300000元、600000元、599830元,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3筆匯回款總計1499830元,是1960000元扣除『艾瑞克扣下以付代買設備』460000元、『艾瑞免扣下匯費』170元後,由『艾瑞克以謝名義入洪昭南』,有何意見?)該筆460000元確實是艾瑞克公司有幫悠活公司代買設備之費用,其餘1499830元則是虛開金額。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該筆款項並無實際交易所以要匯回給悠活公司……(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代付款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
(提示:厚悠公司99年01月08日編號990108002號傳票、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款項861000元,悠活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扣除164000元後,由陳建邦於99年1月8日將餘款697000元,以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40005262號帳戶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匯回款697000元,是861000元扣除『艾瑞克扣下5%營業稅+10%所得稅』123000元、『艾瑞克應匯回5%』41000元後,由『艾瑞克匯回』,有何意見?)上開統一發票號碼JU52904807也是不實交易。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因為該筆項並無實際交易所以要匯回給悠活公司……(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艾瑞克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及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是的。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謝叔平與悠活公司相關人員洽談。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這要問謝叔平才知道,我只是依照指示配合虛開發票。
(艾瑞克公司與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均無財務、業務往來……(提示:97年01月-102年02月艾瑞克公司取得6636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經查,97年1月至102年2月間,6636公司僅於97年5、6月間,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艾瑞克公司,發票號碼ZU30712705、ZU30712708、ZU30712712號,金額總計3400000元〈含稅〉,是否為真實交易?交易內容為何?)該3張發票號碼ZU30712705、ZU30712708、ZU30712712號,金額總計3400000元(含稅)並無真實交易……(是誰將艾瑞克公司的資料提供給6636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我印象中是李雁文指示我將艾瑞克公司資料給她作為提供給6636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為什麼要這麼做?)我是依照謝叔平的指示辦理。
(上開跳開統一發票及匯款事宜,艾瑞克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謝叔平與悠活公司洽談的。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我是依照謝叔平指示辦理。
(97至99年間,艾瑞克公司有無受悠活公司委託,執行悠活公司受經濟部技術處補助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管理單位:資策會〉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或供應該計畫相關器材、原材料或研究發展設備?)有的,艾瑞克公司有協助悠活公司採購部分相關器材及軟體技術提供。
(艾瑞克公司內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交易?接洽之詳細過程?)謝叔平與悠活公司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交易,我不清楚。
(艾瑞克公司承作或供應之項目?金額?)艾瑞克公司有協助悠活公司代購刀鋒伺服器及RFID相關器材,金額大約1百多萬元(詳細金額我記不清楚)。
(前述統一發票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是否有關?)前述統一發票有部分與『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有關……(有何補充?)我是艾瑞克公司的員工,我也只能無奈接受謝叔平指示配合悠活公司指示」(見偵12418卷3第1頁至第8頁)等語。
⒉證人蕭尊仁於偵查中證稱:「(在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什麼工作?)擔任專案經理,艾瑞克公司是在做飯店軟體的業務,我的工作內容是寫程式,因為公司沒有另外請會計或其他的行政人員,所以公司的採購、報價、開發票由我負責……(提示悠活公司99年7月5日轉帳傳票紀錄及99年6月25日艾瑞克公司開給悠活公司面額2475201元之發票影本。
在該紀錄中,李雁文是否傳送電子郵件,要求你開指定品項及金額的發票給悠活公司收受?)是。
但是艾瑞克公司和悠活公司間實際上並沒有李雁文在電子郵件中提及的品項及金額的業務往來,我收到李雁文這樣的通知,我跟謝叔平確認是否要這樣開發票給悠活公司,謝叔平說就照著李雁文這樣的指示去開發票。
所以我就於99年6月25日,開了總額2475201元的發票給悠活公司。
(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但卻開這樣的發票給悠活公司,是要作何用?)這是老闆交代我才這樣做……(開了虛假發票後,是否還有虛假的資金流動?)資金的部分我不清楚,我只負責開發票,資金的部分是陳建邦在處理的。
陳建邦也是我們公司的工程師,他負責跑銀行、記帳……(為何要開不實金額的發票給悠活公司嗎?)謝叔平指示的,因為這金額這麼大,李雁文叫我這麼開,我也不能自己作主,要問過謝叔平。
悠活公司都是李雁文跟我接洽的。
(艾瑞克公司和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並沒有業務往來,為何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會在97年5、6月時,開立3張發票給艾瑞克公司?)我不知道,謝叔平只有跟我說,悠活公司會讓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開發票給艾瑞克公司,我收到發票後,就收集起來,月底交給外面的記帳士處理……(在艾瑞克公司的發票都是由你開立的?)是。
(艾瑞克公司和悠活公司間有什麼樣的業務往來?)每個月的軟體維護,費用是從一開始的6萬元,提高為每個月10萬元。
(艾瑞克公司和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嗎?)沒有。
(為何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會在會在97年5、6月時,開立3張發票給艾瑞克公司?)我不知道,謝叔平跟我說,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會開發票給艾瑞克公司,至於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為何會開發票給艾瑞克公司,我不知道,因為是老闆交代的事。
(艾瑞克公司在97年5、6月間、98年2月、7月、11月、99年6月,開立金額為20萬3千元、21萬3150元、247萬5201元不等之金額給悠活公司共計7張,這7張發票之金額是否均為不實記載?)這7張發票的金額都是虛假的。
艾瑞克公司和悠活公司實際上並沒有這些發票金額的交易。
發票金額是悠活公司的李雁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訴我,我再跟謝叔平確認,他認可後,我就按照李雁文給予的金額來開立發票」(見偵12418卷3第9頁至第11頁)等語。
㈩證人陳建邦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我約15年前當兵一退伍即進入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克公司)擔任工程師迄今……我在艾瑞克公司擔任工程師,平常負責寫有關於飯店管理的程式,另外我還有依謝叔平總經理指示,負責幫忙跑銀行存、提及匯款。
(艾瑞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就是總經理謝叔平,他也是公司董事長……(艾瑞克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是由工程師蕭尊仁兼任……(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是艾瑞克公司主要的往來銀行帳戶之一,平時存摺簿由我保管,但印鑑係由謝叔平保管,若謝叔平要求我去存提款時,會將該帳戶印鑑交給我去辦理,公司交給我保管的帳簿我都集中放在辦公室櫃子的抽屜中。
(艾瑞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299940005262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號是艾瑞克公司的帳戶,但比較少在使用,存摺簿由我保管,但印鑑係由謝叔平保管,若謝叔平要求我去存提款時,會將該帳戶印鑑交給我去辦理。
(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帳戶是謝叔平用來繳交電話費使用,其他時候比較少使用。
(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707-20-817433-4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戶是謝叔平用來繳交個人房屋貸款使用……(提示:厚悠公司99年03月26日編號990326002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艾瑞克公司於97、98年間開立予悠活公司7張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ZU55011524、GU53107423、JU52904807、CU54982812、DU54183481號,含稅金額1830000元、1220000元、1220000元、213150元、861000元、630000元、2058000元,只有部分真實,部分金額有虛開,虛開統一發票部分資金有回流,有何意見?)我沒看過貴站所提示的資料,我只有負責跑銀行,要問蕭尊仁及謝叔平才清楚……(提示:厚悠公司97年06月04日編號970604001號傳票暨附件、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表、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統一發票號碼ZU55011514、ZU55011515號二張統一發票,款項分別為1830000元、1220000元,悠活公司分別於97年6月2日、3日匯款至艾瑞克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2-001-0201944-9號帳戶內,艾瑞克公司分別扣除87173元〈營業稅額87143元+匯費30元〉、58125元〈營業稅額58095元+匯費30元〉後,隔日〈6月3日、4日〉就由你陳建邦將餘款1742827元、1161875元匯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2筆匯回款是3050000元〈1830000+1220000〉扣除『5%營業稅-艾瑞克/匯費2筆』145298元〈87173+58125〉後,由『艾瑞克謝叔平入土銀洪昭南』1742827元、1161875元,有何意見?)一般而言,每次謝叔平要求我去提、領及匯款,都會告訴我金額,我在依照他的指示填寫取款條及匯款單至銀行臨櫃辦理,至於匯款詳情我並不清楚,要問謝叔平才清楚……(為何將錢匯到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我不清楚,當初應該是謝叔平指示我的,至於匯款原因我不清楚……我只是依照謝叔平指示匯款,匯款詳情我不清楚……(99年1至6月間,艾瑞克公司每月固定開立銷售額80000元,營業稅額4000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悠活公司記帳為『電腦維護-艾瑞克』,具體交易內容為何?)如我前述,該筆交易應該是艾瑞克公司承作悠活公司維護飯店管理程式」(見偵12418卷3第76頁至第82頁)等語。
證人紀淵字所證述內容⒈證人紀淵字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於95年間開設陸陸參拾陸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創意總監迄今,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你任職陸陸參拾陸有限公司〈下稱6636公司〉情形?職稱?業務內容?)我是本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擔任公司總經理及創意總監,主要負責創意設計、業務開發、執行監督等業務,本公司主要業務為廣告行銷、企業識別及創意設計等業務。
(6636公司之實際貞責人為何人?)是我本人。
(6636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都是我本人處理。
(6636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一般都是由我本人自行開立,若我不在公司時,則會委託本公司藝術指導謝秀雲及行政助理吳慧菁幫忙處理。
(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是由誰使用、管理?)都是我本人使用、管理,若我出差不在時,才會交由行政助理吳慧菁幫忙處理匯款等事宜。
(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5-345017-005號帳戶是由誰使用、管理?)我本人在使用、管理……(6636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本人自行與悠活公司負責人曾忠信直接洽談相關業務往來、議價及款項收取等情形。
(你認識悠活公司內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除了認識悠活公司負責人曾忠信外,還認識……財務部岳副總……約96年間,因為業務關係而認識曾忠信,我們平常私交不錯……李岳竹筠就是我前述岳副總,我是自96年起因本公司與悠活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而認識李岳竹筠,因為他是悠活公司財務部副總,所以相關款項收取請領都是要向李岳竹筠聯繫處理……(徐明君或悠活公司的人都怎麼稱呼你?)他們都是稱呼我『小紀老師』……(6636公司或你與雙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雙欣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承接當時悠活公司曾忠信有直接告訴本公司該項業務必須是以雙欣公司名義委託承作,並要求本公司與雙欣公司簽約合作,相關款項也是依據合約內容按期由雙欣公司帳戶匯款支付至本公司合作金庫東臺北分行帳戶內。
實際上我並不認識雙欣公司負責人或公司相關人員,也沒有業務往來關係,只有在該項業務簽約時及兒童旅館開幕時的記者會上曾忠信引介見過2次面。
實際上委託本公司承作的確實是悠活公司曾忠信,包括討論設計內容、施作進度、款項請領也都是與悠活公司曾忠信聯繫,至於後續款項支付也是經曾忠信同意後再經由雙欣公司帳戶將款項匯至本公司帳戶內。
(6636公司內由何人與雙欣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本人與雙欣公司聯繫,但也只有於96年間簽約時我才與雙欣公司負責人聯繫、簽約……(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取得6636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經查,97年至102年間,6636公司僅於98年5月間,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金額總計3200000元〈含稅〉,是否為真實交易?交易內容為何?)……本公司確實是受悠活公司委託承作,但當時是曾忠信要求本公司與雙欣公司簽約,相關款項也都是向雙欣公司請領,發票也是曾忠信指定要本公司開立給雙欣公司。
(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
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上開統一發票實際上是6636公司承作悠活公司『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且實際金額只有1122450元〈含稅〉,徐明君並以手寫通知,『TO:小紀老師,雙欣匯入3200000-1122450〈應付設計費〉=2077550,2077550-98931〈多開發票應扣營業稅部分〉=1978619〈應補回〉,1978619-1900000〈6/2已匯〉=78619,請補匯,謝謝』、『6636開給雙欣3200000,營業稅為152381,6636之設計費1122450,營業稅為53450,多開營業稅為98931〈152381-53450〉,請查照,FROM:YOHO財務明君,○○○○○○○○○○』,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確實有這件事情。
(實際設計費既然只有1122450元〈含稅〉,為何統一發票金額卻開成3200000元?)這是曾忠信要求本公司於開立發票時多開200萬元的額度,以浮報合約款項,但他要求本公司浮報的目的我不清楚,他只說他有財務上的困難需要我幫忙,並要求我收到款項後再將浮報的200萬元款項匯回他指定『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號○○○○○○○○○○○洪昭南帳戶』內,我於收到前述320萬元款項後就將浮報的200萬元匯入前述曾忠信指定的洪昭南帳戶內。
(既然是悠活公司委託設計的專案,為何統一發票開立對象卻是雙欣公司?)這是曾忠信要求本公司配合開立統一發票給雙欣公司,如我前述當時該項專案曾忠信要求本公司與雙欣公司簽約,相關款項也是由雙欣公司帳戶匯入支付……(提示: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花旗銀行匯出匯款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明細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你分別於98年6月2日、98年6月4日,以花旗〈臺灣〉銀行營業部帳號5-345017-005帳戶及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匯款1900000元、78619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189528帳戶內,與徐明君手寫計算式、通知匯款銀行06月06日編號980606001號傳票內容、金額都一致,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這些我都是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我不清楚。
(上開跳開統一發票及匯款事宜,6636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都是由我本人與曾忠信洽談,而我都是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見偵12418卷3第93頁至第98頁)等語。
⒉證人紀淵字於偵查中證稱:「(6636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是我本人。
(6636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都是我本人處理,每個月的進銷項委託會計師處理。
(6636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一般都是由我本人自行開立,我不在時,委託謝秀雲及行政助理吳慧菁幫忙處理。
(6636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796-871-00030-1號帳戶是由誰使用、管理?)都是我本人使用、管理,若我出差不在時,才會交由謝秀雲、吳慧菁幫忙處理匯款等事宜。
(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5-345017-005號帳戶是由誰使用、管理?)都是我本人在使用、管理……(6636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與悠活公司負責人曾忠信直接洽談相關業務往來……他們都是稱呼我『小紀老師』……(6636公司內由何人與雙欣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本人與雙欣公司聯繫,但也只有於96年間簽約時我才與雙欣公司負責人聯繫、簽約,負責人確實姓名我已不記得,之後也就沒有再與雙欣公司任何人聯繫過,都是曾忠信可以付款,再請雙欣公司匯款到我公司帳戶……(提示:97.01-102.12雙欣公司取得6636公司進項憑證明細。
經查,97至102年間,6636公司僅於98年5月間,開立3張統一發票予雙欣公司,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金額總計3200000元〈含稅〉,是否為真實交易?交易內容為何?)我開了三張總共320萬元的發票給雙欣公司,我的實際設計費是100多萬元,但曾忠信要求我多開200萬元給雙欣公司。
(原因?)曾忠信說他資金上需要周轉,我問會計師多200萬發票怎麼開,會計師說稅要加進去,會計師說如果客戶有這樣的需求,我們就開給他。
(所以200萬元並無實際交易?)對,他叫我用我個人花旗銀行帳戶匯了2次到洪昭南屏東帳戶,今天調查局有跟我拿走了本票、匯款單據。
(提示: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暨附件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載,上開統一發票實際上是6636公作悠活公司『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且實際金額只有1122450元〈含稅〉,徐明君並以手寫通知,『TO:小紀老師,雙欣匯入3200000-1122450〈應付設計費〉=2077550,2077550-98931〈多開發票應扣營業稅部分〉=1978619〈應補回〉,1978619-1900000〈6/2已匯〉=78619,請補匯,謝謝』、『6636開給雙欣3200000,營業稅為152381,6636之設計費1122450,營業稅為53450,多開營業稅為98931〈152381-534501〉,請查照,FROM:YOHO財務明君,○○○○○○○○○○』,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因為徐明君可能都是透過曾忠信指示傳真給我,我再開立發票。
(你有收到雙欣公司匯給你的320萬元設計費?)有,我收到320萬元設計費後,就照曾忠信指示,將多收的200萬元匯人曾忠信指示的洪昭南帳戶內……(是誰將6636公司的帳戶提供給雙欣公司?)當時是曾忠信要求本公司與雙欣公司簽立合約,我就提供本公司合作金庫東臺北分行帳戶帳號給雙欣公司。
(提示: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花旗銀行匯出匯款歷史資料查詢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明細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你分別於98年6月2日、98年6月4日,以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5-345017-005帳戶及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匯款1900000元、78619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帳戶內,與徐明君手寫計算式、通知匯款銀行單、厚悠公司98.06.06編號980606001號傳票內容、金額都一致,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這些我都是依據曾忠信指示辦理」(見偵12418卷3第99頁至第104頁)等語。
⒊證人紀淵字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FU29798410、FU29798412、FU29798414號統一發票3張。
這3張統一發票,銷售額304萬7619元,含稅後金額320萬元,就是6636公司實際受悠活渡假公司委託,承作該公司單車旅館設計案,卻因曾忠忠信要求,將買受人開立為雙欣科技公司的統一發票?)是,當時我還有另外多開200萬,這都是曾忠信要求的,他還有指定收款人,即洪昭南。
(103年8月26日你向調查官及檢察官坦承上開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設計案,實際施作金額僅112萬2450元〈含稅〉,是依曾忠信要求,浮報金額207萬7550元〈含稅〉,浮報金額在扣除營業稅額後,匯到曾忠信指定的銀行帳戶內,是否如此?)是,是匯到洪昭南帳戶……一開始我是跟悠活公司簽約……金額明細部分是我當初跟悠活議價的過程,後來曾忠信在電話內要求我要跟雙欣……簽約,因為他說資金上調度,希望我多開一點發票,並把錢匯到洪昭南的帳戶內。
與雙欣……的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是因為曾忠信要求我,雙欣……把錢一匯到我這裡後,我就把錢扣除6636該取得的設計款項後,多的200萬就匯到曾忠信指定帳戶內,我記得是分2次……(所以本來很單純6636與悠活公司間幫忙設計兒童旅館的品牌設針,後來該支付給6636公司的款項卻透過雙欣、艾瑞克公司匯給你?)是」(見偵12418卷8第33頁至第34頁)等語。
證人廖崇政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廖崇政於調查中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1514、扣押物名稱『就事公司開發合約書』。
該扣押物為何人所有?內容物為何?)該扣押物是我所有,係我在97年3月26日在屏東墾丁悠活渡假村與悠活公司的聯絡窗口簽約,當時以新臺幣(下同)92萬1200元承包墾丁悠活渡假村的『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所簽定的合約編號:97032601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
(97年間是否為就事設計有限公司〈現:就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就事公司〉負責人?與現任負責人王家玲是何關係?)我當時係就事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負責人改由我太太王家玲擔任……(97年間就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我雖然係就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但我僅負責接案與企畫,至於執行部分以及行政業務均由我合夥人劉光庭與會計林宜樺負責。
(就事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如我前述,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均由我合夥人劉光庭與會計林宜樺負責。
(就事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係由會計林宜樺處理接洽。
(就事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如我前述,我在97年間在陸陸參拾陸公司負責人紀淵字介紹下,在97年3月26日與悠活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2萬1200元承包墾丁悠活渡假村的『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
(就事公司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悠活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係由我接案並規畫,實際上執行是由公司合夥人劉光庭負責,財務與會計部分係由林宜樺接洽……我沒有聽過雙欣公司,本公司也沒有承包雙欣公司的案件……(你承包之『Y0H0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是否為實策會『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專案之子計畫?)不是。
(『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合約總金額?分幾期請款?收款情形?)從扣押物資料顯示,總金額為92萬1200元,由合約顯示,專案係分為總金額的30%、50%、20%三期請款,但詳細情形我忘記了」(見偵12418卷3第156頁至第158頁)等語。
⒉證人廖崇政於偵查中證稱:「(公司是由誰向客戶請款?)會計林宜樺,由我告訴她應該向誰請款。
發票也是她開,開立給誰也是我告訴她。
她是依照我的指示來向客戶請款……(為何今天會在你公司扣到你傳真給雙欣科技的吳總經理或會計小姐的書面,詢問收到發票了嗎?)這張是我傳真給雙欣科技公司的人收受。
我會傳真這張給雙欣科技詢問是否收到發票,並且請他們將款項匯到就事設計有限公司華南銀行的帳戶,是因為悠活公司的吳總或悠活的董事長曾忠信叫我這麼做的……(當時就事設計有限公司,和悠活有互動遊戲開發合約,公司要向悠活公司請款的時候,悠活公司的吳總或是曾董,就要我將發票的抬頭開為雙欣科技公司,發票開完後就交給悠活公司的吳總,後來另外還有一位悠活公司的公關小姐來接洽。
這張文書雖然是寫給雙欣科技,但依照上面記載的電話號碼,應該是傳給悠活……(提示就事設計有限公司於97年6月19日開立給雙欣科技有限公司金額為46萬950元之發票。
這張發票是悠活公司要求你們將發票抬頭開給雙欣公司的發票嗎?)是。
是悠活公司的吳總,要我們將發票的買受人,記載為雙欣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上的品名也是吳總指示我,要登載為『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至於請款金額,就是我們公司本來可以向悠活公司請款的金額。
發票上會記載『第二期款』是因為我們公司和悠活公司的互動遊戲開發合約,約定分三期付款,第二期悠活公司應該給付我們50%的金額。
(提示就事設計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開立給悠活公司金額18萬4380元的發票。
這張發票也是悠活公司的人讓你這樣開的嗎?)是。
這也是吳總教我這樣開的。
這一張發票是他們應該給付我們的尾款。
(你明知就事設計有限公司和雙欣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業務上的往來,為何會開兩張以雙欣科技公司為買受人的發票給雙欣公司?)因為悠活公司指定的……(上開兩張買受人為雙欣科技公司的發票款項,是否都由雙欣科技公司匯款到就事設計有限公司的帳戶內?)我不知道是誰去匯款的,但是款項應該都有進到公司的帳戶」(見偵121418卷3第159頁至第160頁)等語。
⒊證人廖崇政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15-14『就事公司開發合約書』。
103年8月26日你向檢察官供稱就事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只曾經有過一次交易,就是這份『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合約金額87萬8000元〈未稅〉,含稅後金額92萬1900元?)是。
(提示:發票號碼YU25287101、ZU25578I51、BU48857352號統一發票3張。
這3張統一發票,銷售額87萬8000元,含稅後金額為92萬1900元,就是就事設計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上開專案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是。
(其中發票號碼YU25287101號統一發票是請領第一期款,買受人是悠活渡假公司,發票號碼ZU25578151、BU48857352號統一發票分別是請領第二、三期款,買受人卻變成雙欣科技公司,你103年8月26日向檢察官坦承是因為悠活渡假公司吳志文要求,所以才將買受人開立為雙欣科技公司,實際上就事設計公司與雙欣科技公司間從來沒有業務往來,是否如此?)是,曾忠信有打電話給我要我把後面2期的發票開給雙欣,他也說有一個副總會跟我聯絡,後來有一個男性副總跟我聯絡,好像是姓吳……(上開2張買受人為雙欣科技公司的統一發票是何時、何地開立?)時間是97年6月19日、97年10月17日。
地點在台北市○○區○○○路○○○號9樓我公司地址。
(是否知道曾忠信要求將這2張統一發票買受人開立為雙欣科技公司的目的?)不知道,他只跟我說把發票改開給雙欣公司,說雙欣公司會付錢給我,雙欣公司也有付錢給我。
(你確定是曾忠信打給你叫你這樣開?)是」(見偵12418卷8第21頁至第22頁)等語。
證人王俊人所證述內容⒈證人王俊人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92年間擔任鍾石科技公司實際負責人迄今……(任職鍾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鍾石公司〉情形?職稱?業務內容?)我是鍾石公司的副總,主要負責推廣公司的業務。
(鍾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是我本人。
(鍾石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鍾石公司的財務及會計皆由許惠婷負責。
(鍾石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鍾石公司有3位員工都會經手發票,但主要是由許惠婷負責開立發票。
至於97年至99年間大部分的發票都是由許惠婷或余秋慧負責……(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147-10-021713-5號帳戶由誰使用、管理?)該帳號是鍾石公司的銀行帳號,進出都與公司業務有關,平常是由許惠婷負責管理……(鍾石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業務都是由我負責,財務則是由許惠婷負責……我認識李岳竹筠及李雁文,李岳竹筠是悠活公司的副總,我與他是因為業務往來才認識,李雁文是李岳竹筠的女兒,也是悠活公司的稽核,李雁文是協助楊經理監督本公司承包悠活公司門鎖工程的業務……(提示:厚悠公司97年11月14日編號971114001號傳票暨附件、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星展銀行取款憑條、匯款單、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鍾石公司於97年11月間開立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2日匯款至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147-10-021713-5號帳戶內,鍾石公司扣除150000元後,於二日後〈11月14日〉另由何延平自其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41-004-03976-8號帳戶內將餘款2850000元以鍾石公司名義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3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A付鍾石回存土銀洪昭南』2850000元,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見偵12418卷3第133頁至第136頁)等語。
⒉證人王俊人於偵查中證稱:「我自92年間任職於鍾石科技公司,93年開始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名義負責人不一定是我……(鍾石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鍾石公司的財務及會計皆由許惠婷負責……(鍾石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鍾石公司有3位女性員工都會經手發票,但我不清楚是那一位負責開發票,但主要是由許惠婷負責開立發票。
至於97年至99年間只有二位員工經手發票,是由許惠婷或余秋慧負責……我認識李岳竹筠及李雁文,李岳竹筠是悠活公司的副總,我與他是因為業務往來才認識,李雁文是李岳竹筠的女兒,是悠活公司的稽核,也是業務往來才認識,李雁文協助管理監督本公司承包悠活公司門鎖工程的業務……(提示:厚悠公司97年11月14日編號971114001號傳票暨附件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星展銀行取款憑條、匯款單、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鍾石公司於97年11月間開立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含稅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悠活公司於97年11月12日匯款至鍾石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147-10-021713-5號帳戶內,鍾石公司扣除150000元後,於二日後〈11月14日〉另由何延平自其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41-004-03976-8號帳戶內將餘款2850000元以鍾石公司名義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內帳並記錄該筆匯回款是3000000元扣除『營業稅及匯費』150000元後,『A付鍾石回存土銀洪昭南』2850000元,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
(為何將錢匯回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悠活公司財務部門沈經理在悠活公司前述匯款日前約一個月,即門鎖工程4還在施作的時候,就先聯繫,要求鍾石公司日後需以保固款3000000元的名義向悠活公司請款,悠活公司匯款後,鍾石公司需再將錢匯回,在97年11月12日悠活公司匯款3000000元到鍾石公司後,並提供洪昭南的帳號,所以本公司員工許惠婷,在2日後(即97年11月14日)才會扣除掉營業稅(5%)150000元,將2850000元匯至洪昭南帳戶,至於許惠婷為何以何延平的帳號匯回該款項給悠活公司,細節我不清楚。
(你是何時知道這個要求?)大約是97年11月間,就是在工程施做時,沈經理是當面向我要求的,我不記得細節,但最後我是有答應。
(你是否有問沈經理原因?)沒有。
我也有交代財務許惠婷要配合悠活公司的決策,直接由兩公司的財務部門去溝通。
(鍾石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是否為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鍾石公司先扣下5%營業稅後,將其餘款項匯回?)鍾石公司在開立『保固費』的發票給悠活公司前,就知道須將『保固費』款項再匯回悠活公司,所以雖然沒有得到利潤還必須額外繳交其他所得稅的費用,但為了留住悠活這個客戶,不得不配合悠活公司的要求」(見偵12418卷3第138頁至第144頁)等語。
⒊證人王俊人於偵查中證稱:「(你是否為鍾石科技負責人?)是。
(提示CU54021824發票,意見?)是我們公司開立的。
(是否知道上開發票開立的目的?)我們這個案子是依悠活的要求去開立的。
(悠活如何跟你要求的?)我不清楚,是我們公司的會計人員跟悠活的財務人員聯絡。
(你是鍾石實際負責人,因為這張發票,悠活公司在97年11月12日匯款300萬到鍾石公司華南銀行懷生分行的帳戶內,在97年11月14日何延平名下星晨敦南分行又匯款了剛好扣除發票金額5%的代價回到悠活公司內帳,即洪昭南的帳戶,你覺得這種事,一個會計人員敢決定?)這是我決定的,這是悠活的要求,但我同意的。
(悠活的誰要求的?)那時我們在談門鎖的合約,是但書的要求,是我們要無償幫他做5年的保固,款項悠活會付給我們,但我們要把款項退還給他們……(可是你匯還285萬的對象不是悠活公司?)這是悠活公司指定,決策是我下的,但錢的事不是我管的,是同事依悠活公司的指示執行的……我們生意不好做,客人要求我們做什麼,我們很難拒絕……(當初你們開300萬的發票,是否是悠活公司叫你們先開300萬發票給他們,以符合科專計畫的要求,但實際上你們還沒施作到發票上的品項,所以你們先開發票,悠活公司先出帳給你們公司,你們再扣除了5%的發票稅額後將剩餘款項,再匯還給悠活公司當初承辦人指定帳戶,當初的協議是否如此?)產品的品項在當時是否已經做好了,我不記得了,但其他情況確實是這樣。
(如果產品品項已經做好了,悠活公司本來就要付錢給你們,應談不需要再匯還款項給對方?)如果不這麼做,我們拿不到訂單,因為這是在合作前就講好了。
(合作前就談好了是何意?)就是我知道我必須要提供無償的保固,並提供發票,用作退款。
(所以你們實際上施作的錢不到300萬?)沒有,我們實際施作是600多萬,但這300萬是額外的。
(所謂的額外是指悠活要求你們多開合約外的300萬發票?)是,我們當時知道這樣是違法的,所以我們才要求用保固的名目來做退款……(所以保固只是名義,上開300萬發票的實際目的是要讓悠活公司把這筆款項再匯還回去?)是。
(當初悠活的誰跟你談?)李雁文、李岳竹筠、曾忠信、財務經理沈崑德、採購的吳志文也有,工務經理楊文雄也有。
(上開300萬的發票是誰叫你們開的?)人我不確定,但是是悠活的財務部的人」(見偵12418卷9第89頁至第91頁)等語。
丑、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㈠申請補助前揭「悠活渡假公司欲向經濟部提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乃於100年10月18日與艾瑞克軟體公司及酷奇思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
悠活渡假公司為使該研發補助申請案順利通過審議,並委由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幫忙撰寫『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開發建置階段)』,再由悠活渡假公司於101年4月2日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收件日期為101年4月5日)。
惟因該案審查委員建議該計畫改為先期規劃階段較為妥適,悠活渡假公司最後修正計畫為『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先期規劃階段)』,才經權責單位於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中審查通過,核定補助款為計畫總經費725萬元之40%即290萬元(詳如附表丑之1所載),再由資策會於101年8月14日正式發函轉知悠活渡假公司。」
等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或表示不爭執(見院卷13第108頁),復經證人李雁文及劉淑芬與蕭尊仁證稱明確,又有劉淑芬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1份、悠活渡假公司101年4月2日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轉案同意書1紙、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1冊(內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1年8月14日(101)資產字第1011004386號函、代管補助款委託匯款同意書、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計畫審查意見及回復說明、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計畫摘要表、開發總經費預算表、各科目預算編列表、歲出預算分配表、悠活渡假公司與艾瑞克軟體公司之合作備忘錄、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之合作備忘錄、悠活渡假公司與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之合作備忘錄等資料)、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1冊(見交查1482卷8第2頁至第5頁、他2876卷6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6頁、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全冊、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全冊)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茲悉載上開被告曾忠信所為供述及證人李雁文等人所證述內容如下:⒈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晝』中你也是計畫負責人?)是」(見偵12418卷6第166頁)等語。
⒉證人李雁文所證述內容⑴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1.04.05計畫申請表、計畫轉案同意書,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5日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送件申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晝』〈原申請名稱: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妳是否為計畫聯絡人?)是……(悠活公司如何得知經濟部技術處設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可以申請補助?)一開始是因為資策會人員來找我們才知道……(申請時所提出的計晝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陳核流程為何?)都是資策會……(提示:資策會101.08.14資產字第1011004386號函,該計畫經經濟部技術處審查後,核定經費情形為何?)是。
我有看過,是我們報上去給經濟部核,經濟部正常會開審查會來核定金額」(見偵12418卷1第88頁)等語。
⑵證人李雁文於警詢中證稱:「(你是否認識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內任何人?關係為何?接洽內容?)我認識資策會高雄辦事處……的經理張國洲、主任翁欲盛、專員楊智翔,他們都是我幫悠活公司申請經濟部計畫的聯繫窗口,我與他們經常有業務往來……(提示:101.04.05計畫申請表、計畫轉案同意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影本1份,『悠活渡假公司於101年4月5日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送件申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原申請名稱: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你是否為計畫聯絡人?你參與此計畫詳情為何?)是的,這個計畫的主持人為悠活公司董事長曾忠信,由我擔任計畫聯絡人,主要負責聯繫廠商、參與開會、繕打文件及注意進度等,所以我到這個計畫的相關細節也都暸解……『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是由顧問公司發想的計畫,悠活公司請資策會臺北的某位技正(確實姓名我記不清楚)幫忙看過,認為不可行,於是悠活公司再請張國洲代為修改計畫內容後才正式送件,因為他己升任經理,所以『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就由張國洲與楊智翔共同幫忙撰寫的,這2個計畫均由曾忠信定稿後,再以悠活公司名義提出給資策會及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見偵12418卷4第124頁)等語。
⑶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有關『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一計畫〉及『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二計畫〉,上開2計畫你是否都有參與?)有。
(就第一計畫而言,你負責內容?)負責工作進度的追蹤、跟廠商開會、文件處理等。
在這個計畫中,我在公司內是稽核,在該計畫內我是參與人員。
(就第二計畫而言,你負責內容?)跟第一計畫一樣……(就第二計畫中,你在該計畫中的角色?)聯絡人及窗口。
(此部分資策會負責的人?)張國洲及楊智翔。
張國洲負責計畫書的撰寫;
楊智翔也是。
(第二計畫中有一個叫酷奇思,是誰找的?)資策會。
(資策會找酷奇思時有無說它負責的工作?)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負責生態遊戲及生態網頁。
(酷奇思有無實際施作?)有……資策會有轉包給酷奇思」(見偵12418卷4第127頁至第131頁)等語。
⑷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你都有參與?)有……(『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是何時決定要找酷奇思合作?)在計畫申請前就知道,酷奇思是資策會找的廠商,申請前就有開會討論,當時酷奇思就有參與會議,前面主要由劉淑芬參加,計畫通過後,一些技術執行的部分,就主要是她先生參加」(見偵12418卷6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⑸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上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晝』的計畫書是誰寫的?)張國洲和楊智翔」(見偵12418卷7第93頁)等語。
⑹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你在悠活公司的『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與『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擔任何職?)……擔任稽核,就是負責董事長及總經理交辦事項、營運流程等。
在『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也是擔任稽核……(就『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而言,最後政府核定補助金額是290萬?)是。
(資策會要跟酷奇思以145萬簽定合約是誰決定?)張國洲跟我說是翁欲盛主任決定。
本來計畫中酷奇思是直接對我們的廠商,翁欲盛說如果他們轉包給酷奇思的話,資策會的業績會高一點,才這麼決定資策會是我們的協力廢商,資策會再轉包給酷奇思……(『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你負責程度?)算是專案經理」(見偵12418卷8第101頁至第102頁)等語。
⒊證人劉淑芬所證述內容⑴證人劉淑芬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10幾年前成立酷奇思數位園有限公司檐任負責人迄今……(提示:扣押物編號7-2-1至7-2-5、扣押物名稱『酷奇思公司101年綜所申報資料』、『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服務契約書』、『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議價紀錄』、『悠活度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驗收清單』、『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該等扣押物為何人所有?用途為何?)……這些扣押物都是本公司的文件……『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服務契約書』是本公司與資策會簽訂『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數位內容的計畫合約書,『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議價記錄』則是前開計畫的屢約規定及應付款項……『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則是本公司承作該計晝的相關文件、流水帳、郵件往來等電磁檔案紀錄……我約於81年間成立酷奇思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主要負責公司營運,包括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工作,以及負責對外承接及聯繫委託案等業務……我是實際負責人……我負責處理公司簡單的財務及會計工作……(酷奇思公司的業務內容為何?)本公司除研發APP線上遊戲外,近年也開始承接資策會、高雄市政府及民間企業等公司或公家機關的委託案,主要業務項目為製作數位動畫、網頁及遊戲等。
(酷奇思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本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是對外承接資策會及民間企業委託承作數位技術內容的委託案,以及承作市政府的系統平台等計畫案。
(酷奇思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我於101年間透過資策會創新技術研究所的員工吳俊德知道資策會有輔導悠活公司建置『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因為該計畫缺少製作美術及動畫的場商,吳俊德遂找我參與該計畫的建置會議,那時候本公司才開始參與該計畫案的數位內容製作業務……(是否認識李岳竹筠、李雁文、徐明君?關係?接洽內容?)我只認識李雁文,因為他是悠活公司『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的承辦人員,因此我都是直接與李雁文接洽計畫執行業務……(酷奇思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有的,本公司是資策會的下包廠商,有時資策會會將承作的計畫案關於繪畫、遊戲、美術、網頁等類型的業務分包交由本公司製作。
(酷奇思公司內由何人與資策會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是由我與資策會吳俊德、翁欲盛、張國洲等人接洽計畫案的相關執行業務……我還認識資策會楊智翔,他主要負責聯繫本公司參與計畫建置會議及製作會議紀錄……(酷奇思公司有無參與悠活公司101、102年間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內容?)有的,如我前述,本公司主要是受資策會委託負責承作『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有關數位內容建置的業務,由於該計畫主要是由資策會承作,本公司是資策會的下包廠商,因此本公司主要是針對數位內容建置的部分與資策會簽訂合約,之後該計畫更名為『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見偵12418卷3第83頁至第85頁)等語。
⑵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我約於81年間成立酷奇思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主要負責公司營運,包括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工作,以及負責對外承接及聯繫委託案等業務……我是實際負責人……(酷奇思公司的業務內容為何?)前五六年研發單機的遊戲,做好之後交給經銷商賣,近年因為線上遊戲興盛,單機遊戲衰退,公司迫於資金的需求開始接代工,例如資策會、民間企業、高雄市政府的委託案,主要業務項目為製作數位動畫網頁及APP遊戲等……(酷奇思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我們跟資策會比較有往來,跟悠活101年有一個案件,是透過資策會,參與悠活公司『南台灣生態休間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擔任資策會的下包,與資策會簽訂服務契約書。
(是資策會何人把你引進來?)最早吳俊德,後來吳俊德離開後,我們就不定期接到資策會的通知來開工作會議,會議就是談如何表現我們的技術……(是否認識李岳竹筠、李雁文、徐明君?關係?接洽內容?)我只認識李雁文,因為他是代表悠活公司參加『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的人員,因此我都是在工作會議上與他接洽業務……(酷奇思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有跟資策會的創意研究所接洽過,以及做南區處的下包,分包關於他們承作計畫案的網站、動畫、小遊戲或APP等業務。
(酷奇思公司內由何人與資策會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是由我跟資策會創意研究所的吳俊德、翁欲盛、張國洲接洽業務,例如悠活公司剛說的計畫案……擔任他們的下包……(酷奇思公司有無參與悠活公司101、102年間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內容?)有,我們公司就是只有受資策會委託承作悠活公司『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案件,我們是擔任他們下包,之後這個計畫有變更名字為『台灣悠活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其實都是同一案……(承前,資策會係由何人負責聯繫合約簽訂及退款事宜?)是與張國洲跟翁欲盛接洽簽訂合約」(見偵12418卷3第86頁至第89頁)等語。
⑶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提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專業服務契約(02)資創約字第0152號,這份就是酷奇思公司承作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時,與資策會簽訂的契約?)是。
(文件內容顯示契約是101年10月16日定稿,正式簽約日期是101年12月5日?)應該是。
(文件中『肆、經費配置說明』顯示資策會與酷奇思公司簽訂的契約金額是145萬元〈未稅〉,稅後金額為152萬2500元,是否如此?)是。
(該契約是否代表酷奇思公司要執行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金額就是145萬元〈未稅〉?)是」(見偵12418卷8第70頁)等語。
⒋證人蕭尊仁於警詢中證稱:「(提示:『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該合約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簽訂,請詳述?』該合約是謝叔平與曾忠信簽訂的,詳細洽談內容要問謝叔平才清楚。
(該合約作何用途?)內容為提供兒童旅館三房AR探索設計及K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的整合……(101至102年間,艾瑞克公司有無受悠活公司委託,執行悠活公司受經濟部技術處補助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管理單位:資策會〉之委託研究工作?)有的。
(艾瑞克公司內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委託研究交易?接洽之詳細過程?)謝叔平與與悠活公司相關人員洽談,接洽之詳細過程要問謝叔平才清楚……101年間艾瑞克公司有與悠活公司簽訂『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間平台建置計畫』……」(見偵12418卷3第7頁至第8頁)等語。
㈡浮報經費前揭「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負責人暨計畫主持人)於資策會正式發函轉知前即已獲知該審查結果,遂先行委由李雁文(悠活渡假公司總稽核暨計畫聯絡人)與相關單位(即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謝叔平、酷奇思公司負責人劉淑芬)協商分配執行經費,並因曾忠信指示要利用浮報經費之方式詐領補助款,而艾瑞克軟體公司及酷奇思公司也表示願意配合,另資策會同樣有藉該申請案追求績效之需求,曾忠信、李雁文、張國洲、楊智翔、謝叔平、劉淑芬等人遂形成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悠活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曾忠信)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最終均同意浮報經費如附表丑之1所載並協同作業,酷奇思公司則因需配合資策會而改列為資策會之下包廠商。」
等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或表示不爭執(見院卷13第108頁),復經證人李雁文及劉淑芬與蕭尊仁證稱明確,又有悠活渡假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悠活渡假公司之公示資料1份、悠活渡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1份、悠活渡假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1份、艾瑞克軟體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艾瑞克公司之公示資料1份、艾瑞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1份、酷奇思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酷奇思公司之公示資料1份、酷奇思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1份、劉淑芬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內有簽訂合作備忘錄及修正檔案紀錄等資料)1份、徐明君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內有電子信件及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等資料)1份、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1冊(內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1年8月14日(101)資產字第1011004386號函、代管補助款委託匯款同意書、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計畫審查意見及回復說明、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計畫摘要表、開發總經費預算表、各科目預算編列表、歲出預算分配表、悠活渡假公司與艾瑞克軟體公司之合作備忘錄、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之合作備忘錄、悠活渡假公司與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之合作備忘錄等資料)、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1冊(見交查1482卷10第3頁至第6頁、第7頁、第8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1頁、偵12418卷9第114頁、交查1482卷11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38頁、第139頁至第140頁、交查1482卷12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08頁、第109頁至第110頁、交查1482卷8第2頁至第5頁、第104頁至第111頁、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全冊、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全冊)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茲悉載上開被告曾忠信及證人李雁文等人所陳述內容如下:⒈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有關『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間平台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第二計畫),這是在101年9月間通過的,這件你是否清楚?)清楚……(就上開報表中,資策會部分補助為178萬,實際只施作23萬,你是否一開始就知情?)浮報我當然知道,但浮報多少要等做了才知道。
(那你怎麼知道一開始有浮報?)他們最後的結論會讓我知道,實際做的一定比報的少」(見偵12418卷6第166頁)等語。
⒉被告謝叔平所為供述⑴被告謝叔平於警詢中供稱:「(提示:『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該合約是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簽訂,請詳述?)該合約也是悠活公司曾忠信董事長授權稽核李雁文與我洽談。
(該合約作何用途?)主要係艾瑞克公司承作悠活公司的兒童旅館3方型AR探索設計製作及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的電腦軟體設計……(101至102年間,艾瑞克公司有無受悠活公司委託,執行悠活公司受經濟部技術處補助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管理單位:資策會〉之委託研究工作?)有的。
(艾瑞克公司內是誰與悠活公司何人洽談上開委託研究交易?接洽之詳細過程?)前述委託研究工作事實上已包含前述簽訂的『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工作項目。
(艾瑞克公司實際承作之項目?金額?)主要是處理AR探索設計製作,金額已包含在前述157萬元中」(見偵12418卷2第7頁至第8頁)等語。
⑵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晝』艾瑞克公司、悠活公司負責的對口人員各是何人?)艾瑞克公司的對口人員是我,悠活公司是李雁文」(見偵12418卷2第10頁)等語。
⑶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第二計畫『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是如何開始?)當時是資策會楊智祥(音似),我忘記是張國洲還是楊智祥,先找酷奇思,一樣與飯店經營有關,我不知是悠活渡假公司何人建議找艾瑞克,我也答應。
(酷奇思是否執行該專案?)有,生態知識庫、學習知識庫相關遊戲。
(與經濟部申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廠商中沒有酷奇思,發票如何處理?)專案會議上好像有提過這件事,它是資策會的下包商。
(此『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也將電腦維護費包在內?)是悠活渡假公司李雁文轉達的,是一開始就說好的……(但你們向經濟部申請的『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內,也不是電腦維護費?)當然不是。
(若你們以電腦維護費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濟部還會准許?)不會,要轉成開發相關項目才許可。
(有沒有其他陳述?)我們公司是實在經營……為維持悠活渡假公司這個客戶,所以配合他們」(見偵12418卷4第18頁)等語。
⑷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提示102年1月29日創研所比/議價紀錄,有無印象?)這個是悠活的第二個專案,這是酷奇思的東西,悠活的第二個計畫是除了我們的部分外,其餘由資策會統包,我們負責我們的部分,資策會把酷奇思納入他們的下包,所以才有這份文件。
(但資策會他自己統包,他們的業績只有公輔及技轉,他自己統包有何好處?)可能這時這種方式有納入他們的業績內。
(上開悠活的第二計畫,你們有無討論過各自廠商的分配比?)我們大部分會站在配合悠活的立場……(依上開悠活第二計畫,從原來的申請補助款1554萬8000元,被刪成290萬,過程中怎麼調整你們的分配比?)1554萬8000元是正式的科專申請,委員認為科專執行下來的風險太高,不夠嚴謹,在大型科專計晝前有一個先期研究,來測試計晝的可行性,這290萬就是先期研究。
(為何酷奇思會從原來的委託研究機關退居成資策會的下包廠商?)就是剛剛說的業績問題……(這分配是誰決定?)悠活、我們、資策會的張國洲、酷奇思一起開會決定的。
(補助290萬……剩下的錢何在?)剩下的給悠活……(上開悠活的第二計畫計畫書是誰寫的?)資策會。
(是否是資策會的楊智翔寫的?)是。
(去開會的POWERPOINT是誰做的?)楊智翔,但屬於我們的部分是我們做的,酷奇思會做他自己的部分」(見偵12418卷7第45頁至第46頁)等語。
⒊證人李雁文所證述內容⑴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1年9月『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計畫書節本,經濟部技術處審查通過計畫總經費為725萬,補助40%,補助款290萬元後,悠活公司提出給經濟部技術處的修正後計畫書是否即為這本計畫書?)這是資策會編的,我有參與,所以我知道。
(該計畫書由誰編製?由誰定稿?陳梭流程為何?)這是資策會編製的,也是資策會定稿的……(計畫書第98頁『開發總經費預算表』的編製基礎為何?)資策會編的,會先給我們看過,後來會經過我們的財務徐明君,總經理劉秀美,然後給曾忠信,當時李岳竹筠已經離職……(計畫書第98頁,其中委託研究或驗證費總金額350萬元,補助款140萬元,自籌款210萬元,內容為何?)它編在109頁……(撰寫該計畫表時,委託研究機構已經確定了嗎?)確定。
當時委託研究機構是資策會及艾瑞克。
(提示:計晝書第109頁『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計畫書內委託資策會研究項目有5項,計畫金額178萬元,是與資策會內何人洽談?洽談過程?)是我跟資策會張國洲洽談的……(另委託艾瑞克公司研究項目有2項,計晝金額分別為95萬元、62萬元,是與艾瑞克公司內何人洽談?洽談過程?)是我跟謝叔平接洽的……我會請示曾忠信,由他決定。
(提示:計畫書第114頁—117頁合作備忘錄2份,既然委託資策會、艾瑞克公司研究項目、計畫金額均已確定,為何計畫書只附合作備忘錄,而不是正式合約?)正式的合約我們是另外簽訂。
(何時將正式合約補給經濟部技術處?)與經濟部技術處接洽窗口是我,我有點忘記有無將正式合約補給經濟部技術處。
(提示:『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這份就是提供給經濟部技術處,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間的正式合約嗎?請詳閱後回答)是。
(這份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的『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是由悠活何人與艾端克公司內何人洽談、簽訂,請詳述?)是我。
(只有你去簽訂?)是」(見偵12418卷1第88頁至第89頁)等語。
⑵證人李雁文於警詢中證稱:「(資策會與經濟部技術處等人員對於前述悠活公司詐領補助款是否知情?)據我所知經濟部技術處那邊是否知情我不清楚,但是我所負責的『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資策會高雄辦事處經理張國洲及楊智翔都知道……(翁欲盛、張國洲、楊智翔等人是否從上開2計畫補助款獲取任何利益或佣金等好處?)就我所知是沒有,但據我所知資策會核准上開兩項計畫後翁欲盛、張國洲、楊志翔等人應該可以獲取工作上的績效」(見偵12418卷4第125頁至第126頁)等語。
⑶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資料,對此表格有無印象?)有。
(誰做的?)這是我寫的。
(何意?)整個計畫要給資策會、艾瑞克、酷奇思的費用,但後來資策會實際上拿到的是33萬,不是上面寫的23萬。
(上開表格是何時做的?)第二計畫核定通過後約1個月內。
(上開第二計畫是誰寫的?)張國洲及楊智翔。
(依上開表格來看,資策會在計畫審核通過後,已經知道他實際上所需的金額不到178萬?)知道,因為資策會還要給酷奇思。
(這個金額的計算方式是在何時決議的?)是在委員審查通過後我們就分配了。
(此分配模式有無開會討論過?)有,與會人員有我、張國洲、楊智翔、艾瑞克謝叔平、酷奇思劉淑芬。
(開會時間?)約在101年8月間,在資策會高雄辦公室內開會的。
(有無做成書面?)沒有。
(上開開會過程?)廠商會先說他們需要多少費用,我們再協商,最後再定案,定案結果就如剛檢察官提示的表格,只是後來資策會的張國洲說他們要33萬」(見偵12418卷4第131頁)等語。
⑷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就談好酷奇思實際施作得部分是40萬元?)計畫核定後決定的,40萬元不含稅。
(資策會知道酷奇思實際上施作只要40萬元?)知遒。
就核定後開會時有談到。
(當時也有談到酷奇思要把多開發票的錢還給悠活B帳?)有。
(當時資策會參加的有誰?)有張國洲、楊智翔……資策會應該會比較在乎的是酷奇思的部分,因為是悠活先把錢給資策會,資策會再把錢給酷奇思」(見偵12418卷6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⑸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就『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有無上開資策會幫忙寫計畫的10%費用?)有。
(上開『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10%寫計畫費用是誰跟你說的?)因為這個10%到15%是一個資策會的潛規則,本來是說要23萬,後來張國洲又送來一個合約,就變成33萬。
(『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本來在你們初審時,酷奇思本來是協力廠商,為何後來被剔除,改為資策會及艾瑞克公司?)因為廠商本來只有艾瑞克公司及酷奇思,資策會要衝高他們自己的績效,所以把酷奇思的工作包在他們下面。
(有關資策會需要績效是誰跟你說?)張國洲,他說是翁欲盛主任跟他提的。
(你知道資策會所謂的績效是什麼?)技轉,他們賣出去愈多,績效愈好。
(實際上資策會技轉到『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技術跟這個計畫有無關係?)不清楚。
因為彼此都有簽技轉合約,但實際上有沒有技轉不知道。
(『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資策會、酷奇思、艾瑞克公司所需的補助款有無浮報的情形?)有。
(在『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本來申請總金額5000多萬元,後來被改為先期規畫案,補助金額減少290萬,你們之前有無商討過補助款如何分配?)我們都是等補助款核定、確定金額後,才決定各廠商分配的問題。
(所以『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資策會就知道要把部分計畫轉給酷奇思做?)當初有討論過2個版本,第一個是把計畫給酷奇思和艾瑞克公司做,但後來張國洲和翁欲盛跟我們提說要把酷奇思的部分包在資策會內,這部分在送審的計畫書內有提到。
(有關『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後來有101萬左右的錢是劉淑芬領現金給你,你再存入B帳,這件事資策會的人是否知情?)資策會的人知道錢會多。
(知道錢會多是何意?)我上次有簽一張表,資策會可以拿178萬,扣除資策會自己的33萬、酷奇思的40萬,剩下的錢會回到悠活。
(資策會的人在計畫核定下來後,是否知道會多出一筆錢?)知道……(資策會當初跟你討論上開事項的人是誰?)張國洲。
(這樣對資策會有何好處?)他們就是拿寫計畫書的費用」(見偵12418卷7第92頁至第93頁)等語。
⑹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後來酷奇思實際上只拿到40萬,是誰決定的?)是大家決定的。
(大家是誰?)資策會的楊智翔,張國洲我不確定在不在;
劉淑芬、艾瑞克的謝叔平、悠活的我、曾閱蓉等……(據調查,就『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中,你們有支付款項給資策會,資策會再把款項支付給酷奇思,酷奇思再把款項給你們,是否悠活公司一開始就不需要如補助款這麼多錢?)是」(見偵12418卷8第102頁)等語。
⒋證人劉淑芬所證述內容⑴證人劉淑芬於警詢中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7—2—1至7—2—5、扣押物名稱『酷奇思公司101年綜所申報資料……『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議價紀錄』……『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該等扣押物為何人所有?用途為何?)這些扣押物都是本公司的文件及帳冊資料,『酷奇思公司101年綜所申報資料』是本公司101年度的發票憑證及帳冊等資料……『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議價記錄』則是前開計畫的屢約規定及應付款項……『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則是本公司承作該計晝的相關文件、流水帳、郵件往來等電磁檔案紀錄……(酷奇思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與資策會於101年12月5日簽訂『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形系統委託開發案』的服務契約書,從101年11月之後開始不定期參與資策會及悠活公司的計畫建置會議。
(酷奇思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數位內容的設計、修改、驗收等業務,主要都是由我負責與悠活公司李雁文接洽,但由於本公司是資策會執行該計畫的下包廠商,並未直接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該計畫的帳款是由李雁文階段性驗收完成後,由資策會分次匯入本公司帳戶。
(妳認識悠活公司內何人?關係?接洽內容?)我見過悠活公司的董事長曾忠信,我曾在『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的工作會議上向曾忠信報告該計畫數位內容的建置情形……我僅因業務關係見過曾忠信2次,平時我都是與資策會人員及悠活公司李雁文接洽該計畫的業務……(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資料,為何悠活公司內部記載上開計畫委託資策會之委託研究費用178萬元中,實際上資策會僅執行23萬元,其餘155萬元轉由酷奇思公司承作,但酷奇思公司實際承作金額僅40萬元,其餘差額要退回悠活公司?)……最終執行的計畫內容與原本和資策會簽訂的計畫內容不符」(見偵12418卷3第84頁至第85頁)等語。
⑵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酷奇思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我們跟資策會比較有往來,跟悠活101年有一個案件,是透過資策會,參與悠活公司『南台灣生態休間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擔任資策會的下包,與資策會簽訂服務契約書……(酷奇思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我都是接到資策會通知到資策會開會,就會遇到悠活公代表李雁文,我們公司與悠活公司沒有直接生意的往來。
做這計畫的費用都是由資策會分次給付給我們公司……帳款等到我們寄發票給他們後,他們匯款到公司帳戶……(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資料,為何悠活公司內部記載上計畫委託資策會之委託研究費用178萬元中,實際上資策會僅執行23萬元,其餘155萬元轉由酷奇思公司承作,但酷奇思公司實際承作金額僅40萬元,其餘差額要退回悠活公司?)有這件事……因為我們工作內容還是由悠活公司代表李雁文決定,他覺得要改我們就要改,他覺得可以了,資策會才會放款給我們……李雁文就說要作我們生意配合度就要高一點,以後才有會再做他們的生意,這次只做到實際施做的內容,以外的要還他。
(所以這計畫案實際只有施做40萬元?)是,差不多」(見偵12418卷3第86頁至第89頁)等語。
⑶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文件中『肆、經費配置說明」顯示資策會與酷奇思公司簽訂的契約金額是145萬元〈未稅〉,稅後金額為152萬2500元,是否如此?)是。
(該契約是否代表酷奇思公司要執行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金額就是145萬元〈未稅〉?)是。
(提示:扣押物編號7—2—5『酷奇思公司劉淑芬電腦電磁紀錄』列印WORD檔案『悠活經費調整更新101—7—18』,根據妳的電腦記錄,李雁文在101年、7月18日曾經通知妳,就經濟部核准補肋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290萬經費中,當時分配給酷奇思公司執行的金額僅為47萬元,是否如此?)我們是被動告知……(也就是說,妳早就知道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金額遠低於145萬元〈未稅〉,卻還是與資策會簽訂上開契約?)是。
(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EXCEL檔案『資策會_計畫與實際經費』,根據悠活渡假公司財會人員徐明君早於101年12月13日存檔的資料,李雁文通知她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計畫的金額僅為40萬元,也就是說,最遲在101年2月13日,妳們已經議定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就是40萬元?)我們是被動告知……(所以你只做40萬卻簽145萬的契約,是誰告知的?)我忘了,但叫我還錢的是李雁文……(李雁文寄給你的MAIL是與會的人員都會有?還是特別寄給你?)他寄給我的信都是會議相關人,但有些信也不是針對我,但他習慣就是這麼寄……李雁文有跟我說這個金額是公司決定的……(所以張國洲、李雁文2位都知道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只有40萬元?)我可以確定李雁文知道」(見偵12418卷8第70頁至第72頁)等語。
⒌證人蕭尊仁所證述內容⑴證人蕭尊仁於警詢中證稱:「(所以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之『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總價157萬元〈未稅〉,項目雖為『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中/英〉』、『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實際上費用僅為45萬元、23萬元,共68萬元,其餘50萬元、39萬元其實分別是101年8至12月、102年1—4月的電腦維護費?)是的……(艾瑞克公司實際承作之項目?金額?)實際承作之項目為兒童旅館三房AR探索設計及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的整合,金額約5、60萬元」(見偵12418卷3第7頁至第8頁)等語。
⑵證人蕭尊仁於偵查中證稱:「(為何從悠活公司的徐明君使用的電腦中,發現悠活公司和艾瑞克公司簽立的『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是假合約?)有這個合約,就是做擴增實境的軟體,合約價格雖然簽150幾萬,但實際上施作的價格不到150幾萬,差額的部分用來繳納我們每個月原來在維護他們公司軟體的費用」(見偵12418卷3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
㈢作帳詐財⒈艾瑞克軟體公司前揭「悠活渡假公司於資策會轉知通過審查並與相關單位協商分配執行經費後,於101年10月24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丑之2),約定『乙方(即悠活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等應遵守事項。
曾忠信乃透過李雁文要求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徐明君(職稱為悠活渡假公司財務經理)配合辦理,徐明君因而參與上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取得由艾瑞克軟體公司……所開立不實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並同時使悠活渡假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再由假交易對象將扣除購買不實發票費用(因開立不實發票而須支付之營業稅等費用)後之金額匯入私帳(資金流向部分如附表丑之1所載、艾瑞克軟體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丑之3所載……)。
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悠活渡假公司而得逞(其中224萬4800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丑之1所載)。
曾忠信則因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而獲得110萬2500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謝叔平為配合曾忠信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之資產,指示蕭尊仁即艾瑞克軟體公司職員應依悠活渡假公司要求辦理相關事宜,蕭尊仁因而參與上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復與謝叔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三聯式統一發票)後交給悠活渡假公司作為記帳憑證(詳如附表丑之3所載)。
另曾忠信及李雁文與徐明君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請購單)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丑之3所載)。
至於悠活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艾瑞克軟體公司之費用89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57萬-68萬=89萬),則直接充作悠活渡假公司依其他契約應給付給艾瑞克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
等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坦承不諱(見院卷13第108頁),復經證人李雁文及蕭尊仁證稱明確,又有徐明君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含電子郵件內容等資料)1份、進項來源列印資料(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艾瑞克軟體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共24張、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列印資料1份、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1份、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帳號:○○○○○○○○○○○○號)暨往來帳戶查詢單1份、交易明細表(帳號:3524717000854號)1張、Z000000000○2號會計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列印資料1份、Z000000000○1號傳票1張、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帳號:009031072867號)1份、交易明細表(帳號:352○○○○○○○○○○號)1張(見交查1482卷8第104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18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46頁、第148頁至第154頁、第156頁至第158頁、第159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5頁、第167頁、第171頁至第172頁、第173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茲悉載上開被告所為供述及證人所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卷內依照證據可以認為實際執行的費用,像酷奇思公司跟海洋博物館所做的是真實執行的費用以外,其他的依檢察官的主張是認定為浮報或虛報的費用,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院卷13第111頁)等語。
⑵被告徐明君所為供述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本署前於103年5月8日搜索悠活公司臺南總管理處辦公室,扣得妳所使用電腦1臺,其中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容 PDF檔案,檔名『290萬補助款與Eric假合約』,檔案內容是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之『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為何妳將該合約命名為『290萬補助款與Eric假合約』?)因為我可能當時主觀認定這個合約不是真實的,所以檔名取這樣。
(為何妳會這樣認為?依據?)因為這邊有一個採購的電子郵件,是李雁文給我的信件……上面有寫說『必須先跑完流程及付款』……(同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另有 EXCEL檔名,檔名『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檔案內容『實際,101年45萬,102年23萬,所以請艾瑞克先開95萬發票,內含101年8—12月維護費50萬以及45萬委研費,明年再開62萬發票,內含102年1—4月維護費39萬以及23萬委研費,以上皆未稅』,何意?)這個EXCEL電子檔案不是我打的,印象中是李雁文寄給我,我再儲存下來的。
(為何他要寄給妳?)因為要記帳」(見偵12418卷1第175頁至第176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從你電腦內扣押列印之檔名為『290萬補助款與Eric假合約』,檔名是誰命名的,為何這樣命名?)檔案是李雁文傳給我的,檔名我忘記是李雁文原本就這樣命名或是我自已改的,但是李雁文有告訴我,要跑這個合約,要跑流程,蓋用大小章。
而印象中我主觀的認定覺得這個跟經濟部U化專案的很像,我認為都不是真實的交易。
因為用印要需要經過財務部,當時我已經是悠活公司的財務主管,所以要知會我一聲……(提示由你電腦內扣押之檔案名稱為『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文件,這是何意?)這是李雁文製作並電子郵件寄給我,李雁文應該有跟我解釋,上半段是實際跟計畫的差異……在整個計畫,我是依照上司的指示在做,因為我的想法我不可能在詢問為何原因,所以我只是存起來。
他們核銷的情況,我沒有參與。
我的認知都覺得跟經濟部U化專案一樣可能都有多報。
(上開表內下半段為何意?)李雁文請艾瑞克公司在101年開立95萬元的統一發票,其中含了101年8—12月的維護費50萬元以及45萬元委託研究費,102年再開立62萬元的統一發票,其中含了102年1—4月份維護費39萬元及23萬元的委託研究費。
(因此支付給艾瑞克公司的委託研究費實際只有68萬元嗎?)是的……(提示厚悠公司1020620001傳票,為何意思?)印象中是李雁文去廠商那邊拿現金,我忘記是那一家廠商了,事前他有詢問我帳號。
李雁文應該有告訴我,這個錢是資策會補助費與實際支出之間的差額,要匯回厚悠公司B帳。
所以他匯款進來之後,我記錄成『借:銀行存款——資策會轉入51萬4200元』。
(提示厚悠公司○○○○○○○○○○之傳票),為何意思?)這是跟上筆情況相同。
金額為49萬9900元。」
(見偵12418卷5第82頁至第83頁)等語。
⑶被告謝叔平所為供述①被告謝叔平於警詢中供稱:「(提示:扣案徐明君所使用電腦列印資料1份,根據悠活公司財會主管徐明君記錄,該合約是『290萬補助款與Eric假合約』,且記錄:『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實際,101年45萬,102年23萬,所以請艾瑞克先開95萬發票,內含101年8—12月維護費50萬以及45萬委研費,明年再開62萬發票,內含102年1—4月維護費39萬以及23萬委研費,以上皆未稅』,你有何解釋?)前述是悠活公司李雁文要求艾瑞克公司將101年8至12月維護費50萬及45萬委研費先開立95萬元發票,另將102年1至4月維護費39萬元及23委研費分別開立95萬元及62萬元2張發票作為該『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請款憑證,但是發票內容均記載為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艾瑞克公司只是配合悠活公司的要求執行。
(另2013年1月4曰10時4分,寄件人『allison 』,收件者『艾瑞克尊仁』,副本『艾瑞克謝叔平』,內容是何意思?)寄件人『allison』是李雁文,收件者是我跟蕭尊仁,主要內容是交代艾瑞克公司要依照前述金額及品項來開立發票。
(所以悠活公司與艾瑞克公司於101年8月30日簽訂之『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總價157萬元〈未稅〉,項目雖為『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中/英〉』、『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實際上費用僅為45萬元、23萬元,共68萬元,其餘50萬元、39萬元其實分別是101年8至12月、102年1—4月的電腦維護費?)是的。
(提示: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憑證明細,經查,上開交易內容,艾瑞克公司分別於101年9月、102年1月開立發票號碼EY33252211號、KN33317058號統一發票,銷售額〈未稅〉95萬元、62萬元,內容並不實在,有何意見?)其中確實包含前述101年45萬元及102年39萬元電腦維護費。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2張不實名目統一發票的目的為何?)艾瑞克公司是為了維護合約精神,所以依照悠活公司開立該2張發票,悠活公司是將該2張發票拿來請領『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補助款。
(艾瑞克公司開立該2張不實名目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悠活公司李雁文代為轉達悠活公司上級的意見。
(為何要配合悠活公司這樣做?)艾瑞克公司是悠活公司長期的電腦維護廠商……為了能夠繼續與悠活公司合作,所以才依照悠活公司之要求辦理」(見偵12418卷2第7頁至第8頁)等語。
②被告謝叔平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會把部分要給我們公司的維護費與我們科專的合約金金額混在一起」(見偵12418卷2第10頁)等語。
⑷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分配給……艾瑞克的怎麼給?)……艾瑞克的部分是我們依計畫書直接給」(見偵12418卷4第131頁)等語。
⑸證人蕭尊仁所證述內容①證人蕭尊仁於警詢中證稱:「(提示:扣案徐明君所使用電腦列印資料1份,根據悠活公司財會主管徐明君記錄,該合約是『290萬補助款與Eric假合約』,且記錄:『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實際,101年45萬,102年23萬,所以請艾瑞克先開95萬發票,內含101年8—12月維護費50萬以及45萬委研費,明年再開62萬發票,內含102年1—4月維護費39萬以及23萬委研費,以上皆未稅』,你有何解釋?)如我前述,悠活公司會請艾瑞克公司配合製作開立不實發票,實際及虛開金額以悠活公司帳冊記載為主。
(另2013年1月4日10時4分,寄件人『allison 』,收件者『艾瑞克尊仁』、副本『艾瑞克謝叔平』,內容是何意思?)allison係李雁文的英文名字,她有E—MAIL時都會分別寄給我謝叔平……(提示: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上開交易內容,艾瑞克公司分別於101年9月、102年1月開立發票號碼EY33252211號、KN33317058後統一發票,銷售額〈未稅〉95萬元、62萬元,內容並不實在,有何意見?)其中約5、60萬元是購買RFI D相關費用,其餘的金額則是虛間的。
(艾瑞克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上開2張不實名目統一發票的目的為何?)我只是依照悠活公司及謝叔平指示辦理。
(艾瑞克公司開立該2張不實名目統一發票予悠活公司,是由誰與悠活公司內何人洽談?)是由謝叔平與悠活公司相關人員洽談……(艾瑞克公司實際承作之項目?金額?)實際承作之項目為兒童旅館三房AR探索設計及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的整合,金額約5、60萬元。
(前述統一發票與『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是否有關?)是的」(見偵12418卷3第7頁至第8頁)等語。
②證人蕭尊仁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1年9月3日、102年1月2日艾瑞克公司開立給悠活公司金額分別為99萬7500元〈筆錄誤載為98萬7500元〉、65萬1千元之發票影本兩張,這兩張發票是屬實的嗎?)金額是虛報的,不是實際上施作『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的金額,而是增加了他們應該負給艾瑞克公司每月的軟體維護費用。
金額是李雁文給我的,我就照他的方式開……(在艾瑞克公司的發票都是由你開立的?)是……(艾瑞克公司於101年9月、102年1月分別開立金額為99萬7500元、65萬1千元之發票兩張,發票是否為虛假?提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艾瑞克公司銷售憑證紀錄及發票影本2張)這2張發票的金額都是虛假的。
我們是有幫悠活公司購買一些電腦設備,還有軟體的設計,但是金額並沒有發票金額那麼高。
發票金額是悠活公司的李雁文告訴我的,我再跟謝叔平確認,他認可後,我就按照李雁文給予的金額來開立發票」(見偵12418卷3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
⒉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前揭「悠活渡假公司於資策會轉知通過審查並與相關單位協商分配執行經費後,於101年10月24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丑之2),約定『乙方(即悠活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等應遵守事項。
曾忠信乃透過李雁文要求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徐明君(職稱為悠活渡假公司財務經理)配合辦理,徐明君因而參與上開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取得由……資策會所開立不實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並同時使悠活渡假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再由假交易對象將扣除購買不實發票費用(因開立不實發票而須支付之營業稅等費用)後之金額匯入私帳(資金流向部分如附表丑之1所載……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丑之4所載)。
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悠活渡假公司而得逞(其中224萬4800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丑之1所載)。
曾忠信則因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而獲得110萬2500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悠活渡假公司向資策會取得不實原始外來憑證(即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統一發票)作為記帳憑證後,仍須辦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相關作業才能與規定相符。
曾忠信及李雁文與徐明君遂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請購單)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或王鈺媄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丑之4所載)。
至於悠活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資策會之費用105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78萬-73萬=105萬),則於扣減悠活渡假公司應給付酷奇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補貼款後,輾轉由劉淑芬先後於102年6月20日及102年8月7日,自酷奇思公司帳戶內領出51萬4300元及50萬元交給李雁文,再由李雁文將款項(各扣除匯費100元後分別為51萬4200元及49萬9900元)匯入曾忠信私人帳戶內(詳見附表丑之1)。」
等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坦承不諱(見院卷13第108頁),復經證人李雁文及劉淑芬證稱明確,又有進項來源紀錄(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收執聯1份、進項來源紀錄(酷奇思公司開立給資策會銷項憑證部分)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扣抵聯1份、資策會C001—121504—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資策會C001—122952—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資策會A101—121976—1/1號轉帳傳票1紙、資策會A101—12233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資策會C001—03200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GP80227858號統一發票收執聯1紙、GP80227934號統一發票收執聯1紙、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附件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101年12月24日預支申請單1張、Z00000000001號會計傳票1張、帳號○○○○○○○○○○○○號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帳號○○○○○○○○○○23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張、LN2678367號統一發票收執聯1紙、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1張、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1張、REZ000000000○號請購單1張、帳號7○○○○○○○○○○號交易明細暨附件1份、帳號03009016889號交易明細1份、C001—020881—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C001—041535—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C001—050780—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1份、帳號121160024223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張、付款帳號○○○○○○○○○○○號交易紀錄上傳檔案列印資料1份、厚悠公司○○○○○○○○○○號轉帳傳票1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6月20日匯款申請書1張、厚悠公司○○○○○○○○○○號轉帳傳票1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8月7日匯款申請書1張、ODMO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1份、帳號08305100061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暨附件1份、帳號○○○○○○○○○○○號交易明細1份(見交查1482卷9第5頁至第8頁、第10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4頁、第55頁、第59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第65頁、第67頁、第72頁、第69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77頁、第79頁至第87頁、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41頁至第145頁、第159頁、第160頁、第163頁、第164頁、第167頁、第168頁、第171頁、第172頁至第175頁、第178頁至第179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茲悉載上開被告所為供述及證人所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傳票編號○○○○○○○○○○號及○○○○○○○○○○號、102年6月20日、8月7日之匯款申請書),經調查,在第二計畫中補助金額為290萬,資策會可領得的補助金額是178萬,但後來資策會另有轉包給酷奇思公司,之後有101萬4100元回流至悠活公司的B帳,這是誰決定的?)……應該是我決定的,但細節、執行部分我不知道」(見偵12418卷6第166頁)等語。
⑵被告徐明君所為供述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妳電腦內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還有WORD檔案,檔名『資策會建構計畫290萬』,內容為電子郵件,來源?)這個是李雁文寄給我的。
(其中2012年9月2日11時47分,寄件人『allison』,主旨『RE:合約書』,內容是何意思?)『allison』是李雁文,我不記得內容了。
有可能是即為『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合約書』這份。
應該是他們簽約之後,將合約內容寄給我……(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 EXCEL檔案,檔名『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檔案內容上段『資策會:計畫1780,實際230,酷奇思:實際400;
資策會to酷奇思1500,酷奇思to悠活1150』,何意?)這個檔案也是李雁文轉寄給我的……(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 EXCEL檔案,檔名『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另工作表內有『資策會與酷奇思合約副本給悠活』、『資策會與悠活合約要加註付費給酷奇思』,何意?)……是李雁文寄給我的……(提示:厚悠公司102.06.20編號○○○○○○○○○○號、102.08.07編號○○○○○○○○○○號傳票暨附件)這二套傳票都是妳做的?)是我製作的。
(二張傳票登載,『資策會290萬補助款帳面與實際差』、『資策會290萬帳面與實際差轉入』,金額分別為514,200元、499,900元,是何意思?)因為後面的匯款單是李雁文匯的,匯入的帳戶是曾忠信的私人戶頭,我就依照匯款單記錄帳冊」(見偵12418卷1第176頁至第177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徐明君電腦查扣資策會與酷奇思表格,對此表有無印象?)有。
(表格怎麼來的?)李雁文給我的……(表格何意?)這個案子是資策會總共170幾萬,實際上只有23萬,101年資策會開106萬發票,102年資策會開72萬發票。
酷奇思實際有40萬。
(經調查,這個案件有款項回流到悠活帳戶,有無印象?)有,有回流到B帳內……(但B帳是算是誰的帳?)曾忠信……我曾聽李雁文說曾忠信說多的錢就匯到B帳。
(提示厚悠公司傳票、傳票日期020620,何意?)資策會的290萬補助款,其中的51萬4300元是到B帳內。
(前方所註明之『資策會轉入』,何意?)就是銀行轉帳進來。
(就這筆而言,你這麼記載是誰教你的?)是之前的習慣,因為李雁文說有這個差額,所以我就這麼記載。
(提示厚悠公司傳票,傳票日期020807,何意?)這是資策會補助款的差額匯進來,匯入49萬9900元至B帳……就是跟上一筆一樣,有補助款的差額就會這麼匯進來。
(你知道錢的來源?)悠活匯給資策會,實際上沒有這麼多,再匯回B帳,上述的2筆都一樣……(悠活要付款給資策會時,你是否就知道會有錢再匯回來?)知道,是李雁文跟我說的,應該是要匯出去之前,他就會跟我說錢會再匯回來,金額應該會跟我講」(見偵12418卷4第222頁)等語。
⑶證人李雁文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提示:2012.09.02電子郵件)2012年9月2日11時47分,寄件人『allison』,主旨『RE:合約書』,此封信你係寄給何人?)徐明君……(提示同前:扣案徐明君所使用電腦列印資料1份,徐明君電腦資料內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 EXCEL檔案,檔名『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檔案內容上段『資策會:計畫1780,實際230,酷奇思:實際400;
資策會酷奇思1500,酷奇思to悠活1150』,是何意思?)……資策會下包給酷奇思,委託研究項目中有發包給酷奇思……(同路徑『mine\yoho\work\資策會\290萬』內 EXCEL檔案,檔名『資策會計畫與實際經費』另工作表內有『資策會與酷奇思合約副本給悠活』、『資策會與悠活合約要加註付費酷奇思』,是何意思?)『資策會與酷奇思合約副本給悠活』意指我們的錢要給資策會,酷奇思也要作我們的案子,『資策會與悠活合約要加付費給酷奇思』是指資策會要付費給酷奇思……(悠活公司由誰與資策會、酷奇思何人聯繫上開事宜?)通常是我……(提示:厚悠公司102.08.07編號1020807001號傳票暨附件,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102年8月7日『資策會290萬帳面與實際差轉入』產生銀行存款499900元,也是妳李雁文同樣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以現金匯款至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30—020536號帳戶內,現金來源?何人指示你辦理匯款?)這是我匯的」(見偵12418卷1第89頁至第91頁)等語。
②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劉淑芬有無曾經交現金給妳?)有。
她曾經交二筆現金給我……當時她說為了拿下個案子的合作,她可以匯款悠活,但這二筆金額我匯款到曾忠信的帳戶。
這二筆金額其中一筆五十幾萬元,另一筆四十幾萬元。
劉淑芬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交給我的,我就馬上匯到曾忠信的帳戶。
(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6.20編號○○○○○○○○○○號傳票暨附件,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102年6月30日『資策費290萬補助款帳面與實際差』產生銀行存款514200元,是否妳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以現金匯款至曾信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51—00061—0號帳戶內,現金來源為何?何人指示你辦理匯款?)我現在回想,應該就是劉淑芬交給我的,然後我就匯到曾忠信的帳戶。
(提示:厚悠公司102.08.07編號1020807001號傳票暨附件,根據悠活公司內帳記錄,102年8月7日『資策會290萬帳面實際差轉入』產生銀行存款499900元,也是妳李雁文同時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以現金匯款至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30—020536號帳戶內,現金來源?何人指示你辦理匯款?)我現在回想,應該就是劉淑芬交給我的,然後我就匯到曾忠信的帳戶」(見偵12418卷1第98頁)等語。
③證人李雁文於警詢中證稱:「(經查……『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間平台建置計畫』〈原申請名稱: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實際補助款290萬元,其資金流向為何?是否回流悠活公司以外如資策會張國洲等人情形?)我知道這些核撥下來的補助款項是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部分款項流入徐明君負責管理的『B帳』,所謂『B帳』即為悠活公司內帳,相關資金是流入曾忠信設於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當時比較特殊,計畫尚未完成時補助款項便分成2次核撥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即照進度將款項分2次計約170多萬元支付給資策會,但因資策會部份計畫工作轉包給酷奇思公司,所以資策會亦將酷奇思公司應得款項前後2次支付約計140多萬元給酷奇思公司,酷奇思公司前後僅實收計40多萬元(按:筆錄誤載為10多萬元),所剩100多萬元便由我前後分2次親自前往酷奇思公司領取現金,我印象中前後有將49萬多元及51萬多元……在高雄軟體園區的合作金庫銀行匯人曾忠信設於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見偵12418卷4第125頁)等語。
④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後來資策會的33萬是怎麼給付?)我們分2期,因為補助款也是分2期下來給我們,總金額是178萬,按照計晝書我們就要給資策會178萬。
(分配給酷奇思……的怎麼給?)酷奇思的部分是資策會再給他們……(提示102年6月20日匯款申請書及102年8月7日匯款申請書,此2筆,分別為51萬4200元及49萬9900元的匯款,分別由你以現金存入曾忠信帳戶,意見?)是我存的。
(上開2筆現金是誰給你的?)劉淑芬給的。
(為何劉淑芬要給你上開現金?)就是因為178萬中,扣除資策會的33萬,再扣除酷奇思的40萬,剩下的要存入公司B帳內。
(為何要用現金方式交付?)因為我們都不想要直接留下匯入公司B帳的記錄。
(你所謂的『我們』包含誰?)就是我、徐明君、曾忠信。
(這個方式是誰決定?)當時我們有跟曾忠信報告這筆多的錢要怎麼處理,曾忠信就說直接匯到公司B帳,就是用現金提領的方式,是我跟廠商都這麼覺得的。
(178萬扣除33萬及40萬後應該是105萬,為何最後匯入公司B帳的是101萬4100元?)因為要扣除約8%發票的錢。
(所以這個流向的模式,資策會張國洲及酷奇思劉淑芬都同意?)是,他們都同意」(見偵12418卷4第131頁)等語。
⑤證人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劉淑芬後來是否有分2次將現金交給你?)是。
(原因?)因為要匯到B帳」(見偵12418卷8第102頁)等語。
⑷證人劉淑芬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劉淑芬於警詢中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7—2—1至7—2—5、扣押物名稱『酷奇思公司101年綜所申報資料』……『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該等扣押物為何人所有?用途為何?)這些扣押物都是本公司的文件及帳冊資料,『酷奇思公司101年綜所申報資料』是本公司101年度的發票憑證及帳冊等資料……『酷奇思公司電磁記錄』則是本公司承作該計晝的相關文件、流水帳、郵件往來等電磁檔案紀錄……(酷奇思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負責處理公司簡單的財務及會計工作,通常我都是以 EXCEL軟體註記當月流水帳後,再將發票憑證及流水帳交給智富記帳士事務所的張烈詔記帳士製作正式的會計帳證資料,並持以報稅……(酷奇思公司的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是我開立的……(酷奇思公司內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主要都是由我負責與悠活公司李雁文接洽,但由於本公司是資策會執行該計畫的下包廠商,並未直接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該計畫的帳款是由李雁文階段性驗收完成後,由資策會分次匯入本公司帳戶……計晝帳款都是驗收完成後,由資策會主動撥款到本公司帳戶……資策會依然將155萬元分次逐筆匯入本公司帳戶,該計畫完成後,李雁文遂告知本公司扣除該計畫實際款項後,需將多餘款項退回給悠活公司。
(差額如何退還悠活公司?)我都是從本公司帳戶內領取現金親自交給李雁文……我可以很確定記得兩次都是李雁文開車來找我說該還錢,因為我們公司附近就有一間合作金庫高雄科技園區分行,李雁文就與我一同走路前往合作金庫領取現金,我不是從酷奇思合庫5735—717—316256帳戶,就是從我個人合庫0630—765—348891帳戶內領現金給他,我給李雁文現金後就離開了,不知道他後續如何處理。
(為何悠活公司要求酷奇思公司以現金退還差額給悠活公司?)本公司只是該計畫的下包商,是李雁文要求要以現金退還溢收款項,我只是依照李雁文指示辦理」(見偵12418卷3第83頁至第85頁)等語。
②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酷奇思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負責處理公司簡單的財務及會計工作9通常我都是以EXCEL軟體註記當月流水帳後,再將發票憑證及流水帳交給記帳士張烈詔,委託他幫我報稅。
(酷奇思公司的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是我本人開立的……(提示:徐明君電腦列印資料,為何悠活公司內部記載上計畫委託資策會之委託研究費用178萬元中,實際上資策會僅執行23萬元,其餘155萬元轉由酷奇思公司承作,但酷奇思公司實際承作金額僅40萬元,其餘差額要退回悠活公司?)有這件事……李雁文就說要作我們生意配合度就要高一點,以後才有會再做他們的生意,這次只做到實際施做的內容,以外的要還他……(差額如何退還悠活公司?)我是從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內的合庫領現金交給李雁文,我交了兩次現金給他,一次是在合庫裡面,一次在高雄軟體科學園區裡面……退款的事情是李雁文在工作會議上向我提出……在工作會議上,資策會參與的人就是張國洲、翁欲盛、楊智翔,但不記得是誰出面跟我說這是悠活的案子都聽悠活的」(見偵12418卷3第86頁至第89頁)等語。
③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證稱:「(103年8月26日製作筆錄時,妳向調查官及檢察官坦承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悠活渡假公司『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金額實際只有40萬元,卻依照契約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待資策會付款後,再將發票金額扣除實作金額、稅款及報酬後,將餘款分2次以現金交給李雁文,是否如此?)李雁文要我還他,我就還他。
(提示:發票號碼KN00340456、LL32229006、LL32229008號統一發票3張,這3張統一發票,銷售額145萬元,含稅後金額152萬2500元,就是妳因『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以酷奇思公司名義開立予資策會的統一發票?)是……(妳明知實際執行金額只有40萬元,卻開立145萬元〈未稅〉的統一發票?)……我也想說如果有一個大客戶,可以讓我不用每天找業務、回來自己畫圖,有一個固定的業務來源……所以我就配合他們。
但我都是被動告知的……(是否知道開立這3張統一發票與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核銷『臺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有關?)……我知道有關,但計晝如何核銷我沒有參與」(見偵12418卷8第70頁至第72頁)等語。
㈣另「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悠活渡假公司。」
等事實,亦有經濟部技術處103年7月18日經科技字第10303311620號函暨附件1份(見他2876卷6第4頁至第9頁)在卷足佐。
從而,本案丑部分犯罪事實相關證據已臻明確,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與謝叔平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寅、掏空公司資產—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㈠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2月至5月)前揭「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遂與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沈崑德(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徐明君(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岳竹筠向楊欣勳詢問可否多開點發票即要求開立假發票之意,然因楊欣勳藉詞敷衍而未答應李岳竹筠配合開立假發票,曾忠信乃親自打電話以補開發票之名義要求楊欣勳配合,楊欣勳再徵得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同意配合開立假發票後,始順利取得假發票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1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5月7日將525萬元匯至元翊設計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即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之配偶、元翊設計公司總會計)從張茂森(即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之父)帳戶將錢分成2筆(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各為200萬元及284萬9970元)匯入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1、2所載)」等事實,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院卷9第82頁、院卷10第109頁),核與證人楊欣勳、張元耀、張芝鳳、宋裕文、楊文雄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進項來源(摘印元翊設計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證部分)1份、DU10764316號統一發票1張、FU10743400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0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付款指示明細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508003號轉帳傳票1張、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0224003號轉帳傳票1張、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0505001號轉帳傳票1張、帳號○○○○○○○○○○○○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帳號○○○○○○○○○○○○號帳戶之電子轉帳明細1份、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8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張茂森○○○○○○○○○○○○○○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洪昭南於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金額為50萬6930元)及存款憑條(金額為50萬6930元)各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金額為63萬元)及存款憑條(金額為62萬元)與銀行留存聯(金額為1萬元)各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金額為200萬元)及銀行留存聯(金額為200萬元)各1張、曾忠信○○○○○○○○○○○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洪昭南08○○○○○○○○○○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曾忠信○○○○○○○○○○○○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為1301萬5079元)及匯款申請書(金額為1301萬5079元)各1張、曾忠信0222301627708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BQ0213070號支票1紙(見交查644卷1第17頁、第18頁、第19頁、第27頁、第31頁、第32頁、第34頁、第35頁、第41頁、第46頁、第47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2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56頁、第57頁、第58頁、第59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63頁、第65頁、第66頁、第67頁、第68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均已臻明確。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此部分所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供述情節及證人楊欣勳等人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福樟和元翊實際和悠活接頭是否為楊欣勳?)是」(見偵7081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②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證稱:「(98年間,洪昭南與丁富村在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帳戶,與洪昭南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帳戶是否都是你在使用的?)是我在使用。
(這些帳戶的存摺跟印章是由何人在保管?)我有跟洪昭南借用戶頭,但是在哪一個銀行開了什麼帳戶,包括管理的章,都已經分開給財會的人他們在管理,我就不清楚了。
(你知道是誰在幫你保管這個印章跟存摺嗎?)應該是他們財務會計的人,像徐明君等,有關印章、支票與存摺大概就是他們幾個人。
(你所說的『幾個人』中有徐明君,還有誰?)有徐明君,以前的丁富村也有,還有已離職的人,還有沈崑德與岳副總。
我不知道是管哪一個戶頭,也不知道管哪一個印章,因為開戶的內容有那麼多,我並沒有去管開哪一個帳戶,那個章就由誰管,因為他們算是一個系統在管理……(若有錢進到剛才所提到的帳戶,這些帳戶裡的錢要怎麼轉出、怎麼使用,是誰在負責行政手續上的操作?)一開始公司初期比較清楚的是沈崑德那時候,大部分都是沈崑德在做,後來因為有交接,然後也有一些人,而且那時我的工作比較多,沒有管到這個細,所以我就沒有那麼清楚。
(這些帳戶裡面的錢要怎麼用,你有無指示負責管帳或印章的人?)大部分,應該講是不夠錢的時候會找我……應該講正常的狀況是不需要我指示的。
就是在操作上,那個帳戶的存摺和印章我沒有拿,我都已經授權了……(98年間,你是否有請楊欣勳補開發票?)有。
(你在什麼時間又為何原因請他們補開發票?)補開發票如我剛才講的,如果他們有什麼需要或是要我出面打電話,我是曾經打過電話請楊欣勳協助開發票,但我不記得我打了幾次,也不記得內容,我只記得我有打過電話……(這四張發票是否你向楊欣勳要補開發票之後,由福樟實業公司與元翊設計公司開給悠活渡假公司的?)我會打電話給福樟實業公司,可能是因為由我來打這個電話給福樟實業公司,就表示真的有那個需要,但是內容應該就不是我在談的,包括怎麼開、開給誰、什麼名字、如何操作與日期,我都記不得了……(98年5月時,沈崑德經理是否也還在?)9月如果還在,5月當然也還在。
(5月的時候,厚悠公司的資金會是誰在調度?)沈崑德如果沒有辦法調度就會跟我講……(你剛才提到跟楊欣勳要發票這件事,是因為公司的財務部門有人跟你要求,所以你才打這通電話給楊欣勳?)打電話給楊欣勳,他才會有信心。
(所以是財務部門跟你要求的?)是財務部門的誰,我真的忘記了……(你剛才說這個帳戶丁富村在管理,徐明君也有在管理,沈崑德、李岳竹筠也都有在管理這個帳戶?)我剛才講的意思是我有很多帳戶。
(他們這幾個人都有負責參與管理這些私人帳戶嗎?)分工的細節我不知道,但是應該都有參與到……(就財務部門來講,財務副總是否為最高的主管人員?)是……(若財務副總都不用介入財務系統,那到底是財務經理這個層級處理就好了,還是經手人處理就好了?是沈崑德處理就好了,還跳過財務副總?)還有徐明君,後來接沈崑德。
(沈崑德經理上面還有一個財務副總,那財務副總都可以不清楚、完全不介入嗎?)依職權的部分去處理,至於到底哪一種狀況她要處理,完全不處理應該是不可能。
(你說悠活渡假公司成立一開始,沈崑德經理就建議你做兩套帳務的系統?)是。
因為那個時候我們興建快完時資金有短缺,所以要增資,但股東意願不高,最後他們要我出來保證有一個獲利,他們才願意增資。
(所以有建立一套外帳即悠活渡假公司的帳務系統,另外一個就是起訴書的內帳或者是B帳,也就是你剛才所述以厚悠公司名稱來紀錄的私帳?)是。
(你的股東如何去確保你的帳是OK的,是否需要有一個人來介入知道整個帳目的狀況?還是你一個人在那邊怎麼支配都沒有關係?)應該講起來不是,像沈崑德、岳副總、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基本上都是按照組織去分權的……(所以股東那部分來關心你的外帳跟私帳的部分,可能沈崑德經理跟李岳竹筠他們會有一些瞭解,而不是完全不知情?)……應該是說沈崑德一定知道,岳副總應該是約略知道。
(知道可能是一個人知道很細,一個人知道大概,而可能你知道的比他們大概一點再大概,所以你才能做決策?)對。
(按照徐明君之前的講法,她說當沈崑德經理還在時,她的主管是沈崑德經理,比沈崑德經理再更高階一點的就她知道的部分是李岳竹筠,她所述是否正確?)從職務的階次是對的。
(剛才辯護人問你對於一般支出有無特別的指示或同意,就你的講法,我的理解是,你的一些例行性事務其實似乎已經概括授權,就是你曾經授權過他們去管理,但是特別的你才會特別下指示或者問你,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是……(李岳竹筠副總對於公司的財務工程有無審核的義務、責任?還是她只要閉著眼睛簽名就好了?)應該是不至於……她也是一個很負責的人……工作也是很認真……(因為徐明君才是作帳主要的負責人,她的前手是吳秀玲,沈崑德住院治療之後,他的上級可能就給李岳竹筠,照他的講法,李岳竹筠對這個就更瞭解,以前可能是約略知道,沈崑德經理沒辦法的時候,她就要全部瞭解了,是否如此?)如果從職務管理,應該是會有這個狀況……(就私帳的系統,李岳竹筠應該要清楚哪些事情?)應該是他們幾個人才比我清楚。
(你是說沈崑德、李岳竹筠和徐明君會比你清楚?)對。
他們幾個人都比我清楚」(見院卷8第165頁至第177頁)等語。
③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徐明君上面還有沒有一個可以介入她處理事情的另外一個長官?)從職務上當然是李岳竹筠……(你整個公司的一個運作,財務副總部不可能置身世外,是不是這樣子?)那當然……(就徐明君處理B帳的部分,李岳竹筠可不可以介入?她有沒有權利介入?若有爭執或怎麼樣,這個錢是你在運作的,若徐明君處理不好,李岳竹筠可不可以介入?)可以……(你之前有陳述過當初悠活公司的經營上有困難,需要增資?)對。
(所以那時候其他的投資人不願意再直接增資在悠活公司上面,會希望你出面做這個保證或者背書的動作,這樣對嗎?)對。
(所以也因此,沈崑德經理那時候有建議你要把它分成外帳跟內帳,就變成內帳可能是處理跟悠活公司相關,可是其實是你私人的權利義務,就是你剛才講的類似保證、背書的動作,所以才會設立這個內帳,這個內帳的主要活動其實都跟悠活是有關聯性的,這樣對嗎?)對……(剛才李岳竹筠也講到沈崑德不在的時候,悠活金鑰的部分要有人處理,他有請假,那內帳是不是李岳竹筠其實也有,因為她是悠活的財務副總,所以其實內帳她也有參與?)她一定知道……(所以也依照你所說的,你之前對於一些細節,因為你不是這個專業,你都是靠下面,當然也包括你可能會有丁富村保管印章跟存摺,你上次也講過,你覺得他們不可能一起背叛你,所以你對他們是很信賴的,所以你的財務部分其實是仰賴這些專業人員來輔助你,這樣對嗎?)對。
(這些專業人員在以前就是相關的吳秀玲、徐明君、沈崑德以及李岳竹筠?)是……(按照你的說法,我的理解如下,你看看對不對,其實這個私帳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維持悠活公司的營運,但是因為其他投資人希望由你來出面做擔保的動作,所以也就導致這個私帳的成立,而且是以你的名義來做這些事情,當然它之間可能跟錢山營造公司、鳳翔建設公司與悠活之間會有一些財務的往來,就是透過這個私帳來做一個財務的便宜措施,這樣對嗎?)對。
(所以因為他建議私帳要符合你實際上的需求,所以你必須要因為這樣子而有一些便宜措施,導致你必須像這個案子最主要的犯罪事實,就是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就是要去處理這樣的事情,我這樣的理解對嗎?)對。
(所以這個私帳的用途其實算是你自己的名義沒有錯,但其實跟悠活公司也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這樣講對嗎?)對」(見院卷9第86頁至第94頁)等語。
⑵被告李岳竹筠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9年至100年間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100年8月退休……我是財務部最高主管,負責綜理財務部所有業務,包括財務會計、做帳及資金規劃運用等業務……(根據曾忠信、徐明君供稱,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A帳是悠活公司的外帳,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妳是否知情?)我認為貴處人員所說的內帳應該是指曾忠信私人的帳,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所指為何?包含哪些帳務項目?)據我所知,包括曾忠信個人向悠活公司借貸的款項等等,以及他向其他公司往來的款項等等……(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曾忠信是否有請悠活公司財務部人員幫忙作帳?)有的,曾忠信是請財務經理沈崑德及財務主任徐明君幫他作他私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27頁至第33頁)等語。
②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你之前是否任職悠活公司?)是,我自89年至100年左右……(你在悠活擔任何職?)財務副總……(你是否知道悠活公司有內外帳?)就我的認知,所謂的內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厚悠其實不是一間公司,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34頁至第37頁)等語。
⑶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我是100年9月底才開始接悠活的財務經理……(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就這樣做了。
(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
(厚悠的帳跟悠活營運有無關係?)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
(在厚悠帳內,有關洪昭南的名下有幾個帳戶在用?)就我經手部分只有上開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這個帳戶,其他我不知道……(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
(有關厚悠的帳進出,曾忠信是否知道?)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③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體,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前次偵訊筆錄稱妳是自97年底才接手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前手是吳秀玲,是否屬實?)是的。
前手是吳秀玲。
(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見偵7081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④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我會記錄製作傳票呈請……先是沈崑德,後是岳竹筠……複核……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承前,是何人指示你以『厚悠公司』名義載記製作B帳?從何時間始記載製作?)……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習慣規定製作A、B帳……我於97年底接手做厚悠公司帳時,每個月至少將該帳與報表交給沈崑德……看一兩次……(承前,前述妳以『厚悠公司』名義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其資金交易往來使用之金融帳戶有哪些?)我記得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等5個帳戶,該5個帳戶都是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
……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是支存帳戶,沒有存摺,其他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存摺係由我保管使用,該分行的印鑑與另外2個帳戶的存摺與印鑑係由丁富村保管。
(承前,你要動支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資金時,你如何辦理?)我寫完取款條並請丁富村蓋章後,由我親自前往銀行取款,匯往曾忠信指定的帳戶內供曾忠信使用。
(承前,前揭帳戶〈含洪昭南的銀行帳戶〉內之資金都是悠活公司的內帳資金?)是的,是悠活公司的B帳……(提示:南區國轉局一提供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元翊公司於98年2月、98年5月分別開立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號2張統一發票,金額共525萬元,該2筆交易是否為真實交易?有無不實?)我認為不是真的。
(承前,為何你認為悠活公司與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的交易都不是真的?)因為我曾經接受沈崑德經理的指示,與福樟公司的張姐……聯繫,由我提供B帳的帳戶號碼給張小姐,請張小姐將回流款項存入B帳帳戶……(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經查,上開2張發票、悠活公司於98年5月7日匯款525萬元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內,翌〈8〉日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00萬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戶內,匯款284萬997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總計484萬9970元,顯然是虛偽之交易,對此妳有何說明?)如我前述,這是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悠活公司假交易的回流資金。
(承前,悠活公司與下游廠商開立假發票後回流資金的手法,係何人指示?)我自97年底接手吳秀玲製作悠活公司內帳時,悠活公司就採用此種方法與下游廠商開立假發票後回流資金入B帳,我們都是受財務主管與曾忠信的指示辦理。
(承前,前開發票號碼為DU10764316、FU10743400號2張統一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是的……(悠活公司使用不實發票浮報工程款的方式,與你記載B帳的業務,曾忠信是否都知情?)曾忠信都知道」(見偵7081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⑤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編號980508003號之傳票,請說明交易內容?)這是我製作的傳票,交易內容是悠活公司跟福樟實業有限公司買發票總共500萬元分別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匯款到第一銀行洪昭南帳戶200萬元,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284萬9970元,中間扣除雜費、匯費、報酬3%共計15萬030元。
(提示DU10764316、FU10743400號之發票,但是這兩張發票是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開立的?)因為沈崑德經理有告訴我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是同一間,所以我認為是同一個公司,內帳才會記成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有跟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福樟實業有限公司聯絡嗎?)沈崑德有要我跟對方公司的會計小姐聯絡,姓『張』。
全名我不是很清楚。
(有無跟楊欣勳聯絡過?)沒有。
他是福樟實業有限公司裡面的員工,但我知道他是高階的員工。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的業務都是楊欣勳跟悠活公司聯絡嗎?)是的。
(提示悠活公司傳票編號Z000000000○1、Z000000000○0號之傳票,請說明交易內容,但是這兩張悠活公司都有驗收單?)有可能是沈崑德經理叫工程部楊文雄經理簽收的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應該是假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⑥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是悠活的B帳?)是。
(你在上開B帳中,常會寫到『A』或『a』付款,何意?)A或a都是指悠活的公司帳。
(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主要在管上開B帳?)我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總,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見偵7081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⑦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吳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
(但這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有關B帳的部分,是由沈崑德、李岳竹筠……督導」(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⑧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他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他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他在貸方是負債科目」(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⑨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民國98年間,妳在悠活渡假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會計主任。
(98年間,有關於悠活渡假公司的會計憑證製作,是否需要經過當時的妳在上面蓋章?)我沒有,因為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臺南,現場主要是由沈崑德經理與李岳竹筠副總在處理……(妳在98年間有無處理厚悠公司的B帳的事情?)有。
(請說明當時厚悠公司的B帳有包含哪一些使用的帳戶?)主要有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土地銀行曾忠信的活存帳戶,印象中還有一銀洪昭南的活存帳戶,印象中是這三個,好像還有一個,可是不記得了……(妳是否知道上開帳戶的印章或存摺是誰在保管的?)就我的印象中,土地銀行曾忠信的活存帳戶是丁富村在保管,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是沈崑德經理在保管,一銀洪昭南活存帳戶的印章是丁富村在保管……(因為98年間妳不需要審核悠活渡假公司會計憑證的製作過程,那妳有能力判斷每一筆申請款項的會計憑證製作的過程是否為非真實的交易嗎?)……因為我當時得處理B帳的記載,所以如果有回來就可能是不真實的交易。
(妳的意思是說這個是等到有帳回來的時候,妳才會知道這個是不真實的交易?)有金流回來的時候。
(有金流回來的時候,妳心裡就會認為這個就是不真實的交易?)對。
可能是不真實的。
(98年間,妳有無將B帳的帳冊交給妳的直屬長官沈崑德看過?)有。
(是誰要求要交給沈崑德看?)前手交接下來就是這樣子。
(妳所謂的『前手』是指誰?)吳秀玲。
(妳能說明妳拿給沈崑德看的是什麼樣的資料嗎?)就是B帳的傳票,厚悠公司的傳票。
(妳是單純拿一張傳票給沈崑德看嗎?有無附其他的資料?)會,後面會附。
如果要交代金錢要怎麼匯進來,有時候我會把它放在附件。
(就這些傳票的製作,妳是在這些金流已經產生了以後,才會依照金流的情形把傳票交給妳的財務主管看嗎?)原則上是。
(妳是事後呈報給財務主管瞭解?)對。
(傳票上的時間跟實際呈給財務主管的時間是相同的,還是可能會有落差?)可能會有落差,因為要送回墾丁。
(妳的意思是說這些厚悠公司的傳票都是在臺南做的嗎?)對。
都在臺南做的。
(妳做完之後,又如何把傳票送到墾丁去?是傳真、郵寄或親送?)大部分都是郵寄下去,有人要下去墾丁就會帶下去。
(妳每隔多久會把傳票拿給妳所謂的財務主管看?)不一定……(妳是否曾在地檢署講過妳大概一個月拿一次或兩次的帳給妳的財務主管看過?)……原則上一到兩次是一定有的,因為有些支票要用印。
(所以在妳的印象中,妳把會計憑證交給妳的財務主管看是一個月一次到兩次,妳的意思是否如此?)至少一、兩次以上……(錢進到B帳的帳戶裡面,要從B帳的帳戶再轉出去使用,這個部分是誰來決定的?)98年的話,應該就是沈崑德主管指示下來,我就會去匯款。
(妳是否需要把從B帳將錢轉出去的事情報告給曾忠信?)就那時候的位階不用,因為那時候只是記B帳而已……(如果公司要電子轉帳,誰有金鑰?)沈崑德或者是岳副總。
(到底是財務主管還是財務副總?是兩個人都有,還是只有一個人?)只有一個放行的金鑰,如果沈經理不在就是岳副總……原則上沈崑德在的時候就是沈崑德拿著,如果沈崑德不在才會給岳副總。
(98年5月間,福樟實業公司與元翊設計公司有向悠活渡假公司請款未含稅500萬元,這件事情妳是否知道?)事後知道……(妳於偵查中有提到這個請款的交易是假的,依照妳剛才的說法,妳也是事後才知道這個是假的嗎?)金流會跑進來B帳,基本上都是不實的交易。
(是因為金流後來跑進B帳,所以妳才知道這個是假的?)是。
大部分都是金流先跑,合約後補。
(98年5月間,元翊設計公司領了500萬元以後,資金有再回流到B帳,這件事情妳是否清楚?)對。
因為要去聯絡對方把它匯到B帳,所以就要傳真資料請他匯到哪一個B帳的戶頭。
(妳的意思是否指這件事情是妳去聯絡元翊設計公司的?)就是請他匯款到哪一個戶頭。
(當時是何人要妳去聯絡請款的廠商要匯回的事情?)因為沈經理有在生病……所以我真的不記得當時的主管是岳副總或是沈崑德。
(妳在偵查中是否有講過當時是沈崑德要妳跟對方的張小姐聯絡這件事情?)我知道,我有去聯絡張小姐,但我不是很確定就是沈經理。
如果沈經理在公司的憑證上有簽名,那就是沈經理交代我去聯絡張小姐的……(這兩張分別為98年4月30日、98年5月7日的會計傳票,當時上面的覆核是誰簽名的?)沈崑德。
(若照妳剛才所述,這個既然是沈崑德在會計憑證上簽名,所以當時要妳聯絡廠商把錢匯回來的也是沈崑德嗎?)應該是……(98年5月間……廠商請款的回流,妳是到了跟他們聯絡的時候才知道有這樣的交易嗎?)對。
就是主管交代趕快去跟他們聯絡,可能B帳缺錢或是怎麼樣,趕快去請他們把錢匯回來……(98年5月間……製作會計憑證時是否有檢附廠商的發票與驗收單?)發票基本上是有,但我不清楚有無驗收單……(是財務部要負責驗收,還是工務單位要負責驗收?)工務單位要負責驗收……(妳剛才說曾忠信在B帳的帳戶有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土銀曾忠信的活存帳戶與一銀洪昭南的活存帳戶?)對。
(還有嗎?)應該還有,可是我現在記不起來……(這兩張是分別為98年5月8日……厚悠公司的轉帳傳票,覆核的後面有蓋一個『財務主管』的印章,該財務主管是誰?)因為沈崑德有生病,所以我現在真的不記得當時的財務主管究竟是沈崑德還是岳竹筠……可能需要再比對一下公司的會計傳票,如果是沈崑德簽名的,表示他那時候還在,如果不是他簽名的,那可能就是他不在。
(剛才黃紹文律師有提示給妳看過了,妳剛才有跟黃紹文律師確認5月……的……傳票是沈崑德簽名的,妳現在可以就這個問題做肯定的回覆嗎?)應該是沈崑德……(剛才黃紹文律師有請法官提示悠活渡假公司5月……的……付款傳票給妳看,只要當時有在傳票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是否知道那個交易是假的?)這要問他們簽名的人。
(就妳自己,妳是否知道?)就像我剛才講的,只要資金回流,我才會知道是假的。
(那當時資金回流了嗎?)應該是回流了,因為這邊有寫『急需』,急需趕快匯……(一般會計如果要切一張傳票的時候,需要看到哪些東西?)內外憑證。
像外部憑證可能就是發票、收據,內部憑證可能是驗收單或者是費用申請單,內部的流程要跑完。
(若像是合約、單價分析表或數量分析表之類的是否需要?)需要。
(所以切傳票的時候要有這些東西?)對……(妳說這些傳票上面有沈崑德的覆核,那李岳竹筠為何要簽名?)沈經理還是會請他的直屬主管李岳竹筠覆核。
(所以不是沈崑德自己說了算,還要李岳竹筠看過?)對,直屬主管。
(妳剛才提到沈崑德是妳的主管,所以李岳竹筠是沈崑德的主管?)對。
(所以他們兩人對妳來說都是財務主管嗎?)對。
(妳剛才有提到一個金鑰,以這張傳票來說,是沈崑德覆核了之後,金鑰就可以放行嗎?還是要李岳竹筠看過?)以我們的慣例,都要最後的主管簽准之後才可以放行。
(所以一定要有最高的主管簽核之後才可以放行金鑰?)對。
(所以理論上切這張傳票的時候,應該要有相對應的發票、契約書或單價、數量分析表?)對。
(所以如果沒有的話,就會很奇怪?)對。
(李岳竹筠也算是妳的主管嗎?)是。
(妳拿妳做出來的有關財務方面的資料給她看時,她會不看就隨便蓋章嗎?)我本身很少在製作公司的傳票。
(我剛才跟妳說的是有關財務的資料,並沒有限定一定是傳票,妳拿給她看之後,她會隨便看一看什麼都不問嗎?)不會……(另外,妳剛才好像有講到沈崑德生病之後,李岳竹筠也有保管B帳部分的印章?)是。
(悠活渡假公司有兩套帳務系統,一個是外帳即起訴書所述的A帳,另外一個系統是內帳,即起訴書稱呼的B帳或曾忠信稱呼為私帳,帳冊名稱是寫厚悠公司?)對。
(關於內帳的部分,妳之前有講過當妳剛接做私帳的部分時,妳的主管是沈崑德經理,沈崑德經理的主管是李岳竹筠?)是……內帳的部分我會給沈崑德,沈崑德有沒有給李岳竹筠,這個我不清楚,因為B帳的部分只有蓋一個財務主管……(後來正式交接給李岳竹筠之後,妳就會直接交給李岳竹筠審核?)是。
(在沈崑德經理還在時,妳是否把帳跟報表交給沈崑德看?)對……(妳可以確定李岳竹筠以財務部門來講是內帳的最高主管,接下來就是曾忠信嗎?)對,沒有分那時候內外帳的主管是誰,沒有這麼明確的區分。
(至於內外帳上的主管,妳的主管是沈崑德,沈崑德的主管就是李岳竹筠,再來就是曾忠信,但是內外帳其實都是這樣,沒有區分外帳是怎樣、內帳是怎樣?)對,沒有特別區分出來,但都是這樣」(見院卷8第178頁至第192頁)等語。
⑩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妳到悠活公司任職時,是否知道曾忠信有一個B帳?)接B帳的時候知道。
(誰叫妳接B帳的?)應該是沈崑德經理。
因為那時候前手吳秀玲要離職。
(妳管理B帳時,經理是沈崑德?)對。
(財務副總是誰?)李岳竹筠。
(當時就是李岳竹筠了?)是。
(妳負責B帳,妳是說妳負責哪一部分?)就負責記載……(B帳的錢大概都用到哪裡去?)就是去付曾忠信的借款還款、付息及開票……(老闆叫妳要轉,妳就轉,是不是這樣子?)對。
每個月多少到期票要去匯款,就是某個人要還款……(像本件元翊設計公司收到悠活的款項之後,要怎麼匯款是妳跟元翊設計公司聯絡的嗎?)是。
是我跟元翊設計公司的會計人員聯絡的……(就本件起訴98年這兩件的時候,是誰指示妳去做的?)應該是沈崑德……(妳管理這這個內帳,李岳竹筠曉得嗎?她曉得也有一個內帳這個東西嗎?)曉得。
(她也知道是妳在管理,她清楚嗎?)知道。
(李岳竹筠清楚曾忠信有一個B帳是妳在管理的嗎?)知道。
知道我在記帳。
(我是說她是否清楚妳負責這一部分工作?)知道。
(妳為曾忠信處理內帳這個部分,李岳竹筠清楚嗎?)清楚。
(妳這個內帳本來是誰在做?)吳秀玲……(離開的時候,是誰叫妳接這個內帳的工作?)沈崑德……(後來沈崑德在98年去世之後,李岳竹筠還有無叫妳要繼續處理內帳的事情?)就是做好的B帳傳票都會讓她覆核。
(所以沈崑德去世之後,內帳的覆核通通送到李岳竹筠那裡?)是……(整個悠活的B帳妳說了算,是這樣子嗎?)不是。
(妳能不能全權作主?)不行。
(那要透過誰?妳上面還有一個可以給妳指示的是誰?)李岳竹筠……(那電子轉帳的金鑰是誰才能使用?)財務經理沈崑德……還有李岳竹筠……(就只有一支,我是說誰能夠使用的?他們兩個人都能使用嗎?如果這個人不在,另外一個人就可以處理,是否如此?)是……(沈崑德在,沈崑德可以處理;
沈崑德不在的話,李岳竹筠可以處理?)對。
(如果沈崑德也在,李岳竹筠也在,那電子轉帳的錢要放行時,沈崑德說了就算,還是要李岳竹筠同意?)沈崑德要看到覆核的傳票才會轉帳,對。
(所以錢要出去,李岳竹筠都清楚?)要覆核。
(她要覆核,覆核的角色是李岳竹筠?)對。
(所以他用電子轉帳要使用金鑰,基本上要李岳竹筠覆核之後才能放行?)會計傳票要覆核過。
(覆核的人就是李岳竹筠財務副總,是這樣嗎?)對。
像這個傳票的最左欄這邊有。
(本件的驗收單有一個宋裕文,是你們財務部的嗎?)對。
(上一庭妳也看過了,本件的一些驗收單妳當時都知道是假的,驗收是驗假的?)知道……(那妳為什麼知道那是假的?)因為錢會回到B帳,就知道是假的。
(正常妳的工程支付的話,錢付出去,人家就拿走了,不會再轉回來,是這樣嗎?)對……(正常的會計流程,如果妳要製作一個傳票,是不是要有發票、合約,裡面要有驗收單這些東西?)對……(本件犯罪事實四的部分都沒有,都缺這些東西,不全,有也是事後補的,為了會計上面合乎規定?)對……(但是她有簽名?你們公司簽名不一定要負責的嗎?來就簽下去嗎?我現在問的當然是有簽名的,她都有簽,她有岳,她有簽一個『岳』,我的意思是說她簽名的時候,當初這些東西有齊全嗎?)應該沒有齊全。
(沒有齊全,她還是簽名簽下去了?)(被告徐明君點頭)……(剛剛曾忠信講私帳跟外帳其實都是悠活公司的人,包括吳秀玲,那之後是由妳接手,再來就是沈崑德經理,當然還有李岳竹筠主要在管理這個私帳,曾忠信這樣講對嗎?)是。
(就悠活渡假公司的驗收,主要驗收的人是財務部還是工程部,或者是其他相關部門?)申請單位的人員。
假設是木作工程,那就工程部使用單位要驗收,然後財務部要會同驗收。
(所以會同驗收像楊文雄,楊文雄是哪一個部門的人?)工程部的經理……(所以會驗單位的確是像工程部或者其他主要負責的部門是沒有錯的,然後經辦也就是財務部的人員,所以製作驗收單的人員也是財務部的人員,也就是經辦宋裕文,這樣講對嗎?)對」(見院卷9第82頁至第95頁)等語。
⑷證人楊欣勳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楊欣勳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翔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地址,所以可以說是同一家公司,我一直在福樟公司任職……後來我表弟張元耀才成立元翊公司,但我沒有在元翊公司任職。
我在福樟公司任職期間先後擔任經理、副總等職務,負責木材買賣、工程設計及公司營運等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福樟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茂森,元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元耀……(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該2家公司是我表弟張元耀的太太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種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綜理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且他人大多在台東的福樟度假村,張元耀跟我一樣都是負責跑業務,但張元耀是負責元翊公司,至於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沒有,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反之亦然。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我任職於福樟公司期間,我負責代表該2家公司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以及業務等事宜」(見偵7081卷1第51頁至第54頁)等語。
②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翊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營登的地址。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要離職前,該2家公司是由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負責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後來才成立元翔公司,負責人才是張元耀,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我是業務。
(你在福樟公司擔任何職務?)擔任過經理跟副總。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有,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一樣,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如果元翊公司比較高,就會開福樟公司的發票。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由我本人負責。
(是否認識曾忠信?關係為何?)認識,他是悠活公司董事長」(見偵7081卷1第55頁至第60頁)等語。
③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你所謂的補發票是誰跟你講?)一個過世的沈經理……(有必要到98年才補?)因為財務岳副總、沈經理等人有提起這件事……一開始我進福樟時那時只有福樟這家公司,後來福樟的營業額太大,後來又才另外成立元翊,是為了要平衡營業額」(見偵7081卷1第61頁至第63頁)等語。
④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發票影本,意見?)……都不是真實交易。
紅魔鬼餐廳部分,福樟、元翊有溢開……只寫『木作工程』的部分,應該是虛開的。
(依悠活公司的內帳及張元耀及張芝鳳的證詞,上開……發票的金額扣除稅款後,全部都進了曾忠信的帳戶內,意見?)我不知道進誰的帳戶,我是進公司請示張元耀……他們同意才開的。
(當初是誰要你回公司請示可不可以開上開……發票?)岳竹筠副總,但他沒有說的很清楚,她只說發票是否可多開一些,當時我沒有同意。
後來曾忠信也有打電話給我,他說牡丹灣工程的發票是不足的,可否在這次補足,所以我才回去請示。
後來經過張元耀同意,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我請示張元耀後,他說同意開給悠活公司,再由公司的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所以會計科目是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的結果」(見偵7081卷4第1頁至第5頁)等語。
⑤證人楊欣勳於審理中證稱:「(這四張發票是不是福樟實業公司或元翊設計公司在98年間開給悠活飯店的?)是……(這四張發票是否都有去請款?)是,有請款。
(這四張發票請款後的錢由悠活渡假公司付給福樟實業公司或元翊設計公司之後,這些款項你們有無再匯到洪昭南跟丁富村的戶頭裡面去?)這部分我不清楚,我只有負責實作的部分申請款項,其他都是由會計小姐跟悠活渡假公司的會計小姐窗口。
(這四張發票是不是悠活渡假公司的人要你們補開的?)是。
(這四張發票是悠活渡假公司的誰跟你聯絡要補開的?)一開始是岳副總,後來我說要看看,因為實作金額沒有那麼多,後來曾先生再跟我提,他說因為有早期牡丹灣的發票我們沒有開足,要補之前牡丹灣的發票。
(你再回想一下,你是否曾經提過這些發票實際上是當時的沈崑德經理向你要的?)對。
他也有提……一開始是沈經理跟我要,後來岳副總又有跟我要。
(能否說明岳副總當時是怎麼跟你要發票?她是怎麼說明的呢?)她說發票的金額是否可以多開一點,我們當時還有承攬工程,是不是可以多開一點……(你沒有答應她是不是?)是。
(在你沒有答應岳副總之後,是否之後還有人再跟你提到要補開發票的事情?)有。
曾先生……(曾先生跟你談過之後,你有無答應要補開發票?)有……(你們後來是如何開出剛才提示予你的四張發票的項目、內容與金額?)這個是我們的會計小姐張芝鳳跟他們的窗口,我就沒有介入了。
(是張芝鳳跟悠活渡假公司的窗口?)我有回去問我們公司的老闆,他同意,但他同意了以後我就沒有介入了。
(你剛才提到是張芝鳳跟悠活渡假公司的人聯絡,那你知道她是跟悠活渡假公司的什麼人聯絡嗎?)財務部,但我不知道是什麼人。
因為我只負責工程跟詳細的工程催款與收入,其他的部分我不收款。
(在曾忠信跟你說要補開發票之後,你是否有跟公司的張元耀說曾忠信要你補開發票的這件事情?)有……(就你印象中,你有無參與到訂契約書這部分的工作?)在有實際工程的部分,我有,沒有實際工程的部分,我沒有。
(就補開發票的案子,你有無參與訂契約書?)沒有。
因為後續窗口就是我們的會計對他們的財務……(岳副總跟你提到開發票的事情時,你是否有當面拒絕她?)我說我看看可不可以,我是婉轉拒絕……(紅魔鬼餐廳、單車旅館、RFID系統、公共休息區木作、瓊麻古道與單車體驗營等工程,是誰負責去辦理請款的?)我去辦理……(合約通常是誰負責去跟悠活渡假公司的哪個部門做接洽?)因為大部分都是實作實計,包括材料單、分析表送到工程部再跑流程。
(所以訂定合約是跟工程部做接洽的?)我們一般是先送工程部……(你剛才一直提到岳副總,是指李岳竹筠嗎?)是……(如果你們這兩家公司跟悠活渡假公司有實際施作的工程,悠活渡假公司也把款項給付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款項匯回去悠活渡假公司?就是人家付錢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錢還給人家?)不會。
(所以若有把錢再匯出去,等於那個就是假的?)是……(依你跟曾忠信的接觸,曾忠信都會處理哪些部分?)他大部分跟我接觸都是處理工程上的事務。
(他會自己處理發票的事情嗎?)就只有這一次。
(所以岳副總跟你要不到發票之後,才由曾忠信親自出馬跟你要發票?)是……(具體的內容他沒有指示,那金額是越多越好嗎?他是怎麼講的?)有大概。
(他那時候講補多少?)五百。
(就兩次?一次五百?每次都五百,一共兩次,他有大概這樣指示?)對,大概……(就李岳竹筠的部分,她是怎麼講的?)她說可不可以發票多補一點……(你到何時才把悠活渡假公司需要一些發票的事情告訴張元耀?)曾忠信跟我提了以後。
(曾忠信很具體告訴你數額之後,你再向張元耀轉達,他也同意了,你們公司就配合?)對……(你剛才說沈崑德經理請你多開一點發票,隔一段時間之後換李岳竹筠,這段期間大概是多久?)我沒有什麼印象。
(後來換李岳竹筠跟你說請你多開一點發票,但你也沒有直接答應,後來大概一個月內,曾忠信就打電話叫你要補開當初的發票?)是。
(但是這個是理由,其實那張發票是假的?)是。
(在這段時間內,悠活渡假公司有無跟你要其他的假發票?)沒有。
就只有這個而已……(所以這個案子一開始就是財務部沈崑德經理請你可不可以多開一點發票,後來換財務副總李岳竹筠出面,但你也沒有直接答應她,後來再換曾忠信出面?)是……其實我們很少直接對悠活渡假公司,我們都會對鳳翔建設公司或錢山營造公司,發票是開給錢山營造公司,這是第一次開給悠活渡假公司。
(你非常確定李岳竹筠有跟你要過假發票嗎?)是」(見院卷8第153頁至第165頁)等語。
⑸證人張元耀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你任職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之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你、張茂森、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種事務?)如我前述,我現在是該兩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所有業務,我父親張茂森已不過問公司業務,我太太張芝鳳則負責該兩間公司財務及會計等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均為我表哥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該有部分發票內容沒有實際交易……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要了哪些發票,我記不清楚,但中間悠活公司有給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發票面額7%、8%不等款項,作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開立該些發票之補償……(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01—09099—7—00號帳戶是福樟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01—35578—8—00號帳戶是元翊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51—02058—9—00號帳戶是福樟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福樟公司確實有幫助悠活公司開立假發票」(見偵7081卷1第71頁至第75頁)等語。
②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我九十一年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有些發票可能是我太太開的……(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表哥楊欣勳……我記得楊欣勳有跟我提一次,說曾忠信……請我們幫忙,溢開發票,但後來楊欣勳都直接找我太太開發票……楊欣勳有跟我確認條件,後來有談悠活要再多補大約百分之七或八的稅金差額……(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有無補充意見?)今天提示的發票,以及相關的匯款紀錄,的確有異常的情形,我們福樟及元翊的確沒有跟曾忠信、洪昭南及丁富村個人有財務或業務往來,我們二家公司把錢匯錢到曾忠信等人的個人帳戶,的確有問題」(見偵7081卷1第76頁至第80頁)等語。
③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於何時開始實際負責福樟、元翊?)……91年退伍後就進福樟工作,同年也跟張芝鳳結婚……我一開始進入福樟,是跟著表哥楊欣勳學習,他當時有處理業務跟工程的事務並擔任經理一職,大約94、95年左右,我自己就較能獨立督導案件,我就與楊欣勳各自處理各自的案件……一開始我比較聽我表哥楊欣勳,但從我能自己能處理自己的案件後,我表哥就比較不管公司的事情,公司裡面的人就大小事逐漸也都問我。
(所以你是從94、95年擔任福樟的實際負責人?)可以這麼說,這是逐漸的過程……(上次庭訊你有向檢察官說是楊欣勳來告訴你曾忠信要求多開發票給悠活?)對……(你記不記得楊欣勳什麼時候跟你講曾忠信要你們多開發票?)我印象中是某個工程完成要請款時,時間大約是98或99年的時候……楊欣勳第一次跟我提出要發票……楊欣勳在辦公室跟我說要多開發票,我問為什麼要多開發票,楊欣勳說曾老師需要發票……我考量到悠活是我們的客戶,由楊欣勳負責接洽,為了讓他好做事,我有答應他,我再叫張芝鳳配合他開發票……(第一次多開發票是開哪一間哪一張?)由我決定開哪一間公司的發票,我記得第一次開的發票金額是2、300萬元,如果以元翊的發票來看,第一張可能是98年2月26日,發票號碼為DU10764316。
(悠活後來還有要求要多開發票?)印象中還有很多次,都是楊欣勳來要求的,我不會直接接觸到悠活的人……如果沒有記在帳上的,就是多開發票,如果有記就是有做,經我當庭檢視資料,元翊98年2月DU10764316、98年5月FU10743400在帳冊內沒有記載……其中FU10743400的發票是我開的,因為我看筆跡很像我的,另外DU10764316……發票是我太太張芝鳳開的,看起來是張芝鳳的筆跡……(悠活匯到福樟、元翊的錢是怎麼還給他們?是如何談的?)楊欣勳提出要求,我有跟他討論,我提到稅金如何算,他說看市場行情大約就是百分之7、8,至於匯款大部分都是我太太張芝鳳處理」(見偵7081卷2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④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是福樟、元翊公司的負責人?)對,我從91年退伍回來就回來公司幫忙,慢慢才負責業務愈來愈多,94、95年開始慢慢掌握公司。
(楊欣勳在福樟、元翊公司的角色?)楊欣勳90年就進福樟了,那時候他擔任經理,負責人是我父親……(之前偵訊你稱福樟與元翊公司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對……(有實際施工的工程都會紀錄在帳冊內?)是……(福樟、元翊公司是否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有……我表哥楊欣勳是幫悠活提出……我為了讓他在悠活那邊推展業務順利就答應他了。
(你記得是什麼時候楊欣勳跟你說要多開發票的?)我印象比較深的是大概98、99年間楊欣勳跟我第一次提起……(提示悠活公司99.4.30傳票號碼Z000000000○0及98.5.7傳票號碼Z000000000○01資料及所附資料,那這2份的工程是有實際施作?)沒有,因為沒有請款資料,沒有那些細項……(悠活是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帳戶嗎?)對,福樟、元翊公司的帳戶是張芝鳳在處理。
(有關悠活上述的傳票所載的金額有匯到福樟或元翊公司帳戶,之後轉出的動作都是張芝鳳在做的?)對……(楊欣勳有沒有跟你討論多開發票有退稅問題?)有,我記得好像是開發票金額的7、8%會退還我們……我記得有跟楊欣勳說7、8%不太划算,因為這是一種買賣,舉例像我希望爭取到15%,楊欣勳就希望不要這麼高。
(開發票的代價是誰跟楊欣勳談的?)我……(再確認一次,上述提示你的傳票號碼等資料,你稱沒有施作工程,如果悠活要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時,匯入哪個帳戶是誰決定的?)不是我,他們會計小姐如果遇到要匯款、對帳的事會聯絡工程部的會計或我太太張芝鳳」(見偵7081卷2第7頁至第9頁)等語。
⑤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其中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的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及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這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萬元,營業稅額50萬元,稅後金額105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及10%報酬取得,差額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確實有虛開這件事,但票號、金額我不記得,因為跟悠活談的是楊欣勳。
(何時、地開立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發票上日期的當月。
地點應該都在嘉義縣○○鎮○○路○○○號福樟公司的辦公室內……(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⑹證人張芝鳳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張芝鳳於警詢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你任職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職務為何?所負責之業務內容又為何?)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檐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貴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翔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
(張茂森及張元耀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項事務?)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之後張元耀才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分別係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及業務往來?)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與悠活公司間的業務往來,張元耀都是授權經理楊欣勳負責……(你是否認識洪昭南?彼此關係為何?)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我好像曾經依楊欣勳的指示匯過錢給他……(悠活公司係何人出面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索取發票?向福樟公司何人要發票?洽談細節?)我只知道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福樟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元翊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
我同時使用福樟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以及張茂森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號帳戶,在處理福樟公司營業上的財務往來……(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上開2張發票,悠活公司於98年5月7日匯款525萬元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內,翌〈8〉日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00萬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另匯款284萬999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總計484萬9970元,該等匯款是否為你本人所為?匯款原因為何?)這幾筆匯款是我匯的……這是楊欣勳要我匯的」(見偵7081卷1第110頁至第114頁)等語。
②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擔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張茂森及張元耀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項事務?)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但在我與先生結婚後一、二年我公公可能還有處理一些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楊欣勳年紀較大,那時事務主要由他處理,之後張元耀才逐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分別係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及業務往來?)都是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曾忠信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詳情為何?)……我會去匯款都是照楊欣勳的指示處理……(你是否認識洪昭南?關係為何?)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因為二年前查帳時,我有匯錢給洪昭南。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洪昭南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我有匯錢給洪昭南,但我現在不確定是以福樟公司或是元翊公司或是我公公張茂森的名義匯款,匯款次數及金額我不確定……(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丁富村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我會去匯款也是按楊欣勳的指示去辦理……(你將大筆金額,按楊欣勳指示匯出,都不用有其它的依據嗎?)我會問一下我先生,我先生沒意見,我就會去處理……(據楊欣勳表示,悠活公司有向福樟公司索取發票,對此你有無意見?)……我認為我們應該是有開一些發票給悠活公司使用,應該並沒有真實的交易……當時都聽楊欣勳的指示處理……我不知道悠活是誰出面來要發票。
我們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的窗口都是楊欣勳,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福樟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也是由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元翊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
我同時使用福樟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以及張茂森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在處理福樟公司營業上的財務往來,用在元翊公司比較少……(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上開2張發票,悠活公司於98年5月7日匯款525萬元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內,翌〈8〉日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00萬元至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內,另匯款284萬999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總計484萬9970元,該等匯款是否為你本人所為?匯款原因為何?)這幾筆匯款是我匯的……這是楊欣勳要我匯的」(見偵7081卷1第115頁至第120頁)等語。
③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98年……我先生張元耀告訴我,悠活要買發票,當時他們有提到幾天後錢要匯回去……我記得有3、4次,楊欣勳不大會直接跟我講,大部分都是透過張元耀叫我開,但有時我不想開,會拖,楊欣勳就會直接來跟我說,他還曾經直接站在我的旁邊,等我將發票開出來,他就直接拿下去屏東。
(妳是否記得哪些發票是虛開的?)……我有查過,其中HU10307802,當時是依據錢有回流來查出來的。
98年5月8日張茂森彰銀帳戶匯出200萬元、284萬9970元到洪昭南的帳戶,對應的是DU10764316、FZ000000000張發票,就是悠活買的發票,代價8%,錢是我匯回去還他們的,帳號是楊欣勳叫我跟悠活裡面的一位小姐聯絡……(是不是錢馬上匯回去還他們的就是悠活購買的發票?)對,我比較記得的戶名是洪昭南,其他的我比較沒有印象。
(把錢匯回去悠活,你是與誰聯絡?)……明君……她有與我聯絡匯款回去的事情……應該都是她吧。
(你怎麼知道要匯多少錢回去?)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楊欣勳只會告訴我大概的金額,精確的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的。
他們都催得很急,徐明君或悠活的人會一直打電話問我匯了沒、匯了沒,示意我當天一定要處理」(見偵7081卷2第5頁至第6頁)等語。
④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你在福樟、元翊公司擔任何職務?)會計……(有關悠活這塊的業務主要誰負責?)楊欣勳……(如果福樟、元翊公司有施作悠活工程,向悠活請款誰負責?)會計會開發票……(有沒有發票是你開的?)有。
(認識徐明君?)我只對『明君』有印象……楊欣勳會叫我跟她聯絡匯款資訊。
(提示悠活內帳資訊。
這張是什麼意思?)就是『明君』傳真給我,叫我匯款的資料,這張上面電腦打字的部份我看過,但下面我不確定。
(這筆匯款是什麼意思?)就是發票異常的匯款。
(什麼叫發票異常?)就是買發票。
(依你所言,福樟、元翊公司曾經有賣發票給悠活?)是……(提示悠活公司99.4.30傳票號碼Z000000000○0及98.5.7傳票號碼Z000000000○01及98.9.4傳票號碼Z000000000○1及98.9.11傳票號碼Z000000000○1……及101.2.21傳票號碼Z000000000○5等所附資料並提示資金流向表。
這幾張發票是否就是賣給悠活的發票?)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YU20045429……請款單上面說匯到哪裡就匯到哪裡。
(後來這些錢要陸續轉回洪昭南等人的帳戶是誰決定?)『明君』會跟我聯絡,告訴我。
(只要『明君』有告訴你要轉到指定的帳戶,這幾筆你們開立的發票就應該是假的?)是。
(開發票者是誰?)不是會計就是我……我只是總會。
(楊欣勳跟這幾筆假發票有關係嗎?)他是聯絡人,是他直接跟張元耀講,討論完才跟我說……我開的有DU10764316、HU10307900、HU10307802。
另外……YU20045429不是我開的。
張元耀開的是FU10743400。
(張元耀與楊欣勳討論有關假發票的事,你清楚嗎?)討論過程我不是很清楚,但張元耀會叫我開……(錢匯回去的事,楊欣勳會催你嗎?)『明君』會傳真匯款的資料,指示說今天可能就要處理好,但我都會拖,不太願意作匯款動作,時間到還是要做,楊欣勳都會問我今天匯了沒,我一直被問就會匯了」(見偵7081卷2第9頁至第11頁)等語。
⑤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
其中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的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及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這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萬元,營業稅額50萬元,稅後金額105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及10%報酬取得,差額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如果是照上次筆錄記載整理的就沒有問題。
(何時、地開立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發票上日期的當月,但是不是當天我不確定,內容明細都是依楊欣勳指示……(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如果是照上次筆錄記載整理的就沒有問題」(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⑺證人宋裕文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宋裕文於警詢中證稱:「我在96年至101年10月間服務於悠活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跟房務人員,96年99年間我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務部,主要負責看管悠活公司食材與備品等業務……(98年間,是否有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未實際施作悠活公司工程,卻不實製作驗收單之情形?)因為我在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務部,我的主管是徐明君,我僅從事製作驗收單,我完全沒有參與驗收工作。
(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二張驗收單都由楊文雄驗收、由你覆驗?)……我僅製作該驗收表單,交由工程部楊文雄經理驗收……(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不行」(見偵7081卷3第160頁至第161頁)等語。
②證人宋裕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之前是否在悠活公司擔任倉管人員?)是,我是96年1月到職,當時擔任倉庫驗收,一直做到98年底,之後到房務部,在悠活公司總共5年,我是在房務部時離職,我在101年9、10月間離職的……(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驗收單,這2張驗收單中,你是否為經辦?)是。
(上開2工程,你有無實際去驗收?)沒有。
(上開2驗收單何來?)照發票開」(見偵7081卷3第170頁至第171頁)等語。
⑻證人楊文雄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楊文雄於警詢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後100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包與管理業務……(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這二張驗收單都由你簽核驗收?)是,如我前述……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驗收工作。
(內容是否實在?)不實在。
(驗收單上經辦宋裕文與會驗單位即你楊文雄之間如何分工?)宋裕文是財務部的驗收人員,宋裕文僅是從事內勤文書處理業務,工程現場驗收能否通過是我全權決定……(驗收單列印日期分別為98年5月6日、7日,均在驗收日期98年4月30日之後,是否代表驗收單是為了作帳才事後補作?)是」(見偵7081卷8第186頁至第190頁)等語。
②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你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我曾在97年年底至99年年底,因生病離職,之後在公司因為認為我有專業能力,有請我再回去,我在100年9月至102年10月中旬再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
(工作內容?)工程修繕、保養維護等,如果可自行維護,就自行維護,不行就發包……(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這二張驗收單都由你簽核驗收?)是」(見偵7081卷8第221頁至第227頁)等語。
③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前次筆錄你供稱只要是福樟、元翊公司的工程……你都覺得工程款不合理……在這4張驗收單上簽核,不實通過驗收?)……是公司授意我處理……確實是不實驗收。
(在何時地簽核上開驗收單?)時間是驗收單上的時間,地點也在悠活公司屏東辦公室內」(見偵7081卷10第78頁至第79頁)等語。
㈡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9月)前揭「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再次與李岳竹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沈崑德(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徐明君(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2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9月4日將2筆金額均為262萬5000元之款項,分別匯至由張芝鳳所管理之元翊設計公司帳戶及福樟實業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購買發票費用扣除後之數額匯入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3、4所載)」等事實,業經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坦承不諱(見院卷9第82頁、院卷10第109頁),核與證人楊欣勳、張元耀、張芝鳳、宋裕文、楊文雄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進項來源(摘印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證部分)1份、進項來源(摘印元翊設計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證部分)1份、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1張、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付款指示明細1份、預支(元翊工程款)申請單1張、預支(福樟工程款)申請單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907001號轉帳傳票1張、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0902001號轉帳傳票1張、福樟實業有限公司0903002號轉帳傳票1張、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日記帳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8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福樟實業有限公司620401090997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張茂森○○○○○○○○○○○○○○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丁富村083005048411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為250萬元)及存款憑條(金額為250萬元)各1張、曾忠信○○○○○○○○○○○○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曾忠信08305100061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CXA0660201號支票(金額400萬元)及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金額400萬元)各1張、李岳竹筠08○○○○○○○○○○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曾忠信○○○○○○○○○○○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甘錫瀅○○○○○○○○○○○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交查644卷1第15頁至第16頁、第17頁、第21頁、第20頁、第73頁、第74頁、第75頁、第76頁、第78頁、第81頁、第82頁、第87頁、第96頁、第100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20頁至第121頁、第122頁、第123頁、第125頁、第126頁至第128頁、第129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已臻明確,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此部分所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供述及證人楊欣勳等人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提示98年9月3日預支申請單2份,這2張上有無你的簽名?)2張都有……(提示厚悠公司傳票980907001號及所附『TO張小姐』資料便箋及支出申請單等,意見?)支出申請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福樟和元翊實際和悠活接頭是否為楊欣勳?)是」(見偵7081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②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證稱:「(98年間,洪昭南與丁富村在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帳戶,與洪昭南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帳戶是否都是你在使用的?)是我在使用。
(這些帳戶的存摺跟印章是由何人在保管?)我有跟洪昭南借用戶頭,但是在哪一個銀行開了什麼帳戶,包括管理的章,都已經分開給財會的人他們在管理,我就不清楚了。
(你知道是誰在幫你保管這個印章跟存摺嗎?)應該是他們財務會計的人,像徐明君等,有關印章、支票與存摺大概就是他們幾個人。
(你所說的『幾個人』中有徐明君,還有誰?)有徐明君,以前的丁富村也有,還有已離職的人,還有沈崑德與岳副總。
我不知道是管哪一個戶頭,也不知道管哪一個印章,因為開戶的內容有那麼多,我並沒有去管開哪一個帳戶,那個章就由誰管,因為他們算是一個系統在管理……(若有錢進到剛才所提到的帳戶,這些帳戶裡的錢要怎麼轉出、怎麼使用,是誰在負責行政手續上的操作?)一開始公司初期比較清楚的是沈崑德那時候,大部分都是沈崑德在做,後來因為有交接,然後也有一些人,而且那時我的工作比較多,沒有管到這個細,所以我就沒有那麼清楚。
(這些帳戶裡面的錢要怎麼用,你有無指示負責管帳或印章的人?)大部分,應該講是不夠錢的時候會找我……應該講正常的狀況是不需要我指示的。
就是在操作上,那個帳戶的存摺和印章我沒有拿,我都已經授權了……(這張支出簽證單是否你簽的?)這個字的習慣是我簽的。
(這張簽證單是不是你同意400萬元轉入鳳翔建設公司,讓你來簽證同意的?)一般有一些支出簽證單,因為我在公司的時間非常短暫,時間表如果是我填上去的,大概就是準的,如果是制式的時間,有時候可能是後簽的。
除非是我在的時間,有可能我就有簽,但這一筆講真的我不記得了。
我有簽,這個字是我簽的……(這四張發票是否你向楊欣勳要補開發票之後,由福樟實業公司與元翊設計公司開給悠活渡假公司的?)我會打電話給福樟實業公司,可能是因為由我來打這個電話給福樟實業公司,就表示真的有那個需要,但是內容應該就不是我在談的,包括怎麼開、開給誰、什麼名字、如何操作與日期,我都記不得了……(98年9月4日福樟實業公司來請款250萬元,元翊設計公司來請款250萬元,你有無在預支申請單上簽名同意讓他們預支這個款項?)如果我有簽到就是……(你是否有在這兩張98年9月3日的預支申請單上簽名?)是,我都有簽……(我的問題是說誰的權責可以來決定這個款項要不要同意預支?)應該是看合約的大小,如果金額大,他們應該就會跟我講。
(像98年9月3日這一件是否需要事先跟你說?)這個應該是,如果是像福樟實業公司這一個,應該我要知道。
(98年9月間,你是否因為有欠李岳竹筠400萬元,然後李岳竹筠有兌現400萬元的款項?)我有欠她錢,但是幾月幾號怎麼樣我記不得了……(98年9月間,厚悠公司的帳款如果不足,是誰會通知你要去做調度?就是簽剛才提示的這些預支申請單的時候?)沈崑德在的時候是沈崑德……(你跟李岳竹筠之間的400萬元欠款是什麼?為何會借這筆款項?)因為跟她有股東關係、朋友關係,欠款我記不得了。
(這400萬元是股款,還是你個人私人的借款?)看這個樣子應該是我個人私人的借款……(你剛才說這個帳戶丁富村在管理,徐明君也有在管理,沈崑德、李岳竹筠也都有在管理這個帳戶?)我剛才講的意思是我有很多帳戶。
(他們這幾個人都有負責參與管理這些私人帳戶嗎?)分工的細節我不知道,但是應該都有參與到……(就財務部門來講,財務副總是否為最高的主管人員?)是……(剛才辯護人有提示兩張預支申請單給你閱覽,你是否有在上面簽章?)是。
(在你簽章之前,李岳竹筠是否有簽章?)有。
(李岳竹筠簽完之後你才簽的嗎?)照時間的順序應該是。
(從最下面的財務經理一層一層上去,所以李岳竹筠簽完之後,最終由你做決行,你簽完以後,錢就可以出去了?)是……(你有無問這是什麼款項?還是你本身就知道這個是本案要開假發票用的?)那時候我就知道這是要配合開假發票的……(若財務副總都不用介入財務系統,那到底是財務經理這個層級處理就好了,還是經手人處理就好了?是沈崑德處理就好了,還跳過財務副總?)還有徐明君,後來接沈崑德。
(沈崑德經理上面還有一個財務副總,那財務副總都可以不清楚、完全不介入嗎?)依職權的部分去處理,至於到底哪一種狀況她要處理,完全不處理應該是不可能。
(你說悠活渡假公司成立一開始,沈崑德經理就建議你做兩套帳務的系統?)是。
因為那個時候我們興建快完時資金有短缺,所以要增資,但股東意願不高,最後他們要我出來保證有一個獲利,他們才願意增資。
(所以有建立一套外帳即悠活渡假公司的帳務系統,另外一個就是起訴書的內帳或者是B帳,也就是你剛才所述以厚悠公司名稱來紀錄的私帳?)是。
(你的股東如何去確保你的帳是OK的,是否需要有一個人來介入知道整個帳目的狀況?還是你一個人在那邊怎麼支配都沒有關係?)應該講起來不是,像沈崑德、岳副總、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基本上都是按照組織去分權的……(所以股東那部分來關心你的外帳跟私帳的部分,可能沈崑德經理跟李岳竹筠他們會有一些瞭解,而不是完全不知情?)……應該是說沈崑德一定知道,岳副總應該是約略知道。
(知道可能是一個人知道很細,一個人知道大概,而可能你知道的比他們大概一點再大概,所以你才能做決策?)對。
(按照徐明君之前的講法,她說當沈崑德經理還在時,她的主管是沈崑德經理,比沈崑德經理再更高階一點的就她知道的部分是李岳竹筠,她所述是否正確?)從職務的階次是對的。
(剛才辯護人問你對於一般支出有無特別的指示或同意,就你的講法,我的理解是,你的一些例行性事務其實似乎已經概括授權,就是你曾經授權過他們去管理,但是特別的你才會特別下指示或者問你,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是……(李岳竹筠副總對於公司的財務工程有無審核的義務、責任?還是她只要閉著眼睛簽名就好了?)應該是不至於……她也是一個很負責的人……工作也是很認真……(因為徐明君才是作帳主要的負責人,她的前手是吳秀玲,沈崑德住院治療之後,他的上級可能就給李岳竹筠,照他的講法,李岳竹筠對這個就更瞭解,以前可能是約略知道,沈崑德經理沒辦法的時候,她就要全部瞭解了,是否如此?)如果從職務管理,應該是會有這個狀況……(就私帳的系統,李岳竹筠應該要清楚哪些事情?)應該是他們幾個人才比我清楚。
(你是說沈崑德、李岳竹筠和徐明君會比你清楚?)對。
他們幾個人都比我清楚」(見院卷8第165頁至第177頁)等語。
③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是不是你有要還李岳竹筠這400萬元,所以才叫徐明君做成預支申請單,把錢匯到元翊設計公司,元翊設計公司再分批匯回來,將其中的250萬元、162萬5000元由徐明君把錢再轉到你土銀東臺南的支票帳戶裡面?)缺錢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處理這個部分是否就是要付李岳竹筠這400萬元才做這個動作?其中一部分,對這一張支票的部分?)沒錯。
(因為李岳竹筠向你要400萬元,所以這其中的400萬元轉到你的支票存戶,要付她這個票款?)就是那個因果。
(我現在要釐清這個部分,徐明君也這樣說明,所以才用急件,急件處理之後,李岳竹筠簽名之後,你也同意了,就把這個錢轉出去再轉回來,其中400萬元放到你的支票存戶,李岳竹筠就去兌現了,這整個流程就是這樣,沒錯吧?)有這一件事……對……(……徐明君上面還有沒有一個可以介入她處理事情的另外一個長官?)從職務上當然是李岳竹筠……(……你整個公司的一個運作,財務副總部不可能置身世外,是不是這樣子?)那當然……(就徐明君處理B帳的部分,李岳竹筠可不可以介入?她有沒有權利介入?若有爭執或怎麼樣,這個錢是你在運作的,若徐明君處理不好,李岳竹筠可不可以介入?)可以……(你之前有陳述過當初悠活公司的經營上有困難,需要增資?)對。
(所以那時候其他的投資人不願意再直接增資在悠活公司上面,會希望你出面做這個保證或者背書的動作,這樣對嗎?)對。
(所以也因此,沈崑德經理那時候有建議你要把它分成外帳跟內帳,就變成內帳可能是處理跟悠活公司相關,可是其實是你私人的權利義務,就是你剛才講的類似保證、背書的動作,所以才會設立這個內帳,這個內帳的主要活動其實都跟悠活是有關聯性的,這樣對嗎?)對……(剛才李岳竹筠也講到沈崑德不在的時候,悠活金鑰的部分要有人處理,他有請假,那內帳是不是李岳竹筠其實也有,因為她是悠活的財務副總,所以其實內帳她也有參與?)她一定知道……(所以也依照你所說的,你之前對於一些細節,因為你不是這個專業,你都是靠下面,當然也包括你可能會有丁富村保管印章跟存摺,你上次也講過,你覺得他們不可能一起背叛你,所以你對他們是很信賴的,所以你的財務部分其實是仰賴這些專業人員來輔助你,這樣對嗎?)對。
(這些專業人員在以前就是相關的吳秀玲、徐明君、沈崑德以及李岳竹筠?)是……(按照你的說法,我的理解如下,你看看對不對,其實這個私帳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維持悠活公司的營運,但是因為其他投資人希望由你來出面做擔保的動作,所以也就導致這個私帳的成立,而且是以你的名義來做這些事情,當然它之間可能跟錢山營造公司、鳳翔建設公司與悠活之間會有一些財務的往來,就是透過這個私帳來做一個財務的便宜措施,這樣對嗎?)對。
(所以因為他建議私帳要符合你實際上的需求,所以你必須要因為這樣子而有一些便宜措施,導致你必須像這個案子最主要的犯罪事實,就是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就是要去處理這樣的事情,我這樣的理解對嗎?)對。
(所以這個私帳的用途其實算是你自己的名義沒有錯,但其實跟悠活公司也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這樣講對嗎?)對」(見院卷9第86頁至第94頁)等語。
⑵被告李岳竹筠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9年至100年間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100年8月退休……我是財務部最高主管,負責綜理財務部所有業務,包括財務會計、做帳及資金規劃運用等業務……(根據曾忠信、徐明君供稱,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A帳是悠活公司的外帳,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妳是否知情?)我認為貴處人員所說的內帳應該是指曾忠信私人的帳,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所指為何?包含哪些帳務項目?)據我所知,包括曾忠信個人向悠活公司借貸的款項等等,以及他向其他公司往來的款項等等……(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曾忠信是否有請悠活公司財務部人員幫忙作帳?)有的,曾忠信是請財務經理沈崑德及財務主任徐明君幫他作他私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27頁至第33頁)等語。
②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你之前是否任職悠活公司?)是,我自89年至100年左右……(你在悠活擔任何職?)財務副總……(你是否知道悠活公司有內外帳?)就我的認知,所謂的內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厚悠其實不是一間公司,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34頁至第37頁)等語。
③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提示悠活公司98年9月3日預支申請單2份,這2份是悠活預付給福樟及元翊的工程款,你有無在上面簽名?)有……(當時你有無借曾忠信錢?)有……有一個關山的投資案,我在96年就把錢借給曾忠信了,因為關山的投資案,我在97年間就跟曾忠信說我年紀大了,我沒有必要跟你合作投資了,我要把關山的股份退掉……在96年間他就開了400萬的支票給我……我一直跟曾忠信講說我希望這張支票可以兌現,但曾忠信一直說他沒有錢,一直拖到98年間……後來我就跟曾忠信說我一定會……把上開400萬支票拿去兌現,我絕對不會再參加關山的投資案……我就把上開支票拿去土銀東台南分行,我記得我拿這張支票去銀行兌現時,銀行還跟我說曾忠信帳上的錢不夠,銀行的人叫我等一下……等了約10分鐘,我就看到鳳翔的員工下來存錢……所以當天我就把支票兌現了,我兌現後因為我也沒有要用這筆錢,所以我就買了富邦的儲蓄保險」(見偵7081卷4第175頁至第177頁)等語。
④被告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提示:悠活公司98年9月3日預支申請單2張,這2張註明急件的預支申請單都是妳於98年9月3日簽准?)是……(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這2份傳票是妳於98年9月4日、98年9月18日分別覆核?)是」(見偵7081卷6第108頁至第113頁)等語。
⑤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提示悠活公司98年9月3日預支申請單『預付福樟工程款』、『預付元翊工程款』……)……這2筆我也有請示曾忠信要不要付款,我也是依他指示……我請示過他,他說要簽」(見偵7081卷5第96頁至第99頁)等語。
⑶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就這樣做了。
(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
(厚悠的帳跟悠活營運有無關係?)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
(在厚悠帳內,有關洪昭南的名下有幾個帳戶在用?)就我經手部分只有上開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這個帳戶,其他我不知道……(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
(有關厚悠的帳進出,曾忠信是否知道?)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③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體,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前次偵訊筆錄稱妳是自97年底才接手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前手是吳秀玲,是否屬實?)是的。
前手是吳秀玲。
(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見偵7081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④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我會記錄製作傳票呈請……先是沈崑德,後是岳竹筠……複核……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承前,是何人指示你以『厚悠公司』名義載記製作B帳?從何時間始記載製作?)……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慣規定製作A、B帳……我於97年底接手做厚悠公司帳時,每個月至少將該帳與報表交給沈崑德……看一兩次……(承前,前述妳以『厚悠公司』名義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其資金交易往來使用之金融帳戶有哪些?)我記得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等5個帳戶,該5個帳戶都是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是支存帳戶,沒有存摺,其他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存摺係由我保管使用,該分行的印鑑與另外2個帳戶的存摺與印鑑係由丁富村保管。
(承前,你要動支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資金時,你如何辦理?)我寫完取款條並請丁富村蓋章後,由我親自前往銀行取款,匯往曾忠信指定的帳戶內供曾忠信使用。
(承前,前揭帳戶內之資金都是悠活公司的內帳資金?)是的,是悠活公司的B帳……(提示:南區國稅局提供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福樟、元翊〉』、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
元翊公司於98年9月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福樟公司於98年9月3日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金額也是262萬5000元,該2筆交易是否為真實交易?有無不實?)我覺得不是真實交易。
(為何福樟公司願意配合悠活公司開立假交易發票?)就我所知,福樟公司的楊欣勳與曾忠信交情很好,所以常常用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名義配合悠活公司開立不實交易的發票。
(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上開2張發票各262萬5000元,悠活公司均於98年9月4日分別匯款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內,次營業日即98年9月7日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37萬5000元至丁富村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04841—1號帳戶內,另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也匯款237萬500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顯然是虛偽之交易,對此妳有何說明?)如我前述,如果資金回流至B帳所使用的金融帳戶內,就是假交易。
(承前,上開發票號碼HU10307900、HU10307802號2張統一發票是否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之差額25萬元是否即為購買發票之代價,即銷售額之10%?)我聽沈崑德經理說過開假發票的金額與回流資金的差額有10%的差距……(悠活公司使用不實發票浮報工程款的方式,與你記載B帳的業務,曾忠信是否都知情?)曾忠信都知道」(見偵7081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⑤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980907001、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號之傳票,請說明?)應該是厚悠公司內帳及鳳翔公司缺錢,所以就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發票,這個應該是主管指示我的,這件事情我有跟經理反應,但是不確定向沈崑德或李岳竹筠反應。
反應完後,他們就告訴我已經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發票525萬元的發票,福樟實業有限公司用自己的公司開了262萬5000元,用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了262萬5000元,均是含稅數字。
悠活公司因為很急,所以悠活公司就先跑了預支單,預支單是吳瑞瑜填出來的,悠活公司就開始跑流程,因為沈崑德經理不在,所以由我代理主管,曾忠信有簽核,他應該知悉此事。
跑完流程後,李岳竹筠、沈崑德放行把款項從悠活公司匯款至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跟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兩間公司,匯款後我有跟對方公司的會計張小姐,請他把款項分成兩筆各匯回237萬5000元,共計475萬元至土地銀行東臺南帳戶、土地銀行丁富村兩個帳戶。
(買發票代價?)應該是銷售額的10%,我不清楚代價如何談的內容應該是沈崑德或李岳竹筠經理談的。
(錢回流後,如何運用?)162萬5000元轉至鳳翔公司的B帳,因公司缺錢。
35萬轉至第一銀行曾忠信支存帳戶;
40萬元匯款至悠活公司甘錫瀅董事的戶頭;
另外的237萬5000元匯款土地銀行東臺南丁富村帳戶,這個款項是由丁富村處理。
(經查,上開237萬5000元,丁富村有從土地銀行東臺南帳戶匯款250萬元至曾忠信在土地銀行083—005—01027—9帳戶,曾忠信再轉至其在土地銀行支存083—051000610帳戶,開立400萬元支票給李岳竹筠,原因?)應該是李岳竹筠急著向曾忠信要錢回去。
(匯給甘錫瀅的40萬元是要做何用途?)應該是曾忠信要還款給甘錫瀅」(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⑥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是悠活的B帳?)是。
(你在上開B帳中,常會寫到『A』或『a』付款,何意?)A或a都是指悠活的公司帳。
(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主要在管上開B帳?)我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總,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提示98年9月3日預支申請單2張,此預支申請單何意?)先付給元翊的款項,因為那時B帳很缺錢,所以先跑預支單,由悠活出帳給元翊,最後這筆款項扣除稅款後也有回來……第一張部門協理的欄位是曾忠信簽名,可能他沒有看欄位就找地方簽。
財務協理欄位簽名的是李岳竹筠,總經理的部分是劉秀美。
第二張董事長曾忠信是簽在備註欄,另外2個欄位就是李岳竹筠和劉秀美……(李岳竹筠有無借錢給曾忠信?)有。
(上開預支申請單的急需款項跟李岳竹筠有無關係?)有,因為李岳竹筠要曾忠信償還他的借款」(見偵7081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⑦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吳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
(但這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有關B帳的部分,是由沈崑德、李岳竹筠……督導」(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⑧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他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他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他在貸方是負債科目」(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⑨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98年間,有關於悠活渡假公司的會計憑證製作,是否需要經過當時的妳在上面蓋章?)我沒有,因為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臺南,現場主要是由沈崑德經理與李岳竹筠副總在處理……(這是98年9月4日的傳票,上面有妳的章嗎?)沒有。
(妳看得出來是誰在覆核欄位上簽名的嗎?)沈崑德。
(當時沈崑德在悠活渡假公司擔任什麼職務?)財務部經理。
(所以當時的會計憑證是要由財務經理在上面蓋章或用印?)對。
(98年9月4日沈崑德跟妳係何關係?)我是下屬,他是我的直屬長官……(這兩張預支申請單上面有無妳的簽名?)有。
(為何妳會在預支申請單上寫『徐明君代』這四個字?)因為那時候沈崑德經理好像是生病請假,但確切時間點我不記得了,可能因為他請假,所以我才會寫個『代』字。
(所以這一欄原本應該是由沈崑德來簽名或蓋章的?)對。
(妳寫『代』是表示沈崑德當時還是妳的直屬長官,妳只是代理他的意思?)對。
(妳在98年間有無處理厚悠公司的B帳的事情?)有。
(請說明當時厚悠公司的B帳有包含哪一些使用的帳戶?)主要有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土地銀行曾忠信的活存帳戶,印象中還有一銀洪昭南的活存帳戶,印象中是這三個,好像還有一個,可是不記得了……(丁富村的帳戶是不是B帳在使用的帳戶?)主要還是以土地銀行曾忠信的活存帳戶、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與一銀洪昭南的活存帳戶為主。
(妳是否知道上開帳戶的印章或存摺是誰在保管的?)就我的印象中,土地銀行曾忠信的活存帳戶是丁富村在保管,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是沈崑德經理在保管,一銀洪昭南活存帳戶的印章是丁富村在保管……(因為98年間妳不需要審核悠活渡假公司會計憑證的製作過程,那妳有能力判斷每一筆申請款項的會計憑證製作的過程是否為非真實的交易嗎?)……因為我當時得處理B帳的記載,所以如果有回來就可能是不真實的交易。
(妳的意思是說這個是等到有帳回來的時候,妳才會知道這個是不真實的交易?)有金流回來的時候。
(有金流回來的時候,妳心裡就會認為這個就是不真實的交易?)對。
可能是不真實的。
(98年間,妳有無將B帳的帳冊交給妳的直屬長官沈崑德看過?)有。
(是誰要求要交給沈崑德看?)前手交接下來就是這樣子。
(妳所謂的『前手』是指誰?)吳秀玲。
(妳能說明妳拿給沈崑德看的是什麼樣的資料嗎?)就是B帳的傳票,厚悠公司的傳票。
(妳是單純拿一張傳票給沈崑德看嗎?有無附其他的資料?)會,後面會附。
如果要交代金錢要怎麼匯進來,有時候我會把它放在附件。
(就這些傳票的製作,妳是在這些金流已經產生了以後,才會依照金流的情形把傳票交給妳的財務主管看嗎?)原則上是。
(妳是事後呈報給財務主管瞭解?)對。
(傳票上的時間跟實際呈給財務主管的時間是相同的,還是可能會有落差?)可能會有落差,因為要送回墾丁。
(妳的意思是說這些厚悠公司的傳票都是在臺南做的嗎?)對。
都在臺南做的。
(妳做完之後,又如何把傳票送到墾丁去?是傳真、郵寄或親送?)大部分都是郵寄下去,有人要下去墾丁就會帶下去。
(妳每隔多久會把傳票拿給妳所謂的財務主管看?)不一定……(妳是否曾在地檢署講過妳大概一個月拿一次或兩次的帳給妳的財務主管看過?)可能要看一下筆錄。
原則上一到兩次是一定有的,因為有些支票要用印。
(所以在妳的印象中,妳把會計憑證交給妳的財務主管看是一個月一次到兩次,妳的意思是否如此?)至少一、兩次以上……(錢進到B帳的帳戶裡面,要從B帳的帳戶再轉出去使用,這個部分是誰來決定的?)98年的話,應該就是沈崑德主管指示下來,我就會去匯款。
(妳是否需要把從B帳將錢轉出去的事情報告給曾忠信?)就那時候的位階不用,因為那時候只是記B帳而已……(悠活渡假公司是否有可供廠商申請預支價款的流程?)有預支流程。
(悠活渡假公司是否要同意廠商預支款項,是由哪一個階層的人來決定這樣的事情?)財務主管跟高階主管同意後才行,一定要他們同意。
(妳所謂的財務主管是指沈崑德嗎?)當時有可能是沈崑德,也有可能是岳副總,因為放行的金鑰都在他們手上。
(如果公司要電子轉帳,誰有金鑰?)沈崑德或者是岳副總。
(到底是財務主管還是財務副總?是兩個人都有,還是只有一個人?)只有一個放行的金鑰,如果沈經理不在就是岳副總……原則上沈崑德在的時候就是沈崑德拿著,如果沈崑德不在才會給岳副總……(妳在偵查中是否有講過當時是沈崑德要妳跟對方的張小姐聯絡這件事情?)我知道,我有去聯絡張小姐,但我不是很確定就是沈經理。
如果沈經理在公司的憑證上有簽名,那就是沈經理交代我去聯絡張小姐的……(98年9月間這兩筆廠商請款的回流,妳是到了跟他們聯絡的時候才知道有這樣的交易嗎?)對。
就是主管交代趕快去跟他們聯絡,可能B帳缺錢或是怎麼樣,趕快去請他們把錢匯回來。
(98年9月間廠商把錢匯回B帳以後,這裡面一共有大概是不到500萬,有扣掉一部分的稅款,這筆稅款回到B帳以後,妳有無印象妳把這些錢又轉到哪裡去了?)我現在沒有印象,要看B帳。
(如果妳有把B帳的錢又轉出去,妳是怎麼知道要轉到哪裡去?有誰指示妳這樣做?)受財務主管指示。
(……9月間,製作會計憑證時是否有檢附廠商的發票與驗收單?)發票基本上是有,但我不清楚有無驗收單……(是財務部要負責驗收,還是工務單位要負責驗收?)工務單位要負責驗收。
(98年9月間,廠商的錢有回來B帳以後,B帳的錢依照檢察官所起訴的,後來有轉一部分到曾忠信的支存帳戶裡面,然後在98年9月間,李岳竹筠在這個帳戶裡面有兌現一筆400萬元,這件事情妳是否知道?)知道。
(妳是何時知道的?)當時就知道了。
因為我印象蠻深刻的,就是副總在土銀樓下要兌現這一張支票了……(那妳怎麼會知道她要兌現這一張支票?)因為錢要轉到曾忠信的戶頭,就是為了要兌現這一張支票,所以我知道。
(是誰告訴妳這筆錢轉出去是要兌現這一張支票的?)錢要怎麼轉,沈經理會告訴我要轉到什麼戶頭,那400萬元就是要轉到曾忠信的土銀戶頭,就是要去兌現這一張支票。
(這是沈經理告訴妳的?)是誰告訴我的,我有點不記得了。
我只記得當天鳳翔建設公司的人員有下去土銀,然後就看到岳副總,她就說她要兌現這一張支票……通常要兌現支票都會提早講,我不知道岳副總是跟曾忠信講還是跟沈崑德講某號的某一天她要去兌現這一張支票。
(為何98年9月分的廠商請款會用預支的方式來辦理?)應該都是急件,可能是某一個人急著要兌現支票,所以就很急……跑預支就是急件,就是急著需要這筆錢。
誠如我剛才講的,持有支票的人不會突然去軋這張票,一定會先前講他這張票幾號一定要軋進去,當時的主管就會趕快去處理這個資金的缺口,那就要趕快去處理錢要匯到哪裡的什麼戶頭……(妳剛才說曾忠信在B帳的帳戶有一銀曾忠信的支存帳戶、土銀曾忠信的活存帳戶與一銀洪昭南的活存帳戶?)對。
(還有嗎?)應該還有,可是我現在記不起來。
(丁富村的土銀東臺南帳戶是否為B帳在使用的帳戶?)厚悠公司很少用到丁富村的戶頭,非常少……(從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來看,張芝鳳有在98年9月7日從張茂森的彰銀大林帳戶匯了237萬5000元到丁富村的土銀東臺南帳戶。
從客觀事實來看,丁富村的土銀東臺南帳戶是否屬於厚悠公司B帳在用的?)他沒有專屬厚悠公司在用,當時可能會轉他的原因,我現在自己推測可能是因為岳副總那張支票是土銀的,並不是B帳慣用的一銀曾忠信的支票,所以有可能是因為這樣子而轉到丁富村的戶頭。
(丁富村的土銀東臺南帳戶是誰提供給張芝鳳指示匯款的?)主管告訴我哪些要匯到哪裡,然後我就會去跟丁富村要他的帳號。
(所以是妳跟張芝鳳講,是妳提供給張芝鳳的?)對。
(丁富村的土銀東臺南帳戶的存摺與印章是誰在保管的?)就是丁富村……(這兩張是分別為……98年9月7日厚悠公司的轉帳傳票,覆核的後面有蓋一個『財務主管』的印章,該財務主管是誰?)因為沈崑德有生病,所以我現在真的不記得當時的財務主管究竟是沈崑德還是岳竹筠……可能需要再比對一下公司的會計傳票,如果是沈崑德簽名的,表示他那時候還在,如果不是他簽名的,那可能就是他不在。
(剛才黃紹文律師有提示給妳看過了,妳剛才有跟黃紹文律師確認……9月的兩張傳票是沈崑德簽名的,妳現在可以就這個問題做肯定的回覆嗎?)應該是沈崑德……(剛才黃紹文律師有請法官提示悠活渡假公司……9月的兩張付款傳票給妳看,只要當時有在傳票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是否知道那個交易是假的?)這要問他們簽名的人。
(就妳自己,妳是否知道?)就像我剛才講的,只要資金回流,我才會知道是假的。
(那當時資金回流了嗎?)應該是回流了,因為這邊有寫『急需』,急需趕快匯……(一般會計如果要切一張傳票的時候,需要看到哪些東西?)內外憑證。
像外部憑證可能就是發票、收據,內部憑證可能是驗收單或者是費用申請單,內部的流程要跑完。
(若像是合約、單價分析表或數量分析表之類的是否需要?)需要。
(所以切傳票的時候要有這些東西?)對……(妳說這些傳票上面有沈崑德的覆核,那李岳竹筠為何要簽名?)沈經理還是會請他的直屬主管李岳竹筠覆核。
(所以不是沈崑德自己說了算,還要李岳竹筠看過?)對,直屬主管。
(妳剛才提到沈崑德是妳的主管,所以李岳竹筠是沈崑德的主管?)對。
(所以他們兩人對妳來說都是財務主管嗎?)對。
(妳剛才有提到一個金鑰,以這張傳票來說,是沈崑德覆核了之後,金鑰就可以放行嗎?還是要李岳竹筠看過?)以我們的慣例,都要最後的主管簽准之後才可以放行。
(所以一定要有最高的主管簽核之後才可以放行金鑰?)對。
(所以理論上切這張傳票的時候,應該要有相對應的發票、契約書或單價、數量分析表?)對。
(所以如果沒有的話,就會很奇怪?)對。
(李岳竹筠也算是妳的主管嗎?)是。
(妳拿妳做出來的有關財務方面的資料給她看時,她會不看就隨便蓋章嗎?)我本身很少在製作公司的傳票。
(我剛才跟妳說的是有關財務的資料,並沒有限定一定是傳票,妳拿給她看之後,她會隨便看一看什麼都不問嗎?)不會。
(妳剛剛有提到如果是假交易的話,是金流先跑、合約後補?)幾乎是這樣……(所以若有金流先跑,合約才後補的情形,對你們會計來講,你們就會知道這是一個假交易?)會覺得很奇怪……(因為金額大再加上你們有專業的會計背景,所以當你們看到金流先跑、合約才後補的情況時,你們就會覺得很奇怪,也才會有這樣的敏感度?)是。
(假設妳今天是主管,當妳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時妳會不會核章?)我會問是怎麼回事,為什麼要這麼急。
(假設妳今天是主管,妳就會問?)對。
會問。
(如果妳不問就核章會怎麼樣?)這樣就把公司的錢轉出去是違背了會計的職責,如果跟別人去勾結,這樣錢匯出去就會要不回來了。
(妳剛才提到金鑰的部分不是沈崑德身上,就是在李岳竹筠的身上?)對……(剛才有提示這張預支申請單給妳看過,妳有在上面寫『徐明君代』,假設這是一張正常的預支申請單,因為妳是代理沈崑德做覆核的工作,正常的情況下妳要審查哪些東西?)一定會問為何這麼急著要先預支,憑證跟合約怎麼都沒有看到。
(妳的意思是說妳在看這個急件時,完全沒有妳剛才所述的合約等相關憑證?)對。
(妳簽完名之後拿給誰看?)李岳竹筠。
(妳拿給她看的時候,她有無問妳這些問題?)印象中沒有。
(妳拿給她看的時候,有無附上妳剛才所述的合約等相關憑證?)沒有……(妳代理沈崑德簽名時,妳有無表示什麼意見?)因為當時可能已經知道是假的了,因為這邊是寫『急件』。
正常在請預支應該是工務單位即使用單位要填『預支』,可是這個申請人卻是我們財務部的人,所以有點不合以往的慣例……應該是我知道B帳缺錢或有人要兌現支票,所以就很急的要趕快做急件,可能是我請吳瑞瑜趕快寫預支單出來……(剛才律師和檢察官都有提示二張預支申請單給妳看,妳說這是急件,那妳如何獲知這個是很急,誰告訴你說很急,必須要趕快切出來兌現一筆支票的款項?)我不記得是沈崑德還是李岳竹筠……李岳竹筠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就告訴沈崑德經理或曾忠信說她一定要兌現這一張支票。
(妳簽的時候,沈崑德是否已經不在,在養病?)對。
(簽的當天,是誰指示妳簽的?還是妳就自作主張請吳瑞瑜趕快用?)因為前面就已經有講什麼時候公司的錢要匯出去。
(所以妳之前就知道預支申請單這筆錢繞一圈之後要回到悠活渡假公司,其中一部分是要支付李岳竹筠的那一張票款?)是。
我之前就知道了。
(另外,妳剛才好像有講到沈崑德生病之後,李岳竹筠也有保管B帳部分的印章?)是。
(悠活渡假公司有兩套帳務系統,一個是外帳即起訴書所述的A帳,另外一個系統是內帳,即起訴書稱呼的B帳或曾忠信稱呼為私帳,帳冊名稱是寫厚悠公司?)對。
(關於內帳的部分,妳之前有講過當妳剛接做私帳的部分時,妳的主管是沈崑德經理,沈崑德經理的主管是李岳竹筠?)是……內帳的部分我會給沈崑德,沈崑德有沒有給李岳竹筠,這個我不清楚,因為B帳的部分只有蓋一個財務主管……(後來正式交接給李岳竹筠之後,妳就會直接交給李岳竹筠審核?)是。
(在沈崑德經理還在時,妳是否把帳跟報表交給沈崑德看?)對……(妳可以確定李岳竹筠以財務部門來講是內帳的最高主管,接下來就是曾忠信嗎?)對,沒有分那時候內外帳的主管是誰,沒有這麼明確的區分。
(至於內外帳上的主管,妳的主管是沈崑德,沈崑德的主管就是李岳竹筠,再來就是曾忠信,但是內外帳其實都是這樣,沒有區分外帳是怎樣、內帳是怎樣?)對,沒有特別區分出來,但都是這樣。
(就悠活渡假公司覆核,妳覆核憑證、預支申請單的目的是什麼?是注意有無異常、有沒有問題,還是只是走個形式而已?)覆核的目的是要確認正確性。
(既然要確認正確性,就像妳剛才講的必須要有一些相關的附件?)對。
(如覆核的附件有問題,其實就代表有異常,就應該要去瞭解?)對。
(以剛才提示給妳看的預支申請單來講,它的製作人其實不是正常的,一般來講可能是工務、採購等人,但這一件不是,而且也沒有該有的合約書等附件,所以那是有異常的。
妳剛才說那時妳就知道這張其實應該是假的,所以妳也沒有特別問?)是。
(若是如此,李岳竹筠身為副總在覆核時,她應該也瞭解這可能是有問題的?)是。
(因為一般的工務機關都要陪同驗收,悠活渡假公司的財務部門是否要派人陪同驗收?)有。
(除了主要的工務部或其他主要承辦部門以外,財務部也要陪同驗收?)對。
(所以在悠活渡假公司的財務審核機制裡面,因為怕承辦部門會有不正常、不正確的交易,所以你們會陪同驗收,在審核時也必須要審核相關文件才能夠確保它的正確性?)是。
(妳剛才說金流先跑、合約後補的情形是一般就會有,還是只有在預支的情況之下才會有?)預支的情況下才會有,預支的情況可能沒有合約。
(預支的情況之下就會有金流先跑、合約後補的情形,但是你們因為沒有合約,所以你們應該會去瞭解這到底有沒有正確?)是。
(除了合約之外,還有無其他文件可以幫助你們確認這個交易到底正不正確?你們要確認這個交易是否正確時,有哪些管道可以去確認?)通常這麼大筆的錢,廠商也會先來估價單。
(所以要有相關的估價單,你們還會問承辦部門,甚至你們會再問你們的主管或直接問曾忠信來確認?)對。
(所以必須要有確認才是正常的程序?)是」(見院卷8第178頁至第192頁)等語。
⑩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妳到悠活公司任職時,是否知道曾忠信有一個B帳?)接B帳的時候知道。
(誰叫妳接B帳的?)應該是沈崑德經理。
因為那時候前手吳秀玲要離職。
(妳管理B帳時,經理是沈崑德?)對。
(財務副總是誰?)李岳竹筠。
(當時就是李岳竹筠了?)是。
(妳負責B帳,妳是說妳負責哪一部分?)就負責記載……(B帳的錢大概都用到哪裡去?)就是去付曾忠信的借款還款、付息及開票……(老闆叫妳要轉,妳就轉,是不是這樣子?)對。
每個月多少到期票要去匯款,就是某個人要還款……(像本件元翊設計公司收到悠活的款項之後,要怎麼匯款是妳跟元翊設計公司聯絡的嗎?)是。
是我跟元翊設計公司的會計人員聯絡的……(就本件起訴98年這兩件的時候,是誰指示妳去做的?)應該是沈崑德……(妳管理這這個內帳,李岳竹筠曉得嗎?她曉得也有一個內帳這個東西嗎?)曉得。
(她也知道是妳在管理,她清楚嗎?)知道。
(李岳竹筠清楚曾忠信有一個B帳是妳在管理的嗎?)知道。
知道我在記帳。
(我是說她是否清楚妳負責這一部分工作?)知道。
(妳為曾忠信處理內帳這個部分,李岳竹筠清楚嗎?)清楚。
(妳這個內帳本來是誰在做?)吳秀玲……(離開的時候,是誰叫妳接這個內帳的工作?)沈崑德……(後來沈崑德在98年去世之後,李岳竹筠還有無叫妳要繼續處理內帳的事情?)就是做好的B帳傳票都會讓她覆核。
(所以沈崑德去世之後,內帳的覆核通通送到李岳竹筠那裡?)是。
(98年9月7日曾忠信的土銀支票存戶有轉入兩筆錢,250萬元跟162萬5000元,這個是妳去處理的嗎?)是。
(妳上一庭來當證人的時候,妳說妳在處理這一筆帳的時候,李岳竹筠就在土銀的大廳要兌現她400萬元的支票?)是……(妳做妳的就對了,妳把錢處理到曾忠信的支票帳戶,李岳竹筠在那裡等要兌現那一張票,是否如此?)是……(妳剛剛說妳去處理曾忠信這400萬元支票存戶的部分,這一筆錢是來自於元翊設計公司匯回來的錢嗎?)是。
(所以這一筆錢當初元翊設計公司會匯回來就是因為做一個假的交易,你們有開一個預支申請單,之後悠活公司的錢匯到元翊設計公司,元翊設計公司再把錢匯回,是這樣嗎?)是。
(妳上一庭有講說預支申請單上面蓋急件,妳說是急需一筆錢,那這一筆錢有包括曾忠信要讓李岳竹筠兌現的這400萬元嗎?)對。
(這事前都很清楚的,是否如此?)是……(整個悠活的B帳妳說了算,是這樣子嗎?)不是。
(妳能不能全權作主?)不行。
(那要透過誰?妳上面還有一個可以給妳指示的是誰?)李岳竹筠……(那電子轉帳的金鑰是誰才能使用?)財務經理沈崑德……還有李岳竹筠……(就只有一支,我是說誰能夠使用的?他們兩個人都能使用嗎?如果這個人不在,另外一個人就可以處理,是否如此?)是……(沈崑德在,沈崑德可以處理;
沈崑德不在的話,李岳竹筠可以處理?)對。
(如果沈崑德也在,李岳竹筠也在,那電子轉帳的錢要放行時,沈崑德說了就算,還是要李岳竹筠同意?)沈崑德要看到覆核的傳票才會轉帳,對。
(所以錢要出去,李岳竹筠都清楚?)要覆核。
(她要覆核,覆核的角色是李岳竹筠?)對。
(所以他用電子轉帳要使用金鑰,基本上要李岳竹筠覆核之後才能放行?)會計傳票要覆核過。
(覆核的人就是李岳竹筠財務副總,是這樣嗎?)對。
像這個傳票的最左欄這邊有。
(本件的驗收單有一個宋裕文,是你們財務部的嗎?)對。
(上一庭妳也看過了,本件的一些驗收單妳當時都知道是假的,驗收是驗假的?)知道……(那妳為什麼知道那是假的?)因為錢會回到B帳,就知道是假的。
(正常妳的工程支付的話,錢付出去,人家就拿走了,不會再轉回來,是這樣嗎?)對……(妳簽急件的時候,李岳竹筠曉得是缺錢需要一筆錢進來的事嗎?)我不記得。
可是以我的習慣,我都會報備主管說這筆錢為什麼要這麼急。
(正常的會計流程,如果妳要製作一個傳票,是不是要有發票、合約,裡面要有驗收單這些東西?)對……(本件犯罪事實四的部分都沒有,都缺這些東西,不全,有也是事後補的,為了會計上面合乎規定?)對……(但是她有簽名?你們公司簽名不一定要負責的嗎?來就簽下去嗎?我現在問的當然是有簽名的,她都有簽,她有岳,她有簽一個『岳』,我的意思是說她簽名的時候,當初這些東西有齊全嗎?)應該沒有齊全。
(沒有齊全,她還是簽名簽下去了?)(被告徐明君點頭)……(預支款的這個部分是要付李岳竹筠400萬元的支票,這個是事前就知道了嗎?)對……應該是沈崑德告訴我的。
因為要兌現那張票不會臨時講,之前就會,可能李岳竹筠有跟曾忠信或是跟沈崑德講。
(所以這個訊息是沈崑德告訴妳的,說李岳竹筠要這400萬元?)因為那一張票是鳳翔建設公司開給李岳竹筠的,並不是B帳慣用的支票開給李岳竹筠,所以要把這筆錢透過曾忠信的土銀跟丁富村的戶頭出去,那她要軋這張票的時候,應該早就已經跟老闆講了,老闆就要趕快去籌這筆錢,就是可能都跟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那邊的人都講好了。
錢匯進去的時候,我就跟會計人員聯絡,請他匯到什麼戶頭,然後我再匯到什麼戶頭去。
(所以這整個狀況都是沈崑德告訴妳的?)應該是……(剛剛曾忠信講私帳跟外帳其實都是悠活公司的人,包括吳秀玲,那之後是由妳接手,再來就是沈崑德經理,當然還有李岳竹筠主要在管理這個私帳,曾忠信這樣講對嗎?)是。
(就悠活渡假公司的驗收,主要驗收的人是財務部還是工程部,或者是其他相關部門?)申請單位的人員。
假設是木作工程,那就工程部使用單位要驗收,然後財務部要會同驗收……(所以會驗單位的確是像工程部或者其他主要負責的部門是沒有錯的,然後經辦也就是財務部的人員,所以製作驗收單的人員也是財務部的人員,也就是經辦宋裕文,這樣講對嗎?)對」(見院卷9第82頁至第95頁)等語。
⑷證人楊欣勳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楊欣勳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翔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地址,所以可以說是同一家公司,我一直在福樟公司任職,起迄時間為83年至99年間,後來我表弟張元耀才成立元翊公司,但我沒有在元翊公司任職。
我在福樟公司任職期間先後擔任經理、副總等職務,負責木材買賣、工程設計及公司營運等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福樟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茂森,元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元耀……(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該2家公司是我表弟張元耀的太太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種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綜理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且他人大多在台東的福樟度假村,張元耀跟我一樣都是負責跑業務,但張元耀是負責元翊公司,至於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沒有,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反之亦然。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我任職於福樟公司期間,我負責代表該2家公司係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以及業務等事宜」(見偵7081卷1第51頁至第54頁)等語。
②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翊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營登的地址。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要離職前,該2家公司是由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負責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後來才成立元翔公司,負責人才是張元耀,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我是業務。
(你在福樟公司擔任何職務?)擔任過經理跟副總。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有,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一樣,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如果元翊公司比較高,就會開福樟公司的發票。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由我本人負責。
(是否認識曾忠信?關係為何?)認識,他是悠活公司董事長」(見偵7081卷1第55頁至第60頁)等語。
③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你所謂的補發票是誰跟你講?)一個過世的沈經理……(有必要到98年才補?)因為財務岳副總、沈經理等人有提起這件事……一開始我進福樟時那時只有福樟這家公司,後來福樟的營業額太大,後來又才另外成立元翊,是為了要平衡營業額」(見偵7081卷1第61頁至第63頁)等語。
④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發票影本,意見?)……都不是真實交易。
紅魔鬼餐廳部分,福樟、元翊有溢開……只寫『木作工程』的部分,應該是虛開的。
(依悠活公司的內帳及張元耀及張芝鳳的證詞,上開……發票的金額扣除稅款後,全部都進了曾忠信的帳戶內,意見?)我不知道進誰的帳戶,我是進公司請示張元耀……他們同意才開的。
(當初是誰要你回公司請示可不可以開上開……發票?)岳竹筠副總,但他沒有說的很清楚,她只說發票是否可多開一些,當時我沒有同意。
後來曾忠信也有打電話給我,他說牡丹灣工程的發票是不足的,可否在這次補足,所以我才回去請示。
後來經過張元耀同意,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我請示張元耀後,他說同意開給悠活公司,再由公司的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所以會計科目是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的結果」(見偵7081卷4第1頁至第5頁)等語。
⑤證人楊欣勳於審理中證稱:「(這四張發票是不是福樟實業公司或元翊設計公司在98年間開給悠活飯店的?)是……(這四張發票是否都有去請款?)是,有請款。
(這四張發票請款後的錢由悠活渡假公司付給福樟實業公司或元翊設計公司之後,這些款項你們有無再匯到洪昭南跟丁富村的戶頭裡面去?)這部分我不清楚,我只有負責實作的部分申請款項,其他都是由會計小姐跟悠活渡假公司的會計小姐窗口。
(這四張發票是不是悠活渡假公司的人要你們補開的?)是……(你們後來是如何開出剛才提示予你的四張發票的項目、內容與金額?)這個是我們的會計小姐張芝鳳跟他們的窗口,我就沒有介入了。
(是張芝鳳跟悠活渡假公司的窗口?)我有回去問我們公司的老闆,他同意,但他同意了以後我就沒有介入了。
(你剛才提到是張芝鳳跟悠活渡假公司的人聯絡,那你知道她是跟悠活渡假公司的什麼人聯絡嗎?)財務部,但我不知道是什麼人。
因為我只負責工程跟詳細的工程催款與收入……(就你印象中,你有無參與到訂契約書這部分的工作?)在有實際工程的部分,我有,沒有實際工程的部分,我沒有。
(就補開發票的案子,你有無參與訂契約書?)沒有。
因為後續窗口就是我們的會計對他們的財務……(紅魔鬼餐廳、單車旅館、RFID系統、公共休息區木作、瓊麻古道與單車體驗營等工程,是誰負責去辦理請款的?)我去辦理……(合約通常是誰負責去跟悠活渡假公司的哪個部門做接洽?)因為大部分都是實作實計,包括材料單、分析表送到工程部再跑流程。
(所以訂定合約是跟工程部做接洽的?)我們一般是先送工程部……(如果你們這兩家公司跟悠活渡假公司有實際施作的工程,悠活渡假公司也把款項給付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款項匯回去悠活渡假公司?就是人家付錢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錢還給人家?)不會。
(所以若有把錢再匯出去,等於那個就是假的?)是……(曾忠信很具體告訴你數額之後,你再向張元耀轉達,他也同意了,你們公司就配合?)對……其實我們很少直接對悠活渡假公司,我們都會對鳳翔建設公司或錢山營造公司,發票是開給錢山營造公司,這是第一次開給悠活渡假公司」(見院卷8第153頁至第165頁)等語。
⑸證人張元耀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你任職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之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你、張茂森、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種事務?)如我前述,我現在是該兩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所有業務,我父親張茂森已不過問公司業務,我太太張芝鳳則負責該兩間公司財務及會計等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均為我表哥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該有部分發票內容沒有實際交易……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要了哪些發票,我記不清楚,但中間悠活公司有給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發票面額7%、8%不等款項,作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開立該些發票之補償……(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01—09099—7—00號帳戶是福樟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01—35578—8—00號帳戶是元翊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51—02058—9—00號帳戶是福樟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福樟公司確實有幫助悠活公司開立假發票」(見偵7081卷1第71頁至第75頁)等語。
②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我九十一年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有些發票可能是我太太開的……(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表哥楊欣勳……我記得楊欣勳有跟我提一次,說曾忠信……請我們幫忙,溢開發票……楊欣勳有跟我確認條件,後來有談悠活要再多補大約百分之七或八的稅金差額……(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有無補充意見?)今天提示的發票,以及相關的匯款紀錄,的確有異常的情形,我們福樟及元翊的確沒有跟曾忠信、洪昭南及丁富村個人有財務或業務往來,我們二家公司把錢匯錢到曾忠信等人的個人帳戶,的確有問題」(見偵7081卷1第76頁至第80頁)等語。
③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於何時開始實際負責福樟、元翊?)……91年退伍後就進福樟工作,同年也跟張芝鳳結婚……我一開始進入福樟,是跟著表哥楊欣勳學習,他當時有處理業務跟工程的事務並擔任經理一職,大約94、95年左右,我自己就較能獨立督導案件,我就與楊欣勳各自處理各自的案件……從我能自己能處理自己的案件後,我表哥就比較不管公司的事情,公司裡面的人就大小事逐漸也都問我。
(所以你是從94、95年擔任福樟的實際負責人?)可以這麼說,這是逐漸的過程……(上次庭訊你有向檢察官說是楊欣勳來告訴你曾忠信要求多開發票給悠活?)對……(你記不記得楊欣勳什麼時候跟你講曾忠信要你們多開發票?)我印象中是某個工程完成要請款時,時間大約是98或99年的時候……楊欣勳第一次跟我提出要發票……楊欣勳在辦公室跟我說要多開發票,我問為什麼要多開發票,楊欣勳說曾老師需要發票……我考量到悠活是我們的客戶,由楊欣勳負責接洽,為了讓他好做事,我有答應他,我再叫張芝鳳配合他開發票……(悠活後來還有要求要多開發票?)印象中還有很多次,都是楊欣勳來要求的,我不會直接接觸到悠活的人……如果沒有記在帳上的,就是多開發票,如果有記就是有做……元翊98年9月HU10307900,工程名稱瓊麻古道木作工程、單車體驗營木作工程、福樟98年9月HU10307802,工程名稱RFID系統配合木作工程、公共休息區木作裝修,我印象中沒有做過這四個工程,這兩張發票在帳冊內也是未記載,也沒有施做紀錄……HU10307900、HU10307802……發票是我太太張芝鳳開的,看起來是張芝鳳的筆跡……(悠活匯到福樟、元翊的錢是怎麼還給他們?是如何談的?)楊欣勳提出要求,我有跟他討論,我提到稅金如何算,他說看市場行情大約就是百分之7、8,至於匯款大部分都是我太太張芝鳳處理」(見偵7081卷2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④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是福樟、元翊公司的負責人?)對,我從91年退伍回來就回來公司幫忙,慢慢才負責業務愈來愈多,94、95年開始慢慢掌握公司。
(楊欣勳在福樟、元翊公司的角色?)楊欣勳90年就進福樟了,那時候他擔任經理,負責人是我父親……(之前偵訊你稱福樟與元翊公司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對……(有實際施工的工程都會紀錄在帳冊內?)是……(福樟、元翊公司是否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有……我表哥楊欣勳是幫悠活提出……我為了讓他在悠活那邊推展業務順利就答應他了……(提示悠活公司98.9.4傳票號碼Z000000000○1及98.9.11傳票號碼Z000000000○1資料及所附資料,那這2份的工程有實際施作嗎?)看起來也是沒有請款資料……(悠活是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帳戶嗎?)對,福樟、元翊公司的帳戶是張芝鳳在處理。
(有關悠活上述的傳票所載的金額有匯到福樟或元翊公司帳戶,之後轉出的動作都是張芝鳳在做的?)對……(楊欣勳有沒有跟你討論多開發票有退稅問題?)有,我記得好像是開發票金額的7、8%會退還我們……我記得有跟楊欣勳說7、8%不太划算,因為這是一種買賣,舉例像我希望爭取到15%,楊欣勳就希望不要這麼高……(再確認一次,上述提示你的傳票號碼等資料,你稱沒有施作工程,如果悠活要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時,匯入哪個帳戶是誰決定的?)不是我,他們會計小姐如果遇到要匯款、對帳的事會聯絡工程部的會計或我太太張芝鳳」(見偵7081卷2第7頁至第9頁)等語。
⑤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其中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的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及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這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萬元,營業稅額50萬元,稅後金額105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及10%報酬取得,差額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確實有虛開這件事,但票號、金額我不記得,因為跟悠活談的是楊欣勳。
(何時、地開立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發票上日期的當月。
地點應該都在嘉義縣○○鎮○○路○○○號福樟公司的辦公室內……(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⑹證人張芝鳳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張芝鳳於警詢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你任職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職務為何?所負責之業務內容又為何?)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檐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貴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翔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
(張茂森及張元耀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項事務?)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之後張元耀才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你是否認識洪昭南?彼此關係為何?)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我好像曾經依楊欣勳的指示匯過錢給他……我只知道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福樟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元翊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
我同時使用福樟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以及張茂森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號帳戶,在處理福樟公司營業上的財務往來……(提示:南區國稅局提供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福樟、元翊)』、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元翊公司於98年9月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福樟公司於98年9月3日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金額也是262萬5000元,此交易內容為何?)福樟公司於98年9月3日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之統一發票確實是我本人親自填寫開立,我當時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填入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資料……(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上開2張發票各262萬5000元,悠活公司均於98年9月4日〈星期五〉分別匯款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內,次營業日即98年9月7日〈星期一〉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37萬5000元至丁富村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04841—1號帳戶內,另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也匯款237萬500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匯款原因為何?)如我前述……(上開發票號碼HU10307900、HU10307802號2張統一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差額25萬元是否即為購買發票之代價,即銷售額之10%?)……我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去辦理匯款」(見偵7081卷1第110頁至第114頁)等語。
②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擔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但在我與先生結婚後一、二年我公公可能還有處理一些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楊欣勳年紀較大,那時事務主要由他處理,之後張元耀才逐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分別係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及業務往來?)都是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曾忠信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詳情為何?)……我會去匯款都是照楊欣勳的指示處理……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因為二年前查帳時,我有匯錢給洪昭南。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洪昭南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我有匯錢給洪昭南,但我現在不確定是以福樟公司或是元翊公司或是我公公張茂森的名義匯款,匯款次數及金額我不確定……(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丁富村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我會去匯款也是按楊欣勳的指示去辦理……(你將大筆金額,按楊欣勳指示匯出,都不用有其它的依據嗎?)我會問一下我先生,我先生沒意見,我就會去處理……(據楊欣勳表示,悠活公司有向福樟公司索取發票,對此你有無意見?)……我認為我們應該是有開一些發票給悠活公司使用,應該並沒有真實的交易……當時都聽楊欣勳的指示處理……(悠活公司係何人出面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索取發票?向福樟公司何人要發票?洽談細節?)我不知道悠活是誰出面來要發票。
我們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的窗口都是楊欣勳,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戶名: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都是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福樟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戶名: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號帳戶也是由我負責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因應元翊公司營運所需。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
我同時使用福樟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以及張茂森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在處理福樟公司營業上的財務往來,用在元翊公司比較少……(提示:南區國稅局提供『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福樟、元翊)』、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
元翊公司於98年9月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福樟公司於98年9月3日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金額也是262萬5000元,此交易內容為何?)福樟公司於98年9月3日開立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之統一發票確實是我本人親自填寫開立,我當時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填入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資料……(提示: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上開2張發票各262萬5000元,悠活公司均於98年9月4日〈星期五〉分別匯款至元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35578—8—00號帳戶、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內,次營業日即98年9月7日〈星期一〉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就匯款237萬5000元至丁富村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04841—1號帳戶內,另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01—09099—7—00號帳戶也匯款237萬500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匯款原因為何?)這些匯款是我匯的」(見偵7081卷1第115頁至第120頁)等語。
③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98年……我先生張元耀告訴我,悠活要買發票,當時他們有提到幾天後錢要匯回去……我記得有3、4次,楊欣勳不大會直接跟我講,大部分都是透過張元耀叫我開,但有時我不想開,會拖,楊欣勳就會直接來跟我說,他還曾經直接站在我的旁邊,等我將發票開出來,他就直接拿下去屏東。
(妳是否記得哪些發票是虛開的?)……98年9月7日,張茂森彰銀帳戶、福樟彰銀帳戶各匯出237萬5000元到丁富村、洪昭南帳戶,對應的是HU10307900、HU103078D2二張發票,也是悠活買的發票,代價10%,錢也是我匯回去還他們的,帳號也是楊欣勳請我跟悠活裡面的一位小姐聯絡,她提供的……(是不是錢馬上匯回去還他們的就是悠活購買的發票?)對,我比較記得的戶名是洪昭南,其他的我比較沒有印象。
(把錢匯回去悠活,你是與誰聯絡?)……明君……她有與我聯絡匯款回去的事情……應該都是她吧。
(你怎麼知道要匯多少錢回去?)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楊欣勳只會告訴我大概的金額,精確的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的。
他們都催得很急,徐明君或悠活的人會一直打電話問我匯了沒、匯了沒,示意我當天一定要處理」(見偵7081卷2第5頁至第6頁)等語。
④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你在福樟、元翊公司擔任何職務?)會計……(有關悠活這塊的業務主要誰負責?)楊欣勳……(如果福樟、元翊公司有施作悠活工程,向悠活請款誰負責?)會計會開發票……(有沒有發票是你開的?)有。
(認識徐明君?)我只對『明君』有印象……楊欣勳會叫我跟她聯絡匯款資訊。
(提示悠活內帳資訊。
這張是什麼意思?)就是『明君』傳真給我,叫我匯款的資料,這張上面電腦打字的部份我看過,但下面我不確定。
(這筆匯款是什麼意思?)就是發票異常的匯款。
(什麼叫發票異常?)就是買發票。
(依你所言,福樟、元翊公司曾經有賣發票給悠活?)是……(提示悠活公司99.4.30傳票號碼Z000000000○0及98.5.7傳票號碼Z000000000○01及98.9.4傳票號碼Z000000000○1及98.9.11傳票號碼Z000000000○1……及101.2.21傳票號碼Z000000000○5等所附資料並提示資金流向表。
這幾張發票是否就是賣給悠活的發票?)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YU20045429……(依照資金流向,悠活要把款項匯到元翊公司或福樟公司的帳戶,是誰決定的?)請款單上面說匯到哪裡就匯到哪裡。
(後來這些錢要陸續轉回洪昭南等人的帳戶是誰決定?)『明君』會跟我聯絡,告訴我……(開發票者是誰?)不是會計就是我……我只是總會。
(楊欣勳跟這幾筆假發票有關係嗎?)他是聯絡人,是他直接跟張元耀講,討論完才跟我說……我開的有DU10764316、HU10307900、HU10307802。
另外……YU20045429不是我開的。
張元耀開的是FU10743400。
(張元耀與楊欣勳討論有關假發票的事,你清楚嗎?)討論過程我不是很清楚,但張元耀會叫我開……(錢匯回去的事,楊欣勳會催你嗎?)『明君』會傳真匯款的資料,指示說今天可能就要處理好,但我都會拖,不太願意作匯款動作,時間到還是要做,楊欣勳都會問我今天匯了沒,我一直被問就會匯了」(見偵7081卷2第9頁至第11頁)等語。
⑤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
其中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的DU10764316、FU10743400、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及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這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萬元,營業稅額50萬元,稅後金額1050萬元,是完全沒有真實交易,而是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及10%報酬取得,差額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如果是照上次筆錄記載整理的就沒有問題。
(何時、地開立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發票上日期的當月,但是不是當天我不確定,內容明細都是依楊欣勳指示……(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如果是照上次筆錄記載整理的就沒有問題」(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⑺證人宋裕文所證述內容①證人宋裕文於警詢中證稱:「我在96年至101年10月間服務於悠活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跟房務人員,96年99年間我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務部,主要負責看管悠活公司食材與備品等業務……(98年間,是否有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未實際施作悠活公司工程,卻不實製作驗收單之情形?)因為我在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務部,我的主管是徐明君,我僅從事製作驗收單,我完全沒有參與驗收工作……(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二張驗收單也都由楊文雄驗收、由你覆驗?)……我僅製作該驗收表單交由工程部楊文雄經理驗收……(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不行」(見偵7081卷3第160頁至第161頁)等語。
②證人宋裕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之前是否在悠活公司擔任倉管人員?)是,我是96年1月到職,當時擔任倉庫驗收,一直做到98年底,之後到房務部,在悠活公司總共5年,我是在房務部時離職,我在101年9、10月間離職的……(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是否也為你開立?)是……(是否你應該要跟楊文雄一起去驗收?)是……(你有無實際驗收?)沒有」(見偵7081卷3第170頁至第171頁)等語。
⑻證人楊文雄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楊文雄於警詢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後100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包與管理業務……(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這二張驗收單都由你簽核驗收?)是。
(內容是否實在?)不實在……(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如我前述……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驗收工作」(見偵7081卷8第186頁至第190頁)等語。
②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你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我曾在97年年底至99年年底,因生病離職,之後在公司因為認為我有專業能力,有請我再回去,我在100年9月至102年10月中旬再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
(工作內容?)工程修繕、保養維護等,如果可自行維護,就自行維護,不行就發包……(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這二張驗收單都是你簽核驗收?)是,也是簽的很難過的那種」(見偵7081卷8第221頁至第227頁)等語。
③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前次筆錄你供稱只要是福樟、元翊公司的工程……你都覺得工程款不合理……在這4張驗收單上簽核,不實通過驗收?)……是公司授意我處理……確實是不實驗收。
(在何時地簽核上開驗收單?)時間是驗收單上的時間,地點也在悠活公司屏東辦公室內」(見偵7081卷10第78頁至第79頁)等語。
⑼證人甘錫瀅所證述內容①證人甘錫瀅於警詢中證稱:「(你與洪昭南間有無任何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沒有。
(是否有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19—20—07906—0號帳戶?)有的。
(承上,帳戶實際使用人為何人?)我本人」(見偵7081卷1第142頁至第143頁)等語。
②證人甘錫瀅於偵查中證稱:「(你與洪昭南有無財務往來?)我知道這個人,但我們並無財務往來……(兆豐銀行安和分行帳號○○○○○○○○○○○號帳戶是否你開立的?)是,那是甲存帳戶……(你先前表示你跟徐明君與洪昭南均無金錢往來,但從銀行帳戶資料顯示該筆40萬元是徐明君自洪昭南的帳戶匯款給你的,你有何意見?)我真的不知道,但剛才調查官有出示98年9月9曰一張1千萬元支票給我看,我才想起來應該是當時為了買駱麗鳳投資曾忠信相關企業的股本,就有其他合資者陸續匯款到我的帳戶,我自己本身也匯款了240萬元」(見偵7081卷1第144頁至第145頁)等語。
㈢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101年2月)前揭「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復與徐明君(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與私帳管理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寅之3所載。
悠活渡假公司因而於101年2月22日將123萬1113元匯至張茂森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虛增交易金額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存匯指定帳戶,致曾忠信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之財產(詳細現金流向如起訴書附件六第5點所載)」等事實,業據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坦承不諱(見院卷9第82頁),核與證人楊欣勳、張元耀、張芝鳳、丁郁芬、陳嘉銘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進項來源(摘印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證部分)1份、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1張、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暨單價分析表1份、Z000000000○5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付款明細1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3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轉帳傳票1張、福樟實業有限公司0210002號轉帳傳票1張、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日記帳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001198447號帳號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張茂森○○○○○○○○○○○○○○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洪昭南○○○○○○○○○○92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為70萬元)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為70萬元)1張、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為22萬3810元)1張、曾忠信75330020536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交查644卷1第15頁至第16頁、第22頁、第134頁至第136頁、第140頁、第142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9頁、第150頁、第151頁及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6頁、第161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66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171頁、第172頁、第173頁、第174頁、第175頁至第177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已臻明確,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此部分所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供述及證人張元耀等人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福樟和元翊實際和悠活接頭是否為楊欣勳?)是」(見偵7081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②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證稱:「(98年間,洪昭南與丁富村在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帳戶,與洪昭南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帳戶是否都是你在使用的?)是我在使用。
(這些帳戶的存摺跟印章是由何人在保管?)我有跟洪昭南借用戶頭,但是在哪一個銀行開了什麼帳戶,包括管理的章,都已經分開給財會的人他們在管理,我就不清楚了。
(你知道是誰在幫你保管這個印章跟存摺嗎?)應該是他們財務會計的人,像徐明君等,有關印章、支票與存摺大概就是他們幾個人。
(你所說的『幾個人』中有徐明君,還有誰?)有徐明君……他們算是一個系統在管理……(這些帳戶裡面的錢要怎麼用,你有無指示負責管帳或印章的人?)大部分,應該講是不夠錢的時候會找我……應該講正常的狀況是不需要我指示的。
就是在操作上,那個帳戶的存摺和印章我沒有拿,我都已經授權了……(你說悠活渡假公司成立一開始,沈崑德經理就建議你做兩套帳務的系統?)是。
因為那個時候我們興建快完時資金有短缺,所以要增資,但股東意願不高,最後他們要我出來保證有一個獲利,他們才願意增資。
(所以有建立一套外帳即悠活渡假公司的帳務系統,另外一個就是起訴書的內帳或者是B帳,也就是你剛才所述以厚悠公司名稱來紀錄的私帳?)是」(見院卷8第165頁至第177頁)等語。
③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你之前有陳述過當初悠活公司的經營上有困難,需要增資?)對。
(所以那時候其他的投資人不願意再直接增資在悠活公司上面,會希望你出面做這個保證或者背書的動作……?)對。
(所以也因此,沈崑德經理那時候有建議你要把它分成外帳跟內帳,就變成內帳可能是處理跟悠活公司相關,可是其實是你私人的權利義務,就是你剛才講的類似保證、背書的動作,所以才會設立這個內帳,這個內帳的主要活動其實都跟悠活是有關聯性的,這樣對嗎?)對……(按照你的說法,我的理解如下,你看看對不對,其實這個私帳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維持悠活公司的營運,但是因為其他投資人希望由你來出面做擔保的動作,所以也就導致這個私帳的成立,而且是以你的名義來做這些事情,當然它之間可能跟錢山營造公司、鳳翔建設公司與悠活之間會有一些財務的往來,就是透過這個私帳來做一個財務的便宜措施,這樣對嗎?)對。
(所以因為他建議私帳要符合你實際上的需求,所以你必須要因為這樣子而有一些便宜措施,導致你必須像這個案子最主要的犯罪事實,就是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就是要去處理這樣的事情,我這樣的理解對嗎?)對。
(所以這個私帳的用途其實算是你自己的名義沒有錯,但其實跟悠活公司也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這樣講對嗎?)對」(見院卷9第86頁至第94頁)等語。
⑵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就這樣做了。
(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
(厚悠的帳跟悠活營運有無關係?)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
(在厚悠帳內,有關洪昭南的名下有幾個帳戶在用?)就我經手部分只有上開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這個帳戶,其他我不知道……(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
(有關厚悠的帳進出,曾忠信是否知道?)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③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體,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前次偵訊筆錄稱妳是自97年底才接手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前手是吳秀玲,是否屬實?)是的。
前手是吳秀玲」(見偵7081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④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習慣規定製作A、B帳……(承前,前述妳以『厚悠公司』名義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其資金交易往來使用之金融帳戶有哪些?)我記得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等5個帳戶,該5個帳戶都是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
(前述厚悠公司使用的5個金融帳戶的存摺、印鑑係由何人保管使用?)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是支存帳戶,沒有存摺,其他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存摺係由我保管使用,該分行的印鑑與另外2個帳戶的存摺與印鑑係由丁富村保管。
(承前,你要動支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資金時,你如何辦理?)我寫完取款條並請丁富村蓋章後,由我親自前往銀行取款,匯往曾忠信指定的帳戶內供曾忠信使用。
(承前,前揭帳戶〈含洪昭南的銀行帳戶〉內之資金都是悠活公司的內帳資金?)是的,是悠活公司的B帳……(提示:南區國稅局提供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福樟、元翊〉」、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福樟公司於101年2月開立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交易內容為何?是否為真實交易?有無不實?)如我前述,有回流的資金就是不實交易。
(提示: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
經查,上開發票悠活公司於101年2月22日匯款至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內,同日該公司就從該帳戶提現16萬元,另於101年2月24日又匯款92萬3795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顯然是虛偽之交易,對此妳有何說明?)如我前述,有回流的資金就是不實交易。
(承前,上開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之代價?)如我前述,我聽沈崑德經理說過開假發票的金額與回流資金的差額有10%的差距……(悠活公司使用不實發票浮報工程款的方式,與你記載B帳的業務,曾忠信是否都知情?)曾忠信都知道」(見偵7081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⑤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5傳票含附件、厚悠公司1010224002號傳票含附件,請說明交易內容?)當時好像是B帳或鳳翔公司缺錢,我有向董事長曾忠信反應,他有說會想辦法,我不清楚是他自己,還是請採購丁郁芬去跟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楊欣勳,多開100萬元(含稅)之發票,當時是因為實際工程款在作,但是實際只有23萬1143元(含稅),所以悠活公司傳票後面所附之請款單其實只有23萬1143元。
多開的部分,我們給他們100萬元(未稅)金額95萬2381元,再用95萬2381元乘以8%報酬7萬6190元,再扣除30元的匯費,剩下的92萬3780元匯回土地銀行洪昭南帳戶,內帳是我記的」(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⑥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是悠活的B帳?)是。
(你在上開B帳中,常會寫到『A』或『a』付款,何意?)A或a都是指悠活的公司帳。
(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見偵7081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⑦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記成『應付帳款—股往』……(但這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⑧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他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⑶證人楊欣勳所證述內容①證人楊欣勳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翔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地址,所以可以說是同一家公司,我一直在福樟公司任職,起迄時間為83年至99年間,後來我表弟張元耀才成立元翊公司,但我沒有在元翊公司任職。
我在福樟公司任職期間先後擔任經理、副總等職務,負責木材買賣、工程設計及公司營運等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福樟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茂森,元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張元耀……(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該2家公司是我表弟張元耀的太太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種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綜理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且他人大多在台東的福樟度假村,張元耀跟我一樣都是負責跑業務,但張元耀是負責元翊公司,至於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沒有,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反之亦然。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我任職於福樟公司期間,我負責代表該2家公司係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以及業務等事宜」(見偵7081卷1第51頁至第54頁)等語。
②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福樟公司負責人是我舅舅張茂森,元翊公司負責人是我表弟張元耀,該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是同一營登的地址。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我要離職前,該2家公司是由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
(張茂森、張元耀、張芝鳳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事務?)在我任職福樟公司期間,張茂森負責福樟公司的大小事務,後來才成立元翔公司,負責人才是張元耀,張芝鳳則是負責該2家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我是業務。
(你在福樟公司擔任何職務?)擔任過經理跟副總。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為何?)有,福樟公司與元翊公司都是悠活公司的下游廠商,負責承做悠活公司的木作工程,所以會有業務及財務往來。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所提供予悠活公司之服務內容有何差別?)一樣,但若福樟公司當月的營業稅額較高,則會以元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如果元翊公司比較高,就會開福樟公司的發票。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由我本人負責。
(是否認識曾忠信?關係為何?)認識,他是悠活公司董事長」(見偵7081卷1第55頁至第60頁)等語。
③證人楊欣勳於偵查中證稱:「我請示張元耀後,他說同意開給悠活公司,再由公司的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所以會計科目是會計小姐跟對方聯絡的結果」(見偵7081卷4第1頁至第5頁)等語。
④證人楊欣勳於審理中證稱:「(如果你們這兩家公司跟悠活渡假公司有實際施作的工程,悠活渡假公司也把款項給付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款項匯回去悠活渡假公司?就是人家付錢給你們,你們會不會再把錢還給人家?)不會。
(所以若有把錢再匯出去,等於那個就是假的?)是」(見院卷8第153頁至第165頁)等語。
⑷證人張元耀所證述內容①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你任職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之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我現在是該兩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所有業務,我父親張茂森已不過問公司業務,我太太張芝鳳則負責該兩間公司財務及會計等業務……(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均為我表哥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該有部分發票內容沒有實際交易……悠活公司向福樟公司要了哪些發票,我記不清楚,但中間悠活公司有給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發票面額7%、8%不等款項,作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開立該些發票之補償……(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6204—51—02058—9—00號帳戶是福樟公司之公司帳戶,管理者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福樟公司確實有幫助悠活公司開立假發票」(見偵7081卷1第71頁至第75頁)等語。
②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我九十一年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直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鳳結婚……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面業務;
我是元翊公司負責人,業務內容為綜理元翊公司各項業務。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
(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有些發票可能是我太太開的……(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內分別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業務往來?)都是我表哥楊欣勳……我記得楊欣勳有跟我提一次,說曾忠信……請我們幫忙,溢開發票,但後來楊欣勳都直接找我太太開發票……楊欣勳有跟我確認條件,後來有談悠活要再多補大約百分之七或八的稅金差額……(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是誰在管理、使用?用途為何?)是我太太張芝鳳在統籌管理運用,主要用途為公司資金進出之用……我們福樟及元翊的確沒有跟曾忠信、洪昭南及丁富村個人有財務或業務往來,我們二家公司把錢匯錢到曾忠信等人的個人帳戶,的確有問題」(見偵7081卷1第76頁至第80頁)等語。
③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於何時開始實際負責福樟、元翊?)……91年退伍後就進福樟工作,同年也跟張芝鳳結婚……我一開始進入福樟,是跟著表哥楊欣勳學習,他當時有處理業務跟工程的事務並擔任經理一職,大約94、95年左右,我自己就較能獨立督導案件,我就與楊欣勳各自處理各自的案件……一開始我比較聽我表哥楊欣勳,但從我能自己能處理自己的案件後,我表哥就比較不管公司的事情,公司裡面的人就大小事逐漸也都問我。
(所以你是從94、95年擔任福樟的實際負責人?)可以這麼說,這是逐漸的過程……楊欣勳說曾老師需要發票……我考量到悠活是我們的客戶,由楊欣勳負責接洽,為了讓他好做事,我有答應他,我再叫張芝鳳配合他開發票……(悠活後來還有要求要多開發票?)印象中還有很多次,都是楊欣勳來要求的,我不會直接接觸到悠活的人……如果沒有記在帳上的,就是多開發票,如果有記就是有做……福樟101年2月YU20045429發票,悠活有附報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報價單金額220136元,看起來報價單有列的才是有實際做的……YU20045429……應該是小姐開的……(悠活匯到福樟、元翊的錢是怎麼還給他們?是如何談的?)楊欣勳提出要求,我有跟他討論,我提到稅金如何算,他說看市場行情大約就是百分之7、8,至於匯款大部分都是我太太張芝鳳處理」(見偵7081卷2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④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我從91年退伍回來就回來公司幫忙,慢慢才負責業務愈來愈多,94、95年開始慢慢掌握公司。
(楊欣勳在福樟、元翊公司的角色?)楊欣勳90年就進福樟了,那時候他擔任經理,負責人是我父親……(之前偵訊你稱福樟與元翊公司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對……(有實際施工的工程都會紀錄在帳冊內?)是……(福樟、元翊公司是否有多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有……我表哥楊欣勳是幫悠活提出……我為了讓他在悠活那邊推展業務順利就答應他了……(提示悠活公司101.2.21傳票號碼Z000000000○5及所附資料,這份資料的工有實際施作嗎?)好像有實際施作,但是與請款金額不符,我們公司給的請款資料與他們公司放款的不符合,我們請款的少但悠活放款的多……(悠活是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帳戶嗎?)對,福樟、元翊公司的帳戶是張芝鳳在處理。
(有關悠活上述的傳票所載的金額有匯到福樟或元翊公司帳戶,之後轉出的動作都是張芝鳳在做的?)對……(楊欣勳有沒有跟你討論多開發票有退稅問題?)有,我記得好像是開發票金額的7、8%會退還我們……我記得有跟楊欣勳說7、8%不太划算,因為這是一種買賣,舉例像我希望爭取到15%,楊欣勳就希望不要這麼高。
(開發票的代價是誰跟楊欣勳談的?)我……(再確認一次,上述提示你的傳票號碼等資料,你稱沒有施作工程,如果悠活要匯款到福樟、元翊公司時,匯入哪個帳戶是誰決定的?)不是我,他們會計小姐如果遇到要匯款、對帳的事會聯絡工程部的會計或我太太張芝鳳」(見偵7081卷2第7頁至第9頁)等語。
⑤證人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另外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這張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有浮報情形,真實交易金額僅22萬136元〈未稅〉,卻浮報95萬2381元銷售額,虛增稅額4萬7619元,虛增部分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報酬,差額也是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沒有意見,這部分有浮報,是配合楊欣勳的,因為楊欣勳在接洽悠活那裡的工作,為了讓他工作順利才這麼做,這是從第一張發票開始就這麼做了,只要有匯回的都是有浮報。
(何時、地開立上開統一發票?)應該也在發票上日期的當月,地點也在福樟公司。
(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⑸證人張芝鳳所證述內容①張芝鳳於警詢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檐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貴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翔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
(張茂森及張元耀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項事務?)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之後張元耀才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分別係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及業務往來?)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與悠活公司間的業務往來,張元耀都是授權經理楊欣勳負責……(你是否認識洪昭南?彼此關係為何?)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我好像曾經依楊欣勳的指示匯過錢給他……(悠活公司係何人出面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索取發票?向福樟公司何人要發票?洽談細節?)我只知道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悠活公司於101年2月22日匯款123萬1113元至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內,同日該帳戶就提現16萬元,另於101年2月24日又匯款92萬378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該等匯款之原因?)如我前述」(見偵7081卷1第110頁至第114頁)等語。
②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我……91年婚後進入我先生張元耀父親開設之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負責會計工作,之後我先生張元耀又開設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翊公司),我就同時擔任該2家公司會計乙職迄今……我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擔任總會計工作……(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先生張元耀……(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通常是由工程會計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但有時我也會協助開立……(張茂森及張元耀各自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何項事務?)我公公張茂森自我與張元耀91年結婚後就不再實際負責公司事務,但在我與先生結婚後一、二年我公公可能還有處理一些事務,在我們結婚後因我與張元耀年紀尚輕,所以將公司業務交由當時擔任經理的張元耀表哥楊欣勳處理,楊欣勳年紀較大,那時事務主要由他處理,之後張元耀才逐漸掌控公司事務,97年間張元耀自行設立元翊公司,元翊公司設立目的也是在協助福樟公司,公司事務都由張元耀負責處理,不過我知道我們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的事務,張元耀是全權交給楊欣勳負責……(福樟公司、元翊公司分別係由何人與悠活公司接洽財務及業務往來?)都是楊欣勳……(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與曾忠信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詳情為何?)……我會去匯款都是照楊欣勳的指示處理……(你是否認識洪昭南?關係為何?)我不認識洪昭南,但我對這個名字有印象,因為二年前查帳時,我有匯錢給洪昭南……我會去匯款也是按楊欣勳的指示去辦理……(你將大筆金額,按楊欣勳指示匯出,都不用有其它的依據嗎?)我會問一下我先生,我先生沒意見,我就會去處理……(據楊欣勳表示,悠活公司有向福樟公司索取發票,對此你有無意見?)這一天下來,我整理一下被問過的問題後,我認為我們應該是有開一些發票給悠活公司使用,應該並沒有真實的交易……當時都聽楊欣勳的指示處理……(悠活公司係何人出面向福樟公司、元翊公司索取發票?向福樟公司何人要發票?洽談細節?)我不知道悠活是誰出面來要發票。
我們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的窗口都是楊欣勳,都是依照楊欣勳的指示開立發票,楊欣勳有時也會透過張元耀叫我開發票……(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戶名:張茂森〉係何人管理、使用?用途為何?)該帳戶也是由我在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是支應福樟公司營運相關業務……(提示:南區國稅局提供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福樟、元翊)』、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
福樟公司於101年2月10日開立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交易內容為何?是否為真實交易?有無不實?)這張發票不是我寫的,但我不記得當時任職的會計是誰……(提示: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
上開發票悠活公司於101年2月22日匯款123萬1113元至張茂森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6204—51—02058—9—00號帳戶內,同日該帳戶就提現16萬元,另於101年2月24日又匯款92萬3780元至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83—005—12249—2號帳戶內,該等匯款之原因?)……我都是按楊欣勳的指示處理」(見偵7081卷1第115頁至第120頁)等語。
③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我先生張元耀告訴我,悠活要買發票,當時他們有提到幾天後錢要匯回去……我記得有3、4次,楊欣勳不大會直接跟我講,大部分都是透過張元耀叫我開,但有時我不想開,會拖,楊欣勳就會直接來跟我說,他還曾經直接站在我的旁邊,等我將發票開出來,他就直接拿下去屏東。
(妳是否記得哪些發票是虛開的?)……101年2月24日,張茂森彰銀帳戶匯出92萬3780元到洪昭南帳戶,對應的是YU20045429這張發票。
(是不是錢馬上匯回去還他們的就是悠活購買的發票?)對,我比較記得的戶名是洪昭南,其他的我比較沒有印象。
(把錢匯回去悠活,你是與誰聯絡?)……明君……她有與我聯絡匯款回去的事情……應該都是她吧。
(你怎麼知道要匯多少錢回去?)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楊欣勳只會告訴我大概的金額,精確的金額都是徐明君告訴我的。
他們都催得很急,徐明君或悠活的人會一直打電話問我匯了沒、匯了沒,示意我當天一定要處理」(見偵7081卷2第5頁至第6頁)等語。
④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你在福樟、元翊公司擔任何職務?)會計……(有關悠活這塊的業務主要誰負責?)楊欣勳……(如果福樟、元翊公司有施作悠活工程,向悠活請款誰負責?)會計會開發票……(有沒有發票是你開的?)有。
(認識徐明君?)我只對『明君』有印象……楊欣勳會叫我跟她聯絡匯款資訊。
(提示悠活內帳資訊。
這張是什麼意思?)就是『明君』傳真給我,叫我匯款的資料,這張上面電腦打字的部份我看過,但下面我不確定。
(這筆匯款是什麼意思?)就是發票異常的匯款。
(什麼叫發票異常?)就是買發票。
(依你所言,福樟、元翊公司曾經有賣發票給悠活?)是……(提示悠活公司……及101.2.21傳票號碼Z000000000○5等所附資料並提示資金流向表。
這幾張發票是否就是賣給悠活的發票?)發票號碼……YU20045429……(依照資金流向,悠活要把款項匯到元翊公司或福樟公司的帳戶,是誰決定的?)請款單上面說匯到哪裡就匯到哪裡。
(後來這些錢要陸續轉回洪昭南等人的帳戶是誰決定?)『明君』會跟我聯絡,告訴我。
(只要『明君』有告訴你要轉到指定的帳戶,這幾筆你們開立的發票就應該是假的?)是……(楊欣勳跟這幾筆假發票有關係嗎?)他是聯絡人,是他直接跟張元耀講,討論完才跟我說……YU20045429不是我開的……(張元耀與楊欣勳討論有關假發票的事,你清楚嗎?)討論過程我不是很清楚,但張元耀會叫我開……(錢匯回去的事,楊欣勳會催你嗎?)『明君』會傳真匯款的資料,指示說今天可能就要處理好,但我都會拖,不太願意作匯款動作,時間到還是要做,楊欣勳都會問我今天匯了沒,我一直被問就會匯了」(見偵7081卷2第9頁至第11頁)等語。
⑤證人張芝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
另外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的這張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有浮報情形,真實交易金額僅22萬136元〈未稅〉,卻浮報95萬2381元銷售額,虛增稅額4萬7619元,虛增部分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銷售額8%報酬,差額也是匯回徐明君指定的帳戶,是否如此?)這張發票不是我開的,是另一個會計小姐開的,因為不是我的筆跡,但不是我授權就是楊欣勳授權開立的。
我是福樟和元翊的財務人員。
(何時、地開立上開統一發票?)地點我不知道,但是發票上日期的當月開立的……(根據統計,元翊設計公司、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總計5張,銷售額總計1095萬2381元,虛增悠活渡假公司進項稅額54萬761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1150萬元,有無意見?)如果是照上次筆錄記載整理的就沒有問題」(見偵7081卷4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⑹證人丁郁芬於偵查中證稱:「(101年間,悠活渡假公司有委託福樟實業公司承作宴會廳及紅魔鬼、大廳圓枉、紅魔鬼檜木大圓桌3項工程,總價22萬136元〈未稅〉,當時請購單是妳在電腦系統上鍵入製作?)是,金額是我輸入的……我們是先有請購流程,才有採購,再轉驗收,所以我在請購流程時,就有在請購單上鍵入含稅100萬的金額。
(何時、地鍵入?如何鍵入?)時間約101年2月21日,地點在悠活公司內,我從一開始就鍵入這個金額……我是鍵入請購單的,我記得是財務部的人跟我說要多鍵入100萬,但我不記得是誰……(你一開始就知道不到這個金額?)是,因為面有一份報價單,報價單上只有22萬」(見偵7081卷4第85頁至第86頁)等語。
⑺證人陳嘉銘所證述內容①證人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我於98年6月11日進入悠活公司……100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倉管驗收員……工程驗收的部分,則由我代表財務部會同請購部門或工程部門等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完成後,我會提供驗收單給相關部門會簽,會簽後再由財務部付款……(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3張。
這3張驗收單都是你製作?)是的……這3張金額都是39萬839元,也是徐明君交辦的。
(3張驗收單分別由何人簽核?)RCZ000000000○是餐飲部行政總主廚黃啟順簽核、RCZ000000000○是餐飲部外場領班林國勝簽核、RCZ000000000○是客房服務部協理易凱玲簽核……(既然工程實際上僅施作22萬136元〈未稅〉,為何要製作3張金額各為39萬839元〈未稅〉之驗收單?)這也是徐明君交辦的。
(誰指示你這麼做?)我所製作不實的驗收單都是徐明君交辦的」(見偵7081卷9第37頁至第40頁)等語。
②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在100年9月1日你調財務部倉管驗收員?)是……(提示: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福樟公司報價單、單價分析表。
經查,福樟公司於101年間承作悠活公司工程,實際交易金額僅22萬136元〈未稅,含稅後為23萬1143元〉,卻要求福樟公司浮報金額,虛增未稅銷售額95萬2381元〈含稅後為100萬元〉,虛增部分支付8%即7萬6190元為代價,發票差額則由福樟公司匯回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這個工程確實有施作,但當時報價金額沒有這麼多。
我看到這個資料我就記起來了。
(為何對此筆特別有印象?)因為多付了很多錢。
(所以這件工程有做,但多報了很多錢?)是。
(補充?)當初要驗收時,我依估價單及發票去比對,3份估價單的金額和請款發票金額有落差,我有提出告知我的主管徐明君,但徐明君要我照廠商請款發票金額去驗收。
(提示: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3張。
這3張驗收單都是你製作?)是的。
(為何於101年2月21、23日製作3張驗收單,驗收日期卻都是101年2月21日,金額都是39萬839元〈未稅〉?)這3張金額是依照發票金額去除以3項木作工程,因為木作工程有3個部分。
(為何你要分2天KEY單?)因為可能是做到一半時我有其他事情。
(所以本件可以說是一張發票,你分成3個驗收單來處理?)是,因為確實也是做了3個木作工程……(這3張驗收單分別由何人簽核?)RCZ000000000○是餐飲部行政總主廚黃啟順簽核、RCZ000000000○是餐飲部外場領班林國勝簽核、RCZ000000000○是客房服務部協理易凱玲會簽。
(RCZ000000000○、RCZ000000000○驗收單上有『順』是指誰?)即黃啟順。
(『邱昭吉』是誰?)當初餐飲部外場副理。
(為何RCZ000000000○會有2個人簽核?)因為紅魔鬼木作工程也隸屬於外場管理……(為何RCZ000000000○這張上也是有林國勝和黃啟順2人簽核?)因為依此驗收單看來,黃啟順應該是當時餐飲部最高主管,林國勝應該是去確認東西完成,因為這個金額很大,所以我們要讓黃啟順知道,所以也請他會簽……(是誰跟你說要以發票金額直接除以3來做為驗收單金額?)徐明君」(見偵7081卷9第60頁至第64頁)等語。
③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
你明知向福樟實業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有浮報情形,卻仍然製作這3張不實驗收單,複驗通過驗收金額為117萬2517元〈未稅〉……)是。
(在何時何地製作上開驗收單?)時間是驗收單上的列印日期,地點在悠活渡假村地下3樓的成控辦公室內」(見偵7081卷10第49頁至第50頁)等語。
卯、掏空公司資產—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五點)㈠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員工宿舍等工程)訊據被告曾忠信對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1第58頁),核與證人徐明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及付款情形1份、XU16023153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4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5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7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8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9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61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64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3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8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9號統一發票1張、HU15795309號統一發票1張、HU15795310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07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09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10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9號傳票及92年9月25日支出簽證單(名稱:錢山工程款「悠活宿舍」)各1張、匯款通知單(92年9月25日200萬元)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9月30日支出簽證單(名稱:暫付款)各1張、Z00000000002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2年12月1日支出簽證單(名稱:股往-曾忠信)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2年12月3日支出簽證單(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1張、Z000000000○2號傳票及92年12月5日支出簽證單(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各1張、Z000000000○9號傳票1張、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餘額明細表1張、Z000000000○2號傳票及92年2月2日支出簽證單(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各1張、Z000000000○1號傳票1張、悠活麗緻渡假村明細分類帳(已過帳)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及94年6月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各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及94年6月2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各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匯款申請書回條(94年10月12日400萬元)及94年10月12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錢山宿舍工程款4000000)各1張、Z000000000○8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匯款申請書回條(94年10月14日311萬2500元)及94年10月14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宿舍工程尾款3112500)各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各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各1張(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第20頁、第21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29頁、第32頁、第34頁、第35頁、第36頁、第37頁、第38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第42頁、第43頁、第44頁、第53頁、第54頁、第55頁、第57頁、第58頁、第59頁、第61頁、第63頁、第64頁、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71頁、第72頁、第73頁、第75頁、第77頁、第78頁、第80頁、第81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暨證據均已臻明確,應堪認定。
被告曾忠信此部分犯行,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供述情節及證人徐明君證述內容如下:⒈被告曾忠信供述情節⑴被告曾忠信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4年間成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我也是……錢山營造工程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至於擔任股東或是董事要看公司登記資料才知道」(見偵7081卷1第13頁至第18頁)等語。
⑵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你……說要設置二份簿冊記帳之事,坦承犯行,何指?)……當初悠活公司在財務規劃時……財務主管沈崑德建議這樣處理。
(你所謂的這樣處理是什麼意思?)就是有AB帳……(是誰負責悠活公司實際會計操作?)一開始是沈崑德,後來是徐明君……A、B帳的設置應該是10來年……應該是開始營運後才開始設置A、B帳……(設置A、B帳的動作你有同意?)有,我有同意」(見偵7081卷2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⑶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錢山公司實際負責人?)錢山幾乎沒有在承包業務,登記是吳志文,實際決定人是我……(錢山公司沒有承包業務,它存在的意義?)它的公司定位是營造,例如我們今天找了外包的營造廠來做一個工程,這樣要把設計的計畫做的很細,只要有變更就要全部變更計畫,對小工程而言是得不償失,所以錢山可以來處理這些事情。
(所以錢山公司只做你們關係企業的工程?)幾乎。
(悠活、鳳翔、錢山三家公司股東是否完全相同?)不完全相同……另我要補充是因為有一些工程如果沒有營造去做,例如雜項工程等……錢山蓋了章後,悠活還是要補它稅金……悠活本身沒有設計人員,沒有監造,因為悠活自己養這些人划不來,所以有工程時才委託,例如兒童旅館的裝修的設計的人員是鳳翔、錢山提供的……錢山是屬工程營造的角色,鳳翔屬室內裝修、監造的角色」(見偵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⑷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我認罪,除了認為員工宿舍造價應該不是只有728萬6951元外,承認有檢察官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
關於本案浮報或虛報款項部分(除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所載部分,亦包括本案其餘犯罪事實),需要承辦人員申報後由會計人員進行作業,而承辦人員應該知道工程的真實情況,所以我承認關於本案浮報或虛報款項部分有共犯,但是時間實在太久,我不記得到底是誰承辦相關工程。
我是『錢山營造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關於起訴犯罪事實五㈠部分應該是一件事情,因為工程項目是一開始就有規劃,只是按照時間順序施作而已,我剛開始就對起訴犯罪事實五㈠部分有概括認知,我認為應該是一個罪……關於犯罪事實五相關款項有無回存B帳或作其他處理,我忘記了,但應該是有回存B帳比較合理」(見院卷4第80頁)等語。
⑸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虛報跟浮報的部分都是你指示的?)是。
(本件興建員工宿舍當時,你就預計要浮報了嗎?你興建員工宿舍的時候,當時你就想利用這個工程做浮報了嗎?)是。
(宿舍第一波工程開始進行的時候,你就有想到這個工程可以做浮報,那之後的浮報跟虛報是當時就想好的嗎?也就是你要做這一系列的工程時,你就想要浮報,還是做到一半才想說浮報跟虛報是一件一件來?)前者,就是概括。
(一開始你就想要用這些工程來浮報?)是……(你剛才說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㈠是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去進行浮報經費或虛報經費的動作,這樣對嗎?)是……(你剛才說你不清楚為什麼工程款只要報700多萬元,你是不知道為什麼,還是你知道其實這樣報可能會有哪方面的好處?)我猜應該是會計人員的疏失,因為我也沒有在逐筆核對這些東西……(所以關於那時候,雖然你有指示浮報,但是你不曉得他為什麼要用低於實際工程款這麼低的金額去報,這個細節你是不清楚的?)是」(見院卷11第58頁至第60頁)等語。
⒉證人徐明君證述內容⑴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
(但是帳冊上的公司名稱都是厚悠?)這是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我是100年9月底才開始接悠活的財務經理,之前財會主管是岳竹筠……(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
曾忠信土銀東台南及洪昭南另一個帳戶的存摺及印章都不是我保管,我保管的是洪昭南的一銀帳戶存摺,但沒有印章。
(其他銀行的存摺、印章是由何人保管?)丁富村保管的。
(這些帳戶需要用錢是由何人同意?)丁富村需要蓋章。
(曾忠信他不管嗎?)曾忠信細節他不管……如果是付利息,就由我們處理……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 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我沒有存檔。
(你自己做的報表為什麼不存檔?)內帳沒有規定要有報表,因為這不是公司帳。
(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之前主管交接給我時,告訴我利息、本金要記帳。
其他的事情董事長曾忠信會告訴我」(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⑵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
(這樣用意何在?)省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
(除了付息外,還有無其他支出?)大部分是還本金、付息等……(曾忠信有無跟你說過帳內何事要記?何事不用記?)我在記帳時,當時財務部經理沈崑德有教我那些要記那些不用記。
像付利息、還本部分,曾忠信都知道,另外還有像說三節獎金,曾忠信有跟我說要記在內帳裡;
另外之前悠活公司有捐贈候選人政治獻金,總共是30萬,其中10萬我代墊,20萬是曾忠信代墊,悠活公司匯入30萬元至我的存褶,其中20萬要還給曾忠信,曾忠信交待說不用了,要我拿這20萬去付內帳的利息。
(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⑶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目前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是的。
我是103.6-7月調任總管理處之總稽核,之前是財務經理……(前次偵訊筆錄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體〈誤載為管〉,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除了傳票以外的部分,會有報表,報表會給關係企業鳳翔建設丁富村對帳。
報表是我直接給丁富村……曾忠信有時後會看報表……B帳內資金的調度都是由曾忠信決定的……我開始記帳後,都是照以前的模式……(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之後,就由曾閱蓉負責……(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9- 2號帳戶是否為悠活公司內帳使用的其中一個金融帳戶?)上開帳戶是B帳使用的帳戶之一」(見偵12418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⑷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依你在初詢筆錄所載,厚悠公司的傳票自何時起都是你製作?)我記得是在97年底左右跟吳秀玲交接後,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交接後都是我在記……(洪昭南的帳戶是誰在管?)存褶和印章是丁富村在管……(厚悠的帳目是記誰的帳?)曾忠信」(見偵12418卷1第179頁至第182頁)等語。
⑸證人徐明君於警詢中證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承前,妳前述稱『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該等帳目妳均以何名義作帳?)如我前述,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
(提示:搜索日期103年5月8日搜索你住處查扣的扣押物編號:21-1-43、扣押物名稱:悠活台南傳票[97年5-8月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為妳前述替曾忠信載記製作之B帳〈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我接手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慣規定製作A、B帳」(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⑹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何時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97年底,大概是在97年9月底、10月初接手,前手是吳秀玲。
(內帳的主管是誰?)當時是沈崑德經理,但後來他生病了,他生病二次,就換成岳竹筠」(見偵12418卷5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⑺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厚悠公司980630004號之傳票,請說明?)錢山公司與上開鳳翔公司的情況一樣,錢山跟鳳翔公司其實是同一家公司,因為一直以來兩家公司都是聽命於曾忠信,都是丁富村在管理,錢山公司的負責人是掛名吳志文,吳志文是曾忠信的姪子……員工宿舍發票開立總計3545萬1元,另外的防洪整治、林場道水電維修都是虛的……結算應補貼錢山公司多開立發票5%的款項,就是銷項稅額177萬2499元加上45萬8500元減除進項稅額36萬4335元,就是186萬6664元,就是內帳應該支付錢山公司的款項,但因為錢山公司欠款曾忠信,所以這個沒有實際付款,只有從帳上抵銷」(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⑻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見偵12418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⑼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提示……錢山與悠活進項銷項明細表4張,這些表是妳製作的,或別人交接給妳的?)這些是……錢山的人製作的。
錢山的二份表,都在97年吳秀玲離職以前,所以是交給吳秀玲核對,當時我都沒有接觸B帳,是吳秀玲離職前交接給我……(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錢山開發票給悠活,所以……錢山也需要成本,才請廠商開發票給……錢山,另外……錢山開給悠活的發票有灌水,多出來的利潤,印象中有存到B帳……(妳在接B帳之前,妳知道鳳翔跟錢山開給悠活的發票有灌水?)這個我不清楚,當時是沈崑德在處理,我也不做入帳。
所以我不會去問沈崑德或吳秀玲……因為工程在還沒有完工前,都不知道實際金額是多少,是後來才會結算。
(正確的話,結算後多開的發票要做銷貨退回?)對。
他們應該只能賺合理的利潤,剩下的錢應該要還給悠活」(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⑽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她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她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當時吳秀玲怎麼跟你說?)她說李岳竹筠交待悠活公司出帳的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悠活公司匯款給廠商的匯款日、金額、廠商回存曾忠信土銀的金額等都要登載進來……B帳的資料,沈崑德和李岳竹筠都會覆核,因為沈崑德生病,所以李岳竹筠會處理,但之前沈崑德生病之前,會不會把B帳報告給李岳竹筠我不清楚……吳秀玲離職前,沈崑德要她把B帳交接給我……我當時有問她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說是沈崑德說只要從悠活公司回存到B帳的款項,都是這麼記。
(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她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它在貸方是負債科目。
(悠活公司真的有欠曾忠信錢?)沒有。
曾經欠過,但都還完了……(提示……錢山……公司進項銷項明細表4張,這些表是誰做的?)是……錢山的會計。
(目的?)悠活公司委託……錢山施作一些工程,實際上付給廠商的錢是訇b去支付,廠商是開發票給……錢山。
錢山……先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把錢匯給錢山……實際上施作的錢是由B帳去支付,但廠商是把發票開給錢山……(這樣錢山……不是穩賺?)是。
(為何要這樣交易?)中間會有一些差額,會跑到曾忠信B帳的戶頭,去付曾忠信個人的票款……(這種錢山……穩賺的方式是誰指示?)因為94年的事我不清楚。
(後來你接手後有無過問?)我看中間的差額會匯到曾忠信的戶頭,我大概了解是為了要解決B帳票款支付的資金需求。
(所以這種模式可以解釋為要豐富B帳的資金?)是。
(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
(錢山……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你在悠活公司時有無記帳或覆核?)有覆核,但沒記帳。
我的工作內容沒有記帳。
(妳在接B帳前,是否知道錢山……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有灌水的情況?)不知道……(提示錢山……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及入帳傳票一份,這些是吳秀玲製作,並給妳覆核的傳票?)是。
(妳在覆核時,是否知道錢山的發票有灌水?)不知道,因為議價不是我的工作……有記B帳,廠商把錢回存到曾忠信戶頭不合理,如果是真實交易不會回存」(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㈡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兒童旅館等工程)訊據被告曾忠信對事實欄第卯點第㈡點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1第58頁),核與證人徐明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及付款情形1份、XU15495952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6年6月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預支申請單(支付錢山工程款450萬)各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6年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96年6月25日預支申請單(錢山第二期工程款230萬)各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6年10月1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96年10月15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工程預付款1佰萬)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6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96年10月22日預支申請單(預付工程款)各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7年5月2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97年4月18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兒童旅館第二期付款)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1月7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97年1月7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97年1月7日20萬元)1張、Z000000000○1號傳票1張、97年1月1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5月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5月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5月1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5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存摺類存款憑條(97年6月4日180萬元)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6月11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6月1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7年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存摺類存款憑條(97年6月26日25萬元)1張、97年6月2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7年7月7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1號傳票1張、97年7月21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6年5月2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96年5月29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地震維修工程款)各1張(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第27頁、第83頁、第84頁、第85頁、第86頁、第87頁、第88頁、第89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第94頁、第96頁、第97頁、第98頁、第99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第108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第120頁、第121頁、第122頁、第130頁、第131頁、第136頁、第137頁、第138頁、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頁、第145頁、第146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暨證據均已臻明確,應堪認定。
被告曾忠信此部分犯行,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供述情節及證人徐明君證述內容如下:⒈被告曾忠信供述情節⑴被告曾忠信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4年間成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我也是……錢山營造工程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至於擔任股東或是董事要看公司登記資料才知道」(見偵7081卷1第13頁至第18頁)等語。
⑵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你……說要設置二份簿冊記帳之事,坦承犯行,何指?)……當初悠活公司在財務規劃時……財務主管沈崑德建議這樣處理。
(你所謂的這樣處理是什麼意思?)就是有AB帳……(是誰負責悠活公司實際會計操作?)一開始是沈崑德,後來是徐明君……A、B帳的設置應該是10來年……應該是開始營運後才開始設置A、B帳……(設置A、B帳的動作你有同意?)有,我有同意」(見偵7081卷2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⑶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錢山公司實際負責人?)錢山幾乎沒有在承包業務,登記是吳志文,實際決定人是我……(錢山公司沒有承包業務,它存在的意義?)它的公司定位是營造,例如我們今天找了外包的營造廠來做一個工程,這樣要把設計的計畫做的很細,只要有變更就要全部變更計畫,對小工程而言是得不償失,所以錢山可以來處理這些事情。
(所以錢山公司只做你們關係企業的工程?)幾乎。
(悠活、鳳翔、錢山三家公司股東是否完全相同?)不完全相同……另我要補充是因為有一些工程如果沒有營造去做,例如雜項工程等……錢山蓋了章後,悠活還是要補它稅金……悠活本身沒有設計人員,沒有監造,因為悠活自己養這些人划不來,所以有工程時才委託,例如兒童旅館的裝修的設計的人員是鳳翔、錢山提供的……錢山是屬工程營造的角色,鳳翔屬室內裝修、監造的角色」(見偵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⑷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我認罪……關於本案浮報或虛報款項部分(除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所載部分,亦包括本案其餘犯罪事實),需要承辦人員申報後由會計人員進行作業,而承辦人員應該知道工程的真實情況,所以我承認關於本案浮報或虛報款項部分有共犯,但是時間實在太久,我不記得到底是誰承辦相關工程。
我是『錢山營造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關於起訴犯罪事實五㈡部分應該也是一件事情,我剛開始就對起訴犯罪事實五㈡部分有概括認知,我認為應該是一個罪……關於犯罪事實五相關款項有無回存B帳或作其他處理,我忘記了,但應該是有回存B帳比較合理」(見院卷4第80頁)等語。
⑸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虛報跟浮報的部分都是你指示的?)是……(在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㈡這個部分也是一個概括的犯意,然後去進行這裡面起訴書所寫的浮報跟虛報的動作,這樣對嗎?)對」(見院卷11第58頁至第60頁)等語。
⒉證人徐明君證述內容⑴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
(但是帳冊上的公司名稱都是厚悠?)這是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我是100年9月底才開始接悠活的財務經理,之前財會主管是岳竹筠……(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
(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
曾忠信土銀東台南及洪昭南另一個帳戶的存摺及印章都不是我保管,我保管的是洪昭南的一銀帳戶存摺,但沒有印章。
(其他銀行的存摺、印章是由何人保管?)丁富村保管的。
(這些帳戶需要用錢是由何人同意?)丁富村需要蓋章。
(曾忠信他不管嗎?)曾忠信細節他不管……如果是付利息,就由我們處理……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 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我沒有存檔。
(你自己做的報表為什麼不存檔?)內帳沒有規定要有報表,因為這不是公司帳。
(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之前主管交接給我時,告訴我利息、本金要記帳。
其他的事情董事長曾忠信會告訴我」(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⑵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戶名是曾忠信)、一銀恆春分行支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
(這樣用意何在?)省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
(除了付息外,還有無其他支出?)大部分是還本金、付息等……(曾忠信有無跟你說過帳內何事要記?何事不用記?)我在記帳時,當時財務部經理沈崑德有教我那些要記那些不用記。
像付利息、還本部分,曾忠信都知道,另外還有像說三節獎金,曾忠信有跟我說要記在內帳裡;
另外之前悠活公司有捐贈候選人政治獻金,總共是30萬,其中10萬我代墊,20萬是曾忠信代墊,悠活公司匯入30萬元至我的存褶,其中20萬要還給曾忠信,曾忠信交待說不用了,要我拿這20萬去付內帳的利息。
(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⑶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目前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是的。
我是103.6-7月調任總管理處之總稽核,之前是財務經理……(前次偵訊筆錄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體〈誤載為管〉,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除了傳票以外的部分,會有報表,報表會給關係企業鳳翔建設丁富村對帳。
報表是我直接給丁富村……曾忠信有時後會看報表……B帳內資金的調度都是由曾忠信決定的……我開始記帳後,都是照以前的模式……(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之後,就由曾閱蓉負責……(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9- 2號帳戶是否為悠活公司內帳使用的其中一個金融帳戶?)上開帳戶是B帳使用的帳戶之一」(見偵12418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⑷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依你在初詢筆錄所載,厚悠公司的傳票自何時起都是你製作?)我記得是在97年底左右跟吳秀玲交接後,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交接後都是我在記……(洪昭南的帳戶是誰在管?)存褶和印章是丁富村在管……(厚悠的帳目是記誰的帳?)曾忠信」(見偵12418卷1第179頁至第182頁)等語。
⑸證人徐明君於警詢中證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承前,妳前述稱『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該等帳目妳均以何名義作帳?)如我前述,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
(提示:搜索日期103年5月8日搜索你住處查扣的扣押物編號:21-1-43、扣押物名稱:悠活台南傳票[97年5—8月]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為妳前述替曾忠信載記製作之B帳〈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我接手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慣規定製作A、B帳」(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⑹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何時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97年底,大概是在97年9月底、10月初接手,前手是吳秀玲。
(內帳的主管是誰?)當時是沈崑德經理,但後來他生病了,他生病二次,就換成岳竹筠」(見偵12418卷5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⑺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厚悠公司980630004號之傳票,請說明?)錢山公司與上開鳳翔公司的情況一樣,錢山跟鳳翔公司其實是同一家公司,因為一直以來兩家公司都是聽命於曾忠信,都是丁富村在管理,錢山公司的負責人是掛名吳志文,吳志文是曾忠信的姪子……員工宿舍發票開立總計3545萬1元,另外的防洪整治、林場道水電維修都是虛的……結算應補貼錢山公司多開立發票5%的款項,就是銷項稅額177萬2499元加上45萬8500元減除進項稅額36萬4335元,就是186萬6664元,就是內帳應該支付錢山公司的款項,但因為錢山公司欠款曾忠信,所以這個沒有實際付款,只有從帳上抵銷」(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⑻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見偵12418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⑼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提示……錢山與悠活進項銷項明細表4張,這些表是妳製作的,或別人交接給妳的?)這些是……錢山的人製作的。
錢山的二份表,都在97年吳秀玲離職以前,所以是交給吳秀玲核對,當時我都沒有接觸B帳,是吳秀玲離職前交接給我……(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錢山開發票給悠活,所以……錢山也需要成本,才請廠商開發票給……錢山,另外……錢山開給悠活的發票有灌水,多出來的利潤,印象中有存到B帳……(妳在接B帳之前,妳知道鳳翔跟錢山開給悠活的發票有灌水?)這個我不清楚,當時是沈崑德在處理,我也不做入帳。
所以我不會去問沈崑德或吳秀玲……因為工程在還沒有完工前,都不知道實際金額是多少,是後來才會結算。
(正確的話,結算後多開的發票要做銷貨退回?)對。
他們應該只能賺合理的利潤,剩下的錢應該要還給悠活」(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⑽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她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她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當時吳秀玲怎麼跟你說?)她說李岳竹筠交待悠活公司出帳的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悠活公司匯款給廠商的匯款日、金額、廠商回存曾忠信土銀的金額等都要登載進來……B帳的資料,沈崑德和李岳竹筠都會覆核,因為沈崑德生病,所以李岳竹筠會處理,但之前沈崑德生病之前,會不會把B帳報告給李岳竹筠我不清楚……吳秀玲離職前,沈崑德要她把B帳交接給我……我當時有問她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說是沈崑德說只要從悠活公司回存到B帳的款項,都是這麼記。
(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她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它在貸方是負債科目。
(悠活公司真的有欠曾忠信錢?)沒有。
曾經欠過,但都還完了……(提示……錢山……公司進項銷項明細表4張,這些表是誰做的?)是……錢山的會計。
(目的?)悠活公司委託……錢山施作一些工程,實際上付給廠商的錢是B帳去支付,廠商是開發票給……錢山。
錢山……先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把錢匯給錢山……實際上施作的錢是由B帳去支付,但廠商是把發票開給錢山……(這樣錢山……不是穩賺?)是。
(為何要這樣交易?)中間會有一些差額,會跑到曾忠信B帳的戶頭,去付曾忠信個人的票款……(這種錢山……穩賺的方式是誰指示?)因為94年的事我不清楚。
(後來你接手後有無過問?)我看中間的差額會匯到曾忠信的戶頭,我大概了解是為了要解決B帳票款支付的資金需求。
(所以這種模式可以解釋為要豐富B帳的資金?)是。
(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
(錢山……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你在悠活公司時有無記帳或覆核?)有覆核,但沒記帳。
我的工作內容沒有記帳。
(妳在接B帳前,是否知道錢山……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有灌水的情況?)不知道……(提示錢山……開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及入帳傳票一份,這些是吳秀玲製作,並給妳覆核的傳票?)是。
(妳在覆核時,是否知道錢山的發票有灌水?)不知道,因為議價不是我的工作……有記B帳,廠商把錢回存到曾忠信戶頭不合理,如果是真實交易不會回存」(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㈢員工宿舍工程實際施作金額檢察官雖以證人徐明君所證述情節及私帳傳票記載內容為論據,認前開員工宿舍工程實際施作金額僅有728萬6591元。
然員工宿舍於建照上所載面積共328點2坪(見院卷5第78頁),若施作金額為728萬6591元,則每坪施作單價僅有2萬2202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遠遠低於一般行情,顯不合理。
悠活渡假公司就此委託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估算,經估算後認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應為2793萬3387元(即每坪施作單價為8萬5111元),亦與證人徐明君所述情節及私帳傳票所載內容有極大出入。
衡情悠活渡假公司乃係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應無高估實際施作金額而損害自己權益之理(參照院卷10第194頁至第195頁所示悠活渡假公司之意見陳報狀),故上開估算結果應具有相當憑信性而堪供本案參考。
從而,證人徐明君雖於私帳980630004號傳票記載並於偵查中證稱:「進項稅額36萬4335元」,惟私帳傳票所載內容(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僅有728萬6591元)與普通經驗及估算結果大相逕庭,卷內復無任何資料足佐該實際施工進項稅額為36萬4335元,本院自難僅依證人徐明君所述情節及私帳傳票所載內容,即率然認定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為728萬6591元。
至於此部分犯罪所得則因卷內欠缺實際交易資料而難以認定,宜以上開估算報告所載實際施作金額(2793萬3387元)為基礎而估算認定,附此敘明。
辰、掏空公司資產—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六點)訊據被告曾忠信對事實欄第辰點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1第103頁),核與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1份、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EU15044601號統一發票及FU15023250號統一發票各1張、FU15023253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98年05月0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8年5月4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予鳳翔公司-單車旅館工程款)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2號傳票1張、98年06月1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1份、98年6月18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預支鳳翔工程款「4A、5A裝修整建工程」)1張、○○○○○○○○○○○○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金額966萬元)1份、083001000694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收入金額260萬元、223萬元)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630002號轉帳傳票1張、98年6月30日支出簽證單(名稱:鳳翔代開發票產生8%之費用沖抵)1張、悠活A1區(單車旅館)-進項稅明細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980507002號轉帳傳票1張、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98年5月7日920萬元)1張(見南區國稅審四第○○○○○○○○○○號卷涉案證據四第20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南區國稅審四第1040009240號卷涉案證據五第116頁、第117頁、第118頁、第119頁、第120頁、第124頁、第126頁、第134頁、第135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3頁、第128頁、第129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暨證據均臻明確,應堪認定。
被告曾忠信此部分犯行,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供述情節及證人徐明君證述內容如下:㈠被告曾忠信所為供述⒈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鳳翔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我當總經理,但實際負責人是我……(悠活、鳳翔……公司股東是否完全相同?)不完全相同……(提示向國稅局函調鳳翔營造開立銷項發票予悠活明細,紅色標示的幾筆就是內帳中鳳翔開給悠活的發票,而這些發票徐明君也證述沒有施作,意見?)對徐明君的證述沒有意見。
(提示厚悠公司傳票編號980630002傳票及支出簽證單、進銷項明細及厚悠公司980507002號傳票及存褶類存款憑條,就內帳所扣得的悠活A1區銷項區明細,鳳翔公司共開立966萬的發票給悠活公司,這筆款項在98年5月7日也記在悠活公司的內帳內,且同一天扣除營業稅後的920萬存入你的B帳內,意見?)沒有意見。
(為什麼要這麼做?)那時應該在做單車旅館。
(是否是悠活的工程發包鳳翔……鳳翔再將工程轉給表內進項稅額所載的廠商施作,但因悠活公司是發包給……鳳翔,所以……鳳翔還要開立發票給悠活,但……鳳翔開立的金額卻高於實際施作金額,且多餘款項又回到你的B帳內?)是,檢察官說的正確,應該是金額多的部分轉回悠活的B帳內,供悠活B帳用來付利息」(見偵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⒉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當初是和捷安特合作改裝成單車旅館,所以整件事情只是同一件事情。
我對於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六之事實均不爭執」(見院卷4第60頁)等語。
㈡證人徐明君所為證述⒈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土銀東台南活存(戶名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戶名曾忠信)、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
曾忠信土銀東台南及洪昭南另一個帳戶的存摺及印章都不是我保管,我保管的是洪昭南的一銀帳戶存摺,但沒有印章。
(其他銀行的存摺、印章是由何人保管?)丁富村保管的。
(這些帳戶需要用錢是由何人同意?)丁富村需要蓋章。
(曾忠信他不管嗎?)曾忠信細節他不管……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⒉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厚悠公司9S0630002之傳票含附件,請說明交易?)這是丁富村經理拿來說鳳翔公司有代悠活公司開立發票,要悠活公司內帳還他13萬6910元,我們先扣除曾忠信對鳳翔公司之借款。
傳票後面悠活A1區(單車旅館)—進項稅明細是丁富村附的。
(仁大等廠商做的工程,均是悠活公司單車旅館嗎?)是的。
(跟仁大等廠商接洽的是誰?)悠活公司跟鳳翔公司的人都有去,因為鳳翔公司工程部卓秀娟有在處理這個工程。
(這樣鳳翔為何需要代悠活公司開立發票?)因為有虛開發票。
因為單身旅館的工程實際只有做到479萬1006元(未稅),但是鳳翔公司把發票多開至920萬元,多出來440萬8994元之8%(即35萬2720元),另外A4、A5區其實沒有工程,但請鳳翔公司多開460萬元的發票,所以也要給他8%的報酬,就是36萬8000元,兩項合計就是72萬720元。
之前已經付款給他58萬3810元,所以這次只要付款給他13萬6910元即可。
因為鳳翔公司還是欠曾忠信錢,所以內帳只有從帳上扣除,並沒有實際匯款給鳳翔公司」(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⒊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鳳翔……與悠活進項銷項明細表……這些表是妳製作的,或別人交接給妳的?)這些是鳳翔……的人製作的……鳳翔的那一份,才是我開始核對,我記得我還有問過吳秀玲,要開給廠商的支票怎麼開。
因為廠商的錢其實都是從B帳付款,但是發票都是開給……鳳翔。
(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
(既然是曾忠信個人的帳付的錢,為何發票是開給……鳳翔?)因為鳳翔……開發票給悠活,所以鳳翔……也需要成本,才請廠商開發票給鳳翔……另外鳳翔……開給悠活的發票有灌水,多出來的利潤,印象中有存到B帳」(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⒋證人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鳳翔……與悠活公司進項銷項明細表……這些表是誰做的?)是鳳翔……的會計。
(目的?)悠活公司委託鳳翔……施作一些工程,實際上付給廠商的錢是B帳去支付,廢商是開發票給鳳翔……鳳翔先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悠活公司把錢匯給……鳳翔,實際上施作的錢是由B帳去支付,但廠商是把發票開給……鳳翔。
(這樣錢山、鳳翔不是穩賺?)是。
(為何要這樣交易?)中間會有一些差額,會跑到曾忠信B帳的戶頭,去付曾忠信個人的票款……(B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
(……鳳翔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你在悠活公司時有無記帳或覆核?)有覆核,但沒記帳。
我的工作內容沒有記帳」(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巳、掏空公司資產—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訊據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對此部分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見院卷10第81頁),核與證人蔡秉璋於審理中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Z000000000○○號傳票1張、收據1張、委任合約書正式版本1份、Z000000000○2號傳票1張、交易明細暨請購單各1張、厚悠公司991125001號轉帳傳票1張、傳真資料1張、悠活渡假公司○○○○○○○○○○○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1張、存款明細分類帳1份、洪昭南7○○○○○○○○○○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05)悠執字第94號函1份、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05)悠執字第95號函1份(見交查644卷2第204頁、第205頁、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09頁、第210頁、第213頁、第214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20頁、第221頁、第222頁、院卷5第99頁、第100頁)可佐,足見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已臻明確,被告曾忠信等3人之犯行,皆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供述情節及證人蔡秉璋證述內容如下:⑴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曾忠信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4年間成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見偵7081卷1第13頁至第18頁)等語。
②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因為當初悠活公司在財務規劃時,當時悠活公司的營運資金不足,需要我張羅,財務主管沈崑德建議這樣處理。
(你所謂的這樣處理是什麼意思?)就是有AB帳……(是誰負責悠活公司實際會計操作?)一開始是沈崑德,後來是徐明君……(徐明君從何時開始做財務?)好久了……A、B帳的設置應該是10來年……應該是開始營運後才開始設置A、B帳……(設置A、B帳的動作你有同意?)有,我有同意」(見偵7081卷2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③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你的意思是有關帳的細節部分,你都不清楚,不需要跟你對?)大原則我會決定……細節部分不需要經過我。
(何謂細節部分?)就是操作過程」(見偵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④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我於99年間於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而為該公司負責人。
悠活渡假村兒童旅館整修計畫是由鳳翔公司負責督導施工,至於當初為何要請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細節我不清楚。
兒童旅館的裝修我知道,但其他細節我已經不記得。
回存的9萬元如何運用,我不太記得,但我可以確定沒有分給李岳竹筠或徐明君」(見院卷4第36頁)等語。
⑵被告李岳竹筠所供述內容①被告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9年至100年間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我是財務部最高主管,負責綜理財務部所有業務,包括財務會計、做帳及資金規劃運用等業務……我的直屬主管就是……悠活公司負責人曾忠信,我的部屬有……財務主任徐明君……(根據曾忠信、徐明君供稱,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A帳是悠活公司的外帳,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妳是否知情?)我認為貴處人員所說的內帳應該是指曾忠信私人的帳,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妳前述『曾忠信私人的帳』,所指為何?包含哪些帳務項目?)據我所知,包括曾忠信個人向悠活公司借貸的款項等等,以及他向其他公司往來的款項等等……曾忠信是請財務經理沈崑德及財務主任徐明君幫他作他私人的帳,我並沒有經手或管理過曾忠信私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27頁至第33頁)等語。
②被告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你之前是否任職悠活公司?)是,我自89年至100年左右……(你在悠活擔任何職?)財務副總……(你是否知道悠活公司有內外帳?)就我的認知,所謂的內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見偵12418卷1第34頁至第37頁)等語。
③被告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2號會計傳票……都是妳覆核?)……是」(見偵7081卷6第108頁至第113頁)等語。
④被告李岳竹筠於審理中供稱:「我於99年間於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財務副總……陳嘉銘是負責製作整理傳票的基層會計人員(會計部門收到其他部門所交付相關資料以後就會進行製作傳票等作業),所有的會計傳票到最後都會送到我這邊來簽章。
依我的理解,被告徐明君是主辦會計人員……我沒有因為此部分犯罪事實獲得不法利益」(見院卷4第36頁)等語。
⑤被告李岳竹筠於審理中供稱:「(承認可以知道該交易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所載委任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之契約是有問題的,卻依然讓該交易完成填製會計憑證等程序,就此部分承認有財務主管未盡職責之責任?)是,我認罪」(見院卷10第81頁)等語。
⑶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①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
(但是帳冊上的公司名稱都是厚悠?)這是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我是100年9月底才開始接悠活的財務經理,之前財會主管是岳竹筠……(悠活為什麼需要做內帳?)詳細原因我不清楚,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就這樣做了……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既然是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為何要記成悠活的內帳?)當初交接時,他們就說這是悠活的內帳。
(厚悠的帳跟悠活營運有無關係?)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
(厚悠的帳包含哪些銀行帳戶?)很多,我記得的有……一個戶名洪昭南的帳戶,他有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一銀,另一個我忘記是哪個銀行……(曾忠信他不管嗎?)曾忠信細節他不管……曾忠信都知道內帳在付什麼。
他有時候會要求看厚悠的帳,我會做成EXCEL格式給他看,報表曾忠信帶走,我沒有存檔……(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
(既然厚悠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你如何分辨什麼要記帳、什麼不用記帳?)之前主管交接給我時,告訴我利息、本金要記帳。
其他的事情董事長曾忠信會告訴我」(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②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厚悠記帳主體是曾忠信個人?)是。
(厚悠的帳包括那些銀行帳戶?)……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其他我不太記得了。
(在厚悠帳內,有關洪昭南的名下有幾個帳戶在用?)就我經手部分只有上開一銀某分行活存(戶名洪昭南)這個帳戶……(洪昭南的一銀帳戶是你在管理?)因為曾忠信的一銀恆春支存,會有利息支出,因為同一銀行互轉不用付手續費,所以我會把錢存在一銀洪昭南戶頭再轉一銀曾忠信戶頭,這樣就不用付手續費……(有關厚悠的帳戶內,相關銀行資金流向是何人決定?)曾忠信知道要付息……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
(除了付息外,還有無其他支出?)大部分是還本金、付息等……(曾忠信有無跟你說過帳內何事要記?何事不用記?)我在記帳時,當時財務部經理沈崑德有教我那些要記那些不用記……(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③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目前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情形?)是的……我是103年6—7月調任總管理處之總稽核,之前是財務經理……(前次偵訊筆錄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管,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這個部份我在記錄傳票要請曾閱蓉複核,曾閱蓉有沒有跟曾忠信報告我不清楚。
除了傳票以外的部分,會有報表,報表會給關係企業鳳翔建設丁富村對帳。
報表是我直接給丁富村,沒有先給曾閱蓉看過,以前移交的時後這樣了,核對後也不用給曾閱蓉看。
曾閱蓉不會翻閱報表,曾忠信有時候會看報表,我會在去跟丁富村拿……B帳內資金的調度都是由曾忠信決定的……(前次偵訊筆錄稱妳是自97年底才接手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前手是吳秀玲,是否屬實?)是的。
前手是吳秀玲。
(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請自接手後至今詳細陳述?)98年11、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見偵12418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④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我……93年7月就去悠活擔任會計主任……(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753—50—189528號帳戶是否為悠活公司內帳使用的其中一個金融帳戶?)是的」(見偵12418卷1第170頁至第178頁)等語。
⑤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依你在初詢筆錄所載,厚悠公司的傳票自何時起都是你製作?)我記得是在97年底左右跟吳秀玲交接後,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交接後都是我在記……(岳竹筠是否知道有B帳的存在?)知道……(厚悠的帳目是記誰的帳?)曾忠信……(悠活公司的外帳是誰做的?)要看那個科目,因為我們的量算大」(見偵12418卷1第179頁至第182頁)等語。
⑥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我……93年7月16日進入悠活公司擔任會計主任,100年9月升任該公司財務經理,103年6月間升任該公司管理處總稽核迄今……(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二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我會記錄製作傳票呈請…………複核……我是97年底接內帳,沈崑德當時已經生病,因為沈崑德與岳竹筠交接不太清楚,所以曾忠信從那時候開始就直接與我聯繫B帳資金調度問題。
(承前,妳前述稱『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該等帳目妳均以何名義作帳?)如我前述,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
(提示:搜索日期103年5月8日搜索你住處查扣的扣押物編號:21—1—43、扣押物名稱:悠活台南傳票[97年5—8月]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為妳前述替曾忠信載記製作之B帳〈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
(承前,為何該B帳要藏在你家裡?)我把該B帳放在頂樓,因為悠活公司墾丁的財務部人員要縮編移至臺南辦公室,變成臺南辦公室空間不足,我才將97年B帳拿到家裡頂樓存放。
(……妳能針對所示資料,詳細說明該等內帳之主要內容?是否全部都有真實?其中有無不實?)……洪昭南私人帳戶匯款給曾忠信私人帳戶資金流動的紀錄,內容並無真實商業交易。
(承前,『厚悠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正式辦理申登及營業?)如我前述,沒有登記及營業。
(承前,是何人指示你以『厚悠公司』名義載記製作B帳?從何時間始記載製作?)如我前述,我前手吳秀玲做悠活公司的內帳,就是這樣作帳,我只是依照慣例規定製作A、B帳。
(承前,妳接手載記製作悠活公司內帳〈即厚悠公司帳〉後,該等會計傳票需呈送何人審核批示?曾忠信會不會看這些內帳相關資料?)如我前述,我於97年底接手做厚悠公司帳時,每個月至少將該帳與報表交給沈崑德與岳竹筠看一兩次,之後100年9月岳竹筠退休……另外厚悠公司每個月報表,我會交給鳳翔公司財務經理丁富村核對。
另外我印象中,曾忠信有跟我要一次內帳看,平時我不會將內帳交給曾忠信查閱。
(承前,為何曾忠信要跟你要內帳看?)我記得有一次曾忠信與悠活公司董事甘錫瀅、黃錦彰等人私下開會,瞭解股東欠款問題,所以曾忠信才跟我要內帳查閱,瞭解B帳〈厚悠公司帳〉內還有多少應付帳款。
(承前,曾忠信既然不會看妳替他載記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他將如何有效掌握帳內的資金額度及調度進出狀況?)若B帳〈厚悠公司帳〉內資金不夠支付曾忠信私人每個月利息與應付帳款,我會主動以電話通知曾忠信,向曾忠信報告,曾忠信就會去調資金存入曾忠信私人一銀恆春支存的帳戶內使用,供曾忠信所開立的私人支票兌現,所以曾忠信能夠有效掌握帳內的資金額度及調度進出狀況……(承前,前述妳以『厚悠公司』名義製作之悠活公司內帳,其資金交易往來使用之金融帳戶有哪些?)我記得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曾忠信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中國信託銀行等5個帳戶,該5個帳戶都是厚悠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承前,你要動支洪昭南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曾忠信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的資金時,你如何辦理?)我寫完取款條並請丁富村蓋章後,由我親自前往銀行取款,匯往曾忠信指定的帳戶內供曾忠信使用。
(承前,前揭帳戶〈含洪昭南的銀行帳戶〉內之資金都是悠活公司的內帳資金?)是的,是悠活公司的B帳……我負責記載厚悠公司的帳。
(承前,前述妳經手厚悠公司負責辦理匯款及載記製作會計傳票係何人指示及批准妳去執行?妳有無從中取得任何好處?)一開始是沈崑德經理要我接手吳秀玲記載B帳的業務,我只是依照公司的慣例去執行與記載B帳業務,我並無從中取得任何好處」(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⑦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何時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97年底,大概是在97年9月底、10月初接手,前手是吳秀玲……(內帳的主管是誰?)當時是沈崑德經理,但後來他生病了,他生病二次,就換成岳竹筠。
(沈崑德的主管是誰?)有時是董事長曾忠信、有時候是跟岳竹筠報告……(B帳到底包括那些銀行帳戶?)共有五個、一銀洪昭南、一銀曾忠信、土銀洪昭南、土銀曾忠信、中國信託曾忠信」(見偵12418卷5第3頁至第5頁)等語。
⑧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公司991125001之傳票含附件,請說明交易?)這個傳票是我製作的,通知單不確定是我給的,因為通知單上面的字跡不像是我的,打字的部分也不確定是不是我打的。
有可能是周大雅建築事務所有幫悠活公司兒童旅館做設計,但是因為是叫他多開立憑證;
周大雅事務所實際的設計費我不知道,應該是請他多開12萬元扣除給他的報酬25%之3萬元,剩下的9萬元匯至第一銀行洪昭南帳戶」(見偵7081卷6第9頁至第12頁)等語。
⑨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是悠活的B帳?)是。
(你在上開B帳中,常會寫到「A」或「a」付款,何意?)A或a都是指悠活的公司帳。
(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主要在管上開B帳?)我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總,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
李岳竹筠於100年9月30日退休……因為李岳竹筠退休時剛好是我接經理,所以我記得時間……(曾忠信會管上開B帳?)他有時會問,就是B帳有缺錢時,經理會跟他報告……(如果B帳沒錢時,是否會通知曾忠信?)會。
在我當經理前是沈崑德經理,在我當經理後就是由我通知。
(有關B帳部分,曾忠信多久會來查核一次?)不一定」(見偵12418卷6第69頁至第72頁)等語。
⑩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周大雅收據、悠活Z000000000○1傳票,妳也明知這張發票也是假的,卻在傳票上覆核?)是。
我記得當時情況是兒童旅館工程都是鳳翔自己做,但是缺了建築師事務所的執照,所以李岳竹筠請鳳翔的經理跟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聯絡開收據。
(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妳的?)是。
(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包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吳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
(但這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⑪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周大雅收據、悠活Z000000000○傳票,這張傳票所記載的發票是否真實?)不真實……(原始交易情況?)印象中是兒童旅館缺建築師事務所的憑證,這個工程本來是鳳翔做的,好像需要一個建築師的收據,可能是兒童旅館需要申請什麼東西,需要建築師收據……(所以此收據也是假的?)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玲交接給你?)是。
(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秀玲在記?)是。
(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16日左右。
(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他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她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
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存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他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他在貸方是負債科目」(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等語。
⑫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我於93年7月進入悠活渡假公司擔任會計主任,於98年7、8月間於悠活渡假公司擔任會計副理,100年9月擔任財務經理……我擔任會計主任及會計副理與財務經理期間,有經手會計憑證,我於警詢中所述不符部分應予更正。
我知道悠活渡假村兒童旅館整修計畫是由鳳翔公司完工,我會參與此部分犯罪事實是因為被告李岳竹筠交辦這件事情,交辦的過程我不記得……我有聯絡周大雅事務所回存9萬元……就會計法而言,我是當時的主辦會計人員,陳嘉銘應該是經辦的會計人員,李岳竹筠是財務副總,需要將傳票送給她簽章才會生效。
一萬二千元的代扣稅金最後有為周大雅事務所繳交給國稅局。
扣掉回存的九萬元,周大雅事務所因為這件事的實際所得是一萬八千元。
我沒有因為犯罪事實七的部分得到不法利益。
厚悠公司帳冊只是以被告曾忠信先生為主體的財務紀錄,並非真正的公司帳冊,相關的傳票也不是真正的會計憑證,只是模仿會計規則所製作的私人財務紀錄。
洪昭南帳戶的活存存摺經前手交辦給我,是放在我這邊,印章則是放在丁富村那邊。
第一張於99年11月19日所製作傳票是立帳傳票,第二張於99年11月25日是匯款傳票,要做匯款傳票之後才能匯款。
悠活渡假公司的習慣,D開頭是立帳傳票、E開頭是匯款傳票,001及002是序號,代表當日的第一張或第二張。
我忘記是在11月25日當日或之前通知周大雅事務所回存9萬元。
厚悠公司的轉帳傳票(日期為99/11/25)有可能是在周大雅事務所回存9萬元後製作,也有可能是預先製作給主管審閱,該轉帳傳票蓋章『財務主管』係由被告李岳竹筠蓋章的」(見院卷4第36頁至第37頁)等語。
⑬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證稱:「(第90頁是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的收據,第90頁反面是傳票……這個收據是怎麼來的?)應該是請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寄來的。
(他們是寄來的?)應該是寄來的,因為他們在嘉義,不可能去他們那邊拿……(妳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過這個部分是李岳竹筠請鳳翔建設公司的經理跟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聯絡開的收據,後來妳第二次再講的時候,妳說這個經理那時候是蔡秉璋,是否如此?)因為兒童旅館的整修在97、98年就已經完工了,沒有拖到99年,所以這個部分的收據,因為這個不是真實的,是後來補的,就是後補的憑證……我現在不是很確定是不是李岳竹筠叫蔡秉璋去要收據,但是我記得蔡秉璋有傳真合約給李岳竹筠。
(所以這個是妳有看到的?)對。
(妳看到李岳竹筠有收這一份的傳真?)對,就是有傳真過去的。
(李岳竹筠是否知道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是沒有參與這個工程的?)因為B帳當時也是李岳竹筠覆核的,所以她應該知道這個不是真實的。
(兒童旅館的帳除了妳之外,還有誰會經手?妳現在手上所看的這份資料,傳票上面總共有三個人的名字,這三個人都會經手嗎?)對。
(陳嘉銘是製表人,他會知道內容是什麼嗎?)他應該不知道,這個只是我們叫他做。
(所以是妳叫他製作的?)對。
然後我請李岳竹筠再覆核……(妳剛才所說的B帳,李岳竹筠都會看過嗎?)會。
因為當時沈崑德經理已經過世了。
(所以在沈崑德過世之後,妳就是直接對李岳竹筠負責嗎?)是。
(所以妳做的任何東西都會交給李岳竹筠看?)是。
(這個是李岳竹筠交辦下來的,還是妳先製作再拿給她看?就這一整個財務的相關憑證跟傳票?)公司帳的部分是整個完成之後交付給她覆核。
(因為妳剛剛有提到合約是假的,那你們一定是作帳的時候有需要這個合約,帳裡面才會出現這個假的合約,是否如此?因為要去跟那個相符?)對。
……我印象中當時好像上級主管要去申請一個旅館品質補助提升計畫,就是針對兒童旅館去做一個品質提升計畫,不知道是向哪一個單位提出申請,裡面欠缺的就是建築建照費……(是誰跟妳說有這個需求的?妳剛剛有講到上級,妳的上級還有誰?)就是李岳竹筠。
因為那時候要申請一張,就是副總叫我把相關兒童旅館的東西整理出來,然後弄出一個支出明細表……就是要去申請這個補助需要,其中一項有一個建築建照費。
(她說需要這個,她有指示妳要怎麼處理嗎?)我不記得了。
她沒有叫我去編假合約。
(她沒有叫妳編,但是妳後來就收到假合約了?)就是有假合約、有收據。
(所以妳所接觸的就兩件事,第一個是李岳竹筠為了妳剛才講的旅館品質的認證跟妳說少了這樣的東西,之後妳在作帳的時候就有這樣的東西出現,是否如此?)對。
要去申請這個補助,然後列出很多東西,我不知道,就是後來那個明細表有一個「....及建築建照費」,可是兒童旅館在97、98年就已經改建完成了,但這個是在99年,所以顯然這個是後補的,這是補的。
(這是後補的,所以李岳竹筠應該自己本身也清楚?)是。
(之前你們提過有一個公司的金鑰,在沈崑德死後,妳有無負責保管金鑰?)沒有。
(所以從沈崑德死後,這個金鑰就由李岳竹筠一人保管?)是。
(所以變成妳算是接替沈崑德的位置,但是妳事事項項都要問過李岳竹筠,還是妳自己可以作主?)她是我的直屬主管,而且金鑰我沒有保管,因為那時候我只是會計副理,應該是會計副理,並沒有接替沈崑德財務部經理這個位置……(妳剛才提到有看到一份傳真的資料到你們財務部門?)就是蔡秉璋傳真給李岳竹筠的傳真。
(他是傳真什麼資料?)就是那個合約……我不確定是已經簽好的還是草稿……(妳是否記得是什麼時候傳的?)99年1月21日傳的。
(妳剛才提到是因為有一個兒童旅館的提升計畫,你們要申請補助,後來這個申請補助有無去辦理?)應該沒有……(妳剛才提到是因為有這個提升計畫,李岳竹筠要妳整理一些資料?)對……(妳上次在法院的準備程序中供稱妳之所以會在偵查中講李岳竹筠有叫蔡秉璋去拿一份合約,是因為妳有看到那份傳真,所以妳才這樣講,是否如此?)對……(妳在偵查或審理中供稱妳是看到有一個傳真,妳才認為是李岳竹筠去跟蔡秉璋講這個事情,但實際上李岳竹筠有沒有去跟蔡秉璋,妳是否知道?)我不知道……(第194頁是99年11月19日的傳票,第195頁是99年11月25日的傳票,這兩份傳票在簽核的過程中,妳有無參與?)第一張有。
(第一張99年11月19日的有,那第二張呢?)沒有……(妳在簽這份會計傳票時,妳剛才有提到這個是妳請陳嘉銘製表跑流程的,是否如此?)是。
(在妳簽會計憑證的時候,在妳簽的當時,妳那時是否就已經知道後來這些款付出去之後又會回到你們的B帳?當時妳簽的時候是否知道?)知道。
(妳在簽的時候,為何就會知道有這樣的情形?這個時候還只是在做傳票的流程,妳當時怎麼會知道?)因為我有記載B帳。
這個應該之前就知道這個是假的,然後可能為了計畫需要,所以要趕快把公司帳做出來,所以應該已經知道這個是假的了。
(妳說妳知道這個是假的,妳是怎麼認知它是假的,妳能夠說明一下嗎?)因為兒童旅館的整修在97、98年都已經完工了,沒有拖到99年底……兒童旅館是悠活一個很大的工程,而且它主要是委託給錢山營造公司在整個整修,怎麼有可能會拖到99年,因為這個是一個很大、很大的一個案子。
(妳的意思是說依照妳的經驗判斷,妳認為應該是不會拖到99年才來請款,妳的意思是這樣子嗎?)是……(這筆12萬元付給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之後,錢有回來,是否如此?)有。
(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怎麼會知道要匯回多少錢以及匯到哪一個帳戶,他如何會知道,妳是否清楚?)是我去聯絡的。
(妳是在會計憑證做完且款項也出帳之後,妳才去聯絡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來處理款項回流的程序嗎?)是。
(在處理款項回流程序之後,妳有無把款項回流的部分再記載到B帳裡面去?)有。
(妳記到B帳的時間是否就是在款項回流之後,妳才做B帳的紀錄?)要看B帳簽的那個點。
(要看B帳簽的時間嗎?)對,那一張傳票。
(現在提示給妳看的是B帳的轉帳傳票,上面的傳票日期是99年11月25日,這張傳票妳是何時製作的?)就是11月25日會做……我做的。
(這一張傳票如何看得出來是妳做的?)因為B帳那時候是我在記載的……(妳剛才有說到兒童旅館的品質提升補助,這個案子大概是什麼時間發生的,妳有無印象?就是要談這個案子的提升補助的時間?)我不記得。
我只接收主管告訴我說要把這個支出明細表相關的列出來,然後有打一個表格,上面就是寫什麼『觀光產業品質補助提升作業』。
(所以當初李岳竹筠跟妳提到要補一個資料,她跟妳講的目的是因為要辦兒童旅館提升補助的請款?)是。
(就妳所說的兒童旅館裝修工程,這個部分是哪一家大包公司來承包這個裝修工程?)錢山營造公司……(妳說妳有看到蔡秉璋傳真給李岳竹筠的合約是這一份嗎?)不是這一份(按:指當庭提示之委任合約書與被告徐明君當日提出之委任合約書不同)(妳剛才說要申請品質補助,所以需要一個建築的建照費?)支出的明細表其中有一項就是『....及建築建照費』……(妳會認為李岳竹筠涉入本件案件,就是因為妳有看到一個蔡秉璋傳真給李岳竹筠的合約,剛才我再跟妳確認的,妳已經說蔡秉璋傳給李岳竹筠的合約不是起訴的第190頁?)但是金額一樣是12萬元,也都是周大雅的。
(是同一個工程的嗎?)對。
就是兒童旅館整修的這個。
(但不是同一個合約?)這個合約跟我看到的合約是不一樣的,但是大同小異。
(那你們的收據應不應該對應到合約?我現在只是要問妳說收據跟合約應不應該對應?)可是這個已經不是真實的了……因為兒童旅館早在97、98年就完工了,並沒有拖到99年底。
(合約日期是什麼時候?)98年2月1日……(剛才妳所提供的這一份傳真資料裡面有一個8869992號的傳真電話,這是誰的傳真電話?)這是悠活館內的傳真電話……這應該是執行辦公室的傳真。
(所以上面如果寫『岳副總』的話,這個辦公室收到的人是否就會拿給李岳竹筠?)是……(所以這是妳後來自己去找出來的?)對。
(剛才律師有給妳看過這一個案件的B帳……有一個章是蓋『財務主管』,那個章是妳蓋的嗎?)不是。
(為何上面會有『財務主管』的章?)那時候的B帳沈崑德就交接給李岳竹筠,連同曾忠信的支票、印章及『財務主管』這個章都一起交接給李岳竹筠。
(所以『財務主管』這個章是李岳竹筠自己專用的?)對。
(為何她在A帳會簽『岳』或是自己蓋自己的章,卻在B帳要蓋『財務主管』?)B帳這個已經行之多年,蓋『財務主管』就是行之多年,不會在傳票上簽名或是蓋自己名字的章。
(因為那個是見不得光的,所以不會在上面簽名,是否如此?)對。
不是真實的,就是內帳。
(所以才會用『財務主管』這個抬頭去做簽名的替代?)對……(妳剛才所提出的傳真的合約跟卷內的合約好像是不一樣的,而且傳真來的合約事實上是根本沒有完成簽約的資料,為何妳還會留著?)我不知道。
因為後續合約不是我在用印的,所以我不知道合約留的到最後是哪一版的,所以我就留這一版。
(妳說B帳後來會給財務主管看,其實我們上次已經問過妳,還有妳在偵查中也說過,妳說每個月至少會有兩次?)對……(悠活很多都是錢山營造公司跟鳳翔建設公司來承作你們的工程,正常他們完成工程後要從悠活取得工程款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工程完後要請款,會拖到一年、半年或三個月以上嗎?)不會拖那麼久……驗收合格後就應該要付款……(最遲、最遲幾個月而已嗎?)對。
(若以本件來講,妳說98年就完工的話,正常是不會到99年底才來處理後續的款項?)對……(關於原始憑證的部分,請購單是原始的內部憑證嗎?)是。
(預支申請單也是原始的內部憑證嗎?)是。
(驗收單也是原始的內部憑證嗎?)是……(妳進去接內帳時,內帳跟外帳的系統主管就是悠活公司的經理,再上去的主管就是悠活公司的財務副總,這樣是否正確?)B帳的部分我記載完會給沈崑德,我不知道沈崑德有沒有跟李岳竹筠報告或是報備……沈崑德生病以及他過世,我的B帳就是給李岳竹筠這邊覆核。
(所以其實在沈崑德生病以前,其實妳並沒有直接接觸到李岳竹筠,是在沈崑德生病之後,可能他生病那一天請假或者不方便時,李岳竹筠就會進來,然後到最後是完全交接給李岳竹筠,這樣是否正確?)是。
(妳後來升悠活公司的經理之後,妳的記帳一樣是自己做嗎?)對。
(妳一樣是自己做,沒有再交給其他的會計人員?)沒有。
(沈崑德去世之後,覆核都是給李岳竹筠嗎?)是……(妳怎麼知道悠活的兒童旅館在97、98年左右完工的?是因為它是一個大工程,所以悠活公司的人都知道,還是因為妳在業務上有接觸,所以妳知道?)它是一個大工程,我們也是委託給錢山營造公司去做這個工程……我有看到。
因為兒童旅館有三十六個主題,那時候我們還要背哪一間是哪一個主題,客人問的時候,我們才可以推薦他要住怎麼樣的主題故事。
(妳是因為妳還要背,且妳有看到,所以妳就知道它在97、98年的時候就已經完工了?)是……(李岳竹筠會知道兒童旅館已經完工這件事情嗎?)知道……因為兒童旅館是悠活一個很大的賣點。
(所以悠活公司內部的人其實應該都知道這件事情?)對。
(妳說李岳竹筠有要申請一個旅館提升補助的費用,妳說是哪一個項目,是建築費用的項目嗎?妳還記得它的名稱嗎?)我不記得。
她就叫我把所有兒童旅館相關的列出來,其中有一點就是『....及建築建照費』。
(前面的文字妳忘記了,妳只記得『....及建築建照費』的部分是沒有的?)對,是沒有的。
(為什麼沒有?是因為沒有這方面相關的資料,所以沒有做嗎?)對。
因為錢山營造公司好像沒有建築師還是什麼的。
(所以那筆費用其實是沒有,所以當初才會沒有這個費用?)對。
(後來李岳竹筠有無指示妳要補還是怎麼樣?還是後來她就直接把合約書給妳了?)她不會直接把合約書給我,她也沒有指示我去補……我就是把這個12萬元列進來這個『....及建築建照費』,因為99年匯款出去的時候,就是匯款之前在做這張會計傳票的時候,就已經知道是假的。
(所以其實妳把補助計畫的明細給李岳竹筠時,她就知道沒有這筆費用……)應該是……(補助的部分妳後來還有無接觸?還是妳把資料給李岳竹筠看完之後,妳就沒有再去接觸這部分了?)沒有……應該是沒有去申請,因為沒有補助款進來……(剛剛審判長問過妳,妳說工程完工之後晚多久請款,在規定上沒有不可以,可是不合理,因為公司做完當然會趕快想要把報酬收進來,不會延遲那麼久,是否如此?)對」(見院卷9第218頁至第233頁)等語。
⑷證人蔡秉璋於審理中證稱:「(民國99年的時候,你是在什麼公司擔任什麼職務,請你說明之?)錢山營造公司的主任技師……(錢山營造公司有沒有去辦理過悠活渡假飯店的兒童旅館裝修工程?你有無印象?)有……(這是日期為98年2月1日的一份委任合約書,你有無看過這一份合約書?)這個是公司指示要打一個合約書,要配合設計請款,這就是一個合約書……這個合約書是我打的。
因為公司有指示要打一個跟設計師的合約書……其實我們是做悠活的工程,悠活的董事長跟錢山營造公司的總經理或董事長也是同樣的人,所以其實就是直接交辦這件事情……(你剛才說直接交辦的董事長,你所講的董事長是指曾忠信董事長嗎?)是。
因為那個時候的甲方還是曾董事長……(你剛才說悠活兒童旅館的工程是錢山營造公司去施工的?)對……這個其實都是修建、整建,所以其實有的部分是不用施工圖的……(所以在這個兒童旅館的工程裡面是沒有建築師的介入的?)對,應該是不需要……(剛剛律師請求提示給你看的合約是你打的嗎?)對。
(你當時為什麼會打『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那個是木作的廠商提供。
(你剛剛說有這個需要是曾忠信跟你說的?)對。
大致上是這樣,因為他是下指令說要打這個合約……具體內容就是很含糊的一些,包括設計的,其實裡面的項目就是很概括、很大的,也沒有細節……(一個裝潢木工為什麼會提供建築師的資料給你,而且知道你有合約上的需求?)因為裝潢的木工是公司的協力廠商,已經合作很久的協力廠商。
(關於合約這件事情除了曾忠信交辦以外,有沒有人跟你說要處理這件事情?)就是木工跟曾忠信,因為他們提供這個資料給我……(當初合約打好之後,你交給誰?)就傳真給悠活公司……(你說本件兒童旅館的工程只有整修?)對。
本案沒有興建,就是整建。
(整修的部分是不需要建築師的……?)不需要,應該是不需要……(你說這個合約是曾忠信交代你做的?)是……這個合約的目的也是要請款沒有錯……(你剛才提到是曾忠信下指示要請你製作剛剛律師提示給你看的合約書,是否如此?)是。
那個我不可能自己做,因為我不知道要做什麼。
(是曾忠信親自跟你下指示的嗎?)沒有。
那是公司,我忘記了,不是親自做,因為他沒辦法每一件事情都親自下指示,但是就是知道要做這件事。
(你如何確認這是跟曾忠信有關係的指示?)因為合約的甲方就是曾忠信,就跟他有關係……(你的認知是曾忠信輾轉請其他人跟你下這個指示,這樣對不對?)對……(98年4月1日的合約是今天徐明君提出來的,為何會有兩份?你們當時是兩份都傳嗎?今天徐明君提出來的這一份確定是你傳的,因為上面你有註明?)這可能是另外再打字的。
(你是傳真今天徐明君提出的這一份嗎?)對。
(那日期押98年2月1日的那一份呢?)是參考這個再另外打字的。
(最後定案的是哪一份?)定案的應該是有蓋章的。
(所以是卷內這一份?)對。
定案的是有蓋章的,這一份(按:指被告徐明君當日所提委任合約書)純粹是合約的草案……(草案是你做的,定稿的部分不是你處理的?)對,我就不知道了。
(你確定你是將委任合約書傳給李岳竹筠?)上面有寫,確定。
其實是傳給他們的執行辦公室。
(這是你寫的嗎?你寫『TO悠活岳副總』、『蔡秉璋』、『1/21』,你主要是要送給李岳竹筠的,不管是誰收到一定要給副總?)對,我有指名」(見院卷9第209頁至第218頁及第233頁至第234頁)等語。
午、掏空公司資產—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訊據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院卷11第169頁),核與證人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郁芬、林駿宏(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楊欣勳(鈞準設計公司負責人)、張校逢(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吳宇隆(新光產險公司業務科長)、林仕榮(華信公司火險部經理)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浚鋒水電工程行進項憑證部分)1份、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鈞準設計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龍安全企業社進項憑證部分)1份、MJ42923165號統一發票1張、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1張、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1張、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份、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18日22000元)1份、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空調)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悠活渡假村-驗收單1張、101年9月25日浚鋒水電空調估價單1張、101年12月1日浚鋒水電空調估價單1張、Z000000000○1號傳票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102年7月18日22000元)1份、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火險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15日22870元)1份、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木作)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悠活渡假村-驗收單1張、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專案報價單1份、Z000000000○2號傳票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802001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102年7月15日22870元)1份、Z000000000○0號傳票1張、RCZ000000000○號悠活渡假村-驗收單1張、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8月1日12080元)1份、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火險-消防)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份、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820001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75310046599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102年8月1日12080元)1份、帳號○○○○○○○○○○○號存摺明細(102年8月1日存入12080元)1張(見交查1482卷13第12頁至第19頁、第21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42頁、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2頁、第54頁、第58頁、第59頁、第60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6頁、第68頁、第70頁至第76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第88頁、第90頁至第94頁、第99頁、第110頁、第113頁、第114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8頁、第121頁、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30頁、第132頁、第133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皆臻明確,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所為供述及證人彭願棠等人所證述內容如下:㈠被告曾忠信所為供述⒈被告曾忠信於警詢中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於84年間成立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見偵7081卷1第13頁至第18頁)等語。
⒉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因為當初悠活公司在財務規劃時,當時悠活公司的營運資金不足,需要我張羅,財務主管沈崑德建議這樣處理。
(你所謂的這樣處理是什麼意思?)就是有AB帳……(你是悠活公司的負責人?)對……(是誰負責悠活公司實際會計操作?)一開始是沈崑德,後來是徐明君」(見偵7081卷2第118頁至第120頁)等語。
⒊被告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提示厚悠傳票編號1020820001號、○○○○○○○○○○、1020802001傳票,其上所蓋印的財務主管是誰?)應該是徐明君,我對提示的資料沒有意見。
(提示悠活102年7月31日龍安全企業社驗收單,據調查,有關龍安全企業部分,悠活公司在102年8月1日匯了12080元給該公司,之後徐明君再以領零用金的方式向悠活領了14萬6470元,再匯到公司B帳內,你是否清楚?)……我沒有意見。
(提示102年7月22日浚鋒水電工程行驗收單,經調查,悠活公司在102年7月18日匯了22000元給浚鋒水電工程行,之後徐明君再於102年8月13日以領零用金的方式,向悠活領了26萬6764元,再存到公司B帳,意見?)沒有意見……(提示102年7月22日鈞準設計公司驗收單,102年7月15日匯了22870元到鈞準設計公司,102年8月5日徐明君再以領零用金方式向悠活領27萬7304元存入公司B帳,意見?)沒有意見……(你覺得以徐明君的角色,他敢主動做這種事?)……我想徐明君做的事我一定會同意的。
(提示徐明君103年9月13日訊問筆錄,徐明君供稱購買發票的金額是8%,這8%是直接給廠商,而回流B帳是徐明君領現金直接存回B帳,意見?)這部分已經是概括授權徐明君去做的」(見12418卷6第164頁至第171頁)等語。
㈡被告徐明君所為供述⒈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今年五月八日本署拿搜索票至你家執行搜索,在你住處有發現一間公司的帳冊,是哪一間公司的?)是悠活的內帳。
(但是帳冊上的公司名稱都是厚悠?)這是我的前手,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
他98年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的,我一直做到現在……(悠活內、外帳差別在哪裡?)內帳主要是董事長曾忠信他的借貸關係,他有開支票支付利息,這些都記載內帳裡。
外帳有悠活每日的營運記錄……(所以厚悠的記帳主體就是曾忠信個人?)對……(你的意思厚悠的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都是處理曾忠信個人的事情」(見偵7081卷1第202頁至第204頁)等語。
⒉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財務部經理……(在103年5月8日本署在你住處執行搜索,有查到名稱寫『厚悠』帳冊,這本帳冊為何?)是悠活公司的內帳。
(何謂內帳?)大部分是記載董事長曾忠信的借貸關係產生的本金及利息費用。
(這是指曾忠信個人借貸?)是。
(跟悠活公司有關係?)我承接時是在民國97年底記帳,那時還有經理,經理會教我如何記載,所以我就這麼記。
(悠活公司的內外帳差在那裡?)內帳部分都是董事長個人的借貸關係,例如延票、每個月要付利息、有時還有還款等。
外帳部分都是公司例行營收、付給廠商的款項等。
(你的工作只有負責悠活公司部分?)是……(有關厚悠的帳進出,曾忠信是否知道?)他知道要本金還本,但操作細節是我們在處理,他不清楚。
(錢進出的每一筆原因,曾忠信是否知道?)知道……(所以內帳的資金如何使用是曾忠信決定?)是」(見偵7081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等語。
⒊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前次偵訊筆錄稱署名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的帳就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是以曾忠信個人為記帳主管,裡面的資金運用由曾忠信決定,是否屬實?)就是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也是曾忠信決定的……B帳內資金的調度都是由曾忠信決定的」(見卷1第162頁至第169頁)等語。
⒋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經查,悠活公司有設立一套帳,稱為A、B帳,何謂A帳、何謂B帳,二者差異何在?內容載記作業流程各為何?)A帳是悠活公司的帳務也就是外帳,是要對外公開的,並都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的,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為主體的內帳,不對外公開,亦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B帳記帳的主體是以曾忠信為主體,資金調度使用也是依曾忠信私人自己指示決定的資金調度使用後,我會記錄製作傳票呈請曾閱蓉(先是沈崑德,後是岳竹筠,岳竹筠退休後才由曾閱蓉負責)複核。
(既然你幫曾忠信製作B帳,且你的上級有沈崑德、岳竹筠與曾閱蓉等中間幹部,為何曾忠信都會與你電話聯繫有關帳戶事宜?)我是97年底接內帳,沈崑德當時已經生病,因為沈崑德與岳竹筠交接不太清楚,所以曾忠信從那時候開始就直接與我聯繫B帳資金調度問題。
(承前,妳前述稱『B帳是悠活公司的內帳,即是曾忠信私人的帳』,該等帳目妳均以何名義作帳?)如我前述,我從97年底自吳秀玲接內帳後,悠活公司都是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名義做帳。
(厚悠公司有無合法登記?)沒有,那只是曾忠信的內帳代稱。
(提示:搜索日期103年5月8日搜索你住處查扣的扣押物編號:21-1-43、扣押物名稱:悠活台南傳票[97年5-8月] 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為妳前述替曾忠信載記製作之B帳〈悠活公司的內帳〉?)是的」(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⒌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陳嘉銘是我的下屬。
他都叫我經理……(你們提出來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的文件不實在,除了天秤颱風還有其他的嗎?)應該還有一個火險的部分不實在。
(是什麼情況?)好像是在101或102年『臨海餐廳』的廚房有發生火災,這裡有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的文件,有不實在,也是有多(虛)買發票。
(提示火災賠償請求書及其附件,那一些資料是不實的?)浚鋒水電工程行1張發票號碼MJ42923166、金額是13萬2156元(未稅);
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MJ42640958、金額28萬5880元(未稅)。
(浚鋒水電工程行還有一張發票MJ42923165號,這一張是不是真實的?)要看錢有無匯回B帳。
我印象中浚鋒有的是真的……(向上開公司〈虛〉購買發票的代價為何?)發票金額的8%。
(上開款項是用何方式回流?)我領現金回流的。
8%的款項都是直接匯給廠商,剩下的款項,我再從悠活公司的零用金拿現金,存回厚悠公司的B帳,所以回流的款項都沒有經過廠商的手。
(火災理賠的款項要多報,是如何決定出來的?)詳情要詢問管理部吳志文,但是董事長曾忠信有告訴我,不用付給廠商的錢,就把他存在B帳付董事長曾忠信之利息。
管理部的人(不知道是誰)拿發票給財務部的同仁,會表示不用付給廠商,只要給8%的稅款就好,然後財務部的人就會轉告我。
我就會依照以往的經驗處理。
(管理部的人拿發票來告訴財務部,你如何知道這是跟新光產險申請火災的?)因為管理部他們在要匯款給廠商的預支單就會書寫只要付8%稅款即可。
(財務部是誰在製作這些傳票?)主要是賴慧貞。
應付帳款都是她在製作的,所以她都知道。
也是她跟我說這些發票實際只要付8%,我回館內的時侯,再從零用金領取現金存回B帳。
(提示厚悠公司1020802001號傳票,請說明?)這個是請鈞準公司多開發票,號碼MJ42640958,是以未稅金額28萬5880元計算8%的報酬,給鈞準公司2萬2870,剩下回存金額是27萬7304元。
這筆有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
所以悠活公司支付30萬0174元,實際上只匯給鈞準公司2萬2870元,剩下的27萬7304元由我從零用金領現,臨櫃存回B帳。
(提示厚悠公司1020813001號傳票,請說明?)這是請浚鋒水電工程行多開立二張發票,號碼為MJ42923165、MJ42923166號未稅金額分別為14萬2857元及13萬2156元。
第一張發票報酬是1萬1429元、第二張發票報酬是1萬0572元,共計2萬2000元。
這兩張都有跟新光產險申請火險理賠。
悠活公司要支付28萬8764元,實際上2萬2000元給浚鋒,其餘26萬6764元是我從悠活公司零用金領取現金在回存B帳。
(提示厚悠公司102082001號傳票,請說明?)這個是請龍安全企業社多開立的發票,號碼NG42951386號,金額是未稅的15萬1000元,向新光產險申請火災理賠用的。
悠活公司應該要支付15萬8550元,實際上給他1萬2080元,剩下的14萬6470元由我從悠活公司零用金領出回存回B帳。
(所以上開所列浚鋒、鈞準、龍安全等公司上開交易,所提供給悠活公司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均屬不實?)是的。
(上開公司等,是誰去拿發票的?)有的是楊玉佳、有的是丁郁芬。
(提示悠活Z000000000○○號之傳票,何意?)就是剛才我所述我從悠活公司零用金領取現金,假裝是龍安全領款,在把龍安全帳上的應付費用沖銷」(見偵7081卷8第1頁至第3頁)等語。
⒍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鈞準、浚鋒、龍安全以現金領走的部分,也是這樣處理?)對。
都是有記入B帳,但錢都直接拿去繳利息,沒有存入銀行帳戶。
因為存摺是在丁富村那邊,所以我才沒有存入」(見偵7081卷6第82頁至第85頁)等語。
㈢證人彭願棠所為證述⒈證人彭願棠於警詢中證稱:「(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期間?職稱?業務內容?)88年9月6日迄令。
88年時,是擔任收入稽核,主要查核櫃臺跟餐廳商店的帳,98年6月19日擔任收入稽核副理,也是查核櫃臺跟餐廳商店的帳,100年9月16日升任財務副理迄今,財務副理是查核會計傳票、內部簽呈批閱、住宿卷的控管、用印的合約書等,其公司的大章由我管制……(妳與徐明君、賴慧貞、陳嘉銘間業務、權責如何區分?)我主要負責收入稽核……及餐廳的帳務、現場人員的調度,徐明君是財務經理,她負責銀行跟會計師、會計事務所的聯絡,以及一些帳務管理,若賴慧貞或陳嘉銘有帳務的問題,會請教徐明君,由徐明君指導如何處理,賴慧貞負責廠商的貨款,即支出帳款是由她負責,陳嘉銘負責成本控制及驗收、倉庫管理……(經查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災出險……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妳是否知情?詳情?)我知道。
在公司的晨會上有提到要購買發票來申請保險理賠。
吳志文在會議上有講到要申請保險理賠要買發票,相關出席的人員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但有關保險理賠申請的業務是吳志文負責的。
(楊玉佳證稱是你告訴她購買發票的金額是銷售額的8%,有何意見?)應該是說楊玉佳有來問過我,我回答稅是5%,但是還要看廠商的意見,但是我知道買的時候是以8%向廠商購買發票。
(購買發票的金額是銷售額8%,是由誰決定的?)因為發票的部分,不是我這邊決定的,應該是採購部他們去買發粟的,看楊玉佳她怎麼跟廠商談的。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
經查,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這張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差額由徐明君領取現金存入曾忠信實際使用帳戶內,妳是否知情?)鈞準公司都是一般的工程款……(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3、Z000000000○4、Z000000000○2號傳票。
這3套傳票都是由妳覆核?)傳票是由我覆核沒錯。
Z000000000○4這套傳票是賴慧貞製作再給我覆核,依照賴慧貞的個性她會向我報告傳票內容。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換算預支款金額剛好是銷售額的8%,那這交易應該不是真實的。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也沒有實際付款給鈞準公司,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因為公司說要申請保險理賠,吳志文也有說要買發票,賴慧貞會跟我講徐明君經理叫她作帳,賴慧貞會跟我報告。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
經查,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立予悠活公司這2張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差額由徐明君領取現金存入曾忠信實際使用帳戶內,妳是否知情?)我知道也有向浚鋒水電購買發票,但是差額部分徐明君領取現金的處理流程,我不知道。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1、Z000000000○3、Z000000000○○號傳票。
這3套傳票都是由妳覆核?)都是由我覆核的沒錯。
向浚鋒買發票也是因為保險理賠。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不實在,是要購買發票來申請理賠保險金。
(既然該2張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也沒有實際付款給浚鋒水電工程行,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都是要申請保險理賠的。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
經查,龍安全企業社開立予悠活公司這張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差額由徐明君領取現金存入曾忠信實際使用帳戶內,妳是否知情?)向龍安全也是購買發票的。
但差額部分徐明君領取現金的處理流程,我不知道。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0、Z000000000○1、Z000000000○1、Z000000000○○號傳票。
這4套傳票都是由妳覆核?)都是我覆核的。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不真實。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也沒有實際付款給龍安全企業社,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就是為了申請理賠保險金,是依照吳志文會議中提出的指示」(見偵7081卷9第139頁至第146頁)等語。
⒉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101年4月25日火災出險……悠活公司有無向廠商購買發票,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事?)有。
(購買發票的事是何人指示?)吳志文。
(在何情況下指示的?)在晨會上提過,我只有星期二、五有在開晨會,那一次晨會講的我忘了,但我記得在晨會上吳志文有提過,他說要申請保險理賠,要去找發票的樣子。
(吳志文有無特定要誰去找發票?)我記得他是要財務部處理。
我當時是財務部,但財務部沒辦法處理,後來是楊玉佳和採購那裡去處理的。
(就你所知,有關買發票的事,總經理劉秀美有無指示?)我印象中都是楊玉佳那裡在處理。
主管中有提到要買發票的只有吳志文。
(楊玉佳說你跟他說買發票的金額是銷售金額8%,意見?)楊玉佳有來問我一般買發票是多少,要怎麼買,我跟他說營業稅是5%,但廠商能接受多少要看廠商。
(所以8%的數額是誰決定的?)我知道是8%,但這都是楊玉佳和採購那邊去處理的。
(初詢時,司法警察有提示一些經你覆核的傳票,這些傳票都是賴慧貞製作後再給你覆核?)是。
(賴慧貞是否會跟你說該傳票的內容?)他會跟我說是那個主管叫他怎麼切傳票……(你們向鈞準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等所取得的發票都是不實交易?)是」(見偵7081卷9第147頁至第148頁)等語。
⒊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發票號碼MJ42640958〈鈞準〉、MJ42923165〈浚鋒〉、MJ42923166〈浚鋒〉、NG42951386〈龍安全〉號4張統一發票都是沒有真實交易?)是。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2張。
妳明知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這2張預支申請單其實是要支付該2家廠商8%的報酬,卻仍在『財務協理』欄位上簽核通過?)是,是我簽的。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3、Z000000000○4、Z000000000○2、Z000000000○1、Z000000000○3、Z000000000○1、Z000000000○0、Z000000000○1、Z0000000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妳明知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在這些會計傳票覆核通過,使這些假交易完成入帳?)是。
(妳當時就知道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為了申請火災保險理賠?)知道」(見偵7081卷10第3頁至第4頁)等語。
㈣證人賴慧貞所為證述⒈證人賴慧貞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目前是悠活度假事業股份公司〈下簡稱悠活公司〉財務部會計」(見偵7081卷14第23頁至第25頁)等語。
⒉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悠活公司的會計」(見偵7081卷14第26頁至第27頁)等語。
⒊證人賴慧貞於調查中證稱:「(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期間?職稱?業務內容?)101年8月20日到職迄今。
會計主任兼股務主任,任職期間職務沒有變動過。
會計主任係負責會計報表跟總帳報表的編制,會計師查帳及主管交辦的事務,股務主任的職掌內容除了主管交辦外係有關股東會議的文件整理。
(悠活公司財務、會計部門編製?職掌?)悠活公司只有一個財務部,分工為收入稽核、應收帳款、總出納、成本控制、應付帳款、會計部分也是編在財務部門內……目前……總出納係由陳惠美負責,成本控制係由陳嘉銘負責……收入稽核係公司入帳及現金收入核對,應收帳款係訂金的核銷,總出納係關於公司銀行往來、轉帳及零用金的支付,成本控制係所有買賣的驗收、倉儲的控管,應付帳款係應付帳款的入帳及傳票製作,入帳後主管覆核完沒問題再交由總出納支付款項。
(財務部的主管係何人?)副理係彭願棠,經理係徐明君。
(應付帳款的覆核流程為何?)……101年8月20日到職至103年3月14日前,當時我的工作地點在悠活館內,傳票也是我製作,接著再由副理彭願棠覆核……(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災出險……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妳有負責何業務?)101年8月20日我才進入公司,所以公司發生火災的部分我不清楚,當時是由相關部門提出需求,經由採購流程所有的作業完成後,經由使用部門主管確認沒問題,再經過驗收後,出具驗收單確認,相關憑證交由我入帳製作傳票……(經查,上開火災……悠活公司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妳是否知情?詳情?)……在提供資料給楊玉佳的過程中因為廠商發票金額不全相符以致於楊玉佳以為我沒有配合,吳志文直接打電話給徐明君要求我再提供楊玉佳要的明細表內的廠商發票……一、兩個禮拜後,徐明君剛好來館內就問我說,是不是有配合楊玉佳提供他要的資料,我就再跟徐明君報告說,有的發票我已經給了,沒有的確實沒有入帳資料我就沒辦法提供,徐明君再回報楊玉佳我轉述的狀況,後來徐明君隔天親自跟我說,上面主管有要求他買發票,但是因為徐明君跟我,甚至是財務部與廠商沒有往來,所以徐明君直接回絕主管說沒有辦法買發票,但是主管仍執意要買發票……主管要求我們配合入帳跟製作傳票,上述過程都是徐明君跟我說的,其中徐明君有提到是吳志文打電話要求他買發票。
(提示徐明君103年9月16日詢問筆錄。
徐明君證稱,申請火災……理賠時,悠活公司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作為申請附件,應付帳款都是妳在製作,所以妳都知道向薇商講買發票的事情,也是妳告訴她這些發票實際上只要付8%,有何意見?)當時我跟徐明君說這是違法的,我知道跟廠商買發票只有付8%的費用,接著他們就用申請預支的方式將8%支付給廠商,等到實際上要入帳支付該筆款項時,再將該款項扣除8%剩餘的錢以現金交給徐明君處理,我當時是接獲徐明君的指示如此做……徐明君會這樣說,是當時公司購買發票,徐明君來問我公司要支付多少金額,我告訴他要支付8%。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0、○○○○○○○○○○01號傳票。
這2套傳票都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2套傳票分別記載交易事項為何?)Z000000000○0,傳票記載日期是102年7月31日,該傳票記載是說央廚有做一個消防工程,施工廠商是龍安全,上面是掛應付的帳款但還沒有付款,Z00000000001,傳票日期是102年8月13日,是要支付給龍安全的消防工程款項,因事先有申請預支1萬2080元,扣除後剩餘14萬6470元付款……(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
上開2套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均證稱,這張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
我確實知道他們有購買發票的行為,但是實際廠商跟操作方式我不知道。
我當時製作傳票時看到預支單金額註明8%,且經理徐明君也會口頭告知我這部分是買來的發票,我就依照他們的指示來入帳製作傳票。
我當場試算傳票的銷售額乘以8%,等於預支金額1萬2080元,所以可以推算這是買來的發票。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因為主管徐明君要求。
(除了徐明君會要求你配合不實登載外,還有何人要求你配合?)沒有,因為我的直屬主管是徐明君。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知情,他只是配合覆核蓋章,我也有跟他報告這件事情。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央廚的空調工程,施工廠商是浚鋒。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不是真實的,發票也是買的。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2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林駿宏均證稱,這2張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配合入帳製作傳票。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知情,也是有跟他報告過。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央廚的木作工程,施工廠商是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不真實。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及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欣勳均證稱,這張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配合入帳製作傳票。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是,知道,也是有跟他報告過」(見偵7081卷9第5頁至第12頁)等語。
⒋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應付帳款的覆核流程為何?)經由使用部門的主管先簽核。
經過他們自己要跑流程後,採購購買所有要買的東西,再經由他們主管確認可以使用或商品無誤,由成本控制驗收,負責人是陳嘉銘,驗收後再把驗收單、廠商的單據交到我這裡,由我製作傳票入帳,付款由總出納付款。
(你們部門內部的覆核流程?)我做好傳票後由我的主管覆核,在103年3月14日前因為我在屏東館內,所以傳票是我做好後由副理彭願棠覆核……(你在警詢筆錄中提到管理部門楊玉佳有寄郵件給你,郵件附件是一個明細表,要你依該明細表內找出相關廠商的發票憑證,是何意?)因為他要我找出我們公司有找廠商來修繕的發票憑證,因為我在處理入帳,應付的部分是我在處理。
我是負責製作傳票,會把發票當作附件附在傳票後。
(你有無問楊玉佳要上開憑證的目的?)來調資料時我們都要先了解他調的目的,再呈報主管,主管核准後我們才會把資料傳出去。
當時楊玉佳跟我說要申請火災保險理賠,當時我有請示主管彭願棠,彭願棠表示配合他們,把他們要的資料拿出來,用掃描的方式把他們要的資料傳給他們。
(你給楊玉佳他們什麼東西?)就是明細表上廠商的發票。
(你在警詢筆錄也提到有些東西是你沒有的或有出入的是何意?)就是他提供明細表中,例如他列了甲廠商、工項及金額,有些是沒有付款,只要沒有付款,我這裡都不會入帳,不會有資料,明細表中也有有廠商、工項,但金額跟他們提供的不一樣,他們的明細表中列的金額的比較多……(你所謂的有付帳是指有真實付款?或是帳上付款?)我指的是真實付款,就是真的付給廠商的,就是他要求我提供資料時,我手上的憑證都是真實付款。
(所以當時有關鈞準公司、龍安全公司、浚鋒公司等都還沒有出現你的交易傳票裡?)是,所以沒辦法提供給楊玉佳……楊玉佳跟我們要明細表上的東西,我跟他說有些沒有,後來楊玉佳跟徐明君經理反應,之後徐明君有再問我有沒有把資料給楊玉佳,我有再跟徐明君經理逐條解釋,後來徐明君也有逐項對過,徐明君再直接打電話給楊玉佳講說就我們這裡有的部分都已經提供給他們了,隔天徐明君找我過去跟我說上面的人要求徐明君去買發票,我就跟徐明君說怎麼會找我們去買,我們跟廠商沒有往來,且這是違法的。
徐明君也有推掉這部分,說我們沒有辦法去處理這件事,後來徐明君說發票部分上面的會處理,我們只能被要求照公司要的方式入帳。
(你上述的何時的事?)約102、103年間,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主要是發生在102年5、6月要求我們找明細表的資料發票,約同年7、8月就有一些廠商的發票出現了。
(你上述所謂的『上面的人』是指誰?)徐明君第一時間跟我說是吳志文要求他去買發票……徐明君來問我們公司跟其他廠商買發票付了多少錢,我當時跟他說付了8%。
(上開8%的數字是誰決定的?)不知道,因為我們要付給廠商8%,應該是稅金,他們是用預支的方式支付給廠商,預支單會到我這裡,因為要沖帳,所以我才會知道是8%。
(發票上的金額扣除8%後的款項如何處理?)入完傳票後將傳票交給總出納陳惠美,款項現金直接交給徐明君經理。
8%的部分因為是預支單,所以已經直接匯給廠商。
(你所謂的領取現金的部分是指發票金額扣除8%後的金額?)是。
(你也知道有些發票不是真實交易?)是。
(有交由徐明君領取發票金額扣除8%現金的情況,那幾筆的交易是否都是不實交易?)是,因為正常不會扣8%……(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0、Z000000000○○號傳票,這2套傳票都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2套傳票分別記載交易事項為何?)Z000000000○0,這是央廚消防工程,傳票記載日期是102年7月31日,施工廠商是龍安全,上面是掛應付帳款但還沒有付款。
Z000000000○1,傳票日期是102年8月13日,這是要付款的時候,要付給龍安全公司,是要支付給龍安全的消防工程款項,因有沖掉預支的12080元,扣除後剩餘146470元。
(這2份傳票交易內容真實?)我不知道有沒有這個工程,我是依驗收單去做的。
(提示悠活公司驗收單號RC Z000000000○號,剩餘的146470元是誰去領取的?)徐明君現金領取。
(所以你做上開傳票時,你是把預支申請單當附件,所以你應該知道這有8%的預支,也就是買發票的錢?)是。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上開2套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均證稱,這張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
我確實知道他們有購買發票的行為。
(實際跟廠商接洽的情況是否了解?)不知道。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因為主管徐明君要求。
(除了徐明君會要求你配合不實登載外,還有何人要求你配合?)沒有,因為我的直屬主管是徐明君。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我事後在要他覆核時有告知他,我不清楚是不是只有我告訴他,但在傳票要覆核時我有跟他說徐明君有交辦這些事情及處理方式。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央廚空調工程,施工廠商是浚鋒。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就他們送來妗憑證入帳,但我知道這個發票是買來的。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2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浚鋒水電工釋行負責人林駿宏均證稱,這2張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入帳。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知情,也有告知他。
(彭願棠知情的時間是在他蓋章前或後?)在要他蓋章時我有跟他講。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央廚木作工程,施工廠商是鈞準設計有限公司。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我是依憑證記載,但這個憑證是買來的。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及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欣勳均證稱,這張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入帳。
(傳票上覆核人員彭願棠是否知情?)也是在要他覆核時有跟他報告過」(見偵7081卷9第31頁至第35頁)等語。
⒌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發票號碼MJ42640958〈鈞準〉、MJ42923165〈浚鋒〉、MJ42923166〈浚鋒〉、NG42951386〈龍安全〉號4張統一發票都是沒有真實交易?)是,這4張都沒有真實交易……(妳當時就知道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是為了申請火災保險理賠?)知道」(見偵7081卷10第67頁至第68頁)等語。
㈤證人陳嘉銘所為證述⒈證人陳嘉銘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我於98年5月底退伍後,即進入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目前為財務部成本控制組主任……我於98年6月11日進入悠活公司,一開始我是擔任餐廳出納,業務內容是稽核客人用餐收取之現金與入帳,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沈經理(詳細名字我忘記了);
於99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會計員,業務內容是製作應付帳款,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總岳竹筠;
100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倉管驗收員,業務內容是收貨與發貨,當時的直屬主管是主任白叔真;
101年3月1日升任財務部成本控制組組長,業務內容是計算成本、貨物的驗收與收發,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理徐明君;
101年7月1日升任財務部成本控制組主任迄今,業務內容為計算成本、貨物的驗收與收發,目前直屬主管是財務部經理徐明君……(悠活公司購買設備、工程之驗收流程如何?)如果是大工程或大型採購,由請購部門寫簽呈與請購單,再由採購部門去採購、議價,並會簽財務部,再由財務部呈給總經理,若超過一定金額,再由總經理呈給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之後,由採購部或工程部門進行發包,依據工程完工比例,廠商會申請工程款,並檢附發票向財務部請款,財務部審查請購流程是否完成,若完成即可支付廠商申請的工程款。
至於工程驗收的部分,則由我代表財務部會同請購部門或工程部門等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完成後,我會提供驗收單給相關部門會簽,會簽後再由財務部付款。
如是一般物品請購,也是由請購單位寫請購單,由採購部門進行詢價、議價,再由財務部進行簽核,總經理同意後,由採購部進行採購,驗收採購之物品完成後會由財務部驗收組簽發驗收單到相關部門,之後再交由會計組負責應付帳款同事第二次稽核,完成後即入帳與付款。
(有無負責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有的,我有參與……是徐明君交辦我負責,由我依據……保險請求書內容去審核驗收工程實際施作是否正確,如果正確,我會填寫傳票號碼呈給徐明君,其中有好幾項沒有施作(詳細細目我已經忘記了),當時我有標記出來或口頭向徐明君報告……(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這也是徐明君交辦給我的,也是有部分細項並未施作,但徐明君仍要求我只要審核同意即可,無須特別註記未施作部分。
(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你有無參與?內容?)悠活公司有向前述3家廠商購買發票,這也是徐明君交辦給我,只要完成一般的驗收流程即可。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賠,向龍安全企業社以8%即1萬2080元為代價,購買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差額15萬8550元-1萬2080元=14萬647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如我前述,這的確是購買來的發票,但我不知最終流向。
(徐明君及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都證稱上開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交易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施作,你有何意見?)如我前述,這是徐明君交辦的。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由工程部寫請購單,再由採購部門進行議價、採購,經財務部與總經理同意後,請購單轉成採購單,採購部門採購後,採購單再轉成驗收單,由請購單位去驗收、會簽。
我則負責製作驗收單,交給工程部會簽。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
(驗收單列印日期102年8月6日在驗收日期102年7月31日之後,是否代表驗收單是為了作帳才事後補作?)是的。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賠,向浚鋒水電工程行以8%即2萬2000元為代價,購買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2張,差額28萬8764元-2萬2000元=26萬6764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最終流向。
(徐明君證稱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2張統一發票交易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施作,你有何意見?)也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由工程部寫請購單,再由採購部門進行議價、採購,經財務部與總經理同意後,請購單轉成採購單,採購部門採購後,採購單再轉成驗收單,由請購單位去驗收、會簽。
我則負責製作驗收單,交給工程部會簽。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也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賠,向鈞準公司以8%即2萬2870元為代價,購買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差額30萬174元-2萬2870元=27萬7304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最終流向。
(徐明君證稱上開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交易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施作,你有何意見?)也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如我前述,由工程部寫請購單,再由採購部門進行議價、採購,經財務部與總經理同意後,請購單轉成採購單,採購部門採購後,採購單再轉成驗收單,由請購單位去驗收、會簽。
我則負責製作驗收單,交給工程部會簽。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如我前述,也是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見偵7081卷9第37頁至第40頁)等語。
⒉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你98年6月進入悠活公司,當時長官?)沈經理。
(是否叫沈崑德?)是。
(你進入悠活公司後是做什麼?)餐廳出納。
(你在99年9月1日才調財務部會計員,直屬長官是李岳竹筠?)是,工作內容是做應付帳款。
(在100年9月1日你調財務部倉管驗收員?)是。
(101年3月1日升任財務部成本控制組組長?)是,工作內容是做倉管驗收、成本計算等。
當時直屬長官是徐明君副理。
我在101年7月1日升任成本控制組主任迄今。
(成本控制組工作內容?)倉管驗收、成本計算……(有無負責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有的。
當時楊玉佳……給我一份保險理賠申請書,他要我確認裡面的內容,但我當時拒絕他,因為這不是我的工作內容,我請他直接找徐明君經理,後來徐明君交辦給我,要我去確認保險理賠申請書的內容。
(如何確認?)徐明君要我確認裡面的申請明細內容、金額等,看有沒有錯誤。
我看過資料後我有告訴徐明君,有些項目是我們沒有實際做的,那時候徐明君叫我先給他理賠書的資料,我有把有施做的部分入帳傳票號碼寫在理賠書裡,沒有做的我就打叉,也有用口頭報告徐明君,給他之後我的部分就到這裡結束……(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是否知情?)我知道。
(有無參與?)有……這也是徐明君交辦給我的,要我確認理賠書內的明細、金額是否正確。
我確認後也告訴徐明君說有些部分是沒有施作的,我就把資料呈給徐明君了。
(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你有無參與?)沒有,買發票的事我知道,但我沒有參與,我是徐明君交辦我依公司請款驗收流程,將買來的發票列入公司的財產目錄內。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向龍安全企業社以8%即12080元為代價,購買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金額158550元扣除12080元=14647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我只負責驗收。
(徐明君及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都證稱上開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交易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施作,你有何意見?)確實沒有施作。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我是在悠活公司B3的辦公室內做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依我上述的驗收流程做驗收,這個流程我在初詢時有講過。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是徐明君交辦我系統驗收即可。
(你在做驗收時就知道沒有實際施作?)是,因為我在驗收時每一件都會實際去看。
(驗收單列印日期102年8月6日在驗收日期102年7月31日之後,是否代表驗收單是為了作帳才事後補作?)是的。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賠,向浚鋒水電工程行以8%即22000元為代價,購買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2張,金額288764元扣除2萬2000元後餘額26萬6764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但我知道這2張發票是假的。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如我上述的驗收流程,我在初詢時有講過。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也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火災理賠,向鈞準公司以8%即22870元為代價,購買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金額300174元扣除-22870元後剩餘=27萬7304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但這張發票是沒有實際施作我知道。
(該木作工程你有無去看過?)它沒有做我就沒有去看。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你與會驗單位主管楊文雄之間權責如何劃分?)如我前述,我在初詢也有說過。
(既然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如何驗收?)也是徐明君交辦,只要完成驗收程序即可」(見偵7081卷9第60頁至第64頁)等語。
⒊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發票號碼MJ42640958〈鈞準〉、MJ42923165〈浚鋒〉、MJ42923166〈浚鋒〉、NG42951386〈龍安全〉號4張統一發票都是沒有真實交易,只是為了申請火災理賠向廠商購買來的發票?)是。
(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你明知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製作這3張不實驗收單,複驗通過,並將這些編入悠活渡假公司的財產目錄?)是」(見偵7081卷10第49頁至第50頁)等語。
㈥證人吳志文所為證述⒈證人吳志文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因為曾忠信是我的母舅,所以我退伍後就一直在曾忠信所屬公司任職,一開始擔任司機,約於民國〈下同〉89年起,就在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擔任採購業務,後來升職管理部協理,負責保全人員管理、工程管理及人資管理及採購業務……(楊玉佳的直屬主管是誰?)我是楊玉佳的直屬長官。
(楊玉佳負責何種業務?)楊玉佳是我的秘書,同時也是工程部的助理」(見偵7081卷7第22頁至第25頁)等語。
⒉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目前在悠活公司擔任何職務?)管理部協理,是管理部的主管,我管理人資、工程、採購、保全,但保全是外聘,人資目前有三個員工,採購有三個員工,工程有七個員工。
(所謂工程是指何業務?)飯店內的修繕及保養。
(採購是飯店需要何物品是由採購去購買?)是。
(楊玉佳是擔任何職務?)我的秘書及工程部的助理」(見偵7081卷7第26頁至第27頁)等語。
⒊證人吳志文於調查中證稱:「因為曾忠信是我的母舅,所以我於退伍後就一直在曾忠信所屬公司任職擔任司機工作,之後就進入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採購業務,後來升職管理部協理,負責保全人員管理、工程管理、人資管理及採購業務……大約是從101年間開始擔任管理部協理,約3年時間……(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華信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都是由你及楊文雄、楊玉佳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的……(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均證稱,這張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我知道有以8%代價買發票來申請理賠的這件事情……(提示: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部門協理』欄位由你簽准?)是的。
(用途說明欄『火險-消防』是何意?)這就是指上開申請火險出險之意。
(申請金額1萬2080元剛好是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未稅銷售額〈15萬1000元〉的8%,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張校逢均證稱是悠活公司向龍安全企業社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價額,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楊文雄、楊玉佳均證稱你知道錢是用來購買統一發票的,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及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林駿宏均證稱,這2張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浚鋒〉,該申請單『部門協理』欄位由你簽准?)是的。
(用途說明欄『保險空調』是何意?)也是指要申請火險出險之意。
(申請金額2萬2000元剛好是MJ42923165、MJ42923166號2張統一發票未稅銷售額〈142857元、132156元〉的8%,楊文雄、楊玉佳、徐明君、林駿宏均證稱是悠活公司向浚鋒水電工程行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價額,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楊文雄、楊玉佳均證稱你知道錢是用來購買統一發票的,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及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公司〉負責人楊欣勳均證稱,這張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鈞準〉,該申請單『部門協理』欄位由你簽准?)是的。
(用途說明欄『保險木作』是何意?)也是指要申請火險出險之意。
(申請金額2萬2870元剛好是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未稅銷售額〈28萬5880元〉的8%,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楊欣勳均證稱是悠活公司向鈞準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價額,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楊文雄、楊玉佳均證稱你知道錢是用來購買統一發票的,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9第66頁至第68頁)等語。
⒋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我自89、90年間就在悠活公司任職,當時是採購部專員或副理,自101年間擔任管理部協理,一直做到104年3月底止……(你在擔任管理部協理期間,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是否是你直屬下屬?)是……(據調查,悠活公司在101年4月25日有火險出險……是否是你負責業務?)我負責對公證公司窗口……(所以你知道申請火災、風災部分有買發票的事?)知道。
(初詢中提示的預支申請單就是買發票的錢?)是,我已看過了。
(你知道有買發票的錢,且你也在該預支申請單上簽核?)是」(見偵7081卷9第82頁至第83頁)等語。
⒌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發票號碼MJ42640958、MJ42923165、MJ42923166、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4張,這4張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統一發票都沒有真實交易,只是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2張、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1張,依你所言,你明知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這3張預支申請單其實是要支付該3家廠商8%的報酬,卻仍在『部門協理』欄位上簽准?)是,是我簽的。
(所以你知道上開3張預支申請單是為了要買上開4張不實發票?)是,我知道」(見偵7081卷10第91頁至第92頁)等語。
㈦證人楊文雄所為證述⒈證人楊文雄於調查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後100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包與管理業務。
(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華信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都是由你、楊玉佳、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
我沒有意見。
(辦理上開……火災保險理賠事務時,你與楊玉佳、吳志文間如何分工?)當時管理部協理吳志文分配業務,內勤文書處理係由楊玉佳為本公司與新光公司的聯繫窗口,工程修繕的範圍與施工內容的說明,保險公司若有疑問,由我負責代表公司出面說明。
(提示:火險應提供資料明細,悠活公司申請火災理賠相關資料是你提供給華信公司?)是,該份資料是由我簽名……(提示:火險賠償請求書,申請火災理賠的內容是否有虛報或浮報的情形?詳情?)有,吳志文交代,要我把公司內所有應該修繕的設備(包含沒有火災發生的部分)全部提交給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自己認定哪些範圍屬於火災理賠的範圍。
(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我知道有此事,當時是總經理劉秀美主持會議,是在會議上交代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吳志文是交代我去找廠商(龍安全企業社與浚鋒水電工程行等),並告知廠商,請廠商直接與悠活公司內勤……處理購買統一發票的事情。
(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你有無經手?若無,是哪些人向該等廠商接洽購買不實統一發票?)如我前述,我只負責聯繫廠商……請廠商直接與悠活公司協理吳志文、內勤(楊玉佳或徐明君)洽談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事宜。
(據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證稱,是你及楊玉佳向他以8%為代價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有何意見?)如我前述,我係受協理吳志文交代,我只出面與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接洽……(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這張就是你要求張校逢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是。
(張校逢、徐明君均證稱上開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沒有實際施作,而是以8%為代價向龍安全企業社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你有何意見?)是……(提示: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張校逢是將報價明細表傳給工程部楊經理,楊經理是否就是你楊文雄?)是……(提示: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楊玉佳製作?由你簽准?)是。
該申請單是我簽准的,是因為悠活公司〈吳志文或劉秀美〉要求我配合辦理的,所以我才簽准。
(承前,用途說明欄『火險-消防』是何意?)這表示是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中央廚房發生火災要修繕的部分……(上開預支申請單其中部門協理、財務協理、總經理欄位分別是何人簽核?)部門協理是吳志文簽核、財務協理徐明君簽核、總經理欄位是由劉秀美簽。
(所以他們都知道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提示:RCV2013071lh號驗收單,本案由你簽核驗收?)我知道有此事,但我忘記何時簽核驗收。
(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這是配合公司的政策,因為總經理劉秀美一直給我壓力,要求我快速送件,所以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驗收簽核。
(驗收單上經辦陳嘉銘與會驗單位主管即你楊文雄之間如何分工?)陳嘉銘是財務部的驗收人員,但陳嘉銘僅是從事內勤文書處理業務,工程規場驗收能否通過是我全權決定。
(驗收單列印日期102年8月6日在驗收日期102年7月31日之後,是否代表驗收單是為了作帳才事後補作?)是。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浚鋒〉,該申請單也是你簽准?用途?)是,也是為了購買假統一發票向新光保險申請理賠所用。
(上開預支申請單其中財務協理是由何人簽核?)財務協理也就是徐明君簽核。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立予悠活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J42923165、MJ42923166號,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浚鋒水電工程行取得?)如我前述,我僅負責聯繫浚鋒水電工程行林駿宏……(根據徐明君證稱,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二張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無實際施作,而是以8%為代價向浚鋒水電工程行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你有何意見?)我知道有此事……用途說明欄『保險空調』是何意?)如我前述,該不實統一發票是為了向新光保險申請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理賠之用。
(申請金額2萬2000元為何剛好是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x8%……)如我前述,係本公司向浚鋒水電工程行林駿宏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的金額。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本案由你簽核驗收?)是。
(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這是配合公司的政策,因為總經理劉秀美一直給我壓力,要求我快速送件,所以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驗收簽核。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鈞準〉,該申請單也是你簽准?用途?)是。
也是為了購買假統一發票向新光保險申請理賠所之用。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的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有無意見?)沒有。
(據徐明君及鈞準公司負責人楊欣勳證稱,上開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沒有實際施作,而是悠活公司以8%為代價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有何意見?)沒有……(用途說明欄『保險木作』是何意?)如我前述,該不實統一發票是為了向新光保險申請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理賠之用。
(預支申請單上申請金額2萬2870元為何剛好是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鎖售額28萬5880元×8%?)如我前述,係本公司向鈞準公司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的金額。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本案由你簽核驗收?)是。
(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這是配合公司的政策,因為總經理劉秀美一直給我壓力,要求我快速送件,所以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驗收工作」(見偵7081卷8第186頁至第190頁)等語。
⒉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我曾在97年年底至99年年底,因生病離職,之後在公司因為認為我有專業能力,有請我再回去,我在100年9月至102年10月中旬再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
(工作內容?)工程修繕、保養維護等,如果可自行維護,就自行維護,不行就發包。
(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是由你、楊玉佳、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
我沒有意見。
(辦理上開……火災保險理賠事務時,你與丁郁芬、楊玉佳、吳志文間如何分工?)我記得丁郁芬不在,我記得保險公司到時只有我、楊玉佳、吳志文在場。
當時我們公司跟新光公司的聯繫窗口是楊玉佳,是吳志文當面跟新光公司的吳宇隆說,有關保險聯繫的是楊玉佳,工程內容有問題的就找我、說明。
(楊玉佳跟你關係?)因為管理部下面有保全、工程、採購等部門,楊玉佳本來就是工程部助理,但後來管理部成立,所以楊玉佳就掛管理部助理或專員,兼工程部助理。
(楊玉佳算是你的下屬?)他不是工程部專門助理,我曾經跟他開玩笑,如果他是工程部的範圍,他就是我的助理。
如果是管理部的,可能要問協理。
(提示火險應提供資料明細,悠活公司申請火災理賠相關資料是你提供給華信公司?)這是楊玉佳整理的,他送件時是要由我簽名……(提交保險公司的內容,吳志文負責什麼事情?)他應該是去跟保險公司確認要最後理賠範圍。
(為何火險當時向新光公司申請時,在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的文件上的被保險人是由你簽名?)因為林仕榮叫我簽名,他來看現場的災損的範圍,我只是陪同。
(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是否知情?)我知道……吳志文和總經理劉秀美都有叫我跟廠商聯絡要開假發票的事,開假發票就是用幾%跟廠商買,我請廠商找楊玉佳……(你有無接觸過那家廠商?)最主要是浚鋒公司和龍安全公司。
(你接觸了誰?)龍安全公司的張校逢,浚鋒公司的林駿宏,他們是我一直在配合的廠商。
(有無跟浚鋒公司和龍安全公司說要開假發票的事?)我有跟他們說公司叫我聯絡他們來開假發票的事,他們也知道……(有關火災保險向廠商買發票的情形,悠活公司內部如何下指示?)是會議上講的,印象中在晨會中講的,怎麼講的我不記得了,我記得總經理劉秀美和吳志文他們沒有明確跟我說要開假發票,但有一直叫我快點去執行去申請保險……我是在晨會時有跟總經理劉秀美和吳志文說工程沒有結案,廠商沒辦法開發票,當時我忘了他們怎麼回我的,但後來我有請示吳志文,吳志文跟我說就叫廠商先開啊。
(你在初詢時有說劉秀美主持會議時,有交待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何意?)他是叫我趕快申請結案,就是趕快請款,他說這是公司的一筆收入,我說廠商沒有結案,沒辦法開發票,但之後的情形我不記得了。
(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你有無經手?)鈞準公司我不知道,因為聯繫窗口不是我。
浚鋒公司和龍安全公司有……(據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證稱,是你及楊玉佳向他以8%為代價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有何意見?)去叫龍安全公司找楊玉佳的人是我,是我通知他們的沒錯,但之後他們怎麼作業我不清楚……(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這張就是你要求張校逢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我叫他開,他後來開的應該就是這張……(提示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張校逢是將報價明細表傳給工程部楊經理,楊經理是否就是你?)是。
(提示102年7月26日悠活公司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楊玉佳製作?由你簽准?)是。
該申請單是我簽准的。
(用途說明欄『火險-消防』是何意?)當時火災的消防修繕。
(你知道這筆12080元是做何用?)應該是假發票的價格,應該是8%的價格。
(所以你簽名時就知道?)知道。
(在上面核章的人,除了你及楊玉佳外,還有何人?)部門協理是吳志文;
財務協理是徐明君,但他應該是財務經理;
總經理是劉秀美。
(上開3人都知道款項用途?)都知道,因為他們常在講請廠商配合的事,這是他們指示的事他們怎麼不知道。
(所以他們都知道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
(12080元如何支付給龍安全企業社?)我不知道,這應該是財務部跟廠商講好後,指示楊玉佳開立多少價格的預支單,之後再讓我簽名……(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為何本案由你簽核驗收?)因為我負責工程修繕,工程的驗收是由我負責。
(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公司要請款,楊玉佳就把這個單據呈給我簽核,我就簽了,我知道他們要做什麼,但我沒辦法拒絕,所以我就簽了……(這樣你怎麼可以驗收?)因為公司叫我趕快申請理賠,所以我才請龍安全公司配合開假發票。
(驗收單上經辦陳嘉銘與你之間如何分工?)陳嘉銘是財務部的驗收人員,因為公司任何計價,陳嘉銘都需要複驗。
我的部分是工程初驗,我初驗完後就開出計價交給財務部複驗,陳嘉銘是負責最後計價的複驗……(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浚鋒〉,該申請單也是你簽准?)是……也是為了請浚鋒公司配合開立假發票。
是用來申請保險理賠所用……部門協理是吳志文,總經理是劉秀美……(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立予悠活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J42923165、MJ42923166號,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浚鋒水電工程行取得?)應該是浚鋒公司林駿宏開給楊玉佳的。
最初聯繫的是我打給浚鋒公司林駿宏,請他找楊玉佳處理……我有要求林駿宏要開假發票。
(預支申請單上,用途說明欄『保險空調』、金額22000元,是否就是要向林駿宏要求開假發票的用途及價格?)是。
(這2張發票是否也是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保險之用?)是……(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本案由你簽核驗收?)是。
(此工程有無施作?)這是被總經理劉秀美擋下來,所以沒有施作……(既然王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驗收?)跟我上述的情況一樣,就是要趕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劉秀美把你要求的工程擋下來,結果他又在預支申請單上簽名?)是……(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鈞準〉,該申請單也是你簽准?)是。
(用途?)我的認知是為了購買假發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用……(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的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有無意見?)如果是一起的應該就是,因為這是財務部叫楊玉佳開的。
(是否知道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的22870元是為了購買假發票?)知道,楊玉佳要開這張預支單會先跟我說明……(預支申請單上申請金額22870元是否是賠償請求書上編號6的項目,即MJ42640958號發票的未稅銷售額285880元×8%?)應該是。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他們絕對都知道……(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本案由你簽核驗收?)是。
(既然工程沒有實際施作,為何能夠驗收?)劉秀美一直施壓,要我快點請款,他常常在晨會都會提到這件事,問我何時可結案」(見偵7081卷8第221頁至第227頁)等語。
⒊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發票號碼MJ42640958〈鈞準〉、MJ42923165〈浚鋒〉、MJ42923166〈浚鋒〉、NG42951386〈龍安全〉號4張統一發票都是沒有真實交易,只是為了申請火災理賠向廠商購買來的發票?)是。
(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RCZ000000000○、RCZ000000000○號驗收單,你明知向鈞準設計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取得的上開4張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在這3張驗收單簽核,通過驗收?)是,是我簽的……時間是驗收單上的時間。
地點在悠活公司屏東辦公室內」(見偵7081卷10第78頁至第79頁)等語。
㈧證人楊玉佳所為證述⒈證人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約於96年12月間進入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擔任工程部助理,目前為管理部兼工程部助理……(妳的直屬主管是誰?)我有兩個主管,分別為工程部經理顏志峰,管理部協理吳志文」(見偵7081卷7第37頁至第39頁)等語。
⒉證人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是由妳、楊文雄、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的。
(辦理上開……火災保險理賠事務時,妳的直屬主管?)我的直屬主管是當時工程部經理楊文雄……(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妳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我知道,當時我的主管工程部經理楊文雄指示我負責製作保險理賠的相關文件,就如前述風災申請理賠的狀況相同,由採購部門或廠商提供估價單由我製作賠償請求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提示:火險賠償請求書,申請火災理賠的內容哪些有虛報或浮報的情形?)該份申請書所載內容確實是我所製作填寫,內容所載項目與金額是依據採購部門人員提供給我的估價單所填寫,當初本公司有請廠商就火災損失狀況進行估價,但本公司最後僅請廠商施作第1項工程『風管更新工程(含主副爐更新)』……其中第2項至第5項本公司並沒有施作……(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鈞準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妳有無經手?若無,是哪些人向該等廠商接洽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我們三個人分別負責聯繫不同廠商購買發票,我是負責接洽浚鋒水電工程行,至於龍安全企業社是楊文雄接洽,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丁郁芬接洽。
(據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證稱,是妳及楊文雄向他以8%為代價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有何意見?)當初是楊文雄跟龍安全企業社聯繫,然後龍安全企業社張校逢先把估價單給我,然後等楊文雄談好買發票的事情後,發票再直接由龍安全企業社張校逢寄過來給我。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這張就是妳要求張校逢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這張發票就是前述龍安全企業社張校逢開立的不實發票,但不是我要求,是楊文雄要求的。
(張校逢證稱上開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沒有實際施作,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張校逢是將報價明細表傳給工程部楊經理,楊經理是誰?)楊文雄。
(提示: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是的,是我所製作,這是本公司用來向龍安全企業社張校逢購買發票的費用支出。
(用途說『火險-消防』是何意?)『消防』就是前述貴站所提示賠償請求書第2項『消防更新』的意思。
(申請金額1萬2080元為何剛好是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15萬1000元×8%元?)因為本公司就是用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15萬1000元的8%去買發票。
(徐明君證稱管理部的人將統一發票拿到財務部時,就會講明不用實際付款,只要支付8%的稅款,所以預支申請單就會書寫只要支付8%,有無意見?)沒有意見……(上開預支申請單其中部門主管、部門協理、財務協理、總經理欄位分別是何人簽核?)部門主管是楊文雄,部門協理是吳志文,財務協理是徐明君,總經理是劉秀美。
(所以他們都知道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都知道。
(1萬2080元如何支付給龍安全企業社?)我在預支申請單上是寫『匯龍安全』,至於送批完後是由財務部付款,所以後續是以何方式支付給龍安全企業社張校逢我不清楚。
(差額15萬8550元-1萬2080元=14萬6470元如何處理?)我只負責填寫預支申請書及申請理賠相關事宜,至於差額的部分我不清楚。
(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傳票,據徐明君記載之內帳顯示該差額14萬6470元是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浚鋒〉,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該申請單確實是我所製作,該申請單也是用來申請火災保險用。
(上開預支申請單其中財務協理是由何人簽核?)財務副理彭願棠,一般都是由財務協理徐明君簽核,但如果徐明君不在則會由彭願棠簽核。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立予悠活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J42923165、MJ42923166號,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浚鋒水電工程行取得?)是由我向浚鋒工程行負責人林浚宏購買發票。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記載交易事項是否有實際施作?)沒有。
(用途說明欄『保險空調』是何意?)『保險空調』就是前述貴站所提示賠償請求書第3項『空調箱及盤管』及第4項『空調箱管路更新』的意思。
(申請金額2萬2000元為何剛好是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8%……?)如我前述,本公司係以發票未稅銷售額的8%作為購買發票的費用。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的,他們都知道。
(2萬2000元如何支知給浚鋒水電工程行?)如我前述,應該是由財務部以匯款方式支付給浚鋒水電工程行林浚宏。
(差額28萬8764元-2萬2000元=26萬6764元如何處理?)我不清楚。
(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傳票,據徐明君記載之內帳顯示該差額26萬6764元是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鈞準〉,該申請單也是妳製作?用途?)是的,是我所製作,這是本公司用來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購買發票的費用支出。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的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據鈞準公司負責人楊欣勳證稱,上開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沒有實際施作,而是悠活公司以8%為代價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上開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鈞準公司取得?)是由當時擔任採購部主任的丁郁芬去接洽取得。
(用途說明欄『保險木作』是何意?)『保險木作』就是前述貴站所提示賠償請求書第6項『天花板更新』的意思。
(預支申請單上申請金額2萬2870元為何剛好是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28萬5880元×8%?)如我前述,本公司係以發票未稅銷售額的8%作為購買發票的費用。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他們都知道。
(2萬2870元如何支付給鈞準公司?)如我前述,是財務部以匯款方式支付給鈞準公司。
(差額30萬174元-2萬2870元=27萬7304元如何處理?)我不清楚。
(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802001號傳票,據徐明君記載之內顯示該差額27萬7304元是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8第149頁至第152頁)等語。
⒊證人楊玉佳於偵查中證稱:「(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25日火險出險……是由妳、楊文雄、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是否正確?)是的。
(你負責範圍?)火險部分,我們工程部會請廠商來估驗,看報價、估價金額多少,再由我來填寫出險單……(辦理上開……火災保險理賠事務時,妳的直屬主管是誰?)楊文雄。
(提示103年5月8日調查筆錄、103年5月9日訊問筆錄,筆錄提及知道悠活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及浮報的情形,也有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請理賠的附件,是否屬實?)屬實。
(你的直屬長官是楊文雄,在上開2保險申請過程中,楊文雄有無給你任何具體指示?)火險部分,楊文雄有請我請廠商開立發票,以做為火險申請用,即浚鋒公司的部分……(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妳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我知道。
有,工程部楊文雄經理有請廠商來估價,廠商有寄估價單給我。
(火災的賠償請求書是你製作?)是……(那些是沒有施作的?)編號2、3、4。
編號5應該沒有施作……(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妳有無經手?)有。
(你負責接洽那家單位?)浚鋒公司是我打電話請林駿宏來公司問開立發票的事;
鈞準公司是採購部門丁郁芬接洽的;
龍安全公司是楊文雄經理打電話給張校逢。
(所以悠活公司內部之前就有討論過要對外買發票?)有時會在開晨會時講,楊文雄有跟我講我才知道。
(開晨會時有誰?)總經理劉秀美和各部門主管。
(據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證稱,是妳及楊文雄向他以8%為代價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是否正確?)是楊文雄跟龍安全聯絡的,但是他估價單是寄MAIL給我的,後來張校逢有開發票來。
(有關購買發票金額是誰去談的?)龍安全公司是楊文雄去談的。
浚鋒公司是請林駿宏來公司談,當時我跟楊文雄經理都在,是我們一起談的。
鈞準公司是丁郁芬去談的。
(工程有無實際施作之驗收是誰負責?)驗收部的人。
(楊文雄是否會去驗收?)會有一個驗收單叫我們各部門的人簽。
(提示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含附表,這張就是妳要求張校逢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是,但不是我要求的,最後有交給我,但我忘了是誰實際交給我的。
(提示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張校逢是將報價明細表傳給工程部楊經理,楊經理是誰?)楊文雄。
(提示102年7月26曰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是的,是我所製作,是用來申請火險消防的。
(用途說明欄『火險-消防』是何意?)『消防』就是賠償請求書第2項『消防更新』的意思。
(申請金額1萬2080元為何是否就是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的未稅銷售額15萬1000元×8%元?)是。
(所以12080元就是悠活公司和龍安全公司購買發票的金額?)是。
(提示lO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有逐層由各主管簽核,各主管為何人?)部門主管是工程經理楊文雄。
部門協理是管理部協理吳志文。
財務協理是財理經理徐明君。
總經理是劉秀美,他簽的是英文名字……(以龍安全這張發票而言,上述簽核的楊文雄、吳志文、徐明君、劉秀美等是否都知道這張發票是假的?預支申請單的金額是要用買發票的?)都知道。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浚鋒〉,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該申請單是我所製作,該申請單也是用來申請火災保險用。
(上開預支申請單其中簽核的人為何?)部門主管楊文雄;
部門協理吳志文;
財務副理彭願棠;
總經理劉秀美。
(為何這次簽核的財務協理不是徐明君?)因為徐明君有回館內,才是徐明君簽。
如果他不在,就是副理彭願棠簽。
(提示: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立予悠活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J42923165、MJ42923166號,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浚鋒水電工程行取得?)是我。
(上開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記載交易事項是否有實際施作?)沒有。
(用途說明欄『保險空調』是何意?)就是賠償請求書第3、4項。
(據調查,預支申請單的金額22000元是否就是悠活公司向浚鋒工程行購買上開2發票的金額?)是。
(當初你們本來要給林駿宏5%或是8%?)我記得是8%,但現場有議價。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核之人是否都知道MJ42923165、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理賠?)是的,他們都知道。
(2萬2000元如何支付給浚鋒水電工程行?)用匯款的,因為我們不經手錢,是財務部去匯的。
(發票金額扣除22000元後的金額,如何處理?)我不知道。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鈞準〉該申請單也是妳製作?用途?)是我所製作。
這是賠償請求書第6項天花板更新。
(這筆費用是否為跟鈞準公司購買發票金額?)是。
(提示: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根據悠活公司會計傳票及附件,顯示上開預支申請單是申請支付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的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據鈞準公司負責人楊欣勳證稱,上開統一發票交易事項並沒有實際施作,而是悠活公司以8%為代價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上開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由何人向鈞準公司取得?)是丁郁芬。
(上開預支申請單內的22870元,是否是未稅金額×8%來計算得來?)是。
(上開金額如何交給鈞準公司?)財務部去匯款的,但誰去匯的我不知道。
(發票金額扣除22870元後的金額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填寫賠償請求書、預支申請單是否皆為你的業務?)是,我是工程部助理。
(你填寫賠償請求書時間是否記得?)火災部分,我在工程部辦公室寫的時間是在火災發生後,報價單來的時候,正確時間我忘了」(見偵7081卷8第178頁至第182頁)等語。
㈨證人丁郁芬所為證述⒈證人丁郁芬於調查中證稱:「我92年自學校畢業後,就進入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訂房組任職3至6個月後,調任採購部負責採購業務,約101年升任採購部經理迄今」(見偵7081卷7第49頁至第51頁)等語。
⒉證人丁郁芬於偵查中證稱:「(吳志文是你上司?)是,他是管理部協理」(見偵7081卷7第52頁至第54頁)等語。
⒊證人丁郁芬於調查中證稱:「大學畢業後就在悠活渡假村任職,分別擔任訂房員後轉任採購部專員,之後擔任主任、副理,約101年間升任採購部經理迄今……(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妳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是的,我知情,當時申請理賠也是缺少發票,所以我就向鈞準公司負責人楊欣勳洽談以8%的代價購買發票,之後都是與鈞準公司一位叫『 Cathy』的會計小姐連繫行政事宜。
(經查,悠活公司為詐領上開火險理賠,有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浚鋒水電工程行、龍安全企業社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妳有無經手?若無,是哪些人向該等廠商接洽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我只經手向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楊欣勳洽談購買發票部分,其餘兩家公司因未經手辦理所以不清楚是公司何人辦理購買」(見偵7081卷8第131頁至第132頁)等語。
⒋證人丁郁芬於偵查中證稱:「(經查,101年4月25日悠活公司中央廚房發生火災,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零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妳是否知情?有無參與?詳情?)知情。
有。
我是購買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發票。
(有關火災保險部分,你只處理跟鈞準公司購買發票的部分?)是。
(提示MJ42640958號發票,是否是這張?)是。
(這張有無真實交易?)應該沒有,因為當時吳志文跟我說有少一張木作的發票。
(為何找上楊欣勳?)因為我跟他當時很熟。
(提示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金額22870元,是否是這張?)應該是,我當時拿到發票後就轉交給楊玉佳或是財務部,我忘了交給誰了,這張預支的目的也是8%的稅金要給鈞準公司的楊欣動。
(所以上開預支22870元也是購買發票的錢?)是。
(上開預支申請單上簽名的分別為何人?)申請人是楊玉佳,部門主管楊文雄,部門協理是吳志文,財務協理是彭願棠,總經理是劉秀美。
(上開簽名的人都知道這是要購買發票的錢?)楊文雄我不確定他是否知情,其他人都應該知道。
(為何你會特別指出楊文雄不確定是否知情?)因為楊玉佳是當時保險理賠的窗口,吳志文是我主管,彭願棠是我之前有跟他聊過購買發票8%稅金的事,總經理會知道是因為會議中有講到,只是因為當時有風災和火災,我不確定他知道的是那一塊,但預支申請單上他有簽名的話,應該是知道。
(初詢筆錄中有提到『Cathy 』是指何人?)是鈞準公司的會計,但我不知道他本名。
(所以你經手有關購買發票部分,火險部分是鈞準公司的一張發票;
風險的部分是潔勁公司的一張發票?)是。
(買發票的事是你主管要你去買?)是,是吳志文要我去買的」(見偵7081卷8第143頁至第145頁)等語。
㈩證人林駿宏所為證述⒈證人林駿宏於調查中證稱:「(是否為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是……(浚鋒水電工程行與悠活度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何業務、財務往來?)冷凍及水電工作,都是由我承接施作,有關冷氣的部分,我是幫詮宏或詮恩代工施作,財務上,都是工務施作的收入……好像1、2年前,在施作悠活公司的工程時,悠活的人會說業務需要,要我多開發票……(何人向你提出要多少發票?)楊玉佳……MJ42923165號統一發票之品項空調箱裝設工程,我有估價但是我確實沒有施做,楊玉佳叫我一樣開立發票給悠活。
(為何沒有施做仍要開立不實發票給悠活?)因為楊玉佳向我說公司業務需要,我想說長期配合,悠活公司也有預算限制,我為了以後工程能順利配合才開立不實發票。
我是將發票親自拿去悠活公司工程部給楊玉佳。
(MJ42923165號統一發票之品項空調箱裝設工程之金額?)這張發票是我寫的,是我的筆跡……空調箱裝設工程我沒有施做……(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獲得何報酬?)原先說要給我5%,但是我跟楊玉佳提及年度所得稅還有3%要算誰的,所以最後說好是以8%取得報酬。
(悠活公司支付款項以何方式?)都是開票或匯款轉入我名下之彰化銀行或合作金庫帳戶,包含這次開立不實發票的報酬也是以匯款」(見偵7081卷8第103頁至第104頁)等語。
⒉證人林駿宏於偵查中證稱:「(你是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是……(浚鋒水電工程行與悠活度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何業務、財務往來?)他們的冷凍空調是我們在維修,還有一些小工程。
(提示MJ42923165、42923166號發票,這是浚鋒水電工程行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有無印象?)是我開的。
(當初是誰找你開的?)楊玉佳。
(有無真實交易?)當初本來要做,但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就不做了,但楊玉佳跟我說他們業務需要,看我可不可以開發票給他們,這2張應該都是這種情形。
(你開上開2發票有何好處?)沒好處,他們本來說只要給我5%的稅金,但我跟他們說年底綜合所得、會計師的錢等,加起來是8%,所以後來約定他們給我發票未稅金額的8%。
(悠活公司如何把上開8%的錢給你?)我忘了,不是開支票就是匯款。
(提示悠活公司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依悠活公司內部文件所示,這個是以匯款方式給你,金額是22000元,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8第111頁至第113頁)等語。
證人楊欣勳所為證述⒈證人楊欣勳於調查中證稱:「(你任職鈞準公司情形?職稱?業務內容?)我大約3年前設立鈞準公司,由我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我負責業務與施工,公司雇用一個會計,公司內所有的會計帳都需經由我過目。
(鈞準公司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如我前述,本公司雇用一個會計小姐,負責記帳,但是公司內所有的會計帳都需經由我過目。
(鈞準公司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是我指示本公司的會計小姐開立……(提示:101年1月-103年2月鈞準公司開立予悠活公司銷項憑證明細。
經查,101年至103年間,鈞準公司於102年6月27日開立發票號碼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該筆交易是否為真實交易?)這是假交易……在102年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經沒有承包悠活公司的工程,在102年6月27日開立發票前吳志文打電話給我,請我幫忙開發票,悠活公司要申請火險,我請吳志文直接找本公司會計小姐開發票,事後我也很忙,我就沒有再管了,但我知道本公司會計小姐有依據悠活公司要求的金額開發票給悠活公司……(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8.02傳票編號○○○○○○○○○○號傳票,根據悠活公司內帳登載,借方:『現金鈞準火險做帳用』277304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鈞準公司火險做帳用』277304元顯示,顯然前揭該筆交易是虛偽之交易,對此你有何說明?)如我前述,該筆交易是假交易,是吳志文拜託我協助辦理的……(承前,前開發票號碼為MJ42640958號之該張統一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向鈞準公司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是。
(承前,悠活公司用多少代價向鈞準公司購買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悠活公司以發票交易金額285880元的8%請我開立MJ42640958假交易的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
(提示:扣押物編號1-3,扣押物名稱: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銀嘉義分行存摺。
102年7月15日悠活公司匯款22870元給你目的為何?)如我前述,就是我開立MJ42640958假交易的統一發票給悠活公司,5%的營業稅與3%所得稅的金額……(據悠活公司前財務部經理徐明君陳述坦承,前揭悠活公司內帳登載列明借方:『現金鈞準火險做帳用』277304元、貸方:『應付款-股往鈞準公司火險做帳用』277304元,該277304元係以鈞準公司102年6月27日開立予悠活公司之MJ42640958統一發票之銷售額285880元乘以8%得出22870元,再由該發票〈含5%營業稅〉總金額300174元減去22870元,即得出前揭內帳會計科目載記之『鈞準火險做帳用』277304元,另其中22870元即為支付給鈞準公司開立給悠活公司之該張不實交易統一發票的8趴代價,對此你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8第34頁至第37頁)等語。
⒉證人楊欣勳於調查中證稱:「(你是鈞準公司實際負責人?)是。
(公司會計帳都會實際經過你?)目前是。
(提示發票號碼為MJ42640958號發票,在102年6月27日你有無開立一張MJ42640958的發票給悠活公司?)有。
(你開立上開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沒有。
(誰叫你開的?)吳志文,我記得最後是他……(那你開上開發票給悠活的對價?)就是5%的營業稅及3%的所得稅,他們只給我這樣。
(是否就是102年7月15日悠活匯22870元給你?)是,數目是對的……(當初吳志文怎麼跟你講的?)他是打電話或是用LINE或當面說我忘了,吳志文說幫忙一下,差發票金額,他也沒說要幹嘛,我們也沒問,後來是當時的經理蔡有哲有跟我回報,我才知道是火災的事」(見偵7081卷8第45頁至第47頁)等語。
證人張校逢所為證述⒈證人張校逢於調查中證稱:「我於85年自軍中退伍後,即獨資成立品屋企業社,擔任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消防施工與檢修等業務,約於98年3月間改名為龍安全企業社,本企業社主要業務也是消防施工與檢修等,我也是擔任負責人迄今……(龍安全企業社之財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公司財務由我負責,會計部分有2名員工負責,黃淑芬是負責消防工程的會計業務,龔渝靖是負責消防檢修的會計業務。
(龍安全企業社之統一發票由誰開立?)消防工程的發票是由黃淑芬開立,消防檢修的發票則是龔渝靖開立。
(龍安全企業社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間有無財務、業務往來?情形?)本企業社約於91、92年間即與悠活公司有消防檢修等業務往來,若悠活公司委託本企業社進行消防檢修工作與消防改善工程,悠活公司則會支付工程款給本企業社……我與曾忠信、吳志文不熟,我主要接洽的是悠活公司的工務部經理楊文雄,接洽的內容如我前述是消防檢修工作與消防改善工程……(提示:102年1月15龍安全企業社開立予悠活公司總金額158550元報價明細表所示資料,作何用途?該筆交易是否為真實交易?)如我前述,101年4月間悠活渡假村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發生火災,悠活渡假村工務部經理楊文雄要求我到現場看火災損失情形,並要我提出相關設備的估價及維修明細等之『報價明細表』。
該『報價明細表』我提供給楊文雄後,悠活公司並無委託本企業社進行消防改善施工,所以該筆交易並非為真實交易。
(前提示之『報價明細表』與103年9月25日在龍安企業社所扣押之編號2-4『龍安全企業社報價明細表資料』是否為同一份資料?)是的,這是102年1月15日本企業社提供給悠活公司的『報價明細表』存底。
(提示:102年7月26日龍安全企業社開立予悠活公司158550元發票編號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影本所示資料,作何用途?由何人開立?)101年4月間我到悠活公司臨海餐廳火災現場勘查受損情形並提出『報價明細表』後,楊文雄向本企業社表示因為要申請保險理賠,所以需要先開立發票以便申請理賠,要求龍安全企業社於102年7月間先開立158550元之發票,以便悠活公司申請理賠核銷之用,但後來悠活公司並無委託本企業社進行相關消防改善施工。
該發票由黃淑芬開立。
(提示之發票影本與103年9月25日在龍安企業社所扣押之編號2-2『統一發票〈102年7、8月〉』是否為同一份發票?)是的,這是102年7月26日本企業社開立給悠活公司金額158550元發票之存根。
(提示:扣押日期103年5月8日、扣押物編號6-20、扣押物名稱:102年度內帳傳票[徐明君辦公室];
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2.08.20傳票編號○○○○○○○○○○號傳票根填悠活公司內帳登載,借方『現金龍安全做帳用』14647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龍安全做帳用』146470元顯示,前揭該筆交易是虛偽之交易,對此你有何說明?)如我前述,悠活公司要求先開立發票以便申請保險理賠,但之後悠活公司並無委託本企業社進行相關消防改善施工,所以並無實際從事該筆交易。
(承前,前開發票號碼為NG42951386號〈總金額為158550元〉之該張統一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向龍安全企業社購買之無真實交易統一發票?)如我前述,悠活公司要求先開立發票以便申請保險理賠,但之後悠活公司並無委託本企業社進行相關消防改善施工,所以並無實際從事該筆交易……(提示:悠活渡假村驗收日期102/07/31,驗收單號RCZ000000000○驗收單影本,據悠活公司前財務部經理徐明君陳述坦承,前揭悠活公司內帳登載列明借方:『現金龍安全做帳用』146470元、貸方:『應付帳款-股往龍安全做帳用』146470元,該146470元係以龍安全企業社102年7月26日開立予悠活公司之NG42951386統一發票之銷售額151000元乘以8%得出12080元,再由該發票之〈含5%營業稅〉總金額158550元減去12080元,得出前揭內帳會計科目載記之『龍安全做帳用』146470元,另其中12080元即為支付給龍安全企業社開立給悠活公司之該張不實交易統一發票的8趴代價,對此你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如我前述,本企業社最後並無施作相關消防改善工程,但本企業社於102年7月26日已經開立了158550元的發票,因此必須繳納8%的稅金,悠活公司於102年8月1日即匯回8%即12080元至本企業社第一銀行帳戶內,作為賠償本企業社的損失。
(提示:扣押日期:103年9月25日,扣押物編號:2-1,扣押物名稱:龍安全企業社第一銀行存摺所示資料中,第7頁第18行次1020801悠活渡假匯入12080元,該行次書寫『8月〈借發票8%〉』,是否即為前述你所稱悠活公司匯回12080元至龍安全企業社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號:○○○-○○-○○○○○○〉之金額?)是的……(承前,龍安全企業社開立提供予悠活公司之不實交易發票作為向保險公司申請詐領火災出險理賠金之憑證,係何人指示?)悠活公司工務部經理楊文雄」(見偵7081卷8第49頁至第52頁)等語。
⒉證人張校逢於偵查中證稱:「(龍安全企業社與你關係?)我是負責人,工作內容是負責消防施工和檢修等……(上開筆錄中有提到在102年7月26日龍安全企業有開一張發票號碼為NG42951386號發票給悠活,是否正確?)是,是我開立的……(提示發票號碼為NG42951386號發票,龍安全企業社是否於102年7月26日曾開立一張發票號碼為NG42951386,含稅金額15萬8550元的發票給悠活公司?)是。
(上開NG42951386這張發票,發票交易事項迄今有無施作?)沒有……(上開NG42951386發票是誰叫你開的?)悠活工程部的楊姓小姐叫我開的,我只知道他姓楊……(提示上開NG42951386發票,上面記載『借發票』,何意?)102年8月間悠活公司有匯1萬多元給我們公司,因為我之前有跟悠活的楊文雄經理講過這個工程以後做不做或是做多少錢都是你捫在決定,但做多少要先跟我們講,但因為我們錢已經開出去了,不能讓我們的營業稅5%和我個人的綜所稅3%有損失,後來工作都沒做到,所以悠活才匯1萬多給我們……(提示悠活驗收單,這個驗收單是假的?)我沒有去驗收,因為我根本沒有施作……(有關上開假發票跟你接觸的悠活人員是楊文雄經理?)是……(本件你虛開發票,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是否承認?)承認……我也是沒辦法,因為我們跟悠活配合很久了,也不好意思拒絕他們」(見偵7081卷8第66頁至第67頁)等語。
⒊證人張校逢於偵查中證稱:「(提示NG42951386號發票影本,這張是否是你開給悠活公司的發票?)是。
(何時地開的?)詳細時間我忘了,開票地點是在我恆春的住處。
(是否知道開這張發票給悠活公司的目的?)他們說在火災時要申請保險,所以我先看完現場後先估價,但後來沒做,悠活公司只是先通知我先開發票……(是否知道悠活公司請你開發票是為了申請火災保險?)是。
(原來要修關部分是否因火災而受損?)是」(見偵7081卷9第194頁至第195頁)等語。
證人吳宇隆所為證述⒈證人吳宇隆於調查中證稱:「我於81年間進入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擔任業務員,於97、98年間升任業務科長迄今」(見偵7081卷7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⒉證人吳宇隆於偵查中證稱:「(上開火災理賠申請流程、進度?)是悠活打電話給我,但我不記得是吳志文或楊玉佳,我記得是打給我說有發生火警,我就請他們提出保險事故通知書,我不確定悠活發生火警與通知我的時間是否同一天,我接到通知後幾天去勘查火災現場,也忘記了,我記得火警現場是廚房,我有到現場初勘並拍照,當時是吳志文陪同,還有另外二位是工程部的人員,我忘記是誰;
我看到廚房有燻黑,我只是初勘並沒有詳細看,我只是去確認確實有發生火災。
我回公司就把資料給分公司的理賠人員曾順彥,曾順彥再跟總公司的理賠人員聯絡,後來就轉由公證公司負責。
公證公司理算過程中,吳志文、楊玉佳會跟我聯絡詢問進度,因為理賠不是我負責的,所以每次我都會請林仕榮與他們聯絡」(見偵7081卷7第185頁至第188頁)等語。
⒊證人吳宇隆於偵查中證稱:「(依照前次筆錄,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是否會有委託公證公司辦理理賠金額之事?)我們地方權限是請求理賠金額10萬元以下的部分,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會交由總公司的理賠部門處理。
公證公司負責內容是總公司委託公證公司做現場的查勘、損失物文件收集、理算等……(悠活公司是否分別在101年4月25日有火險的出險紀錄,並向你們公司申請理賠……?)是。
(有關上開2案的保險事故現場勘查及理賠金額核算,是你還是林仕榮比較清楚?)林仕榮……(有關悠活上開火險……目前進行到何程度?)就我所知,火險部分已快要結案了,因為公證公司已理算出理賠金額……(有關悠活公司就上開……保險部分,理賠時是何人跟你接觸?)吳志文和楊玉佳……(有關理算相關資料時,楊玉佳及吳志文是把相關資料拿給你或公證公司?)悠活公司那裡都是直接給林仕榮。
(本件新光產物保險如何受理被保險人悠活公司申請理賠?)他們會寫一份保險事故通知書,上開2件應該都有寫,我回去再調。
他們寫了通知書後先交給我們台南分公司,我們公司的理賠人員再轉呈總公司申請理賠,之後總公司再交給公證公司去試算理賠金額……(現場勘查時你有無去?)有,我是去初勘,初勘只是看現場有沒有燻黑,設備有沒有損害,我們也有拍照,也會把初勘的狀況以口述方式跟理賠人員講。
但有關損失金額部分我們初勘不會看,之後交由公證公司負責」(見偵7081卷7第189頁至第192頁)等語。
證人林仕榮所為證述⒈證人林仕榮於偵查中證稱:「(現職?)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擔任火險部經理。
主要負責火災及財產保險的理賠業務。
(提示:火險理賠案件明細表,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於101年4月25日因烹調,廚房瓦斯起火出險……就賠付金額欄,吳先生提供表內有120萬及90萬,而公司提供的表內未顯示金額,原因?)正常的流程保險公司會委託我們做保險事故的確認及理賠金額的核算,這……個案件還沒有賠付,我們會先做現場查勘,預估一個賠付金額……火災預估賠付金額我不太記得,但應該在200萬以內……是我承辦沒錯。
出險由悠活公司通知保險公司,一直到理賠之前都是由公證公司與悠活公司接洽……101年8月21日是我第一次到悠活初步查勘,當次查勘是由工程部楊文雄經理及工程部的楊玉佳陪同,管理部協理吳志文也在,吳宇隆先生也有一起去。
主要都是由吳志文、楊文雄說明事故經過及他們檢查的受損情形;
他們說事故主要是廚師烹煮時不慎造成,主要受損主要在爐具區,排煙管線也因為高溫受損,廚房輕鋼架及天花板煙燻,空調主機被煙塵阻塞;
我現場勘查大致上符合,就請他們提供附件資料第一頁,楊文雄於上面簽名。
這個案件賠付金額已經計算出來,用印文件也已經提供給悠活,如果悠活用印完成,回覆我們後,我們就會出具公證報告給新光,金額已經向新光公司報告過了,所以新光公司會依據我們的公證報告做賠付,這個案件的賠付金額,我記得是160萬元左右……申請理賠後,悠活先陸陸續續提供估價單,期間約進行一年左右,發票應該是跟賠償請求書一起提供,這些資料都是由楊玉佳提供。
這份賠償請求書應該是悠活希望新光公司能理賠的金額是3283138元,或者可以說是他們在這一次火災損失修復的金額。
(悠活公司何時提出賠償請求書?)應該是所有的發票完整後,才製作賠償請求書,因為發票最晚有看到102年7月,所以應該是102年7月之後製作的。
(悠活希望賠償300多萬元,為什麼你理算的金額只有160萬元左右?)他們有一些設備有做材質更換,像排煙管,另外空調主機他們申請的費用,我只計算清潔費,因為保險應該就原來損失情形來賠付,比如原來只有一層樓,不能因為災後重建為二層樓就賠他們二層樓的錢。
就他們賠償請求書項次來看,我主要調整第一項風管更新工程,他們本來是鍍鋅鋼板,他們換成不銹鋼,我理算明細表有列明他們請求金額與理算金額;
另外調整比較大的是項次三、四空調箱部分,我認為只需要清潔後就能使用,所以只計算清潔費用……(這個案件的理算已經完成?)對。
(悠活公司提供的發票你是接受的?)對,我調整的是支出的必要性……(你什麼時候送給悠活用印的?)本案發生沒多久送給悠活的。
這件我是掛號寄給悠活楊玉佳,收執聯我回去公司找後再提供。
(悠活是否已用印寄回?)還沒」(見偵7081卷7第185頁至第188頁)等語。
⒉證人林仕榮於偵查中證稱:「(職業?)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我是經理。
工作內容是保險公司委託處理的理賠相關事宜,包含現場勘查、理賠金額計算、與被保險人的金額洽結等……(悠活公司在101年4月25日有火險出險……此……保險理賠是否由你負責?)是。
(……也是新光產物保險?)是。
(有關火險部分,你在理算理賠金額時,有無要求悠活公司出具何資料?)全公司的財產目錄、修複估價單、付款憑證(也就是發票)及一些公司基本資料。
(所以悠活公司提出的修複估價單及發票是你們估算理賠金額的重要依據?)是。
(提示華信公司101年8月21日清單,這張是什麼?)索賠資料清單。
(提示卷附賠償請求書,金額328萬3138元,這張是什麼?)是悠活公司提出希望理賠金額。
(上開賠償請求書是否是提供給新光產物保險?)悠活公司是先交給我們公司,但當然理賠事項還是交由新光產物保險。
(當初是何人交上開賠償請來書給你?)楊玉佳。
(整個過程中,你都有到現場勘查?)是。
(勘查過程中,何人陪你一起在現場勘查?)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吳宇隆……(提示華信公司提出之悠活公司火險出險資料,有關你提供給本署的資料中,有關火險部分有訂貨合約書、報價單、估價單、發票、報價明細表等資料,是何人提供?)悠活公司的窗口是楊玉佳。
(裡面的估價單及發票是你們理賠依據?)是。
(最後你們估算新光產物保險應理賠多少錢?)160萬左右。
(火險部分,吳志文有無跟你們公司提過希望提高理賠金額?)有,因為我們實算的金額跟他們請求的金額有落差,一般被保險人都希望可以提高金額,以彌補損失……(你所提供給本署的資料中,都是悠活公司公司所提出?)是……(當時悠活公司本來請求300多萬,為何後來只理算出160多萬?)因為他們修複的東西有做材質的更換,我是依照舊有的材質去估算。
舉例來說如果原來損害物品是木桌,後來更換成大理石的桌子,我還是以木桌來計算。
以悠活公司的案件來看,主要是在排煙管線,由鍍鋅鋼板更換為不鏽鋼材質,我們是以鍍鋅鋼板來計算;
另外還有悠活公司的部分損失可以用清潔方式修復,但被保險人是以更換方式提出,另外保單還有規定有自付額要付,以本次火災為例,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的10%最低是新台幣10萬,這是悠活公司的自付額,扣完這部分後才估算出160幾萬……(有關悠活公司火險,目前進度?)理賠金額的用印文件已經交給悠活公司,等悠活公司蓋章同意後,新光產物保險才會理賠,所以目前還沒理賠。
(金額與悠活公司已達成共識?)是,是跟吳志文談的……我們的做法是先跟新光產物保險做完的理算報告後,新光產物保險也接受後,我們才會跟悠活公司談」(見偵7081卷7第189頁至第192頁)等語。
未、詐領保險金及掏空公司資產—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潔勁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訊據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均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2第36頁),核與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陳國銘、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吳志宏(鋒閺企業公司職員)、馬逸峰(鋒閺企業公司職員)、萬祥龍(潔勁環保公司負責人)、吳宇隆(新光產險公司業務科長)、林仕榮(華信公司經理)等人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潔勁環保公司進項憑證部分)1份、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Z000000000○9號傳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份、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天秤風災理賠、8%稅金)1張、RCZ000000000○號驗收單1張、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轉帳傳票1張、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7日提出之賠償請求書1份、鋒閺企業有限公司101年9月14日訂購確認單1張、鋒閺企業有限公司101年8月9日報價單1張、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9日自走式掃地機報價單1份(見交查1482卷13第168頁至第170頁、第171頁、第173頁、第178頁、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80頁、第181頁、第192頁、偵7081卷12第85頁、第90頁、第91頁、第103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已臻明確,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曾忠信等人所為供述及證人吳志文等人所為證述如下:㈠被告曾忠信所供述內容⒈被告曾忠信於調查中供稱:「(101年天秤颱風期間,悠活公司是否受有損害?受有何等損害?)天秤颱風期間,我人沒有在悠活公司現場,但現場人員回報,悠活渡假村有淹水情形受有損害,但實際損害情形我不清楚。
後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事情都是悠活公司劉秀美總經理跟管理部吳志文協理在處理,詳情要問他們才清楚」(見偵7081卷7第5頁至第6頁)等語。
⒉被告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一、我從悠活公司設立後擔任悠活公司董事長至103年9月24日卸任為止。
二、關於當初是我主動指示或由吳志文或他人建議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我現在已經不記得了」(見院卷3第99頁)等語。
㈡被告徐明君所供述內容⒈被告徐明君於調查中供稱:「(提示102年12月19日16時47分40秒門號○○○○○○○○○○與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根據通訊監察,妳去電曾忠信,徐明君提到:『…楊玉佳那邊有幾個…因為她報給保險公司,譬如說是沒有實際發生的嘛!對,然後目前的進度是他現在要…跟廠商要發票啊』,何意?)應該是指悠活公司提供給保險公司的發票部分並無實際交易的事實,而是向廠商購買發票後提供給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虛報理賠金額。
(上開妳與曾忠信對話何意?)我向曾忠信報告101年8月天秤颱風風災補償部分遲遲無法結案,係因為新光產險公司告訴我們公司的財產目錄他無法分類,所以新光產險公司遲遲無法理賠……(當庭播放音檔並提示103年4月18日20時40分00秒門號○○○○○○○○○○與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此通話中通話者為何人?對此譯文有無意見?)這通電話是我與吳志文對話,我對該譯文沒有意見。
(你與吳志文於103年4月18日20時40分00秒之對話內容何意?)該通通聯的意旨係我與吳志文聯繫101年8月天秤颱風風災補償部分遲遲無法結案的原因,係因為新光產險公司告訴我們公司的財產目錄他無法分類,所以新光產險公司遲遲無法理賠,另外也因為還欠7、8張發票,所以新光產險公司無法理賠。
(其中,『徐明君:因為…好像是卡在有7、8張拿不到發票麼!吳志文:拿不到發票?徐明君:對。
吳志文:什麼意思?徐明君:就是說,我們其實說坦白,我們是報比較高麼,實際上是沒有哪麼高麼,哪是我們勢必要跟廠商購買發票麼!吳志文:哪就買阿!徐明君:對,但是後…?採購部哪邊是說哪個時候廠商不願意開發票給我們麼!吳志文:阿現在就是買而已,哪個哪有什麼』,何意?你如何辦理?)因為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天秤颱風風災補償部分還欠7、8張發票,吳志文在電話中要我去買發票,但我沒有去買,最後是由管理部去買假發票來申請理賠,但最後發票還是不足,所以該理賠案還是不了了之。
(當庭播放音檔並提示103年4月18日21時7分32秒門號0934057226與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是誰對話?)這是我與楊玉佳的對話。
(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
譯文內容是否與音檔相符?)是的,提示的譯文內容與音檔相符。
(上開妳與楊玉佳對話何意?)我們主要是在討論天秤颱風風災補償申請發票不齊全的事,我問楊玉佳還差多少錢的發票,她告訴我說還差30萬元左右的發票必須要補齊才能與申請理賠金額的部分相符。
(承前,『問題都卡在發票』是何意?)因為申請理賠所檢附的發票不齊全,有30萬元左右申請理賠的金額並未檢附相關發票,她知道申請理賠必需要檢附相關發票作為附件,才能申請理賠。
(當庭播放音檔並提示103年4月18日21時12分44秒門號○○○○○○○○○○與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是誰對話?)?是我與丁郁芬的對話。
(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內容是否與音檔相符?)是的。
(上開妳與丁郁芬對話係指何意?)丁郁芬向我表示申請保險理賠金的部分還需要7張發票辦理核銷,但丁郁芬向我表示她只有1張6、7萬的發票,就是她前述洗地機採購發票,而她無法向其他廠商購買發票,所以我才說扣除該張發票的金額,不足的金額就不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見偵7081卷7第203頁)等語。
⒉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公司因為天秤颱風受損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理賠資料有沒有實在?)有一些沒有實在。
理賠文件是楊玉佳製作的,製作完交由主管吳志文複核。
(是誰決定,向新光產險提出來的文件,要多報損失?)因為董事長曾忠信有打電話問我,理賠的保險為何沒下來,我有打電話楊玉佳,後來楊玉佳告訴我說,有一些發票還沒有要到。
(你現在講的這個過程,是在調查局提示的譯文內容,那之前你是否知情?)之前的部分董事長曾忠信就有問過我為何保險還沒下來,我去了解後才知道發票不夠,管理部吳志文有指示丁郁芬或是楊玉佳去買發票,發票代價是給廠商8%的報酬……(那你何時知悉?)董事長曾忠信問我的時侯,我才去了解,我不太記得是何時,應該是102年年底、103年年初左右。
(嘉銘是你的下屬嗎?)陳嘉銘是我的下屬。
他都叫我經理。
(提示103年8月26日扣押物編號1—17悠活公司賠償請求書1冊,陳嘉銘在上面書寫的文字為何意?)意思是指請求書楊玉佳要我們提供天秤颱風施工的資料,打X的代表還沒有施做的,但是我們已經跟新光產險提出賠償了。
(『TO:經理:玉佳請我們Fin提供風災施工之付款憑證,有:施作的皆已把入帳傳票寫上,打X則未施作工程』是否打X的即是沒有施作的工程,卻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是的。
(為何沒有修複的工程卻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為了讓理賠金額高一點」(見偵7081卷8第1頁)等語。
⒊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有沒有買過發票?)有。
(有買過哪些公司的發票?)我記得是因為風災,有買過發票,廠商是開掃地機,名稱叫潔勁……,金額大約是六萬元。
我只記得這一筆」(見偵7081卷7第177頁)等語。
⒋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依據傳票向潔勁公司買發票的錢,也是先將8%的稅款匯到潔勁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其餘現金由妳領走?)對。
錢是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內匯出去的,領走的現金是記入B帳,錢直接以現金繳納利息。
(是誰決定把潔勁這張發票銷貨退回?)我有建議甘錫瀅既然做錯了,趁現在有機會要趕快補救,甘錫瀅就去問曾忠信,曾忠信同意後就做銷貨退回。
(提示潔勁ZA34257783發票、悠活Z000000000○9傳票,你也明知這張發票也是假的,卻在傳票上覆核?)是」(見偵7081卷9第198頁至第199頁)等語。
⒌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一、我當時的職稱是財務部經理,會計是財務部下面的單位,有些傳票上面會記載『財務部協理』是因為表格格式還沒有更改的關係。
二、B帳的資金來源來自於悠活公司,用來支付曾忠信開出去的票或應支付之利息,我是從97年年中開始記載B帳……三、我於103年3月24日前某日就已經先支出現金5440元給潔勁公司(傳票內列為貸方金額),我後來於103年3月24日將該5540元列為借方金額,後來為了要配合申請保險理賠,公司財產目錄裡面必須有該項設備,我於103年3月31日將起訴書所載掃地機列為資產(即傳票所載借方金額68000元及3400元部分),為了資產平衡又將5440元和65960元列為貸方金額,但悠活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要支付這筆65960元。
後來我為了資產平衡又於103年4月21日將65960元列為借方金額(同時就某筆現金部分做相對應調整),將65960元存入B帳裡面。
最後於偵查中已經將該筆65960元返還給悠活公司並做沖銷。
四、因為保險公司尚未完成理賠計算,所以悠活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從保險公司那邊取得任何保險金」(見院卷3第99頁至第100頁)等語。
㈢證人吳志文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吳志文於調查中證稱:「(你或楊玉佳有無承辦101年8月天秤颱風期間,悠活公司以受有損害而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係楊玉佳有負責聯絡公證公司辦理101年8月天秤颱風受損理賠事宜。
就是將悠活公司101年8月天秤颱風期間受損後修復的單據交給公證公司申請理賠。
(楊玉佳向公證公司申請理賠所提供的單據是否需要經過你核准?)需要。
(悠活公司是否曾對此風災相關事宜〈如災後重建、申請理賠等〉開過討論會議?如有,何時討論?內容為何?何人主持?)平時本公司都有晨報,都由總經理劉秀美主持,若總經理不在,就由我擔任主持人。
至於風災受損事宜,各部門會針對風災所受損的部分向我部屬丁郁芬提出採購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修復廠商請款都是交由徐明君辦理,修復後單據再交給楊玉佳向公證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上開申請理賠,悠活公司由何人各自負責何等業務?)如我前述,丁郁芬係辦理採購申請,楊玉佳是向公證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我負責督導業務,徐明君負責財務記帳工作……(新光產險公司是否已經撥款?)還沒」(見偵7081卷7第21頁至第25頁)等語。
⒉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101年8月份,天秤颱風你們飯店有受到損害?)有……你們跟保險公司報出險,是何人處理?)是我跟新光產險公司口頭報出險,當初是我與吳宇隆聯絡,口頭跟他說我們天秤颱風有受損,要報出險,要不要受理是由保險公司決定,後來他就叫公證公司出來,接下來就是業務與他們洽談。
(你們公司是楊玉佳在辦這案件?)楊玉佳是彙整各單位的表單及單據,拿給公證公司。
(徐明君是做何職務?)財務。
(徐明君有無參與申請理賠的部分?)他製作財產目錄給公證公司。
(楊玉佳向各單位彙整的表單及單據你有無看過?)在拿給公證公司之前有我給看過」(見偵7081卷7第26頁至第28頁)等語。
⒊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是由你及楊文雄、楊玉佳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的……(提示: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部門協理』欄位由你簽准?)是的……(上開內容是否代表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的代價是未稅銷售額8%即6萬8000元×8%=5440元?)是的。
(申請金額5440元剛好是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未稅銷售額〈6萬8000元〉的8%,丁郁芬、徐明君、萬祥龍均證稱是悠活公司向潔勁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價額,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丁郁芬證稱你知道錢是用來購買統一發票的,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9第66頁至第68頁)等語。
⒋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據調查,悠活公司在……101年8月24日有風災出險,是否是你負責業務?)我負責對公證公司窗口……(所以你知道申請……風災部分有買發票的事?)知道。
(初詢中提示的預支申請單就是買發票的錢?)是,我已看過了。
(你知道有買發票的錢,且你也在該預支申請單上簽核?)是。
(劉秀美是否知道預支申請單是用來買發票的?)我下面的楊玉佳、丁郁芬都有跟我說劉秀美知道。
因為我有問他們說誰要這麼做,他們有具體跟我說劉秀美指示的……(劉秀美在簽任何名字或做任何決定都是要了解後才決定?)他最起碼都會知道事情的原由。
(所以上開預支申請單,劉秀美也知道是買發票錢?)知道」(見偵7081卷9第82頁至第83頁)等語。
⒌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是你要求楊玉佳、丁郁芬、楊文雄他們去向廒商買發票?)不是,我沒有要求他們去買發票,我只知道有買發票的事。
(提示:發票號碼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
據調查,這張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統一發票也是沒有真實交易,只是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風災理賠?)我沒有意見,我知道這張發票是假的。
(提示: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
你明知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這張預支申請單其實是要支付該廠商8%的報酬,卻仍在『部門協理』欄位上簽准,正確嗎?)是,正確。
(所以你知道上開預支申請單預支金額的目的是為了買發票?)知道。
(提示:風災賠償請求書、鋒閺企業公司報價單、訂購確認單。
編號3『發電機維修』項目,申請金額52萬8000元,其實是颱風前就已經損壞,有何意見?)沒有。
(沒有何意?)是在颱風前就壞了。
(你有無指示將此筆列入風災理賠申請?)有」(見偵7081卷10第91頁至第92頁)等語。
㈣證人楊文雄於所證述內容⒈證人楊文雄於調查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100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包與管理業務。
(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華信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都是由你、楊玉佳、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
我沒有意見。
(辦理上開風災……保險理賠事務時,你與楊玉佳、吳志文間如何分工?)當時管理部協理吳志文分配業務,內勤文書處理係由楊玉佳為本公司與新光公司的聯繫窗口,工程修繕的範圍與施工內容的說明,保險公司若有疑問,由我負責代表公司出面說明……(另查,101年8月24日悠活公司風災損失,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參與何事?詳情?)我負責修繕,吳志文與劉秀美均給我壓力,要我聯繫廠商購買假的統一發票……(既然明知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的情形,為何還要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如我前述,因為總經理劉秀美與協理吳志文一直給我壓力,要求我快速送件,所以我配合公司政策從事不實申請工作。
(提示: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30415001號傳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風災理賠,向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潔勁公司〉以8%即5440元為代價,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差額7萬1400—5440元=6萬596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8第186頁至第190頁)等語。
⒉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稱:「我曾在97年年底至99年年底,因生病離職,之後在公司因為認為我有專業能力,有請我再回去,我在100年9月至102年10月中旬再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
(工作內容?)工程修繕、保養維護等,如果可自行維護,就自行維護,不行就發包。
(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都是由你、楊玉佳、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
我沒有意見。
(辦理上開風災……保險理賠事務時,你與丁郁芬、楊玉佳、吳志文間如何分工?)我記得丁郁芬不在,我記得保險公司到時只有我、楊玉佳、吳志文在場。
當時我們公司跟新光公司的聯繫窗口是楊玉佳,是吳志文當面跟新光公司的吳宇隆說,有關保險聯繫的是楊玉佳,工程內容有問題的就找我說明。
(楊玉佳跟你關係?)因為管理部下面有保全、工程、採購等部門,楊玉佳本來就是工程部助理,但後來管理部成立,所以楊玉佳就掛管理部助理或專員,兼工程部助理。
(楊玉佳算是你的下屬?)他不是工程部專門助理,我曾經跟他開玩笑,如果他是工程部的範圍,他就是我的助理。
如果是管理部的,可能要問協理……(另查在101年8月24日悠活公司風災損失,也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參與何事?)風災大部分是實做的。
(提示:風災險賠償請求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無虛報或浮報的情形?)編號3發電,不是在風災時損壞的,發電機修好後剛好遇到風災,吳志文就指示列入風災的損害……(所以編號3部分,你確定是在風災前就修好了?)確定,你們可以去問鋒閺……(既然明知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的情形,為何還要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因為公司劉秀美和吳志文指示要求」(見偵7081卷8第221頁至第227頁)等語。
㈤證人楊玉佳所證述內容⒈證人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有無承辦101年8月天秤颱風期間,悠活公司因受有損害而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我有承辦,我會先請廠商估價,經本公司各部門主管核可後,我就會製作申請理賠同意書等相關資料,並請華信公證公司林先生公證後,他們就會幫忙本公司將相關資料寄送給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新光產險公司有派人前往本公司察看以確認估價是否確實,新光產公司遠在卷核尚未撥款。
(上開申請理賠,悠活公司由何人各自負責何業務〈即分工狀況為何〉?)如我前述審核流程,我記得申請理賠流程時,是由當時的工程部經理楊文雄、採購部副理丁郁芬、財務部經理徐明君、管理部協理吳志文及總經理劉秀美等人核章……採購部副理丁郁芬是負責確認需採購維修項目後再找廠商來估價,工程部經理楊文雄負責災害造成的維修,財務部經理徐明君是負責審核估價合理性、驗收及撥放款項,管理部協理吳志文是負責會勘當時災損情形及採購維修等業務,我是負責彙整各部門資料製作理賠同意書後交由公證公司公證後,並委託代為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風災過後本公司總經理劉秀美有召集各部門主管開會討論災後損失及相關重建業務,我曾經參加過本公司於風災後地3、4天召開的第1次天秤風變災災損會議,是由總經理劉秀美主持,內容是討論災後重建相關事宜,當天也有請新光產險公司及華信公證公司參加,之後風災申請理賠事宜都是各主管於晨報時討論,因為我不是部門主管,所以我就沒有再參加這些會議,所以我不清楚開會內容為何,我記得風災發生當時是協理吳志文指派我跟丁郁芬先勘查確認本公司風災損害並拍照存證,再找廠商來估價後進行維修重建工作……本公司有提出理賠申請書、全部廠商的估價單及實際損害照片等資料,而申請流程如我前述,各部門將相關估價單等資料交給我彙整後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檢附全部損害估價單及實際損害照片,再寄給高雄市華信公證公司的林先生公證,並委託其代為處理後續申請事宜,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後續新光產險公司也有會同華信公證公司來本公司會勘過,只是目前尚在審核階段,所以理賠金尚未核發……本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確實有部分是虛報及浮報情形……(播放103年4月18日21時7分32秒門號0934057226與○○○○○○○○○○通訊監察音標。
內容是誰對話?)這是我與徐明君的對話。
(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內容是否與音檔相符?)是的,提示的譯文內容與音檔相符。
(上開妳與徐明君對話何意?)我們主要是在討論風災申請理賠發票不齊全的事,徐明君問我還差多少錢的發票,我告訴他說還差30萬元左右的發票必須要補齊才能與申請理賠金額的部分相符……我記得約於102年間,本公司工程部顏志峰經理某次開完晨報後,有告訴我說申請風災理賠缺發票的部分,上級主管有說缺發票這部分是交由採購部丁郁芬處理,負責對外購買發票來當作申報理賠的附件……據我所知本公司確實有虛報及浮報風災損害理賠的情形,也有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報理賠附件……(悠活公司是誰決定向保險公司申報不實資料申請理賠?)這件事情應該是本公司各部門主管及總經理於晨會時討論決定的,而晨會是由總經理主持並作最後裁示……申報不實資料申請理賠的事情是工程部經理顏志峰開完晨會後回來告訴我說這是晨會決定的,所以應該有參加開會的各部門主管都知情,但是他們各自負責部分我不清孽,我只知道丁郁芬要負責購買發票的事情」(見偵7081卷7第37頁至第39頁)等語。
⒉證人楊玉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2年12月19日16時47分40秒門號○○○○○○○○○○〈徐明君〉與門號○○○○○○○○○○〈曾忠信〉通訊監察譯文。
根據通訊監察,102年12月19日16時47分40秒,徐明君去電曾忠信,徐明君提到:『楊玉佳那邊有幾個…因為她報給保險公司,譬如說是沒有實際發生的嘛!對,然後目前的進度是他們在要…跟廠商要發票啊』,是何意思?)就提示譯文內容應該是指本公司申報理賠內容有部分虛報及浮報,虛報浮報部分必須要跟廠商要發票才能申請理賠,但之後徐明君並沒有指示我跟廠商要發票來核銷。
另外據我所知,本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可能有部分是虛報及浮報情形,但是詳細情形我不清楚,要問當時的工程部經理楊文雄。
(同上通譯文,徐明君還向曾忠信提到:『玉佳跟我們要什麼,我們就提供給她,這樣子』,是何意思?)因為當時申請理賠必須要檢附相關發票,但是財務部當初送給我的申請理賠發票不齊全,所以我才會要財務部補齊相關發票……(剛剛播放103年4月18日21時7分32秒門號0934057226與○○○○○○○○○○通訊監察音檔,內容是誰對話?)這是我與徐明君的對話。
(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內容是否與音檔相符?)對。
(上開譯文妳與徐明君談何事?)我們主要是在討論風災申請理賠發票不齊全的事,徐明君問我還差多少錢的發票,我告訴他說還差30萬元左右的發票必須要補齊才能與申請理賠金額的部分相符。
(問題都卡在發票是何意思?)因為申請理賠所檢附的發票不齊全,有30萬元左右申請理賠的金額並未檢附相關發票,我知道申請理賠必許要檢附相關發票作為附件,所以我告訴徐明君要財務部盡快提供發票給我,我才能申請理賠……(所以你們如何解決欠缺發票這個問題?)我記得約於102年間,本公司工程部顏志峰經理某次開完晨報後,有告訴我說申請風災理賠缺發票的部分,上級主管有說缺發票這部分是交由採購部丁郁芬處理,負責對外購買發票來當作申報理賠的附件……據我所知本公司確實有虛報及浮報風災損害理賠的情形,也有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報理賠附件……(你如何知道悠活後來是交由採購部丁郁芬負責對外購買發票來申請理賠?)這件事是顏志峰經理跟我說的,但顏志峰沒有跟我說上級主管是誰指示的。
(悠活公司是誰決定向保險公司申報不實資料申請理賠?)這件事情應該是本公司各部門主管及總經理於晨會時討論決定的,晨會通常是由總經理主持作最後裁示,總經理是劉秀美。
是否有經過晨會討論,我也不確定,顏志峰並沒有跟我說這件事有經過晨會討論,他只說有經過上級長官指示,缺發票的部分,要購買發票申請理賠」(見偵7081卷7第40頁至第41頁)等語。
⒊證人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都是由妳、楊文雄、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有無意見?)是的。
(辦理上開風災……保險理賠事務時,妳的直屬主管?)我的直屬主管是當時工程部經理楊文雄。
(提示:103年5月8日調查筆錄、103年5月9日訊問筆錄,筆錄提及知道悠活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及浮報的情形,也有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請理賠的附件,是否屬實?)屬實……(吳志文也知道悠活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及向薇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請理賠的附件嗎?)知道。
(提示:風災險賠償請求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哪些有虛報或浮報的情形?)該份申請書所載內容確實是我所製作填寫,內容所載項目與金額是依據採購部門人員提供給我的估價單所填寫,第5項……有虛報、浮報的情形,第5項是風災之前就已更新設備……(提示:103.08.26扣押物編號1—17悠活賠償請求書。
陳嘉銘在賠償請求書上書寫備註文字給徐明君表示:『玉佳請我們FIN提供風災施工之付款憑證,有施作的皆已把入帳傳票寫上。
打X者則為未施作工程』,顯示妳知道哪些申請項目有虛報或浮報的的情形?)是的,我知道有虛報及浮報的狀況。
(既然明知申請風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的情形,為何還要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因為是當時我的主管工程部經理楊文雄交辦,所以我就依照他的指示去申報。
(提示: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厚悠股份有限公司1030415001號傳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風災理賠,向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8%即5440元為代價,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差額7萬1400—5400元=6萬596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見偵7081卷8第149頁至第152頁)等語。
⒋證人楊玉佳於偵查中證稱:「(據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宇隆、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林仕榮表示,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都是由妳、楊文雄、吳志文與他們接洽,是否正確?)是的……我們工程部會請廠商來估驗,看報價、估價金額多少,再由我來填寫出險單。
風災初險部分也是,只是風災部分是由採購部給我的估價單……(辦理上開風災……保險理賠事務時,妳的直屬主管是誰?)楊文雄。
(提示103年5月8日調查筆錄、103年5月9日訊問筆錄,筆錄提及知道悠活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及浮報的情形,也有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請理賠的附件,是否屬實?)屬實……風災保險部分,像電梯、木作等實際有做的,像有一些沒有發票部分,我們後期經理顏志峰有請示總經理劉秀美,總經理有指示請採購協尋發票,顏志峰是這樣跟我說的……(風災保險部分有無虛報的情況?)我印象中驗收陳嘉銘有轉寄電子檔的發票給我。
應該算是有。
(吳志文是否知道悠活公司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及向廠商購買發票來作為申請理賠的附件嗎?)知道,吳志文是協理……(編號5是否是風災之前就已更新?)是。
(所以跟風災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提示103.08.26扣押物編號1—17悠活賠償請求書,陳嘉銘在賠償請求書上書寫備註文字給徐明君表示:『玉佳請我們FIN提供風災施工之付款憑證,有施作的皆已把入帳傳票寫上。
打X者則為未施作工程』,顯示妳知道哪些申請項目有虛報或浮報的情形?)我知道。
(陳嘉銘為何要寫上開文字?)因為總經理劉秀美遇到我會直接問我災損申請進度如何,因為風災部分是有些是採購部去協尋發票,所以我也要等他們給我發票、估價單後,我才可以做後續。
(所以上開扣案賠償請求書,有用鉛筆打X的部分是否實際未施作?)是未施作。
(既然明知申請風災理賠的內容有虛報、浮報的情形,為何還要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因為當時主管楊文雄指示我。
(楊文雄如何指示你?)他就直接說沒有發票部分請廠商開……(提示萬祥龍訊問筆錄,萬祥龍證稱當初他開立的ZA34257783發票,是丁郁芬跟他談的,而有關掃地機部分,實際沒有交易,意見?)沒有。
(所謂的協尋發票是何意?)應該是買發票意思」(見偵7081卷8第178頁至第182頁)等語。
㈥證人丁郁芬所證述內容⒈證人丁郁芬於調查中證稱:「(有無承辦101年8月天秤颱風期間,悠活公司因受有損害而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本公司主要是由協理吳志文主辦天秤風災申請保險理賠業務,但風災期間受損的物品是由我負責採購。
(上開申請理賠,悠活公司由何人各自負責何業務?)除了我和吳志文之外,吳志文的助理楊玉佳也有協助吳志文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風災理賠事宜……(新光產險公司是否已經撥款?)還沒有……吳志文曾要求我提供不實的洗地機採購發票……主要是由管理部的吳志文及楊玉佳以發票記載消費金額的8%為對價向廠商購買發票……因為公司出險時僅粗估損失項目及金額,但實際維修及採購情形和當初粗估金額不符,所以需提供相當金額的發票給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就我經手的部分,我曾向潔勁公司的萬先生購買發票……我曾向潔勁公司以票載金額8%的代價購得洗地機新品發票,發票記載金額約6至7萬元……(當庭播放103年4月18日21時12分44秒通訊監察音檔,內容是誰對話?)是我與徐明君的對話。
(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內容是否與音檔相符?)是的。
(上開妳與徐明君對話係指何意?)徐明君向我表示申請保險理賠金的部分還需要7張發票辦理核銷,要求我這邊提供採購的發票,但我向他表示我只有1張6、7萬的發票,就是我前述洗地機採購發票,而我無法向其他廠商購買發票,所以徐明君才說扣除該張發票的金額,不足的金額就不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是誰提議、決定拿假發票向保險公司申報不實資料申請理賠?)是吳至文協理通知我提供不實發票作為保險理賠之用」(見偵7081卷7第49頁至第51頁)等語。
⒉證人丁郁芬於偵查中證稱:「(101年8月有天秤颱風讓悠活渡假公司受損?)是。
(悠活渡假公司有因此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是。
(關於這個申請理賠案你有無參與?)……只有協辦,我購買了一間廠商的發票……我只有幫忙買了這張發票,原則上這案件是管理部吳志文、楊玉佳在處理……(你剛才說向潔勁公司以票載金額8%的代價購得洗地機新品發票,發票記載金額約6至7萬元,這張發票的經過如何?)應該是102年吳志文跟我說洗地機要維修,他要我去跟廠商說要開新買的洗地機發票……我知道我們並沒有要買新的洗地機……我想這可能是要拿給新光產險公司,因為當時我們有在討論天秤颱風申請理賠的問題,因為明細中有一個洗地機……所以我知道他要廠商開全新的發票是要作帳用。
(你是如何跟潔勁公司處理?)我跟潔勁公司說請他們開全新洗地機的價格的發票,我們會支付給他們8%的稅金,因為他還要繳5%的稅,潔勁公司也確實依我們公司的要求開了約6、7萬元的發票給我們。
(你把發票交給何人?)財務部」(見偵7081卷7第52頁至第54頁)等語。
⒊證人丁郁芬於調查中證稱:「(提示:潔勁公司報價單)這張就是潔勁公司當時提供的報價單?)是的。
(所稱萬先生是否就是潔勁公司負責人萬祥龍?)是的……(提示: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這張就是妳向潔勁公司購買的統一發票?)是的。
(提示: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是的,該申請單是我製作,用途是向悠活公司申請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的8%稅金。
(用途說明欄『天秤風災理賠8%稅金』,何意?)如我前述,是申請天秤風災理賠案購買發票要付給廠商8%的稅金。
(上開內容是否代表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的代價是未稅銷售額8%,即6萬8000元X8%=5440元?)是的。
(其中部門協理、財務協理、總經理欄位分別是何人簽核?)部門協理是吳志文簽核,財務協理是悠活公司財務部經理徐明君簽核,總經理是劉秀美簽核。
(所以他們都知道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天秤颱風災損理賠?)是的,吳志文、徐明君與劉秀美都知情……(提示:厚悠股份有限公司○○○○○○○○○○號傳票,據徐明君記載之內帳顯示該差額6萬5960元是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
(上開統一發票後來有作銷貨退回?原因?)有的,因為當時悠活公司已被搜索,所以公司決定做銷貨退回的動作」(見偵7081卷8第131頁至第132頁)等語。
⒋證人丁郁芬於偵查中證稱:「(悠活渡假事業般份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天秤颱風災損理賠,吳志文有無請妳向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萬先生以8%為代價購買統一發票?)有。
(提示潔勁公司票號ZA34257783發票,這張就是潔勁公司當時提供的發票?)是,潔勁公司給我們的就是這張。
(當初開立上開發票的人是否是潔勁公司負責人萬祥龍?)我是跟萬祥龍接觸,但我不知道該發票是不是他開的。
(提示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該申請單是妳製作?用途?)是我製作的,用途是用來購買發票的8%稅金。
(所以申請單上有註明『天秤風災理賠8%稅金』,即代表以8%的錢來購買發票?)是。
(其中部門協理、財務協理、總經理攔位分別是何人簽核?)部門協理是吳志文。
財務協理是徐明君,總經理是劉秀美……(所以上述簽核的協理、總經理都知道上開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天秤颱風災損理賠?)都知道。
(這個做法是誰指示的?)當時我上級主管是吳志文,是他叫我去找發票的。
我印象中是他們申請理賠品項裡面有一些是沒有真實交易的,所以請我去找發票,並以8%的代價去向麻商購買」(見偵7081卷8第143頁至第145頁)等語。
㈦證人陳國銘所證述內容⒈證人陳國銘於調查中證稱:「(經歷、現職、家庭及身體狀況?)……101年11月21日進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悠活渡假飯店擔任房務部經理至104年49日離職……我是101年11月21日進入悠活公司擔任房務部經理……(提示:RCV2014030935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驗收?)這確是我的親自簽字無誤,當時是財務部負責成本控制的陳嘉銘向我表示,我是房務部經理,所以拿這張驗收單要求我為了作帳而簽名,事實上我沒有採購掃地機,從頭到尾也沒有看到這一臺掃地機,我也沒有參加驗收,只是為了配合陳嘉銘公司作帳而簽名」(見偵7081卷9第133頁至第134頁)等語。
⒉證人陳國銘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是否是你簽名?)是我簽名……(依上開驗收單,裡面有一台掃地機,就你所知是否有買?)沒有買,我也沒有看到,我也沒有經手,我來的這2年4個月,我沒有買過掃地機,我也沒有看過這個機器……(據調查,悠活公司並沒有買這台掃地機,且你也沒有看過這台掃地機,但你在上面有簽核驗收,涉嫌業務登載不實,是否承認?)因為我要配合他們的內部流程,但驗收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見偵7081卷9第137頁至第138頁)等語。
㈧證人彭願棠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悠活公司有無向廠商購買發票,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事?)有。
(購買發票的事是何人指示?)吳志文。
(在何情況下指示的?)在晨會上提過,我只有星期二、五有在開晨會,那一次晨會講的我忘了,但我記得在晨會上吳志文有提過,他說要申請保險理賠,要去找發票的樣子。
(吳志文有無特定要誰去找發票?)我記得他是要財務部處理。
我當時是財務部,但財務部沒辦法處理,後來是楊玉佳和採購那裡去處理的……楊玉佳有來問我一般買發票是多少,要怎麼買,我跟他說營業稅是5%,但廠商能接受多少要看廠商。
(所以8%的數額是誰決定的?)我知道是8%,但這都是楊玉佳和採購那邊去處理的……(有關潔勁公司表示有開立不實發票,是用來購買洗地機的,你是否知情?)知道。
(這部分的傳票也是你覆核的?)是,傳票都是我覆核的」(見偵7081卷9第147頁至第149頁)等語。
⒉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也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發票號碼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沒有真實交易?)是,我知道。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E20M0324001、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妳明知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在這些會計傳票覆核通過,使這個假交易完成入帳?)是。
(妳當時就知道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是為了申請風災保險理賠?)知道是保險理賠」(見偵7081卷10第3頁至第4頁)等語。
㈨證人賴慧貞所證述內容⒈證人賴慧貞於警詢中證稱:「(提示徐明君103年9月16日詢問筆錄。
徐明君證稱,申請……風災理賠時,悠活公司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作為申請附件,應付帳款都是妳在製作,所以妳都知道向薇商講買發票的事情,也是妳告訴她這些發票實際上只要付8%,有何意見?)當時我跟徐明君說這是違法的,我知道跟廠商買發票只有付8%的費用,接著他們就用申請預支的方式將8%支付給廠商,等到實際上要入帳支付該筆款項時,再將該款項扣除8%剩餘的錢以現金交給徐明君處理,我當時是接獲徐明君的指示如此做。
我知道當時徐明君有跟上面主管反應買發票是違法的且回絕,後來上面主管仍執意要這麼做,並要求徐明君命令我配合這樣的帳務處理。
徐明君會這樣說,是當時公司購買發票,徐明君來問我公司要支付多少金額,我告訴他要支付8%。
(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9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掃地機,是跟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購買。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傳票的預支金額是銷售額的8%,不真實。
(提示: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及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萬祥龍均證稱,這張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風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配合入帳製作傳票」(見偵7081卷9第5頁至第12頁)等語。
⒉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徐明君證稱,申請……風災理賠時,悠活公司都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作為申請附件,應付帳款都是妳在製作,所以妳都知道向廠商購買發票的事情,也是妳告訴她這些發票實際上只要付8%,有何意見?)……是徐明君來問我們公司跟其他廠商買發票付了多少錢,我當時跟他說付了8%。
(上開8%的數字是誰決定的?)不知道,因為我們要付給廠商8%,應該是稅金,他們是用預支的方式支付給廠商,預支單會到我這裡,因為要沖帳,所以我才會知道是8%。
(發票上的金額扣除8%後的款項如何處理?)入完傳票後將傳票交給總出納陳惠美,款項現金直接交給徐明君經理。
8%的部分因為是預支單,所以已經直接匯給廠商。
(你所謂的領取現金的部分是指發票金額扣除8%後的金額?)是。
(你也知道有些發票不是真實交易?)是。
(有交由徐明君領取發票金額扣除8%現金的情況,那幾筆的交易是否都是不實交易?)是,因為正常不會扣8%……(提示悠活公司Z000000000○9號傳票,這套傳票是妳製作?)是。
(請說明上開傳票記載交易事項為何?)掃地機,是跟潔勁公司購買。
(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也是依發票憑證入帳。
發票也是以8%買來的。
(提示: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上開傳票記錄的交易內容就是這張統一發票?)是。
(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徐明君及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萬祥龍均證稱,這張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而是以8%為代價購買來向保險公司申請風災理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既然該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為何不實登載入悠活公司會計傳票?)也是依照徐明君指示入帳。
(潔勁公司後來有做銷貨退回的動作?)是。
(何時做的?)我不太記得,但確實有這個動作,很像是去年底,就是地檢署103年5月搜索後。
(是誰做帳的?)我。
(為何要退回?)因為也是不實交易」(見偵7081卷9第31頁至第35頁)等語。
⒊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也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發票號碼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沒有真實交易?)是。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9號會計傳票,妳明知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將這個交易登入會計傳票……)是。
(妳當時就知道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是為了申請風災保險理賠?)知道」(見偵7081卷10第67頁至第68頁)等語。
㈩證人陳嘉銘所證述內容⒈證人陳嘉銘於調查中證稱:「(有無負責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有的……是徐明君交辦我負責,由我依據……保險請求書內容去審核驗收工程實際施作是否正確,如果正確,我會填寫傳票號碼呈給徐明君,其中有好幾項沒有施作(詳細細目我已經忘記了),當時我有標記出來或口頭向徐明君報告。
(經查,101年8月24日悠活公司風災損失,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參與何事?詳情?)當時徐明君交辦給我,要我直接做一般的驗收流程,不須特別審核施作細目,亦不須特別註記有無施作。
(提示:103.08.26扣押物編號1—17悠活賠償請求書及附件1份,這份資料是你準備給徐明君的?)是的。
(你在上面書寫備註文字:『玉佳請我們FIN提供風災施工之付款憑證,有施作的皆已把入帳傳票寫上。
打X者則為未施作工程」,何意?)工程部楊玉佳交給我賠償請求書,要我提供付款憑證,因為這不屬於我的業務範圍,所以我請楊玉佳向徐明君直接報告之後徐明君再口頭交辦給我辦理。
打X者是經過我審核,發現並沒有實際施作,所以我在上打X註記下來。
(提示: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風災理賠,向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8%即5440元為代價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差額7萬1400—5440元=6萬596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這是向潔勁公司購買的發票,至於最後流向我不清楚。
(丁郁芬、徐明君都證稱上開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交易內容即掃地機實際上並沒有購買,你有何意見?)我知道沒有實際購買。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
(上開驗收單上會驗單位主管由誰簽核?)房務部經理陳國銘。
(你與上開會驗單位主管之間權責如何劃分?)由房務部寫請購單,再由採購部門進行議價、採購,經財務部與總經理同意後,請購單轉成採購單,採購部門採購後,採購單再轉成驗收單,由請購單位去驗收、會簽。
我則負責製作驗收單,交給房務部會簽。
(既然掃地機實際上並未購買,如何驗收?)徐明君交辦給我的」(見偵7081卷9第37頁至第40頁)等語。
⒉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有無負責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24日風災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業務?內容?)有的。
當時楊玉佳在不同時段有各給我一份保險理賠申請書,他要我確認裡面的內容,但我當時拒絕他,因為這不是我的工作內容,我請他直接找徐明君經理,後來徐明君交辦給我,要我去確認保險理賠申請書的內容……徐明君要我確認裡面的申請明細內容、金額等,看有沒有錯誤。
我看過資料後我有告訴徐明君,有些項目是我們沒有實際做的,那時候徐明君叫我先給他理賠書的資料,我有把有施做的部分入帳傳票號碼寫在理賠書裡,沒有做的我就打叉,也有用口頭報告徐明君,給他之後我的部分就到這裡結束……(提示扣案物品編號1—17賠償請求書,你上述是否是此份資料?)是,這是風災的,上面用鉛筆打叉的是我標記的,是沒有施作的,文件上方鉛筆字樣也是我寫的……(經查,101年8月24日悠活公司風災損失,有向廠商購買統一發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災損理賠,你是否知情?)我知道。
我知道有沒施作的要把它列入新取得的財產清冊裡。
(上開是誰交辦的?)徐明君。
他叫我依照一般的驗收流程去做。
(但既然有發生沒有財產進入的,你如何驗收?)因為是徐明君交辦,所以我直接在電腦系統做驗收,即列印驗收單,也有會簽到相關部分去……(提示: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
經查,悠活公司為申請風災理賠,向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8%即5440元為代價,購買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差額7萬1400—5440元=6萬5960元則存入曾忠信私人使用帳戶,有何意見?)我只知道有購買這張發票,但後續流程我不清楚。
(提示:RCZ000000000○號驗收單,這張驗收單是你製作?)是的,我在悠活公司B3的成控辦公室內印製的……(這張驗收單是你做的?)是。
(上開驗收單上會驗單位主管由誰簽核?)房務部經理陳國銘……一開始是由房務部開立請購單,開立後採購會進行詢價、議價、比價,之後會把採購數量、單價、廠商編號等 KEYIN系統,採購部主管在系統簽核後,再由財務部主管簽核,最後再由總經理簽核,到此表示所有請購流程已完成。
之後下一個步騍就是由採購部將請購單轉列採購單進行採購,物品採買進來後,會到財務部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確定後會請請購單位將請購物品領回,最後我會開立驗收單,再由請購部門會簽。
會簽完後我會將廠商的請款憑證連同驗收單,交給會計組同事做入帳放款。
(據調查,既然此掃地機實際上並未購買,如何驗收?)徐明君交辦我用系統驗收即可,就是用公司的一般請款驗收流程去做,即我上述的流程去做。
(所以陳國銘也知道這個掃地機沒有買?)他知道」(見偵7081卷9第60頁至第64頁)等語。
⒊證人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也坦承知道悠活渡假公司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發票號碼ZA34257783號統一發票並沒有真實交易,只是為了申請風災理賠向廠商購買來的發票?)是。
(提示:驗收單號RCZ000000000○號驗收單,你明知向潔勁環保公司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製作這張不實驗收單,複驗通過……?)是。
(在何時何地製作上開驗收單?)時間是驗收單上的列印日期,地點在悠活渡假村地下3樓的成控辦公室內」(見偵7081卷10第49頁至第50頁)等語。
證人吳志宏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吳志宏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任職於鋒閺公司?業務內容?)是的。
我主要負責維修發電機還有招攬發電機維修業務。
(鋒閺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於101年間有何業務往來?)悠活公司是鋒閺公司客戶,當時沒有簽訂任何固定維修合約。
悠活公司於101年間曾因發電機故障,委託鋒閺公司進行檢查、報價及維修。
(提示:101年8月9日報價單,有無實際施作該工程?)有的。
(當時悠活公司何物損壞?因何損壞?)當時我與馬逸峰及公司師傅有到悠活、公司的發電機室檢查,發現發電缸頭蓋、汽缸膠圈、修理包、鼓風機安裝包、缸套、活塞環、汽門油封、缸套、後冷卻墊片、大小片底殼墊片有損壞,是因為進水所造成……(修復完成日期是在101年8月21日天秤跑風之前或之後?)本公司是在101年8月21日天秤跑風之後才修復完成。
(修復金額與報價單是否一致?)一致。
(提示:101年9月14日訂購確認單,為何於101年9月14日還有一張訂購確認單?)本公司於101年8月底維修前述發電機,發現該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有問題,所以再開立該張訂購確認單向悠活公司報價。
(這張訂購確認單與101年8月9日報價單有何不同?)因為101年8月9日報價單並未報價維修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本公司維修發電機後發現了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有問題,所以再另行報價」(見偵7081卷9第108頁至第109頁)等語。
⒉證人吳志宏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業務維修……(在101年間,悠活公司與鋒閺公司有無業務往來?)有。
(據調查,悠活公司有發電機故障的事?)是,確實有故障。
(悠活公司報給你們公司估價單的時間是何時?)在天秤颱風之前,悠活公司是在101年7月底時報給我們,我們才去現場看,看完才有101年7月27日的報價單……(既然一開始的估價單是在101年7月27日,代表進水的損壞是在101年7月27日之前?)是,但怎麼損壞的我們不知道。
(據調查,天秤颱風是在101年8月17日形成,上開修繕跟此颱風有無關係?)應該沒有關係,但我們修繕時間有跨過颱風,是在颱風過後了才修完……(在101年7月27日估價單提出後,一直到修繕完成間,該機器都無法使用?)是。
(颱風是否會加重該機器的損害?)不至於,除非地下室整個淹水滅頂,但我們估的就是一開始的損害」(見偵7081卷9第119頁至第120頁)等語。
證人馬逸峰所證述內容⒈證人馬逸峰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任職於鋒閺公司?業務內容?)是的。
我主要負責發電機的維修及業務招攬。
(鋒閺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於101年間有何業務往來?)悠活公司於101年間曾因發電機故障,委託鋒閺公司進行維修。
鋒閺公司於101年7月間接到悠活公司通知發電機故障後,鋒閺公司人員到場後發現悠活公司的發電機排煙管積水導致無法運轉,詳細原因需拆解發電機引擎查看,鋒閺公司就於101年7月27日先報價拆裝工資,經悠活公司於同年8月初同意後,鋒閺公司就派我、吳志宏及師傅到現場進行拆裝檢查,完成後就開立101年8月5號發票,向悠活公司收取新臺幣(下同)52500元拆解費用。
由於該部發電機的損害需要更換零件維修,本公司則於101年8月9日開立報價單向悠活公司報價,悠活公司因對該次報內容有意見,就在該報價單下方手寫備註意見,鋒閺公司則依悠活公司意見於101年8月23日繕打訂購確認單,並在該確認單下方備註付款條件與保固條件。
鋒閺公司於101年8月底、9月初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發現活塞與噴油嘴有問題,又於101年9月14日開立維修報價單,經悠活公司同意後,鋒閺公司才開始備料,於101年10月底修復完成。
(提示:101年8月9日報價單,有無實際施作該工程?)101年8月9日報價單只是初步報價,實際維修項目應以101年8月23日訂購確認單為準。
(當時悠活公司何物損壞?因何損壞?)我們當時發現發電機汽缸蓋、汽缸膠圈、修理包、鼓風機安裝包、缸套、活塞環、汽門油封、銅套、後冷卻墊片、大小片底殼墊片有損壞,是因為進水所造成。
(施工期間?修復完成日期?)我記得是在101年8月底、9月初施工,過程中發現發電機還有其他損壞,所以就停工追加維修項目,直至101年10月底修復完成。
(修復完成日期是在101年8月21日天秤颱風之前或之後?)是在101年8月21日天秤颱風之後才修復完成。
(修復金額與報價單金額是否一致?)一致。
(提示:101年9月14日訂購確認單,為何於101年9月14日還有一張訂購確認單?)如我前述,本公司於101年8月底、9月初維修前述發電機時,發現該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有問題,因為該等零件不在前次報價中,所以再開立該張訂購確認單向悠活公司報價。
(這張訂購確認單與101年8月9日報價單有何不同?)101年8月9日報價單只是初步報價,雙方是以101年8月23日報價確認維單的維修項目為準,本公司維修發電機後發現了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有問題,因101年8月23日的報價確認單並未報價維修,發電機的活塞、噴油嘴、噴油嘴器,所以再另行以101年9月14日訂購認單報價。
(這張訂購確認單實際施工期間?修復完成日期?)如我前述,該張101年9月14日訂購確認單是跟101年8月23日訂購確認單維修項目一起於101年10月底完成。
(修復完成日期是在101年8月21日天秤颱風之前或之後?)如我前述,在101年8月21日天秤颱風之後才進行修復並完成。
(修復金額與訂購確認單金額是否一致?)一致」(見偵7081卷9第112頁至第113頁)等語。
⒉證人馬逸峰於偵查中證稱:「(在鋒閺公司擔任何職?)……我是業務,負責人是我太太。
(在101年間,悠活公司與鋒閺公司有無業務往來?)有。
(據調查,悠活公司有發電機故障的事?)是,確實有故障。
(悠活公司報給你們公司估價單的時間是何時?)在天秤颱風之前,悠活公司是在101年7月底時報給我們,我們才去現場看,看完才有101年7月27日的報價單。
(你們後來的施作是針對上開報價單?)我們在101年7月27日的估價單出來後,悠活公司同意我們施工,這個工程只是把引擎拆解,拆解後我們才有後續的101年8月9日的估價單,等這份估價單呈上後,因為悠活公司有意見,說我們要備註如何付款,還有保固的事情等,所以才會有101年8月23日的確認單,之後他們確認後我們就施工了。
施工後因為活塞、噴油器有問題,所以才有101年9月14日的追加……(就你們的專業判斷,這一連串的修繕,是否算是一次的損害?)是,是同一個事件,因為進水,不發動還沒事,一發動就報價的這些零件就損壞了,包括活塞、噴油器、噴油嘴等都是。
噴油器是送12支測試,其中2支是壞了,所以只換了噴油嘴2個。
(既然一開始的估價單是在101年7月27日,代表進水的損壞是在101年7月27日之前?)是,但怎麼損壞的我們不知道。
(據調查,天秤颱風是在101年8月17日形成,上開修繕跟此颱風有無關係?)應該沒有關係,但我們修繕時間有跨過颱風,是在颱風過後了才修完……我講的比較完整,但具體的日期我不太記得,但我確定這個損害跟天秤颱風沒有關係……上開估價單後的請款發票,我們有3張估價單,所以有3張發票。
我們有做完才有開發票。
(在101年7月27日估價單提出後,一直到修繕完成間,該機器都無法使用?)是。
(颱風是否會加重該機器的損害?)不至於,除非地下室整個淹水滅頂,但我們估的就是一開始的損害」(見偵7081卷9第119頁至第120頁)等語。
證人萬祥龍所證述內容⒈證人萬祥龍於調查中證稱:「我……於92年2月問開設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潔勁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見偵7081卷8第117頁至第118頁)等語。
⒉證人萬祥龍於偵查中證稱:「(你是潔勁公司實際負責人?)是。
(提示ZA34257783發票,這張是否為潔勁公司開立?)是……我們就把發票郵寄過去,收貨人是採購部,好像是一位丁小姐,後面就是會計在處理。
(掃地機多少錢?)6萬8仟元……(提示悠活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悠活公司有無可能以5440元的價格跟你買掃地機?)不可能。
(所以悠活公司叫你先開發票,但你沒有把東西交給對方,對方也沒有付錢,是否正確?)是。
(是否為假交易?)是。
(當初是悠活公司的誰跟你接觸要假發票的?)丁小姐。
(他怎麼跟你說的。
)他說風災受損有關理賠的事……通常要跟我買東西都是吳志文,但上述發票是丁小姐來跟我要的……吳志文先叫我報價一台新的掃地機,我就一個報價單過去,我當時以為他們真的要買,後來丁小姐跟我說他們需要一張發票,因為我們配合很久了,我真的不好意思拒絕他們。
(你們平時買賣東西有借開發票?)有。
(你所謂的不好意思拒絕是何意?)因為我後來知道他們不是真的要買,是叫我拿一張發票給他們,且因為他們的機器都跟我買,我不好意思拒絕。
(丁小姐當初如何跟你談發票價格?)因為大家配合很久,就是5%的營業稅加上3%的營所稅,但我不是真的要賣這張發票,因為所有的稅額要上繳。
(所以悠活公司本來要補給你5440元?)金額都是會計小姐在算的,但他們本來有答應要補給我稅額,只是具體金額我不知道」(見偵7081卷8第127頁至第128頁)等語。
證人吳宇隆所證述內容⒈證人吳宇隆於調查中證稱:「我於81年間進入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擔任業務員,於97、98年間升任業務科長迄今……(新光產險公司受理一般保戶申請風災理賠時,會要求保戶檢附何種資料?審核流程為何?)風災險是屬於風災險的附加保險,客戶發生損失後,會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會在5天內指派當地分公司派員前往保戶災害現場進行初勘,初勘後並要求保戶提供災害現場照片、財務損失清單、維修所需費用的發票等資料,並由本公司業務科理賠員進行初審,初審後分為兩種情形,如果理賠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內者,分公司的單位主管可以逕行決賠;
而如果超過10萬元的話,分公司會將初勘資料送交總公司,總公司會評估是否須委託公證人到災害現場進行評估跟理賠金額的理算。
(對於10萬元以上的災害損失,新光產險公司如何查證該等災損是否屬實?損失金額如何認定?)由於超過10萬元以上的災害損失,總公司會全權委託公證公司進行災害損失金額的估算……10萬元以上的災害損失總公司全權委託公證公司,會先請公證公司到災害現場進行清點與計算,並按照保險契約試算理賠金額並作成公證報告給總公司參考,待總公司認為理賠金額是合理的話,會再委託公證公司告知保戶,本公司願意理賠該筆金額,如果保戶也同意,公證公司便會與保戶簽訂和解書及理賠同意書等,之後總公司就會辦理理賠結案;
如果保戶不同意該筆理賠金額,也會由公證公司去做進一步的說明與調解,直至總公司及客戶雙方和解完成。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是否有因101年8月間天秤颱風受有損害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是的。
(上開申請理賠,悠活公司由何人負責與你聯繫何業務?)上開理賠案件,新光產險公司是由我本人負責,而悠活公司是由管理部協理吳志文負責,但他大多交給楊玉佳小姐辦理;
而這個案件的公證公司是華信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證公司)的林仕榮製作公證報告由於本公司全權委託華信公證公司處理理賠事宜,因此後續災害現場清點及文件審核部分,便是由林仕榮與楊玉佳聯繫。
(吳志文、楊玉佳、徐明君、丁郁芬各自負責何事?)如我前述,吳志文及楊玉佳是這個案子中,悠活公司的主要聯繫窗口;
徐明君是悠活公司的財務主管,當公證公司在審核悠活公司所提出的單據及財務文件資料生疑問時,因為徐明君跟我比較熟,會打話向我詢問,但因為已經全權交由華信公證公司處理,所以我會請華信公證公司人員與徐明君聯絡:丁郁芬是悠活公司的採購員,曾打電話向我詢問悠活公司理賠案件的進度……悠活公司於101年8月份天秤颱風過後沒多久便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悠活公司只檢附一張理賠通知書給本公司,本公司現場初勘後,認為理賠金額超過10萬元,因此便報請總公司,總公司再委託華信公證公司辦理理賠,故悠活公司檢附的文件資料都交給華信公證公司……這件理賠案件本公司已經委由華信公證公司處理,目前華信公證公司仍在與悠活公司處理中,尚未辦理理賠」(見偵7081卷7第59頁至第60頁)等語。
⒉證人吳宇隆於偵查中證稱:「(是否在新光產物保險任職?)是。
我擔任業務科科長。
(新光產險公司受理一般保戶申請風災理賠時,會要求保戶檢附何種資料?審核流程為何?)出險的話客戶會通知我們,我們5天會派初勘的理賠人員到現場,做初步的勘災,之後我們會預估一個金額,金額超過10萬的話,我們分公司沒有權限,會往總公司送件,總公司會審核評估,如果這案件需要公證公司處理的話,就會交由公證公司負責現場勘驗、理賠文件收集、賠償金理算,最後公證公司會出具一個公證報告給總公司……(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公司〉是否有因101年8月間天秤颱風受有損害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是的。
(上開申請理賠,悠活公司由何人負責與你聯繫何業務?)吳志文吳協理,交辦給楊玉佳小姐辦理,楊玉佳小姐去跟華信公證公司的林仕榮作對口聯繫。
(悠活公司因101年8月天秤颱風損害跟新光申請理賠之案件是有交給公證公司處理?)是,是總公司交給華信公司處理,華信公司推派林仕榮處理……(在你接洽過程中吳志文、楊玉佳、徐明君、丁郁芬各自負責何事?)吳志文是管理部主管,理賠申請事宜他是交辦給楊玉佳,簽這保險單我是跟吳志文簽的,楊玉佳他直接跟林仕榮做雙方面的窗口,這案件我全權委託給林仕榮處理,徐明君是財務部主管他問這一件進度,她問我公證公司要求他們提出的認列文件,這部分因為我不清楚就請林仕榮直接打電話給徐明君。
丁郁芬他是有一次來問理賠進度,後來也是交由林仕榮去跟他們說明整個的狀況……(悠活公司所提資料是否已經完整?目前尚有何資料未提供?)我知道不齊全,不齊全什麼資料我不確定,都是林仕榮跟他們談,到目前是沒有理賠這我確定」(見偵7081卷7第61頁至第62頁)等語。
⒊證人吳宇隆於偵查中證稱:「(上開風災理賠申請流程、進度?)當時應該是吳志文或楊玉佳通知我,當次是天秤颱風造成悠活地下室淹水,我有去初勘,一樣轉分公司理賠人員,理賠人員通知總公司,再由總公司委託華信公證公司,一樣由林仕榮先生負責,到目前我還沒有接到理算結果」(見偵7081卷7第185頁至第188頁)等語。
⒋證人吳宇隆於偵查中證稱:「(職業?)新光產物保險業務課主管。
(依照前次筆錄,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是否會有委託公證公司辦理理賠金額之事?)我們地方權限是請求理賠金額10萬元以下的部分,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會交由總公司的理賠部門處理。
公證公司負責內容是總公司委託公證公司做現場的查勘、損失物文件收集、理算等……(悠活公司是否……101年8月24日有風災險的出險紀錄?)是。
(有關上開……保險事故現場勘查及理賠金額核算,是你還是林仕榮比較清楚?)林仕榮……(有關悠活上開……風災險,目前進行到何程度?)……天災部分因為文件還沒齊全,所以尚未理算」(見偵7081卷7第189頁至第192頁)等語。
證人林仕榮所證述內容⒈證人林仕榮於偵查中證稱:「(上開風災理賠申請流程、進度?)……一樣新光台北總公司委託我,我也是有到現場勘查,我剛剛看一下日期好像是101年9月7日,當次也是由吳宇隆先生陪同,悠活一樣是由吳志文、楊玉佳陪同……(這個案件的賠償請求書上是102年4月17日提出?)對,我記得比火險賠償請求書提出日期還晚……(悠活就風災案件,至今都沒有提供任何發票?)對。
一般保險賠付案件,都應該用損失金額去賠付,就設備而言,應該扣除折舊後金額去賠付,所以一般保險案件不需要發票,可是還是需要估價單,但悠活這個案件,我們會要求他要發票,是因為保單裡面有一條重置成本條款,所以賠付金額是重置成本,就是以重新購置的基礎去賠付……(悠活就風災提出的賠償請求書,基礎為何?)依據後附估價單彙總,悠活希望賠償金額是3,635,502元……(風災案卷內天秤災損維修清單等表何意?)這些是悠活公司提供的,應該是他們在彙整資料。
(風災的估價單還有災損維修清單是誰提供給你的?)應該也是楊玉佳。
(這個案件目前沒辦法理算的原因?)最主要原因是他們還沒有完成損失項目的分類,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還沒有提供發票」(見偵7081卷7第185頁至第188頁)等語。
⒉證人林仕榮於偵查中證稱:「(職業?)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我是經理。
工作內容是保險公司委託處理的理賠相關事宜,包含現場勘查、理賠金額計算、與被保險人的金額洽結等。
(一般在理賠金額計算時,是用何種方式?)不一定,要看保險條款。
(悠活公司在……101年8月24日風災的出險,此二案件的保險理賠是否由你負責?)是……(就風災出險部分,悠活公司還沒提出發票給你?)還沒。
(提示賠償請求書,這也是悠活公司提出的?)是,是由楊玉佳提供的。
(資料有一些報價單、確認單、估價單,這些單據都是悠活公司提出?)是。
(為何風災部分悠活公司反而沒有提出發票?)因為我還沒理算,所以我不會去跟他們要。
(但本件事故是101年發生的,為何還沒理算?)因為他們資料不齊。
(他們那些資料不齊?)因為保險契約內有很多承保項目,被保險人還沒就各估價單去做分類,所以我不知道要用那些項目去理賠。
(本件是101年發生,為何悠活公司連修繕發票都還沒給你?)因為風災部分他們在102年4月才提出,且悠活公司他們會以營運優先,會等到淡季再修繕……(你跟悠活公司的對口單位是否是楊玉佳?)是。
(你是否有跟楊玉佳要過修繕發票?)還沒,我會等到做了理算,要跟保險公司報告前,才會請他們提供發票」(見偵7081卷7第189頁至第192頁)等語。
申、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訊據被告徐明君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2第113頁),核與證人曾閱蓉及彭願棠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Z000000000○7號傳票1張、102年8月20日收款憑單1張、EN6897908號支票1張、Z000000000○○號傳票1張、QC42860262號統一發票1張、送款簿存根聯1紙、買賣契約書1份、Z000000000○○號傳票1張、103年3月3日收款憑單1張、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張、○○○○○○○○○○○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交查644卷3第2頁至第10頁、第18頁、第19頁、第20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8頁、第29頁、第30頁、第32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徐明君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已臻明確,被告徐明君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茲悉載被告徐明君所為供述及證人曾閱蓉等人所為證述如下:㈠被告徐明君所為供述⒈被告徐明君於警詢中供稱:「我……93年7月16日進入悠活公司擔任會計主任,100年9月升往該公司財務經理,103年6月間升任該公司管理處總稽核迄今……(當庭播放錄音並提示102年12月31日17時33分58秒門號○○○○○○○○○○號與0934057226號通訊監察譯文。
對譯文內容有無意見?此為何人與何人之對話?)我對譯文內容沒有意見,這通電話是我與曾閱蓉的對話。
(其中,妳對曾閱蓉說:『那副總,我們先講下午這個100多萬好了,因為我現在帳很難作,因為剛好跨年,那我們可能要訂一個假合約,就是說我們可能跟妳買什麼東西,然後類…我們可能要想想要買什麼東西…訂金,然後』,何意?)當時因為曾忠信名下的阿信農場有一張支票(土地承租租金)準備兌現,票面金額100多萬元,必須支付,當時因為阿信農場有資金缺口,所以差點跳票,曾閱蓉要我幫忙使用悠活公司的資金,所以我建議阿信農場與悠活公司簽訂100多萬元的買樹假合約來入帳,所以我代表悠活公司來向曾閱蓉代表的阿信農場要回這筆錢,所以才做了一份不實阿信農場賣樹給悠活公司的合約,將這筆錢作為購樹的貨款。
(其中,『徐明君:對阿!不然妳那邊還有什麼產品麼?然後就是可能妳們開發…曾閱蓉:買樹阿!…徐明君:買樹,可以,然後開發票出來,妳開發票出來,然後我們可能3、4號或是幾號…10幾號,就說ㄟ?這個合約沒有要繼續了,然後就是麻煩妳們把錢匯回來給悠活,對阿!至少我要讓會計師看我們有沖轉阿,不然我也沒有東西給他點,這樣子說不過去阿!』,何意?)這段話也是提到要製作一份我前述悠活公司要向阿信農場買樹的假合約。
(後來訂立何種假契約?開立什麼發票?悠活公司及台灣阿信農場公司分別如何入帳?)同樣是前述,悠活公司已經幫阿信農場支付該支票票款,後再由我製作一份悠活公司102年12月31日要向阿信農場買樹的300萬元假合約,在102年12月31日由阿信農場開立統一發票『QC42860262』111萬2000元的假發票,帳列『預付費用—其他』,在103年3月4日阿信農場再以取消交易合約方式,開立不實『銷貨退回及折讓單』,沖掉該筆帳,111萬2000元再回存悠活公司一銀恆春分行帳戶。
(該份悠活公司向阿信農場購買樹木不實的合約後來是由何人代表該兩家公司簽訂?)該份合約內容後來是由我擬定,並向悠活公司監察人李得成、魏全坤與簡明鑫坦白說明,經他們同意後由該3位監察人代表悠活公司用印,曾閱蓉則代表阿信農場用印。
(承前,為何你要製作買樹的假合約?)我為了避免曾忠信開立的阿信農場跳票,且悠活公司又不能隨意將資金匯往其他公司,怕會計師查帳,所以為了圓資金缺口,所以我才製作買樹的假合約……(上開購買樹木之合約,是否係為於會計帳目上做出悠活公司有向阿信農場購買物品之外觀,好讓悠活公司可以匯款至阿信農場,使阿信農續開立之支票免於遭跳票之用?)是的……(提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所示資料,發票票號QC42860262號發票,是否即為前述悠活公司佯以購買樹木為由,於102年12月間與台灣阿信農場公司簽訂之虛偽買賣契約,而由台灣阿信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是的……(103年3月3日,台灣阿信農場公司是否匯款111萬2000元至悠活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之帳戶?)有的,但詳細情形要查帳才暸解。
(台灣阿信公司有無開立銷貨退回折讓單等文書給悠活公司?為何?)有的,如我前述要讓買賣樹木的假交易合理化,圓阿信農場資金缺口。
(悠活公司有無因此與台灣阿信農場公司間訂定假契約、開立假發票?)如我前述,有的。
(當庭播放音檔並提示103年3月4日18時23分33秒門號0972640039與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是誰對話?)這是我跟悠活公司財務部賴慧貞的對話。
(其中,妳問賴慧貞說:『慧貞,妳還記不記得我們……預付農場100多萬哪一個?它昨天3月3號把錢匯回來給我們了,然後妳跟農場哪個書琦聯絡,請他寄折讓單電子檔,寄到妳信箱,然後妳把它印出來之後,蓋上我們的統編……然後妳交給哪個農場序騰,他們好像禮拜四…禮拜四的樣子…還是禮拜三會寄哪個…東西…寄來台南。
然後還有就是說妳帳的話,3月3號有入銀行,入到一銀恆春分行。
當初借不是妳借的嗎?貸的部分妳把它貸回來。
妳把預付貸回來。」
何意?)如我前述,讓買賣樹木的假交易合理化,圓阿信農場資金缺口。
(當庭播放音檔並提示103年3月6日9時38分29秒門號09726400398門號○○○○○○○○○○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是誰對話?)這也是我跟賴慧貞的對話。
(其中,賴慧貞回電妳說:『經理,我慧貞。
哪個折讓單的部分我已經交給序騰了。
哪請教一下,哪個…它的帳款有匯進來嗎?匯到哪一個帳號去阿?一銀活存嗎?ㄟ?我們這邊查得出來嗎?查得出來阿,因為我昨天去找沒有看到,我確認一下,一銀活存。」
徐明君答覆:『46599哪一個阿。」
何意?)如我前述,讓買賣樹木的假交易合理化,圓阿信農場資金缺口。
至於『46599』是悠活公司一銀恆春分行帳號後5碼,意指阿信農場已經將悠活公司墊付阿信農場差點跳票的資金回流至悠活公司一銀恆春分行帳戶」(見偵12418卷4第154頁至第162頁)等語。
⒉被告徐明君供稱:「我是在102年12月31日下午3時許,接到曾閱蓉電話,曾閱蓉要我將票抽回,以免阿信農場跳票,但因為銀行已經快要關帳,無法及時將支票抽回,後來在下午4時許,從悠活公司提領111萬2千元匯入阿信農場帳戶墊付票款,我於下午5時許,再和曾閱蓉通話,商量如何處理,我們討論後,決定製作假契約,讓帳目相符,之後再以取消交易的方式,由阿信農場將代墊款項返還給悠活公司。
另曾閱蓉於102年12月31日似乎是阿信農場的總經理……經辦人陳惠美對於本案應該不知情。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悠活公司的統一發票專用章應該是賴慧貞蓋的。
我確實有跟代表人李得成、簡明鑫、魏全坤講製作假契約這件事情,經他們同意後才用他們的章製作假契約。
因為有申報營業稅的問題,所以阿信農場有可能是在製作假契約前就已經開立統一發票」(見院卷3第71頁)等語。
㈡證人曾閱蓉所為證述⒈證人曾閱蓉於警詢中證稱:「我……有參與悠活渡假村籌備工作一直到結婚時離職,100年9、10月間又回到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行銷副總迄今……我目前是悠活公司業務行銷副總,同時兼任阿信農場的主管……我負責阿信農場的行銷及營運工作……(台灣阿信農場與悠活公司之關係為何?主要交易內容為何?)這兩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曾忠信,兩家公司的業務及行銷工作是一起做的,行銷這塊是由我負責,阿信農場目前也有向悠活渡假村承租辦公室、我前述要申設溫室的土地也是向悠活渡假村承租的……我對譯文內容沒有意見,這通電話是我與徐明君的對話。
(其中,徐明君對妳說:『那副總,我們先講下午這個100多萬好了,因為我現在帳很難作,因為剛好跨年,那我們可能要訂一個假合約,就是說我可能跟妳買什麼東西,然後類…我們可能要想想要買什麼東西…訂金,然後…』,何意?)當時是因為阿信農場有一張開出去、票面金額100多萬元的支票到期,必須支付,當時因為阿信農場有資金缺口,所以該筆票款是由悠活公司以現金臨櫃代墊支付,所以徐明君代表悠活公司來向由我代表的阿信農場要回這筆錢,所以才做了一份不實阿信農場賣樹給悠活公司的合約,將這筆錢作為購樹的貨款。
(其中,『徐明君:對啊!不然妳那邊還有什麼產品嘛?然後之後就是可能妳們開發…曾閱蓉:買樹啊!…徐明君:買樹,可以,然後開發票出來,妳們要開發票出來,然後我們可能3、4號或是幾號…10幾號,就說ㄟ?這個合約沒有要繼續了,然後就是麻煩妳們把錢匯回來給悠活,對啊!至少我要讓會計師看到我們有沖轉啊,不然我也沒有東西給他點,這樣子說不過去啊!』,何意?)這段話也是提到要製作一份我前述悠活公司要向阿信農場買樹的合約。
(後來訂立何種假契約?開立什麼發票?悠活公司及台灣阿信農場公司分別如何入帳?)同樣是我前述,製作一份悠活公司要向阿信農場買樹的合約,至於發票及入帳的方式我並不清楚,這部分要問徐明君。
(該份悠活公司向阿信農場購買樹木不實的合約後來是由何人代表該兩家公司簽訂?)該份合約內容後來是由徐明君擬定,並代表悠活公司用印,我則代表阿信農場用印。
(曾忠信在這件事情如何指示?)依照我們正常的作業程序,我們事先要向曾忠信報告,後續的作業流程才由我們處理。
至於這件事當時有無向曾忠信報告我已經忘記了。
(承上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曾閱蓉:因為又卡到忠芳〈音譯〉忘記把這一筆交給那個誰阿…徐明君:新的會計嘛!叫瓊文〈音譯〉是不是?曾閱蓉:對、對、對,然後他是後來銀行跟他說有這一張票,他才去查票號,才知道的。
徐明君:嗯,可是真的…真的很緊張呢,真的…(笑…)可是銀行正常不可能3點多才通知啊!曾閱蓉:他真的3點多才打電話給忠芳,真的,而且那麼大筆』,何意?)這通電話中所提到的忠芳(音譯)其實是指阿信公司當時的會計宗芳,他的姓氏我已經忘記。
瓊文(音譯)則是指宗芳離職後接任的會計。
這段話就是指我剛剛所提阿信農場開出去的票款,是要付給悠活的,可是當時宗芳離職時並沒有交接清楚,是後來銀行通知後瓊文才知道有張票要付,但是當時臨時這筆錢付不出來,所以才會與悠活公司製作這份不實的合約。
(上開購買樹木之合約,是否僅係為於會計帳目上做出悠活公司有向阿信農場購買物品之外觀,好讓悠活公司可以匯款至阿信農場,使阿信農場開立之支票免於遭跳票之用?)是的」(見偵7081卷14第8頁至第11頁)等語。
⒉證人曾閱蓉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悠活行銷業務的副總……(阿信農場的實際負責人?)曾忠信。
但我也會參與阿信農場的行銷及營運……(相關的行銷及營運是何人決定?)現場的主管都會回報給我。
(阿信農場的合約或其他事項之決定,是否一律均需透過曾忠信?)有部分我可以決定……(提示102年12月31日下午5時33分譯文,此譯文是否是你與他人之對話?)是。
(通話對象為何人?譯文內容是在談論何事?)是徐明君。
在談論一個100多萬的金額的合約。
是悠活與阿信農場的合約。
(提示譯文『徐明君:那副總,我們先講下午這個100多萬好了,因為我現在帳很難作,因為剛好跨年,那我們可能要訂一個假合約,就是說我可能跟妳買什麼東西,然後類…我們可能要想想要買什麼東西…訂金,然後…』此段譯文係何意思?)要讓這100多萬的帳可以處理,100多萬的帳是阿信農場欠悠活的金額。
(為何阿信農場會欠悠活公司100多萬元?)因為阿信農場支票到期,有請悠活公司墊付。
所以徐明君是代表悠活公司向阿信農場要回這100多萬元。
假合約是指我們有協議要定一個假合約,要讓悠活公司的帳做得出來。
(提示譯文『徐明君:對啊!不然妳那邊還有什麼產品嘛?然後之後就是可能妳們開發…曾閱蓉:買樹啊!…徐明君:買樹,可以,然後開發票出來,妳們要開發票出來,然後我們可能3、4號或是幾號…10幾號,就說ㄟ這個合約沒有要繼續了,然後就是麻煩妳們把錢匯回來給悠活,對啊!至少我要讓會計師看到我們有沖轉啊,不然我也沒有東西給他點,這樣子說不過去啊!』此段譯文係何意思?)是我們要訂一個買樹的合約,然後依合約內容讓雙方公司會計做帳。
(後來是否有訂立合約?)有……就是買樹的合約。
內容我不記得。
但應該有寫標的金額。
(係何人提議的?悠活公司及臺灣阿信農場公司分別係何人在處理合約的事?何人代表簽訂?)應該是我和徐明君的協議,徐明君代表悠活公司,我代表阿信農場在處理合約的事。
合約也是我們二人簽的。
(有無開立發票?係何人開立的?是誰的指示?何人在處理發票的事?)有開發票。
發票是阿信農場開給悠活公司。
沒有人指示就當做一般的交易,發票是阿信農場的會計依照合約內容開立。
會計的名字我不記得了。
我不知道會計知不知道合約真偽。
(上開發票,悠活公司及臺灣阿信農場公司分別如何入帳?)就直接依一般的流程……(是否確實有上開交易?)實際上沒有這筆樹的交易。
(上開假合約及假發票,係由何人提議的?)是我與徐明君協議的結果。
(曾忠信在上開發票及合約的事中,如何指示?)沒有。
我忘記有沒有跟他說這件事。
(提示譯文『曾閱蓉因為又卡到忠芳〈音譯〉忘記把這一筆交給那個誰啊…徐明君:新的會計嘛!叫瓊文〈音譯〉是不是?曾閱蓉:對、對、對,然後他事後來銀行跟他說有這一張票,他才去查票號,才知道的。
徐明君:嗯,可是真的…真的很緊張呢,真的…(笑…)可是銀行正常不可能3點多才通知啊!曾閱蓉:他真的3點多才打電話給忠芳,真的。
而且那麼大筆』此段譯文係何意思?)在講阿信農場舊的會計宗芳離職,沒有把這筆交易交接給新的會計瓊文,後來銀行通知瓊文支票要到期了,瓊文就跟我報告,後來就先領悠活公司的現金去付款。
(依你的說法,上開購買樹木之合約,指示為了讓會計帳目上出現悠活公司有向阿信農場公司購買物品的表象,好讓悠活公司可以匯款給阿信農場,使阿信農場免於支票遭跳票?)合約是事後為了讓領悠活公司的現金在會計上看起來是正常的。
讓阿信農場不會跳票。
(是否記得悠活公司支付給阿信農場公司之金額是多少?以何形式支付?)我不太記得,只記得是100多萬元。
(阿信農場公司事後是否有將上開款項返還悠活公司?以何形式返還?)有。
是用匯款返還,所以才簽這份合約」(見偵7081卷14第12頁至第14頁)等語。
⒊證人曾閱蓉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妳也坦承知道102年年底為防止阿信農場公司跳票,妳與徐明君協議後,妳就代表阿信農場公司,徐明君代表悠活渡假公司,二人共同簽訂假買賣契約?)是。
(提示買賣契約書,這就是當時簽訂的假契約?)是。
(簽訂契約之時間、地點?)時間是在102年12月31日。
簽約地點在屏東縣○○鎮○里路○○○○號的阿信農場辦公室內。
(為了達成悠活渡假公司可以順利匯款給阿信農場公司,解除阿信農場公司跳票危機的目的,阿信農場公司有因此開立一張發票號碼QC42860262號、銷售額105萬9048元,含稅後金額111萬2000元的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這張發票是沒有真實交易的?)我有請會計開這張發票,但沒有真實交易。
(這張統一發票是妳指示會計人員開立的?時間?地點?)是。
地點也在阿信農場的辦公室內,時間也是102年12月31日。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証明單,103年3月3日這筆交易就作了銷貨退回,但其實是妳與徐明君早就商議好,一旦阿信農場公司有錢還給悠活渡假公司,就作成銷貨退回,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真實交易的意思?)是。
銷貨退回也是一開始就約好了」(見偵7081卷14第226頁至第267頁)等語。
㈢證人彭願棠所為證述⒈證人彭願棠於警詢中證稱:「(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職稱?業務內容?)88年9月6日迄今。
88年時,是擔任收入稽核,主要查核櫃臺跟餐廳商店的帳,98年6月19日擔任收入稽核副理,也是查核櫃臺跟餐廳商店的帳,100年9月16日升任財務副理迄今,財務副理是查核會計傳票、內部簽呈批閱、住宿卷的控管、用印的合約書等,其公司的大章由我管制……(提示:QC42860262號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這張發票及買賣契約書是否真實?)我記得當時曾閱蓉打電話給徐明君問阿信有一張票要支付給悠活,能否抽回不要支付,徐明君就打電話給我,叫我打電話到銀行問這張支票能不能抽回,銀行說來不及了,已經提示了,阿信會有跳票的問題。
這部分是徐明君處理,應該是因為阿信會跳票而做的合約,我只知道這樣。
(提示:Z000000000○○號傳票,這傳票也是由妳覆核?有無不實?)是我覆核的。
應該是因為阿信要跳票而做的,是不實在的」(見偵7081卷9第139頁至第146頁)等語。
⒉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提示QC42860262號發票及Z000000000○○號傳票,有無印象?)應該是阿信跳票,徐明君打給我叫我打電話去銀行說看這張票能不能不要兌現,就是能不能抽回,但結果不能抽回,來不及了,後來有從一銀悠活的帳戶取款,是財務部的一個不記得名字的同仁去取款,再存入阿信彰銀帳戶內。
(Z000000000○○號傳票就是為了防止阿信跳票才做的?)是,但這是徐明君在處理,跟阿信公司的合約是徐明君在處理的,也是徐明君叫我打電話去銀行。
這張傳票我有覆核。
(提示買賣契約書,你上述說為了防止阿信公司跳票的合約書是否為此份?)是。
(這筆款項有無做銷貨退回?)我記得阿信有存回來」(見偵7081卷9第147頁至第148頁)等語。
⒊證人彭願棠於偵查中證稱:「(前次筆錄也坦承知道102年年底為防止阿信農場公司跳票,悠活渡假公司與阿信農場公司間有作一筆111萬2000元〈含稅〉的假交易,簽訂假買賣契約,阿信農場公司並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1張發票號碼QC42860262號統一發票?)是,我知道。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妳明知悠活渡假公司與阿信農場公司簽訂的買賣契約是假的,取得的上開統一發票並非真實交易,卻仍然在這張會計傳票覆核通過,使這個假交易完成入帳?)是。
(在何時、地覆核這些會計傳票?)如果是付款的話,是傳票當天,其他的可能是傳票日期再晚個1、2天,地點在悠活屏東縣公司財務部的館內」(見偵7081卷10第3頁至第4頁)等語。
㈣證人賴慧貞所為證述⒈證人賴慧貞於調查中證稱:「我……目前是悠活度假事業股份公司(下簡稱悠活公司)財務部會計……就我所知,悠活公司與台灣阿信農場公司之間曾有苗木植栽買賣業務,台灣阿信農場公司在今年農曆年起,從事手工巧克力及冰淇淋生產業務對外販售,並也向悠活公司飯店承租一樓大廳旁的營業空間設櫃提供來客食用,及對外販售巧克力跟冰淇淋……(提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發票票號QC42860262號發票,是否為悠活公司以購買樹木為由,於102年12月間與台灣阿信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而由臺灣阿信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是的,我記得是悠活公司向台灣阿信農場公司購買苗木,當時也有訂定合約,但我不記得當時是悠活公司哪一個部門欲購買何種苗木,悠活公司有依照雙方簽訂的合約預付一筆訂金新臺幣(下同)111萬2000元(銷售金額105萬9048元,營業稅是5萬2952元)給台灣阿信農場公司,該筆訂金悠活公司如何支付,我不是負責出納業務,所以我不清楚,要問悠活公司出納,但最後這筆交易並沒有完成,撤銷原因我並不清楚……我取得該份折讓單後,併同另外一位負責應收帳款的會計……核對……確有該筆匯回款項紀錄,我便將該筆款項製作傳票憑證辦理沖銷,並送交副理彭願棠覆核完成相關會計作業……當時111萬2000元款項,我有製作會計傳票……如我前述,負責應收帳款業務的會計Amy查詢網路銀行後,當時是以口頭告知並開立收款憑單(含會計科目代號及金額)給我……(台灣阿信公司有無開立銷貨退回折讓單等文書給悠活公司?為何?)有的,原因為何我不清楚,當時是台灣阿信農場公司的會計親自交給我……(提示:103年3月4日18時23分33秒通訊監察譯文,對譯文內容有無意見?)這是我跟悠活公司財務部經理徐明君的對話。
(其中,徐明君問你說:『慧貞,妳還記不記得……預付農場100多萬那一個?它昨天3月3號把錢匯回來給我們了,然後妳跟農場那個書琦聯絡,請他寄折讓單電子檔,寄到妳信箱,然後妳把它印出來之後,蓋上我們的統編……然後妳交給那個農場的序騰,他們好像禮拜四…禮拜四的樣子…還是禮拜三會寄那個…東西…寄來台南。
然後還有就是說妳帳的話,3月3號有入銀存,入到一銀恆春分行。
當初借不是妳借的嗎?貸的部分妳把它貸回來。
妳把預付貸回來。」
何意?)對話中的書琦是台灣阿信農場公司現任會計莊書琦,序騰是台灣阿信農場公司的前總務(目前在悠活公司擔任採購專員),另外,我之前說是台灣阿信農場公司會計親自交給我的部分需要更改,當時是台灣阿信農場公司寄發該折讓單的電子檔到我的電子信箱,我列印出來(總共4聯)後蓋印悠活公司發票章留存其中2聯,再將另2聯交給序騰……通聯中徐明君詢問我『MVPN』就是指台灣阿信農場公司時任會計莊書琦的行動電話,當時應該也有打電話聯絡莊書琦確認有將折讓單電子檔寄到我電子郵件信箱。
至於該筆111萬2000元款項究竟是匯到悠活公司哪個銀行帳戶,我要確認我當時製作的傳票才能確定。
該通對話最後徐明君表示『你把預付貸回來』,就是在取得折讓單並確認台灣阿信農場公司有將該筆111萬2000元款項匯入悠活公司帳戶後,要完成相關沖帳等會計作業。
(提示:103年3月6日9時38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對譯文內容有無意見?)這也是我跟徐明君的對話。
(其中你回電給徐明君,你說:『經理,我慧貞。
那個折讓單的部分我已經交給序騰了。
那請教一下,那個…它的帳款有匯進來嗎?匯到哪一個帳號去啊?一銀活存嗎?入我們這邊查得出來嗎?查得出來阿,因為我昨天去找沒有看到,我確認一下,一銀活存。』
徐明君答覆:『46599那一個阿。』
何意?)該通聯內容是指台灣阿信農場公司開立的折讓單,我已經完成徐明君的指示,經我聯絡莊書琦告知我的電子郵件信箱(因為當時莊書琦才剛接任台灣阿信農場公司會計業務),請他將折讓單寄到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收件後有將電子檔列印出來,蓋印悠活公司發票章後,將其中2聯交給序騰,另外,在該通對話中,我有向徐明君再確認款項是否有匯回給悠活公司,及匯至悠活公司哪一個帳戶內,徐明君告訴我,台灣阿信農場公司將該筆款項匯至悠活公司第一銀行的公司帳戶內,不過當時我並不知道悠活公司設於第一銀行的帳號末5碼為46599,該通與徐明君通聯結束後,我確實有再向悠活公司兼任應收款項業務的會計確認,台灣阿信農場公司確實將該筆111萬2000元匯回悠活公司第一銀行的活存帳戶」(見偵7081卷14第23頁至第25頁)等語。
⒉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悠活公司的會計……(你知道台灣阿信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曾忠信所經營的事業?)我知道該公司的董事長也是曾忠信。
(悠活公司與台灣阿信公司有何業務往來?)悠活公司向他包專案,阿信公司可以跟我們請款或拆帳。
(102年12月間,是否悠活公司有向阿信公司購買樹苗?)知道……(當時有簽契約?)有……(當時悠活公司確實有支付阿信公司111萬2千元的金額?)帳上是這樣沒錯。
(這筆是你處理的?)111萬只是訂金,這不是我匯款的,這是由公司出納處理。
(之後該筆金額,有再因為契約取消,再匯還給悠活公司?)我被告知是這樣。
(當時是有填立折讓單給悠活公司?)是的。
(按照你與徐明君之間的通訊監察譯文,阿信公司要出具給悠活公司的折讓單,為何是由你在處理?)開立折讓單是由銷售方開立之後,交給進貨方,進貨方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再還2聯給銷售方,申報營業稅。
所以才由我們蓋章之後交給阿信公司。
(在通訊譯文中徐明君有說『當初借不是你借的嗎,貸的部分你要把他貸回來』這是何意?)借、貸是會計上的用語。
借是指我們當初把錢支付給阿信公司的預付款,貸是折讓後匯還給悠活公司」(見偵7081卷14第26頁至第27頁)等語。
⒊證人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妳知道102年年底為防止阿信農場公司跳票,悠活渡假公司與阿信農場公司間有作一筆111萬2000元〈含稅〉的假交易,簽訂假買賣契約,阿信農場公司並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1張發票號碼QC42860262號統一發票?)我是事後才知道,因為退回是我做的,我做的時候才知道。
(妳是否知道在做這筆假交易的時候,就決定一旦阿信農場公司有錢還給悠活渡假公司,就再作成銷貨退回,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真實交易的意思?)我知道一些,因為我跟主管徐明君同辦公室,徐明君講電話時我有聽到,我聽到有筆跟農場的合約,要請監察人蓋章,那個監察人我不清楚,當時也沒有聽的很清楚,是事後在103年1、2月間,我看到一份悠活和阿信農場的買賣合約,我才肯定的知道是用假買賣方式來處理事情。
(提示: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妳在製作這張會計傳票的時候,是否知道這個交易從頭到尾都是假的?)知道,徐明君有跟我講說款項要匯回,請我做匯回的會計帳目的處理。
(有關悠活公司與阿信農場在102年12月31日簽訂的假買賣的經過,你是否知情?)不知道,我是事後才知道,我只有做後面要返還款項的會計傳票」(見偵7081卷10第67頁至第68頁)等語。
酉、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一點)㈠訊據被告曾忠信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卷13第108頁),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則矢口否認有前揭逃漏稅捐之犯行,邱晃泉律師並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辯護稱:「一、被告悠活公司否認犯罪。
法人不可能犯罪。
二、依照起訴書記載,被告悠活公司不是行為人,無為犯罪事實之行為。
三、起訴書所列的證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12號函,只是就檢察官所提的資料,回復計算被告悠活公司涉嫌虛報的稅款金額,這個函不能證明被告悠活公司有第41條的犯罪行為。
四、依照起訴書的指訴,犯罪事實十一附表十八所指的發票及報稅,應該是犯罪事實二至十所指述被告曾忠信對被告悠活公司背信之方法及結果,應該不是被告曾忠信另行圖以不正方法使被告悠活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悠活公司只是因為起訴書所指述被告曾忠信的行為,而受有減少營業稅捐的利益,不是自己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見院卷5第116頁)、「被告悠活渡假公司為法人。
法人能否犯罪,可不可能為犯罪主體,顯有疑問。
三、其次,依前揭起訴書所認所犯法條,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被告曾忠信,均(各)犯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惟,依前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並非行為人,並無該犯罪事實所指行為。
四、按,犯罪,我國刑法係採行為人主義。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47條規定:『(第1項)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二者均為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之規定。
是,縱設認為法人可為該第41條所定犯罪之主體,仍須其有符合構成犯罪所須具備之『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不法要件』之行為。
縱設公司之負責人有第41條所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並不能認公司即亦有同條所定行為。
五、起訴書所列證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1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9659號函及附件』,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依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4日南檢文篤金103偵7081字第70988號函指示,就函附資料,回復其計算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涉嫌虛報之稅額。
該函,於形式及實質,並不能證明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有第41條所定犯罪行為。
六、再者,依起訴書之指訴,犯罪事實十一所指附表十八所示統一發票及報稅,應為犯罪事實二至十所訴被告曾忠信所涉背信(對被告悠活渡假公司)等行為之方法及結果,應非被告曾忠信另行圖以不正方法使被告悠活渡假公司逃漏稅捐。
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更只是因為起訴書所指被告曾忠信之行為,而受有減少營業稅捐之利益耳,並非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見院卷5第120頁至第121頁)、「檢察官起訴認為悠活公司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罪嫌,悠活公司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顯示的客觀社會事實並不爭執,只是在法律見解上跟檢察官不太一樣。
因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並不是單純的處罰規定,它是一個有關犯罪行為及處罰的規定。
我們的刑法採行為人主義,悠活公司是個法人,法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能力、能不能當犯罪主體,一直有爭議,但我們若放在刑法原理來探討,法人應該是沒有犯罪能力,若能當作犯罪的主體,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刑法總則對於責任能力的規定,除非有特別的排除,不然也應該適用,這放在法人悠活公司來說,實在無法想像。
本件就被告曾忠信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部分,曾忠信並不否認,但悠活公司認為曾忠信涉犯第41條並不當然等於悠活公司涉犯第41條,悠活公司因為曾忠信涉及到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以前的犯罪行為,而顯示有一些不實發票、單據等等,悠活公司因此受有減少稅捐的利益,但悠活公司因為被告曾忠信的行為,而有減少稅捐的不法利益,並不等於是悠活公司自己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
關於法人不能夠當作犯罪主體,沒有犯罪的能力……就犯罪事實十一所涉及的營業稅,悠活公司已經全部繳清,而且還受到行政處罰……在已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之下,假設悠活公司對法人仍不免有犯罪行為能力可以當作犯罪主體的話,是不是另外應受刑事處罰」(見院卷13第119頁至第120頁)等語。
然查:⒈法人得否為犯罪主體?⑴關於法人得否為犯罪主體或法人是否具備犯罪能力而得科以刑罰,學說迄今仍然有所爭論且各國立法例亦有不同。
就我國而言,立法機關顯然採取肯定見解(參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1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等規定)。
參以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清遊:「本法第四十一條係規定,納稅義務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在公司觸犯本罪之情形下,其犯罪主體乃係公司……註四:關於法人得否為犯罪主體,亦即法人有無犯罪能力,各國立法例並不一致,亦為國內刑法學界爭執之重要議題,採否定說者,如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2008年,頁205;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06年,頁184以下;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2003年,頁120。
採肯定說者,如蔡墩銘,刑法總論,2006年,頁94;
陳樸生,法人兩罰規定之理論基礎,法令月刊,44卷5期,頁44—185;
陳子平謂『然而現代社會中,由超越個人之法人所產生之犯罪,不僅存在,且大量增加,刑罰法規〈尤其行政刑法〉為因應此社會現象,亦不得不規定許多有關法人之處罰。
傳統之刑法理論,向來固執於以自然人個人犯罪為基礎之教條,可謂已嚴重面臨無法正確掌握社會上法人犯罪實態之窘境。』
刑法總論〈上冊〉,2005年,頁129。
陳教授上述所言,可謂甚為貼切,本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既包括法人在內,依法條文義,即係明定法人得為該條犯罪之主體。
註五:在法人犯罪之情形,立法者固可考量其特殊性,而規定處罰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抑或採併罰方式,惟此乃受處罰主體之不同,並非犯罪主體不同,犯罪主體仍屬法人。」
及同號解釋內其他大法官所提意見書,可知亦有多位大法官肯認得對法人科以刑罰。
⑵從而,邱晃泉律師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辯護稱:「被告悠活公司否認犯罪。
法人不可能犯罪……依照起訴書的指訴,犯罪事實十一附表十八所指的發票及報稅,應該是犯罪事實二至十所指述被告曾忠信對被告悠活公司背信之方法及結果,應該不是被告曾忠信另行圖以不正方法使被告悠活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悠活公司只是因為起訴書所指述被告曾忠信的行為,而受有減少營業稅捐的利益,不是自己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為法人。
法人能否犯罪,可不可能為犯罪主體,顯有疑問……縱設認為法人可為該第41條所定犯罪之主體,仍須其有符合構成犯罪所須具備之『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不法要件』之行為。
縱設公司之負責人有第41條所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並不能認公司即亦有同條所定行為……依起訴書之指訴,犯罪事實十一所指附表十八所示統一發票及報稅,應為犯罪事實二至十所訴被告曾忠信所涉背信(對被告悠活渡假公司)等行為之方法及結果,應非被告曾忠信另行圖以不正方法使被告悠活渡假公司逃漏稅捐。
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更只是因為起訴書所指被告曾忠信之行為,而受有減少營業稅捐之利益耳,並非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並不是單純的處罰規定,它是一個有關犯罪行為及處罰的規定。
我們的刑法採行為人主義,悠活公司是個法人,法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能力、能不能當犯罪主體,一直有爭議,但我們若放在刑法原理來探討,法人應該是沒有犯罪能力,若能當作犯罪的主體,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刑法總則對於責任能力的規定,除非有特別的排除,不然也應該適用,這放在法人悠活公司來說,實在無法想像。
本件就被告曾忠信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部分,曾忠信並不否認,但悠活公司認為曾忠信涉犯第41條並不當然等於悠活公司涉犯第41條,悠活公司因為曾忠信涉及到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以前的犯罪行為,而顯示有一些不實發票、單據等等,悠活公司因此受有減少稅捐的利益,但悠活公司因為被告曾忠信的行為,而有減少稅捐的不法利益,並不等於是悠活公司自己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
關於法人不能夠當作犯罪主體,沒有犯罪的能力」等語,固非毫無依據。
⑶惟我國係採肯認法人得為犯罪主體(或法人有犯罪能力)之立法例,本院認此尚無違憲之虞且屬立法裁量範疇,自仍應依法審判(即認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得為犯罪主體)。
準此,在肯認法人得為犯罪主體或法人有犯罪能力之前提下,法人雖然無法如同自然人自為意思決定或物理行為,卻可透過由自然人組成的機關為意思決定及物理行為,故於本案判斷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是否該當於構成要件時,仍應回到其負責人即被告曾忠信的角度予以觀察論斷。
茲邱晃泉律師將法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及自然人(被告曾忠信)完全切割,進而辯稱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不是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或不該當犯罪構成要件,尚與我國立法例不符而非足採。
另參刑法第55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關於牽連犯之成立要件,依通說認應具備下列要件:㈠須係數個行為;
㈡觸犯數罪名;
㈢犯罪行為間須具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
㈣須侵害數個法益;
㈤行為人對於數個犯罪行為,主觀上須具概括犯意……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可知縱數個犯罪行為間具有方法及結果關係,於牽連犯規定刪除後仍可依具體情形論以數罪併罰,並非數犯罪行為間具有方法及結果關係,即可認數犯罪行為間均應論以想像競合,抑或逕認屬於方法或結果之行為不構成犯罪,附此敘明。
⒉邱晃泉律師固又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辯護稱:「依照起訴書記載,被告悠活公司不是行為人,無為犯罪事實之行為」、「依前揭起訴書所認所犯法條,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被告曾忠信,均(各)犯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惟,依前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並非行為人,並無該犯罪事實所指行為。」
等語。
惟此係起訴書關於法人犯罪部分之敘述方式不同於自然人而已,非謂起訴書必須以「悠活渡假公司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實行逃漏稅捐之行為」或其他類似內容敘述法人犯罪。
以大法官蘇永欽及徐璧湖於釋字第687號解釋所提意見書:「所謂合理的論述,比如在『法人實存說』的大前提下,建立法人犯罪的『社會行為』理論,即非以民事主體與『法律行為』的觀點來涵攝犯罪行為和刑罰的主體,而是從社會行為的觀點認定負責人的行為可合理論斷為法人的行為(負責人為法人逃稅即法人自己逃稅)」作基礎而為說明,當我們從社會行為的觀點論斷負責人的行為即係法人的行為時,本應從負責人的角度來敘述法人的犯罪行為。
另檢察官已於當事人欄及論罪欄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即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因何被訴事實涉犯逃漏稅捐罪嫌),對於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妨害。
若本院拘泥於「檢察官必須以自然人犯罪的敘述方式載明法人犯罪事實」才能認係合法起訴,除了徒增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因訟累而需承擔之不利益外,對於當事人權益及程序正義並無任何助益(例如:若本院認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被訴事實不在審理範圍之內,則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依規定或常理將會再遭檢察官起訴)。
是以,邱晃泉律師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所為此部分辯詞,容有誤會而非可採。
⒊邱晃泉律師雖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辯護稱:「起訴書所列的證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12號函,只是就檢察官所提的資料,回復計算被告悠活公司涉嫌虛報的稅款金額,這個函不能證明被告悠活公司有第41條的犯罪行為」、「起訴書所列證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1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號函及附件』,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依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4日南檢文篤金103偵7081字第70988號函指示,就函附資料,回復其計算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涉嫌虛報之稅額。
該函,於形式及實質,並不能證明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有第41條所定犯罪行為。」
等語。
然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第㈩點固僅記載上開函文及附件為證據(見起訴書第253頁),實質上卻已於起訴時提出被告曾忠信所為供述及相關發票為其論據(參起訴書第53頁至第253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已堪認定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有前揭逃漏稅捐等犯罪事實。
茲邱晃泉律師逕認上開證據不足以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似係有所誤會,尚非可採。
⒋「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
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之解釋文)、「營業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漏稅罰及行為罰之處罰要件,本於『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自應擇一從重處罰,不得併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邱晃泉律師固為被告悠活渡假公司辯護稱:「就犯罪事實十一所涉及的營業稅,悠活公司已經全部繳清,而且還受到行政處罰……在已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之下,假設悠活公司對法人仍不免有犯罪行為能力可以當作犯罪主體的話,是不是另外應受刑事處罰」等語。
惟「一事不二罰」係指「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且「應擇一從重處罰」,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於本案自難以「其已受到行政處罰」主張「不應再受刑事處罰」。
㈢綜上,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所辯尚非可採。
此部分犯罪事實有被告曾忠信所為任意性自白足證,復有ZU55235705號統一發票1張、ZU55235774號統一發票1張、BU55045006號統一發票1張、CU55281312號統一發票1張、CU55281349號統一發票1張、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0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2號統一發票1張、FU54277354號統一發票1張、JU53113550號統一發票1張、ZU55011514號統一發票1張、ZU55011515號統一發票1張、ZU55011524號統一發票1張、CU54982812號統一發票1張、DU54183481號統一發票1張、GU53107423號統一發票1張、JU52904807號統一發票1張、MU32340747號統一發票1張、EY33252211號統一發票1張、KN33317058號統一發票1張、CU54021824號統一發票1張、GP80227858號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張、GP80227934號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張、LN72678367號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張、DU10764316號統一發票1張、FU10743400號統一發票1張、HU10307900號統一發票1張、HU10307802號統一發票1張、YU20045429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3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4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5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7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8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59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61號統一發票1張、XU16023164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3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8號統一發票1張、FU15970309號統一發票1張、HU15795309號統一發票1張、HU15795310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07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09號統一發票1張、GU16022610號統一發票1張、XU15495952號統一發票1張、EU15044601號統一發票1張、FU15023250號統一發票1張、FU15023253號統一發票1張、99年3月5日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之收據1張、MJ42923165號統一發票1張、MJ42923166號統一發票1張、MJ42640958號統一發票1張、NG42951386號統一發票1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1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9659號函暨附件1份(見交查1482卷2第82頁、第83頁、第123頁、第159頁、交查1482卷3第54頁、第55頁、交查1482卷4第38頁、第39頁、第40頁、交查1482卷3第147頁、交查1482卷5第46頁、第47頁、第94頁、第113頁、第128頁、第170頁、交查1482卷6第2頁、第43頁、交查1482卷8第142頁、第161頁、交查1482卷7第5頁、交查1482卷9第6頁、第7頁、第8頁、交查644卷1第24頁、第25頁、第70頁、第71頁、第138頁、交查644卷2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第20頁、第21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27頁、南區國稅審四第○○○○○○○○○○號卷涉案證據五第120頁、第121頁、第125頁、交查644卷2第205頁、交查1482卷13第56頁、第55頁、第85頁、第111頁)在卷可稽,故被告曾忠信及悠活渡假公司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各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有變更而致不同之情形;
比較行為後之法律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時,亦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想像競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依比較之結果為整體適用而不能割裂適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及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刑事判決)。
茲就本案各犯罪事實應適用行為時或行為後之法律論述如下:子、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㈠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㈡觀諸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0000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該修正後規定經比較結果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㈢承上所述,經綜合被告曾忠信等人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等人行為後之法律均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等人於行為時之法律。
丑、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㈠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㈡觀諸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0000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該修正後規定經比較結果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㈢綜上,經綜合被告曾忠信等人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等人行為後之法律均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等人於行為時之法律。
寅、掏空公司資產—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從而,前揭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2月至5月)、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9月)、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101年2月)等犯行均應以行為時(即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論處。
卯、掏空公司資產—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
經綜合被告曾忠信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行為後之法律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於行為時之法律。
辰、掏空公司資產—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點)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
經綜合被告曾忠信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行為後之法律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於行為時之法律。
巳、掏空公司資產—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前揭虛報建築設計費以掏空公司資產之犯行,應以行為時即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論處。
午、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㈠觀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0000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該修正後規定經比較結果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㈡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㈢綜上,經綜合被告曾忠信等人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等人行為後之法律均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等人於行為時之法律。
未、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潔勁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㈠觀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0000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該修正後規定經比較結果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㈡對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條文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修正後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而未較有利於被告曾忠信等人。
㈢綜上,經綜合被告曾忠信等人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關於本刑部分因被告曾忠信等人行為後之法律均未較有利,自應依比較之結果整體適用被告曾忠信等人於行為時之法律。
酉、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一點)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已由原條文:「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參以該次修正之立法理由:「一、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意旨,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罪責原則並無牴觸,又依該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本法第四十一條,該條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所設定之法定刑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既根據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處罰公司負責人,該項序文『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係對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無正當理由為差別之不法評價,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二、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使第一項各款所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組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爰將第一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可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於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被告曾忠信於101年1月4日前各逃漏稅捐之行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三、依法論罪㈠法律概述⒈關於背信罪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意旨)、「背信罪之成立,固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然此主觀要件,僅須具備其中之一,即足構成」(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31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
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⒉關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⑴「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⑵「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4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商業會計法第16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
又「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㈠原始憑證……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⑴外來憑證: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
⑵對外憑證: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
⑶內部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㈡記帳憑證……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⑴收入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
⑵支出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
⑶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
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105年2月1日廢止前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三章第一節第二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復有明訂。
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
倘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同條第三款偽造會計憑證之行為,二者態樣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刑事判決)。
⑷按「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均明文規定『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以為規範。
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其登載之內容事項失真非實而言。
上開表徵經濟交易活動之憑證、帳冊是否虛偽造假,應審究其實質內涵及原因如何,不能單憑表面上已否具備一定憑證、帳冊之形式,是否完成一定之決算審核書面等程序為判斷基準。
否則,如於形式上符合一定之法律要件者即認定其為真實,但實質上卻因人為因素之操控造成危害而無法規範,當非法律制定之本意。
此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反操縱條款均設有處罰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參照),應同其旨趣」(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
⑸「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良以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
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刑事判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上訴人係從事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其所開立附表第一頁至第五頁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係偽造之統一發票,乃不實之事項,竟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並持以申報稅捐,係犯上述罪名,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⒊接續犯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
⒋共同正犯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第3067號判例意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係直接以商號負責人為犯罪主體,非屬代罰或轉嫁性質,故商號負責人若與他人共同實施各該條款之犯罪者,仍非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49號刑事判決)。
⒌想像競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㈡茲依法律就各犯罪事實論罪如下:子、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李岳竹筠擔任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而負責財務管理、被告徐明君擔任該公司財務部會計副理暨主辦會計人員,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浮報計畫執行費用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附表子之3、附表子之4、附表子之5所載各請購單及預支申請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子之3、附表子之4、附表子之5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之犯罪主體。
被告徐明君及沈崑德也均曾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故其於各自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內同屬具有特定身分(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被告曾忠信、沈崑德(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為93年至98年11月29日)、徐明君(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為98年11月30日至103年)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卻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謝叔平身為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卻與證人蕭尊仁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亦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是核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如事實欄第子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謝叔平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⒊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浮報經費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即背信部分,被告謝叔平雖沒有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相關事務,係以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之身分配合浮報經費而參與此事,但其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背信罪。
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李岳竹筠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以財務部副總經理及私帳管理人之身分參與此事,但其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等人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詐欺取財(即浮報經費詐領補助款)部分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等人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背信(即浮報經費掏空公司資產)部分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謝叔平及證人蕭尊仁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部分之犯罪事實,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惠美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⒋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就事實欄第子點所載行為,目的均在於利用同一計畫詐領補助款並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被告曾忠信等人不僅於主觀意思活動認係同一犯罪計畫,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等人所為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丑、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徐明君則係擔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浮報計畫執行費用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又附表丑之3及附表丑之4所載各請購單及預支申請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丑之3及附表丑之4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此外,被告徐明君也是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從而,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卻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丑點所載,當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謝叔平身為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卻與證人蕭尊仁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亦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核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如事實欄第丑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檢察官對被告曾忠信等人共同背信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起訴法條,惟檢察官已於起訴書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審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謝叔平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⒊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浮報經費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即背信部分,被告謝叔平雖沒有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相關事務,係以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之身分配合浮報經費而參與此事,但其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背信罪。
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等人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詐欺取財(即浮報經費詐領補助款)部分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等人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背信(即浮報經費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謝叔平及證人蕭尊仁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部分之犯罪事實,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賴慧貞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⒋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就事實欄第丑點所載行為,目的均在於利用同一計畫詐領補助款並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被告曾忠信、徐明君、謝叔平不僅於主觀意思活動認係同一犯罪計畫,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等人所為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寅、掏空公司資產—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⒈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而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之犯罪主體。
被告徐明君及沈崑德均曾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渠等於各自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內同屬該款所稱具有特定身分(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如附表寅之1及寅之2與寅之3所載各請購單、預支申請單、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寅之1及附表寅之2與附表寅之3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併予敘明。
⒉核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及第㈡點與第㈢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李岳竹筠如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徐明君如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及第㈡點與第㈢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係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的特別規定,此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101年1月4日之立法理由:「一、參照學者意見,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未如第二款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是以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凡有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的行為,不論背信、侵占之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第一項之重刑相繩,尚有未妥。
二、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及日商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等立法例,與學者對於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犯之看法,以及參酌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二項序文規定該項各款所定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故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行為,而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無損害)之情形,則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未遂,為期明確,爰新增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之。』
足明。
經查: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 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可知所謂「已依本法發行」係指「發行人已依證券 交易法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有價證券」之情形,故該款規定所稱「已依本法發 行有價證券公司」應該係指「募集及發行」二者兼 具之公司而言。
再參以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 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 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 行為」,亦可知所謂「募集」僅以「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為限,倘發行人係對「特 定人」招募有價證券則非該法所稱「募集」。
從而 ,若發起人未依證券交易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 例如: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該公司 即應非上揭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縱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確有「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之行為,仍不得逕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⑵檢察官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見交查1482卷10第12頁)為據,就事實欄 第寅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犯罪事實,認被告曾忠 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
然該公司基本資料雖記 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日 期:85/08/09……撤銷公開發行日期:10 3/08/08」等內容,足認悠活渡假公司曾係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
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卻未必會有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並不當 然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已 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例如: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刑事判決即記載:「原先 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有公開發 行股票情形,惟如並非以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方 式為之……即難認有『募集』行為。
博微公司雖於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證管會申報首次辦理股票 公開發行……原審向金管會函詢博微公司自設立後 迄今有無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結果,據該 會以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 02380號函覆原審略稱:『查該公司(指博微 公司)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公開發行,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停止公開發行,該公司未曾向本會 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等語明確。
則 博微公司並非兼具『募集』及『發行』行為,自非 屬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所稱之發行人,縱其申報之財 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情事,亦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罪之構成 要件不符,被告等亦無依該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處罰之餘地。」
等語。
⑶是以,本院尚難僅憑上開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 司基本資料,即認悠活渡假公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本院既無從認定悠活渡假公 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自亦不 能因被告曾忠信係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便 率認於本案係「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 」,進而認為其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
被告李岳竹筠及徐明君當也 無從因共犯關係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3款之背信罪。
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曾 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涉犯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尚有誤會。
起訴法條應變更為普通 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⒋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等人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Z000000000○0號傳票、填製不實Z000000000○○號傳票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等人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預支(元翊工程款)申請單、填製不實預支(福樟工程款)申請單、填製不實Z000000000○○號傳票、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Z000000000○○號傳票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等人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RCZ000000000○號驗收單、填製不實Z000000000○5號傳票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⒌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背信部分,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李岳竹筠則擔任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而負責財務管理,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管理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虛構承攬情事而掏空悠活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之罪;
被告徐明君於當時雖沒有為悠活渡假公司處理該事務(按: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主任職務與該事務無關),僅係因身為私帳管理人參與此事而已,但其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背信罪。
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曾忠信及沈崑德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卻與被告徐明君等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李岳竹筠及徐明君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均僅係因身為私帳管理人參與此事而已,但渠等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背信部分,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李岳竹筠、徐明君則各擔任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財務部會計副理而均負責財務管理(被告徐明君亦以代理人身分於預支申請單上簽章而直接參與此事),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管理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虛構承攬情事而掏空悠活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之罪。
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曾忠信及沈崑德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卻與被告徐明君等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李岳竹筠及徐明君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均僅係因身為私帳管理人參與此事而已,但渠等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背信部分,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徐明君則擔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而均負責財務管理,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管理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虛增承攬費用而掏空悠活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之罪。
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綜上,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間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間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間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犯罪事實,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㈠點所載犯罪事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㈡點所載犯罪事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寅點第㈢點所載犯罪事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卯、掏空公司資產—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卻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附表卯之1及附表卯之2所載各支出簽證單等內部憑證,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卯之1及附表卯之2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之犯罪主體,卻分別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自均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是核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係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的特別規定,此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101年1月4日之立法理由:「一、參照學者意見,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未如第二款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是以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凡有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的行為,不論背信、侵占之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第一項之重刑相繩,尚有未妥。
二、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及日商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等立法例,與學者對於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犯之看法,以及參酌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二項序文規定該項各款所定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故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行為,而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無損害)之情形,則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未遂,為期明確,爰新增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之。』
足明。
經查: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 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可知所謂「已依本法發行」係指「發行人已依證券 交易法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有價證券」之情形,故該款規定所稱「已依本法發 行有價證券公司」應該係指「募集及發行」二者兼 具之公司而言。
再參以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 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 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 行為」,亦可知所謂「募集」僅以「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為限,倘發行人係對「特 定人」招募有價證券則非該法所稱「募集」。
從而 ,若發起人未依證券交易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 例如: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該公司 即應非上揭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縱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確有「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之行為,仍不得逕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⑵檢察官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見交查1482卷10第12頁)為據,就事實欄 第卯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犯罪事實,認被告曾忠 信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 信罪。
然該公司基本資料雖記載:「悠活渡假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日期:85/08/09 ……撤銷公開發行日期:103/08/08」等內 容,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卻未必會有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並不當然係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 價證券公司」。
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803號刑事判決即記載:「原先並非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有公開發行股票情形, 惟如並非以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方式為之……即 難認有『募集』行為。
博微公司雖於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八日向證管會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原審向金管會函詢博微公司自設立後迄今有無對非 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結果,據該會以一○一年 一月二十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2380號 函覆原審略稱:『查該公司(指博微公司)自九十 二年九月十六日公開發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停止公開發行,該公司未曾向本會申報對非特定 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等語明確。
則博微公司並非 兼具『募集』及『發行』行為,自非屬證券交易法 第五條所稱之發行人,縱其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有 虛偽情事,亦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被 告等亦無依該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罰之餘地。
」等語。
⑶是以,本院尚難僅憑上開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 司基本資料,即認悠活渡假公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本院既無從認定悠活渡假公 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自亦不 能因被告曾忠信係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便率認 其於本案係「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 ,進而認為其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3款之構成要件。
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 曾忠信涉犯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尚 有誤會。
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㈡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第五點第㈡點部分,起訴法條應變更為普通規定即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⒊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㈡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⒋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背信部分(即浮報與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之犯罪事實,和上開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雖非商業負責人或主經辦會計人員,惟渠等既與被告曾忠信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及第㈡點所載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惠美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所載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部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所載行為,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㈡點所載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部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卯點第㈡點所載行為,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辰、掏空公司資產—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六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卻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附表辰之1所載各預支申請單等內部憑證,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辰之1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之犯罪主體,卻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辰點所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是核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辰點所載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係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的特別規定,此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101年1月4日之立法理由:「一、參照學者意見,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未如第二款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是以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凡有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的行為,不論背信、侵占之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第一項之重刑相繩,尚有未妥。
二、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及日商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等立法例,與學者對於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犯之看法,以及參酌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二項序文規定該項各款所定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故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行為,而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情形,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既遂;
如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無損害)之情形,則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未遂,為期明確,爰新增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之。』
足明。
經查: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 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可知所謂「已依本法發行」係指「發行人已依證券 交易法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有價證券」之情形,故該款規定所稱「已依本法發 行有價證券公司」應該係指「募集及發行」二者兼 具之公司而言。
再參以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 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 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 行為」,亦可知所謂「募集」僅以「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為限,倘發行人係對「特 定人」招募有價證券則非該法所稱「募集」。
從而 ,若發起人未依證券交易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 例如: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該公司 即應非上揭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縱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確有「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之行為,仍不得逕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⑵檢察官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見交查1482卷10第12頁)為據,就事實欄 第辰點所載犯罪事實,認被告曾忠信係犯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
然該公司基 本資料雖記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日期:85/08/09……撤銷公開發行 日期:103/08/08」等內容,但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卻未必會有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 募集行為,並不當然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例 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刑事判 決即記載:「原先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設 立登記後有公開發行股票情形,惟如並非以對非特 定人公開招募之方式為之……即難認有『募集』行 為。
博微公司雖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證管會 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原審向金管會函詢 博微公司自設立後迄今有無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 價證券結果,據該會以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金管證 發字第1010002380號函覆原審略稱:『 查該公司(指博微公司)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公 開發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停止公開發行, 該公司未曾向本會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 券』等語明確。
則博微公司並非兼具『募集』及『 發行』行為,自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所稱之發行 人,縱其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情事,亦與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 第二項之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等亦無依該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罰之餘地。」
等語。
⑶是以,本院尚難僅憑上開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 司基本資料,即認悠活渡假公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本院既無從認定悠活渡假公 司係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自亦不 能因被告曾忠信係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便率認 其係「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進而 認為其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之構成要件。
故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曾忠信涉犯 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容有誤會。
⒊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辰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辰點所載背信(即浮報與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之犯罪事實,和上開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雖非商業負責人或主經辦會計人員,惟渠等既與被告曾忠信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辰點所載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⒋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辰點所載行為,主觀上係以同一犯罪計畫(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部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如事實欄第辰點所載行為,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巳、掏空公司資產—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⒈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而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之犯罪主體。
被告徐明君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參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故其於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內同屬該款所稱具有特定身分(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如附表巳之1所載請購單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巳之1所載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併予敘明。
⒉核被告曾忠信及李岳竹筠與徐明君如事實欄第巳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等人就事實欄第巳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REZ000000000○號請購單、填製不實Z000000000○○號傳票、填製不實Z000000000○2號傳票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⒊就事實欄第巳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卻與被告李岳竹筠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李岳竹筠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仍因共同實行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巳點所載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巳點所載犯罪事實,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嘉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巳點所載犯罪事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午、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徐明君則係擔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浮虛報火災損失修復費用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附表午之1所載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午之1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另被告徐明君也是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均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卻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午點所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核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如事實欄第午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⒊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證人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雖非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仍因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犯罪事實(即浮虛報火災修復費用詐領保險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背信(即浮虛報火災修復費用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午點所載行為,主觀上係以同一犯罪計畫同時詐領保險金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未、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潔勁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⒈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徐明君則係擔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暨主辦會計人員,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共同浮虛報風災損失修復費用而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
附表未之1所載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未之1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曾忠信既於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悠活渡假公司擔任董事長(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另被告徐明君也是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均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分別係悠活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卻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未點所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核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如事實欄第未點所載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⒊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證人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陳國銘等人雖非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仍因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詐欺取財未遂(即浮虛報風災修復費用詐領保險金)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背信(即浮虛報風災修復費用以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等人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未點所載行為,主觀上係以同一犯罪計畫同時詐領保險金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
故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申、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⒈附表申之1所載收款憑單,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悠活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
附表申之1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被告徐明君既係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詳如職務身分簡表所載),自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
被告徐明君係悠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卻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欄第申點所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核被告徐明君如事實欄第申點所載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徐明君就事實欄第申點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被告徐明君及證人彭願棠等人就事實欄第申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酉、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一點)核被告曾忠信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被告悠活渡假公司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四、量處刑罰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悠活渡假公司所犯上開各罪,犯意有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如下: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有變更而致不同之情形;
比較行為後之法律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時,亦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想像競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依比較之結果為整體適用而不能割裂適用;
然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及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刑事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刑事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至於其他非屬易刑處分而與刑罰執行有關部分之法律適用,本院審酌其性質與本刑有所不同而應無整體適用之必要,認亦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無須整體適用,以符刑法第2條「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立法意旨,合先敘明。
茲悉論刑罰執行相關部分之法律適用如下:⒈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觀諸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可知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但書情形時,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行為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修正前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
本案關於數罪併罰部分,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⒉易科罰金⑴95年7月1日前之犯罪行為部分刑法第41條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於該次修正前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廢止)第2條第1項前段於95年5月17日修正前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應以銀元100元或200元或300元(即新臺幣300元或600元或900元)折算1日。
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刑事判決),併予敘明。
⑵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逾6月部分刑法第4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修改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時(於98年9月1日施行)又將原第2項條文調整項次為第8項並修改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6月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宣告違憲,乃於98年12月30日又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本件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逾6月部分經比較後,可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較有利於行為人。
本案與此有關部分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
㈡被告曾忠信就事實欄第卯點第㈠點所載犯罪行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被告曾忠信及悠活渡假公司如附表酉之1編號1至編號5所載行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爰審酌被告曾忠信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為公司負責人,本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卻蓄意逃避法令規範並設立私帳系統以記錄管理相關財務,後來竟又利用私帳系統作為取得支配非法資金之工具,以浮報或虛報經費的方式詐領補助款或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詳如事實欄第子點、第丑點、第寅點、第卯點、第辰點、第巳點、第午點、第未點所載),造成經濟部及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又使用不實發票逃漏稅捐而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公平(詳如事實欄第酉點所載);
惟念被告曾忠信犯後態度尚佳且與悠活渡假公司達成和解(參院卷10第117頁至第121頁所示補償協議書),悠活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見院卷14第93頁至第94頁),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畢業)與生活狀況(目前與配偶同住且經商而月入約30萬元)等全部情狀,各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李岳竹筠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財務部副總經理,同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卻依被告曾忠信指示參與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詳如事實欄第子點、第寅點、第巳點所載),造成經濟部及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惟念被告李岳竹筠於審理中已經坦承全部犯行,復於審理中和悠活渡假公司達成和解(參院卷10第183頁所示和解書),悠活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畢業)與生活狀況(名下有不動產且目前已退休而與配偶及外孫共同生活)等全部情狀,各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徐明君先後擔任悠活渡假公司之財務部會計主任、會計副理、經理,同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悠活渡假公司之利益,卻依指示參與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詳如事實欄第子點、第丑點、第寅點、第巳點、第午點、第未點),造成經濟部及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又為協助處理跳票危機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詳如事實欄第申點所載),惟念被告徐明君犯後態度良好且悠活渡假公司已獲得適當賠償,悠活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天主教輔仁大學會計系畢業)與生活狀況(仍在悠活渡假公司任職而月入約6萬元且須照顧扶養幼兒)等全部情狀,各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謝叔平擔任艾瑞克軟體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應據實填製發票而不應配合浮報或虛報經費,卻仍為爭取業務而配合開立不實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造成經濟部及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惟念被告謝叔平犯後態度尚佳且悠活渡假公司已獲適當賠償,悠活渡假公司也已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利息,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碩士畢業)與生活狀況(和家人同住且自稱目前營業均為虧損狀態)等全部情狀,各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被告悠活渡假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核課之公平性及國家財政收入之實效性,惟被告悠活渡假公司已繳納應補稅額及罰鍰(參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2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1745號函、院卷12第49頁至第50頁所示繳款書)兼衡其營業狀況等全部情狀,分別量處刑罰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此外,「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乃換刑處分之一種,係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
法人係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併予敘明。
㈣「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款)。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謝叔平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被告曾忠信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尚佳,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促使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
被告李岳竹筠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尚可,也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並協助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
被告徐明君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甚為良好,於偵查中即已坦承詳述全部犯罪事實而有知錯悔改之心,如今更有經歷諸多辛苦後才生育之幼兒亟需其扶養照顧成長;
被告謝叔平也無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尚佳而有悔意,現在依然須扶養年邁母親及有語言行動障礙之幼兒等情狀,認被告曾忠信等人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然本案主要係屬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之金融犯罪,若僅單純宣告緩刑而未命被告曾忠信等人負擔任何條件義務,無異於以「高報酬、低風險」鼓勵行為人實行金融犯罪,故為使被告曾忠信等人切實記取教訓以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本院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必要,爰命渠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如主文所示。
㈤按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38條之2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之一○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3937號刑事判決)。
準此,被告曾忠信等人雖係於105年7月1日前犯本案各罪,但關於沒收犯罪所得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取得犯罪所得部分,仍應適用上揭修正後規定。
本院審酌被告曾忠信已和悠活渡假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悠活渡假公司也已依資策會要求而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悠活渡假公司另又已依通知繳納應補稅額及罰鍰等情,認被告曾忠信及悠活渡假公司均未保有犯罪所得,若仍宣告沒收則應有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至於共犯即被告李岳竹筠及徐明君與謝叔平部分,則因就各相關犯罪事實均無犯罪所得而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子、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之公訴意旨略以:「緣96年10月間,曾忠信、李岳竹筠透過『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高雄辦公室人員翁裕盛、張國洲……得知經濟部技術處設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之科專補助計畫,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管理……。
翁裕盛、張國洲向曾忠信、李岳竹筠推介可代『悠活渡假公司』撰寫前開補助計畫之計畫書及製作提案簡報,使『悠活渡假公司』得以向經濟部技術處提出補助計畫申請,事成後收取核准補助金額10%作為報酬,惟為配合『資策會創研所』內部績效要求,須以『技術移轉』作為支付名目,而得曾忠信之應允後,即著手進行,渠等並議定以『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為計畫書內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單位。
謀議既定,張國洲即開始撰寫計畫書並製作提案簡報,且由『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9日向經濟部『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送件申請『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下稱U化專案計畫),由曾忠信擔任計畫主持人,李岳竹筠擔任計畫聯絡人,且以『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為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單位,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計畫總經費新臺幣(下同)5925萬6000元,申請補助款比率50%,即申請補助款2962萬8000元,經經濟部技術處96年度第7次指導委員會核定通過,核定計畫總經費為5750萬元,補助款2300萬元,補助比率為40%,經濟部並於96年12月17日以經科字第09603482010號函通知『資策會』辦理後續與『悠活渡假公司』簽約、修正計畫內容等相關事宜……㈠『U化專案計畫』既經通過,曾忠信、李岳竹筠、吳世陽、謝叔平等人即與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於96年12月起密集商議,討論補助款2300萬元之分配與運用,曾忠信一度限定實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不得超過550萬元,幾經商討,終而議定『雙欣科技公司』實際執行金額為280萬元,『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為270萬元。
分配既定,曾忠信、李岳竹筠、李雁文、吳世陽、謝叔平、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等人均明知……經濟部技術處核定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總經費為1990萬元(含補助款796萬元及自籌款1194萬元),遠高於實際上將施作之金額,卻仍共同……虛報、浮報費用,將修正計畫書內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佯稱將委託『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之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經費分別為1668萬元、322萬元……㈡……曾忠信、李岳竹筠、李雁文取得該等統一發票後,明知該等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或有浮報金額或實際交易對象應為『資策會創研所』……付款後大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曾忠信個人實質控制帳戶內或轉支付予『資策會創研所』,曾忠信卻仍授權李岳竹筠指示會計人員……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曾忠信、李岳竹筠、吳秀玲、徐明君即另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要求吳世陽、簡翠櫻、謝叔平、王俊人將餘款依指示匯回曾忠信實質控制之金融帳戶內,曾忠信、李岳竹筠再另指示吳秀玲、徐明君將款項匯出至曾忠信指定其他帳戶內,以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詐欺所得逾500萬元),並供作曾忠信相關私人支出之用……⒈……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發票日期97年6月12日、發票號碼ZU55235705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6月16日、發票號碼ZU55235774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220萬元(含稅)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2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⑵……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0月20日、發票號碼BU55045006號、銷售額190萬4762元、營業稅額9萬5238元、發票金額20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⑶……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1月12日、發票號碼CU55281312號、銷售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⑷……①編號6之CU55281349號統一發票……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②另編號8之DU54400751號統一發票……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⑹……李岳竹筠則通知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8年11月2日、發票號碼JU53113550號、銷售額40萬元、營業稅額2萬元、發票金額42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⑺……吳世陽亦指示簡翠櫻,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9(發票日期98年5月5日、發票號碼FU5427735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10(發票日期98年5月8日、發票號碼FU54277352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11(發票日期98年5月10日、發票號碼FU54277354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等3張……統一發票……使該3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⒉……⑴……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及艾瑞克軟體公司員工蕭尊仁……於97年5月29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發票號碼ZU55011514號、銷售額174萬2857元、營業稅額8萬7143元、發票金額183萬元)、編號2(發票號碼ZU55011515號、銷售額116萬1905元、營業稅額5萬8095元、發票金額122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05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2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⑷……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於98年2月28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U54183481號、銷售額196萬元、營業稅額9萬8000元、發票金額205萬8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⑹……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而此次謝叔平要求須支付銷售額15%為報酬,雙方達成協議後,謝叔平、蕭尊仁即於98年11月2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7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U52904807號、銷售額8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發票金額86萬1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⑻……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配合李雁文要求之名目、金額,於99年6月25日……開立附表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U32340747號、銷售額235萬7334元、營業稅額11萬7867元、發票金額247萬5201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⒊……王俊人即依指示於97年11月12日開立發票號碼CU54021824號、銷售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被告曾忠信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李岳竹筠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徐明君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等罪嫌」(見起訴書第4頁至第28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等語。
丑、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之公訴意旨略以:「曾忠信、徐明君、李雁文、謝叔平、劉淑芬、張國洲、楊智翔等人早已共同謀議,除承前開詐欺犯意外,另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先由謝叔平、張國洲、楊智翔依前述不實計畫書及交易契約,以『艾瑞克軟體公司』、『資策會』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而曾忠信、徐明君、李雁文取得該等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等統一發票有浮報金額或名目不實,『悠活渡假公司』付款後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徐明君指示會計人員據以製作會計傳票,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並依統一發票全額付款予『艾瑞克軟體公司』及『資策會』。
渠等上述犯行相關發票及資金安排詳情分述如下:……李雁文仍於101年9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佯稱將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即『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95萬元(未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1年9月26日、10月25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覆核通過,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李雁文於102年1月7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佯稱將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65萬1000元(含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2年1月10日、1月20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2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分別由不知情之彭願棠及徐明君覆核通過,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李雁文於101年12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李雁文並於101年12月24日填製預支申請單,亦經曾忠信簽准,佯稱將支付『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用111萬3000元,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1年12月24日、2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以覆核通過,使該2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李雁文於102年3月26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2年3月26日、28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亦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以覆核通過,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被告曾忠信……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徐明君……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見起訴書第28頁至第34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等語。
寅、掏空公司資產—元翊設計公司及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四點)之公訴意旨略以:「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任職『悠活渡假公司』……詎渠等3人……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不法犯意,自98年起至101年間,透過承包『悠活渡假公司』木作工程之『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時任副總經理楊欣勳,向『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會計張芝鳳要求以虛偽捏造『悠活渡假公司』工程成本……由『悠活渡假公司』支付顯高於實際工程款之款項予『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後,該等公司再將款項轉至曾忠信個人得以實質掌控帳戶之方式……渠等犯罪手法如下:㈠98年2、5月間……張元耀明知『元翊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指示張芝鳳以『元翊設計公司』名義開立2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先於98年2月26日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1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U10764316號、銷售額220萬元、營業稅額11萬元、發票金額231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又於98年5月5日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2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FU10743400號、銷售額280萬元、營業稅額14萬元、發票金額294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曾忠信、李岳竹筠、沈崑德、徐明君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使該2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㈡98年8、9月間……張元耀明知本次『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亦將無真實交易,卻仍指示張芝鳳分別以『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各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即於98年9月2日,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3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10307900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另於98年9月3日,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10307802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曾忠信、李岳竹筠、沈崑德、徐明君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使該2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㈢101年1、2月間……張元耀明知前開工程實際工程款僅為22萬0136元(未稅,稅後金額為23萬1143元),卻仍指示張芝鳳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將發票金額墊高100萬元(含稅),張芝鳳即於101年2月10日,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20045429號,銷售額117萬2517元,營業稅額5萬8626元,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曾忠信、徐明君取得上開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非完全真實,金額有浮報情形……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被告曾忠信……就犯罪事實四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犯罪事實四㈢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李岳竹筠……就犯罪事實四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徐明君……就犯罪事實四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犯罪事實四㈢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等語。
卯、掏空公司資產—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五點)之公訴意旨略以:「㈠92年9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某日許止,……曾忠信明知前開『員工宿舍』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悠活渡假公司』之『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曾忠信仍指示『錢山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二、十三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二、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錢山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總計14張(附表十二),銷售額總計為3545萬0001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77萬249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3722萬2500元,惟實際施作工程之銷售額僅為728萬6591元,營業稅額僅為36萬4335元,稅後金額僅為765萬0926元,虛增銷售額2816萬3410元及營業稅額140萬8164元,另因『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三編號1、2、3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為917萬元(三項工程分別為287萬元、380萬元、25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5萬8500元,稅後金額總計為962萬8500元,純屬虛列,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錢山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㈡於96年5月起至97年8月間某日許止……曾忠信明知前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等工程之工程款均有浮報情形,另『地震災後修復工程』實際並未施作,仍指示『錢山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四所示之8張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錢山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總計5張(附表十四編號1至5),銷售額總計為838萬0952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1萬9048元,稅後金額總計為880萬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總計2張(編號6、7,其中編號7部分金額有作銷貨退回),銷售額總計為2104萬3619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05萬2181元,稅後金額總計為2209萬5800元,惟實際上『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之施作工程款僅為1834萬4543元(未稅),營業稅額僅為91萬7235元,稅後金額僅為1926萬1778元,故虛增銷售額1108萬0028元及營業稅額55萬3994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42萬元,營業稅額為7萬1000元,稅後金額為149萬1000元,係屬虛構,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錢山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被告曾忠信……就犯罪事實五㈠所為,經比較新舊法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犯罪事實五㈡所為,經比較新舊法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見起訴書第39頁至第41頁及第290頁)等語。
辰、掏空公司資產—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點)之公訴意旨略以:「97年12月間起至98年6月間某日許止,『悠活渡假公司』有A1區『單車旅館』工程,曾忠信乃指示形式上將該工程發包予其實際得以掌控之『鳳翔建設公司』施作……接續以『鳳翔建設公司』名義向『悠活渡假公司』浮報工程款,並虛捏『悠活渡假公司』尚有A4、A5區等工程應予施作,且均又指示形式上發包予『鳳翔建設公司』施作。
曾忠信明知前開A1區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A4、A5區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曾忠信仍指示『鳳翔建設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五、十六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五、十六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鳳翔建設公司』因A1區工程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共2張(附表十五),銷售額為920萬元,營業稅額為46萬元,稅後金額為966萬元,惟實際施作工程之銷售額僅為479萬1006元,營業稅額僅為23萬9554元,稅後金額僅為503萬0560元,虛增銷售額440萬8994元及營業稅額22萬0446元,另因A4、A5區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六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為46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23萬元,稅後金額總計為483萬元,純屬虛列,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鳳翔建設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見起訴書第42頁至第43頁及第290頁)等語。
巳、掏空公司資產—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之公訴意旨略以:「99年2、3月間,悠活渡假公司因兒童旅館工程需提出建築師事務所執照,曾忠信、李岳竹筠即指示員工與周大雅(另案偵辦)建築師事務所聯繫。
而渠等均明知兒童旅館工程實際上並未委託周大雅建築師設計,竟先以『悠活渡假公司』名義與周大雅虛偽簽訂『悠活渡假村兒童旅館整修計畫』之委任合約書……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雖均明知並無真實交易事實……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內……被告曾忠信……犯罪事實七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李岳竹筠……犯罪事實七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
被告徐明君……犯罪事實七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等語。
午、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之公訴意旨略以:「101年4月25日9時2分許,『悠活渡假公司』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發生火災,曾忠信、吳志文竟意圖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浮報災損金額,以詐領保險金,而與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悠活渡假公司』因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火災實際災損金額非大,且未實際委託『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從事修復工程,卻由曾忠信指示吳志文、楊玉佳在『賠償請求書』上虛捏損失項目:『消防更新』15萬8550元、『空調箱及盤管』15萬元、『空調箱管路更新』13萬8764元、『天花板更新』30萬0174元,向『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郁芬並向『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林駿宏、『鈞準設計公司』負責人楊欣勳、『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過程詳後述)……其中林駿宏以『浚鋒水電工程行』出具不實『估價單』2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含稅金額分別為15萬元、13萬8764元;
楊欣勳以『鈞準設計公司』出具不實『專案報價單』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30萬0174元,張校逢以『龍安全企業社』出具不實『報價明細表』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15萬8550元……㈠102年5月間,楊文雄、楊玉佳依曾忠信、吳志文之指示,向林駿宏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要求,林駿宏明知『浚鋒水電工程行』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5月25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MJ42923165號,銷售額14萬2857元,營業稅額7143元,發票金額15萬元及發票號碼MJ42923166號,銷售額13萬2156元,營業稅額6608元,發票金額13萬8764元)……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㈡102年6月間,丁郁芬依曾忠信、吳志文之指示,向楊欣勳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楊欣勳明知『鈞準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6月27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MJ42640958號,銷售額28萬5880元,營業稅額1萬4294元,發票金額30萬0174元),交予楊玉佳,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徐明君、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悠活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之事……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㈢102年7月間,楊文雄、楊玉佳又依曾忠信、吳志文之指示,向張校逢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張校逢明知『龍安全企業社』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7月26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NG42951386號,銷售額15萬1000元,營業稅額7550元,發票金額15萬8550元),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徐明君、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悠活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內……被告曾忠信……犯罪事實八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徐明君……犯罪事實八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見起訴書第45頁至第48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等語。
未、詐領保險金及掏空公司資產—鋒閺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潔勁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之公訴意旨略以:「101年8月間,天秤颱風二度襲臺,屏東地區傳出災情,『悠活渡假公司』亦受有損害,曾忠信、吳志文見機不可失,再起詐領保險金之不法意圖,又指示員工浮報災損情形及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與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陳國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部分施工項目並非『悠活渡假公司』因天秤颱風所受損害,且未實際向『潔勁環保公司』購買掃地機……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丁郁芬另向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不法犯意之『潔勁環保公司』負責人萬祥龍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以供新光產險公司委託之『華信公司』查驗,萬祥龍即以『潔勁環保公司』名義出具不實報價單1張,並於103年1月17日開立發票號碼ZA34257783號、銷售額6萬8000元、營業稅額3400元、發票金額7萬1400元之統一發票1張……另徐明君、丁郁芬、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陳國銘等人雖均明知前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悠活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潔勁環保公司』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丁郁芬於103年3月1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潔勁環保公司』544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吳志文、徐明君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3年4月2日製作RCZ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陳國銘於同年月4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3年3月24日、31日、同年4月21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9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經彭願棠、徐明君覆核通過,登入『悠活渡假公司』帳冊……被告曾忠信……犯罪事實九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徐明君……犯罪事實九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見起訴書第48頁至第50頁及第289頁至第291頁)等語。
申、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之公訴意旨略以:「徐明君與曾閱蓉、彭願棠即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先由徐明君與曾閱蓉於102年12月31日以『悠活渡假公司』名義與『阿信農場公司』偽簽1份買賣契約書,佯稱『悠活渡假公司』擬向『阿信農場公司』購買牛樟樹、落羽松各40棵、50棵,金額含稅後為333萬6000元,簽約時『悠活渡假公司』應先支付訂金111萬2000元予『阿信農場公司』,曾閱蓉隨即指示『阿信農場公司』會計人員於102年12月31日開立1紙發票日期102年12月31日、發票號碼QC42860262號、銷售額105萬9048元、營業稅額5萬2952元、發票金額111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徐明君、彭願棠明知前揭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並無交易真意,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王鈺媄於同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彭願棠覆核通過,使該筆不實交易完成入帳,登入『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帳冊……被告徐明君……犯罪事實十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見起訴書第50頁至第52頁、第290頁至第291頁)等語。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意旨)。
㈢關於記入帳冊不實部分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
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帳簿而言。
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參以「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商業會計法第20條)、「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會計法第21條)、「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商業會計法第22條)、「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
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商業會計法第23條),可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帳冊僅指上開會計帳簿而不包含其他帳冊。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與「編製財務報表」等行為,依會計處理準則雖係具有先後次序關連性之流程,但於實際操作上卻非必然有同時存在之關係(例如:編製會計憑證後因某種緣故致未記入帳冊或編入財務報表),自不能僅憑行為人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即率謂其必然也有記入帳冊不實或使財務報表不實之行為。
⒉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點所載各「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徐明君雖願意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三點所載各「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四點第㈠點、第㈡點所載「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被告曾忠信、徐明君也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四點第㈢點所載「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五點第㈠點、第㈡點所載「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點所載「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七點所載「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雖均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所載「記入帳冊」部分之犯罪事實;
被告曾忠信及徐明君雖均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所載「記入帳冊」部分之犯罪事實;
被告徐明君雖願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所載「記入帳冊」部分之犯罪事實。
但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帳冊」卻包含各種不同功能之帳簿,故同筆交易有可能於不同時地分別由不同人記入不同帳簿中。
相關構成要件事實自應記載至足以特定程度,被告曾忠信等人才能明確知悉起訴書所載「記入帳冊」行為究竟為何,否則縱被告曾忠信等人願意概括坦承犯罪仍難謂毫無瑕疵。
茲依起訴書所載固可大概知悉「記入帳冊」與何筆交易有關,惟該記載尚難認為已達足以特定犯罪行為之程度,被告曾忠信等人應無法特定起訴書所載「記入帳冊」行為,甚至不能確定起訴書所載帳冊是否確為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帳簿,也無從依起訴書所載辨別同筆交易相關「記入帳冊」行為究有幾次,卷內復無任何會計帳簿或其他證據足佐自白與事實相符,本院自不能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作為唯一證據而為有罪判決。
然因檢察官認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四點第㈠點、第㈡點、第㈢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五點第㈠點、第㈡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七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點所載「記入帳冊」行為,均與相對應有罪部分即前揭事實欄第子點、第丑點、第寅點第㈠點、第㈡點、第㈢點、第卯點第㈠點、第㈡點、第辰點、第巳點、第午點、第未點、第申點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各係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1條第1款復有明定。
⒉檢察官雖以「曾忠信、李岳竹筠、吳秀玲、徐明君即另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要求吳世陽、簡翠櫻、謝叔平、王俊人將餘款依指示匯回曾忠信實質控制之金融帳戶內,曾忠信、李岳竹筠再另指示吳秀玲、徐明君將款項匯出至曾忠信指定其他帳戶內,以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詐欺所得逾500萬元)」為基礎事實,認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惟前揭詐欺取財罪及背信罪固係利用同一計畫即「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實行犯罪,兩罪間卻仍有財產所有人不同等相異處而應予區別。
兩種款項(指經濟部撥付之補助款及掏空悠活渡假公司所得財產)數額不同且無必然之時間順序或因果關係,也不能僅因係利用同一計畫實行犯罪即混為一談。
簡言之,前揭詐欺取財罪係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入悠活渡假公司,上揭背信罪卻係被告曾忠信掏空悠活渡假公司資產入私帳,不可因兩罪間有行為疊合等密切關係即予混淆。
是以,被告曾忠信等人雖透過資策會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入悠活渡假公司帳戶,但在該詐欺取財過程中並未使用到私帳系統,當難認於詐欺取財過程中有「掩飾或隱匿」之情形。
被告曾忠信等人固於背信過程中有使用到私帳系統,但背信罪卻非上揭所規定之「重大犯罪」,當也難認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
從而,本院尚不能率認被告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因檢察官認該部分洗錢行為與前揭有罪部分係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關於逃漏稅捐部分檢察官固認被告曾忠信及悠活渡假公司就附表酉之1編號19、編號22、編號24部分涉犯逃漏稅捐罪嫌,惟依文義解釋應認該罪係結果犯而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73年7月7日(73)廳刑一字第603號研究意見)。
附表酉之1編號19、編號22及編號24部分既然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能率認該3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行為觸犯逃漏稅捐罪,然檢察官認該3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行為,與其他逃漏稅捐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十二點)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均明知紅檜、扁柏等屬於臺灣特有珍貴一級樹種,合法取得管道極其有限,若有人販售該等木材而未有林務局之合法證明,均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詎張演堂、呂芳賓竟基於故買、寄藏贓物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由張演堂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紅檜、扁柏等木材共208支(下稱本案木材),並寄藏在呂芳賓位於苗栗縣○○鄉○○村○○○○○號處所(下稱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嗣於101年7、8月間,曾忠信及楊登魁(已歿)前往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見本案木材價值不斐,雖明知本案木材應原屬林務局所有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及違反森林法之犯意,當場洽定以1022萬元向張演堂故買前開一級林木等贓物一批,並於101年8月31日匯款支付完成,且約定仍繼續寄藏在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
至103年1月間,曾忠信承前開犯意,擬將本案木材製成家具、藝品以出售牟利,故邀約張演堂、楊欣勳於同年月15日13、14時許,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檢視本案木材,並商討應如何搬運及裁製。
同年月16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當面通報呂芳賓有『返木計畫』(即林務局配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之行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或侵占等)即將執行,呂芳賓告知張演堂後,張演堂即於同日19時11分7秒以電話催促曾忠信,應盡快將本案木材搬離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張演堂、呂芳賓並隨即於翌(17)日安排車輛將本案木材其中12支價值較高者搬運到楊欣勳位於嘉義縣○○鄉○○村○○○○號倉庫(下稱楊欣勳嘉義竹崎倉庫)內先行藏放,楊欣勳並遣員工蔡有哲、謝東諺在嘉義地區尋找合適倉庫以藏放本案木材,終而於同年月21日洽定租用嘉義市○○路○○○○○號倉庫(下稱育人路倉庫)作為藏放地點,藏放地點既定,楊欣勳即與蔡有哲、謝東諺於同年月23日16、17時許,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與呂芳賓進行點材並研討何時將本案木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方不致遭查獲,洽定後,楊欣勳再於同年月25、26日連續二日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材以車輛搬運之方式,陸續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置,楊欣勳並於25日將原藏放在嘉義竹崎倉庫內之12支木材亦以車輛運送至育人路倉庫,搬運過程中,蔡有哲、謝東諺則在育人路倉庫協助卸貨、清點、分類及堆置。
至103年2月9日,曾忠信指示楊欣勳開始以本案木材為原料,進行裁製、加工,楊欣勳即於同年月11、12日將其中4支木材委託不詳人進行裁製、加工,進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桌板等藝品及家具(詳見附表十九、二十)……被告曾忠信……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三、訊據被告曾忠信矢口否認有前揭故買贓物犯行,辯稱:「那時候是我的工地需要用木材蓋溫泉旅館……我確定張演堂去宜蘭的時間是颱風過後,至於颱風的名稱我忘了……(你的意思是說颱風過後你有跟張演堂聯絡,你答應他要購買這批木頭?)對。
是張演堂打電話給我,不是我打給他……(你當時相信張演堂說這批木頭都是宜蘭的海漂木嗎?)我相信張演堂,因為我跟他交往十幾年了……(因為你相信張演堂,他說是宜蘭的海漂木,你就說你要購買這些木頭?)是……(你同意買1022萬元的木頭時,有無要求張演堂提出該批木頭如林務局、港口等的來源證明?)沒有……(你是否曉得後來這批木頭又從三義博物館移到呂芳賓那裡?)我知道。
那時候張演堂曾經跟我講過,要求我把木頭載走。
(將木頭載走的理由為何?是否因為張演堂要蓋博物館?)對。
張演堂是跟我說他要使用土地。
(因為張演堂要使用土地,所以才叫你將木頭載走?)對。
可是我說我沒辦法,因為那些木頭有一大堆。
(所以你在沒辦法處理的情況下又拜託張演堂?)對。
(所以張演堂就去找呂芳賓?)應該是。
這個過程我不清楚……木頭都移好了之後我有去看……(為何103年1月要突然將木頭載來嘉義,直接從呂芳賓那裡載回悠活渡假公司不就好了嗎?)因為那個還要加工,手續很複雜的。
(你要在哪裡加工?)委託楊欣勳。
我的飯店木作是委託楊欣勳的。
(所以放在嘉義比較方便?)對。
放在嘉義才方便加工。
(是為了方便加工才選擇將木頭放在嘉義?)對」(見院卷7第116頁至第118頁)云云。
被告曾忠信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實際上究以贓物罪必須要對贓物有所認知才會構成贓物罪,本件被告主觀、客觀上對於這些木材都沒有贓物上的認知。
從主觀上來講,應該是看到東西以後才會確認是否為贓物。
就被告曾忠信向張演堂購買木材的過程中,張演堂證稱他在宜蘭看到這些木材後即認為該些木材是飄流木且是合法的,於是就詢問被告曾忠信是否要購買該些木材,但被告曾忠信完全沒有看過這些木材,對於木材的形狀等情形皆不知悉,所以被告曾忠信主觀上絕對沒有直接之故意,對贓物並無認知。
其次,被告曾忠信是否有間接故意而對這些木材有贓物之認知?從被告曾忠信與張演堂十幾年之私交來看,且被告曾忠信亦清楚張演堂對於木材買賣有20來年之經驗,僅有『買』而沒有『賣』,所以被告曾忠信很確信張演堂購買這些木材的來源,張演堂以前並沒有因購買來源不明的木材而受追訴或處罰。
此部分就被告曾忠信對張演堂的認知,張演堂不會故買贓物來賣給他。
主觀上被告曾忠信是憑他所信任的人來購買這些木材,所以他確實對木材沒有贓物的認知。
二、該些木材來源實際上是張演堂在宜蘭向康建雄、鄭木泉、陳書苑、潘光騰等人購買而來的,亦有上述四位證人之明確證述,且該木材實際上是飄流木,當然就沒有向林務局標售的來源證明。
此部分從張演堂購買木材來源而言,雖然張演堂對該些木材沒有贓物的認知,況且張演堂是買受而來,不是去偷來或搶來的,在張演堂的前手也看不出來有哪一個人犯了竊盜罪或侵占罪被追訴處罰而變成該些木材是贓物由張演堂購買的情節。
所以從購買木材來源而言,被告曾忠信並無故買贓物之認識。
從客觀事實來看,被告曾忠信購買這些木材後,第一個放置的地點是在被告張演堂的木材博物館,而且放了將近一年,後來又把這些木材放到呂芳賓加工的地方,且這裡都是開闊的地方,其放置時間前後加起來有兩年多。
若客觀事實認為這些是贓物,而被告曾忠信有贓物認知時,一般買受贓木後應會趕快將跡證處理掉,反而是放了兩年多,且是放在公眾可共見、共聞的場合中,所以被告曾忠信並無贓物之認知,此情節與一般贓物買受後要趕快處置之情節大異其趣,是違反經驗法則的。
三、就木材價值部分,被告曾忠信是以1022萬元向張演堂購買而來,且被告曾忠信並無討價還價就將之買受,由此可想像被告曾忠信對張演堂之信任。
張演堂供稱這些木材是以900多萬元購入,雖然張演堂係以現金買受,金流的部分可能有所欠缺,但被告曾忠信的部分是有匯款證明,其金流是非常明確的。
而這些木材的價值經林務局鑑定後之結果為400多萬元,一般買賣贓物時,絕對是贓物的價值高於買受的價值,因為買受贓物時有刑責的處罰,所以木材的價值一定會用較低於木材價值的價錢來買受,不會用高於木材的價值來買受,所以若以買賣價金來看,被告曾忠信確實對木材沒有贓物的認知。
雖有證人到庭證述這些木材價值好幾千萬元,但是做成工藝用品才有可能有那麼多的價錢。
被告曾忠信跟張演堂供稱他們買賣是要作為建材,所以不能任意延伸這些木材是要作為工藝使用。
雖然楊欣勳有將這些木頭加工製成1、20個聚寶盆,實際上但這並不是被告曾忠信所知道的,況且製作成聚寶盆是因為楊欣勳要去測量該些木材可否使用,故從使用價值來看並無作為工藝用品使用,而是要作為木材使用。
所以從1000多萬元的買賣價金可知顯然高於木材價值的400多萬元,此與一般買受贓物用較低價買受之情節有違,此部分請鈞院加以審酌。
四、本件楊欣勳、蔡有哲、謝東諺在偵查中坦認涉犯贓物罪,他們為有罪之認知並且為緩起訴,一般偵查程序中若對自己所有犯罪過程有疑慮時,我想只要檢察官告訴你說認罪後就可從輕處理,就沒有一個被告能夠抗拒這個部分而不認罪的。
因為他們遭緩起訴後所繳的公益捐比委任律師的價金還要少,而且如果他們不認罪趕快把案件結束,將來到法院審判時,有罪、無罪是在未定之天。
一般的人總會認為如果能夠把事情解決就好,只要影響不大,所以他們的認罪而受緩起訴不能等同被告曾忠信有贓物之認知。
雖然楊欣勳跟被告曾忠信在通訊譯文中有一些對話會被懷疑是贓物,而這個部分實際上是楊欣勳基於他本身對於木材的認知,況且他認為怎麼會有那麼多的檜木,而且又沒有來源證明,所以他認為這個部分很可能是贓物的問題,實際上楊欣勳並沒有積極的證據可證明這些檜木是被告曾忠信故買贓物而得的,而是憑他自己個人的認知,那這就不能證明被告曾忠信是構成贓物之認知。
從上述證據來看,本件對被告曾忠信而言,並無證據可證明其對本件之贓物有直接或間接故意認知」(見院卷7第126頁至第127頁)、「就森林法所審理的部分,被告曾忠信在地檢署接受偵訊調查時就很錯愕,因為檢察官跟他說他是故買贓物,被告曾忠信嚇了一大跳,他完全沒有想過這批木頭有任何贓物的可能,他在當時就跟檢察官說他的來源是跟張演堂購買的。
有關被告曾忠信有無主觀上之犯意,辯護人蘇清水律師剛才辯護時已有陳述……本件關於森林法的部分,其構成要件有兩個核心重點,一個是這批木材在客觀上到底是不是贓物,唯有它是贓物的前提成立之後,後端才需要進一步討論主觀上的故意與否。
就卷內資料顯示,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相信庭上與檢方都很清楚,不管是依照法令的明訂或最高法院之見解,確立的判例意旨都是要檢察官負詳實的舉證責任。
本案木材是否為贓物?此部分從卷內資料可知檢方並無任何的舉證,依照剛才檢察官公訴意旨所論述的,無非是說就檢方對各該注意要點認為此部分應該是珍貴林木不包含等等的,檢察官無非是以此為論據。
除該論據外,證人陳志銀當庭證稱他們就這批木材鑑價為4、500萬元,除鑑價之外,並無法鑑定這批木頭是否為贓物。
證人陳志銀供稱就飄流木或倉庫所查獲的東西,他們無法辨別是否為贓物。
為何他們無法辨別是否為贓物?……就函調的資料裡面,我們今日的辯論意旨狀有附成被證七與被證六,被證七為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之判決,被證六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判決。
被證七之判決與本案很類似,都是有飄流木的爭議,有關飄流木是否構成贓物的問題,該判決裡面所引用相關行政機關函文,實際上就本案飄流木來說可以分為三個主要的函文,除了法條規定的森林法第50條及本案起訴相關的刑法第349條第2項,其所定的故買贓物係以行為人故買贓物,且贓物是他人不法竊取之森林主、副產物為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關於飄流木的部分,因為它是屬於主管機關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如何處理的問題。
依照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原則性之規定是說如果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若當地政府不能在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當地居民即可自由撿拾,這是森林法第15條第4項之明文規定。
後來農委會有三個函文……第一個是最早先的96年6月21日農林務字第961740798號函關於『處理天然災害飄流木應注意事項』,這個時候才有剛才檢察官所述的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宜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並應於公告中續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屬於一級木足以認定為國有,若未註記不得撿拾,以上為96年6月21日農委會的函文。
農委會於100年6月27日又以農林務字第1001741204號函文修正前面之函文,其主要修正是刪除針對屬於一級木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文字,規定為公告自由撿拾,其將原先有受限制的再刪除掉。
因此,最遲在100年6月27日有關剛才檢察官所指之珍貴林木若屬於天然災害自由撿拾適用的時候已經不受限制了,唯一受的限制是在106月27日修正後為『若沒有發現有國有、公有或私有註記烙印的飄流木,不論是否為貴重木,依照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政府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應許當地居民撿拾後取得所有權』。
除農委會100年6月27日公告之外,關於本案相關證人所證述本案飄流木的來源落在101年8月即蘇拉颱風之後,宜蘭縣政府在101年8月又有另外的函文,該函文即為本案之爭點,也就是證人張演堂所述宜蘭縣政府之公告,在鈞院函調的資料裡面有宜蘭縣政府101年8月7日公告『101年8月1日本縣蘇拉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申請查驗放行,但仍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裡面並沒有就木材有任何的限制。
在其注意事項中『自由撿拾的飄流木如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拾得人於撿拾後得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縣政府,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若沒有國有、公有、私有之註記,即以無主物先佔』。
所以檢察官就剛才所援引之法條即據以為認定本案屬贓物之法條在解釋及適用上有誤認,且漏援引行政機關之函釋。
行政機關之函示基本上就實務上不管是漁民撿拾飄流木或海巡署、當地縣市政府機關都會依循行政院農委會之函文辦理。
第二點,因為有這個函文,所以任何依此方式撿拾的民眾也不可能會有主觀上所謂贓物的問題,亦無盜採、盜伐的問題,根本本件課題也不會落入檢察官起訴所認定的森林法的贓物或刑法上的贓物,因為有這些相關的公告。
這些相關公告非常的重要,其原則性是怎麼樣的規定,其實就森林法第15條原則性的部分他們也一直修正,因為他們覺得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因為有母法的問題,母法沒有限制一級林木,而最早96年的公告卻有限制,這是不對的,所以他們在100年6月又修正不限於一級木。
在101年8月遇到重大災害時,因為整個海面上全部都是飄流木,漁船根本無法進行作業,所以政府有便宜性、權宜性的措施。
本案的爭點即為101年8月7日的公告,在101年8月1日蘇拉颱風之後是開放自由撿拾,除非木頭上有國有、公有或私有的註記,反之,若沒有國有、公有或私有註記的飄流木,依照宜蘭縣政府的公告就可以自由撿拾,且其法律效果是無主物先佔,這在鈞院所函調宜蘭縣政府函文附件四就有分流,如果是沒有國有、公有、私有之無記號的飄流木,就依照民法第802條之規定,由漁民取得所有權。
就本件核心的爭點,到底這批木頭是否為贓物?卷內有無資料證明該批木材是贓物?我們所看到的是沒有。
且依證人陳志銀以專責主管機關之證述,他們沒有辦法判斷飄流木是否為贓物,他們所謂的價值鑑定僅是依照檢察官的指示做扣案木頭價值的鑑價。
關於本案客觀上是飄流木,相關的證人都有證述,各該選任辯護人在交互詰問時有也詢問,證人都有說那是飄流木,而且陳志銀也明確證述就他的專業及親見、親聞,這批木頭確實是飄流木。
如果本案木頭是飄流木,依照案關101年8月宜蘭縣政府的公文,除非檢察官能證明木材上面有國有、公有或私有之烙印,否則就邏輯上無法證明是屬於不得撿拾的,更何況農委會在100年6月就有修正不限於一級的林木,一級林木也可以在自有撿拾的範圍。
因此本案關於扣案木頭沒有國有、公有、私有烙印,陳志銀及其他相關證人亦有證述他們並沒有看到,包括楊欣勳也斬釘截鐵的證述這些木頭完全沒有國有、公有或私有的烙印。
另外有接觸到此批木頭的證人除楊欣勳以外,蔡有哲也證述並沒有國有、公有等其他印記。
最源頭的證人就是陳書苑、鄭木泉、康健雄等將木頭從海上打撈上來的人,他們也證明沒有國有、公有或私有的烙印,他們也證述當時的檢查程序,如果木材有烙印就會被留下來,沒有烙印才能夠運走。
這些相關證人是最源頭的人,他們就是漁民,他們的相關知識水準或者不高,可是他們到法院具結作證擔保他們所講的是實話,我們可以看到他們證述的程序,確實這是他們親自見聞的狀況。
本案最後一個疑點……『有無合法證明』這件事。
就合法證明部分,選任辯護人也很希望透過相關交互詰問的流程,特別是請陳志銀到庭就整個流程會不會核發合法證明做說明。
我們看到不僅相關規定並沒有規定有所謂的合法證明,也就是當你依照無主物先佔時,還要先取得主管機關給你的合法證明。
同時檢察官問陳書苑:『撿拾木材時,有沒有專門的公文』,陳書苑證述說沒有,陳志銀也證述就這部分他們不會有另外的公文。
所以我們就理論上、常情上想的是為何沒有要求對方提出合法證明,但是扣案木頭被確認為飄流木,飄流木依照相關法律其合法證明到底是什麼?當依無主物先佔時,相關法律或主管機關實際上並不需要核發什麼合法證明,實際上並沒有,實際上他們檢查時若有屬於主管機關的烙印就可以確定是國有、公有或私有的,若沒有烙印就放行,就依照無主物先佔了。
因此本案的整個核心即本案木材到底是否為贓物這一點,檢方在卷內資料中並沒有舉證。
依照鈞院函調相關資料顯示,反而足以證明本件扣案木材應該非屬贓物,辯護人說『應該非屬贓物』是因為就被告曾忠信的角度來說,他並不清楚木頭的完整來源是什麼,但是他唯一百分百之百確定的是他購自張演堂,張演堂是什麼樣的人?就被告曾忠信的角度,張演堂是他認識好幾十年的人,就被告曾忠信的角度,張演堂是上市公司的老闆,且張演堂也證述他有跟被告曾忠信說這些木頭是合法的,被告曾忠信當然就信賴是合法的,被告曾忠信從來也沒有想過要張演堂提出合法證明。
其實就整個證人的相關證述及相關法條文,其實看不到什麼合法證明,但同時如果拉回一個現實的狀態,以他們這樣的交情,被告曾忠信隨時都可以找到張演堂,如果張演堂賣給他的是有瑕疵的物品,被告曾忠信都可以找他算帳,所以被告曾忠信相信張演堂,所以買的時候並沒有這批木頭是贓物的疑慮。
同時,被告曾忠信證述他也是第一次透過張演堂購買木頭,也第一次買入飄流木,就他當時的認知是可以的,張演堂也跟他說是合法的,就僅此而已。
所以有關故意的部分,被告曾忠信的憑信基礎,剛才蘇清水律師也有講述過,因為他們之間的交情及認識,被告曾忠信所知道賣木頭給他的張演堂的身分地位及工作是什麼,他隨時可以找到他。
就案關標的1000多萬元,對任何人或任何公司都還是一筆數目,但是我們要考慮整個的相關交易對象,被告曾忠信能不能找得到人、對他的信賴是如何,以及被告本身購買飄流木的經驗如何。
因此被告曾忠信就此部分無論扣案的是否為贓物,有無贓物之虞,被告曾忠信在主觀上完全信賴此批購入的木頭完全無贓物的可能性,因為他是完全信賴張演堂的。
另外就楊欣勳證述部分,辯護人在法庭上問楊欣勳時,他也表示他是第一次接觸及運載這些飄流木,所以他也誤認了,我想他的誤認跟起訴檢察官是一樣的,他也認為這是飄流木,因為主觀上原先有的知識、經驗是公開標售,並不知道有天然災害處理原則,因為行政機關所發佈的原則真是多如牛毛,所以當初在地檢署提出風災的處理原則時,檢察官也表示他先前沒看過該處理原則。
檢察官起訴的誤認應該如同今日在庭檢察官所述的僅限於哪些林木,而不及於哪些林木,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所以就楊欣勳的主觀認定,他也說就他的經驗而言,這是他第一次接觸到飄流木。
在整個對話內容裡面,庭上也有親自問過在庭被告曾忠信,因被告曾忠信整個求學背景是一個工科的學生,辯護人在與他探討爭執狀況時,也才會理解他的思考一定是百分之百這樣的邏輯,所以當楊欣勳跟他那樣講的時候,他依照他跟楊欣勳的經驗,知道楊欣勳這個人就是會講大話等等,所以對他來說他不需要去理會,因為他信賴的是張演堂,只是當時楊欣勳是被告曾忠信的木工,而且他要幫忙運送,所以被告曾忠信在監聽譯文裡面並沒有再做其他的反應,這個情形當然跟一般多數人不一樣,但並不是就這個部分因為跟他的人生經驗、求學背景、處事風格是有不同的,但是無論如何,楊欣勳也證明他是第一次接觸飄流木,他在庭時都斬釘截鐵說什麼行、什麼不行,可是跟鈞院所調回來的資料都是不符合,所以那是楊欣勳主觀上的誤認與臆測。
檢察官另外有提到有關扣案飄流木含鈉量的問題,其實卷內資料證明有含鈉是來自於海上,若要就多少的鈉含量才不是來自於海上,這也應該由檢方來舉證,更何況依照同案被告呂芳賓所證述的,他認為木材就沒有清洗的必要,這到也不是。
證人林志雄有證述為何木頭需要清洗,因為那時擺放了相當長的時間,有海蟑螂且會臭,他並不是單指說有那些泥沙而已,此部分有證人之證述在卷……證人明確證述當時因為很臭又有海蟑螂,所以才去清洗,並非如檢察官所述根本不是從海上來的飄流木之誤認」(見院卷7第127頁至第130頁)云云。
四、檢察官雖以如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十二部分所載證據為其論據,認被告曾忠信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罪嫌。
然查:㈠漂流木依所在位置可概略分為河川漂流木(位於水庫或行水區等與河川有關區域)及海上漂流木(位於海堤及海灘等與海洋有關區域)兩種。
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於100年6月27日修正後(即102年5月29日修正前)規定,參以該注意事項附件二(即漂流木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圖)與附件四(即海上漂流木處理流程圖),可知河川漂流木及海上漂流木之處理流程有所不同。
河川漂流木經辨識程序後認為具有標售價值者,應按註記、檢尺、集運、標售、查驗等程序處理,故人民於普通狀況下須透過標售程序才有可能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自然會持有相關文件而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若大量河川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則應可推認係贓物。
但海上漂流木依當時規定僅須經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查看是否烙有記號即可,無記號者不用經過上開程序即可讓漁民逕自取得所有權,故漁民無庸透過標售程序便可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漁民除因遭攔檢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取得相關文件(例如:放行單)外,本無相關文件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當漁民將海上漂流木販賣給其他人時也無來源證明得併同移轉,自不能僅因海上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即率然推認係贓物。
㈡觀諸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正陳志銀證稱:「我在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擔任技正……(103年5月8日是否要配合本署指揮調查局及玉井分局至嘉義市○○路○○○○○號的倉庫執行搜索?)有。
(現場你見到木頭數量約有多少?)初步估計約有192枝,109立方公尺……(就現場木頭研判,你認為木頭何來?)應屬漂流木」(見偵7081卷16第1頁至第2頁)、「(目前任職於何處?)嘉義林區管理處……技正。
(你是否有經手處理過本案遭扣案的木頭?)是……(本件的木頭你有接觸過,從你專業上的判斷,木材有無可能是沒有經過你們做標記之後被沖刷到海面上?)那一些木頭一開始是我去處理的,就我所知道,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我當時是要去判斷那批木材是否為漂流木」(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再參以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漂流木加工提案建議內所附漂流木照片(見偵7081卷15第37頁及第42頁至第75頁),可知本案木材確有漂流之撞擊痕跡而堪認係漂流木無訛。
準此,被告曾忠信被訴故買贓物部分之首要爭點,應在於得否確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或海上漂流木。
若無證據足認本案木材全部或部分確係河川漂流木,則本院自無法排除本案木材係同案被告張演堂合法收購之可能。
苟本院難以分辨本案木材係非法贓物或合法海上漂流木,當也不能率認被告曾忠信購買本案木材係犯故買贓物罪。
㈢證人陳志銀固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否有經手處理過本案遭扣案的木頭?)是……(本件的木頭你有接觸過,從你專業上的判斷,木材有無可能是沒有經過你們做標記之後被沖刷到海面上?)那一些木頭一開始是我去處理的,就我所知道,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至於木材是從海面或河川打撈上來的,我沒辦法做科學的一個論證,但是依照我的經驗,我認為那是從河川打撈上來的。
(你的理由為何?)因為當時我看,那些木材的隙縫裡面還會有一些沙石,如果經過海漂的話,那些沙石會被海水沖洗掉了,所以我認為那些木材不是海上的漂流木……因為那些隙縫或木頭的角落裡面,我所看到的沙石不像是放在戶外有風沙吹進去的感覺。
因為它存在有這樣的沙石,如果是海漂過的話,因為都被海水掏洗乾淨了,所以應該也不會有存在這樣的沙石了……因為我當時是要去判斷那批木材是否為漂流木,所以針對這一些我有去注意,以我當時看到的狀況,我說的是我的經驗法則,我覺得那是河川的漂流木,因為我在林務局十幾年了,海上漂流木跟河川漂流木,以我的經驗法則,我可以分辨得出來……我們經常去海邊,去海邊都會看到一些從海上飄上來留在沙灘上的木頭,因為我們是做這一行的,我們會去特別注意,所以我們都可以分辨出海漂和河漂的狀況。
(所以就只是用縫隙的沙石來判斷?)我也只會這樣子」(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認為本案木材依沙石殘留痕跡判斷應係河川漂流木。
然證人林志雄及江明政卻也證述本案木材有曾於海上漂流之跡象,分別於審理中證稱:「呂芳賓是我的老闆……(是否知道張演堂在苗栗三義有蓋一間會館?)知道……(蓋三義旗艦會館之前都沒有擺放過木頭?)後面有,老闆有叫我們上去洗木頭……(是否知道這個木頭是從哪裡來的?)聽老闆呂芳賓說是從宜蘭那邊。
(你是怎麼清洗這些木頭的?)用強力水壓機。
(是你一個人清洗嗎?)對。
(你如何清洗那些木頭?)因為已經都放在地上了,我們就爬上去一支一支清洗,沖洗得到的地方就沖,沖不到就沒辦法了。
(你們有無找吊車司機幫忙?)有。
(吊車司機做什麼事情?)後面是幫我們把木頭一批一批分開來。
(是否記得你洗這些木頭花了多久的時間?兩、三天或一天就解決了?)兩、三天有。
(你清洗木頭時有無聞到什麼臭味,或者木頭上面有無髒東西?)有,很多。
石頭、沙石,海蟑螂也有。
(海蟑螂要從哪裡出來?)海蟑螂是從木頭裡面爬出來的。
在沖洗的時候,海蟑螂就會從木頭裡面鑽出來,因為木頭本身表面很爛。
(你是說海蟑螂躲在木頭裡面嗎?)對。
因為木頭有縫,海蟑螂會躲在裡面,所以沖洗時會沖出來。
(是1、2隻還是很多隻海蟑螂?)我看到蠻多的」(見院卷6第52頁至第57頁)、「(你從事何種工作?)吊車工作,我自己有三台吊車……(是否認識在庭被告呂芳賓?)認識。
(為何會認識呂芳賓?)因為朋友的介紹,我有幫呂芳賓工作過。
(你有幫呂芳賓做過什麼工作?)吊木頭,藝品也有……(是否記得呂芳賓曾經請你到一個空地上吊木頭?)有。
(吊木頭是要清洗木頭這件事情,你有無印象?)有……(當時你去空地吊木頭讓人家清洗時,是否知道是誰在那邊清洗木頭的?)知道,是林志雄。
(是否知道林志雄怎麼清洗木頭?)用高壓清洗機。
(是洗車用的那種水柱嗎?)對……(木材聞起來很臭嗎?)臭臭的,也有一些蟲,例如海邊的那種蟑螂或蟲類的」(見院卷6第57頁至第61頁)等語。
茲證人陳志銀與證人林志雄及江明政所為證述既有歧異,倘無其他證據或理由足以佐證其中1方具有較高憑信性,本院當難隨意認為某1方所為證述較為可採。
參以證人陳志銀於審理中亦證稱:「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至於木材是從海面或河川打撈上來的,我沒辦法做科學的一個論證……(所以就只是用縫隙的沙石來判斷?)我也只會這樣子」(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足見證人陳志銀雖係依其專業及部分個人經驗做以上判斷,但海上漂流木部分並非其專業而僅係其於海邊觀察所得,故本案仍須仰賴其他專家(對海上漂流木有專業經驗者)或實驗鑑定才能核對其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本院尚難僅憑證人陳志銀所述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㈣檢察官雖另提出行政院農委會委員林業試驗所104年11月4日農林試利字第1042251446號函為證,欲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檢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然比較海漂試材及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例如:編號C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高達100PPM,編號2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則僅有1PPM而已),雖可用「海上漂流物因受海水影響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之假說來解釋該現象,進而據以推論本案木材因鈉離子濃度低而非海上漂流木。
但假說必須通過科學方法驗證並經實驗吻合才能被認為可信,該函所檢送檢測結果卻只粗略記載濃度數值而已,並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供檢查核對是否足以佐證假說(該函甚至未載明海漂試材係木材或其他材料),該函文甚至沒有明確記載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本院自難依該函所附檢測結果率認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
再者,物質從高濃度區移動到低濃度區乃係自然的擴散作用,即使本案木材因曾於海上漂流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依然可能因自然擴散作用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降低鈉離子濃度,其關聯性仍須透過科學方法驗證或實驗比對才能推知(例如:⒈檢測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數據並做成統計資料,再根據該數據來判斷本案木材究竟係海上漂流木或河川漂流木;
若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顯然高低有差,鈉離子濃度高者〈例如:試材編號99抽樣試片高達57PPM〉即有可能係海上漂流木,鈉離子濃度低者〈例如:試材編號2抽樣試片僅有1PPM〉即有可能係河川漂流木。
⒉先後於不同時間對相同海上漂流木檢測鈉離子濃度〈例如:再次或多次檢測試材編號99及編號15等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後加以比對,藉以獲知漂流木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情形;
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小,則可進一步佐證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或海上漂流木;
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大,縱抽樣試片測得鈉離子濃度低仍未必能逕認非海上漂流木)。
綜上,本院亦難依據上開函文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㈤檢察官固於審理中辯論稱:「本件被告等人雖辯解本件扣案木材係經由蘇拉颱風後向漁民合法收購之海上飄流木,唯依照當時有效施行之『處理天然災害飄流木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第9點可知『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且在同一『處理天然災害飄流木應注意事項』第15條第5項附表之定義內容看來,所謂『自由撿拾清理』在備註說明中有提到『依常理應以徒手撿拾為原則』。
但是本件扣案木材經證人即吊車司機江明政於106年3月14日審理中供稱扣案木材大部分無法以人力搬運,有的木材單一支就好幾噸重,故在此情形下,本件扣案木材顯然不可能為徒手撿拾之合法來源。
另外,被告等人辯稱當時宜蘭縣政府有公告海上漂流木可撿拾的公告,該公告提到『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申請查驗放行,但仍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所以從『仍需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綜合『處理天然災害飄流木應注意事項』內容可知,所謂林業主管機關對於具有標售價值之木材並無放棄所有權之意思。
觀以本件扣案木材數量與材積,不可能為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顯見本件木材應為贓物。
在同一颱風侵襲後,國有林地經過侵襲後之一級木在河川段先行經過林務局過濾再漂流到海上的數量本來就有限,本件扣案木材材積與數量都不少,顯然在同一颱風侵襲下產生的一級海上飄流木根本不可能出現這麼大的數量,再對照證人楊欣勳於103年2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所述,他很明確的跟被告曾忠信表示『這不是市面上正常的量』,所以後端的楊欣勳都可以知道來源的取得顯然是非常有問題的。
本案扣案木材,證人陳志銀於106年3月28日審理時供稱其為主管河川段之公務員,就他對於河漂木的判斷,由其經驗來看本案之木材,他認為是從河川打撈上來之木材,因為木材經過海漂所沾附的沙石會因為海水的沖刷而不見,且依照證人陳志銀當時之見聞,本批扣案木材上面仍夾雜相當多之石頭、沙石,故他認為該批木頭不可能為海漂木,而是河漂木。
再佐證檢察官提出之林務局的鑑定報告,本批扣案木材經過送鑑後,其鈉離子含量遠低於海漂物之含量,故在兩者相互佐證之下,應可證明本件扣案木材並非為海上飄流木。
被告呂芳賓今日有當庭陳稱其認為沒有淤泥即為海漂木,既然被告呂芳賓認為這批木材無淤泥應為海漂木,又何必請證人林志雄來清洗本件扣案木材,故被告呂芳賓之辯解顯不可採信,本件扣案木材在客觀上應為贓物。
另被告張演堂收受這批贓物時並無向對方要求合法來源證明,僅是提出一張簡單的公告就要規避相關責任。
從被告張演堂自行提出其向東宜木材購買的木材估價單及謝炳金原木等人所開立的證明書來看,其金額、數量都遠低於本件扣案之木材,被告張演堂竟然規避掉這樣保護自己的方式,顯見被告張演堂主觀上深知木材來源有問題,才會反於一般交易習慣而便宜行事。
被告曾忠信從事建築業多年,其委任給被告張演堂的出霧飯店工程總價為3000多萬元,本身也簽訂了承攬契約,本件被告曾忠信辯稱本件扣案木材係要作為出霧飯店建材之用,但該批1000多萬元的建材竟無任何契約保證,從被告曾忠信之行為來看,其應深知木材來源有問題,才會反於其一般交易習慣而沒有簽訂買賣合約來保障自己。
從楊欣勳與曾忠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楊欣勳在電話中不止一次向曾忠信表示木材來源有問題,若非與曾忠信之交情,他也不會協助處理,甚至在於如何搬運木材、出車時間之控制上也要控制在一個安全時間內。
對於這些辯稱確信有合法來源的曾忠信,從來沒有在電話中對楊欣勳的說法有過任何反對之意思,也沒有對楊欣勳該些規避性之作法產生質疑,也沒有針對合法性問題與楊欣勳做過爭辯,反而主動要求楊欣勳要趕快收集林務局之發票。
另外被告曾忠信在偵查中從未提過蘇拉颱風,卻於前次結證中供稱曾聽聞被告張演堂說過本案木材係為蘇拉颱風後從海上所取得之飄流木,此顯為事後之辯解,不可採信。
在常情之下,協助搬運的楊欣勳、謝東諺、蔡有哲等人具有木材之專業,他們都深知他們協助運送的物品是贓物,或者依他們的專業,他們認為極有可能是贓物。
在常情之下只是運送的被告曾忠信協助收購寄藏、搬運的呂芳賓、出賣人張演堂等人就不可能對於扣案木材來源有合法的確信。
因此被告等人主觀上應有故買、寄藏贓物之犯意」(見院卷7第124頁至第126頁)等語。
然本院不能以被告所辯矛盾或不合理作為認定有罪之積極證據,另檢察官其餘所述係以本案木材是河川漂流木為其推論基礎,若本案木材無法確定係河川漂流木則其論述即失所附麗,而證人陳志銀所述及上開函文(即檢察官所稱林務局的鑑定報告)卻均不足以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詳如前所論述),本院當仍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曾忠信有前揭犯行。
四、綜上所述,證人陳志銀所述及上開函文均不足以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其餘證據經核亦均顯然不能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參照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及所載待證事實),尚不能排除本案木材係同案被告張演堂合法收購之可能,當亦難率認被告曾忠信購買本案木材係故買贓物。
是以,本院尚無法形成確信被告曾忠信有故買贓物犯行之心證,當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2、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廢止)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私帳系統表】
┌────────────────────┬─────────────────────────────┐
│ 使 用 帳 戶 │管 理 人│
├────────────────────┼─────────────────────────────┤
│⒈戶名:曾忠信 │ 吳秀玲 徐明君 徐明君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吳秀玲離職) ↓ ∣ │
│ 立帳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 沈崑德 ————→ 沈崑德 ————→ ∣ │
├────────────────────┤ ↓ ↓ (沈崑德過世)↓ │
│⒉戶名:曾忠信 │ 李岳竹筠 李岳竹筠 李岳竹筠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立帳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 │
│⒊戶名:曾忠信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立帳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 │
├────────────────────┤ │
│⒋戶名:洪昭南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立帳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 │
│⒌戶名:洪昭南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立帳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 │
└────────────────────┴─────────────────────────────┘
【職務身分簡表】
┌───┬──────────────────────┬───────────────────────┐
│姓 名│身 分│ 說 明 或 相 關 證 據 │
├───┼──────────────────────┼───────────────────────┤
│曾忠信│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即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與商│⒈任職起迄時間:悠活渡假公司設立後迄至103年9月│
│ │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 24日辭任董事長為止。 │
│ │ │⒉相關證據: │
│ │ │ ⑴曾忠信所為供述 │
│ │ │ ①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你是悠活公司的負│
│ │ │ 責人?)對」(見偵7081卷2第118頁)等語。│
│ │ │ ②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我從悠活公司設立後│
│ │ │ 擔任悠活公司董事長至103年9月24日卸任為止│
│ │ │ 」(見院卷3第99頁)等語。 │
│ │ │ ⑵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卷│
│ │ │ 10第3頁至第6頁)。 │
│ │ │ ⑶公示資料列印(見交查1482卷10第7頁)。 │
│ │ │ ⑷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10│
│ │ │ 第8頁至第9頁)。 │
│ │ │ ⑸公司基本資料(見交查1482卷10第10頁至第11頁│
│ │ │ )。 │
│ │ │ ⑹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
│ │ │ 本(見偵12418卷9第114頁)。 │
│ ├──────────────────────┼───────────────────────┤
│ │錢山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錢山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登記是吳志文,實際決定人是我」(見偵70│
│ │ │ 81卷6第168頁)等語。 │
│ │ │⒉曾忠信於審理中供稱:「我是錢山營造公司的實際│
│ │ │ 負責人」(見院卷4第80頁)等語。 │
│ ├──────────────────────┼───────────────────────┤
│ │鳳翔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 │曾忠信於偵查中供稱:「(鳳翔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
│ │ │?)我當總經理,但實際負責人是我」(見偵7081卷│
│ │ │6第168頁)等語。 │
│ ├──────────────────────┼───────────────────────┤
│ │阿信農場公司負責人 │⒈曾忠信於警詢中供稱:「……我也是……臺灣阿信│
│ │ │ 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見偵7081卷1 │
│ │ │ 第13頁)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
│ │ │ 計登記表(見交查1482卷11第2頁至第4頁、第8頁 │
│ │ │ 至第25頁)。 │
├───┼──────────────────────┼───────────────────────┤
│甘錫瀅│悠活渡假公司董事長 │⒈董事會於曾忠信請辭董事長後即103年9月30日推選│
│ │ │ 甘錫瀅擔任董事長。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
│ │ │ 錄本(見偵12418卷9第114頁)。 │
├───┼──────────────────────┼───────────────────────┤
│劉秀美│悠活渡假公司總經理 │⒈李岳竹筠於偵查中供稱:「(當時總經理是誰?)劉│
│ │ │ 秀美」(見偵7081卷4第176頁)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基本資料(見交查1482卷10第10頁至第11│
│ │ │ 頁)。 │
│ ├──────────────────────┼───────────────────────┤
│ │悠活渡假公司經理人 │⒈到職日期:98年4月8日。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
│ │ │ 卷10第3頁至第6頁)。 │
├───┼──────────────────────┼───────────────────────┤
│李雁文│悠活渡假公司總稽核 │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我任職悠活公司擔任稽核人│
│ │ │員」(見偵12418卷1第87頁)等語。 │
├───┼──────────────────────┼───────────────────────┤
│李岳竹│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 │⒈任職起迄時間:89年起至100年8月間退休為止。 │
│筠 │ │⒉李岳竹筠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9年至100年間│
│ │ │ 轉至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
│ │ │ ,100年8月退休」(見偵12418卷1第27頁)等語。│
│ ├──────────────────────┼───────────────────────┤
│ │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信私帳)管理人 │⒈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98年底……當時財務副總│
│ │ │ 岳竹筠叫我接手的」(見偵7081卷1第202頁)等語│
│ │ │ 。 │
│ │ │⒉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妳接手悠活公司的內帳│
│ │ │ 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98年11、│
│ │ │ 12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
│ │ │ 岳竹筠在100.9.30日退休」(見偵7081卷1第163頁│
│ │ │ )等語。 │
│ │ │⒊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厚悠公司99.03.2│
│ │ │ 6編號000000000號傳票暨附件,該計算表是妳製作│
│ │ │ ?何意?)是我製作的。這個表也是岳竹筠指示所│
│ │ │ 製作的報表,這個計算是他教我計算的」(見偵70│
│ │ │ 81卷1第171頁)等語。 │
│ │ │⒋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厚悠公司99.01.0│
│ │ │ 8編號000000000號傳票,這份傳票何人製作?傳票│
│ │ │ 上覆核攔位『財務主管』指的是誰?)是我製作的│
│ │ │ 。財務主管是岳竹筠」(見偵7081卷1第173頁)等│
│ │ │ 語。 │
│ │ │⒌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就岳竹筠所述,他似乎│
│ │ │ 對資金回流部分不清楚,有何意見?)因為B帳的│
│ │ │ 傳票覆核,他也會覆核,所以他也應該清楚」(見│
│ │ │ 偵7081卷1第180頁)等語。 │
│ │ │⒍徐明君於警詢中證稱:「我於97年底接手做厚悠公│
│ │ │ 司帳時,每個月至少將該帳與報表交給沈崑德與岳│
│ │ │ 竹筠看一兩次」(見偵7081卷4第155頁)等語。 │
│ │ │⒎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主要〈是誰〉在管上開│
│ │ │ B帳?)我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
│ │ │ 總,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見偵7081卷6第│
│ │ │ 69頁)等語。 │
│ │ │⒏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
│ │ │ 接給妳的?)是。(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包│
│ │ │ 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
│ │ │ 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吳│
│ │ │ 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
│ │ │ 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
│ │ │ 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
│ │ │ ,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但這│
│ │ │ 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
│ │ │ 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B│
│ │ │ 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有關B帳的部分,│
│ │ │ 是由沈崑德、李岳竹筠……督導」(見偵7081卷6第│
│ │ │ 82頁至第85頁)等語 │
│ │ │⒐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秀│
│ │ │ 玲交接給你?)是……(有關B帳貸方要記『應付│
│ │ │ 帳款—股往』這件事,你有無問過李岳竹筠?)有│
│ │ │ ,他說把它想成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因為他在│
│ │ │ 貸方是負債科目」(見偵7081卷6第101頁至第103頁│
│ │ │ )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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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崑德│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 │⒈李岳竹筠於調查中供稱:「我的部屬有財務經理沈│
│ │ │ 昆德」(見偵12418卷1第27頁)等語。 │
│ │ │⒉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
│ │ │ ,他叫沈崑德」(見他2876卷1第48頁)等語。 │
│ ├──────────────────────┼───────────────────────┤
│ │悠活渡假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⒈任職起迄時間:93年至98年11月29日間。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 05)悠執字第95號函(見院卷5第100頁)。 │
│ ├──────────────────────┼───────────────────────┤
│ │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信私帳)管理人 │⒈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我的前手│
│ │ │ ,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見偵│
│ │ │ 7081卷1第202頁)等語。 │
│ │ │⒉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主要〈是誰〉在管上開│
│ │ │ B帳?)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李岳竹筠副總│
│ │ │ ,他們2人是李岳竹筠比較大」(見偵7081卷6第69│
│ │ │ 頁)等語。 │
│ │ │⒊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交│
│ │ │ 接給妳的?)是。(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包│
│ │ │ 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向│
│ │ │ 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吳│
│ │ │ 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吳│
│ │ │ 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都│
│ │ │ 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筠│
│ │ │ ,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但這│
│ │ │ 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應│
│ │ │ 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B│
│ │ │ 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有關B帳的部分,│
│ │ │ 是由沈崑德、李岳竹筠……督導」(見偵7081卷6第│
│ │ │ 82頁至第85頁)等語。 │
│ │ │⒋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
│ │ │ 計主任,內帳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
│ │ │ 經理,B帳當時不會透過我。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
│ │ │ 接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見偵7081卷6第101頁│
│ │ │ 至第103頁)等語。 │
├───┼──────────────────────┼───────────────────────┤
│徐明君│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主任 │⒈任職期間自93年7月17日起至98年5月31日為止。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院卷5第99頁)。 │
│ ├──────────────────────┼───────────────────────┤
│ │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副理 │⒈任職期間自98年6月1日起至100年9月15日為止。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院卷5第99頁)。 │
│ ├──────────────────────┼───────────────────────┤
│ │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 │⒈任職期間自100年9月16日起。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院卷5第99頁)。 │
│ ├──────────────────────┼───────────────────────┤
│ │悠活渡假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⒈任職起迄時間:98年11月30日至103年間。 │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 05)悠執字第95號函(見院卷5第100頁)。 │
│ ├──────────────────────┼───────────────────────┤
│ │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信私帳)管理人 │⒈徐明君約於97年9月底接任原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
│ │ │ 信私帳)管理人吳秀玲(離職)之記帳工作,再於9│
│ │ │ 8年底接任沈崑德(病逝)於私帳系統內之工作。 │
│ │ │⒉相關證據: │
│ │ │ ⑴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前手,│
│ │ │ 以前也是悠活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他98年│
│ │ │ 底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見偵│
│ │ │ 7081卷1第202頁)等語。 │
│ │ │ ⑵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
│ │ │ 帳是悠活的B帳?)是……(上開B帳你跟吳秀│
│ │ │ 是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 │ │ 」(見偵7081卷6第69頁)等語。 │
│ │ │ ⑶徐明君於偵查中供稱:「(悠活的內帳是吳秀玲│
│ │ │ 接給妳的?)是。(她交接什麼給妳?)B帳。│
│ │ │ 括每月要付的利息、曾忠信的票款有多少,都要│
│ │ │ 沈崑德報告,還有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我有問│
│ │ │ 秀玲為什麼傳票貸方要記『應付帳款—股往』,│
│ │ │ 秀玲回答沈崑德指示,只要從悠活來的錢,貸方│
│ │ │ 記成『應付帳款—股往』,我曾經去問過李岳竹│
│ │ │ ,她說你就想成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但│
│ │ │ 真的是悠活公司欠曾忠信的錢?)我認為不是,│
│ │ │ 該只是一個過渡科目,不然借貸無法平衡……(│
│ │ │ 帳是曾忠信個人的帳?)是」(見偵7081卷第82│
│ │ │ 頁至第85頁)等語。 │
│ │ │ ⑷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悠活公司的內帳是吳│
│ │ │ 玲交接給你?)是。(悠活公司的內帳本來是吳│
│ │ │ 玲在記?)是。(你何時到任?)93年年中,7月│
│ │ │ 日左右。(為何吳秀玲交接給你後,你反而變成│
│ │ │ 的主管?)我進悠活公司時就是掛會計主任,內│
│ │ │ 部分是吳秀玲記,他直接報告沈崑德經理,B帳│
│ │ │ 時不會透過我。我們是在97年中時交接的,詳細│
│ │ │ 間我不記得,因為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職。│
│ │ │ 吳秀玲交接給你何物?)B帳,有包括洪昭南的│
│ │ │ 褶、曾忠信私人空白支票等」(見偵7081卷6第1│
│ │ │ 02頁至第103頁)等語。 │
├───┼──────────────────────┼───────────────────────┤
│彭願棠│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理 │彭願棠於警詢中供稱:「(任職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
│ │ │限公司期間?職稱?業務內容?)88年9月6日迄今。│
│ │ │88年時,是擔任收入稽核……98年6月19日擔任收入 │
│ │ │稽核副理……100年9月16日升任財務副理迄今」(見│
│ │ │偵7081卷9第140頁)等語。 │
├───┼──────────────────────┼───────────────────────┤
│吳秀玲│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 │⒈吳秀玲於調查中證稱:「我……88、89年間轉至悠│
│ │ │ 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97年│
│ │ │ 9、10月間離職」(見偵12418卷2第74頁)等語。 │
│ │ │⒉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
│ │ │ 職……也有記悠活公司的帳」(見偵7081卷6第102│
│ │ │ 頁)等語。 │
│ ├──────────────────────┼───────────────────────┤
│ │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信私帳)管理人 │⒈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我97年底接手做悠活的內│
│ │ │ 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見偵7081卷1第202│
│ │ │ 頁)等語。 │
│ │ │⒉徐明君於偵查中證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
│ │ │ 是悠活的B帳?)是……(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
│ │ │ 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見│
│ │ │ 偵7081卷6第69頁)等語。 │
├───┼──────────────────────┼───────────────────────┤
│陳惠美│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 │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總出納陳惠美……」(│
│ │ │見偵7081卷9第32頁)等語。 │
├───┼──────────────────────┼───────────────────────┤
│宋裕文│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倉管) │⒈宋裕文於警詢中證稱:「我在96年至101年10月間服│
│ │ │ 務於悠活公司……96年間我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
│ │ │ 務部」(見偵7081卷3第160頁)等語。 │
│ │ │⒉宋裕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之前是否在悠活公司│
│ │ │ 擔任倉管人員?)是,我是96年1月到職,當時擔任│
│ │ │ 倉庫驗收,一直做到98年底,之後到房務部……我│
│ │ │ 是在房務部時離職」(見偵7081卷3第170頁)等語│
│ │ │ 。 │
│ ├──────────────────────┼───────────────────────┤
│ │悠活渡假公司房務部職員 │宋裕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之前是否在悠活公司擔│
│ │ │任倉管人員?)是,我是96年1月到職,當時擔任倉庫│
│ │ │驗收,一直做到98年底,之後到房務部……我是在房│
│ │ │務部時離職」(見偵7081卷3第170頁)等語。 │
├───┼──────────────────────┼───────────────────────┤
│陳嘉銘│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餐廳出納→會計員→倉│陳嘉銘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8年6月11日進入悠活公│
│ │管驗收員→成本控制組組長→成本控制組主任) │司,一開始我是擔任餐廳出納,業務內容是稽核客人│
│ │ │用餐收取之現金與入帳,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沈│
│ │ │經理……於99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會計員,業務內容│
│ │ │是製作應付帳款,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總岳竹│
│ │ │筠;100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倉管驗收員,業務內容是│
│ │ │收貨與發貨…… 101年3月1日升任財務部成本控制組│
│ │ │組長,業務內容是計算成本、貨物的驗收與收發,當│
│ │ │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理徐明君;101年7月1日升任│
│ │ │財務部成本控制組主任迄今,業務內容為計算成本、│
│ │ │貨物的驗收與收發,目前直屬主管是財務部經理徐明│
│ │ │君」(見偵7081卷9第37頁)等語。 │
├───┼──────────────────────┼───────────────────────┤
│賴慧貞│悠活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 │賴慧貞於警詢中證稱:「101年8月20日我才進入公司│
│ │ │……相關憑證交由我入帳製作傳票……主管彭願棠…│
│ │ │…」(見偵7081卷9第7頁)等語。 │
├───┼──────────────────────┼───────────────────────┤
│吳志文│悠活渡假公司管理部協理 │⒈楊文雄於調查中證稱:「當時管理部協理吳志文…│
│ │ │ …」(見偵7081卷8第186頁)等語。 │
│ │ │⒉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管理部協理吳志文…│
│ │ │ …」(見偵7081卷7第37頁)等語。 │
├───┼──────────────────────┼───────────────────────┤
│楊玉佳│悠活渡假公司管理部職員 │賴慧貞於警詢中證稱:「……管理部門的楊玉佳……│
│ │ │」(見偵7081卷9第7頁)等語。 │
├───┼──────────────────────┼───────────────────────┤
│丁郁芬│悠活渡假公司採購部副理→經理 │⒈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你告訴採購部的何人?│
│ │ │ )丁郁芬」(見偵7081卷9第63頁)等語。 │
│ │ │⒉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採購部副理丁郁芬…│
│ │ │ …」(見偵7081卷7第37頁第38頁)等語。 │
│ │ │⒊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丁郁芬也是你管理部的│
│ │ │ 員工?)是,她是採購部的經理,她也算是我的下│
│ │ │ 屬」(見偵7081卷7第27頁)等語。 │
│ │ │⒋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採購經理丁郁芬……│
│ │ │ 」(見偵7081卷9第35頁)等語。 │
├───┼──────────────────────┼───────────────────────┤
│楊文雄│悠活渡假公司工程部經理 │楊文雄於警詢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後100│
│ │ │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悠活公司,我在悠活│
│ │ │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
│ │ │包與管理業務」(見偵7081卷8第186頁)等語。 │
├───┼──────────────────────┼───────────────────────┤
│陳國銘│悠活渡假公司房務部經理 │⒈陳國銘於調查中證稱:「我是101年11月21日進入 │
│ │ │ 悠活公司擔任房務部經理」(見偵7081卷9第133頁│
│ │ │ )等語。 │
│ │ │⒉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房務部經理陳國銘」(見│
│ │ │ 偵7081卷9第61頁)等語。 │
├───┼──────────────────────┼───────────────────────┤
│易凱玲│悠活渡假公司客務部協理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客房服務 │
│ │ │部協理易凱玲簽核」(見偵7081卷9第40頁)等語。 │
├───┼──────────────────────┼───────────────────────┤
│邱昭吉│悠活渡假公司餐飲外場副理 │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邱昭吉」是誰?)當初│
│ │ │餐飲部外場副理」(見偵7081卷9第63頁)等語。 │
├───┼──────────────────────┼───────────────────────┤
│林國勝│悠活渡假公司餐飲外場領班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餐飲部外 │
│ │ │場領班林國勝簽核」(見偵7081卷9第40頁)等語。 │
├───┼──────────────────────┼───────────────────────┤
│黃啟順│悠活渡假公司餐飲行政總主廚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餐飲部行政│
│ │ │總主廚黃啟順簽核」(見偵7081卷9第40頁)等語。 │
├───┼──────────────────────┼───────────────────────┤
│吳世陽│雙欣科技公司負責人 │⒈吳世陽於調查中證稱:「(雙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 │ │ 為何人?)是我本人」(見偵12418卷2第122頁)等│
│ │ │ 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
│ │ │ 11第84頁至第85頁、第86頁、第87頁)。 │
├───┼──────────────────────┼───────────────────────┤
│簡翠櫻│雙欣科技公司財會人員 │⒈簡翠櫻與吳世陽係配偶關係。 │
│ │ │⒉吳世陽於調查中證稱:「雙欣公司之財務、會計由│
│ │ │ 誰負責處理?)本公司的財務與會計會經由我看過│
│ │ │ 沒有問題後,再交由我太太簡翠櫻負責核銷與追收│
│ │ │ 貨款」(見偵12418卷2第122頁)等語。 │
├───┼──────────────────────┼───────────────────────┤
│謝叔平│艾瑞克軟體公司負責人 │⒈謝叔平於調查中供稱:「(艾瑞克公司之實際負責│
│ │ │ 人為何人?)我本人」(見偵12418卷2第1頁)等語│
│ │ │ 。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稅稅籍│
│ │ │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1482卷11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第139頁至第141頁)。 │
├───┼──────────────────────┼───────────────────────┤
│王俊人│鍾石科技公司負責人 │⒈王俊人於調查中證稱:「92年間擔任鍾石科技公司│
│ │ │ 實際負責人迄今」(見偵12418卷3第133頁)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
│ │ │ 11第217頁至第220頁、第221頁、第222頁)。 │
├───┼──────────────────────┼───────────────────────┤
│紀淵字│陸陸參拾陸公司負責人 │⒈紀淵字於調查中證稱:「95年間開設陸陸參拾陸公│
│ │ │ 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創意總監迄今,實際經營公│
│ │ │ 司業務」(見偵12418卷3第93頁)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1482卷12第│
│ │ │ 2頁至第3頁、第4頁、第5頁至第6頁)。 │
├───┼──────────────────────┼───────────────────────┤
│廖崇政│就事設計公司負責人 │⒈廖崇政、廖文玉(第一次)、劉光庭、廖文玉(第│
├───┤ │ 二次)、王家玲先後依序登記為就事設計公司負責│
│廖文玉│ │ 人。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劉光庭│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1482卷12第50│
├───┤ │ 至第51頁、第52頁、第53頁至第57頁)。 │
│王家玲│ │ │
├───┼──────────────────────┼───────────────────────┤
│劉淑芬│酷奇思公司負責人 │⒈劉淑芬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10幾年前成立│
│ │ │ 酷奇思數位園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見偵 │
│ │ │ 12418卷3第83頁)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
│ │ │ 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
│ │ │ 12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08頁、第109頁至第110 │
│ │ │ 頁)。 │
├───┼──────────────────────┼───────────────────────┤
│張元耀│元翊設計公司董事(代表人) │⒈張元耀與張茂森係父子關係。 │
│ │ │⒉張元耀與張芝鳳係夫妻關係。 │
│ │ │⒊相關證據: │
│ │ │ ⑴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字1482│
│ │ │ 卷12第213頁至第232頁)。 │
│ │ │ ⑵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見交查│
│ │ │ 1482卷12第233頁)。 │
│ │ │ ⑶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12│
│ │ │ 第234頁至第235頁)。 │
│ │ │ ⑷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
│ │ │ 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直│
│ │ │ 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 │ …並擔任負責人迄今。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
│ │ │ 鳳結婚……我父親張茂森」(見偵7081卷1第71頁│
│ │ │ )等語。 │
│ ├──────────────────────┼───────────────────────┤
│ │福樟實業公司經理 │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
│ │ │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我在福樟│
│ │ │公司的職稱是經理」(見偵7081卷1第71頁)等語。 │
│ ├──────────────────────┼───────────────────────┤
│ │福樟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張元耀約於94年及95年以後逐漸掌握福樟實業公司│
│ │ │ 而擔任實際負責人。 │
│ │ │⒉相關證據: │
│ │ │ ⑴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
│ │ │ 的福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樟公司〉幫忙……│
│ │ │ 我在福樟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福樟公司掛名│
│ │ │ 負責人為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
│ │ │ 理公司各方面業務……我父親張茂森已不過問公│
│ │ │ 司業務」(見偵7081卷1第71頁)等語。 │
│ │ │ ⑵張元耀於偵查中證稱:「(你是福樟……公司的│
│ │ │ 負責人)對……我從91年退伍回來就回來公司幫│
│ │ │ 忙……94、95年開始慢慢掌握公司」(見偵7081│
│ │ │ 卷2第7頁)等語。 │
├───┼──────────────────────┼───────────────────────┤
│張茂森│福樟實業公司董事(代表人) │⒈張茂森與張元耀係父子關係。 │
│ │ │⒉相關證據: │
│ │ │ ⑴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卷│
│ │ │ 12第165頁至第168頁)。 │
│ │ │ ⑵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見交查│
│ │ │ 1482卷12第169頁)。 │
│ │ │ ⑶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12│
│ │ │ 第170頁至第172頁)。 │
├───┼──────────────────────┼───────────────────────┤
│張芝鳳│元翊設計公司財務會計主管 │⒈張芝鳳與張元耀係夫妻關係。 │
│ ├──────────────────────┤⒉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
│ │福樟實業公司財務會計主管 │ 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該2家公司是我表弟│
│ │ │ 張元耀的太太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福樟公│
│ │ │ 司、元翊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見│
│ │ │ 偵7081卷1第51頁)等語。 │
│ │ │⒊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
│ │ │ 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福樟公司、元翊公司財│
│ │ │ 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見偵7081卷1第│
│ │ │ 71頁)等語。 │
│ │ │⒋張芝鳳於警詢中證稱:「(你任職福樟公司及元翊│
│ │ │ 公司之職務為何?所負責之業務內容又為何?)我│
│ │ │ 在福樟公司及元翊公司是檐任總會計工作……(福│
│ │ │ 樟公司及元翊公司實際負責人?)福樟公司及元翊│
│ │ │ 公司實際負貴人是我先生張元耀。」(見偵7081卷│
│ │ │ 1第110頁)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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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欣勳│福樟實業公司經理 │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
│ │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見偵7081卷1第51頁) │
│ │ │等語。 │
│ ├──────────────────────┼───────────────────────┤
│ │福樟實業公司副總經理 │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
│ │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
│ │ │見偵7081卷1第51頁)等語。 │
│ ├──────────────────────┼───────────────────────┤
│ │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⒈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
│ │ │ 入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
│ │ │ ……之後我獨資開設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負│
│ │ │ 責人迄今」(見偵7081卷1第51頁)等語。 │
│ │ │⒉楊欣勳於偵查中供稱:「(鈞準公司負責人是誰?│
│ │ │ )是我。(鈞準公司是何時成立?)……離職後成│
│ │ │ 立的」(見偵7081卷1第58頁)等語。 │
│ │ │⒊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核准設立日期為101年6月15│
│ │ │ 日。 │
│ │ │⒋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
│ │ │ 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
│ │ │ 12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53頁、第254頁)。 │
├───┼──────────────────────┼───────────────────────┤
│林駿宏│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 │⒈林駿宏於偵查中證稱:「(是否為浚鋒水電工程行│
│ │ │ 負責人?)是」(見偵7081卷8第103頁)等語。 │
│ │ │⒉參照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12第│
│ │ │ 246頁、第247頁、第248頁至第2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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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校逢│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 │⒈張校逢於調查中證稱:「我於85年自軍中退伍後,│
│ │ │ 即獨資成立品屋企業社,擔任負責人……約於98年│
│ │ │ 3月間改名為龍安全企業社」(見偵7081卷8第49頁│
│ │ │ )等語。 │
│ │ │⒉參照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卷12第│
│ │ │ 264頁、第265頁、第266頁)。 │
├───┼──────────────────────┼───────────────────────┤
│馬逸峰│鋒閺企業公司職員 │馬逸峰於偵查中證稱:「(在鋒閺公司擔任何職?)│
│ │ │我是業務,負責人是我太太」(見偵7081卷9第119頁│
│ │ │)等語。 │
├───┼──────────────────────┼───────────────────────┤
│吳志宏│鋒閺企業公司職員 │吳志宏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任職於鋒閺公司?│
│ │ │業務內容?)是的。我主要負責維修發電機還有招攬│
│ │ │發電機維修業務」(見偵7081卷9第108頁)等語。 │
├───┼──────────────────────┼───────────────────────┤
│萬祥龍│潔勁環保公司負責人 │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見交查1482卷12第268頁至第269頁、第2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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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閱蓉│阿信農場公司董事 │⒈曾閱蓉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兼任的行銷主管。(│
│ │ │ 阿信農場的實際負責人?)曾忠信。但我也會參與│
│ │ │ 阿信農場的行銷及營運」(見偵7081卷14第12頁)│
│ │ │ 等語。 │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
│ │ │ 計登記表(見交查1482卷11第2頁至第4頁、第8頁 │
│ │ │ 至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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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渡假公司組織表】
┌──────────────────────────────────────────────────┐
│ 董事會總稽核—董事長—董事長室秘書 │
│ ∣ │
│ 執行辦公室 │
│ 總經理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部 工程部 採購部 人資部 財務部 房務部 客務部 活動部 餐飲服務 餐飲廚房│
├──────────────────────────────────────────────────┤
│備註:⒈管理部係安全部及工程部與人資部之上級機關並負責環境影響評估事宜,於99年1月間設立後存續至105年│
│ 2月間裁撤為止。此部分相關證據如下: │
│ ⑴被告徐明君於審理中供稱:「悠活渡假公司以前有管理部這個部門,但是現在沒有管理部」(見院卷3第│
│ 132頁)等語。 │
│ ⑵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2日(105)悠執字第089號函(見院卷4第31頁)。 │
│ ⒉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105)悠執字第038號函(見院卷3第121頁至第122頁)。 │
└──────────────────────────────────────────────────┘
【附表子之1:悠活渡假公司獲准補助款項目表】
┌────────────┬─────┬─────┬─────┬───────────────────────┐
│會 計 科 目│計畫總經費│核定補助款│補助款比例│備 註│
├────────────┼─────┼─────┼─────┼───────────────────────┤
│⒈人事費 │29,497,000│11,799,000│ 40%│ │ │ │ │ │ │
├────────────┼─────┼─────┼─────┼───────────────────────┤
│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0│ 0│ 0%│ │ │ │ │ │ │
├────────────┼─────┼─────┼─────┼───────────────────────┤
│⒊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 │ 6,242,000│ 2,497,000│ 40%│ │ │ │ │ │ │
├────────────┼─────┼─────┼─────┼───────────────────────┤
│⒋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 │ 1,326,000│ 530,000│ 40%│ │ │ │ │ │ │
├────────────┼─────┼─────┼─────┼───────────────────────┤
│⒌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19,900,000│ 7,960,000│ 40%│ │ │ │ │ │ │
├────────────┼─────┼─────┼─────┼───────────────────────┤
│⒍國內、外差旅費 │ 535,000│ 214,000│ 40%│ │
├────────────┼─────┼─────┼─────┼───────────────────────┤
│ 計 畫 總 經 費 │57,500,000│23,000,000│ 40%│⒈悠活渡假公司於申請撥付第三期補助款時,因財務│
│ │ │ │ │ 評等降級且未能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故悠│
│ │ │ │ │ 無法領取第三期補助款全額,僅能請領實際認列之│
│ │ │ │ │ 經費7,654,231元。 │
│ │ │ │ │⒉悠活渡假公司最後實際領取補助款總額為22,483,2│
│ │ │ │ │ 31元(計算式:第一期補助款+第二期補助款+第│
│ │ │ │ │ 三期補助款= 7,415,000+7,414,000+7,654,231│
│ │ │ │ │ =22,483,231)。 │
│ │ │ │ │⒊參照經濟部撥款明細(見他2876卷6第9頁)。 │
├────────────┴─────┴─────┴─────┴───────────────────────┤
│說明: │
│⒈協調分配過程 │
│ ⑴悠活渡假公司、資策會、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於97年1月31日開會時,資策會表示如果以5,500,000元分配執│
│ 行費用將不足300,000元(按:資策會希望分配取得金額〈不含悠活渡假公司先前已給付資策會之1,500,000元〉+雙欣│
│ 科技公司希望分配取得金額+艾瑞克軟體公司希望分配取得金額=800,000+2,000,000+3,000,000=5,800,000)。 │
│ ⑵悠活渡假公司、資策會、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於97年2月29日開會時,悠活渡假公司表示曾忠信仍希望僅以5│
│ ,500,000元依比例去做分配,細節部分則請資策會及雙欣科技公司與艾瑞克軟體公司自行協調。 │
│ ⑶依據資金流向及私帳紀錄與其他事證,可知: │
│ ①資策會因就計畫提供協助而獲得2,300,000元(計算式:計畫實施前給付金額+計畫實施後給付金額=1,500,000+800│
│ ,000=2,300,000。在此不含先後透過雙欣科技公司給付之真正技術移轉費用400,000元〈含稅為420,000元〉及200,0│
│ 00元)。 │
│ ②雙欣科技公司因執行本計畫而實際獲得2,800,000元。 │
│ ③艾瑞克軟體公司因執行本計畫而實際獲得2,700,000元。 │
│⒉經比對發票資料及私帳紀錄後(詳下述),可知: │
│ ⑴雙欣科技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含稅)為2,800,000元(計算式:560,000+560,000+840,000+840,000=2,800,000)。│
│ ⑵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含稅)為2,700,000元(計算式:1,220,000+213,150+135,000+41,000+1,090,850=│
│ 2,700,000)。 │
│⒊資策會報酬尾款800,000元(按:先前支付報酬+尾款=1,500,000+800,000=2,300,000=補助款10%)由悠活渡假公司│
│ 輾轉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參照起訴書附件一6、8)。 │
│⒋實際執行經費=5,500,000元(計算式:雙欣科技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2,800,000+2,700,│
│ 000=5,500,000)。 │
│ 附註:悠活渡假公司於本計畫案雖應給付資策會技術移轉費用共60萬元(其中40萬元含代開發票費用後為42萬元),但因│
│ 資策會並非本計畫案之委託單位,悠活渡假公司應仍不得據以向經濟部核銷該費用,故計算實際執行經費時不計入│
│ 此部分金額。 │
│⒌實際詐領金額=20,283,231元(計算式:實際領取補助款總額-實際執行經費×補助款比例=22,483,231-5,500,000×4│
│ 0%=22,483,231-2,200,000元=20,283,231)。 │
│⒍資金流向 │
│ ⑴經比對資金流向及私帳記錄後(詳下述),可知由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鍾石科技公司開立發票向悠活渡假│
│ 公司請款金額共28,627,351元(計算式:雙欣科技公司請款金額+艾瑞克軟體公司請款金額+鍾石科技公司請款金額=│
│ 15,120,000+10,507,351+3,000,000=28,627,351)。 │
│ ⑵不實交易資金數額=24,394,201元(計算式:雙欣科技公司及艾瑞克軟體公司與鍾石科技公司之請款總金額-雙欣科技│
│ 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因部分款項係結算後經由私帳系統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故在此僅│
│ 列記1,220,000元及213,150元兩筆金額〉=28,627,351-2,800,000-1,433,150=24,394,201)。 │
│ ⑶不實交易資金流向 │
│ ①流向私帳 :21,143,371元(未扣購買不實發票費用) │
│ ②流向資策會 : 980,000元(未扣購買不實發票費用) │
│ (其中560,000元係協助申請補助款尾款的部分款項〈參照起訴書附件一6、8〉) │
│ (其中420,000元〈含代開發票費用〉係真正應給付之技術移轉費用) │
│ (在此不含真正技術移轉費用200,000元) │
│ ③流向艾瑞克軟體公司: 504,000元(支付悠活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維護費) │
│ 460,000元(支付悠活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代買設備費用) │
│ ④流向陸陸參拾陸公司: 1,122,450元(支付悠活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設計悠活單車旅館CIS專案」費用) │
│ ⑤流向就事設計公司 : 184,380元(支付悠活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費用) │
│ ------------- │
│ 合計 24,394,201元 │
│ ⑷附註:曾忠信於金錢流向私帳後即已取得該款項,縱該款項再流向其他帳戶仍對此不生影響,故只要金錢流向私帳即認│
│ 係曾忠信之不法所得。 │
│⒎雙欣科技公司、艾瑞克軟體公司、鍾石科技公司就此部分事實直接開立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之相關帳務: │
│ ⑴雙欣科技公司 1,2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1、3) │
│ 流向:1,2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56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2) │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1、3) │
│ 流向:1,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2,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4) │
│ 流向: 184,380→就事設計公司帳戶 │
│ 1,815,62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3,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5) │
│ 流向:3,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56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6、8) │
│ 流向: 560,000→資策會帳戶 │
│ 56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7) │
│ 94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6、8) │
│ 流向: 94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參照起訴書附件一9、10、11) │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參照起訴書附件一9、10、11) │
│ 1,2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參照起訴書附件一9、10、11) │
│ 以上3筆款項共3,200,000之流向: │
│ 1,122,450→陸陸參拾陸公司帳戶 │
│ 2,077,550→洪昭南一銀帳戶 │
│ 84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參照起訴書附件一12) │
│ 42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參照起訴書附件一13) │
│ 流向: 420,000→資策會帳戶 │
│ 84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參照起訴書附件一14) │
│ ⑵艾瑞克軟體公司 1,83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1、2) │
│ 流向:1,83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1,22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1、2) │
│ 流向:1,22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1,22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3) │
│ 63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4) │
│ 2,058,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5) │
│ 流向:1,598,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 460,000→代買設備費用 │
│ 213,15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6) │
│ 861,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7) │
│ 流向: 861,000→洪昭南一銀帳戶 │
│ 2,475,201(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參照起訴書附件二8) │
│ 流向: 504,000→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 1,971,201→洪昭南土銀帳戶 │
│ 附註:悠活渡假公司依約定應給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共2,700,000元,除上開載明為真實交易之款項1,220,000元及213,15│
│ 0元外,其餘報酬則經由私帳系統給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參照起訴書附件二1-7統一發票結算)。 │
│ ⑶鍾石科技公司 3,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件三) │
│ 流向:3,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⒏其餘參照起訴書附表一(雙欣科技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二(資策會因│
│ 悠活渡假公司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三(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
│ 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四(艾瑞克軟體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表)、起訴書附表五(就事設計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
│ 訴書附表六(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七(曾忠│
│ 信因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支票明細表)、起訴書附件一(雙欣科技公司與悠│
│ 活渡假公司間所有交易〈附表一14張統一發票〉分析、雙欣公司因悠活公司U化專案取得其他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
│ 起訴書附件二(艾瑞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不實交易分析、艾瑞克公司因悠活公司U化專案│
│ 取得其他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起訴書附件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鍾石科技有限公司間交易異常分析)。│
├──────────────────────────────────────────────────────┤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資策會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⑸於97年12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悠活渡假公司』承作『U │
│化專案計畫』,施作金額20萬元(含稅),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款項,張國洲乃通知吳世│
│陽,以『雙欣科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7年12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會』授權『雙欣科技公 │
│司』『智慧感應資訊處理技術-Sensor-based positioning(object code)』之技術,張國洲並通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
│98年2月16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W00000000號、銷售額19萬0,476元、營業稅額9,524元、發票金額│
│20萬元)予『雙欣科技公司』,並請李岳竹筠、李雁文催促『雙欣科技公司』盡速付款。曾忠信、李岳竹筠即指示以償還洪│
│昭南借款為名義,自『悠活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先由不知情之吳瑞瑜於98年3月5日填寫預支申請單,經沈崑德、李岳 │
│竹筠、曾忠信核准,並由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8年3月5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李岳竹筠覆核通│
│過後,即於同日自『悠活渡假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 │
│匯款130萬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徐明君於同日將其中20萬元匯至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將該20│
│萬元記錄為『由雙欣實付資策會技轉費』,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同日將該20萬元轉帳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再於同年│
│月9日將之轉帳至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項。⑹於98年7、8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再因協助 │
│『悠活渡假公司』承作『U化專案計畫』,施作金額40萬元(含稅),仍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雙欣科技公司』 │
│支付,張國洲又通知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8年8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
│會』授權『雙欣科技公司』『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傳輸與分析技術-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分析技術』,張國洲並通 │
│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98年12月1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W00000000號、銷售額38萬0,952元、 │
│營業稅額1萬9,048元、發票金額40萬元)予『雙欣科技公司』,李岳竹筠則通知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
│號13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8年11月2日、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40萬元、營業稅額2萬元、發票金額42萬元│
│)予『悠活渡假公司』,使李雁文得以於98年11月3日據以製作預支申請單,佯為申請支付『雙欣科技公司』42萬元,由李 │
│岳竹筠於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11月5日、29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 │
│傳票,由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1月5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42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 │
│世陽收款後,即另以『雙欣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雙欣華銀籬仔內支存帳 │
│戶)開立1紙支票號碼AD0000000號、面額40萬元之支票予『資策會』,而於98年12月17日在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
│兌現,差額2萬元部分則作為「雙欣科技公司」代開統一發票的報酬」(見起訴書第13頁至第15頁)之犯罪事實。 │
├──────────────────────────────────────────────────────┤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陸陸參拾陸公司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2月間,曾忠信與紀淵字洽談,議定將『悠活渡假│
│公司』單車(起訴書誤載為兒童)旅館CIS設計專案委託『陸陸參拾陸公司』承作,『悠活渡假公司』與『陸陸參拾陸公司 │
│』並於97年3月間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合約金額400萬7,094元(含稅),分四期付款:第一期款於簽約時支付訂金60 │
│萬1,064元,第二期款100萬1,773元,第三期款160萬2,838元,尾款80萬1,419元,紀淵字並於97年3月28日以『陸陸參拾陸 │
│公司』開立附表六編號1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銷售額57萬2,442元、營業稅額2萬8,622元、發票金額60萬1,│
│064元)向『悠活渡假公司』請款,『悠活渡假公司』亦於97年5月7日如數將60萬1,064元匯付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戶│
│內。嗣曾忠信為減少向『艾瑞克軟體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應給付金額,遂由曾忠信向紀淵字提出要求,將前開『陸陸參│
│拾陸公司』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起訴書誤載為兒童)旅館CIS設計專案之第二、三、四期款統一發票買受人改為『 │
│艾瑞克軟體公司』,款項亦將透過『艾瑞克軟體公司』匯付予『陸陸參拾陸公司』,紀淵字即予應允,並依曾忠信之要求,│
│先計算合約餘款為340萬6,030元,而予以折讓至340萬元,並於97年5月1日以『陸陸參拾陸公司』與『艾瑞克軟體公司』簽 │
│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佯以『陸陸參拾陸公司』係接受『艾瑞克軟體公司』之委託,承作『悠活U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 │
│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額為340萬元,嗣紀淵字即以『陸陸參拾陸公司』開立如附表六編號2、3、4等3張統一發票予『艾 │
│瑞克軟體公司』,使『艾瑞克軟體公司』得以該3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 │
│不實統一發票之銷項稅額。至前開合約款項,則由曾忠信指示吳秀玲,以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開立支票予謝叔平,再由│
│謝叔平轉付予『陸陸參拾陸公司』,吳秀玲即於97年6月12日、同年8月22日分別填製支出簽證單,經李岳竹筠、曾忠信簽准│
│後,記入B帳,並以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開立如附表七所示3張支票予謝叔平,後續資金流向為:①附表七編號1支票, │
│票號WA0000000號、發票日期97年6月30日、面額100萬1,773元,於97年7月1日在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
│隨即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7年7月2日將其中100萬元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戶內;②附表七編號2支票,票號WA│
│0000000、發票日期97年8月25日、面額120萬元,於97年8月29日在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即指示陳建邦│
│,先於97年8月29日將之全額轉帳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再於97年9月1日將其中119萬9,970元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 │
│臺北帳戶內;③附表七編號3支票,票號WA0000000號、發票日期97年9月20日、面額119萬8,227元,於97年9月24日在謝叔平│
│高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又指示陳建邦,先於97年9月24日將140萬元轉匯至艾瑞克玉山七賢帳戶內,再於97年9 │
│月26日將其中120萬元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戶內。(與艾瑞克軟體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二)」(見起訴 │
│書第26頁至第28頁)之犯罪事實。 │
├──────────────────────────────────────────────────────┤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就事設計公司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3月26日,『悠活渡假公司』與『就事設計公司』簽約 │
│,由『悠活渡假公司』委託『就事設計公司』承作『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合約金額87萬8,000元(未稅),稅金4│
│萬3,900元,稅後金額92萬1,900元,就事設計公司並於97年4月17日開立附表五編號1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4月17日、發 │
│票號碼YU00000000號、銷售額26萬3,400元、營業稅額1萬3,170元、發票金額27萬6,570元)向『悠活渡假公司』請款,嗣曾│
│忠信為減少向『雙欣科技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應給付金額,即由曾忠信以電話通知廖崇政,要求將前開『就事設計公司│
│』承作『悠活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之第二、三期款買受人改為『雙欣科技公司』,發票品名則開│
│立為『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廖崇政即予應允,並依曾忠信之要求,開立附表五編號2(發票日期97年6月19日、發票號碼Z│
│U00000000號、銷售額43萬9,000元、營業稅額2萬1,950元、發票金額46萬0,950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10月17日、發票│
│號碼BU00000000號、銷售額17萬5,600元、營業稅額8,780元、發票金額18萬4,380元)2張統一發票予『雙欣科技公司』,使│
│『雙欣科技公司』得以該2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銷項稅額 │
│,而李岳竹筠、吳秀玲、徐明君則將該2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自應給付吳世陽、簡翠櫻之購買不實發票報酬內扣除。其中 │
│:①附表五編號2之款項46萬0,950元,係廖崇政開立發票後,傳真至『悠活渡假公司』屏東辦公室予李岳竹筠,曾忠信、李│
│岳竹筠即指示以償還洪昭南借款為名義,自『悠活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先由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7月3日製作傳票號 │
│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李岳竹筠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並隨即於同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30萬元至洪昭│
│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吳秀玲一俟款項匯入,亦隨即於同日將其中46萬0,950元匯至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將│
│該46萬0,950元記錄為『A預付設備款-雙欣科技(就事)』,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翌(4)日將款項全額轉帳至就事設計華│
│銀大安帳戶內。②另附表五編號3之款項,則如前二㈡⒈⑵之說明,由吳世陽自其虛開予『悠活渡假公司』附表一編號4所示│
│統一發票回流款項中予以轉付。(與雙欣科技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一)」(見起訴書第25頁至第26頁)之犯罪事實│
│。 │
└──────────────────────────────────────────────────────┘
【起訴書附表一】
┌────────────────────────────────────────┐
│ 雙欣科技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品 名│備註 │
├──┼────┼─────┼─────┼────┼─────┼────┼────┤
│ 1 │97.06.12│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200,000│RFID加整│無真實交│
│ │ │ │ │ │ │合系統 │易,以8%│
│ │ │ │ │ │ │ │代價取得│
│ │ │ │ │ │ │ │發票 │
├──┼────┼─────┼─────┼────┼─────┼────┼────┤
│ 2 │97.06.16│Z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個人化適│真實交易│
│ │ │ │ │ │ │性推薦制│ │
│ │ │ │ │ │ │系統 │ │
├──┼────┼─────┼─────┼────┼─────┼────┼────┤
│ 3 │97.06.16│Z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體適能需│無真實交│
│ │ │ │ │ │ │求關懷管│易,以8%│
│ │ │ │ │ │ │理系統 │代價取得│
│ │ │ │ │ │ │ │發票 │
├──┼────┼─────┼─────┼────┼─────┼────┼────┤
│ 4 │97.10.20│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000,000│RFID發行│無真實交│
│ │ │ │ │ │ │系統暨加│易,以8%│
│ │ │ │ │ │ │值管理系│代價取得│
│ │ │ │ │ │ │統 │發票 │
├──┼────┼─────┼─────┼────┼─────┼────┼────┤
│ 5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3,000,000│個別移動│無真實交│
│ │ │ │ │ │ │路徑判斷│易,以8%│
│ │ │ │ │ │ │系統及其│代價取得│
│ │ │ │ │ │ │方法 │發票 │
├──┼────┼─────┼─────┼────┼─────┼────┼────┤
│ 6 │97.12.08│C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無線人員│實際為悠│
│ │ │ │ │ │ │位置追蹤│活與資策│
│ │ │ │ │ │ │整合 │會間交易│
├──┼────┼─────┼─────┼────┼─────┼────┼────┤
│ 7 │98.01.06│D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運動處方│真實交易│
│ │ │ │ │ │ │建議分析│ │
│ │ │ │ │ │ │評估 │ │
├──┼────┼─────┼─────┼────┼─────┼────┼────┤
│ 8 │98.01.06│DU00000000│ 895,238│ 44,762│ 940,000│Zigbee空│無真實交│
│ │ │ │ │ │ │間感測協│易,其中│
│ │ │ │ │ │ │議組態 │其中24萬│
│ │ │ │ │ │ │ │元實際為│
│ │ │ │ │ │ │ │悠活與資│
│ │ │ │ │ │ │ │策會間交│
│ │ │ │ │ │ │ │易 │
├──┼────┼─────┼─────┼────┼─────┼────┼────┤
│ 9 │98.05.05│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RFID加值│實際為悠│
│ │ │ │ │ │ │服務機制│活與6636│
│ │ │ │ │ │ │ │間交易 │
├──┼────┼─────┼─────┼────┼─────┼────┼────┤
│ 10 │98.05.08│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需求關懷│實際為悠│
│ │ │ │ │ │ │管理與追│活與6636│
│ │ │ │ │ │ │蹤記錄 │間交易 │
├──┼────┼─────┼─────┼────┼─────┼────┼────┤
│ 11 │98.05.10│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200,000│體適能監│實際為悠│
│ │ │ │ │ │ │控及推薦│活與6636│
│ │ │ │ │ │ │機制 │間交易 │
├──┼────┼─────┼─────┼────┼─────┼────┼────┤
│ 12 │98.06.10│FU00000000│ 800,000│ 40,000│ 840,000│無線生理│真實交易│
│ │ │ │ │ │ │判讀智慧│ │
│ │ │ │ │ │ │決策 │ │
├──┼────┼─────┼─────┼────┼─────┼────┼────┤
│ 13 │98.11.02│JU00000000│ 400,000│ 20,000│ 420,000│Zigbee定│實際為悠│
│ │ │ │ │ │ │位追蹤演│活與資策│
│ │ │ │ │ │ │算 │會間交易│
├──┼────┼─────┼─────┼────┼─────┼────┼────┤
│ 14 │99.01.05│KU00000000│ 800,000│ 40,000│ 840,000│健康防治│真實交易│
│ │ │ │ │ │ │評量分析│ │
│ │ │ │ │ │ │評估 │ │
├──┴────┴─────┼─────┼────┼─────┼────┼────┤
│ 合 計 │14,399,999│ 720,001│15,120,000│ -- │ -- │
├─────────────┼─────┼────┼─────┼────┼────┤
│ 真實交易金額 │ 2,666,666│ 133,334│ 2,800,000│ -- │ -- │
├─────────────┼─────┼────┼─────┼────┼────┤
│ 無真實交易金額 │11,733,333│ 586,667│12,32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二】
┌────────────────────────────────────────┐
│ 資策會因悠活渡假公司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備註 │
├──┼────┼─────┼─────┼────┼─────┼────┼────┤
│ 1 │96.12.17│WW00000000│ 1,428,571│ 71,429│ 1,500,000│悠活渡假│實際為資│
│ │ │ │ │ │ │公司 │策會代悠│
│ │ │ │ │ │ │ │活撰寫計│
│ │ │ │ │ │ │ │畫書費用│
├──┼────┼─────┼─────┼────┼─────┼────┼────┤
│ 2 │97.12.11│CW00000000│ 761,905│ 38,095│ 800,000│雙欣科技│實際為資│
│ │ │ │ │ │ │公司 │策會代悠│
│ │ │ │ │ │ │ │活撰寫計│
│ │ │ │ │ │ │ │畫書費用│
├──┼────┼─────┼─────┼────┼─────┼────┼────┤
│ 3 │98.02.16│DW00000000│ 190,476│ 9,524│ 200,000│雙欣科技│實際為悠│
│ │ │ │ │ │ │公司 │活與資策│
│ │ │ │ │ │ │ │會間交易│
├──┼────┼─────┼─────┼────┼─────┼────┼────┤
│ 4 │98.12.01│JW00000000│ 380,952│ 19,048│ 400,000│雙欣科技│實際為悠│
│ │ │ │ │ │ │公司 │活與資策│
│ │ │ │ │ │ │ │會間交易│
├──┴────┴─────┼─────┼────┼─────┼────┼────┤
│ 合 計 │ 2,761,904│ 138,096│ 2,90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三】
┌───────────────────────────────────────┐
│ 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備註 │
├──┼────┼─────┼─────┼────┼─────┼────┼───┤
│ 1 │98.05.11│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雙欣科技│買受人│
│ │ │ │ │ │ │公司 │不實 │
├──┼────┼─────┼─────┼────┼─────┼────┼───┤
│ 2 │98.05.13│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雙欣科技│買受人│
│ │ │ │ │ │ │公司 │不實 │
├──┼────┼─────┼─────┼────┼─────┼────┼───┤
│ 3 │98.05.15│FU00000000│1,142,857 │ 57,143│ 1,200,000│雙欣科技│買受人│
│ │ │ │ │ │ │公司 │不實 │
├──┴────┴─────┼─────┼────┼─────┼────┼───┤
│ 合 計 │3,047,619 │ 152,381│ 3,200,000│ -- │ -- │
└─────────────┴─────┴────┴─────┴────┴───┘
【起訴書附表四】
┌──────────────────────────────────────┐
│ 艾瑞克軟體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
│ 1 │97.05.29│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 1,830,000│U化全心服務軟 │
│ │ │ │ │ │ │體開發合約款 │
├──┼────┼─────┼─────┼────┼─────┼───────┤
│ 2 │97.05.2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1,220,000│同上 │
├──┼────┼─────┼─────┼────┼─────┼───────┤
│ 3 │97.06.0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1,220,000│同上 │
├──┼────┼─────┼─────┼────┼─────┼───────┤
│ 4 │97.11.30│CU00000000│ 600,000│ 30,000 │ 630,000│Zigbee個人行動│
│ │ │ │ │ │ │模組一批 │
├──┼────┼─────┼─────┼────┼─────┼───────┤
│ 5 │98.02.28│DU00000000│ 1,960,000│ 98,000 │ 2,058,000│RFID HF Long- │
│ │ │ │ │ │ │Range、Fence │
│ │ │ │ │ │ │Reader、Zigbee│
│ │ │ │ │ │ │中繼站 │
├──┼────┼─────┼─────┼────┼─────┼───────┤
│ 6 │98.07.30│GU00000000│ 203,000│ 10,150 │ 213,150│門禁系統UI整合│
│ │ │ │ │ │ │功能程式開發 │
├──┼────┼─────┼─────┼────┼─────┼───────┤
│ 7 │98.11.02│JU00000000│ 820,000│ 41,000 │ 861,000│門禁系統UI整合│
│ │ │ │ │ │ │功能設計、程式│
│ │ │ │ │ │ │開發設計 │
├──┼────┼─────┼─────┼────┼─────┼───────┤
│ 8 │99.06.25│MU00000000│ 2,357,334│117,867 │ 2,475,201│RFID加值功能及│
│ │ │ │ │ │ │潛在需求交叉評│
│ │ │ │ │ │ │估、客戶關係管│
│ │ │ │ │ │ │理與喜好收集回│
│ │ │ │ │ │ │饋機制 │
├──┴────┴─────┼─────┼────┼─────┼───────┤
│ 合 計 │10,007,001│ 500,350│10,507,351│ -- │
├─────────────┼─────┼────┼─────┼───────┤
│ 真實交易金額 │ 2,700,000│ 135,000│ 2,835,000│ -- │
├─────────────┼─────┼────┼─────┼───────┤
│ 無真實交易金額 │ 7,307,001│ 365,350│ 7,672,351│ -- │
└─────────────┴─────┴────┴─────┴───────┘
【起訴書附表五】
┌─────────────────────────────────────┐
│ 就事設計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發票金額│ 買受人 │ 備註 │
├──┼────┼─────┼────┼────┼────┼────┼───┤
│ 1 │97.04.17│YU00000000│ 263,400│ 13,170 │276,570 │悠活渡假│ -- │
│ │ │ │ │ │ │公司 │ │
├──┼────┼─────┼────┼────┼────┼────┼───┤
│ 2 │97.06.19│ZU00000000│ 439,000│ 21,950 │460,950 │雙欣科技│買受人│
│ │ │ │ │ │ │公司 │不實 │
├──┼────┼─────┼────┼────┼────┼────┼───┤
│ 3 │97.10.17│BU00000000│ 175,600│ 8,780 │184,380 │雙欣科技│買受人│
│ │ │ │ │ │ │公司 │不實 │
├──┴────┴─────┼────┼────┼────┼────┼───┤
│ 合 計 │ 878,000│ 43,900 │921,900 │ -- │ -- │
└─────────────┴────┴────┴────┴────┴───┘
【起訴書附表六】
┌───────────────────────────────────────┐
│ 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 備註 │
├──┼────┼─────┼─────┼────┼─────┼────┼───┤
│ 1 │97.03.28│YU00000000│ 572,442│ 28,622│ 601,064│悠活渡假│ -- │
│ │ │ │ │ │ │公司 │ │
├──┼────┼─────┼─────┼────┼─────┼────┼───┤
│ 2 │97.05.28│Z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艾瑞克軟│買受人│
│ │ │ │ │ │ │體公司 │不實 │
├──┼────┼─────┼─────┼────┼─────┼────┼───┤
│ 3 │97.06.06│ZU00000000│ 1,523,809│ 76,191│ 1,600,000│艾瑞克軟│買受人│
│ │ │ │ │ │ │體公司 │不實 │
├──┼────┼─────┼─────┼────┼─────┼────┼───┤
│ 4 │97.06.17│ZU00000000│ 761,905│ 38,095│ 800,000│艾瑞克軟│買受人│
│ │ │ │ │ │ │體公司 │不實 │
├──┴────┴─────┼─────┼────┼─────┼────┼───┤
│ 合 計 │ 3,810,537│ 190,527│ 4,001,064│ -- │ -- │
└─────────────┴─────┴────┴─────┴────┴───┘
【起訴書附表七】
┌──────────────────────────────────┐
│ 曾忠信因陸陸參拾陸公司承作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支票明細表 │
├──┬────┬─────┬─────┬───┬──────────┤
│編號│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 │面額(元)│受款人│ 備 註 │
├──┼────┼─────┼─────┼───┼──────────┤
│ 1 │97.06.30│WA0000000 │ 1,001,773│謝叔平│於97.07.01在謝叔平高│
│ │ │ │ │ │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 2 │97.08.25│WA0000000 │ 1,200,000│謝叔平│於97.08.29在謝叔平高│
│ │ │ │ │ │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 3 │97.09.20│WA0000000 │ 1,198,227│謝叔平│於97.09.24在謝叔平高│
│ │ │ │ │ │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 合 計 │ 3,400,000│ -- │合計金額與附表六編號│
│ │ │ │2至4號陸陸參拾陸公司│
│ │ │ │開立予艾瑞克軟體公司│
│ │ │ │之3張統一發票金額合 │
│ │ │ │計340萬元相符。 │
└─────────────┴─────┴───┴──────────┘
【附表子之2: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相關流程】┌──────┬─────────────────────────────┬─────────────────┐
│日 期│概 述│備 註│
│(年.月.日)│ │ │
├──────┼─────────────────────────────┼─────────────────┤
│96.10.08 │悠活渡假公司與雙欣科技公司簽訂合作意願書。 │參照合作意願書(見交查1482卷2第18 │
│ │ │頁至第20頁)。 │
├──────┼─────────────────────────────┼─────────────────┤
│96.10.17 │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提出示範│參照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見他│
│ │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收件日期:96年10月19日)。 │2876卷6第11頁)。 │
├──────┼─────────────────────────────┼─────────────────┤
│96.12.24 │資策會發函通知悠活渡假公司:「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6年12月│
│ │」補助案業經核定通過。 │24日(96)資案字第0000000號函(見他28│
│ │ │76卷6第12頁)。 │
├──────┼─────────────────────────────┼─────────────────┤
│97.02.01 │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簽訂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參照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
│ │專案契約書。 │務計畫」專案契約書(見他2876卷6第9│
│ │ │0頁至第102頁)。 │
├──────┼─────────────────────────────┼─────────────────┤
│97.03.26 │悠活渡假公司與就事設計公司簽訂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標的│參照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見交查│
│ │物名稱: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 │1482卷4第98頁至第100頁)。 │
├──────┼─────────────────────────────┼─────────────────┤
│97.05.01 │艾瑞克軟體公司與陸陸參拾陸公司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悠活│參照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見交查1482│
│ │U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 │卷6第93頁至第97頁)。 │
├──────┼─────────────────────────────┼─────────────────┤
│97.07.02 │悠活渡假公司向資策會申請變更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項目(原計畫│參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
│ │擬委託雙欣科技公司執行「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日悠(執)第043號函(見他2876卷6第70│
│ │「RFID加值服務機制」,申請變更委託者為艾瑞克軟體公司)。 │頁至第71頁)。 │
├──────┼─────────────────────────────┼─────────────────┤
│97.07.15 │資策會同意備查悠活渡假公司申請變更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項目。│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7年7月1│
│ │ │5日(97)資案字第002211號函(見他2│
│ │ │876卷6第72頁)。 │
├──────┼─────────────────────────────┼─────────────────┤
│98.01.15 │雙欣科技公司與陸陸參拾陸公司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悠活U化│參見交查1482卷4第16頁至第21頁。 │
│ │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 │ │
├──────┼─────────────────────────────┼─────────────────┤
│98.06.11 │悠活渡假公司向資策會申請變更:⒈材料項目/用量。⒉委託研究│參照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1│
│ │項目(新增RFID結合ZIGBEE門禁功能,擬委託艾瑞克軟體公司進行│1日悠執字第0683號函(見他2876卷6第7│
│ │「門禁系統UI整合、功能設計、程式開發設計」;新增委託資策會│3頁至第78頁)。 │
│ │網多所及鍾石科技等單位負責「門鎖資訊傳輸〈ZIGBEE開發設計〉│ │
│ │」與「門鎖操作協定與基本連線功能」)。⒊設備及會計科目預算│ │
│ │變更。 │ │
├──────┼─────────────────────────────┼─────────────────┤
│98.07.07 │資策會同意變更材料項目/用量、委託研究項目、設備及會計科目│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8年7月7│
│ │預算。 │日(98)資案字第003628號函(見他28│
│ │ │76卷6第79頁)。 │
└──────┴─────────────────────────────┴─────────────────┘
【附表子之3:從雙欣科技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1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2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42,857│
│ │ 外 │發票)。 │ +57,143=1,2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加值整合系統。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6月12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3│
│ │ │ │ 0頁、第32頁)。 │
│ ├──┼───────────────────┼────────────────────────────┤
│ │ 編 │⒈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16日填製不實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095,238元(整合系統費用--雙欣科技)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6日將2,200,000│ 104,762元(ZU00000000*2) │
│ │ 帳 │ 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李岳竹筠(97年7月3日)。 │
│ │ 憑 │⒊李雁文於97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7年06月18日。 │
│ │ 及 │ │ ⑵總 額:1,200,000元。 │
│ │ 匯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 ⑸財務經理:彭願棠。 │
│ │ │ │⒊悠活渡假公司取得如編號1及編號3所載發票後,據以填製同│
│ │ │ │ 張不實記帳憑證並匯款。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卷2第90頁、第│
│ │ │ │ 91頁、第92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6月間,李岳竹筠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發票日期97年6月12日、發票號碼│
│ │Z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6月16日、 │
│ │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220│
│ │萬元(含稅)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陳惠美於97年6月1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E│
│ │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李岳竹筠於同年7月3日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7年6月18日在系統上輸入REQ0000000│
│ │261號、REZ0000000000號2張請購單,亦經李岳竹筠簽准,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
│ │之附件……『悠活渡假公司』則於會計傳票製作完成後,即於97年6月16日自『悠活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20萬元至『雙欣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扣除上開2張發票金額計220萬元之 │
│ │5%即11萬元,將餘款209萬元於翌(17)日匯至李岳竹筠指定、實際由曾忠信掌控之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及沈崑德即指示吳秀玲於 │
│ │97年6月17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20萬元,在補貼『雙欣科技公司』營業稅款11萬元後,實際匯回209萬元之事項記入 │
│ │專供記載曾忠信私人資金調度所用,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署名之帳冊(即『悠活渡假公司』之│
│ │內帳,下稱B帳)內,由李岳竹筠於同年月19日覆核通過,曾忠信再指示吳秀玲將所收款項209萬元連同洪昭南土銀東│
│ │臺南帳戶內原有款項,於97年6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
│ │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予甘錫瀅之支票號碼WA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97年6月20日,面額50萬元)│
│ │兌付之用,另於同年月24日再匯款500萬元至曾忠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 │稱曾忠信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BQ0000000號、BQ0000000號2張支票兌付之用」(見起訴書 │
│ │第8頁至第9頁)之犯罪事實。 │
├──┼───────────────────────────────────────────────────┤
│ 2 │雙欣科技公司開立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
│ 3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 外 │發票)。 │ 47,619=1,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體適能需求關懷管理系統。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6月16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 │
│ │ │ │ 30頁、第34頁)。 │
│ ├──┼───────────────────┼────────────────────────────┤
│ │ 編 │⒈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16日填製不實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095,238元(整合系統費用--雙欣科技)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6日將2,200,000│ 104,762元(ZU00000000*2) │
│ │ 帳 │ 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李岳竹筠(97年7月3日)。 │
│ │ 憑 │⒊李雁文於97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7年06月18日。 │
│ │ 及 │ │ ⑵總 額:1,000,000元。 │
│ │ 匯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 ⑸財務經理:彭願棠。 │
│ │ │ │⒊悠活渡假公司取得如編號1及編號3所載發票後,據以填製同│
│ │ │ │ 張不實記帳憑證並匯款。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卷2第90頁、第│
│ │ │ │ 91頁、第92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6月間,李岳竹筠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發票日期97年6月12日、發票號碼│
│ │Z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6月16日、 │
│ │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220│
│ │萬元(含稅)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陳惠美於97年6月1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E│
│ │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李岳竹筠於同年7月3日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7年6月18日在系統上輸入REQ0000000│
│ │261號、REZ0000000000號2張請購單,亦經李岳竹筠簽准,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
│ │之附件……『悠活渡假公司』則於會計傳票製作完成後,即於97年6月16日自『悠活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20萬元至『雙欣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扣除上開2張發票金額計220萬元之 │
│ │5%即11萬元,將餘款209萬元於翌(17)日匯至李岳竹筠指定、實際由曾忠信掌控之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及沈崑德即指示吳秀玲於 │
│ │97年6月17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20萬元,在補貼『雙欣科技公司』營業稅款11萬元後,實際匯回209萬元之事項記入 │
│ │專供記載曾忠信私人資金調度所用,以『厚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悠公司)署名之帳冊(即『悠活渡假公司』之│
│ │內帳,下稱B帳)內,由李岳竹筠於同年月19日覆核通過,曾忠信再指示吳秀玲將所收款項209萬元連同洪昭南土銀東│
│ │臺南帳戶內原有款項,於97年6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曾忠信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
│ │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予甘錫瀅之支票號碼WA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97年6月20日,面額50萬元)│
│ │兌付之用,另於同年月24日再匯款500萬元至曾忠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 │稱曾忠信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BQ0000000號、BQ0000000號2張支票兌付之用」(見起訴書 │
│ │第8頁至第9頁)之犯罪事實。 │
├──┼──┬───────────────────┬────────────────────────────┤
│ 4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B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B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04,762│
│ │ 外 │發票)。 │ +95,238=2,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發行系統暨加值管理系統。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0月20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B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 │
│ │ │ │ 30頁、第35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10月22日填製不│⒈預支申請單 │
│ │ 制 │ 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預支RFID發行系統暨管理費用予雙欣科技公司。│
│ │ 記 │ )。 │ ⑵日期:97年10月22日。 │
│ │ 帳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0月22日填製不│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 │
│ │ 憑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⑷財務協理:李岳竹筠。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0月22日將2,000,00│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0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1,904,762元(整合系統費用-雙欣科技)。 │
│ │ 匯 │ │ 95,238元(BU00000000) │
│ │ 款 │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97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
│ │ │ │ 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卷2第130頁、第131頁 │
│ │ │ │ 、第132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0月間,李岳竹筠再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
│ │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0月 │
│ │20日、發票號碼BU00000000號、銷售額190萬4,762元、營業稅額9萬5,238元、發票金額20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 │
│ │』,使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財會人員吳瑞瑜據以於97年10月22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雙欣科技公司』│
│ │200萬元,同日沈崑德、李岳竹筠即予簽准,再由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黃欣婕於同日據以製作傳票號 │
│ │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李岳竹筠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0月22日自悠活臺銀臺│
│ │南447帳戶內匯款200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同日代『悠活渡假公司』將其中18萬4,38│
│ │0元轉匯至『就事設計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就事設計華銀大安帳戶)內,│
│ │佯為支付『就事設計公司』跳開予『雙欣科技公司』附表五編號3之統一發票款(詳三㈠之說明),其餘款項再扣除B│
│ │U00000000號統一發票金額200萬元之5%即10萬元後,應返還171萬5,620元,則由簡翠櫻於翌(23)日匯至洪昭南土銀│
│ │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及沈崑德即指示徐明君於97年10月23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00萬元,在轉付 │
│ │『就事設計公司』18萬4,380元及補貼『雙欣科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0萬元後,實際匯回171萬5,620元之事項記入B│
│ │帳內,曾忠信並指示徐明君將所收款項其中115萬3,272元轉匯至曾忠信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號│
│ │碼BQ0000000號及其他支票兌付之用,另將56萬2,348元轉匯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數張支票兌│
│ │付之用」(見起訴書第9頁至第10頁)之犯罪事實。 │
├──┼──┬───────────────────┬────────────────────────────┤
│ 5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3│
│ │ 外 │發票)。 │ +142,857=3,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個別移動路徑判斷系統及其方法。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12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 │
│ │ │ │ 30頁、第36頁)。 │
│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1月14日填製不│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2,857,143元(整合系統費用-雙欣科技)。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1月14日將3,000, │ 142,857元(CU00000000)。 │
│ │ 帳 │ 000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憑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1月14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證 │ │ 示明細(見交查1482卷2第166頁、第167頁) │
│ │ 及 │ │ │
│ │ 匯 │ │ │
│ │ 款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間,李岳竹筠又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
│ │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1月 │
│ │12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
│ │』,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7年11月14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李岳竹筠於同日即│
│ │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1月14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300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
│ │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扣除前開發票金額300萬元之5%即15萬元後,將餘款285萬元於同日匯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
│ │內,款項既經匯入,曾忠信即指示徐明君於同日以洪昭南名義全額轉匯至『悠活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
│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臺銀臺南569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對『悠活渡假公司』之『借款』,而李岳 │
│ │竹筠及沈崑德則指示徐明君於97年11月1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0萬元,在扣除補貼『雙欣科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 │
│ │15萬元後,實際匯回285萬元,後續再轉匯至『悠活渡假公司』之事項記入B帳內,另沈崑德亦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於│
│ │同日製作『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將前開匯入款285萬元記帳為『悠活渡假公司』對洪 │
│ │昭南之股東往來,即『悠活渡假公司』向洪昭南借款,日後應予償還」(見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之犯罪事實。 │
├──┼──┬───────────────────┬────────────────────────────┤
│ 6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6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533,333+26│
│ │ 外 │發票)。 │ ,667=56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2月8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 │
│ │ │ │ 30 頁、第37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U化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雙欣(無線人員位置│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 追蹤整合)。 │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⑵日期:97年12月18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2月19日將560,000 │ ⑶申請人:李雁文。 │
│ │ 證 │ 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及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 匯 │ │ ⑴借方金額:533,333元(整合系統費用-雙欣科技)。 │
│ │ 款 │ │ 26,667元(CU00000000)。 │
│ │ │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 │
│ │ │ │ 付款指示明細、97年12月18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卷3第 │
│ │ │ │ 66 頁、第67頁、第68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2月間,曾忠信、李岳竹筠擬支付『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悠活渡假公司』申請補助計│
│ │畫報酬之尾款80萬元,然因前於96年12月17日以『資策會』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 │
│ │經經濟部技術處委託之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聯輔中心)查核時,認定該筆交易非屬計畫期間│
│ │之支出,且『資策會』亦非計畫書內之委辦廠商,而予以剔除,曾忠信、李岳竹筠及張國洲乃商議以透過『雙欣科技│
│ │公司』之方式,支付該筆80萬元。協議既定,李岳竹筠即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擬以│
│ │該等統一發票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6(發票 │
│ │日期97年12月8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53萬3,333元、營業稅額2萬6,667元、發票金額56萬元)、編號8 │
│ │(發票日期98年1月6日、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89萬5,238元、營業稅額4萬4,762元、發票金額94萬元)2張│
│ │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①編號6之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由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寫預支申請單 │
│ │,佯為申請支付『雙欣科技公司』56萬元,經沈崑德、李岳竹筠簽核後,再由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同年月19日製作│
│ │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李岳竹筠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2月19日自悠活臺│
│ │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56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曾忠信、李岳竹筠另指示以償還洪昭南借款為名義,自『悠 │
│ │活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而由黃欣婕於97年12月23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於同日覆 │
│ │核通過後,即於同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30萬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徐明君於同日將其中24│
│ │萬元匯至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
│ │將該24萬元記錄為『由土銀洪匯給雙欣吳總再轉付資策』,嗣吳世陽收到前開24萬元後,再於翌(24)日將之轉帳至│
│ │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連同『悠活渡假公司』於同年月19日匯入之56萬元,總計80萬元,於97年12月24日轉匯至資│
│ │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佯為支付張國洲通知資策會以『97技轉……等』為名目,於97年12月11日開立予『雙欣科│
│ │技公司』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W00000000號、銷售額76萬1,905元、營業稅額3萬8,095元、發票金│
│ │額80萬元)之款項」(見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之犯罪事實。 │
├──┼───────────────────────────────────────────────────┤
│ 7 │雙欣科技公司開立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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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9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895,238+44│
│ │ 外 │發票)。 │ ,762=94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空間感測協議組態。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月6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3│
│ │ │ │ 0頁、第40頁)。 │
│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月31日填製不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895,238元(空間感測協議組態-雙欣) │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2月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 71,429元(DU00000000*2) │
│ │ 帳 │ 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⑵覆 核 人:李岳竹筠、沈崑德(2月23日)。 │
│ │ 憑 │⒊陳惠美(不知情)於98年2月23日填製不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建檔日期:98年02月02日。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2月23日將940,000 │ ⑵總 額:940,000元。 │
│ │ 匯 │ 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 ⑸財務經理:沈崑德。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940,000元(Z00000000000雙欣) │
│ │ │ │ ⑵覆 核 人:李岳竹筠、沈崑德(2月23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0902│
│ │ │ │ 23001號傳票、98年2月2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見 │
│ │ │ │ 交查1482卷3第74頁、第77頁、第79頁、第80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2月間,曾忠信、李岳竹筠擬支付『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悠活渡假公司』申請補助計│
│ │畫報酬之尾款80萬元,然因前於96年12月17日以『資策會』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 │
│ │經經濟部技術處委託之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聯輔中心)查核時,認定該筆交易非屬計畫期間│
│ │之支出,且『資策會』亦非計畫書內之委辦廠商,而予以剔除,曾忠信、李岳竹筠及張國洲乃商議以透過『雙欣科技│
│ │公司』之方式,支付該筆80萬元。協議既定,李岳竹筠即要求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擬以│
│ │該等統一發票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6(發票 │
│ │日期97年12月8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53萬3,333元、營業稅額2萬6,667元、發票金額56萬元)、編號8 │
│ │(發票日期98年1月6日、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89萬5,238元、營業稅額4萬4,762元、發票金額94萬元)2張│
│ │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②另編號8之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亦由黃欣婕據以於98年1月31日製作│
│ │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李岳竹筠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8年2月2日在系統上輸入REQ20090│
│ │20022號請購單,亦經沈崑德、李岳竹筠簽准,連同統一發票作為前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使不知 │
│ │情之陳惠美再於98年2月23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經沈崑德、李岳竹筠於同日覆核通過,並依此 │
│ │得以於98年2月23日自『悠活渡假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一銀恆春帳戶)│
│ │內匯款94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扣除前開發票金額94萬元之5%即4萬7,000元後│
│ │,將餘款89萬3,000元於翌(24)日匯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曾忠信即指示徐明君於同日:(A)│
│ │將其中20萬元轉匯至曾忠正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忠正土銀東臺南帳戶)內 │
│ │,用以償還曾忠信私人之借款;(B)將其中60萬元以洪昭南名義轉匯至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
│ │對『悠活渡假公司』之借款;(C)將其中5萬1,030元轉匯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作為其私人用途;(D)將其中│
│ │4萬1,970元以『鳳翔建設公司』名義轉匯至芊卉園藝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支付 │
│ │『鳳翔建設公司』之工程款。另李岳竹筠及沈崑德則指示徐明君於98年2月2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94萬元,在補貼『 │
│ │雙欣科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4萬7,000元後,實際匯回89萬3,000元及後續資金之運用等事項記入B帳內」(見起訴書│
│ │第11頁至第13頁)之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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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㈠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⒈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 外 │ 統一發票)。 │ 47,619=1,000,000)。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⒉發票品名:RFID加值服務機制。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⒊開立日期:98年5月5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㈢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⒈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47,619=1,000,000)。 │
│ │ │ 統一發票)。 │⒉發票品名:需求關懷管理與追蹤紀錄。 │
│ │ │ │⒊開立日期:98年5月8日。 │
│ │ │ │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 │⒈發票總額:1,2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42,857│
│ │ │ │ +57,143=1,200,000)。 │
│ │ │ │⒉發票品名:體適能監控及推薦機制。 │
│ │ │ │⒊開立日期:98年5月10日。 │
│ │ │ │㈣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
│ │ │ │ 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30頁、第41頁│
│ │ │ │ 、第42頁、第43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⑵總 額:1,000,000元。 │
│ │ 帳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憑 │⒊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⑷主 管:岳竹筠。 │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⑸財 務:沈崑德。 │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匯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款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21日填製不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⑵總 額:1,000,000元。 │
│ │ │⒍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5月21日將3,200,000│ ⑶經 辦:李雁文。 │
│ │ │ 元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 ⑷主 管:岳竹筠。 │
│ │ │ │ ⑸財 務:沈崑德。 │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 │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 │ │ ⑵總 額:1,200,000元。 │
│ │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 │ ⑷主 管:岳竹筠。 │
│ │ │ │ ⑸財 務:沈崑德。 │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3,047,619元(RFID加值服務機制-雙欣) │
│ │ │ │ 152,381元(FU00000000*3) │
│ │ │ │ ⑵覆核人:李岳竹筠(5月21日)、沈崑德。 │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3,200,000元(Z00000000000雙欣科技) │
│ │ │ │ ⑵覆核人:李岳竹筠(5月21日)、沈崑德(5月21日)。 │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5月21 │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 │ REZ0000000000號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卷4 │
│ │ │ │ 第44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第52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1月間,曾忠信與紀淵字洽定,將『悠活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委託『陸陸參│
│ │拾陸公司』承作,議定金額為112萬2,450元(含稅),惟曾忠信見機不可失……要求紀淵字浮報發票金額至320萬元 │
│ │(含稅)外,並將統一發票買受人不實開立為『雙欣科技公司』,款項亦將透過『雙欣科技公司』匯付予『陸陸參拾│
│ │陸公司』,曾忠信係規劃再由『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同額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以使李雁文得以持『雙欣科│
│ │技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製作不實執行『U化專案計畫』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以詐領補助款。謀議既 │
│ │定,曾忠信乃遣李岳竹筠聯絡吳世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宜。嗣吳世陽、紀淵字即配合曾忠信、李岳竹筠之要求,│
│ │於98年1月15日,由『雙欣科技公司』與『陸陸參拾陸公司』簽訂不實之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佯以『陸陸參拾陸公 │
│ │司』係接受『雙欣科技公司』之委託,承作『悠活U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額為320萬元(含│
│ │稅),吳世陽再以前開合約為範本,偽作『雙欣科技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之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另佯以『│
│ │雙欣科技公司』接受『悠活渡假公司』之委託,承作『悠活U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額亦為3│
│ │20萬元(含稅)。嗣紀淵字即以『陸陸參拾陸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3張發票金額總計為320萬元之統一發票(編號│
│ │1:發票日期98年5月11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
│ │編號2:發票日期98年5月13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
│ │元;編號3:發票日期98年5月15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
│ │120萬元)予『雙欣科技公司』,而吳世陽亦指示簡翠櫻,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9(發票日期98年5 │
│ │月5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10(發票日期98 │
│ │年5月8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11(發票日期│
│ │98年5月10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等3張銷售 │
│ │額與前開『陸陸參拾陸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完全一致、發票金額總計亦為320萬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 │
│ │,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8年5月19日、21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沈崑 │
│ │德、李岳竹筠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8年5月19日在系統上輸入REZ0000000000號、REZ0000000000號、REQ00000000│
│ │56號3張請購單,亦經沈崑德、李岳竹筠簽准,連同統一發票作為前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 │
│ │以於98年5月21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320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 │
│ │於翌(22)日將320萬元全額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下稱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戶)內,而紀淵字收款後,經與徐明君確認,扣除實際設計費112萬2,450元及虛開部│
│ │分營業稅額9萬8,931元後,應退回款項(即浮報金額)為197萬8,619元,即分二次匯回:(A)先於98年6月2日自紀 │
│ │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紀淵字花旗臺灣帳戶)內匯款190萬元至實際由曾 │
│ │忠信掌控之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B)再於同 │
│ │年月4日自紀淵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紀淵字合庫東臺北帳戶)內匯款7│
│ │萬8,619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及沈崑德即指示徐明君於98年6月6日將前開補貼『陸 │
│ │陸參拾陸公司』營業稅額9萬8,931元後,實際回存金額為197萬8,619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與雙欣科技公司相關資 │
│ │金流向圖,詳附件一)」(見起訴書第15頁至第17頁)之犯罪事實。 │
├──┼───────────────────────────────────────────────────┤
│ │雙欣科技公司開立F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
│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雙欣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J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2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00,000+20│
│ │ 外 │發票)。 │ ,000=42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定位追蹤演算。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1月2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雙欣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J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2第29頁至第3│
│ │ │ │ 0頁、第45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11月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雙欣:技術引進費-Zigbee定位追蹤演算。 │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1月5日填製不 │ ⑵日期:98年11月3日。 │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申請人:李雁文。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11月5日將420,000元│ ⑷財務協理:李岳竹筠。 │
│ │ 證 │ 匯入雙欣科技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1月29日填製不│ ⑴借方金額:420,000元(執辦-雙欣技術引進費)。 │
│ │ 匯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李岳竹筠。 │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400,000元(Zigbee定位追蹤演算-雙) │
│ │ │ │ 20,000元(JU00000000) │
│ │ │ │ ⑵覆核人:李岳竹筠(12月4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11月0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8年11月3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見 │
│ │ │ │ 交查1482卷4第153頁、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7、8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再因協助『悠活渡假公司』承作『U化專案計畫』,施作 │
│ │金額40萬元(含稅),仍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雙欣科技公司』支付,張國洲又通知吳世陽,以『雙欣科│
│ │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8年8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會』授權『雙欣科技公司』『高可│
│ │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傳輸與分析技術-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分析技術』,張國洲並通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98 │
│ │年12月1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W00000000號、銷售額38萬0,952元、營業稅額1萬9,048元 │
│ │、發票金額40萬元)予『雙欣科技公司』,李岳竹筠則通知吳世陽以『雙欣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
│ │一發票(發票日期:98年11月2日、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40萬元、營業稅額2萬元、發票金額42萬元)予『│
│ │悠活渡假公司』,使李雁文得以於98年11月3日據以製作預支申請單,佯為申請支付『雙欣科技公司』42萬元,由李 │
│ │岳竹筠於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11月5日、29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 │
│ │號會計傳票,由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1月5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42萬元至雙欣華銀籬仔內 │
│ │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另以『雙欣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雙 │
│ │欣華銀籬仔內支存帳戶)開立1紙支票號碼AD0000000號、面額40萬元之支票予『資策會』,而於98年12月17日在資策│
│ │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兌現,差額2萬元部分則作為『雙欣科技公司』代開統一發票的報酬」(見起訴書第14頁 │
│ │至第15頁)之犯罪事實。 │
├──┼───────────────────────────────────────────────────┤
│ │雙欣科技公司開立K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
【附表子之4:從艾瑞克軟體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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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1,8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742,857│
│ │ 外 │票)。 │ +87,143=1,83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U化全心服務軟體開發合約款。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9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19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6月2日填製不實│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艾瑞克系統訂金30%費用。 │
│ │ 記 │ 。 │ ⑵日期:97年6月2日。 │
│ │ 帳 │⒉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2日填製不實│ ⑶部門主管:李岳竹筠(6月2日)。 │
│ │ 憑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⑷財務協理:李岳竹筠(6月2日)。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日將1,830,000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1,742,857元(艾瑞克系統費用)。 │
│ │ 匯 │ │ 87,143元(ZU00000000) │
│ │ 款 │ │ ⑵覆核:李岳竹筠。 │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06月0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7年6月2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卷5第49頁、第 │
│ │ │ │ 50頁、第51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5月間,李岳竹筠遣李雁文要求『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 │
│ │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及艾瑞克軟體公司 │
│ │員工蕭尊仁(另案偵辦),於97年5月29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銷售額174萬2,857元、營業稅額8萬7,143元、發票金額183萬元)、編號2(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116萬 │
│ │1,905元、營業稅額5萬8,095元、發票金額122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05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
│ │之吳瑞瑜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前開發票款,經李岳竹筠於同日即 │
│ │予簽准,進而使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
│ │亦由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2日、3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83萬元、122萬元至『艾瑞克│
│ │軟體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嗣謝叔 │
│ │平收款後,即指示不知情之艾瑞克軟體公司員工陳建邦,在扣除上開2張發票之營業稅額及匯費分別8萬7,173元、5萬│
│ │8,125元後,分別於97年6月3日、4日自前開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將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匯回洪昭南土銀東│
│ │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曾忠信即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所收款項其中3萬8,729元領現支付其私人向徐明君│
│ │、吳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匯款105萬2,880元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此外,再│
│ │以洪昭南名義轉帳180萬元至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作為曾忠信以洪昭南名義對『悠活渡假公司』之『借款』,而 │
│ │李岳竹筠一方面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5萬元,在補貼『艾瑞克軟體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4萬 │
│ │5,298元後,實際匯回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及後續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記入B帳內,一方面奉曾忠信指示,將│
│ │匯回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之180萬元用以支付『悠活渡假公司』委託『錢山營造公司』承包兒童旅館之工程款(有│
│ │關曾忠信以『錢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取得『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詳五之說明),使陳惠美於97年6 │
│ │月4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登載洪昭南借款18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及支付『錢山營造公│
│ │司』兒童旅館工程款180萬元之事項,經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4日自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轉帳1│
│ │80萬元至錢山營造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錢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見 │
│ │起訴書第17頁至第19頁)之犯罪事實。 │
├──┼──┬───────────────────┬────────────────────────────┤
│ 2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1,22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61,905│
│ │ 外 │票)。 │ +58,095=1,22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U化全心服務軟體開發合約款。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9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20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6月3日填製不實│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艾瑞克系統費用。 │
│ │ 記 │ 。 │ ⑵日期:97年6月3日。 │
│ │ 帳 │⒉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3日填製不實│ ⑶財務協理:李岳竹筠(6月3日)。 │
│ │ 憑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3日將1,220,000 │ ⑴借方金額:1,161,905元(艾瑞克系統費用)。 │
│ │ 及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58,095元(ZU00000000) │
│ │ 匯 │ │ ⑵覆核:李岳竹筠。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06月0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7年6月3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卷5第54頁、第 │
│ │ │ │ 55 頁、第56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5月間,李岳竹筠遣李雁文要求『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 │
│ │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及艾瑞克軟體公司 │
│ │員工蕭尊仁(另案偵辦),於97年5月29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銷售額174萬2,857元、營業稅額8萬7,143元、發票金額183萬元)、編號2(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116萬 │
│ │1,905元、營業稅額5萬8,095元、發票金額122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05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
│ │之吳瑞瑜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前開發票款,經李岳竹筠於同日即 │
│ │予簽准,進而使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
│ │亦由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2日、3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83萬元、122萬元至『艾瑞克│
│ │軟體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嗣謝叔 │
│ │平收款後,即指示不知情之艾瑞克軟體公司員工陳建邦,在扣除上開2張發票之營業稅額及匯費分別8萬7,173元、5萬│
│ │8,125元後,分別於97年6月3日、4日自前開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將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匯回洪昭南土銀東│
│ │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曾忠信即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所收款項其中3萬8,729元領現支付其私人向徐明君│
│ │、吳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匯款105萬2,880元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此外,再│
│ │以洪昭南名義轉帳180萬元至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作為曾忠信以洪昭南名義對『悠活渡假公司』之『借款』,而 │
│ │李岳竹筠一方面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5萬元,在補貼『艾瑞克軟體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4萬 │
│ │5,298元後,實際匯回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及後續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記入B帳內,一方面奉曾忠信指示,將│
│ │匯回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之180萬元用以支付『悠活渡假公司』委託『錢山營造公司』承包兒童旅館之工程款(有│
│ │關曾忠信以『錢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取得『悠活渡假公司』資產部分,詳五之說明),使陳惠美於97年6 │
│ │月4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登載洪昭南借款180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及支付『錢山營造公│
│ │司』兒童旅館工程款180萬元之事項,經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4日自悠活土銀北臺南帳戶內轉帳1│
│ │80萬元至錢山營造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錢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見 │
│ │起訴書第17頁至第19頁)之犯罪事實。 │
├──┼───────────────────────────────────────────────────┤
│ 3 │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
│ 4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6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600,000+ │
│ │ 外 │票)。 │ 30,000=63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個人行動模組一批。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30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22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U化、Zigbee硬體費用-艾瑞克。 │
│ │ 記 │⒉黃欣婕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7年12月18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12月18日)、李岳竹筠(12月18日)。│
│ │ 憑 │⒊黃欣婕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00,000元(Zigbee個人行動模組一批)。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2月19日將630,000 │ 30,000元(CU00000000) │
│ │ 匯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月14日)、李岳竹筠(1月15日)。 │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630,000元(U化個人行動模組-艾瑞)。 │
│ │ │ │ ⑵覆核:沈崑德(12月19日)、李岳竹筠(12月19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預支申請單(12月18日)、Z00000000000號傳票(見│
│ │ │ │ 交查1482卷5第115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30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額3萬元、發票金額63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悠活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於97年12 │
│ │月19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63萬元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見起訴書第19頁)之犯罪事實。 │
├──┼──┬───────────────────┬────────────────────────────┤
│ 5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2,058,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60,000│
│ │ 外 │票)。 │ +98,000=2,058,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 HF Long-Range Fence Reader、Zigbee中繼 │
│ │ 憑 │ │ 站。 │
│ │ 證 │ │⒋開立日期:98年2月28日。 │
│ │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27頁)。 │
│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2月28日填製不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840,000元(柵欄式讀取器*105000)。 │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3月1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1,120,000元(Zigbee中繼站*40) │
│ │ 帳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98,000元(DU00000000) │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3月13日填製不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⒉預支申請單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3月13日將98,000元 │ ⑴用途說明:RFID Long Range Fence Reader、Zigbee中繼站│
│ │ 匯 │ 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訂金(艾瑞克)。 │
│ │ 款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21日填製不 │ ⑵日期:98年3月13日。 │
│ │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3月13日)、李岳竹筠(3月13日)。 │
│ │ │⒍李雁文於98年5月間某日填製不實原始內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借方金額:98,000元(執辦-Zigbee中繼站訂金)。 │
│ │ │⒎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6日填製不實│ ⑵覆核:沈崑德(3月13日)、李岳竹筠(3月13日)。 │
│ │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⒏ 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5月6日將1,960,000│ ⑴借方金額:98,000元(Z00000000000艾瑞克)。 │
│ │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 │⒌預支申請單 │
│ │ │ │ ⑴用途說明:購買U化設備 艾瑞克。 │
│ │ │ │ ⑵日期:98年5月。 │
│ │ │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李岳竹筠。 │
│ │ │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960,000元(沖Z00000000000艾瑞克)。 │
│ │ │ │ ⑵覆核:沈崑德(5月10日)。 │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3月13 │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98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D20│
│ │ │ │ 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5月6日EDI電子│
│ │ │ │ 轉帳-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98年5月)(見交查1482 │
│ │ │ │ 卷5第130頁、第133頁、第134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40 │
│ │ │ │ 頁、第141頁、第142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2月間,李岳竹筠又遣李雁文要求『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於98 │
│ │年2月28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196萬元、營業稅 │
│ │額9萬8,000元、發票金額205萬8,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先於98年2月28日據以製作傳票號 │
│ │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李岳竹筠覆核通過……其後李雁文再於98年3月1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佯稱 │
│ │擬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前開統一發票所列交易之訂金,實則係先補貼『艾瑞克軟體公司』該張不實統一發票之營│
│ │業稅額,經沈崑德、李岳竹筠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3月13日、同年4月21日製作傳票號碼E200│
│ │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李岳竹筠覆核通過,而依此得以於98年3月13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
│ │47帳戶內匯款9萬8,000元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稅,嗣李雁文再於98年5月間某日填 │
│ │製預支申請單,佯稱將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前開統一發票所列交易之尾款,仍經沈崑德、李岳竹筠簽准,又使不│
│ │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5月6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覆核通過,並依此得以於98年5月 │
│ │6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96萬元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而謝叔平收款後,再度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 │
│ │扣除代『悠活渡假公司』購買設備之46萬元及匯費170元後,將其餘款項149萬9,830元,分別①於98年5月7日自艾瑞 │
│ │克軟體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艾瑞克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30萬元;②於98 │
│ │年5月8日自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60萬元;③ │
│ │於98年5月8日自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華銀南高雄帳戶)內匯款 │
│ │59萬9,83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沈崑德即指示徐明君於98年5月8日將前開應回 │
│ │流款項196萬元,在扣除『艾瑞克軟體公司』代『悠活渡假公司』支付設備款46萬元、匯費170元後,實際匯回149萬9│
│ │,830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見起訴書第19頁至第20頁)之犯罪事實。 │
├──┼───────────────────────────────────────────────────┤
│ 6 │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G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
├──┼──┬───────────────────┬────────────────────────────┤
│ 7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J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86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820,000+ │
│ │ 外 │票)。 │ 41,000=861,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門禁系統UI整合功能設計、程式開發設計。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1月2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J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34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12月1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請購日期:98年12月16日。 │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2月23日填製不│ ⑵總 額:861,000元。 │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憑 │⒊陳惠美於98年12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主 管:岳竹筠。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⑸財 務:彭願棠。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將861,000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匯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 │ ⑴借方金額:820,000元(門禁系統UI整合-艾瑞克)。 │
│ │ │ │ 41,000元(JU00000000)。 │
│ │ │ │ ⑵覆核:徐明君、李岳竹筠(12月24日)。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861,000元(Z00000000000艾瑞克)。 │
│ │ │ │ ⑵覆核:李岳竹筠(12月30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12月30│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 交查1482卷6第4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11月間,李岳竹筠又遣李雁文要求『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相關報酬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而此 │
│ │次謝叔平要求須支付銷售額15%為報酬,雙方達成協議後,謝叔平、蕭尊仁即於98年11月2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
│ │開立附表四編號7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8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發票金額86萬1,000元│
│ │)予『悠活渡假公司』,李雁文並於98年12月16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李岳竹筠核准,使不知 │
│ │情之黃欣婕於98年12月23日、30日分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徐明君、李│
│ │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2月30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86萬1,000元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佯 │
│ │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而謝叔平收款後,除扣除虛開報酬即銷售額之15%即12萬3,000元外,亦扣除營業稅額4萬1,│
│ │00元(此部分屬超額扣除,後續徐明君已予追回,詳⑺之說明),再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9年1月8日另自艾瑞克玉│
│ │山七賢帳戶內匯款69萬7,000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即指示徐明君於99年1月8日將前 │
│ │開應回流款項86萬1,000元,在扣除『艾瑞克扣下5%營業稅+10%所得稅』12萬3,000元及『艾瑞克應匯回5%』4萬1,000│
│ │元,實際匯回69萬7,000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此外,曾忠信亦指示徐明君於99年1月11日將所收款項其中17萬元領現 │
│ │支付其私人向徐明君、吳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分別匯款37萬元、1萬7,000元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曾忠信中國│
│ │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見起訴書第21頁至第22頁)之犯罪事實。 │
├──┼──┬───────────────────┬────────────────────────────┤
│ 8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艾瑞克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MU00000000號。 │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M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2,475,201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357,334│
│ │ 外 │票)。 │ +117,867=2,475,201)。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客戶關係管理與│
│ │ 憑 │ │ 喜好收集回饋機制。 │
│ │ 證 │ │⒋開立日期:99年6月25日。 │
│ │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 證部分)、M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頁至 │
│ │ │ │ 第16頁、第42頁)。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9年6月2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9年6月24日。 │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9年6月30日填製不 │ ⑵總 額:2,475,201元。 │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經 辦:李雁文。 │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9年6月30日填製不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⑸財務經理:徐明君。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9年6月30日將2,475,201│ ⑹財務副總:岳竹筠。 │
│ │ 匯 │ 元匯入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 │ ⑺總 經 理:劉秀美。 │
│ │ 款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2,357,334元(艾瑞克-RFID加值功能等)。 │
│ │ │ │ 117,867元(MU00000000)。 │
│ │ │ │ ⑵覆核:李岳竹筠(6月30日)。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2,475,201元(Z00000000000艾瑞克)。 │
│ │ │ │ ⑵覆核:李岳竹筠(6月30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9年6月30 │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 交查1482卷6第45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9年6月間,李岳竹筠又遣李雁文要求『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相關報酬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寄發電子郵件予謝叔平、蕭 │
│ │尊仁,並副知徐明君,要求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銷售額235萬7,334元、稅後金額247萬5,201元之統一發票予『│
│ │悠活渡假公司』,且為符合核銷需求,品項、金額應分別開立為『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112萬4,000元│
│ │、『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123萬3,334元,另『艾瑞克軟體公司』原本每月例行對『悠活渡假公司』之│
│ │電腦維護費8萬元(未稅),於99年7至12月間之統一發票就不需要再開立,該6個月『悠活渡假公司』對『艾瑞克軟 │
│ │體公司』原應支付之電腦維護費總計50萬4,000元(含稅),就直接自『悠活渡假公司』佯裝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 │
│ │』發票款中扣除,餘款197萬1,201元再予匯還。嗣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配合李雁文要求之名目、金額,於99年6月25 │
│ │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名義開立附表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U00000000號、銷售額235萬7,334元、營業 │
│ │稅額11萬7,867元、發票金額247萬5,201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李雁文並於99年6月24日在系統上填製REQ0000000│
│ │370號請購單,經李岳竹筠、徐明君簽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9年6月30日據以分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李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9年6月30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47萬5│
│ │,201元至艾瑞克高雄三信帳戶內,佯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而謝叔平收款後,先遣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9年7月2日至│
│ │5日間,將大部分所收款項分批匯至艾瑞克玉山七賢帳戶、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及謝叔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 │
│ │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且在扣除前述99年7至12月間共6個月之電腦維 │
│ │護費50萬4,000元及差額197萬1,201元(含稅,未稅金額為187萬7,334元)之5%營業稅額即9萬3,867元後,再指示陳 │
│ │建邦將餘款187萬7,334元分4筆匯回:①於99年7月5日自艾瑞克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46萬元;②於99年7月5日、6日分│
│ │別自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48萬元、46萬7,334元;③於99年7月5日自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匯款47萬元至洪昭 │
│ │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李岳竹筠即指示徐明君於99年7月5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197萬1,201元,扣除『│
│ │稅捐-多開稅額5%』9萬3,867元後,將『悠活匯艾瑞克資策會轉回土銀洪』187萬7,334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另曾忠信│
│ │亦指示徐明君於99年7月12日將所收款項其中150萬元轉帳至曾忠信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帳戶(下稱曾忠信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CXA0000000號、發票日99年7月12日、面額300萬│
│ │元(該支票於99年7月12日在黃如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示兌現)支票兌付之用 │
│ │。(與艾瑞克軟體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二)」(見起訴書第22頁至第23頁)之犯罪事實。 │
└──┴───────────────────────────────────────────────────┘
【附表子之5:從鍾石科技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一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鍾石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3│
│ │ 外 │發票)。 │ +142,857=3,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感應式電鎖門禁控制。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12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鍾石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7第4頁、第5 │
│ │ │ │ 頁)。 │
│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1月12日填製不│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2,857,143元(Z00000000000鍾石科技)。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9年6月30日將3,000,000│ 142,857元(CU00000000) │
│ │ 帳 │ 元匯入鍾石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1月12日)。 │
│ │ 憑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1月1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證 │ │ 示明細(見交查1482卷7第7頁、第8頁)。 │
│ │ 及 │ │ │
│ │ 匯 │ │ │
│ │ 款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間,李岳竹筠、沈崑德要求王俊人以『鍾石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
│ │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王俊人即依指示於97年11月12日開立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
│ │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7│
│ │年11月12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1月12│
│ │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300萬元至『鍾石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下稱鍾石華銀懷生帳戶)內,嗣王俊人收款後,即扣除上開發票金額300萬元之5%即15萬元,另以何延平星展(台灣 │
│ │)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延平星展敦南帳戶)將餘款285萬元,於97年11月14日匯至│
│ │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曾忠信即指示徐明君將所收款項於同日:①其中240萬元以洪昭南名義匯 │
│ │至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對『悠活渡假公司』之『借款』,另沈崑德亦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 │
│ │於同日製作『悠活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將前開匯入款240萬元記帳為『悠活渡假公司』對 │
│ │洪昭南之股東往來,即『悠活渡假公司』向洪昭南借款,日後應予償還;②其中13萬元匯至曾忠信中國信託西臺南帳│
│ │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③其中12萬元匯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數張支票兌付│
│ │之用。而李岳竹筠及沈崑德亦指示徐明君於97年11月1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0萬元,在扣除補貼『鍾石科技公司』 │
│ │營業稅及匯費15萬元後,實際匯回285萬元及後續資金轉匯等事項記入B帳內。(與鍾石科技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
│ │附件三)」(見起訴書第24頁至第25頁)之犯罪事實。 │
└──┴───────────────────────────────────────────────────┘
【附表丑之1:悠活渡假公司獲准補助款項目表】
┌──────────────────┬─────┬─────┬─────┬─────────────┐
│經 費 列 支 項 目│計畫總經費│核定補助款│補助款比例│備 註│
├──────────────────┼─────┼─────┼─────┼─────────────┤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研發之人事費 │288萬2千元│115萬3千元│ 40%│ │
├──────────────────┼─────┼─────┼─────┼─────────────┤
│二、消耗性器材及材料費 │ 41萬9千元│ 16萬7千元│ 39.9%│ │
├──────────────────┼─────┼─────┼─────┼─────────────┤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 │ 44萬9千元│ 18萬元│ 40%│ │
├──────────────────┼─────┼─────┼─────┼─────────────┤
│四、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 │ 0元│ 0元│ 0%│ │
├──────────────────┼─────┼─────┼─────┼─────────────┤
│五、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350萬元│ 140萬元│ 40%│ │
├──────────────────┼─────┼─────┼─────┼─────────────┤
│六、差旅費 │ 0元│ 0元│ 0%│ │
├──────────────────┼─────┼─────┼─────┼─────────────┤
│合 計│ 725萬元│ 290萬元│ 40%│ │
├──────────────────┴─────┴─────┴─────┴─────────────┤
│說明: │
│㈠項目五(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
│ ⒈實際經費共1,560,000元(含稅為1,638,000元),項目如下: │
│ ⑴艾瑞克軟體公司執行680,000元(含稅為714,000元)。 │
│ ⑵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執行730,000元(含稅為766,500元)。 │
│ ①資策會執行330,000元(含稅為346,500元)。 │
│ ②酷奇思公司列為資策會下包廠商並執行400,000元(含稅為420,000元)。 │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150,000元(含稅為157,500元)。 │
│ ⒉浮報經費共1,940,000元(含稅為2,037,000元),項目如下: │
│ ⑴艾瑞克軟體公司浮報經費890,000元(含稅為934,500元)。 │
│ 註:悠活渡假公司基於其他契約關係本應給付電腦維護費給艾瑞克軟體公司,因悠活渡假公司要求直接將此│
│ 部分款項作為電腦維護費並配合開立發票作帳,故艾瑞克軟體公司收到此部分款項後未再匯回給悠活渡│
│ 假公司。 │
│ ⑵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浮報經費1,050,000元(含稅為1,102,500元)。 │
│ 註:劉淑芬將扣除開立不實發票補貼款後餘額,自酷奇思公司帳戶內領出交給李雁文,再由李雁文將款項匯│
│ 入曾忠信私人帳戶內。 │
│ ⒊全部經費(未稅)共3,500,000元(數額與「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先期研究〉」內開發總經費預│
│ 算表相符),項目如下: │
│ 實際經費 浮報經費 全部經費 │
│ ⑴艾瑞克軟體公司 680,000 890,000 1,570,000 │
│ ⑵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 730,000 1,050,000 1,780,000 │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50,000 0 000,000 │
│ --------- --------- --------- │
│ 合計 1,560,000 1,940,000 3,500,000 │
│ ⒋全部經費(含稅)共3,675,000元,項目如下: │
│ 實際經費 浮報經費 全部經費 │
│ ⑴艾瑞克軟體公司 714,000 934,500 1,648,500 │
│ ⑵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 766,500 1,102,500 1,869,000 │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57,000 0 000,500 │
│ --------- --------- --------- │
│ 合計 1,638,000 2,037,000 3,675,000 │
│㈡詐領補助款數額=2,244,800元〔計算式:補助款總額-(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資策會實際執行金額〈│
│ 含下包廠商即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部分〉+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金額)×40%=2,900,000-(714,000+76│
│ 6,500+157,500)×40%=2,900,000-655,200=2,244,800元)。 │
│㈢資金流向 │
│ ⑴不實交易金額=2,037,000元(計算式:艾瑞克軟體公司請款金額-艾瑞克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資策會請 │
│ 款總金額-資策會實際執行金額〈含下包廠商即酷奇思公司實際執行部分〉+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請款金額-│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金額=1,648,500-714,000+1,869,000-766,500+157,500-157,500=2,037,000 │
│ )。 │
│ ⑵不實交易資金流向 │
│ 流向私帳 :1,102,500元(未扣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 │
│ 流向艾瑞克軟體公司: 934,500元(支付悠活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電腦維護費) │
│ ----------- │
│ 合計 2,037,000元 │
│㈣其餘參照起訴書附表八(艾瑞克軟體公司因悠活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
│ 表九(資策會因悠活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十(酷奇思公司因悠活旅│
│ 館專案計畫開立予資策會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件五(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 進會、酷奇思數位園有限公司間交易分析)。 │
└──────────────────────────────────────────────────┘
【起訴書附表八】
┌───────────────────────────────────────┐
│ 艾瑞克軟體公司因悠活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
│ 1 │101.09.03 │EY00000000│ 950,000 │ 47,500 │ 997,500│兒童旅館3房型 │
│ │ │ │ (450,000)│ │ │AR探索設計製作│
├──┼─────┼─────┼─────┼────┼─────┼───────┤
│ 2 │102.01.02 │KN00000000│ 620,000 │ 31,000 │ 65,1000│RFID消費管理雛│
│ │ │ │ (230,000)│ │ │型系統與既有系│
│ │ │ │ │ │ │統整合和試營運│
│ │ │ │ │ │ │測試 │
├──┴─────┴─────┼─────┼────┼─────┼───────┤
│ 合 計 │ 1,570,000│ 78,500 │ 1,648,500│ -- │
├──────────────┼─────┼────┼─────┼───────┤
│實際屬悠活旅館專案計畫之金額│ 680,000│ 34,000 │ 714,000│ -- │
├──────────────┼─────┼────┼─────┼───────┤
│實際屬例行電腦維護費之金額 │ 890,000│ 44,500 │ 934,500│ -- │
└──────────────┴─────┴────┴─────┴───────┘
【起訴書附表九】
┌───────────────────────────────────────┐
│ 資策會因悠活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
│ 1 │101.12.18 │GP00000000│ 830,000│ 41,500 │ 871,500│「生態休閒體驗│
│ │ │ │ │ │ │服務洞察研究和│
│ │ │ │ │ │ │雛型系統開發之│
│ │ │ │ │ │ │委託服務契約」│
│ │ │ │ │ │ │第一期款 │
├──┼─────┼─────┼─────┼────┼─────┼───────┤
│ 2 │101.12.25 │GP00000000│ 230,000│ 11,500 │ 241,500│技轉-能源最佳 │
│ │ │ │ │ │ │化調控技術-遠 │
│ │ │ │ │ │ │端監控資訊匯集│
│ │ │ │ │ │ │技術共2項全期 │
│ │ │ │ │ │ │款 │
├──┼─────┼─────┼─────┼────┼─────┼───────┤
│ 3 │102.03.22 │LN00000000│ 720,000│ 36,000 │ 756,000│「生態休閒體驗│
│ │ │ │ │ │ │服務洞察研究和│
│ │ │ │ │ │ │雛型系統開發之│
│ │ │ │ │ │ │委託服務契約」│
│ │ │ │ │ │ │第二期款 │
│ │ │ │ │ │ │ │
├──┴─────┴─────┼─────┼────┼─────┼───────┤
│ 合 計 │ 1,780,000│ 89,000 │ 1,869,000│ -- │
├──────────────┼─────┼────┼─────┼───────┤
│資策會實際施作金額 │ 330,000│ 16,500 │ 346,500│ -- │
├──────────────┼─────┼────┼─────┼───────┤
│資策會外包酷奇思公司實際施作│ 400,000│ 20,000 │ 420,000│ -- │
│金額 │ │ │ │ │
├──────────────┼─────┼────┼─────┼───────┤
│虛增金額 │ 1,050,000│ 52,500 │ 1,102,500│ -- │
└──────────────┴─────┴────┴─────┴───────┘
【起訴書附表十】
┌───────────────────────────────────────┐
│ 酷奇思公司因悠活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資策會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
│ 1 │102.02.08 │KN00000000│ 507,500 │ 25,375 │ 532,875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 │開發第一期款 │
├──┼─────┼─────┼─────┼────┼─────┼───────┤
│ 2 │102.04.02 │LL00000000│ 319,000 │ 15,950 │ 334,950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 │開發第二期款 │
├──┼─────┼─────┼─────┼────┼─────┼───────┤
│ 3 │102.04.30 │LL00000000│ 623,500 │ 31,175 │ 654,675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 │開發第三期款 │
├──┴─────┴─────┼─────┼────┼─────┼───────┤
│ 合 計 │ 1,450,000│ 72,500 │ 1,522,500│ -- │
└──────────────┴─────┴────┴─────┴───────┘
【附表丑之2: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相關流程】┌───────┬─────────────────┬────────────────────────┐
│日 期│概 述│備 註│
├───────┼─────────────────┼────────────────────────┤
│100年10月18日 │悠活渡假公司分別與艾瑞克軟體公司及│⒈參照證人劉淑芬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見交查14│
│ │酷奇思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 │ 82卷8第2頁)。 │
│ │ │⒉此部分合作備忘錄內容因未扣案而不詳。 │
├───────┼─────────────────┼────────────────────────┤
│101年01月10日 │悠活渡假公司與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簽│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訂合作備忘錄。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8至119│
│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雙方茲就提案申請……『創新科│
│ │ │ 技應用與服務計畫』……,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訂立│
│ │ │ 本備忘錄」。 │
├───────┼─────────────────┼────────────────────────┤
│101年03月10日 │悠活渡假公司再次與艾瑞克軟體公司簽│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訂合作備忘錄。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4至115│
│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甲方(按:指艾瑞克軟體公司)同│
│ │ │ 意協助丑方(按:指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
│ │ │ 提案申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雙方│
│ │ │ 特議定本合作備忘錄」。 │
├───────┼─────────────────┼────────────────────────┤
│101年03月20日 │悠活渡假公司與資策會簽訂合作備忘錄│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6至117│
│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甲方(按:指資策會)同意協助│
│ │ │ 丑方(按:指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提案申│
│ │ │ 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雙方特議定│
│ │ │ 本合作備忘錄」。 │
├───────┼─────────────────┼────────────────────────┤
│101年04月02日 │悠活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參照計畫申請表(見他2876卷6第104頁至第105頁)。 │
│ │專案辦公室提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
│ │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計畫名稱為│ │
│ │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 │
│ │置計畫;收件日期為101年4月5日)。 │ │
├───────┼─────────────────┼────────────────────────┤
│不詳(悠活渡假│悠活渡假公司依審查委員建議將該申請│參照計畫轉案同意書(見他2876卷6第106頁)。 │
│公司提出申請案│計畫階段由「研究開發/開發建置計畫│ │
│後至101年度第3│」修改「先期研究/先期規劃計畫」並│ │
│次指導會議前某│修改計畫名稱為「台灣悠活兒童旅館生│ │
│日) │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 │ │
├───────┼─────────────────┼────────────────────────┤
│不詳(悠活渡假│權責單位於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中審│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1年8月14日(101)資產│
│公司同意修改計│查通過該研發補助申請案,核定補助款│字第1011004386號函(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
│畫後至資策會發│為計畫總經費725萬元之40%即290萬元│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同他28│
│函轉知審查結果│。 │76卷6第107頁至第108頁)。 │
│前某日) │ │ │
├───────┼─────────────────┼────────────────────────┤
│101年08月14日 │資策會發函轉知悠活渡假公司:「台灣│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業經│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 │
│ │審查通過。 │⒉函文內容摘錄:「貴公司申請經濟部創新科技應用與│
│ │ │ 服務計畫『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一│
│ │ │ 案,業經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審查通過……請依計│
│ │ │ 畫核定內容(如附件)補充修訂計畫書……核定計畫│
│ │ │ 總經費為新台幣7,250千元,補助經費為2,900千元(│
│ │ │ 占計畫總經費40%……」。 │
│ │ │⒊計畫名稱最後確定為「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
│ │ │ 置計畫」。 │
├───────┼─────────────────┼────────────────────────┤
│101年08月27日 │悠活渡假公司提出「計畫審查意見及回│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復說明」。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i)。 │
│ │ │⒉說明內容摘錄:「⒈……部分系統則會由資策會委外│
│ │ │ 給酷奇思開發。⒉委託研究金額變更:原本酷奇思委│
│ │ │ 託研究經費:1,190千元……經變更後……酷奇思0元│
│ │ │ 」。 │
├───────┼─────────────────┼────────────────────────┤
│101年08月30日 │悠活渡假公司與艾瑞克軟體公司簽訂「│⒈參照徐明君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見交查1482卷│
│ │台灣悠活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 8第108頁至第111頁)。 │
│ │合約書」。 │⒉合約書內容摘錄:「第一條:合約內容……⒈兒童旅│
│ │ │ 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中/英)⒉RFID消費管理雛│
│ │ │ 形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第三條:合│
│ │ │ 約總價: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圓整」。 │
├───────┼─────────────────┼────────────────────────┤
│101年10月24日 │資策會與悠活渡假公司簽訂「創新科技│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 │
│ │ │⒉契約內容摘錄:「本計畫之內容、進度、補助款用途│
│ │ │ 及附加條件等,詳見(101)資產字第1011004386號補│
│ │ │ 助核准函及本契約全程計畫書……本契約計畫補助款│
│ │ │ 共計新台幣290萬元正,由甲方(按:指資策會)代經│
│ │ │ 濟部支應……補助款撥付方式,約定由丑方(按:指│
│ │ │ 悠活渡假公司)在彰化銀行恆春分行設立存款專戶(│
│ │ │ 戶名: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 │ 000000號……)處理本契約補助款」。 │
├───────┼─────────────────┼────────────────────────┤
│101年12月05日 │資策會與酷奇思公司簽訂「財團法人資│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專業服務契約(見交│
│ │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專業服務契約」。 │查1482卷9第86頁至第87頁)。 │
└───────┴─────────────────┴────────────────────────┘
【附表丑之3:從艾瑞克軟體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蕭尊仁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立EY00000000號│⒈發票號碼:EY00000000號。 │
│ │ 得 │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1年9│⒉發票總額:997,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外 │月3日)。 │ 額=950,000+47,500=997,5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
│ │ 憑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證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 分)、統一發票存根聯(見交查1482卷8第1│
│ │ │ │ 15頁至第117頁、第125頁)。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R│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 製 │ 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1年9月10日│ ⑴借方金額:997,500元(計算式:預付款項│
│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950,000+47,500=997,500│
│ │ 帳 │ 君,總額為950,000元)。 │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1年9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997,500元(計算式:郵電費+│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應付票據=25+997,475=997,500)。 │
│ │ 及 │⒊悠活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為AG0000000號、│ ⑶摘要內容:兒旅3房型AR探索設計、EY332│
│ │ 匯 │ 票面金額為997,475元)給艾瑞克軟體公司。 │ 2211。 │
│ │ 款 │⒋賴慧貞於101年10月25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⑴借方金額:997,475元。 │
│ │ │⒌艾瑞克軟體公司於101年10月25日提示兌現取得AG7│ ⑵貸方金額:16,022,294元(按:此為該傳票│
│ │ │ 000000號支票票款997,475元(存入艾瑞克軟體公司│ 內臺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
│ │ │ 之帳戶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 相對應於借方金額997,475元之貸方金額)│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⑶摘要內容:AG0000000艾瑞克……票據到期│
│ │ │ │ 。 │
│ │ │ │⒊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 分)、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
│ │ │ │ 收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1210│
│ │ │ │ 25001號傳票、悠活渡假公司帳戶(帳號:00│
│ │ │ │ 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
│ │ │ │ 暨帳戶查詢單、艾瑞克軟體公司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交查1│
│ │ │ │ 482卷8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44頁至第145│
│ │ │ │ 頁、第146頁、第148頁至第154頁、第156頁│
│ │ │ │ 至第158頁、第159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1年9月間,李雁文要求謝叔平、蕭尊仁依前開協議,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
│ │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作為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於101 │
│ │年9月3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八編號1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發票號碼EY00000000 │
│ │號,銷售額95萬元、營業稅額4萬7,500元、發票金額99萬7,500元,品名『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
│ │,如前所述,該張發票銷售額,其實僅45萬元為委託研究費用,另50萬元實則用以沖抵『悠活渡假公司』10│
│ │1年8至12月每月例行支付予『艾瑞克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並非屬於經濟部技術處之補助項目。雖│
│ │明知如此,李雁文仍於101年9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佯稱將支付『 │
│ │艾瑞克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即『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95萬元(未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 │
│ │別於101年9月26日、10月25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
│ │彭願棠覆核通過……並以悠活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1張票號AG0000000號、面額99萬7,475元(該張發票金 │
│ │額99萬7,500元扣除25元郵電費)之支票予『艾瑞克軟體公司』,而於101年10月25日在『艾瑞克軟體公司』│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艾瑞克合庫高雄科技園區帳戶)內 │
│ │提示兌現」(見起訴書第30頁至第31頁)之犯罪事實。 │
├──┼──┬───────────────────────┬────────────────────┤
│ 二 │ 取 │蕭尊仁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立KN00000000號│⒈發票號碼:KN00000000號。 │
│ │ 得 │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2年1│⒉發票總額:65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外 │月2日)。 │ 額=620,000+31,000=651,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
│ │ 憑 │ │ 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 │
│ │ 證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 分)、統一發票存根聯(見交查1482卷8第1│
│ │ │ │ 15頁至第117頁、第128頁)。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 製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2年1月7日│ ⑴借方金額:651,000元(計算式:預付款項│
│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620,000+31,000=651,000│
│ │ 帳 │ 君,總額為651,000元)。 │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2年1月10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651,000元(應付票據)。 │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應彭願棠覆核。 │ ⑶摘要內容: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KN33│
│ │ │⒊悠活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為AG0000000號、│ 317058。 │
│ │ │ 票面金額為651,000元)給艾瑞克軟體公司。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 │⒋賴慧貞於102年1月20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⑴借方金額:651,000元。 │
│ │ │ Z00000000000號)後經徐明君覆核。 │ ⑵貸方金額:2,183,841元(按:此為所有臺│
│ │ │⒌艾瑞克軟體公司於102年1月21日提示兌現取得AG77│ 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相對│
│ │ │ 76779號支票票款651,000元(存入艾瑞克軟體公司│ 應於借方金額651,000元之貸方金額)。 │
│ │ │ 之帳戶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 ⑶摘要內容:AG0000000艾瑞克、2013/01/20│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票據到期。 │
│ │ │ │⒊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艾瑞克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 分)、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
│ │ │ │ 收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1301│
│ │ │ │ 20001號傳票、悠活公司帳戶(帳號:009031│
│ │ │ │ 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艾瑞克│
│ │ │ │ 軟體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
│ │ │ │ 易明細表(見交1482卷8第115頁至第117頁、│
│ │ │ │ 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5頁、第167頁、第│
│ │ │ │ 171頁至第172頁、第173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2年1月間,李雁文又寄發電子郵件,要求謝叔平、蕭尊仁再依前開協議,以『艾│
│ │瑞克軟體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作為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品名須為│
│ │『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未稅金額62萬元,惟其中僅23萬元為實際委託研│
│ │究費用,另39萬元則沖抵102年1-4月例行之電腦維護費(每月10萬元),不足額1萬元部分則待102年4月另 │
│ │再開發票補足。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於102年1月2日,以『艾瑞克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八編號2之統一發票│
│ │予『悠活渡假公司』,發票號碼KN00000000號,銷售額62萬元、營業稅額3萬1,000元、發票金額65萬1,000 │
│ │元,品名『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李雁文、徐明君雖均明知該張發票其中│
│ │39萬元係用以沖抵『悠活渡假公司』102年1至4月每月例行支付予『艾瑞克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 │
│ │並非屬於經濟部技術處之補助項目,卻仍由李雁文於102年1月7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
│ │徐明君簽核,佯稱將支付『艾瑞克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65萬1,000元(含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 │
│ │102年1月10日、1月20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分別由不知情之彭 │
│ │願棠及徐明君覆核通過……並以悠活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1張票號AG0000000號、面額65萬1,000元之支票 │
│ │予『艾瑞克軟體公司』,而於102年1月21日在艾瑞克合庫高雄科技園區帳戶內提示兌現」(見起訴書第31頁│
│ │至第32頁)之犯罪事實。 │
└──┴───────────────────────────────────────────────┘
【附表丑之4:從資策會及酷奇思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⒈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P00000000號電│㈠GP00000000號發票 │
├──┤ 得 │ 子計算機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開立│⒈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 │
│ 二 │ 外 │ 日期:101年12月18日)。 │⒉發票總額:871,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來 │⒉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P00000000號電│ 額=830,000+41,500=871,500)。 │
│ │ 憑 │ 子計算機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開立日│⒊發票品名:「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
│ │ 證 │ 期:101年12月25日)。 │ 雛型系統開發之委託服務契約」第一期款。│
│ │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 一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C000-00000│
│ │ │ │ 4-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資策會轉帳編號C│
│ │ │ │ 000-000000-0/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查1│
│ │ │ │ 482卷9第5頁、第6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
│ │ │ │ 21頁至第22頁)。 │
│ │ │ │㈡GP00000000號發票 │
│ │ │ │⒈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241,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 │ 額=230,000+11,500=241,500)。 │
│ │ │ │⒊發票品名:技轉-能源最佳化調控技術-遠端│
│ │ │ │ 監控資訊匯集技術共2項全期款。 │
│ │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 一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A000-00000│
│ │ │ │ 6-1/1轉帳傳票、資策會轉帳編號A000-0000│
│ │ │ │ 3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查1482卷9第│
│ │ │ │ 5頁、第7頁、第24頁、第35頁至第37頁)。 │
│ │ │ │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 製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1年12月10│ ⑴借方金額:1,113,000元(計算式:研究費│
│ │ 記 │ 日,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 +研究費+進項稅額=830,000+230,000│
│ │ 帳 │ 明君,總額為1,113,000元)。 │ +53,000=1,113,000)。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1年12月24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 ⑵貸方金額:1,113,000元(計算式:應付票│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據+應付票據=871,500+241,500=1,11│
│ │ │⒊李雁文於101年12月24日填製預支申請單後經部門 │ 3,000)。 │
│ │ │ 主管曾閱蓉及總經理劉秀美簽核。 │ ⑶摘要內容: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第1期、資策│
│ │ │⒋悠活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AG0000000號)給│ 會技轉研究費第1期、GP00000000*2。 │
│ │ │ 資策會。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 │⒌悠活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AG0000000號)給│ 借方金額:871,500元(AG0000000資策會)。│
│ │ │ 資策會。 │ 241,500元(AG0000000資策會)。│
│ │ │⒍賴慧貞於101年12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收│
│ │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預支申請 │
│ │ │⒎資策會提示兌現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並於102│ 單、Z00000000000號傳票、悠活渡假公司帳│
│ │ │ 年1月4日取得上開票款871,500元(按:悠活渡假公│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
│ │ │ 司於102年1月3日自帳戶支出)。 │ 明細查詢、資策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⒏資策會提示兌現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並於102│ 23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交1482│
│ │ │ 年1月4日取得上開票款241,500元(按:悠活渡假公│ 卷9第51頁至第53頁、第54頁、第55頁、第5│
│ │ │ 司於102年1月3日自帳戶支出)。 │ 9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1年12月間,『資策會』依前開不實契約,開立附表九編號1(發票日期101年12 │
│ │月18日、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銷售額83萬元、營業稅額4萬1,500元、發票金額87萬1,500元)、2(發票│
│ │日期101年12月25日、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銷售額23萬元、營業稅額1萬1,500元、發票金額24萬1,500元│
│ │)2張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曾忠信、李雁文、徐明君均明知該2張發票金額不實,卻仍由李雁文於│
│ │101年12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徐明君簽核,李雁文並於101年12月24日填製預支 │
│ │申請單,亦經曾忠信簽准,佯稱將支付『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用111萬3,000元,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
│ │1年12月24日、2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 │
│ │以覆核通過……並得以悠活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票號AG0000000號、面額24萬1,500元及票號AG0000000號 │
│ │、面額87萬1,500元之支票予『資策會』,均於102年1月4日在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兌現」(見起│
│ │訴書第32頁至第33頁)之犯罪事實。 │
├──┼──┬───────────────────────┬────────────────────┤
│ 三 │ 取 │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不實電子計算機三│⒈發票號碼:LN00000000號。 │
│ │ 得 │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2年3│⒉發票總額:756,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外 │月22日)。 │ 額=720,000+36,000=756,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
│ │ 憑 │ │ 雛型系統開發之委託服務契約」第二期款。│
│ │ 證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 一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C000-00000│
│ │ │ │ 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查1482卷9第│
│ │ │ │ 5頁、第8頁、第45頁至第46頁)。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R│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 製 │ 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2年3月26日│ ⑴借方金額:756,000元(計算式:研究費+│
│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720,000+36,000=756,000)│
│ │ 帳 │ 君,總額為756,000元)。 │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2年3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756,000元(應付費用)。 │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⑶摘要內容: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第2期、LN7│
│ │ │⒊不知情之王鈺媄於102年3月28日編製記帳憑證(傳│ 0000000。 │
│ │ │ 票號碼: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102年3月28日從帳戶(付款帳號為│ ⑴借方金額:756,000元。 │
│ │ │ 00000000000號)將756,000元匯入資策會帳戶(收│ ⑵貸方金額:1,064,065元(按:此為所有臺│
│ │ │ 款帳號為00000000000號)。 │ 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相對│
│ │ │ │ 應於借方金額756,000元之貸方金額)。 │
│ │ │ │ ⑶摘要內容:Z00000000000資策會。 │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
│ │ │ │ 傳票、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悠活渡假 │
│ │ │ │ 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
│ │ │ │ 暨附件、資策會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
│ │ │ │ )交易紀錄(見交1482卷9第67頁、第72頁、│
│ │ │ │ 第69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77頁)。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2年3月22日,『資策會』再依前開不實契約,開立附表九編號3之統一發票予『 │
│ │悠活渡假公司』,發票號碼LN00000000號、銷售額72萬元、營業稅額3萬6,000元、發票金額75萬6,000元, │
│ │李雁文、徐明君均明知該發票金額不實,卻仍由李雁文於102年3月26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 │
│ │單,經徐明君簽核,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2年3月26日、28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E201│
│ │00000000號會計傳票(按:Z00000000000號傳票應係王鈺媄所填製),亦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以覆核通過│
│ │……並得以於102年3月28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75萬6,000元至『資策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資策會兆豐南台北帳戶)內……於102年2、4月間,『酷奇思公司』 │
│ │依前述與『資策會』簽訂之不實『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型系統開發』合約,開立附表十所示之統│
│ │一發票予『資策會』,銷售額合計145萬元,發票金額總計152萬2,500元,『資策會』分別於102年2月27日 │
│ │自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匯款53萬2,875元、於102年5月6日、6月5日匯款33萬4,950元、65萬4,675元,總│
│ │計152萬2,500元至『酷奇思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酷奇思上海│
│ │前金帳戶)內。李雁文一俟『酷奇思公司』收足款項,即通知劉淑芬,所收款項152萬2,500元扣除實作金額│
│ │40萬元(未稅,稅後金額42萬元)及虛開發票金額110萬2,500元之8%即8萬8,200元後,餘款101萬4,300元應│
│ │予返還,劉淑芬即分別於102年6月20日、8月7日,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將現金51萬4,20│
│ │0元、49萬9,900元交付予李雁文,李雁文再將上開現金匯回曾忠信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及曾忠信一銀恆春支│
│ │存帳戶內,供渠私用,徐明君並在B帳內記錄該2筆匯入款項為『資策會290萬補助款帳面與實際差』」(見 │
│ │起訴書第33頁至第34頁)之犯罪事實。 │
└──┴───────────────────────────────────────────────┘
【附表寅之1:98年2月至98年5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元翊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31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200,000+│
│ │ 外 │開立日期:98年2月26日)。 │ 110,000=2,31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工程。 │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元翊設計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
│ │ 證 │ │ 證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1第17頁、第│
│ │ │ │ 18頁)。 │
│ ├──┼───────────────────┼────────────────────────────┤
│ │ 編 │⒈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⒈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製 │ 493號驗收單)。 │ ⑴驗收日期:98年4月30日。 │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30日製作記帳 │ ⑵列印日期:98年5月6日。 │
│ │ 帳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品名:木作工程—紅魔鬼。 │
│ │ 憑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及李岳竹筠│ ⑷驗收總額:2,200,000元。 │
│ │ 證 │ 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7日製作記帳憑│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5月6日)。 │
│ │ 匯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 及李岳竹筠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計算式:房屋及建築+進項稅額│
│ │ │⒌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5月7日自帳戶(付款│ 5,000,000+250,000=5,250,000)。 │
│ │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⑵貸方金額:5,250,000元。 │
│ │ │ )將5,250,000元轉帳給元翊設計公司(收│ ⑶摘要內容:1A及紅魔鬼餐廳木作(按:悠活渡假公司於取│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本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載外來憑證後,併記│
│ │ │ 8800)。 │ 載於Z00000000000號傳票以完成作業)。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會計科目:應付帳款)。 │
│ │ │ │ ⑵貸方金額:7,250,878元(會計科目:銀行存款。相對應5,2│
│ │ │ │ 50,000元及其他借方金額) │
│ │ │ │ ⑶摘要:Z00000000000元翊設計。 │
│ │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附件、RCV20090│
│ │ │ │ 41493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傳票、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轉帳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存│
│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卷1第27頁至第30頁、│
│ │ │ │ 第31頁、第34頁、第3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2頁│
│ │ │ │ )。 │
├──┼──┼───────────────────┼────────────────────────────┤
│ 二 │ 取 │元翊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9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00,000+│
│ │ 外 │開立日期:98年5月5日)。 │ 140,000=2,94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紅魔鬼餐廳木作。 │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元翊設計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
│ │ 證 │ │ 證部分)、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1第17頁、第│
│ │ │ │ 19頁)。 │
│ ├──┼───────────────────┼────────────────────────────┤
│ │ 編 │⒈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⒈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制 │ 494號驗收單)。 │ ⑴驗收日期:98年4月30日。 │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30日製作記帳 │ ⑵列印日期:98年5月7日。 │
│ │ 帳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 ⑶品名:木作工程—紅魔鬼。 │
│ │ 憑 │ 德及李岳竹筠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⑷驗收總額:2,800,000元。 │
│ │ 證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7日製作記帳憑│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及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5月8日)。 │
│ │ 匯 │ 及李岳竹筠於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5月7日自帳戶(付款│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計算式:房屋及建築+進項稅額=│
│ │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5,000,000+250,000=5,250,000)。 │
│ │ │ )將5,250,000元轉帳給元翊設計公司(收│ ⑵貸方金額:5,250,000元。 │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⑶摘要內容:1A及紅魔鬼餐廳木作(按:悠活渡假公司於取得│
│ │ │ 8800)。 │ 本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載外來憑證後,併記載│
│ │ │ │ 於Z00000000000號傳票以完成作業)。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會計科目:應付帳款)。 │
│ │ │ │ ⑵貸方金額:7,250,878元(會計科目:銀行存款。相對應5,2│
│ │ │ │ 50,000元及其他借方金額) │
│ │ │ │ ⑶摘要:Z00000000000元翊設計。 │
│ │ │ │⒋參照悠活渡假公司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附件、RCV20090│
│ │ │ │ 41494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傳票、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轉帳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存│
│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卷1第27頁至第30頁、│
│ │ │ │ 第32頁、第34頁、第3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2頁│
│ │ │ │ )。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8年2、5月間,因曾忠信實質掌控之私用帳戶急需資金,曾忠信、李岳竹筠遂透過楊欣勳向張│
│元耀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元翊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
│,卻指示張芝鳳以『元翊設計公司』名義開立2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先於98年2月26日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1之統一發票 │
│(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220萬元、營業稅額11萬元、發票金額231萬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又於98年5月5日│
│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2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280萬元、營業稅額14萬元、發票金額294萬元)予『悠 │
│活渡假公司』……曾忠信、李岳竹筠、沈崑德、徐明君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悠 │
│活渡假公司』付款後大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李岳竹筠、沈崑德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分別於98年4 │
│月30日、5月7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沈崑德、李岳竹筠於同年5月7日覆核通│
│過,另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亦指示宋裕文、楊文雄進行不實驗收,宋裕文即於98年5月6日、7日製作RCZ0000000000 │
│號、RCZ0000000000號2張驗收單,經楊文雄分別於同年月6日、8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 │
│『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以於98年5月7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525萬元至『元翊設計公司』彰│
│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翊彰銀大林帳戶)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扣除虛開│
│發票代價(銷售額500萬元之8%即40萬元)及匯費(30元),於翌(8)日另以張茂森(張元耀之父)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00萬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284萬9,970元至 │
│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曾忠信再指示徐明君將上開款項分別轉匯至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曾忠信中國信託西臺南帳│
│戶、黃連泉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忠信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曾忠信土銀東臺南帳戶)內,供曾忠信私人之用,另李岳竹筠、沈崑德亦指示徐明君於98年5月8日將前開虛開發票、│
│款項回流事項記入B帳內。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悠活渡假公司』因而受有52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 │
└──────────────────────────────────────────────────────┘
【附表寅之2:98年9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元翊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000+│
│ │ 外 │開立日期:98年9月2日)。 │ 125,000=2,625,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古道木作工程、單車體驗營木作工程。 │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元翊設計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
│ │ 證 │ │ 證部分)1份、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1第17頁、│
│ │ │ │ 第20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9月3日填製原始內部憑證(│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申請預付元翊│ ⑴日期:98年9月3日。 │
│ │ 記 │ 設計公司工程款2,625,000元並註記「急 │ ⑵用途說明:預付元翊工程款。 │
│ │ 帳 │ 件」。 │ ⑶金額:2,625,000元。 │
│ │ 憑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4日製作記帳憑│ ⑷申請人:吳瑞瑜 │
│ │ 證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⑸部門主管:代理人徐明君(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 及 │ 及李岳竹筠於98年9月4日覆核通過。 │ ⑹財務協理:李岳竹筠(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 匯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9月4日自帳戶(付款│ ⑺總經理:劉秀美。 │
│ │ 款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⑻董事長:曾忠信(簽名於部門協理欄位內)。 │
│ │ │ )將2,625,000元轉帳給元翊設計公司(收│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⑴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 8800)。 │ ⑵貸方金額:5,260,040元(按:此對應傳票內所載全部借方 │
│ │ │⒋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金額總額,包含相對應於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 519號驗收單)。 │ 之貸方金額)。 │
│ │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11日製作記帳 │ ⑶摘要內容:預付工程款—元翊設計。 │
│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李岳│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竹筠於98年9月18日覆核通過。 │ ⑴驗收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瓊麻古道。 │
│ │ │ │ 木作工程—單車體驗營。 │
│ │ │ │ ⑷驗收總額:2,500,000元。 │
│ │ │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9月13日)。 │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500,000元(摘要:瓊麻古道)。 │
│ │ │ │ 1,000,000元(摘要:單車體驗營)。 │
│ │ │ │ 250,000元(摘要:HU00000000*2)。 │
│ │ │ │ ⑵貸方金額:2,625,000元(沖Z00000000000元翊設)。 │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D200│
│ │ │ │ 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卷1第│
│ │ │ │ 73頁、第74頁、第75頁、第78頁、第81頁、第104頁至第105頁│
│ │ │ │ 、第106頁)。 │
├──┼──┼───────────────────┼────────────────────────────┤
│ 二 │ 取 │福樟實業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000+│
│ │ 外 │開立日期:98年9月3日)。 │ 125,000=2,625,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系統配合工作工程、公共休息區木作裝修。 │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
│ │ 證 │ │ 證部分)1份、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1第15頁至│
│ │ │ │ 第16頁、第21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9月3日填製原始內部憑證(│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申請預付福樟│ ⑴日期:98年9月3日。 │
│ │ 記 │ 實業公司工程款2,625,000元並註記「急 │ ⑵用途說明:預付福樟工程款。 │
│ │ 帳 │ 件」。 │ ⑶金額:2,625,000元。 │
│ │ 憑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4日製作記帳憑│ ⑷申請人:吳瑞瑜 │
│ │ 證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⑸部門主管:代理人徐明君(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 及 │ 及李岳竹筠於98年9月4日覆核通過。 │ ⑹財務協理:李岳竹筠(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 匯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9月4日自帳戶(付款│ ⑺總經理:劉秀美。 │
│ │ 款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⑻董事長:曾忠信(簽名於備註欄位內)。 │
│ │ │ )將2,625,000元轉帳給福樟實業公司(收│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⑴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 9700)。 │ ⑵貸方金額:5,260,040元(按:此對應傳票內所載全部借方金│
│ │ │⒋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額總額,總額中包含相對應於借方金額2,625,00│
│ │ │ 518號驗收單)。 │ 0元之貸方金額)。 │
│ │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11日製作記帳 │ ⑶摘要內容:預付工程款—福樟實業。 │
│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李岳│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竹筠於98年9月18日覆核通過。 │ ⑴驗收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配合RFID系。 │
│ │ │ │ 木作工程—公共休息區。 │
│ │ │ │ ⑷驗收總額:2,500,000元。 │
│ │ │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9月13日)。 │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600,000元(摘要:木作工程—配合RFID系統)。│
│ │ │ │ 900,000元(摘要:木作工程—公共休息區)。 │
│ │ │ │ 250,000元(摘要:HU00000000*2)。 │
│ │ │ │ ⑵貸方金額:2,625,000元(摘要:沖Z00000000000福樟實)。 │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D200│
│ │ │ │ 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卷1第│
│ │ │ │ 73頁、第74頁、第76頁、第78頁、第82頁、第104頁至第105頁│
│ │ │ │ 、第107頁至第108頁)。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8年8、9月間,李岳竹筠急於向曾忠信催討欠款400萬元,復以當時曾忠信私人帳戶及其所經 │
│營之鳳翔建設公司均有資金不足情形,徐明君向沈崑德、李岳竹筠及曾忠信反應後……同年9月間,再透過楊欣勳向張元耀 │
│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本次『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
│司』間亦將無真實交易,卻仍指示張芝鳳分別以『福樟實業公司』、『元翊設計公司』各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即 │
│於98年9月2日,以『元翊設計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3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
│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悠活渡假公司』……另於98年9月3日,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 │
│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悠活渡假 │
│公司』,並不實登入『福樟實業公司』帳冊內。曾忠信、李岳竹筠、沈崑德、徐明君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 │
│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悠活渡假公司』付款後大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李岳竹筠、徐明君指示│
│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財會人員吳瑞瑜以『急件』為由,於98年9月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2張,申請預付『元翊設計公司 │
│』、『福樟實業公司』工程款各262萬5,000元,經徐明君、李岳竹筠、曾忠信簽准支付,李岳竹筠、沈崑德、徐明君並指示│
│黃欣婕分別於98年9月4日、同年月11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經李岳竹筠、沈崑德覆核│
│通過,另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又指示宋裕文、楊文雄進行不實驗收,宋裕文即於98年9月11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
│RCZ0000000000號2張驗收單,均經楊文雄於同年月1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作為上開『│
│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以於98年9月4日自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分別匯款262萬5,000元、262萬5, 000│
│元至元翊彰銀大林帳戶、『福樟實業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福樟彰銀大林帳戶│
│)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扣除銷售額10%(2張發票均為250萬元×10%=25萬元,共50萬元)作為虛開發票款,於 │
│次一營業(7)日將餘款各237萬5,000元(2張發票回流款項共475萬元)輾轉匯回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所指示帳戶內 │
│,張芝鳳即於98年9月7日,自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37萬5,000元至丁富村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
│-1號帳戶(下稱丁富村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另自福樟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37萬5,00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曾忠信│
│再指示丁富村、徐明君將上開款項於同日:⒈自丁富村土銀東臺南帳戶、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分別匯款250萬元、162萬 │
│5,000元至曾忠信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該帳戶轉帳400萬元至曾忠信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內,以供曾忠信開立予李岳竹筠│
│之支票號碼CXA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97年12月5日,面額400萬元)兌付之用;⒉自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匯款35萬元至曾│
│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曾忠信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⒊自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匯款40萬元至甘錫瀅兆豐安和帳│
│戶內,以供曾忠信償還借款之用。此外,李岳竹筠、沈崑德亦指示徐明君於98年9月7日將前開虛開發票、款項回流事項記入│
│B帳內。而曾忠信、李岳竹筠、徐明君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悠活渡假公司』因而受有52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
└──────────────────────────────────────────────────────┘
【附表寅之3:101年2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福樟實業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 │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悠活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1,231,143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72,517+│
│ │ 外 │開立日期:101年2月10日)。 │ 58,626=1,231,143)。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裝修工程。 │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福樟實業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銷項憑│
│ │ 證 │ │ 證部分)1份、Y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1第15頁至│
│ │ │ │ 第16頁、第22頁)。 │
│ ├──┼───────────────────┼────────────────────────────┤
│ │ 編 │⒈丁郁芬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EQ0000000│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218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101年2月20日。 │
│ │ 記 │⒉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⑵總 額:1,231,143元。 │
│ │ 帳 │ 890號驗收單) │ ⑶經 辦:楊玉佳。 │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101年2月21日製作記帳│ ⑷部門主管:楊文雄。 │
│ │ 證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並經徐明│ ⑸採購經理:吳志文。 │
│ │ 及 │ 君覆核通過。 │ ⑹財務經理:徐明君。 │
│ │ 匯 │⒋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⑺總 經 理:劉秀美。 │
│ │ 款 │ 891號驗收單)。 │ ⑻丁郁芬於偵查中供稱:「(101年間,悠活渡假公司有委託福│
│ │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樟實業公司承作宴會廳及紅魔鬼、大廳圓柱、紅魔鬼檜木大│
│ │ │ 962號驗收單)。 │ 圓桌3項工程,總價22萬136元〈未稅〉,當時請購單是妳在│
│ │ │⒍黃欣婕(不知情)於101年2月22日製作記帳│ 電腦系統上鍵入製作?)是,金額是我輸入的……(提示:│
│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並經徐明│ 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統一發票……)我在請購流程時……│
│ │ │ 君覆核通過。 │ 就鍵入這個金額……(你一開始就知道不到這個金額?)是│
│ │ │⒎悠活渡假公司於101年2月22日自帳戶(付│ ,因為有一份報價單,報價單上只有22萬」(見偵7081卷4第│
│ │ │ 款帳號:000000000000)將1,231,113元匯│ 85頁)等語。 │
│ │ │ 至張茂森帳戶(收款行庫及收款帳號:彰│⒉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00000000000000)。│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大廳圓柱木作)。 │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易凱玲(簽名日期為101年2月24日)。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172,517元(摘要:木作工程—紅魔鬼宴會廳)。│
│ │ │ │ 58,626元(摘要:YU00000000)。 │
│ │ │ │ 30元(摘要:匯費)。 │
│ │ │ │ ⑵貸方金額:1,231,143元(摘要:木作工程—福樟紅魔鬼)。 │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3日。 │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紅魔鬼木作工程)。 │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邱昭吉、黃啟順。 │
│ │ │ │⒌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3日。 │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宴會廳木作工程)。 │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林國勝、黃啟順。 │
│ │ │ │⒍Z00000000000 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231,113元(摘要:Z00000000000福樟)。 │
│ │ │ │ 10元(摘要:匯費)。 │
│ │ │ │ ⑵貸方金額:1,231,123元。 │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RCV2012│
│ │ │ │ 000000號驗收單、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 │
│ │ │ │ 傳票、付款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卷1第140│
│ │ │ │ 頁、第142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9頁、第150頁、第151│
│ │ │ │ 頁及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65頁、第167頁至第168頁)。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1、2月間,曾忠信私人帳戶及鳳翔建設公司又出現資金不足情形,徐明君再向曾忠信反 │
│應,曾忠信竟趁當時『悠活渡假公司』委託『福樟實業公司』施作宴會廳及紅魔鬼、大廳圓柱、紅魔鬼檜木大圓桌等工程之│
│機會,而於同年2月間,透過楊欣勳向張元耀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前開工程實際工程款 │
│僅為22萬0,136元(未稅,稅後金額為23萬1,143元),卻仍指示張芝鳳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將發票 │
│金額墊高100萬元(含稅),張芝鳳即於101年2月10日,以『福樟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
│00000000號,銷售額117萬2,517元,營業稅額5萬8,626元,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予『悠活渡假公司』……曾忠信、徐明│
│君取得上開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非完全真實,金額有浮報情形,『悠活渡假公司』付款後部分款項將回流至│
│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徐明君指示黃欣婕分別於101年2月21日、同年月22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E0000000│
│2002號會計傳票,經徐明君覆核通過,另曾忠信、徐明君又指示丁郁芬製作不實請購單,陳嘉銘製作不實驗收單,丁郁芬即│
│依指示於101年2月21日製作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再由陳嘉銘據以於101年2月21日、23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RCV201│
│0000000號、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分別交由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客房服務部協理易凱玲、餐飲部外場領班林國勝│
│、餐飲部行政總主廚黃啟順會簽通過,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
│予以依發票金額全額付款。『悠活渡假公司』隨即於101年2月22日,以悠活臺銀臺南447帳戶匯款123萬1,113元(發票金額1│
│23萬1,143元扣除匯費30元)至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依約定與徐明君之通知,扣除實作金 │
│額23萬1,143元、虛開發票報酬7萬6,190元(銷售額95萬2,381元之8%)、匯費30元後,將餘款返還,張芝鳳即於101年2月24│
│日,匯款92萬3,78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曾忠信再指示徐明君於101年3月1日將上開款項其中70萬元轉匯至曾忠信│
│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用以支應支票扣款,另22萬3,810元予以提現而出,徐明君並於101年2月24日將前開虛開發票、款項 │
│回流事項記入B帳內。而曾忠信、徐明君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悠活渡假公司』因而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此部分犯│
│行相關交易分析,詳附件六)」 │
└──────────────────────────────────────────────────────┘
【起訴書附表十一】
┌──┬────┬─────┬─────┬─────┬────┬─────┐
│編號│ 開立人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
│ 1 │元翊設計│ 98.02.26 │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2,310,000│
│ │公司 │ │ │ │ │ │
├──┼────┼─────┼─────┼─────┼────┼─────┤
│ 2 │元翊設計│ 98.05.05 │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2,940,000│
│ │公司 │ │ │ │ │ │
├──┼────┼─────┼─────┼─────┼────┼─────┤
│ 3 │元翊設計│ 98.09.02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
│ │公司 │ │ │ │ │ │
├──┼────┼─────┼─────┼─────┼────┼─────┤
│ 4 │福樟實業│ 98.09.03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
│ │公司 │ │ │ │ │ │
├──┼────┼─────┼─────┼─────┼────┼─────┤
│ 5 │福樟實業│101.02.10 │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1,231,143│
│ │公司 │ │ │ │ │ │
├──┴────┴─────┴─────┼─────┼────┼─────┤
│ 編號5統一發票實際施作金額 │ 220,136│ 11,007│ 231,143│
├───────────────────┼─────┼────┼─────┤
│ 編號5統一發票虛開金額 │ 952,381│ 47,619│ 1,000,000│
├───────────────────┼─────┼────┼─────┤
│編號1-5統一發票合計 │11,172,517│ 558,626│11,731,143│
├───────────────────┼─────┼────┼─────┤
│編號1-5統一發票無真實交易金額 │10,952,381│ 547,619│11,500,000│
└───────────────────┴─────┴────┴─────┘
【附表卯之1:員工宿舍工程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1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元。 │
│ │ 外 │發票)。 │⒊發票品名:。 │
│ │ 來 │ │⒋開立日期:92年09月26日。 │
│ │ 憑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證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黃欣婕於92年9月2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證單)。 │ ⑴名稱:錢山工程款(悠活宿舍)。 │
│ │ 記 │⒉吳秀玲於92年9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2年9月25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室主管:沈崑德(10/1)。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9月25日將200,000元│ ⑷財務主管:沈崑德(10/1)。 │
│ │ 證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⑸總經理:李岳竹筠(10/1)。 │
│ │ 及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匯 │ │ ⑴借方金額:200,000元(Z00000000000錢山工程)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9月25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 │ │ 644卷2第29頁)。 │
├──┼──┼───────────────────┼────────────────────────────┤
│ 2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1,5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66, │
│ 3 │ 外 │ 統一發票)。 │ 667+73,333=1,540,0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2。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3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2,36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247, │
│ │ │ │ 619+112,381=2,360,000)。 │
│ │ │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3。 │
│ │ │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4日。 │
│ │ │ │㈢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
│ │ │ │ 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第9頁、第10頁)。 │
│ ├──┼───────────────────┼────────────────────────────┤
│ │ 編 │⒈吳秀玲於92年9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54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日將1,540,000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帳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卷2第34頁)。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日將2,360,000 │ │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
│ │ 及 │ │ │
│ │ 匯 │ │ │
│ │ 款 │ │ │
├──┼──┼───────────────────┼────────────────────────────┤
│ 4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14│
│ │ 外 │發票)。 │ ,286=3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4。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5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1頁)。 │
│ ├──┼───────────────────┼────────────────────────────┤
│ │ 編 │⒈吳秀玲於92年9月1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制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30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0日將300,000元│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帳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卷2第35頁)。 │
│ │ 憑 │ │ │
│ │ 證 │ │ │
│ │ 及 │ │ │
│ │ 匯 │ │ │
│ │ 款 │ │ │
├──┼──┼───────────────────┼────────────────────────────┤
│ 5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33,333│
│ │ 外 │發票)。 │ +96,667=2,03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5。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6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2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9月30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 │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9月30日。 │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9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專案主管:沈崑德。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9月30日將2,030,000│ ⑴借方金額:2,03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 及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9月30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 款 │ │ 644卷2第36頁)。 │
├──┼──┼───────────────────┼────────────────────────────┤
│ 6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04,762│
│ │ 外 │發票)。 │ +95,238=2,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6。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9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3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1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股往-曾忠信。 │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1日。 │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0月2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10月27日將2,000,00│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股往)。 │
│ │ 及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1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 款 │ │ 644卷2第37頁、第39頁)。 │
├──┼──┼───────────────────┼────────────────────────────┤
│ 7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8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666,667│
│ │ 外 │發票)。 │ +133,333=2,8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7。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20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4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1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宿舍工程款。 │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1日。 │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2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1日將2,800,000│ ⑴借方金額:2,800,000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 及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1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 款 │ │ 644卷2第38頁、第39頁)。 │
├──┼──┼───────────────────┼────────────────────────────┤
│ 8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6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71,429│
│ │ 外 │發票)。 │ +78,571=1,65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8。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27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5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3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3日。 │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2月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財務主管:沈崑德。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3日將350,000元│ ⑴借方金額:350,000元(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及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匯 │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5日填 │⒊支出簽證單 │
│ │ 款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5日。 │
│ │ │⒌吳秀玲於92年12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⒍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5日將900,000元│ ⑴借方金額:900,000元(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⒎悠活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10日將400,000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3日支出簽證單、E200312│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05002號傳票及92年12月5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644卷2第40頁│
│ │ │ │ 、第41頁、第42頁)。 │
├──┼──┼───────────────────┼────────────────────────────┤
│ 9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2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23,809│
│ │ 外 │發票)。 │ +106,191=2,23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9。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2月2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6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3年2月2日填製│⒈支出簽證單 │
│ │ 製 │ 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證│ ⑴名稱:暫付款-宿舍工程款。 │
│ │ 記 │ 單)。 │ ⑵日期:93年2月2日。 │
│ │ 帳 │⒉吳秀玲於93年2月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3年2月2日將2,230,000 │ ⑴借方金額:2,230,000元(宿舍新建工程款-錢山)。 │
│ │ 及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匯 │⒋陳惠美於93年3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123,809元(宿舍新建工程-錢山)。 │
│ │ │ │ 106,191元(XU00000000) │
│ │ │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2月2日支出簽證單、D0000000│
│ │ │ │ 1031號傳票(見交查644卷2第53頁、第54頁)。 │
├──┼──┼───────────────────┼────────────────────────────┤
│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05│
│ │ 外 │發票)。 │ +238,095=5,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10。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5月25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7頁)。 │
│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5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5,000,000元(宿舍工程款-錢山)。 │
│ │ 記 │⒉吳惠娟於94年6月7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 ⑵覆 核 人:沈崑德(6/13)、李岳竹筠(6/16)。 │
│ │ 帳 │ 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6月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請購日期:94年6月7日。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總 額:5,000,000元。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6月8日將5,000,000 │ ⑶經 辦:吳惠娟。 │
│ │ 匯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⑷主 管:沈崑德(6/7)。 │
│ │ 款 │ │ ⑸財 務:沈崑德(6/7)。 │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6/7)。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5,000,000元(Z00000000000錢山)。 │
│ │ │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6月8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REQ0000000│
│ │ │ │ 104號請購單(見交查644卷2第57頁、第58頁、第59頁)。 │
├──┼──┼───────────────────┼────────────────────────────┤
│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 │
│ │ 外 │ 統一發票)。 │ 905+238,095=5,000,0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11。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4年6月10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 │
│ │ │ │ 905+238,095=5,000,000)。 │
│ │ │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12。 │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6月23日。 │
│ │ │ │㈢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00000000號統一│
│ │ │ │ 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第18頁、第19頁)。 │
│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請購日期:94年6月23日。 │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總 額:10,000,000元。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經 辦:吳秀玲。 │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部門主管:沈崑德。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⑸財務經理:沈崑德。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6月23日將10,000,00│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匯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 │ ⑴借方金額:9,523,810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 │ │ 476,190元(FU00000000*2)。 │
│ │ │ │ ⑵覆核:徐明君、沈崑德。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0,000,000元(Z00000000000錢山)。 │
│ │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23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6月23 │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 交查644卷2第61頁、第63頁、第64頁)。 │
├──┼──┼───────────────────┼────────────────────────────┤
│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H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3,809,524│
│ │ 外 │發票)。 │ +190,476=4,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13。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10月12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20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錢山宿舍工程款4,000,000。 │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4年10月12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12)。 │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12)。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10月12日將4,000,00│ ⑴借方金額:3,809,524元(預付宿舍工程款-錢山)。 │
│ │ 匯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190,476元(HU00000000)。 │
│ │ 款 │ │ ⑵覆核:徐明君、沈崑德。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4,000,000元(Z00000000000錢山)。 │
│ │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18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10月12│
│ │ │ │ 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66頁、第67頁、第68頁)。 │
├──┼──┼───────────────────┼────────────────────────────┤
│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H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112,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964,286│
│ │ 外 │發票)。 │ +148,214=3,112,5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悠活員工宿舍工程款NO14。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10月14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21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於94年10月1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宿舍工程尾款3,112,500。 │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4年10月14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14)。 │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10月1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14)。 │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10月14日將3,112,50│ ⑴借方金額:2,964,286元(預付宿舍工程款-錢山)。 │
│ │ 匯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148,214元(HU00000000)。 │
│ │ 款 │ │ ⑵覆核:徐明君、沈崑德。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3,112,500元(Z00000000000錢山)。 │
│ │ │ │ ⑵覆核:沈崑德。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10月14│
│ │ │ │ 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71頁、第72頁、第73頁)。 │
├──┼──┼───────────────────┼────────────────────────────┤
│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3,013,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70,0│
│ │ 外 │ 統一發票)。 │ 00+143,500=3,013,500)。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防洪設施整治工程。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11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 │ │㈢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⒉發票總額:3,99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3,800,0│
│ │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00+190,000=3,990,000)。 │
│ │ │ 統一發票)。 │ ⒊發票品名: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 │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20日。 │
│ │ │ │㈢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 │
│ │ │ │ 000+125,000=2,625,000)。 │
│ │ │ │ ⒊發票品名:水電設備維修工程。 │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25日。 │
│ │ │ │㈣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GU00000000號統一發票、GU00000000號統一│
│ │ │ │ 發票、G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第23頁、第24頁、第25頁)。 │
│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7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67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 記 │⒉黃欣婕於94年7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333,500元(GU00000000*2)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徐明君、沈崑德。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7月25日將5,400,000│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5,400,000元(Z00000000000錢山工程)。 │
│ │ 及 │⒋吳秀玲於94年7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7/25)。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⒌黃欣婕於94年7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2,500,000元(錢山工程款)。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125,000元(錢山工程款) │
│ │ │⒍悠活渡假公司於94年7月28日將4,228,500│ ⑵覆核:徐明君、沈崑德。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4,228,500元(Z00000000000錢山工程)。 │
│ │ │ │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7/28)。 │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5 │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E2│
│ │ │ │ 0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 │
│ │ │ │ (見交查644卷2第75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 │
├──┴──┴───────────────────┴────────────────────────────┤
│㈠員工宿舍(參照更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 │
│⒈員工宿舍浮報部分付款金額約為9,289,113元(計算式:發票總金額-實際施作金額〈估算〉=37,222,500-27,933,387=│
│ 9,289,113)。 │
│⒉員工宿舍浮報部分虛開銷售額為8,846,774元(計算式:①虛開銷售額+營業稅額〈即虛開銷售額×5%〉=付款金額②虛│
│ 開銷售額×1.05=9,289,113③流入私帳數額=9,289,113÷1.05≒0000000)。 │
│㈡員工宿舍等工程(參照更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及起訴書附表十三) │
│⒈悠活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18,917,613元(計算式:浮報部分付款金額〈員工宿舍工程〉+虛報部分付款金額〈其他│
│ 項目工程〉=9,289,113+9,628,500=18,917,613)。 │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浮報│
│ 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營業稅額後之數額。 │
│⒊流入私帳數額約為18,016,774元〔計算式:(浮報部分付款金額-浮報部分營業稅額)+(虛報部分付款金額-虛報部分│
│ 營業稅額)=(9,289,113-442,339)+(9,628,500-458,500)=8,846,774+9,170,000=18,016,774〕。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2年9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某日許止,『悠活渡假公司』因進行『員工宿舍』興建工程,曾忠 │
│信乃將工程形式上發包予其得以實際掌控之『錢山營造公司』施作。而期間曾忠信明知其為『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本│
│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悠活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任│
│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利用工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接續以『錢山營造公司』名義向『悠活渡假公司』浮報該工程之工程款,並虛捏『悠活渡假公司』尚有『防洪整│
│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等工程應予施作,且形式上再指示發包予『錢山營造公司』施作。而曾忠│
│信明知前開『員工宿舍』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悠活渡假公司』之『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
│程』實際上並未施作,曾忠信仍指示『錢山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二、十三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
│二、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錢山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
│票總計14張(附表十二),銷售額總計為3,545萬0,001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77萬2,49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3,722萬2,500元│
│……另因『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三編號1、2、3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總 │
│計為917萬元(三項工程分別為287萬元、380萬元、25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5萬8,500元,稅後金額總計為962萬8,500 │
│元,純屬虛列,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錢山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
│製作會計傳票……並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二、十三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十二、十三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錢山營造公司│
│』,以此方式除將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錢山營造公司』營業稅額外,差額亦均匯入曾忠信……帳戶內,以此方式掏空『│
│悠活渡假公司』之資產,致『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嗣98年6月間,曾忠信指示徐明君結算由『錢山營造公司 │
│』以『員工宿舍』、『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
│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補貼『錢山│
│營造公司』之營業稅額,其中:(A)『錢山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77萬2,499元,惟實際施 │
│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36萬4,335元(按:員工宿舍實際施用金額應以27,933,387元估算較為正確〈詳參本院前於理由欄內 │
│就此所為論述〉,故徐明君就員工宿舍虛開金額部分應係出於錯誤認知而為記錄及計算),另因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
│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5萬8,500元,純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186萬6,│
│664元(177萬2,499元+45萬8,500元-36萬4,335元)。(B)『錢山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之統│
│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1萬9,048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05萬2,181元,惟前開工程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 │
│稅額僅為91萬7,235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7萬1,000元,純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 │
│62萬4,994元(41萬9,048 元+105萬2,181元+7萬1,000元-91萬7,235元)。經徐明君計算曾忠信應補貼『錢山營造公司』 │
│營業稅額總計為249萬1,658元,徐明君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錢山營造公司』對曾忠信(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
│記入B帳內。」 │
└──────────────────────────────────────────────────────┘
【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
┌──────────────────────────────────────────┐
│ 錢山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工程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悠活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
│ 1 │92.09.26│VU00000000│ 190,476│ 9,524│ 200,000│92.09.25│ 200,000│
├──┼────┼─────┼─────┼─────┼─────┼────┼─────┤
│ 2 │93.01.13│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1,540,000│92.09.01│ 1,540,000│
├──┼────┼─────┼─────┼─────┼─────┼────┼─────┤
│ 3 │93.01.14│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2,360,000│92.09.01│ 2,360,000│
├──┼────┼─────┼─────┼─────┼─────┼────┼─────┤
│ 4 │93.01.15│XU00000000│ 285,714│ 14,286│ 300,000│92.09.10│ 300,000│
├──┼────┼─────┼─────┼─────┼─────┼────┼─────┤
│ 5 │93.01.16│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2,030,000│92.09.30│ 2,030,000│
├──┼────┼─────┼─────┼─────┼─────┼────┼─────┤
│ 6 │93.01.19│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000,000│92.10.27│ 2,000,000│
├──┼────┼─────┼─────┼─────┼─────┼────┼─────┤
│ 7 │93.01.20│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2,800,000│92.12.01│ 2,800,000│
├──┼────┼─────┼─────┼─────┼─────┼────┼─────┤
│ 8 │93.01.27│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1,650,000│92.12.03│ 350,000│
│ │ │ │ │ │ ├────┼─────┤
│ │ │ │ │ │ │92.12.05│ 900,000│
│ │ │ │ │ │ ├────┼─────┤
│ │ │ │ │ │ │92.12.10│ 400,000│
├──┼────┼─────┼─────┼─────┼─────┼────┼─────┤
│ 9 │93.02.02│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2,230,000│93.02.02│ 2,230,000│
├──┼────┼─────┼─────┼─────┼─────┼────┼─────┤
│ 10 │94.05.25│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94.06.08│ 5,000,000│
├──┼────┼─────┼─────┼─────┼─────┼────┼─────┤
│ 11 │94.06.10│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94.06.23│10,000,000│
├──┼────┼─────┼─────┼─────┼─────┤ │ │
│ 12 │94.06.23│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 │ │
├──┼────┼─────┼─────┼─────┼─────┼────┼─────┤
│ 13 │94.10.12│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4,000,000│94.10.12│ 4,000,000│
├──┼────┼─────┼─────┼─────┼─────┼────┼─────┤
│ 14 │94.10.14│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3,112,500│94.10.14│ 3,112,500│
├──┴────┴─────┼─────┼─────┼─────┼────┼─────┤
│合計 │35,450,001│ 1,772,499│37,222,500│ -- │37,222,500│
├─────────────┼─────┼─────┼─────┼────┼─────┤
│實際施作金額 │ │ │27,933,387│ -- │ -- │
├─────────────┼─────┼─────┼─────┼────┼─────┤
│虛開金額 │ 8,846,774│ 442,339│ 9,289,113│ -- │ -- │
└─────────────┴─────┴─────┴─────┴────┴─────┘
【起訴書附表十三】
┌──────────────────────────────────────────────┐
│錢山營造公司以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為名義,虛偽開立予悠│
│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悠活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工程名稱│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
│ 1 │94.07.11│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3,013,500│防洪設施│94.07.25│ 5,400,000│
│ │ │ │ │ │ │整治工程│ │ │
├──┼────┼─────┼─────┼────┼─────┼────┤ │ │
│ │ │ │ │ │ │林場道路│ │ │
│ 2 │94.07.20│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3,990,000│及邊坡修├────┼─────┤
│ │ │ │ │ │ │整工程 │94.07.28│ 4,228,500│
├──┼────┼─────┼─────┼────┼─────┼────┤ │ │
│ 3 │94.07.25│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水電設備│ │ │
│ │ │ │ │ │ │維修工程│ │ │
├──┴────┴─────┼─────┼────┼─────┼────┼────┼─────┤
│ 合 計 │ 9,170,000│ 458,500│ 9,628,500│ │ -- │ 9,628,500│
└─────────────┴─────┴────┴─────┴────┴────┴─────┘
【附表卯之2:兒童旅館等工程部分】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1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285,714│
│ │ 外 │發票)。 │ +214,286=4,5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6月5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支付錢山工程款450萬。 │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6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5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6月5日將4,5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6月5日)。 │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 ⑴借方金額:4,500,000元(預付錢山工程款)。 │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5日)、李岳竹筠(6月5日)。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06月0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及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支付錢山工程款450萬)( │
│ │ │ │ 見交查644卷2第83頁、第84頁)。 │
├──┼──┼───────────────────┼────────────────────────────┤
│ 2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3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90,476│
│ │ 外 │發票)。 │ +109,524=2,3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6月25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6月2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錢山第二期工程款230萬。 │
│ │ 記 │⒉黃欣婕於96年6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6年6月25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25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6月25日將2,300,000│ ⑷財務協理:李岳竹筠(6月25日)。 │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 ⑴借方金額:2,300,000元(預付錢山工程款)。 │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25日)、李岳竹筠(6月25日)。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0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及96年6月25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85頁、第 │
│ │ │ │ 86頁)。 │
├──┼──┼───────────────────┼────────────────────────────┤
│ 3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 外 │發票)。 │ 47,619=1,0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10月15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10月1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工程款預付款1佰萬。 │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10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6年10月15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月15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5日將1,000,00│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月15日)、李岳竹筠(10月15日)。│
│ │ 證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 ⑴借方金額:1,000,000元(預付錢山工程款)。 │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15日)。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10月1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6年10月15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87頁、第│
│ │ │ │ 88頁、第89頁)。 │
├──┼──┼───────────────────┼────────────────────────────┤
│ 4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0+ │
│ │ 外 │發票)。 │ 23,810=5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10月22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10月2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預付工程款。 │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10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6年10月22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月22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22日將5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月22日)、李岳竹筠(10月22日)。│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預付工程款-錢山)。 │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22日)、李岳竹筠(10月22日)。 │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及96年10月22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90頁、第│
│ │ │ │ 91頁)。 │
├──┼──┼───────────────────┼────────────────────────────┤
│ 5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1+ │
│ │ 外 │發票)。 │ 23,809=500,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6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陳惠美於97年5月2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錢山工程款)。 │
│ │ 記 │⒉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6日將184,505元│ ⑵覆核:沈崑德、李岳竹筠(5月26日)。 │
│ │ 帳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2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6日將315,495元│ 示明細(見交查644卷2第92頁、第93頁)。 │
│ │ 證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
│ │ 及 │ │ │
│ │ 匯 │ │ │
│ │ 款 │ │ │
├──┼──┼───────────────────┼────────────────────────────┤
│ 6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16,461,9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 │
│ 7 │ 外 │ 統一發票)。 │ 15,678,000+783,900=16,461,9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Y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7年1月4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16,461,9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678│
│ │ │ │ 000+783,900=16,461,900)。 │
│ │ │ │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 │
│ │ │ │ ⒋開立日期:97年4月18日。 │
│ │ │ │㈢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2第1 │
│ │ │ │ 頁至第2頁、第114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 記 │⒉陳惠美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7年1月7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月7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8,3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月7日)、李岳竹筠(1月7日)。 │
│ │ 證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⒋陳惠美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8,300,000元(預付錢山營造工程款)。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1月7日)。 │
│ │ 款 │⒌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200,000元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200,000元(預付錢山工程款)。 │
│ │ │⒍陳惠美於97年1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1月7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⒎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1月15日將2,000,000│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預付錢山營造工程款)。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月15日)。 │
│ │ │⒏吳瑞瑜於97年4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⒌預支申請單 │
│ │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兒童旅館第二期付款。 │
│ │ │⒐陳惠美於97年5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7年4月18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4月18日)。 │
│ │ │⒑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5日將3,05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李岳竹筠(4月18日)。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⒒陳惠美於97年5月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借方金額:3,05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第一期)。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5月5日)、李岳竹筠(5月5日)。 │
│ │ │⒓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8日將2,000,000 │⒎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 │⒔陳惠美於97年5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5月7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⒏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⒕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12日將600,000元│ ⑴借方金額:60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李岳竹筠(5月12日)。 │
│ │ │⒖陳惠美於97年5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⒐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311,9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 │⒗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日將311,900元 │ ⑵覆核:沈崑德(5月28日)、李岳竹筠(5月28日)。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⒑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⒘陳惠美於97年6月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借方金額:1,800,000元(兒童旅館第二期款項)。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李岳竹筠(7月24日)。 │
│ │ │⒙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4日將1,800,000 │⒒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兒童旅館第二期款項)。 │
│ │ │⒚陳惠美於97年6月1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李岳竹筠(7月24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⒓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⒛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1日將500,000元│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Z00000000000兒童旅館)。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李岳竹筠(6月13日)。 │
│ │ │陳惠美於97年6月1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⒔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83,900元(Z00000000000兒童旅館)。 │
│ │ │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3日將500,000元│ 85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第2期)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李岳竹筠(6月27日)。 │
│ │ │陳惠美於97年6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⒕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50,000元(兒童旅館第二期款項)。 │
│ │ │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5日將1,133,900│ ⑵覆核:李岳竹筠(6月27日)。 │
│ │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⒖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陳惠美於97年6月2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750,000元(兒童旅館第二期款項)。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李岳竹筠(7月24日)。 │
│ │ │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6日將250,000元│⒗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700,000元(兒童旅館第二期工程款)。 │
│ │ │陳惠美於97年7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覆核:李岳竹筠(7月24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⒘參照97年4月18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月│
│ │ │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7月7日將750,000元 │ 7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97年1月7日預支申請單、E20│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月15日EDI電 │
│ │ │陳惠美於97年7月2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5日EDI│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8日E│
│ │ │悠活渡假公司於97年7月21日將700,000元│ 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12│
│ │ │ 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 │
│ │ │ │ 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E2│
│ │ │ │ 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1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 │
│ │ │ │ 、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 │
│ │ │ │ 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 │
│ │ │ │ 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26日EDI電子轉帳- │
│ │ │ │ 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7月7日EDI電子轉 │
│ │ │ │ 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7月21日EDI電 │
│ │ │ │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見交查644卷2第94頁、第96頁、第97 │
│ │ │ │ 頁、第98頁、第99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
│ │ │ │ 、第106頁、第107頁、第108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2頁│
│ │ │ │ 、第116頁、第119頁、第120頁、第121頁、第122頁、第130頁│
│ │ │ │ 、第131頁、第136頁、第138頁、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
│ │ │ │ 、第142頁)。 │
├──┼──┼───────────────────┼────────────────────────────┤
│ 8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錢山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49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20,000│
│ │ 外 │發票)。 │ +71,000=1,491,0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地震災後修復工程。 │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5月10日。 │
│ │ 證 │ │⒌參照錢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卷2第1頁至第2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5月29日填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 ⑴用途說明:地震維修工程款。 │
│ │ 記 │ 請單)。 │ ⑵日期:96年5月29日。 │
│ │ 帳 │⒉黃欣婕於96年5月2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5月29日)、李岳竹筠(5月29日)。 │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證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5月29日將1,491,000│ ⑴借方金額:1,491,000元(FIN-地震維修工程款)。 │
│ │ 及 │ 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5月29日)、李岳竹筠(5月29日)。 │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5月2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款 │ │ 示明細及96年5月29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卷2第145頁、第│
│ │ │ │ 146頁)。 │
├──┴──┴───────────────────┴────────────────────────────┤
│兒童旅館等工程(參照起訴書附表十四) │
│⒈悠活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13,125,022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1至編號7浮報及虛報工程部分付款金額+起│
│ 訴書附表十四編號8付款金額=11,634,022+1,491,000=13,125,022)。 │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錢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浮報│
│ 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營業稅額後之數額。 │
│⒊流入私帳數額約為12,500,028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1至編號7浮報及虛報工程之銷售額+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
│ 8之銷售額=11,080,028+1,420,000=12,500,028)。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6年5月起至97年8月間某日許止,『悠活渡假公司』又有『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
│、『兒童旅館』等工程需施作,曾忠信亦指示將該等工程形式上發包予『錢山營造公司』施作。而期間曾忠信明知其為『悠│
│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悠活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
│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任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仍利用工│
│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以『錢山營造公司』名義向『悠活渡假公司』浮報該工程之工程款,並虛捏『│
│悠活渡假公司』尚有『地震災後修復工程』應予施作,且亦於形式上指示發包予『錢山營造公司』施作。曾忠信明知前開『│
│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等工程之工程款均有浮報情形,另『地震災後修復工程』實際並未施作,仍│
│指示『錢山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四所示之8張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 │
│司』,其中『錢山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總計5張(附表十 │
│四編號1至5),銷售額總計為838萬0,952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1萬9,048元,稅後金額總計為880萬元,因『兒童旅館』而開│
│立之統一發票總計2張(編號6、7,其中編號7部分金額有作銷貨退回),銷售額總計為2,104萬3,619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0│
│5萬2,181元,稅後金額總計為2,209萬5,800元,惟實際上『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之施作工程款僅│
│為1,834萬4,543元(未稅),營業稅額僅為91萬7,235元,稅後金額僅為1,926萬1,778元,故虛增銷售額1,108萬0,028元及 │
│營業稅額55萬3,994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42萬元,營業稅額為7萬│
│1,000元,稅後金額為149萬1,000元,係屬虛構,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 │
│『錢山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並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支付如附表十四所示金額之│
│款項予『錢山營造公司』,以此方式除將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錢山營造公司』營業稅額外,差額亦均匯入曾忠信……帳│
│戶內,以此方式掏空『悠活渡假公司』之資產,致『悠活渡假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達1,312萬5,022元……嗣98年6月間, │
│曾忠信指示徐明君結算由『錢山營造公司』以『員工宿舍』、『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
│電設備維修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悠活渡│
│假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補貼『錢山營造公司』之營業稅額,其中:(A)『錢山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之統一發票 │
│銷項稅額為177萬2,499元,惟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36萬4,335元(按:員工宿舍實際施用金額應以27,933,387元估 │
│算較為正確〈詳參本院前於理由欄內就此所為論述〉,故徐明君就員工宿舍虛開金額部分應係出於錯誤認知而為記錄及計算│
│),另因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5萬8,500元,純 │
│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186萬6,664元(177萬2,499元+45萬8,500元-36萬4,335元)。(B)『錢山營造公司』因辦 │
│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1萬9,048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05萬2,18│
│1元,惟前開工程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91萬7,235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7萬1,000│
│元,純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62萬4,994元(41萬9,048 元+105萬2,181元+7萬1,000元-91萬7,235元)。經徐明君 │
│計算曾忠信應補貼『錢山營造公司』營業稅額總計為249萬1,658元,徐明君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錢山營造公司』 │
│對曾忠信(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記入B帳內。」 │
└──────────────────────────────────────────────────────┘
【起訴書附表十四】
┌───────────────────────────────────────────────┐
│錢山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明細表及悠活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 發票金額 │工程名稱│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
│ 1 │96.06.05│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4,500,000│辦公室改│96.06.05│ 4,500,000│
├──┼────┼─────┼─────┼─────┼─────┤建及海邊├────┼─────┤
│ 2 │96.06.25│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2,300,000│Sunset │96.06.25│ 2,300,000│
├──┼────┼─────┼─────┼─────┼─────┤Cafe ├────┼─────┤
│ 3 │96.10.15│V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 │96.10.15│ 1,000,000│
├──┼────┼─────┼─────┼─────┼─────┤ ├────┼─────┤
│ 4 │96.10.22│VU00000000│ 476,190│ 23,810│ 500,000│ │96.10.22│ 500,000│
├──┼────┼─────┼─────┼─────┼─────┤ ├────┼─────┤
│ 5 │97.05.26│ZU00000000│ 476,191│ 23,809│ 500,000│ │97.05.26│ 184,505│
│ │ │ │ │ │ │ ├────┼─────┤
│ │ │ │ │ │ │ │97.05.26│ 315,495│
├──┴────┴─────┼─────┼─────┼─────┤ ├────┼─────┤
│編號1-5統一發票合計 │ 8,380,952│ 419,048│ 8,800,000│ │ -- │ 8,800,000│
├──┬────┬─────┼─────┼─────┼─────┼────┼────┼─────┤
│ 6 │97.01.04│XU00000000│15,678,000│ 783,900│16,461,900│兒童旅館│97.01.07│ 8,300,000│
├──┼────┼─────┼─────┼─────┼─────┤ ├────┼─────┤
│ 7 │97.04.18│YU00000000│15,678,000│ 783,900│16,461,900│ │97.01.07│ 200,000│
├──┼────┼─────┼─────┼─────┼─────┤ ├────┼─────┤
│ (7)│97.07.01│YU00000000│10,312,381│ 515,619│10,828,000│ │97.01.15│ 2,000,000│
│ │ │(銷貨退回)│ │ │ │ ├────┼─────┤
├──┼────┼─────┼─────┼─────┼─────┤ │97.05.05│ 3,050,000│
│ │ │ │ │ │ │ ├────┼─────┤
│ │ │ │ │ │ │ │97.05.08│ 2,000,000│
│ │ │ │ │ │ │ ├────┼─────┤
│ │ │ │ │ │ │ │97.05.12│ 600,000│
│ │ │ │ │ │ │ ├────┼─────┤
│ │ │ │ │ │ │ │97.05.28│ 311,900│
│ │ │ │ │ │ │ ├────┼─────┤
│ │ │ │ │ │ │ │97.06.04│ 1,800,000│
│ │ │ │ │ │ │ ├────┼─────┤
│ │ │ │ │ │ │ │97.06.11│ 500,000│
│ │ │ │ │ │ │ ├────┼─────┤
│ │ │ │ │ │ │ │97.06.13│ 500,000│
│ │ │ │ │ │ │ ├────┼─────┤
│ │ │ │ │ │ │ │97.06.25│ 1,133,900│
│ │ │ │ │ │ │ ├────┼─────┤
│ │ │ │ │ │ │ │97.06.26│ 250,000│
│ │ │ │ │ │ │ ├────┼─────┤
│ │ │ │ │ │ │ │97.07.07│ 750,000│
│ │ │ │ │ │ │ ├────┼─────┤
│ │ │ │ │ │ │ │97.07.21│ 700,000│
├──┴────┴─────┼─────┼─────┼─────┤ ├────┼─────┤
│編號6、7統一發票合計 │21,043,619│ 1,052,181│22,095,800│ │ -- │22,095,800│
├─────────────┼─────┼─────┼─────┼────┼────┼─────┤
│編號1-7統一發票合計 │29,424,571│ 1,471,229│30,895,800│ -- │ -- │ -- │
├─────────────┼─────┼─────┼─────┼────┼────┼─────┤
│編號1-7實際施作金額 │18,344,543│ 917,235│19,261,778│ -- │ -- │ -- │
├─────────────┼─────┼─────┼─────┼────┼────┼─────┤
│編號1-7虛開金額 │11,080,028│ 553,994│11,634,022│ -- │ -- │ -- │
├──┬────┬─────┼─────┼─────┼─────┼────┼────┼─────┤
│ 8 │96.05.10│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 1,491,000│地震災後│96.05.29│ 1,491,000│
│ │ │ │ │ │ │修復工程│ │ │
└──┴────┴─────┴─────┴─────┴─────┴────┴────┴─────┘
【附表辰之1】
┌──────────────────────────────────────────────────────┐
│ A1區(單車旅館)部分 │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1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鳳翔建設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E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E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5,2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5,000, │
│ 2 │ 外 │ 統一發票)。 │ 000+250,000=5,250,0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鳳翔建設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悠活1A區裝修工程。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8年4月2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4,41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200, │
│ │ │ │ 000+210,000=4,410,000)。 │
│ │ │ │ ⒊發票品名:悠活1A區裝修工程。 │
│ │ │ │ ⒋開立日期:98年5月4日。 │
│ │ │ │㈢參照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EU00000000號│
│ │ │ │ 統一發票及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南區國稅審四第104000│
│ │ │ │ 9240號卷涉案證據四第20頁、第22頁、第23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5月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予鳳翔公司-單車旅館工程款。 │
│ │ 記 │⒉黃欣婕於98年5月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8年5月4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5月4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6年5月6日將9,660,000 │ ⑷財務協理:李岳竹筠(5月5日)。 │
│ │ 證 │ 元匯入鳳翔建設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⒋黃欣婕於98年5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9,660,000元(財務-鳳翔單車旅館工程)。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5月10日)。 │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9,200,000元(單車旅館.紅魔鬼餐廳)。 │
│ │ │ │ 460,000元(EU00000000*2) │
│ │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11日)。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05月0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8年5月4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見南│
│ │ │ │ 區國稅審四第0000000000號卷涉案證據五第116頁、第117頁、│
│ │ │ │ 第118頁、第119頁)。 │
├──┴──┴───────────────────┴────────────────────────────┤
│ A4區及A5區(單車旅館)部分 │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3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鳳翔建設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2,6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476, │
│ 4 │ 外 │ 統一發票)。 │ 190+123,810=2,600,0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鳳翔建設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悠活4A&5A區裝修工程。 │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8年6月6日。 │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2,2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23, │
│ │ │ │ 810+106,190=2,230,000)。 │
│ │ │ │ ⒊發票品名:悠活4A&5A區裝修工程。 │
│ │ │ │ ⒋開立日期:98年6月22日。 │
│ │ │ │㈢參照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FU00000000號│
│ │ │ │ 統一發票(見南區國稅審四第104000 │
│ │ │ │ 9240號卷涉案證據四第20頁、第22頁、第24頁)。 │
│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預支鳳翔工程款(4A、5A裝修整建工程)。 │
│ │ 記 │⒉黃欣婕於98年6月1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8年6月18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18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98年6月18日將2,600,000│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6月18日)、李岳竹筠(6月18日)。 │
│ │ 證 │ 元匯入鳳翔建設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及 │ │ ⑴借方金額:2,476,190元(4A.5A區裝修工程-鳳翔)。 │
│ │ 匯 │ │ 123,810元(FU00000000) │
│ │ 款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18日)、李岳竹筠(6月18日)。 │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06月1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 示明細、98年6月18日預支申請單(見南區國稅審四第0000000│
│ │ │ │ 240號卷涉案證據五第123頁、第124頁、第126頁)。 │
├──┴──┴───────────────────┴────────────────────────────┤
│單車旅館工程(參照起訴書附表十五及起訴書附表十六) │
│⒈悠活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9,459,440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五浮報部分工程發票金額+起訴書附表十六合計付 │
│ 款金額=4,629,440+4,830,000=9,459,440)。 │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鳳翔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
│ 私帳金額應係浮報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開立假發票費用後之數額。 │
│⒊流入私帳數額為8,758,740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五浮報工程部分發票金額+起訴書附表十六合計發票金額)÷1.0│
│ 8=(4,629,440+4,830,000)÷1.08≒8,758,740〕。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7年12月間起至98年6月間某日許止,『悠活渡假公司』有A1區『單車旅館』工程,曾忠信乃 │
│指示形式上將該工程發包予其實際得以掌控之『鳳翔建設公司』施作。而期間曾忠信明知其為『悠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
│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悠活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
│任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悠活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仍利用工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以『鳳翔建設公司』名義向『悠活渡假公司』浮報工程款,並虛捏『悠活渡假公司』尚有A4、A5區等工│
│程應予施作,且均又指示形式上發包予『鳳翔建設公司』施作。曾忠信明知前開A1區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A4、A5區工程實│
│際上並未施作,曾忠信仍指示『鳳翔建設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五、十六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五、十│
│六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悠活渡假公司』,其中「鳳翔建設公司」因A1區工程而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共2張( │
│附表十五),銷售額為920萬元,營業稅額為46萬元,稅後金額為966萬元,惟實際施作工程之銷售額僅為479萬1,006元,營│
│業稅額僅為23萬9,554元,稅後金額僅為503萬0,560元,虛增銷售額440萬8,994元及營業稅額22萬0,446元,另因A4、A5區工│
│程而開立如附表十六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為46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23萬元,稅後金額總計為483萬元,純屬虛列, │
│雖明知如此,曾忠信仍指示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鳳翔建設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
│…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五、十六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十五、十六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鳳翔建設公司』,以此方式除將│
│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鳳翔建設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8%外,差額均匯入曾忠信得以實際掌控之『鳳翔建設公│
│司』帳戶內,以此方式掏空『悠活渡假公司』之資產達945萬9,440元。嗣98年6月間,曾忠信指示徐明君結算前開由『鳳翔 │
│建設公司』以A1、A4、A5區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計算後,尚應補貼『鳳翔建設公司』之│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中因A1區工程虛增銷售額440萬8,994元,應補貼35萬2,720元(440萬8,994元×8%),另因A│
│4、A5區工程而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460萬元,故應補貼36萬8,000元(460萬元×8%),總計應補貼『鳳翔建設公司│
│』稅額總計為72萬0,720元,徐明君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鳳翔建設公司』對曾忠信(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記 │
│入B帳內。」 │
└──────────────────────────────────────────────────────┘
【起訴書附表十五】
┌─────────────────────────────────────────┐
│鳳翔建設公司因A1區(單車旅館)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悠活渡假公司付款情│
│形 │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
│ 1 │98.04.05│EU00000000│ 5,000,000│ 250,000│ 5,250,000│ │ │
├──┼────┼─────┼─────┼────┼─────┤98.05.06│ 9,660,000│
│ 2 │98.05.04│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4,410,000│ │ │
├──┴────┴─────┼─────┼────┼─────┼────┼─────┤
│合計 │ 9,200,000│ 460,000│ 9,660,000│ -- │ 9,660,000│
├─────────────┼─────┼────┼─────┼────┼─────┤
│實際施作金額 │ 4,791,006│ 239,554│ 5,030,560│ -- │ -- │
├─────────────┼─────┼────┼─────┼────┼─────┤
│虛開金額 │ 4,408,994│ 220,446│ 4,629,440│ -- │ -- │
└─────────────┴─────┴────┴─────┴────┴─────┘
【起訴書附表十六】
┌─────────────────────────────────────────┐
│鳳翔建設公司以A4區及A5區為名義,虛偽開立予悠活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悠活渡假公司│
│付款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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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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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06.06│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2,600,000│98.06.18│ 2,600,000│
├──┼────┼─────┼─────┼────┼─────┼────┼─────┤
│ 2 │98.06.22│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2,230,000│98.06.24│ 2,230,000│
├──┴────┴─────┼─────┼────┼─────┼────┼─────┤
│合計 │ 4,600,000│ 230,000│ 4,830,000│ │ 4,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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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巳之1:捏造建築設計費後挪用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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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由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填│⒈收據內容:「茲收到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悠活渡假村│
│ │ 得 │製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不實收據)。 │ 兒童旅館整修計畫工程建築設計費壹拾貳萬(含稅)整……周大│
│ │ 外 │ │ 雅建築師事務所……入款銀行:第一銀行嘉義分行。入款戶名│
│ │ 來 │ │ :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入款帳號:00000000000……備註:10│
│ │ 憑 │ │ %稅金請繳至國稅局: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實領請款金額:│
│ │ 證 │ │ 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
│ │ │ │⒉參照收據(見交查644卷2第205頁)。 │
│ ├──┼───────────────────┼────────────────────────────┤
│ │ 編 │⒈悠活渡假公司職員先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經 辦 人:陳晉洋。 │
│ │ 記 │⒉陳嘉銘(不知情)於99年11月19日填製不│ ⑵請購部門:執行辦公室。 │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財務經理:徐明君。 │
│ │ 憑 │⒊陳嘉銘(不知情)於99年11月25日填製不│ ⑷財物副總:岳竹筠。 │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⑸總 經 理:劉秀美。 │
│ │ 及 │⒋悠活渡假公司於99年11月25日自帳戶(付│ ⑹金 額:120000。 │
│ │ 匯 │ 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付款帳│ ⑺廠 商: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 │
│ │ 款 │ 號:00000000000號)將108,000元匯至周│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帳戶(收款銀行:第一│ ⑴借方金額:120,000元(兒館整修計畫-周大雅建)。 │
│ │ │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收款帳號:00000000│ ⑵貸方金額: 12,000元(周大雅代扣10%)。 │
│ │ │ 841號)。 │ 108,000元(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 │
│ │ │ │ ⑶製 表 人:陳嘉銘。 │
│ │ │ │ ⑷覆 核:徐明君。 │
│ │ │ │ ⑸備 註:傳票下方蓋用「岳竹筠」之印章。 │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08,000元(Z00000000000周大雅)。 │
│ │ │ │ ⑵製 表 人:陳嘉銘。 │
│ │ │ │ ⑶備 註:傳票下方蓋用「岳竹筠」之印章。 │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交易明細暨│
│ │ │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悠活渡假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易明細、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
│ │ │ │ 交查644卷2第204頁、第209頁、第210頁、第217頁、第219頁)│
│ │ │ │ 。 │
└──┴──┴───────────────────┴────────────────────────────┘
【附表巳之2:捏造建築設計費後挪用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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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金 流 向│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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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委任合約書所載建築設計費為120,000元,但因1│
│ 99年11月25日∣108,000元 │ 0%稅金逕由悠活渡假公司代繳至國稅局,故悠活│
│ ∣ │ 渡假公司僅匯款實領請款金額即108,000元。 │
│ ↓ │⒉悠活渡假公司向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購買發票費│
│ 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用為18,000元,故周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先扣除購│
│ 99年11月25日∣90,000元 │ 買發票費用後,再將剩餘數額即90,000元(計算│
│ ∣ │ 式:108,000-18,000=90,000元)匯回曾忠信所│
│ ↓ │ 使用私帳之帳戶。 │
│ 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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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午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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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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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取 │㈠悠活渡假公司取得浚鋒水電工程行所填製│㈠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 得 │ 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 ⒉發票總額=1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2,857+│
│ 2 │ 外 │ 式統一發票)。 │ 7,143=150,000)。 │
│ │ 來 │㈡悠活渡假公司取得浚鋒水電工程行所填製│ ⒊發票品名:空調箱裝設工程。 │
│ │ 憑 │ 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 ⒋開立日期:102年5月25日。 │
│ │ 證 │ 式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 │ │ │ ⒉發票總額=138,764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32,156+│
│ │ │ │ 6,608=138,764)。 │
│ │ │ │ ⒊發票品名:空調配管工程。 │
│ │ │ │ ⒋開立日期:102年5月25日。 │
│ │ │ │㈢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浚鋒水電工程行進項憑│
│ │ │ │ 證部分)、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 見交查1482卷13第12頁至第19頁、第42頁、第43頁)。 │
│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保險空調。 │
│ │ 記 │⒉王鈺媄於102年7月1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6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7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102年7月18日將22,000元│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9日)。 │
│ │ 證 │ 匯入浚鋒水電工程行帳戶。 │ ⑸財務協理:彭願棠(7月10日)。 │
│ │ 及 │⒋賴慧貞於102年7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11日)。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22,000元(工程-保險空調「浚鋒」)。 │
│ │ │ 802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王鈺媄於102年8月2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75,013元(央廚空調工程-火災修復)。 │
│ │ │ │ 13,751元(MJ00000000*2)。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⑶品名:廚房空調工程。 │
│ │ │ │ ⑷驗收總額:275,013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7月23日)。 │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266,764元(Z00000000000浚鋒)。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
│ │ │ │ 18日22,000元)、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 │
│ │ │ │ 空調)、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
│ │ │ │ 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卷13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 │
│ │ │ │ 、第52頁、第54頁、第58頁、第62頁至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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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鈞準設計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174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880+14│
│ │ 外 │發票)。 │ ,294=300,174)。 │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工程。 │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2年6月27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鈞準設計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13第21頁、第│
│ │ │ │ 44頁)。 │
│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保險木作。 │
│ │ 記 │⒉王鈺媄於102年7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6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6日)。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102年7月15日將22,870元│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9日)。 │
│ │ 證 │ 匯入鈞準設計公司帳戶。 │ ⑸財務協理:彭願棠(7月10日)。 │
│ │ 及 │⒋賴慧貞於102年7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11日)。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22,870元(工程-鈞準設計工程)。 │
│ │ │ 801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王鈺媄於102年8月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85,880元(央廚木作工程-火災損失)。 │
│ │ │ │ 14,294元(MJ00000000)。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⑶品名:廚房木作工程。 │
│ │ │ │ ⑷驗收總額:285,880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7月23日)。 │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277,304元(Z00000000000鈞準設計)。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
│ │ │ │ 15日22,870元)、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 │
│ │ │ │ 木作)、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
│ │ │ │ 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卷13第80頁、第81頁、第82頁 │
│ │ │ │ 、第84頁、第87頁、第90頁至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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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龍安全企業社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NG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NG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58,55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1,000+7 │
│ │ 外 │發票)。 │ ,550=158,55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缺失改善。 │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2年7月26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龍安全企業社進項憑證│
│ │ │ │ 部分)、NG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13第23頁至第│
│ │ │ │ 25頁、第45頁)。 │
│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2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火險-消防。 │
│ │ 記 │⒉賴慧貞於102年7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26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26日)。 │
│ │ 憑 │⒊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26日)。 │
│ │ 證 │ 153號驗收單)。 │ ⑸財務協理:徐明君(7月26日)。 │
│ │ 及 │⒋王鈺媄於102年8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26日)。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⒌悠活渡假公司於102年8月1日將12,080元 │ ⑴借方金額:151,000元(央廚消防工程-火災損失)。 │
│ │ │ 匯入龍安全企業社帳戶。 │ 7,550元(央廚消防工程-火災損失) │
│ │ │⒍賴慧貞於102年8月1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覆核:彭願棠。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⒎王鈺媄於102年8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31日。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列印日期:102年8月6日。 │
│ │ │ │ ⑶品名:廚房消防工程。 │
│ │ │ │ ⑷驗收總額:151,000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8月7日)。 │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2,080元(工程-消防火險「龍安全」)。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58,550元(Z00000000000)。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146,470元(Z00000000000龍安全)。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1308│
│ │ │ │ 01001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8月1日12,080元│
│ │ │ │ )、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火險消防)、D201│
│ │ │ │ 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卷13第11│
│ │ │ │ 0頁、第113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8頁、第121頁、第12│
│ │ │ │ 5頁至127第)。 │
├──┴──┴───────────────────┴────────────────────────────┤
│⒈悠活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為起訴書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4所載發票金額總和即合計發票金額747,488元。 │
│⒉因為虛報工程款須先補貼開立假發票費用後才由徐明君代為領出,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虛報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開立假│
│ 發票費用後之數額。 │
│⒊流入私帳數額為690,538元(計算式:266,764+277,304+146,470=690,538)。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4月25日9時2分許,『悠活渡假公司』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發生火災,曾忠信、吳志文竟意│
│圖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國│
│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浮報災損金額,以詐領保險金,而與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
│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悠活渡假公司』因臨海餐廳中央│
│廚房火災實際災損金額非大,且未實際委託『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龍安全企業社』從事修復工程,卻│
│由曾忠信指示吳志文、楊玉佳在『賠償請求書』上虛捏損失項目:『消防更新』15萬8,550元、『空調箱及盤管』15萬元、 │
│『空調箱管路更新』13萬8,764元、『天花板更新』30萬0,174元,向『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
│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郁芬並向『浚鋒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林駿宏、『鈞準設計公│
│司』負責人楊欣勳、『龍安全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過程詳後述),供新光產險公司委託之『│
│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查驗,其中林駿宏以『浚鋒水電工程行』出具不實『估價單』2張,並開立附 │
│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含稅金額分別為15萬元、13萬8,764元;楊欣勳以『鈞準設計公司』出具不實『專案報│
│價單』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30萬0,174元,張校逢以『龍安全企業社』出具不實『報價│
│明細表』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15萬8,550元。使『華信公司』、新光產險等公司因而陷│
│於錯誤,經『華信公司』理算應賠償金額為160萬0,470元,並將用印文件寄交『悠活渡假公司』,惟因『悠活渡假公司』迄│
│今尚未用印完成,以致理賠款項仍未撥付。至『悠活渡假公司』取具『浚鋒水電工程行』、『鈞準設計公司』及『龍安全企│
│業社』前開4張不實統一發票之入帳及資金流程分述如下:㈠102年5月間,楊文雄、楊玉佳依曾忠信、吳志文之指示,向林 │
│駿宏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要求,林駿宏明知『浚鋒水電工程行』與『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5月│
│25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14萬2,857元,營業稅額7,143元,發票金 │
│額15萬元及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13萬2,156元,營業稅額6,608元,發票金額13萬8,764元)。曾忠信、吳志文、 │
│楊玉佳、楊文雄、徐明君、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悠活渡假公司』取得上開2張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2│
│張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之事,『悠活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
│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浚鋒水電工程行』2萬2,00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 │
│、彭願棠及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總經理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7月22日製作編號RCZ0000000000號之不實驗收 │
│單,由楊文雄於同年月2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徐明君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悠活渡假公司』會計人員王鈺鎂則依據│
│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18日、22日、同年8月20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悠活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悠活渡假公司』│
│即先於102年7月18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匯款2萬2,000元至浚鋒水電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號帳戶(下稱浚鋒合庫萬丹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26萬6,764元部分,曾忠信與徐明君則另共同基於背信│
│之犯意,由徐明君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13日,自『悠活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曾忠信之指示支付其私│
│人借款之利息,徐明君並在B帳內將前開26萬6,764元登載為『浚鋒火險做帳用』。㈡102年6月間,丁郁芬依曾忠信、吳志文│
│之指示,向楊欣勳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楊欣勳明知『鈞準設計公司』與『悠活渡假公司』│
│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6月27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28萬5,880 │
│元,營業稅額1萬4,294元,發票金額30萬0,174元),交予楊玉佳,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徐明君、賴慧貞、 │
│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悠活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之事,『悠活渡假公司』│
│實際僅將支付『鈞準設計公司』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 │
│鈞準設計公司』2萬2,87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彭願棠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7月│
│22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楊文雄於同年月2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徐明君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 │
│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15日、22日、同年8月9日製作傳票號碼E0000000│
│5003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悠活渡假公司』得以如數付款;『悠│
│活渡假公司』即先於102年7月15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匯款2萬2,870元至鈞準設計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600-1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鈞準華銀嘉義帳戶),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27萬7,304元部分,曾忠信與徐明君則另共同基於│
│背信之犯意,由徐明君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2日,自『悠活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曾忠信之指示支付 │
│其私人借款之利息,徐明君並在B帳內將前開27萬7,304元登載為『鈞準火險做帳用』。㈢102年7月間,楊文雄、楊玉佳又依│
│曾忠信、吳志文之指示,向張校逢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張校逢明知『龍安全企業社』與『│
│悠活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7月26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NG00000000號,銷│
│售額15萬1,000元,營業稅額7,550元,發票金額15萬8,550元),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徐明君、賴慧貞、彭 │
│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悠活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悠活渡假公司』實際僅│
│將支付『龍安全企業社』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楊玉佳於102年7月2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龍安全│
│企業社』1萬2,08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徐明君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8月6日製 │
│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楊文雄於同年月7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徐明君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鎂則依據│
│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13日、30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
│1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悠活渡假公司』如數│
│付款;『悠活渡假公司』即先於102年7月31日自悠活一銀恆春帳戶匯款1萬2,080元至龍安全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龍安全一銀恆春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14萬6,470元部分,曾忠信與徐明君│
│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徐明君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20日,自『悠活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曾忠│
│信之指示支付其私人借款之利息,徐明君並在B帳內將前開14萬6,470元登載為『龍安全做帳用』。」 │
└──────────────────────────────────────────────────────┘
【起訴書附表十七】
┌─────────────────────────────────────┐
│ 悠活渡假公司為詐領火災保險金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營業人│負責人│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發票金額│
├──┼───┼───┼─────┼─────┼────┼────┼────┤
│ 1 │浚鋒水│林駿宏│102.05.25 │MJ00000000│ 142,857│ 7,143 │ 150,000│
│ │電工程│ │ │ │ │ │ │
│ │行 │ │ │ │ │ │ │
├──┼───┼───┼─────┼─────┼────┼────┼────┤
│ 2 │浚鋒水│林駿宏│102.05.25 │MJ00000000│ 132,156│ 6,608 │ 138,764│
│ │電工程│ │ │ │ │ │ │
│ │行 │ │ │ │ │ │ │
├──┼───┼───┼─────┼─────┼────┼────┼────┤
│ 3 │鈞準設│楊欣勳│102.06.27 │MJ00000000│ 285,880│14,294 │ 300,174│
│ │計工程│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4 │龍安全│張校逢│102.07.26 │NG00000000│ 151,000│ 7,550 │ 158,550│
│ │企業社│ │ │ │ │ │ │
├──┴───┴───┴─────┴─────┼────┼────┼────┤
│ 合 計 │ 711,893│35,595 │ 747,488│
└──────────────────────┴────┴────┴────┘
【附表未之1】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1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潔勁環保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A00000000號。 │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A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71,4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68,000+3,40│
│ │ 外 │發票)。 │ 0=71,400)。 │
│ │ 來 │ │⒊發票品名:SW750自走式掃地機。 │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3年1月17日。 │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悠活渡假公司取具潔勁環保公司進項憑證│
│ │ │ │ 部分)、ZA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13第168頁至 │
│ │ │ │ 第170頁、第171頁)。 │
│ ├──┼───────────────────┼────────────────────────────┤
│ │ 編 │⒈丁郁芬於103年3月1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天秤風災理賠、8%稅:金。 │
│ │ 記 │⒉王鈺媄於103年3月2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3年3月13日。 │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 │
│ │ 憑 │⒊悠活渡假公司於103年3月24日將5,440元 │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3月14日)。 │
│ │ 證 │ 匯入潔勁環保公司帳戶。 │ ⑸財務協理:徐明君(3月14日)。 │
│ │ 及 │⒋賴慧貞於103年3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3月17日)。 │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5,440元(採購-天秤風災理賠)。 │
│ │ │ 935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王鈺媄於103年4月2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8,000元(掃地機*1-天秤風災損)。 │
│ │ │ │ 3,400元(ZA00000000)。 │
│ │ │ │ ⑵覆核:徐明君。 │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 ⑴驗收日期:103年3月31日。 │
│ │ │ │ ⑵列印日期:103年4月2日。 │
│ │ │ │ ⑶品名:掃地機。 │
│ │ │ │ ⑷驗收總額:68,000元。 │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 ⑹會驗單位:陳國銘(簽名日期為4月4日)。 │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 ⑴借方金額:65,960元(Z00000000000潔勁)。 │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
│ │ │ │ 01號傳票、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天秤風災理│
│ │ │ │ 賠、8%稅金)、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見交查1482卷13第1│
│ │ │ │ 73頁、第178頁、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80頁、第181頁)。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8月間,天秤颱風二度襲臺,屏東地區傳出災情,『悠活渡假公司』亦受有損害,曾忠信│
│、吳志文見機不可失,再起詐領保險金之不法意圖,又指示員工浮報災損情形及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以向『新光產│
│險公司』……浮報災損金額以詐領保險金,而與徐明君、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陳國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共同│
│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部分施工項目並非『悠活渡假公司』因天秤颱風所受損害,且未實際向『│
│潔勁環保公司』購買掃地機,卻由曾忠信、吳志文指示楊文雄、楊玉佳在『賠償請求書』上虛捏損失項目:『發電機維修』│
│52萬8,000元、『電瓶自走式掃地機』6萬8,000元,向『新光產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曾忠信、吳志文除指示楊文雄 │
│、楊玉佳將在天秤颱風前早已損壞且已請鋒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鋒閺企業公司)估價並開始進行修復之發電機維修項目列│
│入賠償請求書內,並提出鋒閺企業公司於101年8月9日出具之報價單及同年9月14日出具之訂購確認單作為附件,佯稱該損害│
│係因天秤颱風而發生外,曾忠信、吳志文、楊玉佳、丁郁芬另向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不法犯意之『潔勁環保公司』負責人萬│
│祥龍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以供新光產險公司委託之『華信公司』查驗,萬祥龍即以『潔勁環保公司』名義出具不實│
│報價單1張,並於103年1月17日開立發票號碼ZA00000000號、銷售額6萬8,000元、營業稅額3,400元、發票金額7萬1,400元之│
│統一發票1張,用以向『新光產險公司』等公司申請風災保險理賠使用,使『華信公司』、『新光產險公司』等公司陷於錯 │
│誤,交由『華信公司』理算應賠償金額,惟因迄今仍未理算完成,以致理賠款項仍未撥付。另徐明君、丁郁芬、賴慧貞、彭│
│願棠、陳嘉銘、陳國銘等人雖均明知前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悠活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潔勁環保公司』銷售額│
│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丁郁芬於103年3月1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潔勁環保公司』5,440元作為虛開發票 │
│之報酬,經吳志文、徐明君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3年4月2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陳國銘於│
│同年月4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 │
│於103年3月24日、31日、同年4月21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經彭 │
│願棠、徐明君覆核通過……使『悠活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悠活渡假公司』即先於103年3月24日自悠活渡假公司第一商業│
│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活一銀恆春017帳戶)匯款5,440元至潔勁環保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潔勁華銀小港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6萬5,960元部分,曾忠信與徐明 │
│君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徐明君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3年4月15日,自『悠活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曾│
│忠信之指示支付其私人借款之利息,徐明君並在B帳內將前開6萬5,960元登載為『風災作帳用』。嗣本署因調查本案,於103│
│年5月8日發動搜索後,『悠活渡假公司』乃於103年6月30日將前開『潔勁環保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以退回,並更│
│正帳務,沖銷該筆交易。」 │
└──────────────────────────────────────────────────────┘
【附表申之1:解決跳票危機】
┌─┬────────────────────────────────────────────────┐
│支│⒈支票號碼:EN0000000號。 │
│ │⒉發票日期:102年12月31日。 │
│ │⒊發票金額:1,112,000元。 │
│ │⒋發 票 人:阿信農場公司(代表人曾忠信)。 │
│ │⒌受 款 人:悠活渡假公司。? │
│票│⒍付 款 人: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
├─┼─┬─────────────────────┬────────────────────────┤
│買│立│甲 方:悠活渡假公司 │乙 方:阿信農場公司 │
│賣│協│負責人:曾忠信 │代表人:曾忠信 │
│契│議│代表人:李得成 │ │
│約│書│ 簡明鑫 │ │
│ │人│ 魏全坤 │ │
│ ├─┼─────────────────────┴────────────────────────┤
│ │內│第一條:本契約標的物: │
│ │容│ 名稱:牛樟樹及落羽松 │
│ │ │ 數量:40棵及50棵 │
│ │ │第二條:……甲方應於簽約同時給付乙方訂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元整……。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附表申之2】
┌──┬──┬───────────────────┬────────────────────────┐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
│ 一 │ 取 │悠活渡假公司取得由阿信農場公司所開立之│⒈QC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得 │原始不實對外憑證(即QC00000000號統一發│ ⑴總計1,112,000元(計算式:預收款+營業稅=1,0│
│ │ 外 │票)。 │ 59,048+52,952=1,112,000) │
│ │ 來 │ │ ⑵買受人:悠活渡假公司 │
│ │ 憑 │ │ ⑶日 期:102年12月31日 │
│ │ 證 │ │⒉參照QC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卷3第23頁)。│
│ ├──┼───────────────────┼────────────────────────┤
│ │ 編 │王鈺媄於102年12月31日編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059,048元(預付農場落羽松等樹木) │
│ │ 會 │ │ 52,952元(QC00000000) │
│ │ 計 │ │ ⑵貸方金額:1,112,000元(現金提款) │
│ │ 憑 │ │ ⑶覆 核:彭願棠 │
│ │ 證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卷3第22頁)。│
├──┼──┼───────────────────┼────────────────────────┤
│ 二 │ 編 │陳惠美於103年3月3日編製收款憑單。 │⒈收款憑單 │
│ │ 製 │ │ ⑴發票人欄內記載「阿信農場帳款」 │
│ │ 原 │ │ ⑵新臺幣1,112,000元 │
│ │ 始 │ │⒉參照收款憑單(見交查644卷3第29頁)。 │
│ │ 憑 │ │ │
│ │ 證 │ │ │
│ ├──┼───────────────────┼────────────────────────┤
│ │ 編 │賴慧貞於103年3月3日編製不實記帳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製 │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112,000元(預付阿信貨款回存) │
│ │ 會 │ │ ⑵貸方金額:1,059,048元(預付阿信貨款回存) │
│ │ 計 │ │ 52,952元(3/3QC00000000折讓單)│
│ │ 憑 │ │ ⑶覆 核:徐明君 │
│ │ 證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卷3第28頁)。│
└──┴──┴───────────────────┴────────────────────────┘
【附表酉之1】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逃漏稅額│論 罪 科 刑│
│ │(年.月.日)│ │ │ │ │ │
├──┼─────┼─────┼─────┼────┼────┼───────────────────┤
│ 1 │ 92.09.26│VU00000000│ 190,476│ 9,524│ 2,377│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減為拘│
│ │ │ │ │ │備註:本│ 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 │欄位逃漏│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稅額係參│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照修正後│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起訴書附│ 壹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2 │ 93.01.13│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18,301│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
│ │ │ │ │ │備註:本│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 │欄位逃漏│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稅額係參│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照修正後│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起訴書附│ 陸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14│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28,045│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15│XU00000000│ 285,714│ 14,286│ 3,565│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16│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24,124│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19│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3,767│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20│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33,274│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1.27│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19,608│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3.02.02│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26,501│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小 計│ 177,185│ │
├──┼─────┬─────┬─────┬────┼────┼───────────────────┤
│ 3 │ 94.05.25│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
│ │ │ │ │ │備註:本│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 │欄位逃漏│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稅額係參│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照修正後│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起訴書附│ 陸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4.06.10│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4.06.23│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小 計│ 178,254│ │
├──┼─────┬─────┬─────┬────┼────┼───────────────────┤
│ 4 │ 94.07.11│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143,500│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
│ │ 94.07.20│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190,000│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94.07.25│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小 計│ 458,500│ 陸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 │
├──┼─────┬─────┬─────┬────┼────┼───────────────────┤
│ 5 │ 94.10.12│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47,535│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
│ │ │ │ │ │備註:本│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 │欄位逃漏│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稅額係參│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照修正後│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起訴書附│ 陸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 94.10.14│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36,988│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修正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十八編│ │
│ │ │ │ │ │號30至編│ │
│ │ │ │ │ │號43依比│ │
│ │ │ │ │ │例估算所│ │
│ │ │ │ │ │得。 │ │
│ ├─────┴─────┴─────┴────┼────┤ │
│ │小 計│ 84,523│ │
├──┼─────┬─────┬─────┬────┼────┼───────────────────┤
│ 6 │ 96.05.10│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71,000│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96.06.05│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80,69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備註:本│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欄位逃漏│ 陸萬元。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6.06.25│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41,241│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小 計│ 192,931│ │
├──┼─────┬─────┬─────┬────┼────┼───────────────────┤
│ 7 │ 96.10.15│VU00000000│ 952,381│ 47,619│ 17,931│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 │ │備註: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參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6.10.22│VU00000000│ 476,190│ 23,810│ 8,966│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小 計│ 26,897│ │
├──┼─────┬─────┬─────┬────┼────┼───────────────────┤
│ 8 │ 97.01.04│XU00000000│15,678,000│ 783,900│ 295,179│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備註:本│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陸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9 │ 97.04.18│YU00000000│15,678,000│ 783,900│ 101,022│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97.07.01│(銷貨退回)│- │-515,619│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312,381│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備註:本│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欄位逃漏│ 陸萬元。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10 │ 97.05.26│ZU00000000│ 476,191│ 23,809│ 8,966│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備註:本│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陸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47至│ │
│ │ │ │ │ │編號53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7.05.29│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87,143│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7.05.2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37,590│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7.06.0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37,590│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7.06.12│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57,143│ │
│ ├─────┼─────┼─────┼────┼────┤ │
│ │ 97.06.16│ZU00000000│ 952,381│ 47,619│ 47,619│ │
│ ├─────┴─────┴─────┴────┼────┤ │
│ │小 計│ 276,051│ │
├──┼─────┬─────┬─────┬────┼────┼───────────────────┤
│ 11 │ 97.10.20│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95,238│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 陸萬元。 │
│ │ │ │ │ │ │ │
├──┼─────┼─────┼─────┼────┼────┼───────────────────┤
│ 12 │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142,857│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142,85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97.11.30│CU00000000│ 600,000│ 30,000│ 19,411│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陸萬元。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7.12.08│CU00000000│ 533,333│ 26,667│ 12,444│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5至 │ │
│ │ │ │ │ │編號6依 │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小 計│ 317,569│ │
├──┼─────┬─────┬─────┬────┼────┼───────────────────┤
│ 13 │ 98.01.06│DU00000000│ 895,238│ 44,762│ 20,889│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備註:本│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陸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5至 │ │
│ │ │ │ │ │編號6依 │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2.28│DU00000000│1,960,000 │ 98,000│ 63,410│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2.26│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110,000│ │
│ ├─────┴─────┴─────┴────┼────┤ │
│ │小 計│ 194,299│ │
├──┼─────┬─────┬─────┬────┼────┼───────────────────┤
│ 14 │ 98.04.02│EU00000000│ 5,000,000│250000 │ 119,808│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備註:本│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陸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55至│ │
│ │ │ │ │ │編號56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15 │ 98.05.04│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100,638│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備註:本│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陸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55至│ │
│ │ │ │ │ │編號56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5.05│FU00000000│ 952,381│ 47,619│ 30,916│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7至 │ │
│ │ │ │ │ │編號9依 │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5.05│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140,000│ │
│ ├─────┼─────┼─────┼────┼────┤ │
│ │ 98.05.08│FU00000000│ 952,381│ 47,619│ 30,916│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7至 │ │
│ │ │ │ │ │編號9依 │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5.10│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37,099│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7至 │ │
│ │ │ │ │ │編號9依 │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98.06.06│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123,810│ │
│ ├─────┼─────┼─────┼────┼────┤ │
│ │ 98.06.22│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106,190│ │
│ ├─────┴─────┴─────┴────┼────┤ │
│ │小 計│ 569,569│ │
├──┼─────┬─────┬─────┬────┼────┼───────────────────┤
│ 16 │ 98.07.30│GU00000000│ 203,000│ 10,150│ 6,567│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 │ │ │ │備註:本│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壹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17 │ 98.09.02│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98.09.03│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小 計│ 250,000│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陸萬元。 │
│ │ │ │ │
├──┼─────┬─────┬─────┬────┼────┼───────────────────┤
│ 18 │ 98.11.02│JU00000000│ 400,000│ 20,000│ 952│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98.11.02│JU00000000│ 820,000│ 41,000│ 26,52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備註:本│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欄位逃漏│ 參萬元。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11至│ │
│ │ │ │ │ │編號17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小 計│ 27,481│ │
├──┼─────┬─────┬─────┬────┼────┼───────────────────┤
│ 19 │ 99.03.05│收 據│ 108,000│ 12,000│註:非屬│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 │營業稅法│ │
│ │ │ │ │ │第33條規│ │
│ │ │ │ │ │定得扣抵│ │
│ │ │ │ │ │稅額之進│ │
│ │ │ │ │ │項憑證。│ │
├──┼─────┼─────┼─────┼────┼────┼───────────────────┤
│ 20 │ 99.06.25│MU00000000│ 2,357,334│ 117,867│ 93,867│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 陸萬元。 │
│ │ │ │ │ │ │ │
├──┼─────┼─────┼─────┼────┼────┼───────────────────┤
│ 21 │ 101.02.10│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47,619│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 伍萬元。 │
│ │ │ │ │ │ │ │
├──┼─────┼─────┼─────┼────┼────┼───────────────────┤
│ 22 │ 101.09.03│EY00000000│ 950,000│ 47,500│ 0│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101.12.18│GP00000000│ 830,000│ 41,500│ 24,480│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 │ │備註: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欄位逃漏│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稅額係參│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照起訴書│ 參萬元。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22至│ │
│ │ │ │ │ │編號24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 101.12.25│GP00000000│ 230,000│ 11,500│ 6,784│ │
│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 │欄位逃漏│ │
│ │ │ │ │ │稅額係參│ │
│ │ │ │ │ │照起訴書│ │
│ │ │ │ │ │附表十八│ │
│ │ │ │ │ │編號22至│ │
│ │ │ │ │ │編號24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 │所得。 │ │
│ ├─────┴─────┴─────┴────┼────┤ │
│ │小 計│ 31,264│ │
├──┼─────┬─────┬─────┬────┼────┼───────────────────┤
│ 24 │ 102.01.02│KN00000000│ 620,000│ 31,000│ 0│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102.03.22│LN00000000│ 720,000│ 36,000│ 21,236│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 貳萬元。 │
│ │ │ │ │ │ │ │
├──┼─────┼─────┼─────┼────┼────┼───────────────────┤
│ 26 │ 102.05.25│MJ00000000│ 142,857│ 7,143│ 7,143│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102.05.25│MJ00000000│ 132,156│ 6,608│ 6,608│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102.06.27│MJ00000000│ 285,880│ 14,294│ 14,294│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參萬元。 │
│ │小 計│ 28,045│ │
├──┼─────┬─────┬─────┬────┼────┼───────────────────┤
│ 27 │ 102.07.26│NG00000000│ 151,000│ 7,550│ 7,550│⒈曾忠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 │ │ │ │ │ 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⒉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
│ │ │ │ │ │ │ 壹萬元。 │
├──┴─────┴─────┴─────┴────┴────┴───────────────────┤
│說明: │
│⒈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逃漏稅額估算之計算式:單張發票銷售額÷發票銷售額總額×逃漏稅額總和=該發票逃│
│ 漏稅額。茲以編號30所載發票為例,該發票逃漏稅額經估算為2,377元(計算式:190,476÷35,450,001×442,33│
│ 9≒2,377)。 │
│⒉其餘參照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及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八。 │
└──────────────────────────────────────────────────┘
【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八】
┌───────────────────────────────────────────┐
│ 悠活渡假公司取具不實進項統一發票逃漏稅額明細表 │
├──┬───┬─────┬─────┬──────┬─────┬───────────┤
│ │ │ │ │ │ │ 無進貨事實之 │
│ │營業人│ │ │ │ ├─────┬─────┤
│編號│名 稱│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銷售額 │稅額(實際│
│ │ │ │ │ │ │ │逃漏稅額)│
├──┼───┼─────┼─────┼──────┼─────┼─────┼─────┤
│ 1 │ │ 97.06.12 │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142,857│ 57,143│
├──┤ ├─────┼─────┼──────┼─────┼─────┼─────┤
│ 2 │ │ 97.06.16 │ZU00000000│ 952,381│ 47,619│ 952,381│ 47,619│
├──┤ ├─────┼─────┼──────┼─────┼─────┼─────┤
│ 3 │ │ 97.10.20 │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1,904,762│ 95,238│
├──┤ │─────┼─────┼──────┼─────┼─────┼─────┤
│ 4 │ │ 97.11.12 │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2,857,143│ 142,857│
├──┤ ├─────┼─────┼──────┼─────┼─────┼─────┤
│ 5 │ │ 97.12.08 │CU00000000│ 533,333│ 26,667│ │ │
├──┤ 雙欣 ├─────┼─────┼──────┼─────┤ 666,667│ 33,333│
│ 6 │ │ 98.01.06 │DU00000000│ 895,238│ 44,762│ │ │
├──┤ ├─────┼─────┼──────┼─────┼─────┼─────┤
│ 7 │ │ 98.05.05 │FU00000000│ 952,381│ 47,619│ │ │
├──┤ ├─────┼─────┼──────┼─────┤ │ │
│ 8 │ │ 98.05.08 │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978,619│ 98,931│
├──┤ ├─────┼─────┼──────┼─────┤ │ │
│ 9 │ │ 98.05.10 │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 │
├──┤ ├─────┼─────┼──────┼─────┼─────┼─────┤
│ 10 │ │ 98.11.02 │JU00000000│ 400,000│ 20,000│ 19,048│ 952│
├──┴───┴─────┴─────┼──────┼─────┼─────┼─────┤
│ 小計 │ 11,733,333│ 586,667│ 9,521,477│ 476,073│
├──┬───┬─────┬─────┼──────┼─────┼─────┼─────┤
│ 11 │ │ 97.05.29 │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 │
├──┤ ├─────┼─────┼──────┼─────┤ │ │
│ 12 │ │ 97.05.29 │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
├──┤ ├─────┼─────┼──────┼─────┤ │ │
│ 13 │ │ 97.06.09 │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
├──┤ ├─────┼─────┼──────┼─────┤ │ │
│ 14 │ │ 97.11.30 │CU00000000│ 600,000│ 30,000│ 4,949,667│ 247,483│
├──┤ ├─────┼─────┼──────┼─────┤ │ │
│ 15 │ │ 98.02.28 │DU00000000│ 1,960,000│ 98,000│ │ │
├──┤艾瑞克├─────┼─────┼──────┼─────┤ │ │
│ 16 │ │ 98.07.30 │GU00000000│ 203,000│ 10,150│ │ │
├──┤ ├─────┼─────┼──────┼─────┤ │ │
│ 17 │ │ 98.11.02 │JU00000000│ 820,000│ 41,000│ │ │
├──┤ ├─────┼─────┼──────┼─────┼─────┼─────┤
│ 18 │ │ 99.06.25 │MU00000000│ 2,357,334│ 117,867│ 1,877,334│ 93,867│
├──┤ ├─────┼─────┼──────┼─────┼─────┼─────┤
│ 19 │ │101.09.03 │EY00000000│ 950,000│ 47,500│ 0│ 0│
├──┤ ├─────┼─────┼──────┼─────┼─────┼─────┤
│ 20 │ │102.01.02 │KN00000000│ 620,000│ 31,000│ 0│ 0│
├──┴───┴─────┴─────┼──────┼─────┼─────┼─────┤
│ 小計 │ 11,577,001│ 578,850│ 6,827,001│ 341,350│
├──┬───┬─────┬─────┼──────┼─────┼─────┼─────┤
│ 21 │ 鍾石 │ 97.11.12 │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2,857,143│ 142,857│
├──┼───┼─────┼─────┼──────┼─────┼─────┼─────┤
│ 22 │ │101.12.18 │GP00000000│ 830,000│ 41,500│ │ │
├──┤ ├─────┼─────┼──────┼─────┤ │ │
│ 23 │資策會│101.12.25 │GP00000000│ 230,000│ 11,500│ 1,050,000│ 52,500│
├──┤ ├─────┼─────┼──────┼─────┤ │ │
│ 24 │ │102.03.22 │LN00000000│ 720,000│ 36,000│ │ │
├──┴───┴─────┴─────┼──────┼─────┼─────┼─────┤
│ 小計 │ 1,780,000│ 89,000│ 1,050,000│ 52,500│
├──┬───┬─────┬─────┼──────┼─────┼─────┼─────┤
│ 25 │ │ 98.02.26 │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2,200,000│ 110,000│
├──┤ ├─────┼─────┼──────┼─────┼─────┼─────┤
│ 26 │ 元翊 │ 98.05.05 │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2,800,000│ 140,000│
├──┤ ├─────┼─────┼──────┼─────┼─────┼─────┤
│ 27 │ │ 98.09.02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
│ 小計 │ 7,500,000│ 375,000│ 7,500,000│ 375,000│
├──┬───┬─────┬─────┼──────┼─────┼─────┼─────┤
│ 28 │ │ 98.09.03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 福樟 ├─────┼─────┼──────┼─────┼─────┼─────┤
│ 29 │ │101.02.10 │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952,381│ 47,619│
├──┴───┴─────┴─────┼──────┼─────┼─────┼─────┤
│ 小計 │ 3,672,517│ 183,626│ 3,452,381│ 172,619│
├──┬───┬─────┬─────┼──────┼─────┼─────┼─────┤
│ 30 │ │ 92.09.26 │VU00000000│ 190,476│ 9,524│ │ │
├──┤ ├─────┼─────┼──────┼─────┤ │ │
│ 31 │ │ 93.01.13 │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 │
├──┤ ├─────┼─────┼──────┼─────┤ │ │
│ 32 │ │ 93.01.14 │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 │
├──┤ ├─────┼─────┼──────┼─────┤ │ │
│ 33 │ │ 93.01.15 │XU00000000│ 285,714│ 14,286│ │ │
├──┤ ├─────┼─────┼──────┼─────┤ │ │
│ 34 │ │ 93.01.16 │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 │
├──┤ ├─────┼─────┼──────┼─────┤ │ │
│ 35 │ │ 93.01.19 │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 │
├──┤ ├─────┼─────┼──────┼─────┤ │ │
│ 36 │ │ 93.01.20 │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 │
├──┤ ├─────┼─────┼──────┼─────┤ 8,846,774│ 442,339│
│ 37 │ │ 93.01.27 │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 │
├──┤ ├─────┼─────┼──────┼─────┤ │ │
│ 38 │ │ 93.02.02 │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 │
├──┤ ├─────┼─────┼──────┼─────┤ │ │
│ 39 │ │ 94.05.25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 │ │
│ 40 │ │ 94.06.10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 │ │
│ 41 │ │ 94.06.23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錢山 ├─────┼─────┼──────┼─────┤ │ │
│ 42 │ │ 94.10.12 │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 │
├──┤ ├─────┼─────┼──────┼─────┤ │ │
│ 43 │ │ 94.10.14 │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 │
├──┤ ├─────┼─────┼──────┼─────┼─────┼─────┤
│ 44 │ │ 94.07.11 │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2,870,000│ 143,500│
├──┤ ├─────┼─────┼──────┼─────┼─────┼─────┤
│ 45 │ │ 94.07.20 │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3,800,000│ 190,000│
├──┤ ├─────┼─────┼──────┼─────┼─────┼─────┤
│ 46 │ │ 94.07.25 │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 ├─────┼─────┼──────┼─────┼─────┼─────┤
│ 47 │ │ 96.06.05 │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 │
├──┤ ├─────┼─────┼──────┼─────┤ │ │
│ 48 │ │ 96.06.25 │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 │
├──┤ ├─────┼─────┼──────┼─────┤ │ │
│ 49 │ │ 96.10.15 │VU00000000│ 952,381│ 47,619│ │ │
├──┤ ├─────┼─────┼──────┼─────┤ │ │
│ 50 │ │ 96.10.22 │VU00000000│ 476,190│ 23,810│ │ │
├──┤ ├─────┼─────┼──────┼─────┤11,080,028│ 553,994│
│ 51 │ │ 97.05.26 │ZU00000000│ 476,191│ 23,809│ │ │
├──┤ ├─────┼─────┼──────┼─────┤ │ │
│ 52 │ │ 97.01.04 │XU00000000│ 15,678,000│ 783,900│ │ │
├──┤ ├─────┼─────┼──────┼─────┤ │ │
│ │ │ 97.04.18 │YU00000000│ 15,678,000│ 783,900│ │ │
│ 53 │ ├─────┼─────┼──────┼─────┤ │ │
│ │ │ 97.07.01 │(銷貨退回)│ -10,312,381│ -515,619│ │ │
├──┤ ├─────┼─────┼──────┼─────┼─────┼─────┤
│ 54 │ │ 96.05.10 │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1,420,000│ 71,000│
├──┴───┴─────┴─────┼──────┼─────┼─────┼─────┤
│ 小計 │ 75,464,572│ 3,773,228│49,833,438│ 2,491,658│
├──┬───┬─────┬─────┼──────┼─────┼─────┼─────┤
│ 55 │ │ 98.04.02 │EU00000000│ 5,000,000│ 250,000│ │ │
├──┤ ├─────┼─────┼──────┼─────┤ 4,408,994│ 220,446│
│ 56 │ │ 98.05.04 │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 │
├──┤ 鳳翔 ├─────┼─────┼──────┼─────┼─────┼─────┤
│ 57 │ │ 98.06.06 │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2,476,190│ 123,810│
├──┤ ├─────┼─────┼──────┼─────┼─────┼─────┤
│ 58 │ │ 98.06.22 │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2,123,810│ 106,190│
├──┴───┴─────┴─────┼──────┼─────┼─────┼─────┤
│ 小計 │ 13,800,000│ 690,000│ 9,008,994│ 450,446│
├──┬───┬─────┬─────┼──────┼─────┼─────┼─────┤
│ 59 │周大雅│ 99.03.05 │收據 │ 108,000│ 12,000│ 註│ 註│
├──┼───┼─────┼─────┼──────┼─────┼─────┼─────┤
│ 60 │ │102.05.25 │MJ00000000│ 142,857│ 7,143│ 142,857│ 7,143│
├──┤ 浚鋒 ├─────┼─────┼──────┼─────┼─────┼─────┤
│ 61 │ │102.05.25 │MJ00000000│ 132,156│ 6,608│ 132,156│ 6,608│
├──┴───┴─────┴─────┼──────┼─────┼─────┼─────┤
│ 小計 │ 275,013│ 13,751│ 275,013│ 13,751│
├──┬───┬─────┬─────┼──────┼─────┼─────┼─────┤
│ 62 │ 鈞準 │102.06.27 │MJ00000000│ 285,880│ 14,294│ 285,880│ 14,294│
├──┼───┼─────┼─────┼──────┼─────┼─────┼─────┤
│ 63 │龍安全│102.07.26 │NG00000000│ 151,000│ 7,550│ 151,000│ 7,550│
├──┴───┴─────┴─────┼──────┼─────┼─────┼─────┤
│ 總計 │129,204,459 │ 6,466,823│90,762,327│ 4,538,098│
├──────────────────┴──────┴─────┴─────┴─────┤
│修正說明: │
│⒈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部分因本院前所認定實際工程費用27,933,387元與起訴書所載實際工程│
│ 費用7,650,926元(計算式:銷售額+營業稅額=7,286,591+364,335=7,650,926)不同,故編│
│ 號30至編號43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實際逃漏稅額)均應予修正。 │
│⒉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為9,289,113元(計算式:發票金額總和-本│
│ 院前所認定實際工程費用=37,222,500-27,933,387=9,289,113)。 │
│⒊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分別為8,846,774元及442,339元(計算式:│
│ 銷售額+營業稅額=銷售額+銷售額×0.05=9,289,113→銷售額=9,289,113÷1.05≒8,846,77│
│ 4→營業稅額=8,846,774×0.05≒442,339)。 │
└───────────────────────────────────────────┘
【起訴書附表十九】
┌──┬───┬────┬────┬──────┬─────┐
│編號│樹種 │材積 │ 重量 │ 體積 │價值(元)│
│ │ │ │(公斤)│(立方公尺)│ (註) │
├──┼───┼────┼────┼──────┼─────┤
│ 1 │杉木 │圓材 │ 508 │ -- │ --│
├──┼───┼────┼────┼──────┼─────┤
│ 2 │杉木 │圓材 │ 720 │ -- │ --│
├──┼───┼────┼────┼──────┼─────┤
│ 3 │杉木 │圓材 │ 288 │ -- │ --│
├──┼───┼────┼────┼──────┼─────┤
│ 4 │杉木 │圓材 │ 242 │ -- │ --│
├──┼───┼────┼────┼──────┼─────┤
│ 5 │杉木 │圓材 │ 728 │ -- │ --│
├──┼───┼────┼────┼──────┼─────┤
│ 6 │杉木 │圓材 │ 494 │ -- │ --│
├──┼───┼────┼────┼──────┼─────┤
│ 7 │杉木 │圓材 │ 110 │ -- │ --│
├──┼───┼────┼────┼──────┼─────┤
│ 8 │杉木 │圓材 │ 340 │ -- │ --│
├──┼───┼────┼────┼──────┼─────┤
│ 9 │杉木 │圓材 │ 286 │ -- │ --│
├──┼───┼────┼────┼──────┼─────┤
│ 10 │杉木 │圓材 │ 322 │ -- │ --│
├──┼───┼────┼────┼──────┼─────┤
│ 11 │肖楠 │圓材 │ 490 │ -- │ --│
├──┼───┼────┼────┼──────┼─────┤
│ 12 │肖楠 │圓材 │ 296 │ -- │ --│
├──┼───┼────┼────┼──────┼─────┤
│ 13 │杉木 │圓材 │ 321 │ -- │ --│
├──┼───┼────┼────┼──────┼─────┤
│ 14 │松 │圓材 │ 216 │ -- │ --│
├──┼───┼────┼────┼──────┼─────┤
│ 15 │肖楠 │圓材 │ 180 │ -- │ --│
├──┼───┼────┼────┼──────┼─────┤
│ 16 │松 │圓材 │ 138 │ -- │ --│
├──┼───┼────┼────┼──────┼─────┤
│ 17 │杉木 │圓材 │ 252 │ -- │ --│
├──┼───┼────┼────┼──────┼─────┤
│ 18 │杉木 │圓材 │ 224 │ -- │ --│
├──┼───┼────┼────┼──────┼─────┤
│ 19 │香杉 │圓材 │ 398 │ -- │ --│
├──┼───┼────┼────┼──────┼─────┤
│ 20 │杉木 │圓材 │ 108 │ -- │ --│
├──┼───┼────┼────┼──────┼─────┤
│ 21 │紅檜 │圓材 │ 160 │ -- │ --│
├──┼───┼────┼────┼──────┼─────┤
│ 22 │杉木 │圓材 │ 448 │ -- │ --│
├──┼───┼────┼────┼──────┼─────┤
│ 23 │紅檜 │圓材 │ 258 │ -- │ --│
├──┼───┼────┼────┼──────┼─────┤
│ 24 │紅檜 │圓材 │ 296 │ -- │ --│
├──┼───┼────┼────┼──────┼─────┤
│ 25 │紅檜 │圓材 │ 402 │ -- │ --│
├──┼───┼────┼────┼──────┼─────┤
│ 26 │杉木 │圓材 │ 340 │ -- │ --│
├──┼───┼────┼────┼──────┼─────┤
│ 27 │杉木 │圓材 │ 350 │ -- │ --│
├──┼───┼────┼────┼──────┼─────┤
│ 28 │紅檜 │圓材 │ 402 │ -- │ --│
├──┼───┼────┼────┼──────┼─────┤
│ 29 │肖楠 │圓材 │ 372 │ -- │ --│
├──┼───┼────┼────┼──────┼─────┤
│ 30 │紅檜 │圓材 │ 552 │ -- │ --│
├──┼───┼────┼────┼──────┼─────┤
│ 31 │肖楠 │圓材 │ 150 │ -- │ --│
├──┼───┼────┼────┼──────┼─────┤
│ 32 │紅檜 │圓材 │ 290 │ -- │ --│
├──┼───┼────┼────┼──────┼─────┤
│ 33 │紅檜 │圓材 │ 396 │ -- │ --│
├──┼───┼────┼────┼──────┼─────┤
│ 34 │紅檜 │圓材 │ 144 │ -- │ --│
├──┼───┼────┼────┼──────┼─────┤
│ 35 │肖楠 │圓材 │ 576 │ -- │ --│
├──┼───┼────┼────┼──────┼─────┤
│ 36 │紅檜 │圓材 │ 198 │ -- │ --│
├──┼───┼────┼────┼──────┼─────┤
│ 37 │肖楠 │圓材 │ 124 │ -- │ --│
├──┼───┼────┼────┼──────┼─────┤
│ 38 │紅檜 │圓材 │ 162 │ -- │ --│
├──┼───┼────┼────┼──────┼─────┤
│ 39 │紅檜 │圓材 │ 76 │ -- │ --│
├──┼───┼────┼────┼──────┼─────┤
│ 40 │肖楠 │圓材 │ 146 │ -- │ --│
├──┼───┼────┼────┼──────┼─────┤
│ 41 │扁柏 │圓材 │ 122 │ -- │ --│
├──┼───┼────┼────┼──────┼─────┤
│ 42 │扁柏 │圓材 │ 84 │ -- │ --│
├──┼───┼────┼────┼──────┼─────┤
│ 43 │紅檜 │圓材 │ 106 │ -- │ --│
├──┼───┼────┼────┼──────┼─────┤
│ 44 │紅檜 │圓材 │ 286 │ -- │ --│
├──┼───┼────┼────┼──────┼─────┤
│ 45 │紅檜 │圓材 │ 150 │ -- │ --│
├──┼───┼────┼────┼──────┼─────┤
│ 46 │紅檜 │圓材 │ 208 │ -- │ --│
├──┼───┼────┼────┼──────┼─────┤
│ 47 │扁柏 │圓材 │ 58 │ -- │ --│
├──┼───┼────┼────┼──────┼─────┤
│ 48 │紅檜 │圓材 │ 228 │ -- │ --│
├──┼───┼────┼────┼──────┼─────┤
│ 49 │扁柏 │圓材 │ 492 │ -- │ --│
├──┼───┼────┼────┼──────┼─────┤
│ 50 │杉木 │圓材 │ 72 │ -- │ --│
├──┼───┼────┼────┼──────┼─────┤
│ 51 │扁柏 │圓材 │ 166 │ -- │ --│
├──┼───┼────┼────┼──────┼─────┤
│ 52 │紅檜 │圓材 │ 522 │ -- │ --│
├──┼───┼────┼────┼──────┼─────┤
│ 53 │紅檜 │圓材 │ 130 │ -- │ --│
├──┼───┼────┼────┼──────┼─────┤
│ 54 │紅檜 │圓材 │ 360 │ -- │ --│
├──┼───┼────┼────┼──────┼─────┤
│ 55 │肖楠 │圓材 │ 178 │ -- │ --│
├──┼───┼────┼────┼──────┼─────┤
│ 56 │肖楠 │圓材 │ 324 │ -- │ --│
├──┼───┼────┼────┼──────┼─────┤
│ 57 │紅檜 │圓材 │ 166 │ -- │ --│
├──┼───┼────┼────┼──────┼─────┤
│ 58 │扁柏 │圓材 │ 260 │ -- │ --│
├──┼───┼────┼────┼──────┼─────┤
│ 59 │紅檜 │圓材 │ 210 │ -- │ --│
├──┼───┼────┼────┼──────┼─────┤
│ 60 │杉木 │圓材 │ 156 │ -- │ --│
├──┼───┼────┼────┼──────┼─────┤
│ 61 │紅檜 │圓材 │ 1,172 │ -- │ --│
├──┼───┼────┼────┼──────┼─────┤
│ 62 │紅檜 │圓材 │ 434 │ -- │ --│
├──┼───┼────┼────┼──────┼─────┤
│ 63 │紅檜 │圓材 │ 356 │ -- │ --│
├──┼───┼────┼────┼──────┼─────┤
│ 64 │紅檜 │圓材 │ 294 │ -- │ --│
├──┼───┼────┼────┼──────┼─────┤
│ 65 │紅檜 │圓材 │ 120 │ -- │ --│
├──┼───┼────┼────┼──────┼─────┤
│ 66 │肖楠 │圓材 │ 490 │ -- │ --│
├──┼───┼────┼────┼──────┼─────┤
│ 67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
│ 68 │肖楠 │圓材 │ 116 │ -- │ --│
├──┼───┼────┼────┼──────┼─────┤
│ 69 │扁柏 │圓材 │ 116 │ -- │ --│
├──┼───┼────┼────┼──────┼─────┤
│ 70 │扁柏 │圓材 │ 245 │ -- │ --│
├──┼───┼────┼────┼──────┼─────┤
│ 71 │扁柏 │圓材 │ 210 │ -- │ --│
├──┼───┼────┼────┼──────┼─────┤
│ 72 │松 │圓材 │ 140 │ -- │ --│
├──┼───┼────┼────┼──────┼─────┤
│ 73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
│ 74 │紅檜 │圓材 │ 116 │ -- │ --│
├──┼───┼────┼────┼──────┼─────┤
│ 75 │扁柏 │不規則 │ 620 │ -- │ --│
├──┼───┼────┼────┼──────┼─────┤
│ 6 │肖楠 │不規則 │ 110 │ -- │ --│
├──┼───┼────┼────┼──────┼─────┤
│ 77 │扁柏 │不規則 │ 140 │ -- │ --│
├──┼───┼────┼────┼──────┼─────┤
│ 78 │扁柏 │不規則 │ 170 │ -- │ --│
├──┼───┼────┼────┼──────┼─────┤
│ 79 │扁柏 │不規則 │ 360 │ -- │ --│
├──┼───┼────┼────┼──────┼─────┤
│ 80 │扁柏 │不規則 │ 408 │ -- │ --│
├──┼───┼────┼────┼──────┼─────┤
│ 81 │扁柏 │不規則 │ 190 │ -- │ --│
├──┼───┼────┼────┼──────┼─────┤
│ 82 │扁柏 │不規則 │ 366 │ -- │ --│
├──┼───┼────┼────┼──────┼─────┤
│ 83 │扁柏 │不規則 │ 280 │ -- │ --│
├──┼───┼────┼────┼──────┼─────┤
│ 84 │扁柏 │不規則 │ 396 │ -- │ --│
├──┼───┼────┼────┼──────┼─────┤
│ 85 │扁柏 │不規則 │ 334 │ -- │ --│
├──┼───┼────┼────┼──────┼─────┤
│ 86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
├──┼───┼────┼────┼──────┼─────┤
│ 87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
├──┼───┼────┼────┼──────┼─────┤
│ 88 │扁柏 │不規則 │ 8 │ -- │ --│
├──┼───┼────┼────┼──────┼─────┤
│ 89 │紅檜 │不規則 │ 94 │ -- │ --│
├──┼───┼────┼────┼──────┼─────┤
│ 90 │扁柏 │不規則 │ 354 │ -- │ --│
├──┼───┼────┼────┼──────┼─────┤
│ 91 │扁柏 │不規則 │ 412 │ -- │ --│
├──┼───┼────┼────┼──────┼─────┤
│ 92 │扁柏 │不規則 │ 88 │ -- │ --│
├──┼───┼────┼────┼──────┼─────┤
│ 93 │扁柏 │不規則 │ 24 │ -- │ --│
├──┼───┼────┼────┼──────┼─────┤
│ 94 │扁柏 │不規則 │ 61 │ -- │ --│
├──┼───┼────┼────┼──────┼─────┤
│ 95 │紅檜 │不規則 │ 20 │ -- │ --│
├──┼───┼────┼────┼──────┼─────┤
│ 96 │扁柏 │不規則 │ 82 │ -- │ --│
├──┼───┼────┼────┼──────┼─────┤
│ 97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
├──┼───┼────┼────┼──────┼─────┤
│ 98 │扁柏 │不規則 │ 40 │ -- │ --│
├──┼───┼────┼────┼──────┼─────┤
│ 99 │扁柏 │不規則 │ 48 │ -- │ --│
├──┼───┼────┼────┼──────┼─────┤
│100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
│101 │扁柏 │不規則 │ 160 │ -- │ --│
├──┼───┼────┼────┼──────┼─────┤
│102 │扁柏 │不規則 │ 124 │ -- │ --│
├──┼───┼────┼────┼──────┼─────┤
│103 │扁柏 │不規則 │ 130 │ -- │ --│
├──┼───┼────┼────┼──────┼─────┤
│104 │紅檜 │不規則 │ 350 │ -- │ --│
├──┼───┼────┼────┼──────┼─────┤
│105 │扁柏 │不規則 │ 22 │ -- │ --│
├──┼───┼────┼────┼──────┼─────┤
│106 │扁柏 │不規則 │ 26 │ -- │ --│
├──┼───┼────┼────┼──────┼─────┤
│107 │鐵杉 │不規則 │ 190 │ -- │ --│
├──┼───┼────┼────┼──────┼─────┤
│108 │扁柏 │不規則 │ 146 │ -- │ --│
├──┼───┼────┼────┼──────┼─────┤
│109 │扁柏 │不規則 │ 482 │ -- │ --│
├──┼───┼────┼────┼──────┼─────┤
│110 │松 │圓材 │ 198 │ -- │ --│
├──┼───┼────┼────┼──────┼─────┤
│111 │杉木 │圓材 │ 260 │ -- │ --│
├──┼───┼────┼────┼──────┼─────┤
│112 │杉木 │圓材 │ 58 │ -- │ --│
├──┼───┼────┼────┼──────┼─────┤
│113 │杉木 │圓材 │ 82 │ -- │ --│
├──┼───┼────┼────┼──────┼─────┤
│114 │扁柏 │圓材 │ 178 │ -- │ --│
├──┼───┼────┼────┼──────┼─────┤
│115 │扁柏 │圓材 │ 100 │ -- │ --│
├──┼───┼────┼────┼──────┼─────┤
│116 │香杉 │圓材 │ 370 │ -- │ --│
├──┼───┼────┼────┼──────┼─────┤
│117 │扁柏 │不規則 │ 258 │ -- │ --│
├──┼───┼────┼────┼──────┼─────┤
│118 │紅檜 │不規則 │ 205 │ -- │ --│
├──┼───┼────┼────┼──────┼─────┤
│119 │紅檜 │圓材 │ 116 │ -- │ --│
├──┼───┼────┼────┼──────┼─────┤
│120 │扁柏 │圓材 │ 180 │ -- │ --│
├──┼───┼────┼────┼──────┼─────┤
│121 │杉木 │圓材 │ 15 │ -- │ --│
├──┼───┼────┼────┼──────┼─────┤
│122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
├──┼───┼────┼────┼──────┼─────┤
│123 │扁柏 │不規則 │ 150 │ -- │ --│
├──┼───┼────┼────┼──────┼─────┤
│124 │肖楠 │不規則 │ 210 │ -- │ --│
├──┼───┼────┼────┼──────┼─────┤
│125 │扁柏 │不規則 │ 322 │ -- │ --│
├──┼───┼────┼────┼──────┼─────┤
│126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
├──┼───┼────┼────┼──────┼─────┤
│127 │香杉 │不規則 │ 62 │ -- │ --│
├──┼───┼────┼────┼──────┼─────┤
│128 │扁柏 │圓材 │ 306 │ -- │ --│
├──┼───┼────┼────┼──────┼─────┤
│129 │扁柏 │不規則 │ 30 │ -- │ --│
├──┼───┼────┼────┼──────┼─────┤
│130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
├──┼───┼────┼────┼──────┼─────┤
│131 │扁柏 │圓材 │ 642 │ -- │ --│
├──┼───┼────┼────┼──────┼─────┤
│132 │扁柏 │圓材 │ 298 │ -- │ --│
├──┼───┼────┼────┼──────┼─────┤
│133 │紅檜 │不規則 │ 148 │ -- │ --│
├──┼───┼────┼────┼──────┼─────┤
│134 │扁柏 │圓材 │ 74 │ -- │ --│
├──┼───┼────┼────┼──────┼─────┤
│135 │紅檜 │不規則 │ 84 │ -- │ --│
├──┼───┼────┼────┼──────┼─────┤
│136 │扁柏 │不規則 │ 70 │ -- │ --│
├──┼───┼────┼────┼──────┼─────┤
│137 │牛樟 │圓材 │ 800 │ -- │ --│
├──┼───┼────┼────┼──────┼─────┤
│138 │肖楠 │圓材 │ 344 │ -- │ --│
├──┼───┼────┼────┼──────┼─────┤
│139 │肖楠 │圓材 │ 300 │ -- │ --│
├──┼───┼────┼────┼──────┼─────┤
│140 │扁柏 │不規則 │ 204 │ -- │ --│
├──┼───┼────┼────┼──────┼─────┤
│141 │紅檜 │圓材 │ 360 │ -- │ --│
├──┼───┼────┼────┼──────┼─────┤
│142 │雜木 │圓材 │ 210 │ -- │ --│
├──┼───┼────┼────┼──────┼─────┤
│143 │肖楠 │圓材 │ 335 │ -- │ --│
├──┼───┼────┼────┼──────┼─────┤
│144 │扁柏 │圓材 │ 62 │ -- │ --│
├──┼───┼────┼────┼──────┼─────┤
│145 │杉木 │圓材 │ 244 │ -- │ --│
├──┼───┼────┼────┼──────┼─────┤
│146 │杉木 │圓材 │ 148 │ -- │ --│
├──┼───┼────┼────┼──────┼─────┤
│147 │扁柏 │不規則 │ 318 │ -- │ --│
├──┼───┼────┼────┼──────┼─────┤
│148 │香杉 │圓材 │ 220 │ -- │ --│
├──┼───┼────┼────┼──────┼─────┤
│149 │紅檜 │不規則 │ 144 │ -- │ --│
├──┼───┼────┼────┼──────┼─────┤
│150 │肖楠 │圓材 │ 146 │ -- │ --│
├──┼───┼────┼────┼──────┼─────┤
│151 │杉木 │不規則 │ 376 │ -- │ --│
├──┼───┼────┼────┼──────┼─────┤
│152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
├──┼───┼────┼────┼──────┼─────┤
│153 │肖楠 │不規則 │ 200 │ -- │ --│
├──┼───┼────┼────┼──────┼─────┤
│154 │香杉 │不規則 │ 82 │ -- │ --│
├──┼───┼────┼────┼──────┼─────┤
│155 │香杉 │不規則 │ 208 │ -- │ --│
├──┼───┼────┼────┼──────┼─────┤
│156 │肖楠 │不規則 │ 540 │ -- │ --│
├──┼───┼────┼────┼──────┼─────┤
│157 │紅檜 │不規則 │ 288 │ -- │ --│
├──┼───┼────┼────┼──────┼─────┤
│158 │紅檜 │不規則 │ 86 │ -- │ --│
├──┼───┼────┼────┼──────┼─────┤
│159 │杉木 │不規則 │ 280 │ -- │ --│
├──┼───┼────┼────┼──────┼─────┤
│160 │扁柏 │不規則 │ 108 │ -- │ --│
├──┼───┼────┼────┼──────┼─────┤
│161 │扁柏 │不規則 │ 710 │ -- │ --│
├──┼───┼────┼────┼──────┼─────┤
│162 │扁柏 │圓材 │ 170 │ -- │ --│
├──┼───┼────┼────┼──────┼─────┤
│163 │紅檜 │不規則 │ 164 │ -- │ --│
├──┼───┼────┼────┼──────┼─────┤
│164 │肖楠 │不規則 │ 130 │ -- │ --│
├──┼───┼────┼────┼──────┼─────┤
│165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
├──┼───┼────┼────┼──────┼─────┤
│166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
│167 │扁柏 │不規則 │ 474 │ -- │ --│
├──┼───┼────┼────┼──────┼─────┤
│168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
├──┼───┼────┼────┼──────┼─────┤
│169 │扁柏 │不規則 │ 100 │ -- │ --│
├──┼───┼────┼────┼──────┼─────┤
│170 │杉木 │不規則 │ 230 │ -- │ --│
├──┼───┼────┼────┼──────┼─────┤
│171 │紅檜 │不規則 │ 150 │ -- │ --│
├──┼───┼────┼────┼──────┼─────┤
│172 │紅檜 │不規則 │ 88 │ -- │ --│
├──┼───┼────┼────┼──────┼─────┤
│173 │紅檜 │板材 │ │ │ │
├──┼───┼────┤ │ │ │
│174 │紅檜 │板材 │ │ │ │
├──┼───┼────┤ 720 │ -- │ --│
│175 │紅檜 │板材 │ │ │ │
├──┼───┼────┤ │ │ │
│176 │紅檜 │板材 │ │ │ │
├──┼───┼────┼────┼──────┼─────┤
│177 │扁柏 │不規則 │ 126 │ -- │ --│
├──┼───┼────┼────┼──────┼─────┤
│178 │扁柏 │不規則 │ 392 │ -- │ --│
├──┼───┼────┼────┼──────┼─────┤
│179 │紅檜 │板材1束 │ 240 │ -- │ --│
├──┼───┼────┼────┼──────┼─────┤
│180 │紅檜 │板材 │ │ │ │
├──┼───┼────┤ 305 │ -- │ --│
│181 │紅檜 │板材 │ │ │ │
├──┼───┼────┼────┼──────┼─────┤
│182 │肖楠 │不規則 │ 144 │ -- │ --│
├──┼───┼────┼────┼──────┼─────┤
│183 │紅檜 │不規則 │ 122 │ -- │ --│
├──┼───┼────┼────┼──────┼─────┤
│184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
├──┼───┼────┼────┼──────┼─────┤
│185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
│186 │扁柏 │不規則 │ 290 │ -- │ --│
├──┼───┼────┼────┼──────┼─────┤
│187 │扁柏 │不規則 │ 306 │ -- │ --│
├──┼───┼────┼────┼──────┼─────┤
│188 │杉木 │不規則 │ 276 │ -- │ --│
├──┼───┼────┼────┼──────┼─────┤
│189 │扁柏 │不規則 │ 212 │ -- │ --│
├──┼───┼────┼────┼──────┼─────┤
│190 │扁柏 │不規則 │ 165 │ -- │ --│
├──┼───┼────┼────┼──────┼─────┤
│191 │香杉 │不規則 │ 66 │ -- │ --│
├──┼───┼────┼────┼──────┼─────┤
│192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
├──┼───┼────┼────┼──────┼─────┤
│193 │紅檜 │不規則 │ 82 │ -- │ --│
├──┼───┼────┼────┼──────┼─────┤
│194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
├──┼───┼────┼────┼──────┼─────┤
│195 │紅檜 │不規則 │ 254 │ -- │ --│
├──┼───┼────┼────┼──────┼─────┤
│196 │扁柏 │圓材 │ 98 │ -- │ --│
├──┼───┼────┼────┼──────┼─────┤
│197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
├──┼───┼────┼────┼──────┼─────┤
│198 │杉木 │不規則 │ 70 │ -- │ --│
├──┼───┼────┼────┼──────┼─────┤
│199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
├──┼───┼────┼────┼──────┼─────┤
│200 │扁柏 │圓材 │ 42 │ -- │ --│
├──┼───┼────┼────┼──────┼─────┤
│201 │杉木 │不規則 │ 38 │ -- │ --│
├──┼───┼────┼────┼──────┼─────┤
│202 │扁柏 │不規則 │ 20 │ -- │ --│
├──┼───┼────┼────┼──────┼─────┤
│203 │紅檜 │1袋 │ 194 │ -- │ --│
├──┼───┼────┼────┼──────┼─────┤
│204 │紅檜 │1袋 │ 116 │ -- │ --│
├──┴───┴────┼────┼──────┼─────┤
│紅檜總計56支/束/袋 │ 12,676 │ 14.42 │ 1,492,902│
├───────────┼────┼──────┼─────┤
│扁柏總計75支 │ 14,381 │ 17.88 │ 2,220,517│
├───────────┼────┼──────┼─────┤
│杉木總計33支 │ 8,498 │ 7.74 │ 40,031│
├───────────┼────┼──────┼─────┤
│牛樟總計1支 │ 800 │ 0.72 │ 96,986│
├───────────┼────┼──────┼─────┤
│台灣杉總計2支 │ 164 │ 0.14 │ 4,449│
├───────────┼────┼──────┼─────┤
│肖楠總計22支 │ 5,901 │ 0.58 │ 62,234│
├───────────┼────┼──────┼─────┤
│松(五葉松)總計4支 │ 692 │ 0.61 │ 2,678│
├───────────┼────┼──────┼─────┤
│香杉總計9支 │ 2,046 │ 2.51 │ 124,998│
├───────────┼────┼──────┼─────┤
│雜木總計1支 │ 210 │ 0.21 │ 689│
├───────────┼────┼──────┼─────┤
│鐵杉總計1支 │ 190 │ 0.17 │ 992│
├───────────┼────┼──────┼─────┤
│ 合 計 │ 45,558 │ 44.98 │ 4,046,476│
└───────────┴────┴──────┴─────┘
【起訴書附表二十】
┌──┬─────┬──┬──┬────────────┐
│編號│製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 註 │
├──┼─────┼──┼──┼────────────┤
│ 1 │檜木聚寶盆│ 1 │ 個 │103年5月8日在被告曾忠信 │
│ │ │ │ │臺南住處查扣 │
├──┼─────┼──┼──┼────────────┤
│ 2 │檜木豬 │ 2 │ 個 │同上 │
├──┼─────┼──┼──┼────────────┤
│ 3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103年9月25日在鈞準設計公│
│ │ │ │ │司查扣 │
├──┼─────┼──┼──┼────────────┤
│ 4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同上 │
│ │蓋子 │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供述證據】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 據 出 處 │
├──┼─────────┼────────────┼────────┤
│ 1 │被告曾忠信之供述 │1.坦承委託楊欣勳承租育人│103.5.9檢察官訊 │
│ │ │ 路倉庫,並自苗栗縣三義│問筆錄第4、5頁(│
│ │ │ 鄉搬運本案木材藏放在前│103偵7081卷十五 │
│ │ │ 開倉庫內,原推稱該等木│頁12背面、13)、│
│ │ │ 材是楊登魁生前購買的云│104.6.9檢察官訊 │
│ │ │ 云,後又改口木材是伊與│問筆錄第3頁(103│
│ │ │ 楊登魁共同購買,伊一開│偵7081卷十六頁 │
│ │ │ 始只打算購買一半,後來│146)。 │
│ │ │ 楊登魁說要買就全部買,│ │
│ │ │ 楊登魁過世後,伊有打電│ │
│ │ │ 話問被告張演堂,是否可│ │
│ │ │ 以不要買這麼多等語。 │ │
│ │ │2.供述上開木材是以1,000 │103.5.9檢察官訊 │
│ │ │ 多萬元向被告張演堂購買│問筆錄第4、5頁(│
│ │ │ 而得。 │103偵7081卷十五 │
│ │ │ │頁12背面、13)、│
│ │ │ │104.6.9檢察官訊 │
│ │ │ │問筆錄第3頁(103│
│ │ │ │偵7081卷十六頁 │
│ │ │ │146)。 │
│ │ │3.對於103年1月16日19時11│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筆錄第3頁(103│
│ │ │ 否認知道「還木計畫」(│偵7081卷十六頁 │
│ │ │ 應為返木計畫)為何意,│146)。 │
│ │ │ 辯稱「我的解讀是要賣還│ │
│ │ │ 給他們」、「阿賓我不知│ │
│ │ │ 道名字,只是木頭是放在│ │
│ │ │ 他工廠旁的空地」云云。│ │
│ │ │4.對於103年1月17日12時46│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4頁(103│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會有風險│偵7081卷十六頁 │
│ │ │ 問題乙節,辯稱「我叫楊│146背面)。 │
│ │ │ 欣勳去處理時,楊欣勳有│ │
│ │ │ 問我我有沒有發票,我說│ │
│ │ │ 買這個漂流木沒有發票」│ │
│ │ │ 、「楊欣勳有問我有沒有│ │
│ │ │ 發票,我跟他說沒有,我│ │
│ │ │ 覺得他可能因此擔心」云│ │
│ │ │ 云。 │ │
│ │ │5.對於103年1月22日16時30│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筆錄第4、5頁(│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103偵7081卷十六 │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並│頁146背面-147) │
│ │ │ 建議「大樣的只要製材起│。 │
│ │ │ 來就都沒話講了」乙節,│ │
│ │ │ 辯稱「我考慮到2個風險 │ │
│ │ │ ,第一個是大支集中,怕│ │
│ │ │ 被調包,有風險,第二個│ │
│ │ │ 就是楊欣勳說希望不要節│ │
│ │ │ 外生枝,怕被盤查」、「│ │
│ │ │ 他是運送人的經驗,他覺│ │
│ │ │ 得被盤查沒有好事」、「│ │
│ │ │ 我的想法是人家要偷都偷│ │
│ │ │ 大的」、「楊欣勳他對木│ │
│ │ │ 頭的建議,讓我覺得我應│ │
│ │ │ 該聽他的。他問我我也不│ │
│ │ │ 懂」、「因為我怕大支的│ │
│ │ │ 被調包」云云。 │ │
│ │ │6.對於103年1月23日16時59│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3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5、6頁(│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103偵7081卷十六 │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乙節│頁147、147背面)│
│ │ │ ,辯稱「因為楊欣勳覺得│。 │
│ │ │ 攔檢對整個作業有麻煩」│ │
│ │ │ 、「因為他幫我工作,所│ │
│ │ │ 以我尊重他的決定」云云│ │
│ │ │ 。 │ │
│ │ │7.對於103年1月25日0時11 │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1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6頁(103│
│ │ │ 證人楊欣勳告訴被告曾忠│偵7081卷十六頁 │
│ │ │ 信會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147背面)。 │
│ │ │ 以閃避酒測時間,並說「│ │
│ │ │ 你放心,這我內行,我只│ │
│ │ │ 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 乙節,辯稱「我跟楊欣勳│ │
│ │ │ 認識很久了,他是個比較│ │
│ │ │ 會講大話的人」云云。 │ │
│ │ │8.對於103年1月26日21時21│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6、7頁(│
│ │ │ 證人楊欣勳認為被告曾忠│103偵7081卷十六 │
│ │ │ 信在沒有颱風的季節這樣│頁147背面、148)│
│ │ │ 做很大膽乙節,辯稱「我│。 │
│ │ │ 的木頭是2年前買的,那 │ │
│ │ │ 時有颱風,現在沒有颱風│ │
│ │ │ ,可能木頭會漲價,因為│ │
│ │ │ 漂流木的數量少了」、「│ │
│ │ │ 我是跟張演堂買的,我不│ │
│ │ │ 相信他會賣我不合法的」│ │
│ │ │ 云云。 │ │
│ │ │9.對於103年2月9日22時27 │104.6.9檢察官訊 │
│ │ │ 分3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7頁(103│
│ │ │ 被告曾忠信要求證人楊欣│偵7081卷十六頁 │
│ │ │ 勳要先處理購買林務局標│148)。 │
│ │ │ 售木頭的發票乙節,辯稱│ │
│ │ │ 「因為楊欣勳說他在加工│ │
│ │ │ 、賣掉,比較好處理,專│ │
│ │ │ 業上我認為他比較好處理│ │
│ │ │ 」、「楊欣勳說要的,他│ │
│ │ │ 說這樣加工過程比較方便│ │
│ │ │ 」、「楊欣勳的目的應該│ │
│ │ │ 只是加工手續方便」云云│ │
│ │ │ ,惟與證人楊欣勳證述及│ │
│ │ │ 譯文內容均顯示係被告曾│ │
│ │ │ 忠信主動要求證人楊欣勳│ │
│ │ │ 購買發票之情不符。 │ │
│ │ │10.供述木材自苗栗縣三義 │103.5.9檢察官訊 │
│ │ │ 鄉搬運下來後,已經有 │問筆錄第5頁(103│
│ │ │ 部分試作成藝品。 │偵7081卷十五頁13│
│ │ │ │)。 │
│ │ │11.否認知道市面上會出現 │103.5.9檢察官訊 │
│ │ │ 整枝檜木又無林務局鋼 │問筆錄第5頁(103│
│ │ │ 印是一件不合理的事, │偵7081卷十五頁13│
│ │ │ 惟此與證人楊欣勳證稱 │)。 │
│ │ │ 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 │ │
│ │ │ 告曾忠信係主動要求證 │ │
│ │ │ 人楊欣勳購買林務局標 │ │
│ │ │ 售檜木之統一發票之情 │ │
│ │ │ 不符。 │ │
├──┼─────────┼────────────┼────────┤
│ 2 │被告張演堂之供述 │1.坦承本署於103年5月8日 │104.6.26檢察事務│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木材│官詢問筆錄(103 │
│ │ │ 一批,係被告曾忠信自伊│偵7081卷十七頁 │
│ │ │ 取得。 │111-114背面、同 │
│ │ │2.否認前開木材來源不明,│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辯稱當初是被告曾忠信要│(103偵7081卷十 │
│ │ │ 蓋飯店,委託伊幫忙尋找│七頁115-119背面 │
│ │ │ 臺灣檜木,適宜蘭地區發│)。 │
│ │ │ 生風災及水災,伊告知被│ │
│ │ │ 告曾忠信後,被告曾忠信│ │
│ │ │ 及楊登魁就委託伊前往尋│ │
│ │ │ 找,後來就在宜蘭頭城附│ │
│ │ │ 近的漁港分3批買得前開 │ │
│ │ │ 木材,大部分是當次颱風│ │
│ │ │ 從漁港撈起來的,少數10│ │
│ │ │ 幾支是來自莫拉克颱風,│ │
│ │ │ 伊是付現金,陸陸續續付│ │
│ │ │ 了1千多萬元云云,所述 │ │
│ │ │ 付現過程完全不合常理。│ │
│ │ │3.供述被告曾忠信一開始就│ │
│ │ │ 知道前開木材是從宜蘭地│ │
│ │ │ 區取得,惟與被告曾忠信│ │
│ │ │ 所辯不符。 │ │
│ │ │4.辯稱前開木材是政府合法│ │
│ │ │ 開放讓漁民打撈之木頭。│ │
│ │ │5.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呂│ │
│ │ │ 芳賓幫忙聯絡,並叫車運│ │
│ │ │ 回苗栗縣三義鄉,所述與│ │
│ │ │ 被告呂芳賓不符。 │ │
│ │ │6.供述前開木材自宜蘭運回│ │
│ │ │ 苗栗縣三義鄉之時間大約│ │
│ │ │ 1個多月,所述與被告呂 │ │
│ │ │ 芳賓不符。 │ │
│ │ │7.供述前開木材是在被告曾│ │
│ │ │ 忠信匯款幾個月前買下來│ │
│ │ │ 的,惟查被告曾忠信係於│ │
│ │ │ 101年8月31日匯款,數月│ │
│ │ │ 前宜蘭地區並無颱風來襲│ │
│ │ │ 。 │ │
│ │ │8.辯稱是因被告呂芳賓租地│ │
│ │ │ 之地主想要賣地,催促被│ │
│ │ │ 告呂芳賓盡速清理木頭,│ │
│ │ │ 伊才通知被告曾忠信應盡│ │
│ │ │ 快將木頭搬離,所述與譯│ │
│ │ │ 文不符。 │ │
│ │ │9.否認聽過「還木計畫」或│ │
│ │ │ 「返木計畫」,所述與譯│ │
│ │ │ 文不符。 │ │
│ │ │10.坦承前開木材經本署查 │ │
│ │ │ 扣後,有與被告曾忠信 │ │
│ │ │ 見面討論過,本來叫被 │ │
│ │ │ 告曾忠信辯稱是因莫拉 │ │
│ │ │ 克風災而取得。 │ │
│ │ │11.否認案發後曾經與被告 │ │
│ │ │ 曾忠信、呂芳賓共同討 │ │
│ │ │ 論或曾問過律師,所述 │ │
│ │ │ 均與譯文不符。 │ │
├──┼─────────┼────────────┼────────┤
│ 3 │被告呂芳賓之供述 │1.坦承從事木雕加工業已經│104.6.25警詢筆錄│
│ │ │ 20餘年。 │(103偵7081卷十 │
│ │ │2.證述被告曾忠信曾經向被│七頁100-101背面 │
│ │ │ 告張演堂買過一批檜木,│)、同日檢察官訊│
│ │ │ 放在伊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問筆錄(103偵708│
│ │ │ 廣盛村廣盛8之2號旁空地│1卷十七頁102-105│
│ │ │ ,後來運回南部。 │背面)、104.6.26│
│ │ │3.供述前開木材放在伊苗栗│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縣三義鄉上述地點至少5 │103偵7081卷十七 │
│ │ │ 年,惟此與被告曾忠信係│頁122-123)。 │
│ │ │ 於101年8月31日匯款予被│ │
│ │ │ 告張演堂,而被告張演堂│ │
│ │ │ 供稱取得木材不久後,被│ │
│ │ │ 告曾忠信即予付款之情不│ │
│ │ │ 符。 │ │
│ │ │4.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張│ │
│ │ │ 叫人運到苗栗縣三義鄉,│ │
│ │ │ 伊只是幫忙接貨,所述與│ │
│ │ │ 被告張演堂不符。 │ │
│ │ │5.供述被告張演堂將前開木│ │
│ │ │ 材運到苗栗縣三義鄉之時│ │
│ │ │ 間大約幾天,沒有差很多│ │
│ │ │ 天,所述與被告張演堂不│ │
│ │ │ 符。 │ │
│ │ │6.對於前開木材其中12支為│ │
│ │ │ 何急於運走,推稱不知道│ │
│ │ │ ,辯稱「好像第一天只能│ │
│ │ │ 載10幾棵,所以第二天再│ │
│ │ │ 來載」、「他跟我說他要│ │
│ │ │ 載走,他好像自己要剖來│ │
│ │ │ 用」、「曾忠信叫他的經│ │
│ │ │ 理叫車來運走,車應該是│ │
│ │ │ 他們自己叫來的」、「不│ │
│ │ │ 是我要求的,是張演堂說│ │
│ │ │ 曾忠信要把木頭運走,所│ │
│ │ │ 以曾忠信派人來我就讓他│ │
│ │ │ 運走了」云云,與譯文顯│ │
│ │ │ 示是某人當面通知被告呂│ │
│ │ │ 芳賓有「返木計畫」,被│ │
│ │ │ 告呂芳賓遂請被告張演堂│ │
│ │ │ 通知被告曾忠信應盡快將│ │
│ │ │ 木頭移走以免被查緝,第│ │
│ │ │ 一次並自行叫車將12支檜│ │
│ │ │ 木搬運到楊欣勳嘉義竹崎│ │
│ │ │ 倉庫藏放之情不符。 │ │
│ │ │7.否認木材運回南部後還有│ │
│ │ │ 與被告曾忠信聯絡,與譯│ │
│ │ │ 文內容顯示本署搜索後還│ │
│ │ │ 有與被告張演堂一起到臺│ │
│ │ │ 南找過被告曾忠信進行串│ │
│ │ │ 證之情不符。 │ │
├──┼─────────┼────────────┼────────┤
│ 4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欣│1.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103.5.8檢察官訊 │
│ │勳之證述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木材│問筆錄(103偵708│
│ │ │ 一批及103年9月25日在鈞│1卷十五頁19-24背│
│ │ │ 準設計公司所查扣之檜木│面)、103.5.9檢 │
│ │ │ 聚寶盆均屬被告曾忠信所│察官訊問筆錄(10│
│ │ │ 有。 │3偵7081卷十五頁 │
│ │ │2.證述被告曾忠信有告知前│25-27背面)、103│
│ │ │ 開木材是向被告張演堂購│.9.25調查筆錄(1│
│ │ │ 買,被告曾忠信於搜索後│03偵7081卷十六頁│
│ │ │ 原告知木材來源是莫拉克│41-44)、同日檢 │
│ │ │ 風災,伊有一直向被告曾│察官訊問筆錄(10│
│ │ │ 忠信要求看來源證明,但│3偵7081卷十六頁 │
│ │ │ 被告曾忠信一直沒有拿出│47-49)、104.5. │
│ │ │ 來,伊本身專業是木材,│20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前開木材量太大了,故對│(103偵7081卷十 │
│ │ │ 被告曾忠信說詞是半信半│六頁119-123背面 │
│ │ │ 疑。 │)、、104.7.7檢 │
│ │ │3.證述前開木材原藏放在苗│察官訊問筆錄( │
│ │ │ 栗縣三義鄉,被告曾忠信│103偵7081卷十七 │
│ │ │ 委託伊在嘉義租用倉庫及│頁155-157背面) │
│ │ │ 協助運回,其中12支由被│。 │
│ │ │ 告呂芳賓直接搬運到嘉義│ │
│ │ │ ,先藏放在伊位於嘉義竹│ │
│ │ │ 崎倉庫內,其餘木材則待│ │
│ │ │ 伊租得育人路倉庫後,再│ │
│ │ │ 親自到苗栗縣三義鄉搬運│ │
│ │ │ 下來藏放,倉庫租金由被│ │
│ │ │ 告曾忠信支付。 │ │
│ │ │4.證述在苗栗縣三義鄉是與│ │
│ │ │ 被告呂芳賓清點前開木材│ │
│ │ │ 。 │ │
│ │ │5.證述第一次與被告曾忠信│ │
│ │ │ 共同到苗栗縣三義鄉看木│ │
│ │ │ 材時,被告曾忠信就有交│ │
│ │ │ 待不要張揚、要避免風險│ │
│ │ │ 。 │ │
│ │ │6.證述被告曾忠信有要求伊│ │
│ │ │ 要購買林務局標售木材的│ │
│ │ │ 統一發票,有多少就買多│ │
│ │ │ 少,伊建議只要買到50噸│ │
│ │ │ 的發票就已經足夠了,因│ │
│ │ │ 為同一張發票可以重覆使│ │
│ │ │ 用。 │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幾支業│ │
│ │ │ 經被告曾忠信指示進行裁│ │
│ │ │ 切,製成桌板、聚寶盆、│ │
│ │ │ 小豬等物品。 │ │
│ │ │8.證述本署於103年9月25日│ │
│ │ │ 在鈞準設計公司查扣之檜│ │
│ │ │ 木聚寶盆,係受被告曾忠│ │
│ │ │ 信之委託,將前開自苗栗│ │
│ │ │ 縣三義鄉搬運回育人路倉│ │
│ │ │ 庫藏放之部分檜木裁製、│ │
│ │ │ 加工而得。 │ │
├──┼─────────┼────────────┼────────┤
│ 5 │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有│1.證人前為鈞準設計公司之│103.5.8第一次調 │
│ │哲之證述 │ 員工。 │查筆錄(103偵708│
│ │ │2.證述受證人楊欣勳指示,│1卷十五頁83-86)│
│ │ │ 為藏放被告曾忠信所有之│、同日第二次調查│
│ │ │ 本案木材,而租用育人路│筆錄(103偵7081 │
│ │ │ 倉庫。 │卷十五頁87-87背 │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面)、104.5.8檢 │
│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察官訊問筆錄( │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103偵7081卷十五 │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有│頁88-90背面)、 │
│ │ │ 搬運到育人路倉庫。 │104.5.18檢察官訊│
│ │ │4.證述103年1月23日與證人│問筆錄(103偵708│
│ │ │ 楊欣勳、謝東諺一起到苗│1卷十六頁110-112│
│ │ │ 栗縣三義鄉察看本案木材│背面)。 │
│ │ │ ,後來證人楊欣勳就安排│ │
│ │ │ 車輛於同年月26、27日將│ │
│ │ │ 該等木材全數運回,藏放│ │
│ │ │ 在育人路倉庫內。 │ │
│ │ │5.證述證人楊欣勳有特別交│ │
│ │ │ 待將木材運回嘉義的時間│ │
│ │ │ 要選在傍晚或晚上,比較│ │
│ │ │ 不會被臨檢。 │ │
│ │ │6.證述認為本案木材來源不│ │
│ │ │ 明。 │ │
│ │ │7.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育人路│ │
│ │ │ 倉庫後,有些已經加工處│ │
│ │ │ 理。 │ │
├──┼─────────┼────────────┼────────┤
│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東│1.證人前為鈞準設計公司之│103.5.8第一次調 │
│ │諺之證述 │ 員工。 │查筆錄(103偵708│
│ │ │2.證述楊欣勳為藏放被告曾│1卷十五頁136-1 │
│ │ │ 忠信所有之本案木材,有│38)、同日第二次│
│ │ │ 租用育人路倉庫。 │調查筆錄(103偵 │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7081卷十五頁139-│
│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140)、同日第三 │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次調查筆錄(103 │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搬│偵7081卷十五頁 │
│ │ │ 運到育人路倉庫。 │141-141背面)、 │
│ │ │4.證述曾經與證人楊欣勳、│104.5.8檢察官訊 │
│ │ │ 蔡有哲一起到苗栗縣三義│問筆錄(103偵708│
│ │ │ 鄉察看本案木材。 │1卷十五頁142-144│
│ │ │5.證述證人楊欣勳係於103 │背面)、104.5.18│
│ │ │ 年1月25日、26日將前開 │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木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藏│103偵7081卷十六 │
│ │ │ 放,伊有協助卸貨、點貨│頁115-116)。 │
│ │ │ 及分區放置。 │ │
│ │ │6.證述認為被告曾忠信及證│ │
│ │ │ 人楊欣勳都很低調,覺得│ │
│ │ │ 奇怪。 │ │
│ │ │7.證述有懷疑本案木材來源│ │
│ │ │ 有問題。 │ │
│ │ │8.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育人路│ │
│ │ │ 倉庫後,其中4支係於103│ │
│ │ │ 年2月11日開始裁製、加 │ │
│ │ │ 工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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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證人陳志銀之證述 │1.證人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5.8檢察官訊 │
│ │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問筆錄(103偵708│
│ │ │ 正。 │1卷十六頁1-2)、│
│ │ │2.證述「返木計畫」係林務│103.12.9檢察官訊│
│ │ │ 局配合各地檢署辦理之行│問筆錄(103偵708│
│ │ │ 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1卷十六頁105-105│
│ │ │ ,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背面)。 │
│ │ │ 或侵占等。 │ │
│ │ │3.證述市面上合法取得檜木│ │
│ │ │ 的途逕,需經林務局標售│ │
│ │ │ ,程序為:經林務局上網│ │
│ │ │ 公告,招商競標,待標得│ │
│ │ │ 後,由林務局於木頭上打│ │
│ │ │ 上鋼印放行,並提供搬運│ │
│ │ │ 證明。 │ │
│ │ │4.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 等木材一批,均無林務局│ │
│ │ │ 放行鋼印,並非屬於林務│ │
│ │ │ 局標售之木材。 │ │
│ │ │5.證述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 │
│ │ │ 流木應注意事項第2項第9│ │
│ │ │ 點,漂流木雖會開放自由│ │
│ │ │ 揀拾,惟應以揀拾梢材、│ │
│ │ │ 殘材及不具價值之木材為│ │
│ │ │ 限。 │ │
│ │ │6.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 等木材一批,應屬漂流木│ │
│ │ │ ,樹種有紅檜、扁柏等一│ │
│ │ │ 級木,一般民眾不得揀拾│ │
│ │ │ ,且以大小來看,不可能│ │
│ │ │ 是揀拾而得。 │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少數幾│ │
│ │ │ 根切面完整,看得出有刀│ │
│ │ │ 具切過。 │ │
│ │ │8.證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
│ │ │ 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103 │ │
│ │ │ 年5月16日嘉政字第10352│ │
│ │ │ 10951號函所估查扣木材 │ │
│ │ │ 一批之價值並未估列奇木│ │
│ │ │ 之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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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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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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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被告 │103偵7081卷 │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曾忠信透過證人楊欣勳所租用之育│十六頁17-22 │
│ │理處103年5月16日│人路倉庫,查扣紅檜、扁柏等一級│。 │
│ │嘉政字第00000000│木材共計204支(下稱扣案木材) │ │
│ │51號函及附件1030│,總重45,558公斤,換算材積為 │ │
│ │508專案贓木明細 │44.98立方公尺,在未估列奇木之 │ │
│ │表、扣押物品清單│價值下,估算價值為404萬6,476元│ │
│ │ │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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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全屬臺灣本土樹種之│103偵7081卷 │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事實。 │十七頁174。 │
│ │理處104年8月4日 │ │ │
│ │嘉政字第00000000│ │ │
│ │18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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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委 │103偵7081卷 │
│ │林業試驗所104年 │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檢│十七頁176-17│
│ │11月4日農林試利 │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7。 │
│ │字第1042251446號│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 │
│ │函 │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 │
│ │ │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 │ │
├──┼────────┼───────────────┼──────┤
│ 4 │颱風總表0000-000│證明101年8月31日數個月前宜蘭地│103偵7081卷 │
│ │3、2012年各颱風 │區並無颱風來襲之事實。 │十七頁178-19│
│ │路徑圖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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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證明被告曾忠信已將其呂芳賓苗栗│103偵7081卷 │
│ │市調查處103年5月│縣三義鄉處所搬運回育人路倉庫藏│十六頁22-1至│
│ │8日搜索扣押筆錄 │放之部分檜木裁製、加工成聚寶盆│22-3、50-1至│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含蓋)、小豬等藝品之事實。 │50-4。 │
│ │、法務部調查局航│ │ │
│ │業調查處高雄調查│ │ │
│ │站103年9月25日搜│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物品目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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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內部簽條一紙 │證明被告曾忠信係於101年8月間以│103偵7081卷 │
│ │ │1,022萬元向被告張演堂購買本案 │十六頁65。 │
│ │ │木材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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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富鼎臺企湖口帳戶│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1年8月31日│103偵7081卷 │
│ │交易明細表 │匯款1,022萬元予被告張演堂,以 │十六頁75背面│
│ │ │支付本案木材購買價款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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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鈞準設計公司與賴│證明證人楊欣勳有以鈞準設計公司│103偵7081卷 │
│ │玉珍簽訂之房屋契│名義承租嘉義市○○路000○0號倉│十五頁76-78 │
│ │約書 │庫,以藏放本案木材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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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1月4日16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3年1月間開│卷附通訊監察│
│ │31分55秒、同年月│始邀約被告張演堂、證人楊欣勳共│譯文編號3、4│
│ │13日17時25分13秒│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看│。 │
│ │31分55秒之通訊監│本案木材之事實。 │ │
│ │察譯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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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年1月15日9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及證人楊│卷附通訊監察│
│ │16分17秒、同日13│欣勳有於103年1月15日13、14時許│譯文編號5、6│
│ │時37分13秒之通訊│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 │
│ │監察譯文 │看本案木材之事實。 │ │
├──┼────────┼───────────────┼──────┤
│ 11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張演堂有於左列時間通│卷附通訊監察│
│ │11分7秒之通訊監 │ 知被告曾忠信,由於某人當面通│譯文編號9、1│
│ │察譯文、本署103 │ 報被告呂芳賓有「還木計畫」(│03偵7081卷十│
│ │年3月3日公務電話│ 應為返木計畫)要執行,而要求│五頁1。 │
│ │記錄表 │ 被告曾忠信至少應盡快將幾十支│ │
│ │ │ 檜木搬離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 │
│ │ │ 所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 │張演堂(下稱張):「剛剛有人來│ │
│ │ │ 講,講那邊的會來我們這邊看」│ │
│ │ │ 、「我現在在這邊自己在煩惱,│ │
│ │ │ 我實在頭抱著燒,人家剛剛親自│ │
│ │ │ 跑過來,不敢用電話跟…跟阿賓│ │
│ │ │ 講」、「你說我們全部想用掉是│ │
│ │ │ 不可能嘛,最起碼那阿尼基那幾│ │
│ │ │ 項候,絕對你要…不然真的可惜│ │
│ │ │ ,那幾十支阿尼基我們…本錢都│ │
│ │ │ 在那裡了,你聽得懂嗎?(可能│ │
│ │ │ 誤將hinoki發音為阿尼基)」、│ │
│ │ │ 「他現在講什麼「還木計劃」,│ │
│ │ │ 你實在會氣死」。 │ │
│ │ │2.證明「返木計畫」是林務局支援│ │
│ │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緝非│ │
│ │ │ 法盜伐林木行動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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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曾忠信接獲被告張演堂│卷附通訊監察│
│ │54分9秒、同年月 │ 通知後,旋即聯絡證人楊欣勳,│譯文編號13、│
│ │17日8時9分38秒、│ 要求盡快尋找藏放本案木材之場│14、15、16、│
│ │同日8時19分54秒 │ 所,至少將原藏放在呂芳賓苗栗│17、22。 │
│ │8時22分41秒、12 │ 縣三義鄉處所之高價值奇木先運│ │
│ │時46分33秒、15時│ 送下來藏放在證人楊欣勳現有場│ │
│ │51分34秒之通訊監│ 所之事實。 │ │
│ │察譯文 │2.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有安排│ │
│ │ │ 車輛於103年1月17日搬運本案木│ │
│ │ │ 材其中12支到證人楊欣勳所有倉│ │
│ │ │ 庫內藏放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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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 │46分33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再三向被告曾忠信確│譯文編號17。│
│ │察譯文 │認所有權人為被告曾忠信本人,才│ │
│ │ │願意為其處理。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 │如下: │ │
│ │ │曾忠信(下稱曾):沒啦!100%都│ │
│ │ │ 是我的。 │ │
│ │ │楊欣勳(下稱楊):是要信得到,│ │
│ │ │ 不然到時候又… │ │
│ │ │曾:100%啦!那都我們的啦! │ │
│ │ │楊:完全你的我才敢幫你保管,不│ │
│ │ │ 然改天… │ │
│ │ │曾:100、100、100%啦! │ │
│ │ │楊:這是你的事我才有在處理,不│ │
│ │ │ 然這種東西你知道… │ │
│ │ │曾:本來跟又桑(楊先生)啦!但│ │
│ │ │ 現在變成100都我。 │ │
│ │ │楊:沒啦!如果你的事情我才要處│ │
│ │ │ 理,如果別人的,這種東西你│ │
│ │ │ 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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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被告曾忠信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 │57分21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要求證人楊欣勳所尋│譯文編號18。│
│ │察譯文 │找之藏放地點不要太醒目之事實。│ │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曾:…但工業區如果沒有人在做木│ │
│ │ │ 材的,你用這樣… │ │
│ │ │楊:有啦!工業區也是有人在做木│ │
│ │ │ 材。 │ │
│ │ │曾:喔,那你跟那個做木材看有沒│ │
│ │ │ 有熟,在他們旁邊還是怎樣,│ │
│ │ │ 好不好? │ │
├──┼────────┼───────────────┼──────┤
│ 15 │103年1月17日13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 │6分45秒、同日14 │並非合法,故建議被告曾忠信應盡│譯文編號19、│
│ │時39分15秒之通訊│快裁製為成品。重要譯文內容摘錄│20。 │
│ │監察譯文 │:楊「我先放在倉庫,過年後我就│ │
│ │ │先來處理那些小支的,看是車做筆│ │
│ │ │還是…」、「那些簡單的,先處理│ │
│ │ │掉」、「先都快剖一剖」、「趕快│ │
│ │ │下去剖一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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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年1月22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 │30分2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故討論│譯文編號32。│
│ │察譯文 │在搬運到嘉義的過程中應避免被查│ │
│ │ │獲的風險、如先將較大支的檜木進│ │
│ │ │行製材,就沒有風險之事實。重要│ │
│ │ │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曾:現在我是怕萬一在搬運過程有│ │
│ │ │ 失落,大支的損失會很大。 │ │
│ │ │楊:沒啦,我有交代有哲,大家辛│ │
│ │ │ 苦一點,就是在那邊點,都差│ │
│ │ │ 不多4點多再出車,出車時, │ │
│ │ │ 有辦法就作一次出,晚上約6 │ │
│ │ │ 、7點來到嘉義,再一起載進 │ │
│ │ │ 來,都在晚上卸,因為這陣子│ │
│ │ │ 過年,ETC那麼亂,不太會去 │ │
│ │ │ 查這個,帆布有蓋好就好了。│ │
│ │ │曾:現在實在是風險的問題而已。│ │
│ │ │楊:沒啦!我就是說晚上差不多4 │ │
│ │ │ 、5點才從那邊出車出來,來 │ │
│ │ │ 到嘉義6、7點,都是吃飯時間│ │
│ │ │ 。 │ │
│ │ │楊:…當然你那些大樣的,你若要│ │
│ │ │ 避免風險,要趕快想要製什麼│ │
│ │ │ 趕快下去製材,大樣的只要製│ │
│ │ │ 材起來就都沒話講了,他又不│ │
│ │ │ 是漂流木你也管他的,你知道│ │
│ │ │ 嗎,最起碼…最壞的狀況就是│ │
│ │ │ 那些邊都把它去掉。 │ │
│ │ │曾:我現在就是說,他們如果有辦│ │
│ │ │ 幫我們剖,我們大支的先把邊│ │
│ │ │ 剖掉,屑仔那個,然後整支留│ │
│ │ │ 著。 │ │
│ │ │曾:…包括那個風險給它考慮一下│ │
│ │ │ ,不要把大支的集中一車,你│ │
│ │ │ 聽懂我說的意思嗎? │ │
│ │ │楊:我知道,我聽得懂你的意思,│ │
│ │ │ 就是一車內含個一、兩支。 │ │
│ │ │曾:你在那邊他們若有時間幫我們│ │
│ │ │ 寮,那些碎屑邊掃一掃,還是│ │
│ │ │ 看你認為怎麼剖,看直覺,不│ │
│ │ │ 要賭那麼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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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年1月23日16時│1.證明被告曾忠信委託證人楊欣勳│卷附通訊監察│
│ │59分30秒、17時9 │ 於103年1月23日下午到被告呂芳│譯文編號35、│
│ │分34秒、17時33分│ 賓位於苗栗縣三義鄉之處所,處│36、38、42。│
│ │42秒、103年1月25│ 理將本案檜木等原木搬運回嘉義│ │
│ │日0時11分12秒之 │ 事宜,終而洽定於同年月25日進│ │
│ │通訊監察譯文 │ 行搬運之事實。 │ │
│ │ │2.證明被告曾忠信、呂芳賓及證人│ │
│ │ │ 楊欣勳均明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 │
│ │ │ 合法,故討論在搬運過程中避免│ │
│ │ │ 被查獲之作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 │ (1/23,16:59:30) │ │
│ │ │ 楊:我現在在三義啦,從直的…│ │
│ │ │ 你看一下,從直的這支開始│ │
│ │ │ ,都是啦! │ │
│ │ │ 楊:…阿賓來這裡,我在拜託阿│ │
│ │ │ 賓,因為晚上7點多你知道 │ │
│ │ │ 嗎?他說他7點多疊完才要 │ │
│ │ │ 走,我說不要,寧願5點多 │ │
│ │ │ 從這邊出車,我們多貼他2 │ │
│ │ │ 、3千,現在都酒測。 │ │
│ │ │ 曾:好。 │ │
│ │ │ 楊:因為現在都酒測,酒測每輛│ │
│ │ │ 車都攔的時候,我們寧願貼│ │
│ │ │ 他2、3千元比較沒風險啦,│ │
│ │ │ 剛好到嘉義6、7點。 │ │
│ │ │ 曾:這個你處理。 │ │
│ │ │ (1/23,17:09:34) │ │
│ │ │ 楊:不過我有叫他時間點也是安│ │
│ │ │ 排照我們的時間啦,多2、3│ │
│ │ │ 千給他,這樣我們比較安全│ │
│ │ │ 。 │ │
│ │ │ (1/25,00:11:12) │ │
│ │ │ 曾:你明天幾點要去三義? │ │
│ │ │ 楊:他的車3點,我的車2點多到│ │
│ │ │ 。他的車3點才有空,我也 │ │
│ │ │ 覺得3點的時間比較適合, │ │
│ │ │ 因為3點過後都在抓酒測, │ │
│ │ │ 我們到嘉義大約5、6點或6 │ │
│ │ │ 、7點,這個時間…(聽不 │ │
│ │ │ 清),你放心,這我內行,│ │
│ │ │ 我只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 ,(大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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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年1月25日11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曾忠信之│卷附通訊監察│
│ │9分50秒、15時9分│委託,而於103年1月25、26日到呂│譯文編號43、│
│ │39秒、15時45分42│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44、45、46、│
│ │秒、18時55分50秒│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放,並於│47、48、49、│
│ │、20時9分28秒、 │25日將先前已運回藏放在其嘉義竹│50、51、57、│
│ │21時48分52秒、21│崎倉庫內的12支木材也搬運到育人│58。 │
│ │時54分19秒、同 │路倉庫內藏放之事實。 │ │
│ │年月26日0時28分 │ │ │
│ │10秒、9時1分20秒│ │ │
│ │、12時12分26秒、│ │ │
│ │14時48分55秒之通│ │ │
│ │訊監察譯文 │ │ │
├──┼────────┼───────────────┼──────┤
│ 19 │103年1月26日14時│證明本案木材係被告曾忠信及楊登│卷附通訊監察│
│ │48分55秒之通訊監│魁共同向被告張演堂購買而得之事│譯文編號58。│
│ │察譯文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楊:…你當初是怎麼算的,有跟他│ │
│ │ │ 喊價嗎?還是喊整堆的? │ │
│ │ │曾:是用統包的。 │ │
│ │ │楊:那就是沒算了。 │ │
│ │ │曾:那是張演堂跟我用統包的,又│ │
│ │ │ 桑(楊先生)…我本來要跟他│ │
│ │ │ 買一半,又桑就說,幹你娘,│ │
│ │ │ 我們二個人出面在東西哪有在│ │
│ │ │ 買一半的。 │ │
│ │ │楊:最後就整個掃下來?現在就等│ │
│ │ │ 於是你和楊老闆的?現在都是│ │
│ │ │ 你的?張董那裡沒有? │ │
│ │ │曾:沒啦,他沒有。 │ │
├──┼────────┼───────────────┼──────┤
│ 20 │103年1月26日21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 │21分33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譯文編號59。│
│ │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曾:算好東西啦,候? │ │
│ │ │楊:這些喔?特選!特選啦,平均│ │
│ │ │ 值。因為這兩年沒有颱風,你│ │
│ │ │ 要搞這些,以目前要搞這個很│ │
│ │ │ 難搞,沒人有這個膽啦,準備│ │
│ │ │ 死的!所以我說我今天一定要│ │
│ │ │ 搞…縱使多花一趟吊車錢,也│ │
│ │ │ 要讓它全部都回來。 │ │
├──┼────────┼───────────────┼──────┤
│ 21 │103年2月8日11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3年2月9日 │卷附通訊監察│
│ │38分53秒、同年月│到育人路倉庫察看本案木材,並指│譯文編號80、│
│ │9日8時11分46秒、│示證人楊欣勳開始進行裁製、加工│81、82、85、│
│ │8時22分34秒、15 │成各類藝品之事實。 │86、87。 │
│ │時35分54秒、22時│ │ │
│ │27分37秒、同年月│ │ │
│ │20時23分53秒之通│ │ │
│ │訊監察譯文 │ │ │
├──┼────────┼───────────────┼──────┤
│ 22 │103年2月9日22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 │27分37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被告曾│譯文編號86。│
│ │察譯文 │忠信因此要求證人楊欣勳,盡快購│ │
│ │ │買有林務局合法標售來源的統一發│ │
│ │ │票,以應付查緝之事實。重要譯文│ │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 │楊:這不是市面上正常的量耶,(│ │
│ │ │ 笑…) │ │
│ │ │曾:我跟你講,發票那個你明天就│ │
│ │ │ 要先處理了。 │ │
│ │ │楊:他那個不是馬上開馬上有,要│ │
│ │ │ 林務局有放出來標他才有開給│ │
│ │ │ 我們。 │ │
│ │ │曾:沒啦!你就看能先多少… │ │
│ │ │楊:15啦!他有告訴我先15,他那│ │
│ │ │ 邊的range現在15而已。 │ │
│ │ │曾:好。 │ │
│ │ │楊:阿應該是收到50就有了。 │ │
│ │ │曾:好,OK。 │ │
├──┼────────┼───────────────┼──────┤
│ 23 │103年2月11日18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曾忠信之│卷附通訊監察│
│ │56分20秒、同年月│委託,於103年2月11、12日將本案│譯文編號88、│
│ │12日13時5分24秒 │木材其中4支委由不詳人進行裁製 │89、90、91。│
│ │、18時30分16秒、│、加工,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 │
│ │20時40分24秒之通│桌板等藝品及家具之事實。 │ │
│ │訊監察譯文 │ │ │
├──┼────────┼───────────────┼──────┤
│ 24 │103年2月21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 │32分6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譯文編號107 │
│ │察譯文 │而擔心消息會洩漏之事實。重要譯│。 │
│ │ │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楊:等一下去的那裡,他玩的等級│ │
│ │ │ 比我們高,他都玩「山柴」。│ │
│ │ │曾:喔,好。 │ │
│ │ │楊:我跟他說你是我很好的朋友,│ │
│ │ │ 你知道候,因為他那裡不大喜│ │
│ │ │ 歡人家去,就是怕我們如果到│ │
│ │ │ 大宗的那裡載,會混到,他也│ │
│ │ │ 不會隨便洩漏消息。 │ │
│ │ │曾:好。 │ │
│ │ │楊:跟你說一下。 │ │
│ │ │曾:我就聽你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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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3年2月24日20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 │13分12秒、同年月│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譯文編號109 │
│ │25日14時57分52秒│係以水流木方式取得之林木之事實│、110 │
│ │之通訊監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2/24,20:13:12) │ │
│ │ │楊:…那是木材本身的溼度又不是│ │
│ │ │ 空氣中的溼度,因為水流仔,│ │
│ │ │ 一定是…水在那邊沖,整棵都 │ │
│ │ │ 在水裡面,他們山柴會比較穩 │ │
│ │ │ 定就是山柴是現搞的。 │ │
│ │ │(2/25,14:57:52) │ │
│ │ │楊:…因為這是水流下來的,你要│ │
│ │ │ 讓它的水分都弄乾,用速成、│ │
│ │ │ 人工的方法都有一定的風險,│ │
│ │ │ 它的製材率、可用率就很低。│ │
│ │ │楊:那個沒有過一、二年都不算乾│ │
│ │ │ ,風險都很高。…像我講的,│ │
│ │ │ 山柴,這2年抓的這麼緊,他 │ │
│ │ │ 們專門玩山柴的那天才告訴我│ │
│ │ │ ,大約再4、5年後,就沒有山│ │
│ │ │ 柴可以玩了,那個每一個都RF│ │
│ │ │ ID,只要少一棵就知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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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3年5月9日14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所有之檜木等原木│卷附通訊監察│
│ │14分20秒、14時32│經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扣押後 │譯文編號133 │
│ │分35秒、16時36分│,有與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積極進│、134、135、│
│ │46秒、16時37分53│行串證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136、137、15│
│ │秒、21時49分5秒 │如下: │8、159、160 │
│ │、23時6分29秒、 │(5/9,14:14:20) │、161、162、│
│ │同年月10日9時1分│呂:我剛才看那個電視,悠活董座│163、164、16│
│ │35秒、9時24分38 │ 說買賣檜木被人聲押。…就電│5、166、167 │
│ │秒、9時35分48秒 │ 視我才看到我才想到怎麼會這│、168 │
│ │、9時44分17秒、 │ 樣子,非法買賣檜木遭聲押,│ │
│ │9時52分52秒、10 │ 我才趕快找你。 │ │
│ │時14分53秒、10時│(5/9,16:36:46) │ │
│ │20分0秒、10時28 │某男:我現在就叫阿賓來處理那些│ │
│ │分56秒、10時49分│ ,我是問清楚,我們這電話不│ │
│ │36秒、11時14分26│ 必講,我現在問說,你去給他│ │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看,他確實是在哪裡,他現在│ │
│ │ │ 交保出來,他確實人在哪裡,│ │
│ │ │ 我要來下去一趟看看。 │ │
│ │ │(5/9,21:49:05) │ │
│ │ │張:你跟老師講我會傳一個資料給│ │
│ │ │ 他看,好不好。 │ │
│ │ │江淑美(下稱江):好。 │ │
│ │ │張:這樣你就知道。 │ │
│ │ │(5/9,23:06:29) │ │
│ │ │張:明天早上,我們下去一趟台南│ │
│ │ │ …整個情形他會跟我們講清楚│ │
│ │ │ ,你了解嗎?…我本來想現在│ │
│ │ │ 下去,他說不用這麼辛苦啦。│ │
│ │ │ …我用另外一支電話講的啦。│ │
│ │ │ …他整個情形要跟我們講清楚│ │
│ │ │ ,他說應該會找我去問啦。…│ │
│ │ │ 我們看怎麼樣那種的阿,怎麼│ │
│ │ │ 樣答比較那種,你了解意思嗎│ │
│ │ │ ?…問清楚來怎麼樣才那種的│ │
│ │ │ 阿,知道嗎。 │ │
│ │ │(5/10,09:01:35) │ │
│ │ │張:我傳真給妳的資料… │ │
│ │ │(5/10,09:24:38) │ │
│ │ │張:妳到我桌上,妳下去把我車上│ │
│ │ │ …賓士車的遮陽板上面,我那│ │
│ │ │ 個行車執照上面有2份白色東 │ │
│ │ │ 西,1個是中台禪寺寫的資料 │ │
│ │ │ ,1份是那個農委會主委陳武 │ │
│ │ │ 雄發的那個文,妳下去那個要│ │
│ │ │ 點去拿,拿到東西妳打電話給│ │
│ │ │ 我,好不好?…你不要用我的│ │
│ │ │ 電話打,用公司的電話打。 │ │
│ │ │(5/10,09:44:17) │ │
│ │ │張:那3個人妳再叫來公司,我這 │ │
│ │ │ 大約我瞭解清楚了,我在10多│ │
│ │ │ 分鐘我要北上了。 │ │
│ │ │(5/10,09:52:52) │ │
│ │ │張:妳下午1點半到2點半,公司。│ │
│ │ │ …因為這個…這個急事,因為│ │
│ │ │ 曾老師的事情,好不好。 │ │
│ │ │(5/10,10:20:20) │ │
│ │ │張:這個當面我再跟妳講,我現在│ │
│ │ │ 在臺南啊。…我要上去了,我│ │
│ │ │ 要上去處理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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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3年5月9日21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曾經向配偶江淑美│卷附通訊監察│
│ │49分5秒之通訊監 │謊稱本案檜木等原木是在苗栗縣三│譯文編號137 │
│ │察譯文 │義鄉某公開市場購買而得,與被告│。 │
│ │ │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所辯均非│ │
│ │ │相符,益證被告曾忠信明知該等原│ │
│ │ │木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 │江:這個是在三義的公開那個木頭│ │
│ │ │ 木頭市場買的。 │ │
│ │ │張:而且那個東森電視好像什麼山│ │
│ │ │ 老鼠買的狗屁,那明明就是漂│ │
│ │ │ 流木,耶,奇怪怎麼講得這樣│ │
│ │ │ 子。 │ │
│ │ │江:我們是在一個三義的那個公開│ │
│ │ │ 市場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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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卷附通訊監察│
│ │16分48秒、19時18│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譯文編號169 │
│ │分17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170。 │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 │置辯,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因此積│ │
│ │ │極聯絡林宗正,計畫向其取得農委│ │
│ │ │會函文,被告張演堂並向林宗正聲│ │
│ │ │稱前開原木係在高雄、屏東地區購│ │
│ │ │得,與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 │
│ │ │賓在本署偵查中所辯均不相符之事│ │
│ │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5/10,14:16:48) │ │
│ │ │張:你之前跟我講,那個…那個八│ │
│ │ │ 八水災那個,有沒有?因為之│ │
│ │ │ 前我…後來我沒有上去…那個│ │
│ │ │ 農委會確實之前有…有這個…│ │
│ │ │ 有這個…這個…這個…這個文│ │
│ │ │ 出來啊,你之前不是有給過我│ │
│ │ │ …對不對? │ │
│ │ │林宗正(下稱林):嗯嗯。 │ │
│ │ │張:嗯,就是那…因為…那個那個│ │
│ │ │ …那個…我朋友他們最近有…│ │
│ │ │ 有1個…(語氣停頓),但是 │ │
│ │ │ 他那個沒什麼,都是漂流木,│ │
│ │ │ 就是那時候他們在…在那邊…│ │
│ │ │ 屏東,那個高雄那邊買的,有│ │
│ │ │ 沒有? │ │
│ │ │林:我知道,等一下,我晚一點再│ │
│ │ │ 過去,好不好? │ │
│ │ │張:好,那你…你再過來這邊。 │ │
│ │ │林:嗯,我知道。 │ │
│ │ │張:那我們現在電話中就不講了。│ │
│ │ │(5/10,19:18:17) │ │
│ │ │呂:他…他有過來了,看你… │ │
│ │ │林:好,我等一下過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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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卷附通訊監察│
│ │41分9秒、19時16 │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譯文編號138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139。 │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 │置辯,被告張演堂因此向甘錫瀅聲│ │
│ │ │稱前開原木係伊於八八風災後在南│ │
│ │ │部地區購得,放在苗栗縣三義鄉,│ │
│ │ │後來楊登魁於過世前一年(即100 │ │
│ │ │年)向伊購買,與被告張演堂在本│ │
│ │ │署偵查中辯稱前開原木係伊受被告│ │
│ │ │曾忠信委託在宜蘭地區購得之情顯│ │
│ │ │不相符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 │如下: │ │
│ │ │(5/10,14:41:09) │ │
│ │ │張:…我早上有過去關心一下曾老│ │
│ │ │ 師啦…我有親自跟他碰面,大│ │
│ │ │ 概什麼情形,我當面再跟你回│ │
│ │ │ 報。 │ │
│ │ │甘錫瀅(下稱甘):我知道,我有│ │
│ │ │ 看那個… │ │
│ │ │張:…颱風八八水災那一次…全台│ │
│ │ │ 灣一堆漂流木,好幾十萬噸,│ │
│ │ │ 那時候造成警方很大的困擾…│ │
│ │ │ 因為我起先就很喜歡這些東西│ │
│ │ │ 了,那因為後來農委會主委陳│ │
│ │ │ 武雄,因為立法院那個造成警│ │
│ │ │ 方那個,他那時候納莉風災,│ │
│ │ │ 特別條例有沒有,有通過一個│ │
│ │ │ 法則,這個開放老百姓自由揀│ │
│ │ │ 拾漂流木,不分樹種,不分大│ │
│ │ │ 小,不分材質有沒有,老百姓│ │
│ │ │ 可以揀拾可以自由買賣,除了│ │
│ │ │ 它上面有做記號說是他們林務│ │
│ │ │ 局的,因為那太多了,造成了│ │
│ │ │ 國家很多的,因為在田裡面啊│ │
│ │ │ 、河港都堵塞到了有沒有,所│ │
│ │ │ 以我就…那時候買大部分啦!│ │
│ │ │甘:喔,OK、OK,阿那個上面有記│ │
│ │ │ 號喔? │ │
│ │ │張:沒有,那個不可能,因為太多│ │
│ │ │ 了,他開放老百姓… │ │
│ │ │甘:喔,莫拉克颱風,莫拉克… │ │
│ │ │張:對對對,就是八八水災那一次│ │
│ │ │ …因為那次剛好我們公司在南│ │
│ │ │ 部,在那邊施工…南部就很多│ │
│ │ │ 漂流木,一堆那時候整個一車│ │
│ │ │ 、一卡車多少錢,十萬五萬…│ │
│ │ │ 這麼一回事…那錢是楊董,楊│ │
│ │ │ 董說他要用嘛…我想買了擺那│ │
│ │ │ 麼久,楊董就說那好吧,整堆│ │
│ │ │ 一千萬,一千出頭萬,我忘記│ │
│ │ │ 了。 │ │
│ │ │甘:一千出頭萬賣你,曾老師有匯│ │
│ │ │ 給你。 │ │
│ │ │張:有有有,這都很清楚。 │ │
│ │ │甘:…那他有可能喔有可能會找你│ │
│ │ │ 喔。 │ │
│ │ │張:那一定會找我啊,他一定會說│ │
│ │ │ 我的東西是怎麼來的嘛,對不│ │
│ │ │ 對?因為政府那個森林法規定│ │
│ │ │ 很多,所以你看我平常在外面│ │
│ │ │ ,我根本就不買這些東西,對│ │
│ │ │ 對對,我就是那個…跟中台禈│ │
│ │ │ 寺買了一批這個料,因為以前│ │
│ │ │ 那個20幾,20幾歲喜歡這個東│ │
│ │ │ 西,買了一支半支,以前那時│ │
│ │ │ 候木材不值錢嘛! │ │
│ │ │甘:對對對。 │ │
│ │ │張:我那時候買太多了…那時候買│ │
│ │ │ 200萬的話,現在要2000萬啦 │ │
│ │ │ ! │ │
│ │ │甘:…你應該有超過上千支就對了│ │
│ │ │ ? │ │
│ │ │張:那個幾百支有啦,因為大小支│ │
│ │ │ !…因為大支的也是,小支的│ │
│ │ │ 也是…樹頭也有,風災的時候│ │
│ │ │ 那個跟菜市場一樣… │ │
│ │ │張:…這就是漂流木,曾老師那個│ │
│ │ │ ,是楊登魁,是楊董堅持要買│ │
│ │ │ ,不是曾老師堅持要買…就這│ │
│ │ │ 樣子,對。…我說楊董這是八│ │
│ │ │ 八風災的時候政府的那個條例│ │
│ │ │ ,我那時候買的… │ │
│ │ │甘:好阿,那太好了,有你在,…│ │
│ │ │ 曾老師就可以洗刷清白了。 │ │
│ │ │張:…昨天我看到,今天一大早,│ │
│ │ │ 我5點就出門,我就下來跟老 │ │
│ │ │ 師那個怎麼樣怎麼樣… │ │
│ │ │甘:…感謝感謝,這樣我放心了。│ │
│ │ │張:…就八八水災那一次,莫拉克│ │
│ │ │ 颱風那一次,你知道那整個河│ │
│ │ │ 港像做菜市場一樣.沒人要,│ │
│ │ │ 那個比人還高,比人還大、還│ │
│ │ │ 粗。 │ │
│ │ │甘:…你說楊登魁買了以後還繼續│ │
│ │ │ 放在苗栗喔。 │ │
│ │ │張:對阿,放到3月,還放在阿賓 │ │
│ │ │ (呂芳賓)那。…今年一月的│ │
│ │ │ 時候才拉到嘉義。 │ │
│ │ │甘:動是今年才開始移動的。 │ │
│ │ │張:那時候是楊董跟曾老師一起來│ │
│ │ │ ,…他講說,這個…要賣我。│ │
│ │ │甘:你說那是幾年,90幾年嗎? │ │
│ │ │張:楊董過世前一年買的吧! │ │
│ │ │甘:…反正八八風災以後那一年。│ │
│ │ │張:不是八八風災以後啦,因為我│ │
│ │ │ … │ │
│ │ │甘:一定是八八風災以後啊! │ │
│ │ │張:對對對,我買回來放很久了,│ │
│ │ │ 我都放在那邊日曨雨淋嘛! │ │
│ │ │甘:…好好,那這樣清楚了,這樣│ │
│ │ │ 這一段根本不會有問題。 │ │
│ │ │張:對阿,政府都已經讓老百姓去│ │
│ │ │ …去買賣,但其他的時間確實│ │
│ │ │ 是不行。…因為那時候漂流木│ │
│ │ │ 太多了嘛,那我們因為剛好在│ │
│ │ │ 南部施工,也正好自己喜歡…│ │
│ │ │(5/10,19:16:33) │ │
│ │ │甘:…我們有跟律師啊…有在討論│ │
│ │ │ …就是說…如果是…法院當然│ │
│ │ │ 有調你,你當然可以去講嘛。│ │
│ │ │ …律師是這麼說,阿曾老師要│ │
│ │ │ 我說如果真的是有這樣的話,│ │
│ │ │ 可能就要我打一個電話給你,│ │
│ │ │ 說能不能注意一下,萬一有的│ │
│ │ │ 話,這樣你的資料就要準備一│ │
│ │ │ 下。 │ │
│ │ │張:好,嗯嗯嗯,這樣大概我知道│ │
│ │ │ 。 │ │
│ │ │甘:…我們律師在笑那個檢察官,│ │
│ │ │ 莫拉克颱風有一個特殊的辦法│ │
│ │ │ 喔,一個條例還是什麼東西喔│ │
│ │ │ ,檢察官都沒有搞清楚,就在│ │
│ │ │ 那邊辦案,真的是笑死人了。│ │
│ │ │張:…他不了解嘛…那個是農委會│ │
│ │ │ 主委,確實是農委會主委發出│ │
│ │ │ 來的阿。 │ │
│ │ │甘:…那時候你去買了這些對不對│ │
│ │ │ ,有沒有一個什麼文件去報備│ │
│ │ │ 說這批就是你哪裡買的? │ │
│ │ │張:沒有,…在我們國內…這個就│ │
│ │ │ 是生態,一般這東西老百姓撿│ │
│ │ │ 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 │
│ │ │ 也不用管我是誰… │ │
│ │ │甘:…有什麼證明文件證明你有曾│ │
│ │ │ 經做過這個事…怎麼證明你這│ │
│ │ │ 批就是那批? │ │
│ │ │張:我確實我就是在那邊買,那個│ │
│ │ │ 時候有買而已阿。…那時候政│ │
│ │ │ 府都已經開放老百姓自由買賣│ │
│ │ │ 了,我為什麼要證明,我買來│ │
│ │ │ 自己要用的嘛。 │ │
│ │ │甘:不是問題是你跟誰買的,你要│ │
│ │ │ 有某一個人嘛。 │ │
│ │ │張:那不可能,他姓什麼我怎麼知│ │
│ │ │ 道。…那到處撿…包括那個漁│ │
│ │ │ 港…那個跟山一樣,那一支木│ │
│ │ │ 頭都比我們人還高阿…我算比│ │
│ │ │ 較晚買的,我還不是早買的捏│ │
│ │ │ 。…那很多人買…不是一個人│ │
│ │ │ ,那個搞不好是他撿個3支、5│ │
│ │ │ 支,我們就去湊一湊…這樣湊│ │
│ │ │ …那搞不好10支一堆,20支一│ │
│ │ │ 堆…那時候大家就好像撿到錢│ │
│ │ │ 一樣。 │ │
│ │ │甘:…你這樣的思應該是人家3支5│ │
│ │ │ 支,你就付錢給那3支、5支的│ │
│ │ │ 人,然後又另外一批另外一批│ │
│ │ │ 堆積起來。 │ │
│ │ │張:對阿…有的搞不好10支,有的│ │
│ │ │ 搞不好20支,有的搞不好1堆 │ │
│ │ │ ,因為我們那是整堆看。 │ │
│ │ │甘:我懂…顯然你就不是跟一個人│ │
│ │ │ 收購的。 │ │
│ │ │張:不是不是,那一個人怎麼行,│ │
│ │ │ 因為大家都可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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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3年5月11日9時6│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有約林宗│卷附通訊監察│
│ │分29秒、11時2分 │正於103年5月11日中午在苗栗縣三│譯文編號171 │
│ │49秒、11時31分59│義鄉被告呂芳賓處所內討論如何應│、172、173、│
│ │秒、12時4分17秒 │付本案偵查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174、175。 │
│ │、12時33分57秒之│摘錄如下: │ │
│ │通訊監察譯文 │(5/11,09:06:29) │ │
│ │ │張:我跟你說,他們這樣看,我不│ │
│ │ │ 能去你那邊討論事情,你瞭解│ │
│ │ │ 嗎?因為你那是24小時東西看│ │
│ │ │ 著(指監視器)…我們外面…│ │
│ │ │ 不然那種的東西,這樣你瞭解│ │
│ │ │ 嗎?…絕對不能去你那邊那種│ │
│ │ │ 的。 │ │
│ │ │(5/11,12:04:17) │ │
│ │ │呂:你要先過來我這邊嗎? │ │
│ │ │林:嗯,對對對。 │ │
│ │ │(5/11,12:33:57) │ │
│ │ │呂:林先生有來這裡啦,他說你可│ │
│ │ │ 以下來嗎?他等一下講一講他│ │
│ │ │ 有事情他要走。 │ │
│ │ │張:這樣是嗎?那不要去你那裡可│ │
│ │ │ 以嗎? │ │
│ │ │呂:他說來這裡沒關係阿,我那個│ │
│ │ │ 不要開就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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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3年5月12日19時│證明被告張演堂等人不知何故改變│卷附通訊監察│
│ │21分52秒之通訊監│辯解方向,改稱本案檜木等原木係│譯文編號140 │
│ │察譯文 │透過康先生向陳代表等3人購得, │。 │
│ │ │並開始準備資料以應付偵查之事實│ │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 │康先生(下稱康):我今天有問那│ │
│ │ │ 林務局的,說那不用理他,沒│ │
│ │ │ 啥要緊。 │ │
│ │ │張:…人家一定會,我就照…你現│ │
│ │ │ 在就要給我,你現在不要給我│ │
│ │ │ 說,現在代表叫陳什麼代表,│ │
│ │ │ 什麼名,你給我寫清楚,阿鐵│ │
│ │ │ 泉(音譯)電話我有啊,我也│ │
│ │ │ 打給他,阿攤(音譯)的電話│ │
│ │ │ 我也都有,事實就是跟這三個│ │
│ │ │ 人。 │ │
│ │ │康:對阿,不然我們要哪裏拿? │ │
│ │ │張:那確實也是他們三個去買的嘛│ │
│ │ │ ! │ │
│ │ │康:對阿,那不然我們要去哪裡拿│ │
│ │ │ ? │ │
│ │ │張:對阿,這叫我要交代清楚,對│ │
│ │ │ 嗎?以前那個陳代表叫什麼名│ │
│ │ │ ,他的電話,名片還有在嗎?│ │
│ │ │ 這一定都要交代清楚啊!不然│ │
│ │ │ 以為我去山上弄的耶,我說不│ │
│ │ │ 是喔,是康仔帶我去山上,康│ │
│ │ │ 仔拿給我的,你要信這嗎?對│ │
│ │ │ 不對? │ │
│ │ │康:那不要緊啦,那我這兩天會問│ │
│ │ │ 啦,我是說我今天回去有問他│ │
│ │ │ ,是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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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3年5月13日12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原與│卷附通訊監察│
│ │4分23秒之通訊監 │林宗正達成協議,以10萬元取得某│譯文編號176 │
│ │察譯文 │項文件,卻在與律師討論後改變辯│。 │
│ │ │解方向而反悔,林宗正因此向被告│ │
│ │ │呂芳賓抱怨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 │
│ │ │摘錄如下: │ │
│ │ │林:這件代誌怎麼會弄成這樣?…│ │
│ │ │ 你給我們裝肖維咧,我們的王│ │
│ │ │ 牌…什麼…都拿給他,給他去│ │
│ │ │ 問律師,律師說有這些東西,│ │
│ │ │ 一定會過,什麼的嘛,又來給│ │
│ │ │ 我們弄這齣…。 │ │
│ │ │呂:他就是…回去他們律師有跟他│ │
│ │ │ 說,…說這個…唉…改天他會│ │
│ │ │ 跟你解釋。 │ │
│ │ │林:…這在社會上是講不過去的,│ │
│ │ │ 對不對?我王牌盡出,我就跟│ │
│ │ │ 你說,一定沒事,我王牌什麼│ │
│ │ │ 都說,我開(價)你既閃,又│ │
│ │ │ 給我殺(價),也都談到好,│ │
│ │ │ 又給我來這套,我東西都弄給│ │
│ │ │ 你,卻又給我們來這套… │ │
│ │ │呂:…我也不知道他…他為什麼回│ │
│ │ │ 來…本來都談好要那個啊,我│ │
│ │ │ 也不知道。 │ │
│ │ │林:…若是這樣…一開始就找律師│ │
│ │ │ 好了找我們要幹什麼啦,對不│ │
│ │ │ 對?…我們王牌一出來,律師│ │
│ │ │ 拿到,也說這是一定會過,我│ │
│ │ │ 怎麼不知道會過。 │ │
│ │ │呂:沒有,…他現在意思是他…他│ │
│ │ │ 沒有要拿這個出去,他要直接│ │
│ │ │ 說他就是… │ │
│ │ │林:若漂流木,不可能…沒這張不│ │
│ │ │ 過啦,那都不用騙人的啦。 │ │
│ │ │呂:…他現在意思是說,他直接要│ │
│ │ │ 說,…就是那邊買的,他若沒│ │
│ │ │ 收,就沒收了… │ │
│ │ │林:不可能啦。…他若不要說是八│ │
│ │ │ 八水災,我連十萬塊都還他。│ │
│ │ │呂:…他現在是說那邊買的…他整│ │
│ │ │ 個要說那邊,他不是要拿我們│ │
│ │ │ 這個去用。 │ │
│ │ │林:…我們神經病啊,阿賓,你想│ │
│ │ │ 也知道,當初你們2個在台南 │ │
│ │ │ 急的像是…又跑到花蓮,又跑│ │
│ │ │ 到哪裡來找我,聽到我這麼一│ │
│ │ │ 講,心涼…心安下來,然後大│ │
│ │ │ 家再來想要怎麼幫忙處理,把│ │
│ │ │ 它圓滿結束。 │ │
│ │ │呂:我了解啦,因為…我沒辦法跟│ │
│ │ │ 他說要怎麼做…因為要怎麼做│ │
│ │ │ ,是他自己想說怎麼樣…怎麼│ │
│ │ │ 那個,我哪知道他回去…我也│ │
│ │ │ 是昨天早上他跟我說,我才知│ │
│ │ │ 道。 │ │
│ │ │林:世間是沒這種道理…當初他有│ │
│ │ │ 困難…你引薦他,…現在弄這│ │
│ │ │ 齣… │ │
├──┼────────┼───────────────┼──────┤
│ 33 │103年5月13日16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定調│卷附通訊監察│
│ │46分26秒、同年月│抗辯內容後,有進行串證之事實。│譯文編號177 │
│ │14日10時40分37秒│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178、141、│
│ │、同年月19日20時│(5/13,16:46:26) │142、143、17│
│ │59分55秒、21時7 │張:…其實想這些東西,我邏輯,│9、144、145 │
│ │分34秒、22時52分│ 我全部有想過,那沒問題啦。│、146。 │
│ │10秒、同年月20日│ …不用煩惱這麼多。 │ │
│ │8時57分19秒、11 │呂:沒阿,沒什麼好煩的。 │ │
│ │時59分54秒、同年│(5/14,10:40:37) │ │
│ │月23日17時29分19│張:…那天曾老師有說我的名字…│ │
│ │秒、同年月25日9 │ 說他跟張演堂買的。 │ │
│ │時36分12秒之通訊│呂:是喔? │ │
│ │監察譯文 │張:…所以我現在…就還原真相,│ │
│ │ │ 後,確實我10多年前這些東西│ │
│ │ │ ,有加減自己要用的東西全部│ │
│ │ │ 那種的,我不知道跟山老鼠弄│ │
│ │ │ 得那些有的沒有的東西…海邊│ │
│ │ │ 撿的,政府因為說開放撿,那│ │
│ │ │ 88水災我也買了有這麼多,…│ │
│ │ │ 我只是買沒有這麼多東西而已│ │
│ │ │ ,…我現在認為說,那東西不│ │
│ │ │ 要說想這麼多,我以為他那還│ │
│ │ │ 想說「社會式」啦,…,你知│ │
│ │ │ 道嗎賓董,那是明知社會式,│ │
│ │ │ 大家講好,那明知那會死的東│ │
│ │ │ 西,那我問你,我們怎可以跳│ │
│ │ │ 下去?…這會害到,到時候會│ │
│ │ │ 害到一堆人,不可以啦,不行│ │
│ │ │ 這樣做。 │ │
│ │ │呂:那天我也跟他講阿,拿給他我│ │
│ │ │ 也跟他講,這會害到你們這些│ │
│ │ │ 啦。…包括我也會那個啦,我│ │
│ │ │ 說我們現在到後面,想一想我│ │
│ │ │ 說不行這樣做啦。 │ │
│ │ │(5/19,20:59:55) │ │
│ │ │張:…這樣子如果事情下去,那就│ │
│ │ │ 找莊律師,應該他們都認得他│ │
│ │ │ 啦。…因為他特偵組下來的,│ │
│ │ │ 他是原來台北,台北地檢署的│ │
│ │ │ 主任檢察官嘛。 │ │
│ │ │某男:…我有去整個瞭解後,它整│ │
│ │ │ 個…根本都沒有,我說怎麼這│ │
│ │ │ 個我木頭的什麼違反森林法啦│ │
│ │ │ ,還有什麼那個購買贓物啦,│ │
│ │ │ 我問幾個律師去,根本都,這│ │
│ │ │ 根本都可以交待去… │ │
│ │ │(討論律師鐘點費) │ │
│ │ │張:不省那一點啦,是嗎?那樹頭│ │
│ │ │ 比較重要啦,那個弄到是無價│ │
│ │ │ 之寶,對不對? │ │
│ │ │某男:你們到時候教我說怎麼樣講│ │
│ │ │ 話啊! │ │
│ │ │張:是,我聽得懂,沒問題啦,我│ │
│ │ │ 陪你過去。 │ │
│ │ │某男:我也把這邊主要的他哪幾個│ │
│ │ │ 項目,跟你們講清楚來。 │ │
│ │ │(5/20,08:57:19) │ │
│ │ │張:…我上星期六又再下去那南部│ │
│ │ │ 那裡,我現在全部瞭解整個情│ │
│ │ │ 形了啦,到時後我們再見面跟│ │
│ │ │ 你談一些事情。 │ │
│ │ │呂:好。 │ │
│ │ │(5/20,11:59:54) │ │
│ │ │張:你有跟他講大概什麼事了吧?│ │
│ │ │某男:沒有,電話不方便講。 │ │
│ │ │張:好,了解。 │ │
│ │ │某男:他大概知道木頭的事。 │ │
│ │ │(5/25,09:36:12) │ │
│ │ │張:…他們律師他要現場看過阿,│ │
│ │ │ …這個東西弄得很周到…像這│ │
│ │ │ 個東西交代清楚,他們那就很│ │
│ │ │ 清楚交代,我這邊怎樣講法,│ │
│ │ │ 那個東西那種的啦,你知道嗎│ │
│ │ │ ?…所以不是林宗正講的那麼│ │
│ │ │ 簡單啦,你知道嗎。 │ │
│ │ │呂:說我要做公道人,…,你們兩│ │
│ │ │ 個人答應他的,他說到後面什│ │
│ │ │ 麼我介紹的喔… │ │
│ │ │張:…他要是那天不要貪那個,…│ │
│ │ │ ,你就是太貪阿,…,他上回│ │
│ │ │ 以前載東西,那份資料有給我│ │
│ │ │ 們,以前那份資料就拿來了阿│ │
│ │ │ ,… │ │
│ │ │呂:…大火你不用想這個啦,反正│ │
│ │ │ 我們怎麼做,我們怎麼走,我│ │
│ │ │ 們自己知道就好了,… │ │
│ │ │張:…今天的事我跟你講嘛,他放│ │
│ │ │ 出來,他幾時做什麼東西,他│ │
│ │ │ 電話一攤出來,那監聽攤出來│ │
│ │ │ 看,媽的,你根本就啞口無言│ │
│ │ │ 阿,你知道嗎? │ │
│ │ │呂:我知道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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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3年5月24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於103年5月24日下│卷附通訊監察│
│ │34分1秒、16時35 │午有到被告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譯文編號181 │
│ │分18秒、16時35分│所之事實。 │、182、183、│
│ │33秒、16時40分37│ │184。 │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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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3年4月28日21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曾因被告│卷附通訊監察│
│ │33分26秒之通訊監│曾忠信需要肖楠木,而討論要盜伐│譯文編號152 │
│ │察譯文 │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張:我有跟曾老師說,他說我們這│ │
│ │ │ 樣做可以,但是他說可以用肖│ │
│ │ │ 楠嗎? │ │
│ │ │呂:肖楠喔? │ │
│ │ │張:他說那板子這樣弄他認為OK啦│ │
│ │ │ ,我跟他說這麼大枝的樹,我│ │
│ │ │ 這裡沒有,我哪天再來選一塊│ │
│ │ │ 那種的。 │ │
│ │ │呂:肖楠沒有,我就來砍一下肖楠│ │
│ │ │ 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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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3年4月23日17時│證明被告張演堂有其他盜伐林木行│卷附通訊監察│
│ │10分6秒之通訊監 │為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譯文編號132 │
│ │察譯文 │: │。 │
│ │ │張:喂,警察有來嗎?沒有喔。 │ │
│ │ │羅美山(下稱羅):有啊,他來我│ │
│ │ │ 問他說長官什麼事,他說今天│ │
│ │ │ 沒事,我抓超載的。 │ │
│ │ │張:呵呵。 │ │
│ │ │羅:被他抓3台去,那超載是他的 │ │
│ │ │ 事情,他沒有擋我們就好了。│ │
│ │ │張:是啦是啦,那他有交代啦! │ │
│ │ │羅:是。 │ │
│ │ │張:藏起來多少了? │ │
│ │ │羅:藏1500多了。 │ │
│ │ │張:那你要砍多少? │ │
│ │ │羅:差不多1800多。 │ │
│ │ │張:那差不多啦。 │ │
│ │ │羅:到明天早上。 │ │
│ │ │張:砍到7、8點差不多嘛。 │ │
│ │ │羅:差不多,是。 │ │
│ │ │張:好,辛苦辛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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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3年4月18日11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對於其他│卷附通訊監察│
│ │36分47秒、15時39│偵查案件有進行串證習慣之事實。│譯文編號130 │
│ │分52秒、15時49分│ │、131、147、│
│ │12秒、103年4月23│ │148、149。 │
│ │日8時53分11秒、 │ │ │
│ │10時47分52秒通訊│ │ │
│ │監察譯文之通訊監│ │ │
│ │察譯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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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通訊監察書1份 │證明本案係合法監聽。 │卷附通訊監察│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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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被告張演堂、呂芳│1.證明104年3月20日22時20分許,│104交查2831 │
│ │賓之LINE通話記錄│ 被告呂芳賓有以LINE傳送處理天│卷。 │
│ │照片2份 │ 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 │ │ 予被告張演堂,並說明「木頭都│ │
│ │ │ 是海邊向漁民買的,絕對沒問題│ │
│ │ │ 」、「海上沒標記的,林務局管│ │
│ │ │ 不到」,與渠等抗辯內容互核一│ │
│ │ │ 致之事實。 │ │
│ │ │2.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均相當│ │
│ │ │ 關心盜伐木材、寄藏銷贓相關報│ │
│ │ │ 導及法規修正之事實。 │ │
└──┴────────┴───────────────┴──────┘
【卷宗簡稱對照表】
┌───────────────────────────────────────┬──────────┐
│卷 宗│簡 稱│
├───────────────────────────────────────┼──────────┤
│南區國稅局104年南區國稅審四字第○○○○○○○○○○號卷 │南區國稅審四第104│
│ │0009240號卷 │
│ │ │
├───────────────────────────────────────┼──────────┤
│南區國稅局104年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20993號卷 │南區國稅審四第104│
│ │00020993號卷│
├───────────────────────────────────────┼──────────┤
│南區國稅局104年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24699號卷 │南區國稅審四第104│
│ │00024699號卷│
├───────────────────────────────────────┼──────────┤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法務部調查卷 │
├───────────────────────────────────────┼──────────┤
│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102年2月25日恆警刑彬字第10230313000號刑案│警102303130│
│偵查卷宗 │00卷 │
├───────────────────────────────────────┼──────────┤
│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102年2月19日恆警刑彬字第10230051800號刑案│警102300518│
│偵查卷宗 │00卷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40448942號刑案偵查卷│警104044894│
│宗 │2卷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30446206號刑案偵查卷│警103044620│
│宗 │6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58號偵查卷宗 │偵2458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37號偵查卷宗 │偵193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3216號偵查卷宗 │他321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1宗 │偵12418卷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2宗 │偵12418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3宗 │偵12418卷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4宗 │偵12418卷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5宗 │偵12418卷5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6宗 │偵12418卷6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7宗 │偵12418卷7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8宗 │偵12418卷8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偵查卷宗第9宗 │偵12418卷9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宗 │偵7081卷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2宗 │偵7081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3宗 │偵7081卷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4宗 │偵7081卷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5宗 │偵7081卷5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6宗 │偵7081卷6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7宗 │偵7081卷7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8宗 │偵7081卷8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9宗 │偵7081卷9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0宗 │偵7081卷10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1宗 │偵7081卷1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2宗 │偵7081卷1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3宗 │偵7081卷1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4宗 │偵7081卷1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5宗 │偵7081卷15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6宗 │偵7081卷16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7宗 │偵7081卷17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偵查卷宗第18宗 │偵7081卷18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1宗 │偵1482卷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2宗 │偵1482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3宗 │偵1482卷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4宗 │偵1482卷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5宗 │偵1482卷5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6宗 │偵1482卷6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7宗 │偵1482卷7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8宗 │偵1482卷8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9宗 │偵1482卷9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10宗 │偵1482卷10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11宗 │偵1482卷1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第12宗 │偵1482卷1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482號偵查卷宗 │偵1482卷1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查扣字第151號偵查卷宗 │查扣15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查扣字第300號偵查卷宗 │查扣30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4719號偵查卷宗 │核交471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4720號偵查卷宗 │核交472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4721號偵查卷宗 │核交472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4027號偵查卷宗 │核交402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835號偵查卷宗 │交查183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836號偵查卷宗 │交查183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42號偵查卷宗 │偵1244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74號偵查卷宗 │偵1287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876號偵查卷宗 │他287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195號偵查卷宗 │偵819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198號偵查卷宗 │偵8198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607號偵查卷宗 │偵1260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460號偵查卷宗 │偵1346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790號偵查卷宗 │偵1379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869號偵查卷宗 │偵1386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82號偵查卷宗 │偵1758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82號偵查卷宗 │偵1438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608號偵查卷宗 │偵12608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455號偵查卷宗 │他145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644號偵查卷宗 │交查64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查扣字第386號偵查卷宗 │查扣38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查扣字第387號偵查卷宗 │查扣38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2832號偵查卷宗 │交查283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2833號偵查卷宗 │交查283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2831號偵查卷宗 │交查283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266號偵查卷宗 │他126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10號刑事卷宗 │聲羈11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243號刑事卷宗 │聲羈24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212號刑事卷宗 │聲羈21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57號刑事卷宗 │偵聲15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53號刑事卷宗 │偵聲15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55號刑事卷宗 │偵聲15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71號刑事卷宗 │偵聲17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59號刑事卷宗 │偵聲159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卷宗 │訴833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偵抗字第154號刑事卷宗 │偵抗154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偵抗字第247號刑事卷宗 │偵抗247卷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97號刑事卷宗 │上訴49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1號刑事卷宗 │聲參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宗 │院卷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2宗 │院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3宗 │院卷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4宗 │院卷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5宗 │院卷5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6宗 │院卷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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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7宗 │院卷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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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8宗 │院卷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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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9宗 │院卷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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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0宗 │院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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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1宗 │院卷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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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2宗 │院卷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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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3宗 │院卷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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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第14宗 │院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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