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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盛群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蓉蓉
被 告 林建村
段嘉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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