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易,136,2017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通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徐通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收受判決後,已於106 年4 月26日即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