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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300號
被 告 許振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300 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
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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