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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蘭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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