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易,666,2017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炫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9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交簡字第34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犯罪證據欄第4行現場照片「15」張更正為「13」張外,餘均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祥鳴告訴被告朱炫任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106年刑調字第184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436號卷第7頁、第8頁)。

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