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1942,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漢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漢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漢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又被告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酒後駕駛汽車,而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又被告民國103年曾有1次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刑及執行之刑罰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猶為本件犯行,顯屬不知警惕,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業、生活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113號
被 告 黃漢耀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鎮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漢耀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4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6 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復國一路友人住處,飲用啤酒2 瓶,飲用完畢後,竟仍於同日18時3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離開,欲返回臺南市○鎮區○○里○○00號住處。
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 號前時,因行車速度忽快忽慢,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8時46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漢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南區特殊任務編組刑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請審酌被告業自94年7 月27日起吊銷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竟仍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人往來之安全,再次酒後駕駛汽車上路,實有加重懲處之必要,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貞 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