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2706,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慧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慧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慧綸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2月6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4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猶不知悛悔,復於106年4月30日2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釣蝦場內飲用啤酒若干後,於同日2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欲返回居所,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時,因機車未裝設後照鏡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曾慧綸身上酒味甚濃,即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於同日22時05分測得其飲酒後呼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資料可資證明:(一)被告曾慧綸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

(五)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二、核被告曾慧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經查,被告於97年2月19日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7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嗣於99年10月6日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0年7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於100年11月2日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入監後甫於10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上開確定判決3份在卷足憑,其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未領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本不應駕駛汽、機車上路。

並審酌被告在本案之前已有三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觸犯公共危險罪受刑之宣告與執行紀錄,業如前述,被告對於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其危險性,應有相當認識。

本案被告再度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欲返家途中,因機車未裝設後照鏡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因而查獲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查獲經過復經警方記載於移送書,被告係四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顯然未因先前三次刑之宣告與執行而心生警惕,仍存有僥倖心態,未顧及自身及公眾通行安全。

復考量被告經警查獲時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倖未肇事,犯後認罪坦承犯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與前配偶育有二子,二子與前配偶同戶,其中一子已成年(見戶籍登載)、偵查自述在檳榔攤工作,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具繕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