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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3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10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正義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騎乘重型機車左轉彎,未讓直行之告訴人所乘機車先行,以致兩車發生碰撞,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其傷勢雖非嚴重,然於日常生活必然造成一定程度影響,惟本件車禍發生迄今,被告竟未能賠償告訴人分文,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另考量被告已高齡73歲,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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